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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藏族地区土司制度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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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藏族地区土司制度概述 四���藏族地区土司制度概述 都 淦 土司制度是我 国历 史上封建王朝在少数民族地区 , 通过分封地方首领世袭官职 , 以 统治当地人民的一种政治制度 。 四川藏族地区在元 、 明 、 清时期曾比较普遍地设置了土 司 , 清代 以后尽管多次推行 “改土归流” , 而多数土司却未能废掉 , 成为解放前我国少 数民族中保存土司较多的地区 。 本文根据有关文献记载和实地调查材料 , 对四川藏族地 区土司的设置 , 封建王朝和诸土司的关系 、 土司统治地区的社会经济结构与政治制度 , 作一个粗浅的概述 。 一 、 四...

四川藏族地区土司制度概述
四���藏族地区土司制度概述 都 淦 土司制度是我 国历 史上封建王朝在少数民族地区 , 通过分封地方首领世袭官职 , 以 统治当地人民的一种政治制度 。 四川藏族地区在元 、 明 、 清时期曾比较普遍地设置了土 司 , 清代 以后尽管多次推行 “改土归流” , 而多数土司却未能废掉 , 成为解放前我国少 数民族中保存土司较多的地区 。 本文根据有关文献记载和实地调查 材料 关于××同志的政审材料调查表环保先进个人材料国家普通话测试材料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四查四问剖析材料 , 对四川藏族地 区土司的设置 , 封建王朝和诸土司的关系 、 土司统治地区的社会经济结构与政治制度 , 作一个粗浅的概述 。 一 、 四川藏族地区土司的设置 元代以前 , 封建王朝曾经在藏族地区建立了一些羁糜州 、县 , 这只是土司 制度 的雏 形 , 而正式设置土司 , 始于元代 。 公元 ! ∀ # 年 ∃ 元宪宗二年 % , 元军分 三 路 进 攻 在今云南的大理 国 , 今阿坝州 、 甘孜州及原雅州所辖等藏族地区 , 已为元朝军事力量所控 制 。 ! & ∋年 ∃ 至元六年 % , 元朝中央设宣政院 , 统管全国佛教寺院和藏族 地 区 , 对 菠 族上层嗽嘛和地方首领 , 均授以封号和世袭官职 , 四川藏族地区第一次出现了由封建王 朝正式册封的大批 土司 。 据 《元史 · 百官志 》记载, 如 “碉门、 鱼通 、 黎 、 雅 、 长河 西 、 宁远等处军 民宣抚司” , 即包括今天全 沪定 、 康定 、 乾宁 、 理塘等地 ( “松潘 、 客叠 、 威 、 茂等处军民宣抚司” 包括今阿坝藏区西北部和崛 江 上 游 一 带 , 即松 潘 、 茂 汉 , 理县等地 。 这些地区的土司均直接统属于宣政院。 元朝在藏族地区 还 实 行 “因 其 俗而柔其人 ” � 的统治办法 , 极力推崇嗽嘛教 , 建立起政教合一制度 , 使政 治统 治 与 宗教的特殊作用相结合 , 禁锢着广大藏族人民 。 明朝 “踵元故事” , 承认元朝所封土司 外 , 并 册 封了更多的土司 。 