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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重点笔记(一)讲义----有了这个就不用课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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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重点笔记(一)讲义----有了这个就不用课本了第一编绪论第一章行政法的基本概念第一节行政一、行政的概念(一)概念:指各种组织的执行、管理职能。作为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行政——国家行政,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政策,管理国家内政、外交的活动。行政的内容包括计划、指挥、组织、处理、监督等基本要素。(二)行政的分类考察1、公行政与国家行政:公行政的范围比国家行政的范围大。2、静态行政和动态行政3、形式行政与实质行政:形以主体分类或以管理为分类。二、行政与行政国:行政法是随着行政国的产生而产生。**西方的历史文化有关。亚当-斯密,诺齐克最小国家。三、行政与法治国:政府要服...

最新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重点笔记(一)讲义----有了这个就不用课本了
第一编绪论第一章行政法的基本概念第一节行政一、行政的概念(一)概念:指各种组织的执行、管理职能。作为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行政——国家行政,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政策,管理国家内政、外交的活动。行政的内容包括计划、指挥、组织、处理、监督等基本要素。(二)行政的分类考察1、公行政与国家行政:公行政的范围比国家行政的范围大。2、静态行政和动态行政3、形式行政与实质行政:形以主体分类或以管理为分类。二、行政与行政国:行政法是随着行政国的产生而产生。**西方的历史文化有关。亚当-斯密,诺齐克最小国家。三、行政与法治国:政府要服从法律,依法律 规定 关于下班后关闭电源的规定党章中关于入党时间的规定公务员考核规定下载规定办法文件下载宁波关于闷顶的规定 而行。**公民,则法律无规定都可以做。第二节行政法一、行政法的涵义1、含义:指调整行政关系,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2、行政关系:指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因行使行政职权或接受法制监督而与外部国家机关、组织,个人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相互之间所发生的关系。作为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行政关系,主要指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发生的各种外部关系。3、行政权:指宪法和行政组织法授予行政主体执行国家法律、政策,管理国家内政、外交事务的国家权力。4、行政关系的基本内容:<1>行政管理关系<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重要规定对行政主体行使职权行为的法制监督,调整行政法制监督关系。<3>行政救济关系<4>内部行政关系:主要规定行政主体的组织、职权,调整内部行政关系;二、行政法与行政权1、保证行政主体有效地对社会实施管理,保证国家法律、政策确立的管理目标的实现,促进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2、控制和规范行政权力,,防止行政主体滥用职权,维护国家、社会公益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三、行政法的形式行政法的特征:行政法在整体上没有统一、系统的法典,由大量的各种分散的法律、法规、规章构成。第三节行政法学一、行政法学的涵义行政法学:是以行政法现象为研究对象的法律分支学科。二、行政法学的主要内容1、行政法的产生、发展及其规律4、行政法律关系2、行政法的价值与功能5、行政法的理论基础3、行政法的内容与形式行政法包括三大类规范和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1、行政组织法的规范和制度2、行政行为法的规范和制度3、行政法制监督、行政责任、行政救济法的规范和制度行政组织法的规范、制度四小类:1、调整行政组织和职能的狭义行政组织法。2、调整行政机构和编制的行政编制法。3、调整行政工作人员任用和管理的公务员法。4、调整行政设施、国有资产等公务的公物法。行政法制监督、行政责任、行政救济法的规范制度五小类:1、行政诉讼法2、行政复议法3、行政赔偿法4、行政申诉、控告、检举法5、行政监察法第二章行政法的法源第一节国外行政法的一般法源一、行政法源的涵义:行政法法源指行政法的存在形式,行政法法律规范的来源或岀处,即行政法律规范的载体。二、五种法源1、制定法。2、判例法。3、习惯与惯例。4、行政法理。5、、条约与协定。第二节我国行政法的法源一、宪法二、法律三、行政法规四、地方性法规五、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六、部门规章七、地方政府规章八、法律解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九、条约或协定***国际条约和协定:如果是涉外案件,国际条约和协定优先适用,WTO规则先适用国内法。第三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行政法基本原则概述一、行政法基本原则涵义1、涵义:行政法基本原则指指导和规范行政法的立法、执法以及指导、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础性法则;是贯穿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之中,同时又高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体现行政法基本价值观念的法理性规范;是在行政法调控行政权的砾石长时期中形成的,由行政法学高度概括出来的调整行政关系的普遍性原则。2、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性质和功能3、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形成和确定第二节行政法治原则行政法治原则;基本要求:<1>依法行政,依法办事;<2>控制滥用自由裁量权;<3>对违法、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4>保护人权、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第三节行政合理原则行政合理原则。是指行政行为内容要客观适度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他的具体要求有:范围与对象是社会公共事务;目的是实现公共利益;手段是具有一定的强制性。要求:1、比例原则。[①妥当性原则②必要性原则③比例性原则]2、依赖保护原则。信赖保护原则的基本要求:(另一种表述为:不准翻供)(1)行政行为不得随意撤销、废止或改变;(2)授益行为作出后,即使在事后发现有轻微违法和对政府不利,只要非因相对人过错造成,亦不得随意撤销、废止或改变;(3)行政行为作出后,如事后发现有较严重违法情形或可能给国家、社会公益造成重大损失,必须撤销或改变相应行为时,行政主体对因此给无过错的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应给于补偿。第四节行政公正原则行政公正原则;基本要求:<1>依法办事,不偏私;<2>平等对待相对人,不歧视;<3>合理考虑相关因素,不专断;<4>自己不做自己的法官;<5>不单方接触;<6>不在事先未通知和听取相对人申辩意见的情况下做出对相对人不利的行政行为。