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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利率借款合同利率篇一:借款合同,约定利息篇一:民间借贷合同中既约定利息乂约定违约金的处理方法民间借贷合同中既约定利息乂约定违约金的处理方法法官在审理借款合同特别是民间借贷合同案件中,常遇到合同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人支付借款期限内的利息,如不按期支付利息则出借人要计收复利;借款人超过借款期限未归还借款本息则出借人要计付罚息;有的约定借款人既要支付利息乂要支付违约金。为准确处理此类案件,需要梳理以下几个法律问题。一、法律概念上的区分。1、银行借款合同与民间借贷合同。这是《合同法》规定的两种借款合同类型。两类合同的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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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利率篇一:借款合同,约定利息篇一:民间借贷合同中既约定利息乂约定违约金的处理方法民间借贷合同中既约定利息乂约定违约金的处理方法法官在审理借款合同特别是民间借贷合同案件中,常遇到合同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人支付借款期限内的利息,如不按期支付利息则出借人要计收复利;借款人超过借款期限未归还借款本息则出借人要计付罚息;有的约定借款人既要支付利息乂要支付违约金。为准确处理此类案件,需要梳理以下几个法律问题。一、法律概念上的区分。1、银行借款合同与民间借贷合同。这是《合同法》规定的两种借款合同类型。两类合同的区别主要有两个方面。(1)借贷主体不同。银行借款合同是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为贷款人与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借款人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乂称为信贷合同或贷款合同。民间借贷合同是指自然人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现行法律禁止企业法人之间签订借款合同。(2)贷款利率不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八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贷款利率。”和《合同法》第二白零四条“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等强制性或禁止性的规定,银行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率超出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上限利率的,超出部分应当确认无效,但对中国人民银行规定限度内的利率仍然保护。 另外,中国人民银行在1995年6月26日《关于调整各项贷款利率的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中规定,固定资产全部按季结息,每季末月的 20日为结息日,对不能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中国人民银行于 1999年3月2日公布的《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规定,对短期贷款和中长期贷款,在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贷款合同利率按季或按月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改按罚息计收复利。因此中国人民银行是允许各商业银行在贷款合同中约定,在不违反法定利率上下限规定的限度内收取复利的。依照《合同法》第二白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和最高人民法院〈〈借贷案件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和第七条“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民间借贷合同约定的利息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不予保护。同时规定民间借贷合同中不得约定复利,否则认定复利约定条款无效。在此必须强调的是,逾期利息与罚息两个概念之间是有区别的。逾期利息是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在借款人逾期归还借款本息时支付给贷款人的超期使用资金的利息。罚息是指借款人不按合同约定期限还款的,贷款人向借款人收取的超过正常借款利率的带有一定惩罚性的利息。可见两者的联系是,逾期利息包括借款人应当向贷款人支付的借款期限内的法定利息(包括复息)和逾期归还借款本金的罚息(包括复息)之和。2、罚息与违约金、损失赔偿金。从上述分析可见,逾期利息包括合同期限内的法定利息和逾期的罚息,其中罚息本身含有惩罚性,所以其计算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一般要高于银行同期正常贷款利率。违约金是当事人依法定或约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向对方支付一定数H的货币。包括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两种形式。依照《合同法》第一白一^四条的规定,违约金具有赔偿性和惩罚性。违约金与罚金的联系就在于,借款合同以外的其他商事合同,约定违约金或采用法定违约金时,一般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即罚息计算标准计算违约金数额。可见两者虽具有惩罚功能,且违约金计算标准可以参照罚息的计算标准,但不能因此认为罚息就属于法定违约金。两者属于不同的民事责任形式,不能划等号。详言之,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罚息在合同当事人守约时就发生效力,而违约金只有在一方违约时才发生效力,是对合同非常态履行的一种约束;利息(罚息)一般在借款合同中由借款人支付给贷款人,而违约金则由违约一方支付给守约一方,并不限定由借款人支付。损害赔偿金是指一方当事人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依法定或约定所应承担的损失赔偿责任。利息(包括罚息)的性质到底是作为损失赔偿金还是作为法定孳息,法学界与司法界均有争议。从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的规定精神看,最高人民法院是将利息(包括罚息)作为一种法定孳息来对待的。二、借款合同中能否约定违约金。借款人在借款合同期限届满不能归还借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关于违约责任形式,依照《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合同约定有违约金的,依约支付违约金;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的,应当按照约定或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可见现行《合同法》总则并没有对违约金责任形式所适用的合同范围作出限制。在《合同法》分则部分中第十二章借款合同的规定部分,特别是第二白零七条所规定的“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也没有排除违约金等其他责任承担方式。而且违约金条款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范畴,当事人依据私法自治原则同时约定利息或罚息和违约金,应当承认其法律效力。由此见得,违约金和利息(罚息)两种责任形式在借款合同中是并行不矛盾的违约金和借款合同的性质决定了借款合同中违约金条款是有效的。三、民间借款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数额过高应如何调整。