据 《明史 · 土司传 》记载 � 松潘等处军民指挥使司 , 领 安抚司四 、 长官司十六 、 千户所一 , 包括今阿坝藏族大部地区 ! ∀ 长河西 、 鱼通 、 宁远 宣慰使司 , 包括今甘孜藏族地区东部, 即康定 、 乾宁等地 ! # 朵甘卫都指挥使司 , 包括 今甘孜藏区北部德格 、 甘孜等地 ∃ , ∃ ‘%董 卜韩胡宣慰司 , 中心在今宝兴县 , 曾扩张至茂汝 、 理县等地 ! & 天全六番招讨司 , 今夭全 、 护定等地属之 。 清初 , 封建王朝多次对川边用 兵 , 恢复了明代以来对四川藏区的统治。 ∋ #∀年 ( 雍正元年 ) , 又将宁静山及金沙江以 东藏族地区划归四川 , 诸土司由四川总督管辖 , 直接隶属于邻近之府 、 厅 、 州。 据嘉庆 《四川通志 》记载 , 在今甘孜藏区的上司有 � 明正宣慰司 , 下属土千户一员 , 土百户 四十八员 , 即今康定等地 ( ! 德尔格戒宣慰司 , 下属土百户六员 , 辖 境 及 于 德格 、 邓 柯 、 石渠 、 白玉 、 江达等地 ( # 理塘宣抚司 ∃ 正付两员 % , 外辖长官司四 、 土百户二 , 今理塘等地 ( ∋ 巴塘宣抚司 ∃ 正付两员 ( , 外辖土百户七 , 今巴塘 、 德荣 、义敦 、盐井等 地 ( 此外 , 尚有宣慰司二 ) 巴底、 巴旺 ∃今丹巴 % ( 安抚司十二 ) 革什咱 ∃ 即丹东土司 , 今丹巴 % 、 喇滚 ∃今新龙 % 、霍尔竹窝 ∃今炉霍 % 、霍尔章谷 ∃今炉霍 % 、 霍尔孔撤 ∃今 甘孜 % 、霍尔甘孜麻书 ∃今甘孜 % 、霍尔咱 ∃ 今邓柯 % 、 瓦述余科 ∃ 今道孚 % 、春科 ∃今邓 柯 % 、 林葱 ∃今邓柯 % 、上纳夺 ∃今江达 % 、 下瞻对 ∃今新龙 % 。 长官 司 九 ) 纳 林冲 ∃今炉霍 % 、霍尔白利 ∃ 今甘孜 % 、霍尔东科 ∃今甘孜 % 、瓦述更平 ∃今炉霍 % 、瓦述色达 ∃今色达 % 、高 日 ∃今邓柯 % 、上瞻对茹∃今新龙 %、中瞻对茹色 ∃今新龙 % 、蒙葛结 ∃今石 渠 % 。 还有若干土千户 、 土百户 。 清朝光绪末在今康定设打箭炉厅 , 管辖诸土司 。 在今 宝兴的穆坪董 卜韩胡宣慰司 、 沪定的冷边长官司 , 均为藏族土司 。 在今阿坝藏族地区的 土司主要有) 瓦寺宣慰司 ∃今坟川 % 、 松磨宣慰司 、 卓克基长官司 、 松岗长官司 、 党 坝长官司 ∃均在今马尔康 % , 属杂谷厅管辖 ( ! 鄂什咱安抚司 、 绰斯甲布宣抚司 ∃ 今金 �∗+、金小 、绰斯甲 % , 属愚功厅管辖 ( # 松潘是清朝在藏区驻兵重镇 , 境内藏族各部落头 人均授以土百户、 土千户 , 直属松潘厅。 其中 , 热务、 阿思桐 、 下泥巴等十员土千百户 在今松潘南部 ) 寒盼、 祈命 、上下包座 、班枯、上中下阿坝等五十多员土千百户 , 在今松潘 县西北的若尔盖 、 阿坝等地 ( 青海果洛 , 甘南部分地区并属之 ( 丢骨等土千户三员在松 潘东南部 , 羊酮二寨首在今南坪境内 。 木里藏族地区有安抚司一员 , 属建昌道 ∃ 今西 昌 %会盐营管辖 。 综上所述 , 清朝在四川藏区设置大小土司已达二百余员 , 举凡土司官职名称 , 一应 俱全 。在设置土司 的同时 , 又实行 “分土降袭 ” , 即凡请领土司职衔的 , 无不应允 , 并在大 土司境内安插小土司 , 甚至于在正 、 付土司之外 , 设 “额外土司” 。这是封建王朝 “分而 治之” 的统治手段 , 其目的是 ) “其势既分 , 心即离异 , 日后纵欲鸥张 , 其中必互相掣 时” ∗ ∃ 而一旦有机可乘 , 条件稍具 , 封建王朝就毫不犹豫地实行 “改土归流” 。 四川藏 族地区的改土归流实际上从明代已经开始 , 清代逐步施行 。 ∋ ∀+年 ( 雍正六年 ) , 将天 全六番招讨司改为夭全州 。 