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9 1. 140.50
Q77 G昌
和国国家标准TI: ....,.、中华人民
GB 16895.21-2011月EC 60364-4-41 : 2005
代替 GB 16895.21-2004
低压电气装置
第 4-41 部分:安全防护 电击防护
Low-voltage electrical installations-一
Part 4-4 1 : Protection for safety-Protection against electric shock
(IEC 60364-4-41: 2005 , IDT)
2011-12-30 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12-12-01 实施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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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6895.21-20门/IEC 60364-4-41 : 2005
目次
前言……........………..................……….........…….........…........................................... 1
410 序言…………………………………………………………………………………………………… E
410. 1 范围·
410.2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性引用文件..
410.3 通用要求..
411 保护
措施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软件质量保证措施下载工地伤害及预防措施下载关于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自动切断电源………..............…………...............………......……….........……. 2
41 1. 1 通则……
41 1. 2 对基本保护的要求.......................…….........…..................…………………………. 3
41 1. 3 对故障保护的要求……………..........................….........……….........………………. 3
41 1. 4 TN 系统.................………·……………………….................…………………………. 4
41 1. 5 TT 系统
41 1. 6 IT 系统………..
41 1. 7 功能特低电压(FELV)
412 保护措施 z 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 8
412. 1 通则…..
412.2 对基本保护和故障保护的要求………………………………………………………........…. 8
413 保护措施:电气分隔………........….........….........……………………….........……………. 10
413. 1 通则........…........................…………....................................……………………. 10
413.2 对基本保护的要求………………........………………….........……….........……………. 10
413.3 对故障保护的要求….........……………………........………….........……………………. 10
414 保护措施 z采用 SELV 和 PELV 特低电压…………………………………………………………四
414. 1 通则……·
414.2 对基本保护和故障保护的要求.................…...........
414.3 SELV 和 PELV 的电源
414.4 对 SELV 和 PELV 回路的要求……........
415 附加保护…................................……...............……………….........……………………. 12
415.1 附加保护 z剩余电流保护器(RCD) ........………...........................………….........…. 12
415.2 附加保护 z 辅助等电位联结………........…..................……...........................……. 13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基本保护的保护措施 ……..........................…………·……........……. 14
附录 B (规范性附录) 阻挡物和置于伸臂范围之外的保护措施…......... ................................. 15
附录 C (规范性附录) 适用于由熟练的或受过
培训
焊锡培训资料ppt免费下载焊接培训教程 ppt 下载特设培训下载班长管理培训下载培训时间表下载
的人员操作或管理的电气装置的保护措施…… 17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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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6895.21-2011月EC 60364-4-41 : 2005
前言
本部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GB 16895((建筑物(低压)电气装置》分为 5 个部分:
一一第 1 部分:基本原则,一般特性的评估和定义;
第 4 部分:安全防护;
一一第 5 部分: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
---第 6 部分:检验;
一一第 7 部分: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
本部分是 GB 16895 的第 4 部分安全防护中的第 4-41 部分。
本部分按照 GB/T 1. 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代替 GB 16895.21-2004((建筑物电气装置第 4-41 部分 z安全防护 电击防护》。
本部分与 GB 16895.21-2004 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z
将部分术语与 GB/T 17045 ((电击防护 装置和设备的通用部分))(idt IEC 61140)标准的术语
协调一致;
一一在完整的保护措施基础上进行合理的编排(即将正常运行情况下的直接接触防护措施和故障
情况下的间接接触防护措施进行适当的有效组合) ;
一一修改 GB 16895.21一2004 中的部分要求;
一一-澄清 TT 系统对切断电源的要求(见 41 1. 5);
←一一进一步充实对 IT 系统的有关要求(见 41 1. 6);
一一采用自动切断电源作为保护措施时,对特定条件下采用 30 mA 的剩余电流保护器作为插座回
路的附加保护提出要求(见 41 1. 3.3) 。
本部分等同采用 IEC 60364-4-41: 2005((低压电气装置 第 4-41 部分:安全保护一一电击防护》标
