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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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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 根据《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在巍山行政区域内,任何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人都必须遵守《条例》及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为加强巍山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县人民政府设立巍山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主任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管委会在县规划建设局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办公室主任由县规划建设局局...

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 根据《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在巍山行政区域内,任何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人都必须遵守《条例》及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为加强巍山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县人民政府设立巍山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主任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管委会在县规划建设局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办公室主任由县规划建设局局长担任。管委会实行定期例会制度,若遇重大事项需临时召开,由管委会主任召集。第三条 管委会的主要职责:(一)研究、决定巍山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的方针、政策、重大事项;(二)负责名城保护规划的公示、听证工作,确保规划编制、调整做到透明、高效、兼顾各方利益、体现和谐发展;评审、论证名城保护范围内的重要工程项目;(三)决定审查批准巍山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资金的征集、使用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和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决算;(四)监督名城保护规划的执行,协调各部门工作;(五)组织名城保护管理方面的学术研究、咨询及信息交流活动;(六)其他工作。第四条 管委会办公室职责:(一)负责管委会日常工作;(二)落实管委会的决定;(三)完成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五条 管委会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工作职能,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充分履行名城保护管理职责。(一)县规划建设部门主管名城保护管理工作,负责按照《巍山县城总体规划》、《巍山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实施规划控制,实施建筑风格整治及历史街区风貌保护,查处各类违反城市规划的违法、违章建设行为,科学开展市政基础设施改造,强化市政公用设施管护。(二)县文化体育部门负责文物保护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挖掘工作。(三)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土地利用的管理工作,确保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同县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农田保护规划相一致。(四)县民族宗教部门负责引导民族宗教活动同历史文化保护相适应,发掘民族宗教文化资源。(五)县旅游部门负责完善保护区范围内的旅游基础设施,创造条件发挥历史文化名城的资源价值。(六)县林业部门负责保护范围内的植被保护和森林防火工作。(七)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的监管工作。(八)县卫生部门负责保护区范围内的公共卫生安全及行业引导。(九)县交通部门负责交通体系建设、运营车辆规范、机动车修理的管理工作。(十)县宣传部门负责做好名城保护的宣传教育和对外宣传工作。(十一)县公安部门负责维护名城保护范围内的治安秩序、交通秩序和消防工作。(十二)名城保护范围所涉及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检查、落实保护范围内居民门前三包责任制;负责对辖区居民进行宣传教育,增强居民的社会公德和名城保护意识,切实做好辖区内的名城保护管理工作。第六条 名城保护规划编制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符合总体规划。名城保护规划的变更、调整,由县人民政府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意见后,由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报批。经批准的名城保护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第七条 名城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利用和重大工程建设项目,要按照相关程序审查,在确保符合名城保护的前提下,再按程序依法报批。实施名城保护规划,需对已批准使用的土地进行征收的,由规划建设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办理。第八条 名城保护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需要进行维修、拆除、改建、新建的工程,需向县规划建设、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报建手续,并严格按规定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施工和验收。其程序如下:(一)业主向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重大项目事前应经名城保护管理委员会论证其可行性,并提交建设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二)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拟建设项目的各类资料,做出受理或退回申请的明确答复,并告知需完善的手续及资料;(三)决定受理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制镇规划范围以外的项目办理《村镇建设规划选址意见书》和《村镇建设许可证》),注明证件的附件及保护规划对该项目的具体要求,凭以上证件办理用地手续,禁止无证施工;(四)工程项目竣工,需按规定程序和内容进行验收,符合要求,方可交付使用;(五)在原有土地上新建的建设项目,未改变原批准用途的,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制镇规划范围以外的项目办理《村镇建设许可证》)。第九条 对不符合名城保护规划的工程建设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并消除其对名城保护的影响。第十条 规划确定为重点保护的传统民居、建筑物、构筑物产权变更后,不得擅自改变其传统风貌及原使用性质。产权变更备案程序如下:(一)出让人与受让人双方共同报县规划部门备案,备案时同时提交交易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复印件、保护对象现状情况照片及相关资料;(二)规划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向受让人详细交待规划确定的保护要求;(三)受让人持备案合格手续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第十一条 古城区划分为重点保护区和传统风貌协调区。重点保护区范围为:华兴路(原巍城东路、华兴街)以西,蒙化路(原巍城西路)以东,巍城南路以北,文献街以南。