第五节行政公开原则行政公开原则;基本要求:<1>行政立法和行政政策公开;<2>行政执法行为公开;<3>行政裁决和行政复议行为公开;<4>行政信息、情报公开。第六节行政效率原则行政效率原则;基本要求:<1>严格遵循行政程序和时限;<2>行政机构组织精干;<3>加强行政决策、行政行为的成本效益分析。**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第二编行政法主体第四章行政机关第一节行政机关概述一、行政机关的涵义行政机关是指依宪法或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机关。二、行政机关与行政法主体、行政主体的关系1、行政法主体是行政法调整的各种行政关系的参加人,包括组织和个人。2、行政主体:指能以自己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由其本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在行政诉讼中能作为被告应诉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管理机关三、行政机关的性质和特征1、性质:执行机关,行政主体2、特征:<1>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管理国家行政事务;<2>在组织体系上实行领导——从属制;<3>在决策体制上实行首长负责制;<4>行使职能通常是生动的、经常的和不间断的;<5>最经常、最直接、最广泛地与个人、组织打交道。第二节行政机关的分类一、一般行政机关和专门行政机关:政府与部门二、职能性行政机关与专业性行政机关:综合与专业三、常设性行政机关与非常设性行政机关四、专门执法机关与普通管理机关五、首长制行政机关与委员制行政机关六、派出行政机关与被派出行政机关:**与派出机构的区别第三节行政机关的职责、职权与管理手段一、概述:一般的职责、职权与管理手段二、行政机关的一般职责:4、保障和促进文化进步1、保障国家安全5、健全和发展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2、维护社会秩序6、保护和改善人类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3、保障和促进经济发展三、行政机关的主要职权1、行政立法权: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权利。2、行政命令:行政机关向行政相对人发布命令,要求行政相对人作出某种行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权力。3、行政处理权: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对涉及特定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事项作出处理的权利。4、行政监督权:行政机关为保证行政管理目标的实现而对行政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履行义务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的权力。5、行政裁决权:行政机关裁决争议,处理纠纷的权利。6、行政强制权:行政机关在实施系国内政管理过程中,对不依法履行行政义务的行政相对人通过采取人身的或财产的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相应义务的权力。7、行政处罚权: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对违反系国内政管理秩序的行政相对人依法给于制裁的权力。四、行政机关的主要手段1、制定规范和发布命令、禁令。3、实施行政许可。5、调查统计和发布信息情报。7、采取行政强制措施。9、缔结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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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编制和执行计划、规划。4、征收税费和给予财政资助。6、处理和裁决争议、纠纷。8、实施行政制裁。10、提供行政指导。第四节我国现行行政机关的体系、中央行政机关:国务院及其部委行署、一般地方行政机关: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三、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机关四、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第五章依授权和依委托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第一节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涵义1、涵义:是指依具法律、法规授权而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机关的组织。2、特点:(1)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指非国家机关的组织。(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使的特定行政职能而非一般行政职能。(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使的职能为具体法律、法规所授,而非行政组织法所授。二、被授权组织的条件和范围1、条件:(1)无利害关系。(2)具备资格。(3)具有基本设备和条件。2、范围:(1)社会团体与行业协会:如工会、妇联、文联、律师协会。(2)事业与企业组织:如学校、烟草局(3)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如村委会、居委会。三、被授权组织的法律地位(1)行使行政职能时享有行政主体地位;(2)可以自己名义行使职权,并由其本身对外承担法律责任。(3)在非行使政职能的场合(即执行本身职能),不享有行政权,不具有行政主体的地位。第二节行政机关委托组织一、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的涵义1、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指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一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机关的组织。2、特征:(1)受委托组织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其他国家机关。从事其他非国家职能性质的活动。(2)受委托组织仅能根据委托行使一定行政职能,而不能行使一般的行政职能。(3)受委托的组织行使一定的行政职能是基于行政机关的委托,而不是基于法律、法规的授权。(4)受委托组织与委托行政机关的关系不同于行政机关内部的委托、代理关系。二、受委托组织的条件和范围1、条件:(1)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2)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3)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三、受委托组织的法律地位1、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一定行政职权,其行为对外的法律责任由委托行政机关承担。2、受委托组织的权利义务:(1)只能在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2)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进行行政处罚;(3)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治安保卫委员会、治安联防队。某些私人组织。