乾隆年问, 不借前后用兵二十八年 , 镇压了大小金川及杂谷 土司的反抗 , 废除土司 ,改设屯守备统治 。嘉庆年间 , 又镇压松潘一带土千百户的反抗 , 结 果 , 当地农区土司大部被废 , 设屯兵驻防 !牧区各部落头人改授土千总 、把总 、外委等职。清 末 , 川滇边务大臣赵尔丰在甘孜藏族地区以武力为后盾 , 大规模地推行改土归流 , 凡反抗 改流的土司大部被逐被杀 !接受改流的土司则被委为徒具虚名的 “流官” 。辛亥 革命 暴 发 , 清王朝被推翻 , 倒了台的土司纷纷复辟 。 北洋军阀和国民党统治时期 , 当时政府在 有条件的地区一概废除土司 , 代之以全国统一的地方行政制度 。 但对各地仍拥有实力的 土司 , 着重加以利用 , 委任为土兵营长、 民团指挥 、 军粮转运官 、 游击司令、 参议长、 党部书记长等等 , 实际上仍是原来土司或其家族进行统治。 二 、 封建王朝与诸土司的关系 封建王朝为什么要在少数民族地区设置土司 , 《明史 · 且−司传 》说 � “其道在 于 羁 . . / 糜 。 ” 因为 , “彼大姓相擅 , 世积威约 , 而必假我爵禄 , 宠之名号 , 乃易为统摄 , 故奔走唯 命 。 ” 也就是说 , 少数民族地方首领势力强大 , 不可能完全征服 , 实现直接统治 , 只得 一方面承认地方首领原有的统治地位 , ,�� 用他们的内部矛盾 , 使其互相牵制 ( 另一方面 又要限制地方首领势力扩张 , 使其不但不为边患 , 反而听命于封建王朝 , “额以赋税 , 听我驱调 ” 。 四川钱族地区情况特殊 , 封建农奴主和喇嘛教势力强大 , 与西藏 、甘肃 、 青海 等地藏区连成一片 , 封建王朝不易使用武力直接控制 , 处置稍有不当 , 即易酿成边患 。 明朝封建统治者就曾考虑到这种特殊情况 , 因而 “ 以西蕃地广人犷悍 , 欲分其势而杀其 力 , 使不为边患 , 故来者辄授官。 又 以其地皆食肉 , 倚中国茶为命 , 故设茶课司于天全 六蕃 , 令以马市 , 而入贡者又优以茶布。 诸蕃恋贡市之利 , 且欲保其世官 , 不敢为变 , 追 ∃ 明 % 成祖益封澎王及大国师 、 西天佛子等 , 稗传化导 , 以共尊中国 , 以 故 西 睡 晏 然 ” 0 。 由此可见 , 设置 土司 , 茶马互市 , 扶持喇嘛教 , 是封建王朝统治藏族人民所采 取的三位一体的办法 。 藏族农奴主亦乐于接受这套办法 。 在此基础上 , 逐步形成 了一套 旨在调整封建王朝与诸土司相互关系的制度 。 首先 , 诸土司均为封建王朝所册封 。 藏族地区自古 以来就是我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 部分 , 藏族所有的大小土司都是经过历代封建王朝 /一册封的 , 并不是我国封建政权之 外的什么 “独立王国” 。 封建王朝对土司的册封 、 承袭 , 有一定之规 , “务受本司 ( 即 验封司 ) 委官体勘 , 别无争袭之人 , 明白取具宗支图本 , 具官吏人等结状 , 呈部具奏 , 照例承袭 ” 1 。 然后发给印信号纸 , 方为合法。 藏区地处边睡 , 远离京都 , 这套手续在 所必须 。 长期保存于上司家中的浩文 、 印信 、 号纸等等 , 即是明证。 其次 , 诸土司均须服从封建王朝征调。 征调的办法在元代 已有 , 明代 “多因元官授 之 , 稍与约束, 定征摇差发之法 ” 2 。 造及清代更趋完备。 服从征调是诸土司对封建王 朝应尽 的义务 , 而且它也可以借此扩大势力 , 提高其统治地位 , 因此一般无 不 乐 于 承 担 。 