银行借款合同一般是由银行一方依据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及规章制作的格式合同,少有违约金条款的约定。在审判实践中违约金条款多见于民间借贷合同中,有的约定违约金高出借款本金好几倍。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过高或过低,依照《合同法》第一白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由当事人提出调整请求,法院不能主动调整违约金。至于借款合同中违约金的调整是否可以由法院依职权调整?有的法官认为借款合同是特殊合同,国家规定的利率是强制性规定,特别是民间借贷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利息和违约金之和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借款人即使未请求调整违约金的,法院也应依职权进行调整。否则会为民间借款合同的贷款人变相放高利贷提供了规避法律的途径。笔者认为,从上述分析看罚息区别于违约金,在民间借贷合同中约定的利息或罚息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现行法律规定超过部分无效。在民间借贷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条款作为当事人救济的一种方式,法院仍然依照《合同法》第一白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宜依职权进行干预。当然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可以向承担高额违约金的借款人行使释明权,由其对自身利益进行判断后决定是否提出违约金的调整请求。四、民间借款合同中既约定利息乂约定违约金的处理。基于以上分析,如果民间借贷合同中对借款人逾期归还借款的违约责任,既约定了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乂约定了高额的违约金,应如何处理?对于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或罚息部分,由于违反了上述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法院应依职权认定无效,只保护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以内的利息。依照《合同法》第一白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高额违约金调整的标准是守约方的损失。借款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其标的物是货币,对于贷款人来说,如果借款人不按期归还借款,其所遭受的损失只能是借款利息。虽前述分析利息或罚息的性质依照现行法律规定精神可以认定属于法定孳息,但在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时,所参照的损失标准只能是贷款人所应收取而尚未收取的利息,别无其他参照标准。因此,民间借贷合同中同时约定了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和高额的违约金时,对于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部分法律尚且不保护,举轻明重,法律更不保护高额的违约金。此时法院不应支持所有的高额违约金的请求,即在处理上以约定的利息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为由,判决驳回原告贷款人的违约金请求。也就是说,对于民间借贷合同中既约定了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乂约定了违约金的情形,处理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是:违约金的调整标准是利息或罚息与违约金两项相加之和不能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不予保护;约定的利息或罚息本身就超过了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不必要考虑违约金的调整,直接驳回违约金的诉请即可;当然,利息或罚息与违约金两项相加之和未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应当均予以支持。篇二:民间利息借款合同借款合同贷方人(甲方):(身份证号: )借款人(乙方): (身份证号:)甲、乙双方就借款一事经过充分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了以下协议:一、 乙方向甲方借款万元()。二、 借款期限:一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三、 借款利息:月息分,每月付元整。四、 借款抵押约定:乙方愿将自己的平方米(未装修价值万元)和作为抵押。若乙方不能按合同约定归还借款,甲方有权处置该抵押房产和车辆。五、 还款方式:借款期限到期后,由乙方一次性归还甲方全部借款。六、 利息支付方式:一月一清,每月 3日之前由乙方按借款总额约定利息( )支付给甲方。(第一个月提前支付元)。七、 违约责任: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借款给乙方,乙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还款给甲方,否则由违约方承担对方的全部经济损失。(可约固定数额违约金或总借款数额 10%^—20%勺违约金数额)。-1-八、万一()因其他原因不能还贷,由继承人还贷。九、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十、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签字):乙方(公章):-2-年月 日篇三:借款协议书有利息借款协议书甲方(出借人):乙方(借款人):丙方(担保人):乙方由于流动资金周转困难,于二 0年月日向甲方借款人民币万元整,三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向甲方借款、丙方为乙方的借款提供担保一致达成以下协议:二、 乙方应按期一次性归还上述借款本金给甲方。三、 为确保甲方的有关权益,现丙方同意以其所有的(依法有权处分的)(以下称抵(质)押物)为乙方向甲方提供抵(质)押担保。六、 (抵)质押担保的范围1、 借款本金2、 实现债权的费用(指:实际发生的律师代理费、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资产评估费、交通费、打印费、差旅费等)。3、 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损失费用。七、 抵(质)押物1、质押物事项(一)名称:(二) 数H、质H:(三) 状况:(四)所在地:(五) 所有权(使用权)归属:(六) 其他:2、 抵(质)押物的价值依据双方认可的《资产评估报告》,评估价值为 ,双方商定质押物的权利价值为 。3、 对抵(质)押物价值的约定并不作为甲方依本协议对抵(质)押物进行处分的估价依据,也不构成甲方行使质押权的任何限制。8.乙方逾期未还,丙方同意甲方处置丙方抵(质)押财产。九、 本协议若有未尽事宜,三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本协议一式肆份,甲方两份,乙方、丙方各壹份。十一、本协议由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乙方: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理人) (授权代理人)丙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年月曰篇二:有利息的借款协议借款协议出借方:借款方:借款方为了自有物业的良好经营,向出借方借款,经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昭信守。第一条借款用途:本合同所借款项用于公司经营活动。第二条借款金额:人民币****(¥*****)元整。第三条借款利息采用固定利息形式,不随国家利率变化,年利息为白分之六。第四条借款和还款期限:1、 借款时间共伍年,自20XX年4月10日起,至20XX年4月9日止。出借方将于20XX年4月10日之前,将该款项一次性交到借款方财务部门。