第六章国家公务员第一节国家公务员概述一、国家公务员的概念1、国家公务员:指国家法定方式任用的,在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工作的,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2、特点:(1)国家公务员是经法定方式和程序任用的人员。(2)国家公务员是在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工作的人员。(3)国家公务员是指行政机关中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二、国家公务员的分类1、西方的分类:政务公务员与业务公务员2、我国的分类(1)各级政府组成人员的公务员与一般公务员(2)领导职公务员与非领导职公务员:15级三、国家公务员的法律地位(一)地位1、在外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国家公务员代表行政机关,以所在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国家行政权,其行为的结果归属于相应行政机关;2、.在行政诉讼中,国家公务员不能作为原、被告,但可以成为行政监察关系中的当事人。3、在内部行政法律关系中,国家公务员可作为一方当事人,就其工资、福利、待遇和考核、奖惩事项与所在行政机关发生关系。4、非处于公务员地位时,可以成为行政相对人。**补充:国家公务员执行公务行为的判定标准:时间(不能把执行职务的时间拘泥于上班时间,有些行政机关的职务执行只能以事情的发生为准,如消防队、警察)、地点(也和行政职权有关,但亦不是绝对标准)、职责、命令四因素。判断一个公务员的行为是个人行为还是执行职务的行为,最主要看公务员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行为的本身是做什么,若行为本身包含着行政职权的运用,那么这个行为就是行政行为。站在公民的角度,如果公务员的行为在行式上、外观上具有执行行政职权的特征,也应认定为执行职务的行为。实践中的以权谋私的行为,有执行职务之表,无执行职务之实,从公民角度,也应认为是执行职务的行为。例如,工商局干部甲,拎菜蓝子上市场检查,转一圈,菜蓝子满了,从公民角度,应为执行职务的行为;刑事警察某甲在下班途中遇到有人打架斗殴,某甲前去制止,其中某乙认识某甲,并且与某甲有仇,某乙对某甲漫骂,于是某甲开枪射击。以警察的身份去制止斗殴,不管行为合法不合法,这种情况下是执行公务。(二)公务员的权利义务1、权利:(1)职位保障权。(2)执行职务权。(3)工资福利权。(4)参加培训权。(5)批评建议权。(6)申诉、控告权。(7)辞职权。(8)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国家公务员的其他权利。2、义务:(1)守法的义务。(2)依法办事。(3)联系群众。(4)维护国家利益。(5)忠于职守。(6)保守秘密。(7)廉洁奉公。(8)其他义务。第二节国家公职关系一、国家公职关系的概念1、国家公职关系:指国家公务员因担任国家公职,执行国家公务而与国家(直接相对主体为行政机关)发生的法律关系。**内部关系、国家与公务员、特殊劳动关系二、国家公职关系的发生1、考任。2、选任。3、聘任。4、调任。三、国家公职关系的内容(一)人事管理关系1、考核: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结果:优秀、称职、不称职(**无良好)2、奖励:精神与物质奖励、种类:嘉奖、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3、惩戒: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4、晋升:5、回避(二)特殊的劳动关系四、国家公职关系的消灭(一)公务员退休(二)公务员辞职1、工资。2、福利。3、保险。(五)开除(三)公务员辞退(四)公务员死亡第七章行政相对人第一节行政相对人概述、行政相对人的涵义1、概念:指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组织**<1>作为行政相对人的个人中国公民、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2>作为行政相对人的组织包括各种具有法人地位的企业组织、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也包括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可,准许成立和进行某种业务活动,但不具备法人条件,没有取得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2、特点:(1)是处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的个人、组织。(2)是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的个人、组织。(3)是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其权益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组织。二、行政相对人的分类(一)个人相对人与组织相对人:组织作为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打交道时,应由其法定代表人代表。(二)直接相对人与间接相对人(三)作为行为的相对人与不作为行为的相对人(四)抽象相对人与具体相对人(五)授益相对人与侵益相对人第二节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与权利、义务一、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1、行政相对人是行政主体行政管理的对象。2、行政相对人也是行政管理的参与者。3、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救济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制监督关系中可以转化为救济对象和监督主体。二、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一)申请权。(二)参与权。(三)了解权。(四)批评、建议权。(五)申诉、控告、检举权。(六)陈述、申辩权。(七)申请复议权。(八)提起行政诉讼权。(九)请求行政赔偿权。(十)抵制违法行政行为权。三、行政相对人的义务(一)服从行政管理的义务。(二)协助公务的义务。(三)维护公益的义务。(四)接受行政监督的义务。(五)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六)遵守法定程序的义务。第三编行政行为第八章行政行为概述第一节行政行为的概念一、行政行为的涵义1概念:指行政主体实施的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二、行政行为的特征1、服务性:为人民服务。2、从属法律性:行政行为必须依据和遵守法律,不能违反或超越法律;3、裁量性:行政行为在法律范围内通常有一定的自由裁量余地;4、单方性:行政行为由行政主体依法实施,无需与行政相对人协商和征得行政相对人同意;5、强制性:行政行为的实施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如遇障碍,可运行行政强制措施排除。第二节行政行为的分类一、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1、抽象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2、具体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确定性地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抽象行政行为间接地可能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例1:铁道部2001年发布了一个春运提价的通知,该通知发给铁路局,该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还是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实践中的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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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若针对的人很多时,原来的标准就不够用。