准。本部分与 IEC 60364-4-41: 2005 相比,章条编号完全一致,技术内容完全相同,但做了以下编辑性
修改:
用小数点符号" "代替小数点符号",";
一一←删去了 IEC 标准的"前言"。
本部分由全国建筑物电气装置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05)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负责起草单位 z 中机中电设计研究院。
本部分起草人:黄妙庆、王厚余。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z
一一-GB 14821. 1-1993;
一一-GB 16895.21-2004 0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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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 序言
GB 16895((低压电气装置》系列标准第 4-41 部分规定了对电气装置电击防护的要求。本部分是以
GB/T 17045 ((电击防护 装置和设备的通用部分))(idt IEC 61140)为依据编制的人体和家畜的基本电
气安全标准。 GB/T 17045 是对电气装置和设备或该两者间的协调配合规定通用的基本原则和要求的
标准。
根据 GB/T 17045. 电击防护的基本原则是危险的带电部分必须不可触及,而可触及的可导电部分
在正常情况下或在单一故障的情况下必须不带危险电位。
根据 GB/T 17045 标准的 4.2.在正常条件下的保护采用基本保护措施,而在单一故障条件下的保
护采用故障保护措施。此外,电击防护也可采用加强型保护措施,这种措施在正常条件下和单一故障条
件下均能起保护作用。
E
本部分为电击防护安全出版物汇编中之一。
在 GB 16895.21一2004 版本中:
一一正常条件下的电击防护称直接接触防护(本部分改称基本保护) ;
一一故障条件下的电击防护称间接接触防护(本部分改称故障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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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压电气装置
第 4-41 部分:安全防护 电击防护
410.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电击防护的基本要求,包括对人体和家畜的基本保护(直接接触防护)和故障保护(间
接接触防护)。此外,还按外界影响条件规定了对上述要求的应用和配合。
本部分还规定了特定的情况下采用附加保护的要求。
410.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7251. 1 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第 1 部分 z 型式试验和部分型式试验 成套设备
。EC 60439-1:1999 ,IDT)
GB/T 13381(所有部分) 电气安装用导管的技术要求(lEC 60614(所有部分))
GB 16895.3-2004 建筑物电气装置第 5-54 部分 z 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 接地配置、保护导
体和保护联结导体(lEC 60364-5-54: 2002 , IDT)
GB 16895. 6 建筑物电气装置 第 5 部分 z 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 第 52 章 z 布线系统
(lEC 60364-5-52: 1993 , IDT)
GB/T 16895.23 低压电气装置 第 6-61 部分 z检验一一一初检(lEC 60364-6-61:2001 , IDT)
GB/T 17045 电击防护 装置和设备的通用部分(lEC 61140: 2001 , IDT)
GB/T 18379 建筑物电气装置的电压区段(lEC 60449: 1973 , IDT)
GB/T 19215(所有部分〉 电气安装用电缆槽管系统(lEC 61084(所有部分))
GB/T 20041(所有部分〉 电气安装用导管系统(lEC 61386(所有部分》
IEC 61558-2-6 电力变压器、电源装置和类似产品的安全 第 7 部分 z一般用途安全隔离变压器
的特殊要求 (Safety of power transformers , power supply units and similar-Part 2-6: Particular re-
quirements for safety isolating transformers for general use)
IEC Guide 104:安全出版物的编写及基础安全出版物和多专业共用安全出版物的应用导则 (The
preparation of safety publications and the use of basic safety publications and group safety publica-
tions)
410.3 通用要求
410.3.1 除另有注明者外,本部分中的电压系指如下的电压 z
一一交流电压方均根值(r. m. s.);
一一无纹波直流电压。
按习惯的定义,无纹波是指纹波电压方均根值不超过直流分量的 10% •
410.3.2 保护措施应包括 z
一一基本保护措施和独立的故障保护措施的适当组合 p或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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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有基本保护和故障保护的加强保护措施。
附加保护是指在某种外界影响条件下和在某种特殊场所(见 GB 16895 系列标准中相应的第 7 部
分)内保护措施的组成部分。
注,:对于特殊用途的保护措施,允许不遵循本条所表达的理念(见 410.3.5 和 410.3. 肘。
注 2: 加强绝缘即是加强保护措施的一例。
410.3.3 电气装置的每个部分应按外界影响条件分别采用一种或多种保护措施。
通常允许采用下列保护措施:
自动切断电源(411);
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412);
向单台用电设备供电的电气分隔(413);
一一特低电压(SELV 和 PELV) (414) 。
在设备的选择及安装中,应考虑上述电气装置保护措施的要求。
对于特殊电气装置,应满足 410.3.4~410.3.9 的要求。
注 2 在电气装置中最常用的保护措施是自动切断电源。
410.3.4 对于特殊的装置或场所,应采用 GB 16895 系列标准中第 7 部分规定的特殊保护措施。
410.3.5 附录 B 中规定的保护措施,即采用阻挡物和置于伸臂范围之外的保护措施,应只用于由下列
人员才可接近的装置:
一二熟练技术人员或受过培训的人员;或
-一在熟练技术人员或受过培训的人员的监督下的人员。
410.3.6 附录 C 中所规定的保护措施是:
一一非导电场所;
不接地的局部等电位联结;
向多台用电设备供电的电气分隔。
上述保护措施只有在熟练技术人员或受过培训人员的操作或管理下的电气装置才能使用,以杜绝
未经许可的变动。
410.3.7 当不能满足对保护措施的某些要求时,应增加辅助保护措施,以获得所要求同等程度的安全
效果。
注:此规则的应用例子见 41 1. 7.