2、 还款时间与金额:借款方还款时间为20XX年4月9日,本金和利息一并还清。3、 借款方如当期在约定时间内未清当期款项应按日息计算,如还款日期超过30天应付当期还款金额10%!约金。第五条还款资金:公司账面金额。第六条借贷双方权利义务:(一)借款方义务1、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2、借款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还本付息。(二)出借方义务出借方应当按期足额将款项交付给借款人。第七条违约责任:1、 本协议正式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条款的,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负责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2、 任何一方违约时,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第八条协议的变更或解除:1、 借款人需要延长借款期限的,应在借款到期日前30日内向出借人提出 申请 关于撤销行政处分的申请关于工程延期监理费的申请报告关于减免管理费的申请关于减租申请书的范文关于解除警告处分的申请 ,征得其同意。2、 出借人若单方解除协议,提前收回本金,需提前30日向借款人提出告知,借款人只将本金归还,利息清零无需支付。3、 由于不可抗力的意外事故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公司应进行清算。借款人可以向出借方申请,变更或解除合同,并免除承担违约责任。4、 本协议的变更,必须经双方共同协商,并订立书面变更协议。第九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公司注册地所在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条其它: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做出书面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借款人(盖章):_出借人(签字):代表人:身份证号:电话:电话: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日期:年—月—日篇三:民间利息借款合同借款合同贷方人(甲方):(身份证号: )借款人(乙方): (身份证号:)甲、乙双方就借款一事经过充分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了以下协议:一、 乙方向甲方借款万元()。二、借款期限:一年自 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三、 借款利息:月息分,每月付元整。四、借款抵押约定:乙方愿将自己的平方米(未装修价值万元)和作为抵押。若乙方不能按合同约定归还借款,甲方有权处置该抵押房产和车辆。五、 还款方式:借款期限到期后,由乙方一次性归还甲方全部借款。六、 利息支付方式:一月一清,每月3日之前由乙方按借款总额约定利息( )支付给甲方。(第一个月提前支付元)。七、 违约责任: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借款给乙方,乙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还款给甲方,否则由违约方承担对方的全部经济损失。(可约固定数额违约金或总借款数额 10%^—20%勺违约金数额)。-1-八、 万一()因其他原因不能还贷,由继承人还贷。九、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十、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签字):乙方(公章):-2-年月日篇四:利率补充协议协议编号:()利率执行协议借款人(全称):出借人(全称): 担保人(全称):为了确保借款人(全称)与出借人签订的编号 的〈〈》(下称主合同)的切实履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就主合同中借款利率的确定订立本协议。第一条借款利率借款利率采用按期浮动利率,即在中国人民银行相应档次基准利率基础上按期浮动。浮动幅度 =贷款风险度指标浮动幅度+贡献度指标浮动幅度。贷款风险度指标根据贷款担保方式一次性确定,即基准利率上浮 %;贡献度指标按期浮动,浮动幅度选择日均存贷比或日均存款额二者之一,具体标准如下:贡献度指标注:(1)执行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原则上最低为上浮 5%最高为上浮130%(2)存款含保证金存款,贷款含银行承兑汇票敞口。第二条利率调整合同利率实行一期一调整,以季为一期。第一期的利率确定时间为借款合同生效日,由贷款人按借款合同生效日的相应档次的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和双方约定的浮动幅度确定第一期借款利率,即年利率 %;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利率确定时间为借款合同生效日后每季首月 21日,即1月21日、4月21日、7月21日、10月21日,由贷款人按借款合同生效日的相应档次的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和双方约定的浮动幅度确定当期利率。第三条协议生效本协议经各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份,各方当事人各持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C第四条特别声明贷款人已提请借款人及担保人注意对本协议印就的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签约日期:年月曰签约地点:篇五:无利息借款合同范本无利息借款合同范本贷款方:借款方:保证方:借款方为进行生产(或经营活动),向贷款方申请借款,并聘请作为保证人,贷款方业已审查批准,经三方(或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第一条贷款种类第二条借款用途第三条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元整。第四条借款利率借款利息为千分之,利随本情,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按新规定计算。第五条借款和还款期限第六条还款资金及还款方式1、 还款资金:2、 还款方式:第七条保证条款1、 借款方用做抵押,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方的贷款,贷款方有权处理抵押品。借款方到期如数归还贷款的,抵押品由贷款方退还给借款方。2、 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3、 借款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4、 借款方有义务接受贷款方的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应提供有关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报表及资料。5、 需要有保证人担保时,保证人履行连带责任后,有向借贷方追偿的权利,借贷方有义务对保证人进行偿还。第八条违约责任一、借款方的违约责任1、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的部分,按银行规定的利率加收罚息。情节严重的,在一定时期内,银行可以停止发放新贷款。2、 借款方如逾期不还借款,贷款方有权追回借款,并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借款方提前还款的,应按规定加减收利息。3、 借款方使用借款造成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贷款方应追回贷款本息,有关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二、贷款方的违约责任1、 贷款方未按期提供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应与加收借款方的罚息计算相同。