四川藏区地处川藏交通要道 , 征调差发频繁 , 形成了著名的 “乌拉” ( 差 役 ) 制 度 , 特别是有清一代 , ’曾多次用兵西藏 , 大量征用 “鸟拉” , 人民负担极为沉重。 而土 司头人趁机向群众摊派无偿劳役 , 人民不胜其苦 。 第二次鸦片战争中, 瓦 寺 和 金 川 藏 族 、 羌族土兵奉调奔赴江浙前线 , 在宁波战役中 , 英勇抗击外国侵略军 ,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现 了不 畏 强暴 , 不畏牺牲 , 誓死保卫祖国的崇高精神 , 这是应该肯定的 , 但 多 数 时 间 是 协 助 封建王朝镇压人民的反抗 。 诸土司因军功治绩 , 封建王朝给予晋级偿赐 , 藏族 地 区 生 产不发达 , 经济文化较之汉族地区落后 , 诸土司极盼偿赐 , 而封建王朝亦藉 此 笼 络 利 用 。 此外 , 诸土司之间发生纠纷 , 由封建王朝地方政权裁决 ! 受到外来势力侵犯 , 封建 王朝给予保护。 明末清初 , 四川藏区为蒙古族和硕特部固始汗所统治 。 康定 、理扩、 巴 扩 一带均由固始汗与西藏达赖联合派 “营官” 镇守 , 当地土司受其节制。 ∋ 3。年 , 康 定 营官昌侧集烈侵占明正土司领地 , 进窥内地 。 清朝令四川提督出兵会同土司联合进剿 , 平定了 “营官 ” 的反叛 , 安定 了康定内外土司 。 乾隆年间著名的大小金川战役 , 是土司 之间的矛盾转化为清王朝与金川土司之间的长期大规模战争 。 清王朝付出了巨大代价 , 平定了土司的反叛 , 消弥 4长祸 , 安 定 地 方 , 有利于维护国家的统一 , 是值得肯定的 ∃ 3 3 − 封建王朝在藏区设尊土司 , 不仅限于政治上的 “羁糜” 和军事上的征调 , 还要他们 缴纳贡赋 , 并由此发展为民族间的贸易关系。 在封建王朝所能控制的土司地区 , 赋税较 重 , 除常年定额赋税外 , 按规定各土司每三 、 五年进贡一次。 土司如不修朝贡 , 要受到 申斥 , 甚至出兵征伐 。 但随着民族间的接近 , 必然 要求 对教师党员的评价套管和固井爆破片与爆破装置仓库管理基本要求三甲医院都需要复审吗 经济上互通有无 , 朝贡在客观上 竟发展成为汉藏民族间的一种贸易形式 , 封建王朝唯恐因此造成边患 , 三令五申 , 严加 禁止 , 终未 凑效 。 如茶马互市 , 封建王朝原来打算以此控制藏族人民, 结果反而形成汉 藏民族间的传统贸易形式 。 明初封建王朝多次严申茶禁 , 但这种贸易符合汉藏民族的利 益 , 不惟禁止不住 , 反而 日渐扩大 , 各土司 、 喇嘛利用朝贡的机会 , 从事贸 易 , “ 贡 使” 少则数百 , 多至数千 , 络骚于途 , 携带藏区马 匹和其他土特产 , 换回茶 、 盐 、 布 匹等 , 增进 了彼此的经济联系 。 在一些交通要道上出现了新兴的城镇 , 如康定等地就是 在这种历史背景下产生的。 由此可见 , 土司制度在当时历史条件下 , 客观上有利于促进 民族间的接近和联系 , 为以后的改土归流准备了条件 。 三 土司统治地区的杜会经济结构 四川藏族地区土司制度得以长期延续不变 , 是各种复杂的历史原因造成的 。 土司统 治下的藏族地区还停 留在以农奴主 “占有生产资料和不完全占有生产工作者” 5为前提 的封建农奴社会 , 较之内地封建地主生产方式还要落后 , 商品经济极不发达 , 农奴生活水 平极为低下 , 而农奴主与农奴之间的产品分配关系 , 建立在极为不合理的基础上 。 农奴主 不仅剥夺了农奴的全部剩余劳动 , 并经常侵犯农奴的必要劳动 , 因此 , 农奴仅仅只能维持 简单再生产 , 造成社会经济长期停滞不前 。 