410.3.8 同一电气装置或该装置的一部分,以及电气设备本身所采用不同保护措施相互之间不应存在
不利影响,即其中某一保护措施的失效不应降低其他保护措施的有效性。
410.3.9 下列部分可以不采用故障保护(间接接触防护)措施 z
附设在建筑物上,且位于伸臂范围之外的架空线绝缘子的金属支架。
一一架空线钢筋混凝土电杆内触及不到的钢筋。
尺寸很小(约小于 50 mmX 50 mm) ,或因其部位不可能被人抓住或不会与人体部位有大面积
的接触,而且难于连接保护导体或即使连接,其连接也不可靠的外露可导电部分。
注:上述例子有螺栓、绑钉、名牌和电缆夹子。
符合 412 要求的敷设线路的金属管或用于保护设备的金属外护物。
411 保护措施:自动切断电源
411. 1 通则
采用自动切断电源作为保护措施时要求 z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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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带电部分采用符合附录 A 要求的基本绝缘、遮拦或外护物作为基本保护;及
采用保护等电位联结和符合 41 1. 3~41 1. 6 要求的并且在故障情况下自动切断电源作为故障
防护。
注 1 :采用此保护措施时,也可使用 E 类设备。
当有具体规定时,可采用符合 415.1 要求的额定剩余电流动作值不超过 30 mA 的剩余电流保护器
(RCD)作附加保护措施。
注 2: 剩余电流监测器(RCM)不是保护电器,但是可用于监测电气装置的剩余电流,当剩余电流超过预定值时,
RCM 就发出音响信号或音响信号和可视信号。
41 1. 2 对基本保护的要求
所有电气设备应符合附录 A(条件合适时可为附录 B)所述的基本保护(直接接触防护)措施之一。
411.3 对故障保护的要求
41 1. 3. 1 保护接地和保护等电位联结
41 1. 3. 1. 1 保护接地
外露可导电部分应按 41 1. 4~41 1. 6 所述的各种系统接地型式的具体条件,与保护导体连接。
可同时触及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单独地、成组地或共同地连接到同一个接地系统。
保护接地的导体应符合 GB 16895.3 的规定。
每一回路应具有连接至相关的接地端子的保护导体。
41 1. 3. 1. 2 保护等电位联结
每个建筑物内的接地导体、总接地端子和下列可导电部分应实施保护等电位联结:
进人建筑物的供应设施的金属管道,例如燃气管、水管等;
在正常使用时可触及的装置外可导电结构、集中供热和空调系统的金属部分;
一一便于利用的钢筋棍凝土结构中的钢筋。
从建筑物外进入的上述可导电部分,应尽可能在靠近人户处进行等电位联结。
保护等电位联结的导体应符合 GB 16895.3 的规定。
通信电缆的金属护套应作保护等电位联结,这时应考虑通信电缆的业主或管理者的要求。
41 1. 3. 2 在故障情况下的自动切断电源
41 1. 3. 2. 1 除 41 1. 3.2.5 和 41 1. 3. 2. 6 规定的要求外,如在有关回路或设备内的线导体和外露可导电
部分或保护导体之间发生阻抗可忽略不计的故障,保护电器应在 41 1. 3. 2. 2 、 41 1. 3. 2. 3 或 41 1. 3. 2. 4
所要求的切断电源时间内自动切断该回路或设备的线导体。
注 1 :在公共电网的配电、发电和输电系统内,其切断电源的时间允许比本条所规定的时间更长,
注 2: 在 GB 16895 系列标准第 7 部分中的特殊装置或场所内,其切断电源的时间可能要求更短。
注 3: 在 IT 系统内发生第一次故障时(见 41 1. 6. 1),通常不要求自动切断电源。发生第一次故障后切断电源的要
求详见 41 1. 6.4 ,
41 1. 3. 2. 2 对于不超过 32 A 的终端回路,其最长的切断电源的时间见表 41. 1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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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6895.21-20门/IEC 60364-4-41 : 2005
表 41. 1 最长的切断时间
系统
50 V
400 V
s s s s
a. c. d. c. a. c. d. c. a. c. d. c. a. c. d. c.
TN 0.8 注 1 0.4 5 0.2 0.4 0.1 0.1
TT 0.3 注 1 0.2 0.4 0.07 0.2 0.04 0.1
当 TT 系统内采用过电流保护电器切断电源,且其保护等电位联结连接到电气装置内的所有外界可导电部分时,
该 TT 系统可以采用表中 TN 系统最长的切断电源时间.
Uo :交流或直流线对地的标称电压。
注 1 :切断电源的要求可能是为了电击防护之外的原因.
注 2: 采用剩余电流保护器 (RCD)切断电源的时间要求见 41 1. 4.4 的注、 41 1. 5.3 的注 4 和 41 1. 6.4b)的注。
41 1. 3. 2. 3 在 TN 系统内配电回路和 411.3.2.2 规定之外的回路,其切断电源的时间不允许超过 5 S.