2、 银行、信用合作社的工作人员,因失职行为造成贷款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应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九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条其他本合同非因〈〈借款合同条例》规定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况发生,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依照〈〈借款合同条例》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借款合同时,应及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当事人, 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变更或解除之后,借款方已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贷款方、借款方、保证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报送等有关单位(如经公证或鉴证,应送公证或鉴证机关)各留存一份。贷款方:(签字)借款方:(签字)篇六:民间借款利率的法律性质与规定中国最大在线法律服务平台()民间借款利率的法律性质与规定民间借款是自然人之间自愿协商,由出借人向借款人提供资金,借款人在约定期限内归还借款的民事法律行为。民间借款的利率是在借款事实发生的基础上为计算利息而由当事人约定产生。因此,民间借款利率实质是确定自然人之间因借款合同关系的成立而孳生之债,属合同之债,是按合同约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权利义务关系。其法律特征符合债法的特征。 由于民间借贷的资金大多数属于民间个人自有的闲散资金,这一资金的性质决定了民间借贷具有自由性、广泛性的特征,也正因为如此,法律法规对于民间借贷的规定并不严格,而是让当事人拥有较多的自主权利。《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这一条文确定了只要出借人与借款人在实施订立、变更和终止借贷行为时,在形式和内容上符合法律规定,国家就对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予以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8月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息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的利息法律不予保护。”首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允许民间借贷的有偿性,借贷利率可以高于国家银行利率,突破了以往民间有息借贷的禁区。《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从以上法律和司法解释可以看出,对自然人之间的借款,立法精神是以自愿为原则,充分体现合同意思自治原则。但是对高利率没有明确的解释,对什么属于高利率等也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利息纠纷的处理各地法院理解和认识并不统一,适用法律、保护的程度也不同,影响了司法的权威性和法治的统一性。篇七:民间借贷合同中的利率、罚息、违约金问题民间借贷合同中的利率、罚息、违约金问题(一)、借款利率民间借贷,已由以前主要用于临时资金周转 ,逐步向投资获利转变。因此,实务中对于借款利息的把握至关重要,利率的多少甚至影响到合同的效力,并进而影响公证书的效力。第一、利率的确定:《合同法》第 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8月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息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 4倍,超出部分的利息法律不予保护。”根据上述规定实践中可以按以下几种方式计算利率:1、 借贷双方对约定利率的标准发生争议,乂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2、 借贷双方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但是约定还款期限的,在约定还款期限内,借款人不负有支付利息义务。但是,借款人不按还款期限还款的,贷款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的,应按《若干意见》的规定支付逾期利3、借贷双方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且未约定还款期限的,贷款人催告还款前,或者虽已催告但未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的,借款人可以不支付利息。如果经催告后,贷款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的,应按《若干意见》的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确定对“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确定应以人民银行的公布的正常贷款利率的基准利率(可及时查阅《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表》)为计算标准。因为各个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时高时低、有高有低,实践中难以准确把握。同时,要注意区分月息与年息的不同。当事人约定利率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因违反法律规定,若当事人在诉讼中没有请求调整,一般法院会主动调整。第三、利息的程序真实民间借贷款利率一般月利率为二分至一角之间,按法律规定均属“高利贷”。但是当事人在合同中往往不约定利率或直接约定无息,借款人在急需用钱的情况下默认出借人的不合法行为,作为公证员无力审查。但是,我们可以在谈话笔录中尽可能多的履行“高利贷”相关法律风险的告知义务,做到程序合法。(二)、单利、复利的计算合同期限内的利息计算涉及到两个方面,即单利和复利。在民间借款合同中,双方当事人会就借款利息的偿还方法和时间做出约定。例如合同中“按月收息,利随本清”的约定。这就要求借款方每过一个月就要还一次利息,这种利息就是单利。如果借款人未能按时偿还该月的利息,那么从利息逾期之日起,就要对这部分逾期的利息加收利息,即复利。依据1999年《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短期借款的可以按月、按季结息,每月或每季末月 20日为结息日;中长期借款按季结息,每季度末月 20日为结息日。单利的计算仅在原有本金上计算利息,对本金所产生的利息不再计算利息。计算利息有三个基本要素:本金、利率和时期。利息的多少与这三个要素成正比关系:本金数虽越大,利率越高;存放期越长,则利息越多;反之,利息就越少。银行一般选择将计息期全部化为实际天数计算利息,即每年为365天(闰年366天),每月为当月公历实际天数,计息公式为:利息=本金X实际天数X日利率。民间借贷合同中一般是按月结息,期限是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结息,但这必须在合同中予以明确,否则,只能以实际借款天数计息。复利是指合同期限内对逾期利息加收的利息,就是民间借贷中讲利息转为本金再计息的方法,其直接的外在表现就是将利息转化为本金,然后再对转为本金的利息再计算利息,最终结果是导致在基础贷款额不变的情况下贷款额客观上急剧增加。复利的计算是对本金及其产生的利息一并计算,也就是利上有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意见(试行)第125条规定:“公民之间,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若干意见》第 7条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6条(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的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公民与法人或其他组织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中的“计复利”问题应直接适用《若干意见》第 7条,也就是说出借人在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内可以计算复利,如果没有明确约定,只能以商业银行通常的计算复利方法计息。