还可以从形式上进行判断,具体行政行为是对具体事情的处理,如作出处罚决定书,抽像行政行为是制定规范性文件;从效力上,抽象是针对以后的事情,具体是回溯的。例如,某市原有甲、乙、丙、丁四家定点屠宰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屠宰许可证等证照齐全。1997年国务院发布《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该市政府根据其中确认并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规定发出通告,确定只给甲发放定点标志牌。据此,市工商局将乙、丙两家屠宰场营业执照吊销,卫生局也将卫生许可证吊销。乙、丙、丁三家屠宰场对此不服,找到市政府,市政府称通告属于抽象行政行为,需遵守执行。三家屠宰场提起行政诉讼。请回答下列问题:1、市政府的通告属于何种类型的行政行为?理由是什么?市政府的通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因为该通告是针对特定人作出的。2、谁是此案的被告?理由何在?市政府、工商局、卫生局都是本案被告。因为市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原告的公平竞争权;工商局和卫生局对原告采取了吊销营业执照和许可证的行政处罚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和《解释》作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3、此案乙、丙、丁是否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理由是什么?有权。工商局和卫生局的行政行为是针对乙丙作出的,乙丙有权起诉。市政府的行为虽然不是针对乙丙丁作出的,但涉及乙丙丁的公平竞争权,直接影响了乙丙丁的权利,乙丙丁有权就上述行政行为提起诉讼。丁是相关人,和其行政行为所指的对像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4、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属于何性质的行为,工商局、卫生局能否据此吊销乙、丙的执照与许可证?属于行政许可行为。工商局、卫生局不能以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为根据吊销乙丙的执照与许可证。二、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1羁束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依严格法律规范实施的行政行为;2、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依法自由裁量实施的行政行为。三、依职权行政行为与应请求行政行为:1依职权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直接依法定职权实施的行政行为;2、应请求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在相对人提出申请后依法实施的行为。四、附款行政行为与无附款行政行为:1、附款行政行为指主体实施的附有一定条件限制的行政行为;2、无附款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实施的不附条件的行政行为。五、要式行政行为与不要式行政行为:特定形式六、授益行政行为与不利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的其他分类:1、合法行政行为与违法行政行为;2、可诉性行政行为与不可诉性行政行为。第三节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与合法要件一、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一)行政立法的成立要件:1、经享有相应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讨论决定;2、经行政首长签署;3、公开发布(二)其他抽象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1、其他抽象行政行为的成立不以相应行政机关正式会议讨论决定为必要条件。2、行政首长签署是所有抽象行政行为成立的要件。3、公开发布也是所有抽象行政行为成立的必备要件。(三)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1、行政主体作出行政决定;2、行政决定已送达行政相对人;3、行政决定为行政相对人受领。二、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一)行政行为主体合法1、行为主体是行政主体。2、行为在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内。3、应通过一定会议作岀的行政行为,通过了相应会议讨论决定,并且相应会议有法定人数岀席、相应决定有法定票数通过。(二)行政行为内容合法1、行政行为有事实根据,证据确凿。2、正确适用了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文件。3、行为目的合乎立法目的。(三)行政行为程序合法1、行为符合法定方式。2、行为法定步骤、法定顺序。3、行为符合法定时限。第四节行政行为的效力一、行政行为的公定力:一作出即有法律效力。二、行政行为的确定力:行政行为实施后,除非有重大、明显违法情形,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得任意变更。三、行政行为的拘束力:行政行为生效后,作为行政相对人的所有个人、组织,都要受该行为约束,不能作出与该行为相抵触或违反该行为有关要求的行为。四、行政行为的执行力: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相对人如不履行相应行政行为之确定的义务,行政主体可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第五节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与废止一、行政行为的无效(一)行政行为无效的条件1、行为具有重大的违法情形;如命令危险煤气站供气。2、行为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如命令企业生产国家禁止生产的产品。3、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如吃珍稀动物。4、行为没有可能实施的;5、行为是行政主体受胁迫作出的;如相对人的威胁而作出的。**欺诈如何?6、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如工商管卫生。(二)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结果:1、行政相对人可不受相应行为约束;2、行政相对人可在何时候请求有权国家机关宣布相应行为无效;3、有权国家机关可在任何时候宣布相应行为无效;4、行政行为被宣布无效后,行政主体通过相应行为从行政相对人处获取的一切均应返还相对人,所加予相对人的一切义务均应取消,对相对人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应赔偿。同时,行政主体通过相应无效行政行为所给予相对人的一切权益,亦应收回。二、行政行为的撤销(一)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1、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2、行政行为不适当。