41 1. 3.2.4 在 TT 系统内配电回路和 41 1. 3. 2. 2 规定之外的回路,其切断电源的时间不允许超过 1 S.
41 1. 3.2.5 对于标称电压大于交流 50 V 或直流 120 V 的系统,在发生对保护导体或对地故障时,其
电源的输出电压能在 5 s 以内下降至等于或小于交流 50 V 或直流 120 V.则其自动切断电源的时间要
求可不需满足 411.3.2.2 , 411.3.2.3 或 41 1. 3. 2. 4 的要求。此时,切断电源的要求不是出于电击防护
的考虑。
41 1. 3. 2. 6 如果自动切断电源的时间不能满足 41 1. 3. 2. 1 规定的 41 1. 3.2.2 、41 1. 3. 2. 3 或 41 1. 3. 2.4 的
要求,应按 415.2 的规定采取辅助保护等电位联结措施。
41 1. 3. 3 附加保护
对于下列情况的交流系统,应根据 415. 1 的规定采用剩余电流保护器(RCD)作为附加保护措施:
-一额定电流不超过 20 A.供一般人使用的普通用途的插座 F和
注 z 下列情况可以例外 z
一一在由熟练或受过培训的人员监管下使用的插座,例如在一些商业或工业场所内装用插座 s或
--接用特殊设备的特殊插座.
一一额定电流不超过 32 A 的户外移动式设备。
41 1. 4 TN 系统
41 1. 4. 1 在 TN 系统中,电气装置的接地是否完好,取决于 PEN 或 PE 导体对地的可靠有效连接。如
果电气装置的接地是设置在公用电源系统或其他电源系统中,则该电源系统的工作人员应承担电气装
置外部条件有关的电气责任。
注 s 上述电气安全要求举例如下 2
一-PEN 线应多点接地,并应尽量减少 PEN线中断的危险 F
一一-RB /RE :::;;;;50/ n~50 V
式中 z
RA 一一外露可导电部分的接地极和保护导体的电阻之和,单位为欧(0);
It>n一-RCD 的额定剩余动作电流,单位为安(A) 。
注, :如果故障点阻抗并非可忽略不计,仍可实现故障保护。
注 2: 如 RCD 之间需具有保护动作的选择性,详见 GB 16895.4 中 535.3 ,
注 3: 如果 RA 未知,可用 Zs 代替。
注 4: 满足表 41. 1 规定的切断电源时间要求的预期剩余故障电流,显著大于 RCD 的额定剩余动作电流 It>n (通常
为 5It>n) 。
41 1. 5. 4 采用过电流保护电器时,应满足下列条件:
Zs X 1. ~ U o
式中:
Zs 一一故障回路的阻扰,单位为欧(0) ,它包括下列部分的阻抗 z
一→一电源;
一一电源至故障点的线导体;
一一外露可导电部分的保护导体 E
接地导体;
电气装置的接地极;和
电源的接地极。
1. 一-在 41 1. 3. 2. 2 或 41 1. 3. 2. 4 规定的时间内能使切断电器自动动作的电流,单位为安 (A) 。
U。 交流或直流线对地标称电压,单位为伏 (V) 。
41 1. 6 IT 系统
41 1. 6. 1 在 IT 系统中,带电部分应对地绝缘或通过一足够大的阻抗接地。接地点可在系统的中性点
或中间点,也可在人工中性点。如果在系统频率下人工中性点的阻抗足够大,后者可直接接地。如果没
有中性点或中间点,可将一线导体通过一个大阻抗接地。
在发生带电导体对外露可导电部分或对地的单一故障时由于故障电流小,如能满足 41 1. 6. 2 规定
的条件,则按 41 1. 3.2 自动切断电源是不必要的。但应采取措施避免同时出现两个故障,以避免发生人
体同时接触不同电位的外露可导电部分而产生有害的病理生理效应的危险。
注:为了减小过电压或衰减电压振荡,可能需要通过阻抗或人工中性点接地,这种接地的特性宜与装置的具体要求
相适应。
41 1. 6. 2 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单独地、成组地或共同地接地。
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二交流系统 RAXld~50 V;
一一直流系统 R A X Id~三 120 V。
式中:
RA ←一外露可导电部分的接地极和保护导体的电阻之和,单位为欧(0);
Id 一一发生第一次接地故障时,在线导体和外露可导电部分之间的阻抗可忽略不计的情况下的故
障电流,单位为安(A) ; Id 值考虑了泄漏电流和电气装置的总接地阻抗。
41 1. 6. 3 IT 系统可以采用下列监视器和保护电器 z
一一绝缘监视器CIMD);
