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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章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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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章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第九章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第一页,编辑于星期五:二十点二分。一、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概述(一)概念和特征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又称为排除犯罪性的行为,是指行为在客观上具有一定的加害性,在表象上具备犯罪构成的要件,但实质上是对国家和社会有益的行为。正当性善意性私力性有利性损害性第二页,编辑于星期五:二十点二分。(二)种类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依照法令的行为执行上级命令的行为正当业务行为被害人承诺的行为……第三页,编辑于星期五:二十点二分。二、正当防卫第20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

第章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第九章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第一页,编辑于星期五:二十点二分。一、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概述(一)概念和特征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又称为排除犯罪性的行为,是指行为在客观上具有一定的加害性,在表象上具备犯罪构成的要件,但实质上是对国家和社会有益的行为。正当性善意性私力性有利性损害性第二页,编辑于星期五:二十点二分。(二)种类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依照法令的行为执行上级命令的行为正当业务行为被害人承诺的行为……第三页,编辑于星期五:二十点二分。二、正当防卫第20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第四页,编辑于星期五:二十点二分。情急之下的哥夺刀杀死劫匪周太荣,42岁,成都市天颖出租车公司的驾驶员。在龙泉驿区同安镇,一位搭车的小伙子持刀抢劫周太荣,在双方搏斗中,小伙子被杀死。第五页,编辑于星期五:二十点二分。(一)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起因条件——现实的不法侵害侵害不法现实黄某为一民工,春节怀揣2万元血汗钱回家过年,为提防小偷,神色诡秘,被便衣警察盯上……第六页,编辑于星期五:二十点二分。假想防卫是指对实际上并不存在的“不法侵害”误认为存在,而实施防卫造成他人的人身、权益等不应有的损害的行为。假想防卫有过失无过失意外事件过失犯罪承担刑事责任不承担刑事责任?第七页,编辑于星期五:二十点二分。【案情简介】2001年4月12日,犯罪嫌疑人刘某在打麻将时与本县张某(人称“烂崽”)发生矛盾,并相互殴打,后经人劝开,但张某扬言一定找人对刘某进行报复。刘某知道张某是说到做到之人,为防止报复,即在商店买了一把匕首携带在身上。同年4月16日下午,天色昏暗,刘某一个人在街上遛达,当其走到本县邮电局门口时,突然一个人从后面用一把马叶刀架在他脖子上说:“看你往哪里走?”刘误以为是张某找的人前来寻机报复,为了先发制人,抽出随身携带的匕首朝后一捅,只听见来人“哎哟”一声滚倒在地,刘某转身一看,发现是自己的邻居杨某,便问杨某是怎么回事,杨说在路上捡得一把马叶刀,刚好看见刘某,就拿刀想吓唬他取乐。刘某知道自己伤错了人,当即喊来他人一起将杨某送往医院治疗,后杨某因抢救无效死亡。当地县公安局以刘某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将此案移送该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县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刘某的行为属假想防卫,但因无过失,不应承担刑事责任,遂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第八页,编辑于星期五:二十点二分。