传统风貌协调区范围为:重点保护区以外,东至定香村、石龙山等山脚,西至红河源路(原大巍南过境干道),北至小河桥水沟,南至菜秧河。第十二条 古城重点保护区内建筑物的维修、改造和重建,其建筑形式必须采用砖木结构、青瓦坡屋面,建筑体量、风貌、格局应与原有建筑相一致,高度不得超过8.5米(房屋正脊高度,以规定的室内地坪起算,下同),房外形装璜禁止使用瓷砖、有色玻璃、金属门窗等现代 材料 关于××同志的政审材料调查表环保先进个人材料国家普通话测试材料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四查四问剖析材料 ,不得改变原有风貌。其中,月华街、日升街、四方街、北街、南街两侧各100米以内和文庙街坊的建筑物应当修旧如旧,高度不得超过6米。第十三条 古城重点保护区内的住户应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做好家庭防火工作。禁止在古城重点保护区内占道堆放物品。确需堆放的,必须报经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使用完毕应及时清理所堆放物品,并告知批准机关,批准机关应及时检查清理情况。第十四条 古城重点保护区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挖掘街道,损毁路灯、环卫设施、宣传栏等市政公共设施;(二)擅自挪用、拆除消防设施,埋压、圈占消火栓,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三)建造安装与古城风貌不相协调的太阳能设施、屋顶水箱、水塔、烟囱、电视塔、通讯塔等构筑物;(四)修建与传统风貌不协调的门面装饰和广告牌。(五)毁坏公共绿地、花木及绿化设施;(六)向街道倾倒废水,随地吐痰,乱扔垃圾,放养宠物。(七)随意涂写、刻画、张贴小广告。(八)在街道上打球(羽毛球、篮球、排球、足球)、溜冰、玩滑板车,占道经营,打晒粮食等行为。第十五条 古城区店铺招牌、放养宠物整治、畜力车(牲畜)入城限制及步行街管理要求如下:(一)名城内的店铺命名应充分汲取传统文化精华,悬挂实木(枋板)招牌,手工雕刻,禁止安装与名城风貌不符的广告招牌。(二)古城区放养宠物整治工作由管委会按照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综合协调搞好工作。(三)禁止畜力车、牲畜进城的范围:东面:环城东路以西,禁止畜力车及牲畜从该路段的各通道口向西进入城区;南面:巍南公路(县城南侧段)以北,禁止畜力车及牲畜过链子桥后从蒙化路、南外街口等通道进入城区;西面:蒙化路以东,禁止畜力车及牲畜在蒙化路上通行,并通过蒙化路从各通道口向东进入城区;北面:小河桥以南,禁止畜力车及牲畜过小河桥进入城区,在文明街上通行。城区范围外的道路、畜力车、牲畜可以通行,蒙化路以西允许到达西寺停车场,南边允许通过链子桥转向巍南公路通行,不允许通过蒙化路到达其他路段。(四)根据古城保护需要,对月华街、日升街、北街、南街实行步行街管理。消防车、警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在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受限制,残疾人专用车、环卫车以外的其他车辆(机动车、畜力车、人力车、自行车和自制弹子轮车)禁止通行。古街内住户使用的二轮摩托车、自行车经本人申请,由县交警大队核发标志牌后,允许在古街上推行。祁衙巷口、钟鼓楼、后所街口和上、下水坝街口,允许摩托车、自行车作东西通行;四方街允许载质量2吨以下的车辆通行。禁止在步行街内燃放鞭炮(重大节日除外)。如遇庆典活动、婚丧嫁娶等特殊情况,需报管委会办公室批准,并在容器内燃放鞭炮,事后负责打扫好清洁卫生。禁止推车流动售货及其他影响步行街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发生。(五)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经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公安交警部门批准,可以划定临时停车位,并根据交通状况适时调整。第十六条 古城传统风貌协调区临重点保护区一侧的建筑物,指华兴路东侧、蒙化路西侧、巍城南路南侧、文献街北侧的临街建筑,其高度和风格与重点保护区一致。第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做好古城区防灾减灾工作,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其中,抗震防灾预案由建设部门编制,地质灾害防治预案由国土资源部门编制,消防预案由公安部门(消防大队)编制,防洪预案由水利部门编制。按照谁经营、谁负责、谁出资、谁受益的原则,古城区内的单位和用于对外营业、从事生产、加工或者旅游接待的民宅,应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第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负责编制和完善绿化规划,提高绿化率,提倡单位和城镇居民搞好庭院绿化。树龄在60年以上的,要重点保护。第十九条 在名城保护范围内的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根据其历史、艺术、科学价值,按规定确定为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单位公布后3个月内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具体工作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尚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古迹和遗址,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调查、登记,并向社会公布,由文物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保护和管理。第二十条 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项目,必须与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相协调。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工程设计方案前,应当征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二十一条 禁止非法占用文物保护单位。确需使用文物保护单位的,报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并与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使用合同。第二十二条 常住巍宝山的宗教教职人员身故,需按宗教习俗殡葬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批准后,在所划定的墓地内殡葬。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一)违反《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工程总造价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款,工程总造价按以下原则确定:1、擅自拆除应予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按恢复同等面积传统建筑价格计价;2、改建、新建项目按项目竣工总面积计价;3、维修建筑按维修总面积计价;(二)违反《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责令改正,处以每平方米每天20元的罚款,累计金额超过100元的,按100元计罚;(三)违反《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四)违反《条例》第十八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五)违反《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责令改正,向街道倾倒废水者处以20元以下罚款,随地吐痰者处以10以下元罚款,乱扔垃圾者处以30元以下罚款,放养宠物者处以50元以下罚款,无法确认免疫安全的无主宠物按本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实施整治;(六)违反《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对骑自行车者处以10元以下罚款,驾驶摩托、电瓶车处以50元以下罚款,驾驶汽车者处以1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由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原《巍山县南诏古街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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