6
一一剩余电流监视器(RCM) ;
一一绝缘故障定位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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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电流保护器;
一一剩余电流保护器(RCD) 。
注:如果采用 RCD作保护,在发生第一次故障时,由于容性泄漏电流的原因不能排除 RCD 的误动作,
411. 6. 3. 1 为了提高供电的连续性而采用 IT 系统时,应设置绝缘监视器以检测第一次带电部分与外
露可导电部分或与地之间的故障。此绝缘监视器应发出音响信号和(或〉一直持续到故障被消除为止的
可视信号。
如果同时发出了音响信号和可视信号,允许解除音响信号。
注:建议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消除第一次故障。
41 1. 6.3.2 除装用保护电器是为了在发生第一次接地故障时即切断电源的情况外,可采用 RCM 或绝
缘故障定位系统来显示第一次带电部分与外露可导电部分或与地之间的故障。此绝缘监视器应连续发
出音响和(或)一直持续到故障被消除为止的可视信号。
如果同时发出音响和可视信号,允许解除音响信号,但视觉报警应一直持续到故障被消除为止。
注:建议在尽量短的时间内消除第一次故障。
41 1. 6. 4 发生第一次故障后在不同带电部分又发生第二次故障时,自动切断电源的条件应按如下
要求:
a) 当所有外露可导电部分通过保护导体连接到同一接地系统时,其自动切断电源条件与 TN 系
统的情况相似,即应满足下列条件:
如果交流系统的中性导体和直流系统的中间导体不配出时
2I. X ZsζU
或,如果配出中性导体或中间导体时
2I. X Zs'ζ Uo
式中:
U。一一线导体与中性导体(或中间导体)之间的标称交流电压或直流电压,单位为伏(V) ;
U 线导体之间的标称交流电压或直流电压,单位为伏(V) ;
Zs 包括线导体和保护导体在内的故障回路的阻抗,单位为欧(0) ;
Zs'-一包括中性导体和保护导体在内的故障回路的阻扰,单位为欧(0) ;
I. 按 41 1. 3.2.2 中对 TN 系统规定的时间内或按 41 1. 3. 2. 3 规定的时间内,使保护电器
动作的电流,单位为安 (A) 。
注,: 41 1. 3.2.2 的表 41. 1 中对 TN 系统规定的时间也适用于配出或不配出中性导体或中间导体的 IT 系统。
注 2: 上述公式中的系数 2 考虑了同时发生两个故障,且两个故障可能发生在不同的回路内的情况。
注 3: 宜考虑最严重情况下的故障回路阻抗值,例如当一个故障发生在电源的线导体上,同时另一个故障发生在回
路中用电设备的中性导体上时的故障回路阻抗值.
b) 当外露可导电部分成组地或单独地接地时,其条件如下 z
RA X I. < 50 V
式中 z
RA 一一外露可导电部分的接地极和保护导体的电阻之和,单位为欧(0) ;
I. 一一按 41 1. 3. 2. 2 的表 4 1. 1 中用于 TT 系统或 41 1. 3. 2. 4 规定的时间内,能使切断电器
自动动作的电流,单位为安(A) 。
注 4: 当采用剩余电流保护器(RCD)来满足 b)项要求时,为按表 41. 1 规定满足 TT 系统切断电源的时间要求,可
能要求预期的剩余电流显著大于装用的 RCD 的额定剩余动作电流 IAn (通常为 5IAn )。
41 1. 7 功能特低电压 (FELV)
41 1. 7.1 通则
由于功能上的原因使用了标称电压不超过交流 50 V 或直流 120 V,但不能满足 414 中有关 SEL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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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 PELV 的所有要求,而且也不需要采用 SELV 或 PELV 时,应采用 41 1. 7. 2 和 41 1. 7. 3 所述的辅助
措施,以保证基本保护和故障保护。这种组合的保护措施称为 FELV.
注:例如回路中含有对较高电压的回路不具备充分绝缘的设备(例如变压器、继电器、遥控开关、接触器)时,这种情
况是可能遇到的.