(二)行政行为撤销的法律结果:1、相应行为通常自撤销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但效力直追至自作出之日。2、如果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行政主体过错引起,而依社会公益的要求又必须使撤销效力追溯到行为作出之日。那么,由此造成相对人的一切实际损失应由行政主体予以赔偿;如批准建房而被认违章建筑。3、如果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相对人的过错或行政主体与相对人的共同过错所引起的,撤销效力通常应追溯到行为作出之日,相对人应对自己的过错负责。三、行政行为的废止(一)行政行为的废止的条件1、相应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文件修改、废止或撤销;2、国际、国内或行政主体所在地区的形势发生重大变化;3、行政行为已完成原定目标。(二)行政行为废止的法律结果1、相应行为自废止之日起失效;2、行为废止如果是因法律文件的废止、修改、撤销或形势变化而引起的,且废止给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较大的损失,行政主体应对其损失予以适当补偿。如民办教师的补偿第九章行政立法第一节行政立法概述一、行政立法的涵义1、概念:指国家行政机关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行政法规、规章的活动。在静态上,行政立法也指行政机关依法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动态是活动。)2、法、法律、法规规章。***三权分立的理念二、行政立法的性质1、行政立法即具有“立法”的性质,是一种从属性立法行为。(1)代表国家,以国家名义制定人们遵守的行为规则。(2)属于立法范畴:普遍性、规范性、强制性。(3)行政立法必须遵循准立法程序。2、具有“行政”的性质,是一种抽象行政行为。(1)主体是行政机关。(2)客体是行政管理事务。(3)目的主要是执行法律,实现行政管理职能。3、行政立法与权力机关立法不同:主体、客体、效力、程序、形式不同。4、行政立法与具体行政行为不同:权限、性质、时间效力、程序不同。三、行政立法的分类:(一)职权立法和授权立法(二)中央行政立法与地方行政立法。省级:(1)省级政府。(2)省会城市政府。(3)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城市的政府。(三)执行性立法和创制性立法。第二节行政立法的体制一、行政立法的体系与我国现行立法体系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和有关直属机构制定部门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经济特区市的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政府规章。二、行政立法的权限划分与我国整体立法权限配置有权制定行政法规、规章的行政机关根据组织法和特别授权法确定的权限进行行政立法。三、行政立法位阶与我国立法位阶系列(一)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的效力位阶行政法规必须符合宪法、法律,不能与宪法、法律相抵触;规章必须符合行政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还必须符合地方性法规,前者不能与后者相抵触。(二)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件、经济特区法规、规章的效力范围各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具有同等效力(三)法律规范冲突规则1、同一制定主体:特别优先于一般,新法优于旧法2、法律的冲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行政法规冲突由国务院裁决。3、地 方法 快递客服问题件处理详细方法山木方法pdf计算方法pdf华与华方法下载八字理论方法下载 规与部门规章冲突,国务院认可地方法规的,适用地方法规。地方法规与部门规章冲突,国务院不认可地方法规的,提前全国人大常委裁决。部门规章与地方规章冲突,由国务院裁决。授权法规与法律冲突,由人大常委裁决。第三节行政立法的程序一、立项(一)行政立法规则:行政立法规划分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二)规章的立项二、起草(一)行政法规的起草:1、政府主管部门起草;2、政府法制部门或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学者参加的专门立法起草小组起草。(二)行政规章的起草三、听取公众意见1、听取一般群众的意见;2、听取有厉害关系的个人、组织的意见3、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4、协商:对于涉及其他主管部门的业务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密切的行政立法,与有关部门协商。四、审查1、送政府法制部门审查;2、报送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审议。五、决定与公布:在政府公报上或通过新闻媒介发布。30日生效或即日生效。第四节行政立法的效力一、行政立法效力的涵义:对人、时间、空间的效力。二、行政立法的时间效力(一)行政立法的生效时间行政立法通常自发布之日30日后施行,但有时相应立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二)行政立法的失效时间行政立法失效有五种情况:1、授权法规定的授权时效届满;2、新法废除旧法;3、相应立法规定的社会事实已消灭或效果已完成;4、法规清理中宣布废止相应立法。5、行政立法被有权机关撤销。三、行政立法效力的空间范围行政立法的效力一般有及于相应立法主体所管辖的行政区域,在行政区域外则适用冲突法规范。四、行政立法对于国家机关、组织、个人的效力行政立法的效力不仅及于本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且及于在本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组织。五、对行政立法的监督(一)法规、规章的备案(1)行政法规、规章在公布后的30内备案。(2)行政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3)省级地方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省级以下的地方法规由省级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4)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省级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5)部门规章与地方规章报国务院备案。地方规章还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省级以下地方规同时报省级人大常委会和人民政府备案。(6)授权制定的法规报授权机关决定的机关备案。(二)改变或撤销法律、法规、规章的条件:越权、违反上位法、裁决撤销、违背程序。(三)改变或撤销法律、法规、规章的权限权力机关有权撤销行政机关制定的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和规章;上级行政机关有权撤销或改变下级行政机关违法或不适当的规章;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发现行政立法违法,可向有权机关提出撤销或改变的司法建议。(四)对法规、规章进行监督审查的程序1、提出审查要求或建议。2、专门委员会审查。3、向制定机关提出审查意见。4、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和委员会议审议。