案例:李某(男,30多岁)晚上在自选商场购物,商场一保安见其形象猥琐却选购了很多高档货物,产生怀疑,遂不动声色地靠近他。适逢突然停电,保安怕其乘机逃走,忙上前拉住李某并喝令:“把东西放下!”由于李某前几天听人说过商场盗贼较多,有人拉住自己提着货物和钱包的左手,便把保安误认为盗贼,一边喊着“放开”、一边提起右拳便打,同时转身想走。保安被击中头部后,对自己的判断更加深信不疑,不但不放,反而用另一只手搂住李某,说:“看你往哪儿逃!”李某随手拿起货架上的水果刀,抓起便刺,致保安心脏被刺破,抢救无效而死亡。第九页,编辑于星期五:二十点二分。分析:假想防卫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防卫人经过主观判断将并不存在的不法侵害误认为存在的阶段,第二个阶段是防卫人针对其所假想的不法侵害具体实施防卫行为的阶段。假想防卫人在第一个阶段中没有过错并不能证明其在实施假想防卫的两个阶段中均无过错。假想防卫人并不能因第一个阶段中意外事件的存在而可以在第二个阶段中实施无限度的防卫行为。假想防卫行为也存在过当的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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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负刑事责任。第十页,编辑于星期五:二十点二分。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不法侵害开始时间进入侵害现场说着手说直接面临说不法侵害结束时间行为实施完毕,结果已经发生不法侵害自动中止不法侵害人已被制服不法侵害人已逃离现场紧迫性第十一页,编辑于星期五:二十点二分。防卫不适时事前防卫事后防卫张某的次子乙经常打骂张某。一日,乙与其妻发生争吵,张某过来劝说,乙转而辱骂张某并将其踢倒在地,并掏出身上的水果刀刺向张某。张某逃,乙紧追。张某的长子甲见状,拿扁担将乙打昏在地。张某回过身来,捡起地上的石头猛砸乙头,致其死亡。张某:故意杀人罪;甲:正当防卫第十二页,编辑于星期五:二十点二分。主观条件——出于防卫意图防卫意图保护合法权利防卫挑拨甲想杀乙,当众辱骂乙,乙气急举棍打甲,甲拿出早已准备好的菜刀将乙砍死。第十三页,编辑于星期五:二十点二分。偶然防卫甲与乙有仇,于是搞了把枪要杀乙。一日晚,甲携枪窜到乙院外,见一人背影确认是乙,开枪射击,乙亡。恰好此时,乙正在强奸某女。相互斗殴黑吃黑甲乙丙丁四人赌博,半个小时甲就输了5000元,向大赢家丙借了5000元翻本,很快又输完了,再向丙借,丙不同意。甲讲:“你赢的钱都是我的,还给我!”丙不同意,甲挥拳就打,抢丙的钱。丙反抗,拿起木棍将甲打成重伤。甲:抢劫?乙:正当防卫?故意伤害?第十四页,编辑于星期五:二十点二分。对象条件——不法侵害者本人(人身和财产)甲持刀追杀乙,乙逃跑,路遇甲5岁的女儿,遂掐住其脖子,要甲住手。甲不听警告,乙将其女掐死。甲抱女痛哭,乙趁机跑掉。张三被甲乙追杀,甲乙对张三形成合围之势,甲从背后抱住张三,乙从前面用匕首刺杀张三。当乙的匕首此过来时,张三猛一转身,抓过甲来抵挡匕首,甲被乙刺死。张三:正当防卫;丙:故意杀人故意杀人第十五页,编辑于星期五:二十点二分。限度条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公民在防卫时,精神处于紧张与恐慌中,不能要求其作出准确的判断,只要没有明显超过限度,应认为是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不法侵害人重伤或死亡时才存在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无限防卫权针对严重暴力犯罪死伤无责第十六页,编辑于星期五:二十点二分。王某家中连续被盗,就准备好防身用的铁管,接来表弟姜某共同守护家门。一日夜晚,王某和姜某藏在沙发后等贼出现。夜里一点过,谭某翻墙入室,突然发现沙发后有人,当即操起桌上的炒勺砸向两人,然后逃跑。王某和姜某紧追,谭某翻身将姜某踢倒在地,随机发生混战,谭某受重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盗窃转化为抢劫第十七页,编辑于星期五:二十点二分。司机遭飞车抢夺狂追两公里不慎撞死两歹徒2007年8月16日下午2时左右,一商务车司机在番禺南村市新路北段717号李锦记汽车美容中心前洗车时,遭遇两歹徒飞车抢夺。事主驾车追赶撞上摩托车,双双掉进七星岗公园附近河沟。两歹徒当场身亡。第十八页,编辑于星期五:二十点二分。弱女子持刀扎死闯舍者吴金艳在法庭上2003年9月10日凌晨两点,三男子入室寻仇。孙金刚殴打小尹并撕扯她的睡衣,吴金艳见状下床劝阻,孙金刚又转身打她,并一把扯开吴金艳的睡衣。吴金艳顺手从床头柜上摸起一把水果刀(削苹果用的,刀刃长14.5厘米),朝孙金刚乱划,把孙金刚左臂划伤,孙捂着胳膊退出去。