41 1. 7.2 对基本保护的要求
基本保护应由以下措施之一来实现:
采用符合附录 A.1 中适应电源一次回路标称电压的基本绝缘 F
一二装设符合附录A. 2 的遮拦或外护物。
411.7.3 对故障保护的要求
当一次回路采用 41 1. 3-411. 6 规定的自动切断电源的保护措施时,应将 FELV 回路中的设备外
露可导电部分与电源一次回路的保护导体连接。
41 1. 7.4 电源
FELV 系统的电源应是绕组之间至少采用简单分隔的变压器,或是符合 414. 3 要求的电源。
注:如果 FELV 系统经一设备由较高电压的系统供电,但该设备在较高电压和 FELV 系统之间不具备至少为简单
分隔的条件(例如自藕变压器、电位器、半导体器件等设备) ,则其输出回路只能视为输入困路的延伸,而且
FELV 回路宜由装设在输入回路上的保护措施予以保护。
41 1. 7.5 插头和插座
FELV 系统的插头和插座应符合下列要求:
插头不可能插入其他电压系统的插座;
一-插座不可能被其他电压系统的插头插入;
一一插座应具有保护导体的接点。
412 保护措施: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
412. 1 通则
412. 1. 1 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用作保护措施时,要求:
一一基本保护藉基本绝缘来实现,故障保护藉附加绝缘来实现;或
一一基本保护和故障保护两者都藉在带电部分和可触及部分之间的加强绝缘来实现。
注 2 本措施用以防止电气设备的可触及部分因基本绝缘故障而出现危险电压。
412. 1. 2 除 GB 16895 系列标准第 7 部分规定的一些限制外,采用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的保护措施适
用于所有场合。
412. 1. 3 当将此种保护措施用作唯一的保护措施时(即整个装置或回路全部由具有双重绝缘或加强绝
缘的设备组成的) ,应认定该装置或回路在正常使用中是处在有效的监管下,不可能因被改动而降低保
护措施的有效性。所以,此保护措施不得采用于含有插座的回路内,也不得采用于使用者未经监管人员
许可随意增加电气设备的场所。
412.2 对基本保护和故障保护的要求
412.2.1 电气设备
当完整的电气装置或电气装置的一部分采用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的保护措施时,所使用的电气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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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应符合下列条款中之-.
一-412.2. 1. 1;
一-412.2. 1. 2 和 412.2.2;
412.2. 1. 3 和 412.2.2 0
412.2.1.1 电气设备应是下列类型的,其型式试验和标志应遵循相关的标准:
具有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的电气设备(ll 类设备) ;
-一一在相关的产品标准中标明它等效于 E 类电气设备,例如全绝缘的成套电气设备(见 GB 725 1)。
注 2 按 I配E配C6阳
4们12.2. 1. 2 对只具有基本绝缘的设备,在电气装置的安装过程中应增设附加绝缘,使其具有与
412.2. 1. 1 的设备相同的安全等级,并符合 412.2.2. 1~412.2.2.3 的要求。
注:在外护物的外面和里面的明显易见处宜以符号豆豆标识。 IEC 60417-50以DB:2002-1呻护接地。
412.2. 1. 3 对于带电部分未加绝缘的的电气设备,如果由于结构上的原因不便于采用双重绝缘,在电
气安装过程中应增设加强绝缘,使其具有与 412.2. 1. 1 所述设备相同的安全等级,并符合412.2.2.2 和
412.2.2.3 的要求。
注:在外护物的外面和里面的明显易见处宜以符号豆豆标识。见 IEC6阳7-5川保护接地。
412.2.2 外护物(外壳)
412.2.2. 1 对于准备好投入工作的电气设备,如果其带电部分只用基本绝缘与所有可导电部分相隔
开,则该设备应置于保护等级至少为 IPXXB 或 IP2X 的绝缘外护物内。
412.2.2.2 应符合下列要求:
绝缘外护物不应被可引人电位的可导电部分穿通;及
绝缘外护物不应含有用绝缘材料制作的螺栓或其他固定部件,因这种物件在安装和维护时需
要或易被拆卸。如果它被金属的螺栓或其他安装部件替代将可能降低外护物的绝缘功能。
当有机械连接件必须穿过绝缘外护物时(例如内置器件的操作手柄) ,则宜使此连接件的设置不致
降低故障时的电击防护功能。
412.2.2.3 当绝缘外护物有不用工具或钥匙能打开的盖或门时,盖或门打开时能触及的所有可导电部
分应设在防护等级不低于 IPXXB 或 IP2X 的绝缘遮栏后面,以防止人员无意识地触及该可导电部分。
该绝缘遮栏应只能用工具才能挪动。
412.2.2.4 绝缘外护物内的可导电部分不应连接保护导体。但是,对于需要穿过该外护物的用于其他
电气设备的保护导体(其电源回路也穿过该外护物) ,则应予以通过。在外护物内,这种保护导体及其端
子应该当作带电导体加以绝缘,其端子应按 PE 端子予以标识。
除设备技术说明书中另有规定者外,外露可导电部分和中间部分不应连接保护导体。
412.2.2.5 在按本条保护措施设置外护物后不应对设备的操作产生不利的影响。
412.2.3 安装
412.2.3.1 按 412.2. 1 的规定进行设备安装(将设备固定住,将导体连接等)时,不应降低设备说明书