第五节行政法规、规章以外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性质与效力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涵义与性质1、概念:指国家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对社会实施管理,依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发布的规范行政相对人行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政令。2、特征(1)是一种特殊的政令,不是行政立法。(2)不是一般的政令,它具有普遍约束力。(3)是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对社会进行管理而实施的一种抽象行政行为。(4)是行政机关发布的,用以规范行政相对人行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政令。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种类1、享有行政立法权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2、不享有行政立法权的国务院的工作机构发布的规范性文件。3、不享有行政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1、行政规范性文件对作为行政相对人的个人、组织具有约束力和强制执行力;2、对行政机关本身具有确定力,对具体行政行为具有适应力。3、是行政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的依据。**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认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亦可予以参照,但不能在裁判文书中引用。第十章行政处理第一节行政处理的概念和类型一、行政处理的概念(具体的行政行为)行政处理,又称行政处理决定或行政决定,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相应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行政管理目标、任务,根据行政相对人申请或根据职权依法处理涉及特定相对人某种权利义务事项的具体行政行为。二、行政处理的效力1、一经作出即具有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2、被撤销、废止、宣布无效才无效。3、有严重缺憾,才能宣布无效。三、行政处理的类型(一)依申请行政处理行为1、概念:依相对人申请才做出的行政行为。2、依申请行政处理的种类:多种具体的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裁决等等。3、依申请行政处理行为的程序:(1)提出申请。(2)审查与受理。(3)审核。(4)批准或拒绝申请。(5)对不予批准的救济程序。(二)依职权行政处理行为1、概念:法定行政职权做出的行政行为。2、种类:行政命令、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等。3、依职权行政处理行为的原则:(1)目的是保障个人、组织安全,维护国家经济和社会秩序。(2)及时、迅捷,不得越权。(3)依法(4)尊重和符合客观规律。(5)强调民主。第二节一、行政处理的一般特征(一)法定性(二)行政处理的主体是行政主体。(三)行政处理的对象特定。(四)行政处理的内容直接影响特定当事人或具体的事项。(五)行政处理是要式行政行为,一般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六)行政处理导致侵权时具有可救济性。(七)行政处理的形式具有广泛性和多样性。第三节一、行政命令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指行政主体依法要求行政相对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意思表示。行政命令的本质是为相对人设定义务。令—作为;禁令—不作为。(二)特征1、行政命令的主体是行政主体。2、行政命令是一种意思表示行为。3、行政命令是一种设定义务性行为。4、行政命令的实质是为行政相对人设定行为规则,并多为具体行政行为。5、行政命令以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执行为保障。6、行政命令是依职权行政行为。7、行政命令适用特定的程序。二、行政命令的范围和种类(一)行政命令的分类1、形式意义上的行政命令(名称)和实质意义上的行政命令(设第四节一、行政确认的概念和特征行政处理的特征二、依申请行政处理行为的特征(一)依申请行政处理行为是以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为前提的。(二)依申请行政处理行为是授益性行政行为。(三)依申请行政处理行为的目的具有限定性。三、依职权行政处理行为的特征(一)强制性(二)主观能动性(三)及时、迅捷性行政命令定义务)。2、实质意义上的行政命令可再分为:行为的行政命令和不作为的行政命令。如命令纳税、禁止携带危险物品。(二)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1、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内容及形态包括停止违法行为,积极协助等等行为。2、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与行政处罚的区别(1)概念有别。一是制裁,一是命令。(2)性质与内容不同。一是制裁。一是恢复原状。(3)形式不同。(4)角度不同。一是惩戒,一是纠正。3、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与行政处罚的联系(1)起因相同。(2)目的一致。(3)相辅相成。三、行政命令的作用和局限性1、作用:重要的管理手段之一。2、局限性:设定义务与强制执行联系,容易侵害合法权益。行政确认的具体行政行为。(二)行政确认的特征1、行政确认行为的主体是行政主体。2、行政确认的内容或者目的,是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一)行政确认的概念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或否定)并予以宣告义务的确定或否定。3、行政确认权是国家行政权的组成部分,行政确认行为是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4、行政确认是要式行政行为。**必须以书面形式。5、行政确认是羁束性行政行为。二、行政确认的形式种类和内容(一)行政确认的主要形式1、确定。如确定权属。2、认定(认证)。如质量认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3、证明。如公证。4、登记。如工商登记、户口登记。5、鉴证。如对合同的鉴证。(二)行政确认的内容1、法律事实。2、法律关系:(1)不动产所有权确认。(2)不动产使用权确认。(3)合同效力确认。(4)专利权确认。(三)行政确认的基本分类1、依申请的确认和依职权的确认。第五节一、行政规划的概念和特征3、各专业领域的行政确认:(1)公安行政确认。如交通、精神病等。(2)民政行政确认。如结婚。(3)劳动行政确认。如工伤。(4)卫生行政确认。如医疗事故。(5)经济确认。如知识产权。(6)司法行政确认。如公证。三、行政确认的作用和基本原则(一)行政确认的作用1、是一种重要的行政管理手段,并为法院审判提供证据。如房产证。2、有利于科学管理,保护合法权益。3、利于解决纠纷,维护社会秩序、社会公益。(二)行政确认的原则1、依法确认的原则。2、客观、公正的原则3、保守秘密的原则。行政规划2、对身份的确认、对能力的确认和对事实的确认。一)行政规划的概念也称行政计划,指行政主体在实施公共事业及其他活动之前,首先综合地提示有关行政目标,事前制定出规划蓝图,以作为具体的行政目标,并进一步制定为实现该综合目标所必须的各项政策性大纲的活动。二)行政规划的特征1、方针政策性。