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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临时纳土场所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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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临时纳土场所管理办法深圳市临时纳土场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挖掘我市建设工程弃土消纳潜力,规范临时纳土场所管理,保障城市公共安全,保护环境,防止水土流失,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质量条例》、《深圳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置管理办法》、《深圳市土石方工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临时纳土场所的监督管理。建筑废弃物受纳场、综合利用厂等固定处理设施,由政府统一规划,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建设管理,不适用于本办法。已纳入建设工程监管范围的工程回填、填海造地等...

深圳市临时纳土场所管理办法
深圳市临时纳土场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挖掘我市建设工程弃土消纳潜力,规范临时纳土场所管理,保障城市公共安全,保护环境,防止水土流失,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质量条例》、《深圳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置管理办法》、《深圳市土石方工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临时纳土场所的监督管理。建筑废弃物受纳场、综合利用厂等固定处理设施,由政府统一规划,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建设管理,不适用于本办法。已纳入建设工程监管范围的工程回填、填海造地等活动,以及依据《高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基本农田建设规范(试行)》开展的土地平整、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等活动,不适用于本办法。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临时纳土场所,是指建设单位在本单位权属用地内,因土地整理、生态修复、园林绿化、由土地使用单位(承租人)实施的基本农田土地平整、农村集体用地平整等需要对外接受弃土,且不具备办理施工许可条件,消纳量在20万方以下的纳土场所。本办法所称弃土,是指各类建设工程中产生的不含有建筑材料、生活垃圾、污染物、放射性物质、有害生物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等物质的弃土。第四条【机构职责】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临时纳土场所的主管部门(简称“建设部门”),对各区临时纳土场所进行指导、实施备案及信息数据汇总统计。规划国土、水务、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农业、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临时纳土场所进行监督管理。协调配合建设部门监督临时纳土场所实施主体按照建设工程规范要求安全文明施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做好本区域临时纳土场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本区域内临时纳土场所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改正或者排除,并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各区(含新区,下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临时纳土场所工程施工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第五条【上报制度】各区建设部门应当建立临时纳土场所信息统计报告制度,负责汇总并更新本区临时纳土场所备案和监管信息,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管理第六条【备案】临时纳土场所接纳工程弃土前,建设单位应到项目所在区建设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填土总量不足一万立方米且征占地面积不足一公顷的临时纳土场所,免于备案,由街道办事处负责日常安全施工和污染防治的监管工作。不得将临时纳土场所以拆分等方式规避监管。第七条【备案材料】临时纳土场所备案应提交如下材料:(一)涉及农田、林地、生态控制线的,应取得相关部门出具的土地使用证明文件,其他项目应取得区政府或规划国土部门出具的土地使用证明文件。(二)相关职能部门对土地整理、生态修复、园林绿化、基本农田改造、农村集体用地平整等工程的批准文件(或单位证明),以及施工、监理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三)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及项目经理、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证明文件;(四)经监理单位审核并确认的《临时纳土场所施工组织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五)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工程项目安全评估报告;(六)依法需要进行水土保持设计的,应提供水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水土保持方案批准文件;(七)若涉及到燃气或其他管线的,应提供燃气或其他管线的查询结果和三方监管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八)临时纳土场所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应提供地质灾害危害评估报告;(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八条【施工组织方案】《临时纳土场所施工组织方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临时纳土场所项目情况;(二)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图;(三)主要施工方法,施工进度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施工人员、机具及部署;(四)施工技术措施,包括质量标准和质量保障、安全保障、水土保持、环境保护、临时用电等技术措施,以及工程施工对可能危及毗邻建(构)筑物、市政设施等的保护措施;(五)施工方案,包括设置围护和各类警示标志等专项安全防护措施,施工人员安全防护措施,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六)其他事项。第九条【备案审核】各区建设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临时纳土场所备案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并重新提交备案。