李光辉见状,从桌上拿起一把铁挂锁(长11厘米,宽6.5厘米,重550克),举起来要砸吴金艳,吴金艳持刀刺向李光辉,李光辉左胸被刺中后倒地,并因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第十九页,编辑于星期五:二十点二分。(二)关于正当防卫的其他问题防卫装置是否危及公共安全是否超过防卫限度第二十页,编辑于星期五:二十点二分。聋哑人私拉电网女孩偷摘柑橘触电身亡2007年10月10日下午,自贡大安区牛佛镇发生一起惨剧——11岁的少女萌萌(化名)在偷摘他人果树上的柑橘时,不慎被设在树上的“电网”击中,当场触电死亡。11日晚,私拉“电网”的人——16岁少年何某(聋哑人)被警方刑事拘留。第二十一页,编辑于星期五:二十点二分。2007年7月25日,重庆市梁平县一果农为防止他人盗窃果实,私拉电网并设立警示牌,结果电死一名男孩。 为了“提醒”别人,汪三富专门设立了4块警示牌在果园周围,认为这样自己就没有责任了,谁偷梨触电就是自作自受。13岁的男孩柏某路过汪三富的果园,想进去摘梨,结果被当场电击身亡。果农私拉电网电死他人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二十二页,编辑于星期五:二十点二分。窃贼入室盗窃受惊坠楼2006年,家住高层住宅29楼的赵先生在自家厨房外窗内侧私装鸣叫式红外感应报警装置,导致半夜自楼顶悬索而下企图翻窗入室盗窃的杨某受到强烈惊吓坠楼身亡,南方G省S市中级法院宣判:窃贼盗窃犯罪在先,但罪不致死,被告高居29楼,一旦报警器突然鸣叫必然会导致窗台上的窃贼受激烈惊吓坠楼身亡,这个严重后果被告完全能够预见,所以判决被告有过错,需向受害人家属(原告为窃贼哥哥)支付补偿金、丧葬费合计19万8千元,而对原告主张的被告的刑事责任不予支持。第二十三页,编辑于星期五:二十点二分。特殊的防卫对象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者王某下班回家,看见邻居黄某(精神病)正在追砍他的8岁的儿子,眼看就要追上,他随手操起一根木棒将黄某打昏在地,并致重伤。客观主义倾向明知:尽量避让不明知:正常防卫不以有责为必要第二十四页,编辑于星期五:二十点二分。三、紧急避险第21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第二十五页,编辑于星期五:二十点二分。(一)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起因条件——合法权益面临现实危险危险的来源自然力动物的自发侵袭自然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基于特定的危难困境第二十六页,编辑于星期五:二十点二分。一排平房自西向东,一日东头起火,风向东风。住在西头的赵某回家发现火情,立即打了119,并动手拆除了自东向西数的第7间平房(李某),消防队员赶到后迅速灭火,火势到第五间就熄灭了。这时李四回来,知道赵某拆了自己的房子,不依不饶。第二十七页,编辑于星期五:二十点二分。假想避险有过失——过失犯罪无过失——意外事件第二十八页,编辑于星期五:二十点二分。甲一日回家,看见仇人乙在距他100米处举着菜刀向他奔来。甲转身就跑,一路狂奔,把一老太太撞成重伤。结果,乙是在追鸡。第二十九页,编辑于星期五:二十点二分。郑某,某船船长。2003年夏天,郑某的船由南美洲载货回国,途径公海时听到天气预报,说途径的海域在24小时内有12级台风。郑某的船由于距大陆十分遥远,无法进港避让。为了减轻船的负荷,以免船毁人亡,就令船员将货物的10%抛入大海(10多万)。然而10小时后,台风突然转向,该船未遭台风袭击。第三十页,编辑于星期五:二十点二分。避免本人危险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避险禁止)执勤警察贾某看见劫匪正在拦路抢劫,立即进行抓捕。劫匪狂奔逃跑,贾某在后紧追。劫匪居然逃进一死胡同,看见贾某追到,拔出手枪向贾某挥舞,警察见状逃命,结果踩死一只名犬(50万)。第三十一页,编辑于星期五:二十点二分。时间条件——危险正在发生对象条件——无辜第三者的权益主观条件——保护合法权益限制条件——迫不得已第三十二页,编辑于星期五:二十点二分。甲乙为邻居,一日为琐事在院子里争吵,甲举刀砍向乙,乙随手抓起甲的在旁边玩耍的3岁儿子抵挡,结果小男孩被砍成重伤。问:对乙的行为如何认定?非正当防卫非紧急避险故意伤害罪不是针对侵害者本人并非迫不得已第三十三页,编辑于星期五:二十点二分。限度条件——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限度保护>损害人身权>财产权利益衡量避险过当超过限度主观上有罪过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第三十四页,编辑于星期五:二十点二分。(二)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区别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正当对不正当的反击两权相害取其轻第三十五页,编辑于星期五:二十点二分。