2、综合性3、法定性。4、广泛的裁量性。二、行政规划的种类和作用(一)行政规划的种类1、根据对象事项分:经济规划、产业规划、城市规划等等。2、根据对象范围分:综合规划、特定规划。3、根据区域范围分:全国规划、地方规划、区域规划4、根据时间分:长期、中期、短期规划。(二)行政规划的作用5、根据内容的具体性分:目标规划、实施规划。6、根据法律根据分:法制上的规划、事实上的规划。7、根据法律拘束力分:非拘束力、拘束力规划。1、引导、规制行政活动。2、引导法律。第六节行政奖励一、行政奖励的概念和特征(一)行政奖励的概念指行政主体为了表彰先进、激励后进,充分调动和激发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为国家、人民和社会做出突出贡献或模范地遵纪守法的个人和组织,给予物质的或精神的奖励的具体行政行为。(二)行政奖励的特征1、实施行政奖励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2、行政奖励的目的在于表彰先进、激励后进,充分调动和激发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3、行政奖励的对象是对为国家、人民和社会做出突出贡献或二、行政奖励的种类与形式具有多样性,包括物质、精神奖励。模范地遵纪守法的个人和组织。4、行政奖励的内容包括物质的或精神的奖励。5、行政奖励是具体行政行为。6、行政奖励行为是单方行政行为,但不具有强制执行力7、行政奖励是一种法定的行为。三、行政奖励的基本原则(一)依法奖励、实事求是的原则。(二)奖励与受奖行为相当的原则。(三)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四)公正、合理、民主、平等的原则。五)及时性、时效性和稳定性原则第七节一、行政给付的概念(一)广义的行政给付:供给行政、社会保障行政、财政资助行政。(二)狭义的行政给付:社会保障行政。指行政主体向具有某种特定情形的行政相对人发放抚恤金、救济金、补助金或有关实物的行政执法行为。二、行政给付的特征(一)行政给付是行政主体向行政相对人给付金钱或实物的行政行为。(二)行政给付的对象是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三)行政给付是一种依申请行政行为。(四)行政给付是依法作出的行政行为。三、行政给付的类型(一)抚恤金1、牺牲、病故人员抚恤金。2、残废抚恤金3、烈军属、复员退伍军人生活补助费。4、退伍军人安置费。(二)特定人员离退休金1、由民政部门管理的军队离休干部的补助费用。2、由民政部门管理的军队退休干部、无军籍退休职工和由民政部门发放退休金的地方退休金等补助费用。3、由民政部门发放退职金的退职人员生活费等补助费用。第十一章第一节行政给付(三)社会救济、福利金、最低生活保障费1、农村社会救济。如五保户、贫困户等。2、城镇社会救济。3、精简退职老弱病残职工救济。4、社会福利金。(四)自然灾害救济金及救济物资1、生活救济费和救济物资。2、安置抢救转移费及物资援助。四、行政给付的意义与基本原则(一)行政给付的意义1、是一种授益性行政行为。2、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二)行政给付的基本原则1、行政给付法定原则。2、行政给付公开、公正、平等原则。3、行政给付专款专用和效率原则。4、行政给付合理比例的原则。5、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原则。6、行政给付依赖保护的原则。五、行政给付的一般程序1、定期性发放的行政给付:申请—审查—定级—发放。2、一次性发放的行政给付:申请—审查—发放。3、临时性发放的行政给付:申请或确定—发放。行政许可行政许可的概念和特征一、行政许可的概念1、概念: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或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或资格的行政行为。2、含义:(1)存在法律一般禁止。(2)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予以一般禁止的解除。(3)行政相对人因此获得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或资格。二、行政许可的特征(一)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无行政相对人的申请,行政机关不能主动予以许可。(二)行政许可存在的前提是法律的一般禁止。行政许可的内容是国家一般禁止的活动,为适应社会生活和生产的需要,对符合一定条件者解除禁止,允许其从事某项特定活动,享有特定权利和资格;许可是对禁止的解除,没有法律的一般禁止,便不存在行政许可。例如,制作、运输、销售爆破物品是国家一般禁止的行为,但国家为了国防安全社会需要,对符合条件的组织和个人准许实施这类行为。(三)行政许可是授益性行政行为。行政许可不同于行政处罚和行政征收,它不是对相对人课以义务或者惩罚,而是赋予相对人某种权利和资格的授益性行政行为。如开业、生产、经营许可,这类许可使相对人获得了某种权利;而律师证、会计师证的颁发,则使相对人获得了从事相应职业的资格。(四)行政许可的目的在于抑制公益上的危险或影响秩序的因素,确保财政收入。不得随意将许可制度与创收相联系,不得烂设许可、乱收费。(五)行政许可是要式行政行为。行政许可应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并应以正规的文书、格式、日期印章等形式予以准予。许可证是行政许可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书面许可是行政许可形式上的特点**相关法条: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第二节行政许可的类型一、对行政许可的学术分类(一)一般许可与特别许可:如驾驶证申请与烟草专卖(二)排他性许可与非排他性许可(三)独立证书许可和附文件许可:如驾驶证与商标许可。(四)权利性行政许可和附义务的行政许可:如护照与商标许可。(五)依行政许可目的的分类:安全、健康、环境等等。(六)依许可领域的分类:公安、工商、卫生、农业许可等等。二、对行政许可的法律的分类(一)特许是指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属特定领域,有数量限制;审查颁发许可要采用符合公平竞争的程序,如招标、拍卖等。举例:海域使用许可,无线电频率许可,特定矿产资源开发。(二)一般许可这又称作普通许可。普通许可没有数量限制。举例:(1)治安许可,包括集会、游行示威、出入境许可、持枪许可、机动车驾驶、公共娱乐场所经验,化学危险物品经营储存许可。(2)发展国民经济的许可,包括企业生产经营许可,进出口许可、烟草专卖许可等。(3)保护生态环境和重要资源许可。土地适用许可、森林采伐许可、捕捞许可、排污许可。(4)保证人民生命安全的许可。食品卫生许可,药品生产经营许可,个体开业行医许可。(三)认可是指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特点是申请人必须具备特定的条件,一般需要通过一定的考试或者考评程序决定。举例:律师资格、医师执照、驾驶执照、为企业颁发“质量信誉”证明、为相对人授予专利权。(四)核准是指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特点是一种对特定物品属性的判断,对申请人的权利只有间接影响,要借助一定的技术条件完成。举例:民用航空器适航许可、计量器具的制造和修理许可、电梯质量许可、农产品质量认证。(五)登记是指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特点是确立申请人的主体资格,适用特殊的程序,不适用一般许可程序。举例:工商企业登记、房屋产权登记、婚姻登记、户籍登记、社团登记。**补充:不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2、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3、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4、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第三节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一、行政许可法定原则行政许可法定原则是是指有权机关履行行政许可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原则,必须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设定行政许可,并以法律、法规所确定的内容和程序,实施许可。