规定的设备本身具有的保护功能。
412.2.3.2 除按 412. 1. 3 执行的情况外, II 类设备的电源回路内应配置有回路保护导体,该导体应敷
设到线路的每一点和每个附件以便进行连接。
注:此要求考虑了用户使用 I 类设备取代 E类设备的可能性。
412.2.4 布结系统
412.2.4.1 符合 GB 16895.6 中安装的布线系统可认为满足 412.2 的要求,如果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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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线系统的额定电压不应小于系统的标称电压,并至少为 300/500 V;及
一一基本绝缘的足够的机械保护功能系采用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来实现 z
a) 非金属护套的电缆 z或
b) 线路敷设在符合 IEC 61084 系列标准的非金属线槽或槽盒内,或符合 IEC 60614 或 IEC 61386
系列标准的非金属导管内。
注 1 :电缆的产品标准中禾规定其耐冲击电压能力,但规定了电缆系统的绝缘应至少满足 GBjT 17045 标准中对于
加强绝缘的要求。
注 2: 这些布线系统不宜用配阳川172 中的符号口和 IEC 6041问ω 中的符号豆豆来标识。
413 保护措施:电气分隔
413. 1 通则
413. 1. 1 电气分隔是一种保护措施,在此措施中:
一一基本保护是按附录 A 的规定在带电部分上复以基本绝缘或安装遮拦或外护物;
一一故障保护是将被分隔回路与其他回路和与地之间做简单分隔。
413. 1. 2 此种保护措施只能用于由满足简单分隔要求的不接地的电源供电给一台用电设备的情况,但
413. 1. 3 允许的例外情况除外。
注:采用这一保护措施时,特别重要的是基本绝缘是否满足产品标准的要求。
413. 1. 3 当由一个简单分隔的不接地的电源供电给多台用电设备时,应满足附录 C 中 C.3 的要求。
413.2 对基本保护的要求
所有用电设备应满足附录 A 中的一项基本保护的要求,或满足 412 中保护措施的要求。
413.3 对故障保护的要求
413.3. 1 应按 413.3.2~413.3. 6 的规定来实现电气分隔的保护作用。
413.3.2 被分隔回路的电源应至少是一个简单分隔的电源,被分隔回路的电压不得超过 500 V 。
413.3.3 在被分隔回路带电部分的任一点上不应与其他回路的带电部分、地以及保护导体相连接。
为确保电气上的分隔,不同回路之间应具有基本绝缘。
413.3.4 被分隔回路内的软电缆和护套电线,其可能遭受机械损伤的线段应全部是明露可见的。
413.3.5 建议将被分隔回路与其他回路分开敷设,被分隔回路应采用无金属外皮的多芯电缆、穿绝缘
套管、绝缘线槽或绝缘槽盒的绝缘电线,这时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一被分隔回路的额定电压不低于其他回路中最高的标称电压;
一一每个回路具有过电流保护。
413.3.6 被分隔回路的可导电部分不得与地或其他回路保护导体及外露可导电部分连接。
注:如果被分隔回路的外露可导电部分易于被有意或元意地与其他回路的外露可导电部分接触,则电击防护不再
仅靠电气分隔来实现,还要依靠其他回路的外露可导电部分的电击防护措施来实现。
414 保护措施:采用 SELV 和 PELV 特低电压
414. 1 通则
414. 1. 1 特低电压作为保护措施包含有如下两种不同的特低电压系统:
SEL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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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PELV。
这一保护措施要求:
一-一限制 SELV 或 PELV 系统的电压,使其不超过电压区段 I 的上限值,即交流 50 V 或直流
120 V (参见 GB/T 18379) ;和
一-在 SELV 或 PELV 系统与非 SELV 和 PELV 回路的所有其他回路之间作保护分隔,在 SELV
或 PELV 系统与其他 SELV 或 PELV 系统之间设置基本绝缘 z和
一一在特低电压系统和地之间设置基本绝缘,这一要求仅限于 SELV。
414. 1. 2 按 414 规定采用的 SELV 和 PELV 是可用于所有情况的保护措施。
注 2 在 GB 16895 系列标准第 7 部分中,在某些情况下将特低电压的上限值规定为比交流 50 V或直流 120 V 更低
的值.
414.2 对基本保护和故障保护的要求
在下列情况下可认为己实现了基本保护和故障保护的要求 z
一一系统的标称电压不超过电压区段 I 的上限值;
一→特低电压系统的电源是符合 414.3 规定的电源中的一种;
一-满足 414.4 规定的要求。
注,:如果特低电压系统经一电气设备自较特低电压高的电压系统供电,两系统间虽至少实现了简单分隔,但不能
满足 414.3 规定的 SELV 和 PELV对电源的要求,这时可按 FELV 的要求来实施,见 41 1. 7,
注 2: 由半导体变换器产生的特低电压回路的直流电压(参见 IEC 60146-2) ,在变换器内需由一交流电压回路来给
整流堆供电.由于物理方面的原因,此交流电压虽高于直流电压,但这一内部交流回路不能视为本条文意义
上的较高电压回路,而在内部交流回路和外部较高电压交流回路之间则要求设置保护分隔.