并且 , 这种矛盾在土司制度存在的年代里 , 自 身是无法克服的 。 藏区所有土 司虽是经过封建王朝册封而取得合法统治地位 , 但是 , 藏族 土司之世袭占有领地 , 绝大多数并不是 由于封建王朝分封的结果 ,相反地 , 这些土司在受 封之前原来就是当地的世袭首领 。藏语称较大的土 司为 “甲波” (意即 “王” ) , 而称清朝 皇帝为 “ 甲拿甲波 ” ( 意即 “汉王” ) ! 对一般小土司 , 仅称为 “本” 或 “共本” ( 意即 “官人” ) , 与 “甲波 ” 有显著区别 。 这些 “王” 和 “官” 内附以后 , 封建 王 朝 通 过 法律程序承认 了他们的统治地位 , 成为具有各种职衔的世袭土司 。 土司对封建王朝须承 坦种种封建义务 , 但这并不妨碍他们对辖区的土地享有世袭的所有权 。 封建王朝除非采 取军事的行政的强制乎段 , 一般是无法剥夺这种所有权的 。 《明史 · 食 货 志》记 载 � “土司世官尸、地 , 世有其土 ! 土民世耕其地 , 世为其民 。 ” 四川藏区的这种情况直到近 代未有改变 。 近人有著述说 � “西康土地有二 � 一耕地 , 一牧地 。 耕地少而牧地多 , 皆 为土司 、 呼图克图 ( 活佛 ) 所有 , 并无买卖 , 而土司世代相承” 6 。 一个地区最大的农 奴主 , 也就是该地区最大的土司 , 享有辖区内的最高权力。 据民主改革时的调查材料 , 在较为典型 的土司统治地区 , 土司一般将土地分为三个部分 , 即 � 自营庄园地 , 由农奴 提供无偿劳役彩7种 � 分给头人和寺庙的领地 ! 农奴的份地 。 例如 , 甘孜麻书土司占有如 西村全部上地+ . 3 3多亩 , 以 % 。亩作为自营庄园地 , 以∀∀8 +亩分给属下头人 , 其余 &3 。。 多亩用作农奴的份地 。 头人向土司领有土地和农奴 , 世代相承 , 对土司承担纳税当差义 3 务。 头人 又将领地分为自营庄园地和农奴份地两部分 。 寺庙 占有的土地大多数来源于土 司 、 头人以 “布施” 方式赠与 , 而 以出租方式将土地交付农奴使用 , 收取地租。 农民绝 大多数都是被束缚在份地上的农奴。 他们向农奴主支付地租 , 承担赋役 , 以取得份地的 使用权 。 清初的文献记载说 ) 藏区 “土民地土听土官安插 , 给牛 、 种 、 盔甲 、 房屋 , 充 士兵 , 当差听调 ” 9 。 良到近代 , 情况仍然如此。 与这种土地 占有情况相适应 , 土 。:统治地区的等级制度极为森严 。 土司 、 头人 、 上 层喇嘛 , 构成了封建农奴主统治集团 , 土司是这个柒团的首领 , 上层喇嘛享有特殊的统 治地位。 处于被统治地位的是广大农奴。 农奴在拭孜藏区 又分为 “差巴” 与 “科巴” 两 种。 前者在甘孜藏区北部约 占农奴总人口 的百分之六十 , 直接役属于土司 ! 后者占百分 之四十 , 分别役属于 头人和寺庙。 这两种人都被束缚在份地上 , 没有迁徙的 自由 , 逃亡 或者绝嗣 , 农奴主可 以另行招人继承他们的身份 、 房名 、 份地 、 房屋及其他财产 。 农奴 逃亡 , 如被农奴主查获 , 要受到严惩。 农奴对农奴主的人身依附关系极为明显 , 既可以被 农奴主连同上地一道转让 、 馈赠 , 也可以被农奴主任意虐杀 , 甚至农奴的婚姻权利也要受 到农奴主的干预 ∃ 农奴 当然也要受到农奴主的 “保护” , 如被他人杀害或窃掠 , 农奴主要 出面追究。在农奴中 , “差 巴” 的社会地位又较高 ,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还可以出任村长 , 担任经会会首 , 富裕的羞巴可外出经商。 “差巴” 如果被土司赏赐给头人或布施给寺庙 , 即 变 为 后 者的农奴— “科 巴 ” 。 “科 巴” 社会地位较低 , 对农奴主有确定不移的人身依附关系 。 最贫苦的 “科巴” , 如甘孜一带叫 “科纳” 的 , 则近于奴隶。 各地还有一 部分自由贫民 , 多半是逃亡的农奴 、 破产的牧民 、 解除了身份的 “差巴 ” , 以及流落藏 区的贫苦汉人。 他们的社会地位都很低下 。 土司 、 头人、 寺庙对农奴群众的剥削是非常残酷的 。 据清代的记载 , 在巴塘土司的 领地内 , “地方修垫桥道 , 土官家营造工作 , 驮运粮食 , 无不派用民力。 又 山 场 纳柴 草 , 牧场纳酥油 , 皆月有定数 。 甚至葡萄 、 桃、梨诸物 , 无一不须上纳土司 。 而 应 征夷 赋 , 犹不在 内” 5 。 在阿坝藏区东南部 , “粮役重于中土 ( 即内地汉区 ) , 按地科粮 , 以大小计 , 虽凶年不减 , 有裔子女以偿者 。 官有工役 , 自备器具载木石而往 ” ; 。 到清 末 , 据记载 � “西康粮税 , 土司 、 呼图克图并无定率 , 征收亦多寡不 一” 。 “若土 司 、 呼 ,图克图之土地有与百姓之地相连者 , 则免百姓耕地之粮 , 令百姓备子种代耕 ‘公地 ’。 秋收时 , 土司 、 呼图克图但收 ‘ 公地 ’所产之粮。 其征粮固减 , 而征银则较粮重一 、 二 倍。 每年征粮之外 , 若有婚嫁 、 兵事 , 则另派百姓纳银 。 一年数事则派数 次 。 一 、 二 年无事 , 则 以三年朝贡 之事派 之 , 而 征粮系 头人经手 , 土司征粮一斗 , 头人加征 < 升 或半升不等。 于牧场则正马 、 牛 、 羊或牛羊肉或酥油 , 其派银仍与耕地者同” = 。 从这 些记载可见 , 百姓所交付给土司 、 头人寸 上层喇嘛的 , 以劳役地租为主 , 兼 有 实物地 租 , 并须负担种种贡赋和全役。 这种情况一直延续到解放前夕 。 据民主改革时的调查 , 在土司统治下的农业地区 , 每年农奴要自带口粮 、 农具 、 耕畜为农奴主无偿耕种全部自 营庄园地 , 收获全归农奴主 。 平时亦须为农奴主服役 , 如砍柴 、 割草 、 驮运 、 侍从 、 缝 纫‘营建等等 。 劳役十 冷繁重 。 在 >孜藏区北部 , “差巴 ” 一般每户每年要服役四至八 个月 ∃ 较 重的德户须出 一 、 − −二名劳动力经年 不息地为农奴主支差服役。 “科 巴” 一般是 3 ∀ 从春耕到秋收 , 农忙时每三天为农奴主服役两天 , 或每户一人终年为农奴主服役 , 或不 出专人而随喊随到 。 繁重的劳役 , 使农奴喘不过气来 , 只得把自己的份地丢荒了。 − 农奴 在农奴主庄园土地上耕作时 , 一般 还 有监 工 − ∃ 称 “火本 ” − % 监督 。 在农奴主残酷剥削 压迫下 , 很多农奴因而负责累累 , 终世不能还清 , 只得逃亡异乡、, 行乞度日。 在牧业地 区, 由于游收经济的特点 , 生产关系钓基础是牧场和牲畜的封建所有制 。 牧场在形式上 仍保留部落公有的外壳 , 实则为土司 、 头人 、 上层喇嘛所侵占和支配 。 牧 民 对牧 主 的 人身依附虽不似农奴那样严 重 , 但仍被禁锢在部落里 , 没有迁徙的自由 , 如果逃亡 , 同 样要受到土司或部落头人的严厉惩处 。 由上述可见 , 民主改革前 的土司统治地区 , 社会经济的发展仍处于封 建 农奴 制 阶 段。 封建王朝设置土司 , 着重于政治上的控制 , 对于土司内部的经济制度 , 不 可 能 直 接 干预 , 即使是强行干预 , 也不会产生积极的持久的效果 。 