各区建设部门完成备案手续后,纳入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并及时将备案回执分别抄送规划国土、水务、环保、城管、安监、交通运输等相关职能部门和工程所在街道办事处。相关职能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收到备案材料后,应依据职责分工进行依法监管。施工作业和验收第十条【施工第一责任人】临时纳土场所的建设单位是工程施工质量、施工安全、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的第一责任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第十一条【登记造册】建设单位应当对临时纳土场所中消纳的弃土进行登记造册,具体内容包括:(一)弃土的来源地点或来源工程项目名称及数量;(二)运输单位名称,车辆及驾驶员“两牌两证”信息,车辆进出场时间;第十二条【委托施工与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建设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临时纳土场所施工及管理活动。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监理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建设监理资质的监理单位监理临时纳土场所施工活动。第十三条【安全文明施工】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的地上地下管线资料、燃气管道等地下工程资料、相邻建(构)筑物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建设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安全文明施工,协助施工单位做好安全防护和相关管线的迁移和保护工作。第十四条【施工主体责任】施工单位应当依法依规施工,承担施工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建设工程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水土保持方案开展施工开业,做好施工作业记录并保留备查。第十五条【设置围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围挡,对毗邻区域的建(构)筑物、地上地下管线、燃气管道等采取专项保护措施。发现施工现场危及周边安全的,应立即停工;采取相应整改措施并确保安全后,方可恢复施工。第十六条【设计方案及施工图】临时纳土场所设计方案及施工图应当符合《建筑余泥渣土受纳场建设技术规范》(DBJ/T15-118-2016)、《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等相关规定。第十七条【堆填作业】施工单位应按照《临时纳土场所施工组织方案》开展临时纳土场所施工活动。实施坝体、边坡、排洪沟、箱涵等基建设施的修建工程。在堆填过程分区分单元逐层推平和碾压,严格落实安全防护、水土保持、扬尘防治等措施,堆填方量、标高、密实度和坡比符合设计方案,不得超范围、超方量、超标高施工。对完成施工作业的单元、区域及时进行复绿和护坡,防止水土流失和环境污染。第十八条【防尘降噪】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深圳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切实做好临时纳土场所施工现场的扬尘、噪声、泥沙等污染源的防控,并接受建设部门和环保部门的监督管理,严禁违法施工。第十九条【施工现场保洁】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周边和出入口环境卫生管理,采取有效保洁措施:(一)工地出入口内侧应当进行地面硬化处理;(二)设置洗车槽,配备高压冲洗设备并对驶离工地的车辆进行冲洗、查验,确因现场条件限制不能按标准设置冲水槽的,应提供情况说明及解决方案;(三)设置排水设施和积淀设施,防止泥浆、污水、废水外流,泥浆、污水、废水经处理达标后方能排入市政排水管道。第二十条【依法监理】监理单位应制定监理方案,对临时纳土场所依法实施监理。按照《临时纳土场所施工组织方案》等施工要求,实施旁站监理,督促施工单位安全规范施工,并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第二十一条【竣工验收】临时纳土场所工程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相关规定组织验收,并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合格的,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各区建设部门备案;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应当按照相关法规、标准规定进行整改后重新组织验收。监管和责任追究第二十二条【部门监督】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建设、规划国土、水务、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农业、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辖区街道办,根据各自职责对项目规划用地、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程质量、弃土运输、基本农田保护、水土保持、环境保护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执法。第二十三条【违反备案规定】临时纳土场所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申请备案,擅自对外接纳弃土的,属非法受纳行为,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实施处罚。第二十四条【违反施工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各区建设部门责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立即停工,督促限期整改,并按照我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建设工程管理等相关法规实施处罚:(一)建设单位未对临时纳土场所中消纳的弃土进行登记造册的;(二)受纳工业垃圾、医疗垃圾、生活垃圾、未经分类利用的建筑废弃物或其他有毒有害废弃物的;(三)存在超范围、超方量、超标高等违反设计方案施工的。第二十五条【违反相关规定】因工程实施造成水土流失或原有水土保持功能降低的,由建设单位负责治理或补偿;破坏生态、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生态修复和污染治理;造成安全事故的,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处罚。第二十六条【责任追究】属于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责任的,建设单位可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方的责任。附则第二十七条【施行时效】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第二十八条【负责解释部门】本办法与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有关法规有冲突的,从其规定;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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