危险来源不同紧急避险正当防卫限制条件不同对象条件不同限度条件不同人为侵害迫不得已第三人不法侵害者本人小于等于或大于区别第三十六页,编辑于星期五:二十点二分。某甲想报复社会,一日偷开一辆停在马路边的油罐车欲冲向人群,一巡逻武警开枪射击,致甲当场死亡,所驾油罐车撞向路边大树,起火爆炸,所幸未有人员伤亡。问:武警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紧急避险?针对侵害者本人正当防卫第三十七页,编辑于星期五:二十点二分。案例:甲某遭到乙某等三人的无端殴打,并被乙某用刀刺伤。甲某急忙夺路跑走,此时,乙某等人高呼:"抓小偷!"。路人丙某不明真相,上前抓住甲某。甲某一时难以挣脱,不得已刺伤丙某,得以脱身。事后查明,甲某被乙某刺成重伤,甲某刺伤丙某造成轻伤。甲某的行为()A.属于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B.属于避险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C.属于假想防卫中的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D.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第三十八页,编辑于星期五:二十点二分。分析:应该选择D,正当防卫。因为丙某的行为客观上使甲某陷于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危险当中,丙某的行为客观上配合乙某等人行为构成了现实的不法侵害,丙某是不法侵害人之一。甲某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丙某造成损害的方法,是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而且丙某对甲某的不法侵害是现实的,因此不属于假想防卫。(丙客观上侵害了甲的人身权利,是“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丙由于错误的认识,认为自己的行为是“合法行为”,这并不妨碍丙对甲的人身权利侵害的事实的成立。)第三十九页,编辑于星期五:二十点二分。犯罪构成三阶层理论(张明楷)第四十页,编辑于星期五:二十点二分。构成要件符合性甲杀死乙犯罪主体本身犯罪结果犯罪行为犯罪对象第四十一页,编辑于星期五:二十点二分。违反刑法违法阻却事由:1.正当防卫2.紧急避险3.被害人承诺4.执行职务的行为违法性第四十二页,编辑于星期五:二十点二分。应承担刑事责任责任阻却事由:缺乏期待可能性第四十三页,编辑于星期五:二十点二分。期待可能性即行为当时,能期待行为人避免实施违法行为而实施其他合法行为的可能性。期待可能性理论来自德国法院1897年对“癖马案”所作的判决:行为人多年以来受雇驾驶双匹马车,其中一匹马具有以其尾绕住缰绳并用力压低马车的癖性。行为人多次要求换一匹马,但是,雇主没有答应他的要求。某日该马劣性发作,车夫采取了所有紧急措施,但马仍然撞伤他人。法院判决行为人无罪,理由是很难期待被告人坚决违抗雇主的命令,不惜失去职业而履行避免其已预见的伤害行为的结果发生的义务。第四十四页,编辑于星期五:二十点二分。汉宣帝地节四年(前66年)下诏明确规定:“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患祸,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汉 关于书的成语关于读书的排比句社区图书漂流公约怎么写关于读书的小报汉书pdf 》卷八《宣帝纪》)据此,卑幼隐匿有罪尊长,不追究刑事责任;尊长隐匿有罪卑幼,死罪上请廷尉决定是否追究罪责,死罪以下也不追究刑事责任。这一刑法适用制度自汉宣帝以后成为中国古代重要刑事法律原则之一,并一直为后世历代所沿用。亲亲相隐——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第四十五页,编辑于星期五:二十点二分。石奢者,楚昭王相也。坚直廉正,无所阿避。行县,道有杀人者,相追之,乃其父也。纵其父,还而自系焉。使人言之王曰:“杀人者,臣之父也。夫以父立政,不孝也;废法纵罪,非忠也。臣罪当死。”王曰:“追而不及,不当伏罪,子其治事矣。”石奢曰:“不私其父,非孝子也;不奉王法,非忠臣也。王赦其罪,上惠也;伏诛而死,臣职也。”遂不受令,自刎而死。石奢之死第四十六页,编辑于星期五:二十点二分。“一切违背人的自然感情的法律都是无益的,最终也是有害的。”——贝卡里亚第四十七页,编辑于星期五:二十点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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