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地点确认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公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合用简略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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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履行中华人人民法院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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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解释》《对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受送达人填写送一、当事人起诉或许辩论时应该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许确认自己正确的送达达地点确地点,并填写送达地点确认书。当事人拒绝提供的,将可能担当不利结果。认书的告二、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许确认的送达地点不正确、拒不提供送达地点、知事项送达地点更改未实时见告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许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致使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姓名(名称)送达地点受送达人邮政编码信息联系电话其他联系方式姓名(名称)送达地点代收人信邮政编码息联系电话其他联系方式受送达人已经认识人民法院对受送达人填写送达地点确认书的见告事项及有关法律规定,并愿意担当法院向上述送达地点、代收人送达引发的法律结果。受送达人确认受送达人署名(盖印):年月日备考注:1、本确认书合用于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履行案件。2、立案阶段:原告、申请人、申请履行人、申请再审人等填写本人或代收人的送达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3、审讯、履行阶段:被告、被申请人、第三人、被履行人等填写本人或代收人的送达地点、联系方式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