因为 , 农奴主顽固地维护自已 的世袭权利 , 并用最残酷的手段镇压农奴的反抗 , 用宗教禁锢直接生产者的心身。 同时 , 藏区生产力极为低下 , 交通闭塞 , 文化又被统治者所垄断 , 封建王朝在主观上要强行改 变 , 也必然遭到失败。 例如 , 清初在阿坝藏区金川等地镇压土司的反杭后 , 强制实行改 土归流 , 结果在形式上废除了土司制 ( 代之 以屯守备制 , 但在实际上 , 农奴主经济仍然 保留 , 屯守备代替了土司成为当地一批大大小小的封建农奴主 。 清末赵尔丰在甘孜藏区 实行改土归流 , 一时雷励风行 , 土司无一保存 , 但随着清王朝的垮台 , 不少 土 司 又 得 以复辟 。 这说明了土司制度的经济基础是农奴制度 , 在农奴制没有彻底改变之前 , 土司 制是不会消灭的。 四 、 土司统治地区的政治制度 藏区土司无论大小 , 都有一套适合于农奴主阶级需要的统治机构 。 甘孜藏区北部的 德格土司 , 辖境及于今邓柯 、 德格 、 白玉 、 石渠 、 江达五县 , 是藏区最大的土司之一 , 也是清末改土归流后硕果仅存的一个 , 其统治机构比较完备 。 在德格土 司 之 下 , 设 有 “登郭会议 ” 和 “涅空” 。 前者相当于贵族会议 , 由辖区内的主要头 −人和寺庙主要活佛 参加 , 土司亲自主持 ) 后者由分掌军 、 政 、 财 、 刑的四大 “徨 巴” ∃ 意即 一 “佐 相 ” % 组成 , 为常设 的办事机构。 官寨中还有各种杂职官员, 诸如 ) “幸本 ” ∃管土司 自营庄 园 % 、 “拖本 ” ∃ 管粮袜 % 、 “打本 ” ∃ 管琴马 % 、 “咱本 ” ∃管草料 % 、 “冲差本” ∃管征税 % 、 “梭本” ∃ 管牧场牲畜 % 、 “渣本 ” ∃ 管 草 山 % 、 “仲衣” ∃秘 书 % 、 “智巴 ” ∃录事 % 、 “古朝” ∃ 代办 % , “协务” ∃侍卫 % 、 “门 巴” ∃医 生 % 等 等 。 基层行政则有 “宗” ∃ 相当于县 % 、村两级 , 由当地大小头人分别任 “宗本 ” ∃县长 % 、 村长 。 其他各土司的统治机构大同小异 , 各种官员名殊实同 。 牧区土司统治机构建立在 原部落组织基础上 , 则较为简单。 以理塘毛娅牧区为例 , 土司官帐由所辖地区三十六名 部落大头人 , 每次三名轮流值班 , 管理 日常事务 。 重大问题则须召集各部落全体头人或 全体牧民大会解决 。 官帐内也有一 、 二名管家 , 经理财务 、 司书、 侍卫等。 土司属下各 都落由大小头人分级管理 , 再无其他专职官员。 土司政权的最大特点是政教合一 。 政权完全掌握在世俗的和宗教的农奴主手中 , 形 · . # − 成了暴力统治和神权奴役的紧密结合。 政教合一的统治形式以木里地区为最典型 , 身兼 木里土司的大喇嘛 , 总揽全区政教大权 , 土司衙署每三年一次轮住区 勺三大喇嘛寺各一 年。 行政区与教区完全一致 , 僧俗官员合而为一 。 喇嘛不能婚配 , 所兼任的土司固定由 当地大农奴主八耳家族的子弟继承。 此外 , 在廿孜 、 阿坝土司统治的大部分地区 , 土司 和寺庙的统治机构虽自成系统 , 但互相维护 , 联系紧密。 寺庙经常派遣上层喇嘛参与土 司 的政务 ) 土司也让自己的子弟或亲信入寺任僧官 , 维护寺庙的特权 。 上司如有兄弟数 人 , 除留一人袭职外 , 余皆入寺为僧 , 掌握教权 。 这种政教合一的统治制度 , 使农奴群 众在遭到以土司为代表的暴力统治的同时 , 又处处摄服于神权压迫之下。 土司的法律完全是维护农奴主统治 、 反映农奴主意志的。 