同时相对人也必须遵守法律规范,服从行政机关管理。无论是行政许可机关还是行政相对人,只要存在违法行为,一律要受到法律制裁。具体包括4项内容:1、行政许可制度的设置必须有法律依据。2、行政许可申请人的资格和能力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其申请程序必须符合法定要求,申请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及社会公共利益。3、被申请的机关必须是法律规定有权颁发许可证件的主管机关。4、行政许可机关对行政许可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纠纷应当依法予以解决。相关法条:第四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二、行政许可公开、公平、公正和民主的原则1、公开原则具体是指行政许可的条件、依据和过程是公开的。2、公平原则要求行政许可机关对于行政许可的申请人给予平等的竞争机会,不能因其与申请吴国的事项如身份、职位等进行不公平的对待。3、公正原则要求:(1)行政许可必须符合法定目的;(2)行政许可必须出于正当动机和相关的考虑;(3)行政许可应当客观、公正、适度。相关法条:第五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三、行政许可平等的原则与先申请主义和通知利害关系人的原则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四、行政许可均衡、比例、适度和责任的原则五、行政许可的效率与时限原则这个原则要求行政许可机关严格遵守期限,合理划分部门间职能,简化程序、减少环节、强化服务、方便群众。相关法条:第六条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六、行政许可可适应形势发展需要与诚信的原则1、诚信(信赖保护)原则的基础——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行政决定一旦作出,即受法律调整和规制,相对人也会予以信赖和依赖。法律应该保护这种信赖利益,禁止行政机关随意变更既有的行政决定,甚至反复无常。如果给相对人造成损失的应该依法给予补偿。举例:某著名景点的政府部门一度违法审批大量的违章建筑,经有关国际组织出面交涉,行政机关又一纸命令拆除了这些取得“许可证”的建筑,业主损失惨重。又如针对今年来频繁发生的某矿事故,行政许可机关对在此领域内从事生产经验活动的相对人,不论是否已经获得有关部门的行政许可,也不论是违法还是守法,要么全部重新审核发证,要么一律予以取缔,一人生病,众人吃药!点评:政府朝令夕改,具体行政行为没有多少信赖可言,行政机关将其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行为代价转移到相对人身上,随之而来的是社会资源的大量浪费和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严重损害。相关法条: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七、行政许可合理收费的原则第四节行政许可的合理化问题一、行政许可的作用(一)行政许可在现代国家中的积极作用1、有利于加强国家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宏观管理,实现从直接管理到间接管理的过渡,协调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2、有利于保护广大消费者及公民的权益,制止不法经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生活秩序。3、有利于保护并合理分配和利用有限的国力资源,保持生态平衡,避免资源、财力及人力的浪费。4、有利于控制进出口贸易,发展民族经济,保持国内市场的稳定。5、有利于消除危害社会共公安全的因素,保障社会经济活动有一个良好的环境。(二)行政许可制度的某些消极作用1、导致行政主体利用权力而产生腐败现象。2、行政许可导致竞争的消除,不利于社会创造。二、行政许可的合理化1、将行政许可定位为“必要限度内的充分限制”一这是衡量行政许可合理性的一个重要标尺。2、发挥民主主义精神。3、完善立法,规范行政许可。4、行政许可的合理化,就是要充分发挥行政许可的积极作用,最大限度地追求社会资源的有效和合理配置,抑制公益上的危险或影响秩序维持的相关因素。第十二章行政征收第一节行政征收的概念和特征一、行政征收的概念(一)狭义的行政征收和广义的行政征收狭义的行政征收:指行政主体凭借国家行政权,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向个人和组织强制地、无偿地征集一定数额金钱或实物的行政行为。广义的行政征收:行政征收(无偿的)、行政征用、行政征调(合理补偿)。行政征用:是指行政主体岀于公共目的,为了满足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强制取得个人和组织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并给予合理补偿的行政行为。行政征调:又称公用征调,是指行政主体等,为了公共利益,在国家处于紧急状态或者紧急需要的情况下,依照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征用和调集个人和组织的财物或劳务,并给予相应补偿的行政行为。可分为军事征用和民事征用。如征集兵役、征用财产等。二、行政征收的特征(一)强制性。(二)无偿性。(三)法定性。(四)先定性和固定性。第二节行政征收的类型一、税收(一)税收的概念指国家税收机关为了实现国家和社会经济目标,而凭借其行政权力,依法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主要手段。(二)税收的种类1、对象分:流转税、资源税、收益税、财产税、行为税。2、支配权分:中央税、地方税、中央地方共享税。(三)税收的行政主体税务机关及海关。二、各种社会费用的概念(一)各种社会费用的概念各种社会费用,简称为费,指一定行政机关凭借国家行政权所确立的地位,为个人和组织提供一定的公益服务,或授予其国家资源和资金的使用权而收取的代价。(二)各种社会费用的种类车辆购置附加税、养路费、排污费、教育费附加等等。(三)各种社会费用征收的原则依法征收、专款专用。第三节行政征收的基本原则一、行政征收的作用及其侵权性作用:分配资源、促进经济、利益再分配、实现管理职能。侵权性:损害公民利益。二、行政征收的基本原则(一)行政征收法定的原则1、行政主体法定。2、行政征收的依据和程序法定。3、行政征收的交纳主体法定。(二)行政征收公平负担与受益者负担的原则(三)行政征收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四)行政征收效率的原则1、社会经济效率的原则:征收的设定和实施体现优化资源配置和市场经济体制有效运行。充分尊重市场与国家管理的合理定位。减少或避免干扰和影响。2、征管效率原则。(五)确保财政收入的原则(六)尊重个人和组织财产权的原则第十三章行政处罚第一节行政处罚的概念和特征一、行政处罚的概念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为了达到对违法者予以惩戒,促使其以后不再犯,以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目的,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予法律制裁的行政行为。二、行政处罚的特征(一)行政处罚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依据法定权限。(三)行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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