(三)、罚息的计算罚息是指贷款人未按规定期限归还贷款人贷款 ,贷款人按与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对违约人的处罚利息。从性质上讲,罚息是对借款方违约的惩罚。计息以贷款逾期当日其本息合计作为基数。依据《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银发【1999】77号}和《合同法》第112、207条规定,罚息=上期本息结余X罚息利率X逾期期限或者罚息 =本金X罚息利率X逾期期限+累积逾期利息X罚息利率X逾期期限。民间借贷合同中一般存在复利,就其计算方法必须在合同中予以明确,否则,只能以商业银行通常的计算复利方法计息。(四)、贷款逾期违约金的计算贷款逾期违约金既具有惩罚性乂具有赔偿性,可以在合同上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金的数额及计算方法,是对借贷双方的违约行为的惩罚性制度,在性质上属于当事人在缔约时约定的违约方向对方承担的民事责任。依据是《民法通则》第112条第2款,以及《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的规定。一般认为它不能与罚息同时适用于借款方。逾期贷款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清楚,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合同法有关原则来确定。它的计算方法与罚息的计算方法基本相同。民间借贷合同中一般存在违约金的约定,甚至有些贷款人恶意利用还款期限导致对方违约,进而“依法”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并将此作为谋取暴利的手段。他们一般约定较高的违约金,合同签订之时各方在公证员面前维护合同的有效性、合理性,一旦产生违约责任,各方则站在自己的立场想方设法否定违约条款的效力,要求撤销公证书。对此,我们通常对于超出合理范围如约定借款总金额20加上的违约金的合同条款进行强行限制,如果不奏效,则用黑体字在笔录中进行特别说明和告知,例如告知当事人如果将来双方因违约金多少问题发生争议,可诉请法院解决,其方案是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违约金的调整的前提,必须由当事人主动提出请求,法院不能主动调整违约金,是否调整由法院审查决定。但不宜拒办公证,因为目前法律对于违约金的比例或是数额多少为合理或是不合理、或是不合法并无明确规定。对于合同条款上没有约定或是碍于面子不愿约定违约金条款的。也应当在笔录中告知,例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8号《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与法释〔20XXQ34号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确立了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中,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有关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五)、利息、罚息、违约金并存问题在借款合同约定利息、罚息条款并存或是利息和违约金条款并存均不矛盾。因为两者的性质和使用情况不同,而罚息和违约金均属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方式,罚息实质上是违约责任承担的一种方式,根据意思自由、私法自治的原则和《合同法》(合同法第二白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的立法精神,按期还款是借款人的主要义务,借款人违反其基本义务就应承担违约责任。借款合同约定有违约金的,借款人应按约定支付违约金。没有约定违约金的,即除了支付正常的利息外,还应按约定或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也就是说,当事人不仅可以索要逾期利息,还可以在合同中约定逾期罚息。利息与违约金是可以并存的,可以同时使用。至于罚息能否和违约金并列计算,笔者认为可以同时约定并计算罚息和违约金,因为两者实质上都是违约金,对于二者相加的违约金数额,不管是高是低,若当事人没有提出调整的,尊重当事人合同意思自治原则,我们不是司法机关也无法律的特别授权,只是合同之外的第三人,和当事人之间是一种平等民事主体身份,还是不主动干预为上策,因为于法无据、于理不通。但是,这并不是说我们无所作为,对于借款合同中借贷双方对逾期还款的责任既约定了罚息,乂约定了违约金的,笔者建议可以向当事人提供建议由出借人选择主张逾期利息或者违约金,但同时告知均以不超过四倍利率为限。出借人同时主张逾期利息和违约金,折算后的实际利率没有超出四倍利率的,公证员应当予以认可,超出四倍利率的,应当建议对超出部分予以减少,但债务人明确表示自愿给付,债权人不同意修改的,可以在笔录中告知该条款可能无效,超出部分可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如果当事人仍旧坚持,则可以办理公证。因为根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合同纠纷案件违约金适用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九条规定“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或者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要求增加或减少的,应当书面提出请求,未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不得直接调整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数额。”由此可见,对于违约金的高低目前宏观的政策还是比较宽的,是最大程度的尊重当事人自由意志的,既然司法机关都没有直接否定其有效性,不主动进行司法干预,公证处也不宜进行强制干预,还是做好本职工作为妥,当事人自己问题由当事人自己解决、自己承担一切有利亦或是不利的法律后果。篇八:关于借款合同的利息预扣禁止利息预扣禁止作为本金的孳息,利息应当从本金出借之日起计算,即借款合同的利息应当从货币出借之日起开始计算。预扣利息的行为属于变相提高贷款利率的行为,它是出借人以牟取超过法定利息以上的非法高额利息为B的借合同形式发放的高利贷。在合同中预先扣除利息,从形 利息预扣禁止作为本金的孳息,利息应当从本金出借之日起计算,即借款合同的利息应当从货币出借之日起开始计算。预扣利息的行为属于变相提高贷款利率的行为,它是出借人以牟取超过法定利息以上的非法高额利息为B的借合同形式发放的高利贷。在合同中预先扣除利息,从形式上看,借款方有自愿接受预扣利息条款的意思表示,给人造成平等交易,两相情愿的错觉。而事实上,这种平等只是一种表面假相,实际上是不平等,对于急需资金的借款人而言,很多时候是不得不接受这样的条款,否则无法顺利筹集资金,在签订这样的借款合同时,很难说意思表示完全自由。 利息预扣严重地扰乱经济秩序,我国法律和政策一直禁止借款利息的预先扣除。中国人民银行多次明文规定禁止出借人以预扣利息、收取贷款保证金、利息备付金等形式提高贷款利率或变相提高贷款利率。如果出现上述情形,则预扣的利息或者利息保证金、利息备付金应当从约定的借款本金中扣除,扣除后的金额作为出借人履行借款合同而发放的本金金额,并以此重新计算应付利息。法律的这一规定属于禁止性规定,为强行法律规范,当事人不得以协议的方式排除其适用。如果合同中有预扣利息的条款,则直接适用本条确认其无效。当然,该条款的无效并不影响其他合同条款的效力。 【相关依据】贷款通则(96)第十四条贷款利率的计收: 贷款人和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计息规定按期计收或交付利息。 贷款的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展期之日起,贷款利息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收。