注 3: 在内有蓄电池的直流系统内,视蓄电池类型的不同,蓄电池的充电电压和浮克电电压大于其标称电压。这一
情况的出现并不要求在本条规定之外再增加保护措施.蓄电池的充电电压最大不宜超过交流 75 V 或直流
150 V,可按 IEC 61201: 1992 中表 1 的数据视环境条件而定.
414.3 SELV 和 PELV 的电源
下列电源可用于 SELV 和 PELV 系统 z
414.3. 1 符合 IEC 61558-2-6 标准的安全隔离变压器。
414.3.2 安全等级等同于符合 414.3.1 规定的安全隔离变压器的电流源(例如绕组具有等同隔离功能
的电动发电机组)。
414.3.3 电化学电源(例如蓄电池〉或其他独立于较高电压回路的电源(例如内燃机发电机组)。
414.3.4 某些符合相应标准的电子器件采取了措施以确保即使其内部发生故障,其输出端子上的电压
也不可能超过 414. 1. 1 规定的电压值。允许在这种器件的出线端子上出现较高电压,但需确保当人体触
及带电部分或当带电部分与外露可导电部分间发生故障时,出线端子上的电压能立即下降至 414. 1. 1 规
定的值或更低值。
注,:这种器件的例子有绝缘测试设备和绝缘监视器.
注 2: 当在电源的出线端子上出现较高电压,如果用内阻至少为 3000 n 的电压表测得出线端子上的电压符合
414. 1. 1 规定的限值内,则可认为该电源仍符合本条的要求.
414.3.5 低压供电的移动式电源,例如安全隔离变压器或电动发电机组,其绝缘应按双重或加强绝缘
的要求来选用或安装〈见 412) 。
414.4 对 SELV 和 PELV 回路的要求
414.4.1 SELV 和 PELV 回路应具有 z
一一带电部分与其他 SELV 或 PELV 回路间的基本绝缘 z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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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非 SELV 或 PELV 的其他回路带电部分间的保护分隔,这时可采用双重或加强绝缘,或基
本绝缘加上按其中最高电压设置的保护屏蔽。
SELV 回路的带电部分与地间应具有基本绝缘。
PELV 回路和(或)由 PELV 回路供电的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可以接地。
注 1 :诸如继电器、接触器、辅助开关之类的电气设备的带电部分和较高电压回路之间或和 FELV 回路之间特别需
要采取分隔措施。
注 2: PELV 回路的接地可籍与地的连接或籍与电源本身接地的保护导体的连接而实现。
414.4.2 SELV 和 PELV 回路布线系统与至少具有基本绝缘的其他回路的带电部分间的保护分隔可
籍下列方式之一来实现:
→一-SELV 和 PELV 的回路导体除具有基本绝缘外还应具有绝缘护套,或应将它置于绝缘的外护
物内;
SELV 和 PELV 的回路导体应用接地的金属护套或接地的金属屏蔽物与电压高于电压区段
I 的回路导体隔开;
SELV 和 PELV 的回路导体可与高于电压区段 I 的回路导体共处于一多芯电缆或导体组内,
但 SELV 或 PELV 导体应按其中最高的电压加以绝缘;
一一与 SELV 和 PELV 的回路作电气分隔的其他回路的布线应符合 412.2.4.1 的规定;
一一将 SELV 和 PELV 回路与其他回路拉开距离。
414.4.3 SELV 和 PELV 系统内的插头和插座应符合下列要求:
插头应不能插入其他电压系统的插座内;
一一插座应不能被其他电压系统的插头插入;
SELV 系统的插头和插座不应具有保护线的接点。
414.4.4 SELV 回路内的外露可导电部分不得与地、保护导体以及其他回路的外露可导电部分作电气
连接。
注:如果 SELV 回路的外露可导电部分易于被有意或元意地与其他回路的外露可导电部分接触,则电击防范不再
仅依靠 SELV 来实现,还要依靠其他回路外露可导电部分的电击防护措施来实现。
414.4.5 如果 SELV 和 PELV 回路的标称电压超过交流 25 V 或直流 60 V,或电气设备被液体浸没,
这时应采用下列的一种基本保护 z
符合附录 A 中 A.1 的绝缘;
一一符合附录 A 中 A.2 要求的遮拦或外护物。
在正常的干燥环境内不必为下列特低电压回路设置基本保护 z
一一标称电压不超过交流 25 V 或直流 60 V 的 SELV 回路;
一一标称电压不超过交流 25 V 或直流 60 V 的 PELV 回路,其外露可导电部分和(或)带电部分通
过保护导体与总接地端子相连通。
在所有情况下,如果标称电压不超过交流 12 V 或直流 30 V , SELV 或 PELV 系统不要求设置基本
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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