反抗土司 , 抗服劳役 , 拒 纳贡赋 , 拖欠债务 , 等等 , 都要受到严厉的惩处 , 如斩首、 挖眼 、 鞭答、 吊打 、 监禁 、 抄 家 、 发配 。 此外 , 如盗劫 、 诬陷、 奸淫 、 读神 、 辱僧等 , 亦须处 以重刑。 农奴与农奴主 之 间不存在任何诉讼关系 ( 不同等级的人在法律面前是不平等的。 例如 , 藏区杀人 , 一 般要偿付命价 , 头人和喇嘛的命价至少比一般农奴高出两倍以上 , 土司和上 层 喇嘛 更 高。 有的土司还规定 , 农奴中男人的命价和土司家中一条狗的命价相同 , 而妇女的命价 仅为男人的一半 , 连狗都不如。 又如盗窃赔偿的规定 , 如失主为本村农奴 , 赔偿价值三 倍于赃物 ( 如为头人 , 赔以九倍 ( 如为土司 、 活佛 , 则在十倍以上 。 对案件的审判带有 浓 厚的宗教色采 , 有的要举行宗教仪式 , 刑讯逼供 , 司法手段极其野蛮残酷 , 骇人听闻 。 土司的武装叫 “土兵” , 一般 一牛无常备兵的设置 。 农区按农奴领有份地的多少 , 牧 区按牧民占有牲畜的头数 , 来决定是否支 “枪差 ” ∃ 服兵役 % 。 土兵平时生产 , 战时出 征 , 所需武器 、 马匹 、 粮袜等均需自备 。 土司只是在发动较大的战争时才支付军费 。 各 级指挥官由土司临时指派 。 土司辖区内较大的寺庙一般都有自己独立的武装 , 由一般喇 嘛充任。 有些较大的土司有自己的亲兵队。 农奴和牧民为封建主当兵打仗 , 是一项重要 的差役。 土司通过这项差役制度 , 严格控制和使用 民间的武装力量 。 土司内部的这套政治制度是农奴制经济基础的反映 , 是农奴主维护其统治和剥削利 益的有力工具。 封建王朝册封土司 , 就等于承认了这套特殊的制度 , 帮助农奴主镇压和 剥附广大农奴 。 同时 , 封建王朝的军队、 官吏驻扎土司地区内 , 也是磕索无厌 , 增加了 藏 区 人 民 的负担 , 并引起不断的反抗。 所 以经过历次改土归流 , 都不能最 终 解决 问 题。 只有在解放后 , 藏族人民在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 ,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和 民主 改革 , 废除了封建王朝和国民党反动政权的民族压迫政策 , 推翻了封建农奴制度 , 才从 根本上摧毁 了土司制度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和社会条件 , 农奴才彻底获得解放 , 并团结 本民族的上层爱国人士 , 在社会主义的大道上 , 为建设自己的美好家园 , 为祖国大家庭 实现四个现代化而努力奋斗 。 一 一 � 吧− 曰 − − − − − − − − − 叫 − − ‘ / 一0 一‘/ / 此/ 一一一 −一一一 / / ‘妇一/ − 一 / 目‘。曰− − − − − − 曰 − − −注 )� 《记史 · 释老志》 ∃ 2 《明会耍》卷%∀ 。 9乾隆 《稚州府志》卷 。 ∗ 《米批渝旨》卷 ∀ 。 5斯大林 � 《列宁主 ? 道光 《巴塘志略》 。 0 《明史 · 四川土司传》。 义简题》第+ 8 ∋直 。 ; 同治 《理藩厅志》卷 ≅ 。 1 《及明会典》卷 + 。 6 、 = 付滋林 � 《西康建省祀》 . ∀年本 。 ∃ 二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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