逾期贷款按规定计收罚息。 第六十七条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贷款人违反规定代垫委托贷款资金的; 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对自然人发放外币贷款的; 三、贷款人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对自营贷款或者特定贷款在计收利息之外收取其他任何费用的,或者对委托贷款在计收手续费之外收取其他任何费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白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XX修正)第四十七条商业银行不得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 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分享到:上一篇:仓储合同的法律适用 下一篇:关于借款合同的付息期限 特别推荐•私人借款合同范本 •借条范本汇总•抵押担保借款合同(样式二)•20XX工程施工借款合同•公司企业之间借款合同 •民间借款合同范本相关文章•借款合同(信托)•农户借款合同(代放款凭证)•配套人民币借贷合同 •个人借款合同•委托贷借款合同•借款合同(适用于三资企业固定资产外汇贷款)返回顶部回首页收藏本页打印投稿投诉建议无须注册,快速提问。律师免费为您解答法律问题 !篇九:《个人综合消费借款合同》个人综合消费借款合同(□个人授信业务/□个人单笔业务)合同编号: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债务人:合同签订地:20XX年6月版签约重要提示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您在签署本合同之前仔细阅读以下事项:一、 请您在签约前,再次检查并确认以下事宜:(一) 您有权签署本合同,若依法需要取得他人同意的,您已经取得充分合法的授权;(二) 您已经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合同条款,并特别注意了其中有关责任承担、免除或限制兴:业银行责任,以及字体加粗部分的内容;(三) 您已经充分理解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并愿意接受这些条款的约束。二、 兴业银行提供的合同文本仅为示范文本,合同的特别约定条款中留有空白行,并在合同尾部增设了“补充条款”,供各方对合同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使用。三、 如果您对本合同还有疑问,请及时向兴业银行咨询。债务人(即借款人)因资金不足,向债权人(即贷款人)申请个人借款用于消费支出,担保人愿意提供担保,债权人同意发放借款。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双方经协商,订立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第一条定义与解释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下列术语具有如下明确含义:一、 担保方式,本合同的担保方式可以是抵押担保、保证担保或质押担保,也可以是这三种担保方式中任意的组合。抵押人、保证人、出质人在本合同中均称担保人。二、 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申请执行费、律师代理费、办案费用、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鉴定费、差旅费、电讯费等。第二条对立约方的说明见本合同第十五条特别约定条款一。第三条借款金额见本合同第十五条特别约定条款二(一)。借款金额涉及到外币的,按照借款发放当日兴业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外汇牌价现汇(钞)买入价折算成人民币计算。第四条借款期限一、借款期限见本合同第十五条特别约定条款二 (二)二、 若前款约定的借款期限起止日与借款借据所记载的借款期限起止日不一致的,则以借款借据中的记载为准。三、 若债权人提前收贷的,则视为借款到期日相应提前。第五条借款用途本笔借款只能用于债务人本人的个人消费支出等需要,债务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借款挪作他用,由此引起的责任由债务人承担。借款用途见本合同第十五条特别约定条款二(三)。第六条借款利率一、 借款基准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或兴业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借款发放时基准利率是指借款发放之日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二、借款利率在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动确定。 其中:绝对值利率浮动是在基准利率上加上浮动白分点确定借款利率,白分比利率浮动是在基准利率上乘以系数确定借款利率。三、 日利率=年利率+360(人民币按照360天计算,其他币种按市场惯例计算),月利率=年利率+ 12o四、 借款利率按照约定的定价方式执行。借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则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执行,不分段计息;如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上,以自借款发放起每个公历月、季、半年或年的第一天为利率调整日,随基准利率调整相应调整,分段计息。借款期间,基准利率调整的,不再通知债务人。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取消基准利率,债权人有权根据同期的利率政策,按照公平诚信的原则,并参照行业惯例、利率状况等因素,重新确定合同利率。债务人有异议的,应及时与债权人协商。协商不成的,债权人有权提前收贷,债务人应当立即清偿剩余的借款本息。借款利率的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十五条特另U约定条款三(一)、(二)、(三)。五、罚息利率以借款利率为基准上浮一定比例确定,其利率调整周期与借款利率调整周期一致。本笔借款的罚息利率见本合同第十五条特别约定条款三(四)。第七条借款发放一、债权人有权采用债权人受托支付、债务人自主支付或债权人受托支付与债务人自主支付相结合的方式对借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一)债权人“受托支付”是指债务人授权债权人将借款资金支付给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债务人交易对于。采用债权人受托支付方式的,在借款资金发放前,债务人应提供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相关交易资料,经债权人审核同意后,将借款资金通过债务人账户支付给债务人交易对手。采用债权人受托支付方式的,在借款资金支付给债务人交易对手后,如果由于基础交易合同被撤销、解除、无效等原因,导致借款资金退回的,债权人对于该退回的借款资金有权根据本合同约定提前收贷。(二)债务人“自主支付”是指债权人将借款资金发放至债务人账户后,由债务人自主支付给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债务人交易对于(三) 债权人“受托支付”与债务人“自主支付”相结合是指借款资金一部分由债权人“委托支付”,另一部分由债务人“自主支付”的支付方式。债务人同意借款资金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应采用债权人受托支付方式。采用债务人自主支付方式或部分自主支付方式的,债务人承诺如贷款资金的实际支付情况违反本合同协议约定的,将及时书面通知债权人。同时,债权人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借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四) 在借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债务人信用状况下降、不按合同约定支付或使用借款资金的,应根据债权人要求补充借款发放和支付条件,债权人有权采取更为严格的借款发放及支付条件,并有权停止借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根据本合同约定采取相应的违约救济措施。 本合同的具体借款发放约定见本合同第十五条特另U约定条款四。二、 债务人应在兴业银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用于借款的发放和归还。三、 债务人同意并授权债权人直接将款项划至收款人账户。第八条借款偿还和计息、结息一、本合同项下的借款起息日为借款实际发放日。债务人应按约定日期向债权人还本付息。本笔借款的还本付息日期见本合同第十五条特别约定条款五(一) 本合同项下,对一年期(含)以下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的借款利息采取积数法计算利息,计息公式为:利息=本金X借款天数X日利率。对其他借款利息采取对年对月对日的逐笔计息法计算利息,如果不能对年对月对日的,以月末最后一日为对日。计息周期满年的按年利率计算,满月的按月利率计算,不满月的以零头天数按日利率计算。计息公式为:利息=本金X年(月)数x年(月)利率+本金X零头天数X日利率。(二) 不同的计息周期对应不同的期利率,其换算公式为:计息周期为月或月的整数倍,期利率=年利率+ 12x每期月数计息周期小于一个月,期利率=日利率X每期天数二、还款方式可采用以下方式,本笔借款的约定借款偿还方式见本合同第十五条特别约定条款五(二)。(一) 等额本息偿还法每期本息还款额=(二) 等额本金偿还法借款本金X期利率X(1+期利率)还款期数 (1+期利率)还款期数-1(三)到期还本法:借款本金在借款到期日一次性归还,借款利息可以按约定的周期归还,也可以在借款到期日同本金一并归还。此方式仅适用于期限小于或等于一年期的借款。(四)其他还款法。三、放款后,债务人必须在每个还款日前将足额款项存入约定还款账户。债务人不可撤销地授权债权人在本合同规定的还款日直接从该账户中扣收有关款项,若债务人约定还款账户中款项不足以扣收的,债权人有权直接或委托其他银行在其开立的其他个人结算账户中扣收,直至债务人还清全部借款本息以及债务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责任和义务完全履行完毕之日为止。约定还款账户发生挂失、冻结、止付、结清,或债务人需要变更约定还款账户的,债务人应到兴业银行办理约定还款账户变更手续。在变更手续生效前,若原约定还款账户已无法足额划款,债务人应到兴业银行办理柜面还款。债务人未及时办理约定还款账户变更手续或未及时到兴业银行柜面还款导致未按期足额清偿到期借款本息及其他费用的,债务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本笔借款的约定还款账户见本合同第十五条特别约定条款四(一)。四、对于选择以月供为还款周期且指定每月21日为固定还款日的,债权人予以债务人还款的宽限期待遇,即债务人可在宽限期内任一天归还当期应还本息额且债权人将不予收取逾期利息和罚息。未在宽限期内归还当期本息的,债权人将从约定还款H起计收逾期利息和罚息。宽限期为约定还款之日起5个公历日。根据债务人的资信情况,债权人有权单方调整或取消宽限期待遇,不再通知债务人。五、债务人提前部分或全部归还借款本息的, 应提前15个银行工作日向债权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取得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提前归还部分借款本息的,应与债权人协商确定此后的还款期限或还款金额。提前还款本金部分的应付利息依借款利率按上一还款日至提前还款日的实际天数计收。本笔借款提前还款的,收取违约金的执行方式见本合同第十五条特别约定条款五(四)。六、 债务人未按本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的,债权人有权对被挪用的借款计收罚息;债务人未按期还款且乂未就展期事宜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即构成借款逾期的,债权人有权对逾期的借款计收罚息;债务人不能按时支付利息的,债权人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逾期罚息利率对欠息计收复利。罚息和复利的计结息方式与本合同约定的借款计结息方式一致。第九条借款担保、本合同涉及的担保合同见本合同第十五条特别约定二、 对于本合同既有物权担保乂有保证担保的,债权人有权在行使担保权时进行选择,既可以先行使物权担保,也可以先行使保证担保,还可同时行使物权担保和保证担保以清偿合同项下的债权债务。三、 债务人以自有的财产设定抵押或质押的,债权人放弃该担保物权、担保物权顺位或者变更担保物权的,其他担保人同意并不因此在债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仍然提供合同约定的担保。第十条立约方的主要权利与义务一、 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提供真实的材料。二、 债权人应按合同约定向债务人发放借款,但在为本合同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物权生效前,债权人有权暂停放款。如该担保物权不可能生效的,债权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债务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三、 债务人应在兴业银行开立账户用以偿还借款本息。四、 债务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将借款挪作他用。五、 债务人应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本合同涉及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借款的,任一债务人均应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对全部借款及相关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债权人有权要求任一债务人清偿未偿还的借款本息和应付而未付的其他费用。六、 债务人(含配偶)同意债权人就借款使用情况、其收入、财产和就业状况、担保实力等情况进行必要调查。根据政府部门、银行监管机构、中国人民银行等关于建设个人征信工作的需要,债务人(含配偶)应允许债权人向上述部门、机构所建立或认可的信用征信系统报送信用信息,并允许相关信息被合法查询。七、 如债权人要求各方对本合同进行强制执行公证的,在办理公证手续后,债务人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法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八、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债权人有权暂停发放借款乃至终止发放借款或提前收贷,提前收贷时债权人可直接或委托其他银行从债务人、保证人账户中扣收,或行使担保权,而无须为正当行使上述权利所引起的任何损失负责。(一)债务人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二)债务人发生影响其偿债能力的事件或缺乏偿债诚意;(三) 债务人与他人签订有损债权人权益的合同、协议等;(四) 债务人已涉入、即将涉入或可能涉入诉讼、仲裁或其他行政、法律纠纷;(五) 债务人提供的资料不真实;(六) 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七)债务人拒绝或阻挠债权人对其收支情况或借款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八) 债务人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以及被宣告失踪或死亡而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财产代管人拒绝为债务人履行借款合同义务;(九) 债务人未及时到债权人处办理借款手续;(十)债务人未按约定在兴业银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十一)债务人违反合同条款的其他情况;(十二)债权人认为危及借款资金安全的其他情况。九、本合同立约各方同意,债权人有权在任何时候将本合同项下的借贷债权以及相关的担保权益转让给第三方,而无须经过其他立约各方的同意。债权人转让本合同项下的借贷债权及担保权益的,债权人将通知其他立约各方,其他立约各方仍应承担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和担保责任。十、借款本息清偿前,债务人发生下列事由,应及时通知债权人:(一) 个人收入明显减少,财务状况不佳;(二) 因疾病等原因可能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三) 涉入或即将涉入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纠纷;(四) 取得出国(境)资格后计划出国(境);(五) 婚姻状况发生变化;(六) 其他可能影响借款收回的事件。第十一条违约责任一、 债务人发生下列任一事件即构成违约:(一) 债务人不按本合同规定按时偿还借款本息;(二) 债务人违反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义务;(三) 债务人违反本合同的其他条款;(四) 债务人在其他贷款合同项下出现违约的,也将视为对本合同的违约。二、 违约发生后,债权人有权米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一)限期纠正违约;(二)解除借款合同,要求债务人清偿所有到期或未到期的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三) 要求债务人支付本合同项下借款金额一定比例的违约金(见本合同第十五条特别约定条款七);(四) 要求债务人赔偿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的实际损失;(五) 要求依法撤销债务人损害或可能损害债权人债权的行为。第十二条通知一、 本合同项下的通知或各种通讯联系按本合同第十五条特别约定条款一中记载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法送达对方。二、 如本合同任何一方的上述通讯地址和联系方法发生变化,应立即通知对方。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等发生变化而未书面通知债权人的,债权人按本合同所载资料发送的所有通知或文书,视同送达三、任何通知或各种通讯联系只要按照上述地址(通知地址变更的,则按变更后的地址)发送,即应视作在下列日期被送达:(一) 如果是信函,则为挂号发出后 5个银行工作日;(二) 如果是电传,则为收到对方确认回号之日;(三) 如果派人专程送达,则为收件人签收之日。第十三条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一、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二、 争议的解决方式见本合同第十五条特别约定条款八。第十四条合同生效以及其他事项一、 本合同自立约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如债权人要求对本合同进行公证,则本合同在依法办理公证后生效,至债务人还清或担保人代为还清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及可能产生的其他费用之日终止。二、 在本合同生效期间,债权人给予债务人的任何宽容、宽限,或债权人延缓行使其在本合同中享有的权益或权利的,均不损害、影响或限制债权人依有关法律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应享有的一切权益和权利,也不应视为债权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不影响债务人在本合同项下承担的任何义务。三、 因债务人未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而引起诉讼或其他法律纠纷的,则债权人所支付的实现债权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在诉讼或仲裁期间,债务人不得以解决争议为由拒不履行义务,本合同项下不涉及争议的部分仍须履行。四、 因订立和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印花税、契税、律师费、公证费等费用由债务人承担。五、 如本合同经各方当事人自愿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的,若主债务人违约,则主篇十:个人短期借款合同个人短期借款合同合同编号:签订日期:甲方:乙方:丙方:第一条贷款贷款金额:见本合同第九条。贷款用途:见本合同第九条。 贷款期限:见本合同第九条。 实际贷款金额和起止日期在本合同约定范围内以个人贷款出账凭证为准。 贷款利率本合同项下人民币贷款利率以第九条约定为准,按借款的实际天数计息,日利率=年利率/360。(1)合同已签订贷款发放前,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调整的,乙方按调整后的基准利率依本合同第条约定的浮动方式对本合同约定利率进行相应调整,并按调整后的利率发放贷款。(2)贷款期内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调整的,对于约定的还款方式为分期还款(包括等额还本付息法和等本还款法)的贷款,乙方按调整后的基准利率依本合同第条约定的浮动方式对本合同约定的利率进行相应调整;对于约定的还款方式为非分期还款的贷款,乙方按调整后的基准利率依本合同第条约定的浮动方式对本合同约定利率按年进行调整。约定的调整方式为按月进行调整的,调整日为基准利率调整日后的第一个结息日。约定的调整方式为按季度进行调整的,调整日为贷款发放月每顺延三个月的结息日。约定的调整方式为按年进行调整的,每年调整日为贷款发放月年度对应月份的结息日。遇基准利率多次调整的,乙方按调整日最新的基准利率进行相应调整。如果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基准利率浮动范围,使得上述约定的贷款利率低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下限时,则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调整为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下限。(3)国家变更利率确定方式、调整方式和计息方法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4)上述利率调整乙方不再另行通知甲方。每月结息日为贷款发放日的对应日,贷款发放日如为29、30、31日的,结息日为每月28日,但合同项下贷款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到期还本的,贷款结息日为每月 20日。双周供贷款首个结息日为贷款发放日后第14日,以后结息日为前一结息日后第14日。贷款最终到期日为最后一次结息日,利随本清。第二条贷款的发放乙方在贷款发放前有权审查下列事项,并根据审查结果决定是否发放贷款,此类审查不构成乙方的义务:(1)甲方是否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妥与本合同项下贷款有关的登记等法定手续;(2)有关的担保合同是否已生效;(3)甲方是否已付清与本合同有关的费用;(4)甲方是否满足了乙方要求的贷款条件;(5)甲方及担保人民事行为能力和经济状况是否发生不利变化;(6)甲方还款意愿和担保人担保意愿是否发生变化;(7)甲方是否发生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情形;(8)贷款用于购房的,甲方是否已支付购房的首期款本合同项下贷款甲方应委托乙方将贷款资金发放后直接支付至实际收款人账户,贷款发放前甲方应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交易资料和凭证,乙方有权审核甲方提款申请及所附资料是否符合本合同约定并决定是否发放贷款。如甲方申请以自主支付方式发放贷款的,需另行征得乙方同意。贷款发放后,乙方有权对贷款的使用、贷款资金去向进行监管,甲方应予以配合。采用甲方自主支付方式发放贷款的,甲方应每季向乙方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乙方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资金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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