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法案例解析

民法案例解析

举报
开通vip

民法案例解析1、刘某从甲家具公司购买发票上称为橡木的沙发一组,半年后,经有人告知,该沙发实为橡胶木,一字之差,价钱相差甚远。经鉴定,果然如此。遂要求甲家具公司退货赔款。因甲家具公司正与乙家具股份有限公司协商合作事宜,无暇及此事;而刘某因工作需要经常出差,及至一年半后仍没有解决这个问题。此时,甲公司已经并入乙公司。刘某遂找到乙公司,要求撤销当初的买卖,并赔偿损失。乙公司认为,这是甲公司的业务,而且,刘某的权利也已经过期了。于是,刘某诉至法院。 问题: 1、刘某与甲家具公司签订的家具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2、刘某在诉...

民法案例解析
1、刘某从甲家具公司购买发票上称为橡木的沙发一组,半年后,经有人告知,该沙发实为橡胶木,一字之差,价钱相差甚远。经鉴定,果然如此。遂要求甲家具公司退货赔款。因甲家具公司正与乙家具股份有限公司协商合作事宜,无暇及此事;而刘某因工作需要经常出差,及至一年半后仍没有解决这个问题。此时,甲公司已经并入乙公司。刘某遂找到乙公司,要求撤销当初的买卖,并赔偿损失。乙公司认为,这是甲公司的业务,而且,刘某的权利也已经过期了。于是,刘某诉至法院。 问题: 1、刘某与甲家具公司签订的家具买卖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效力如何?为什么? 2、刘某在诉讼中可否以乙公司为被告?为什么? 3、刘某提出哪些诉讼请求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为什么? 【 答案 八年级地理上册填图题岩土工程勘察试题省略号的作用及举例应急救援安全知识车间5s试题及答案 】 1、可撤销、可变更合同。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的,为可撤销、可变更合同。本案中,甲家具公司出卖的沙发名为橡木,实为橡胶木,二者在品质上相差甚远,是为隐匿真实事实的欺诈,构成欺诈行为。根据合同法第52条,该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不为无效合同。刘某可以请求法院变更或撤销。 2、可以。法人变更后,由变更后的法人承受原法人的权利和义务。依《民法通则》第44条 规定 关于下班后关闭电源的规定党章中关于入党时间的规定公务员考核规定下载规定办法文件下载宁波关于闷顶的规定 ,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合同法第90条也做了相同的规定。本案中,甲公司为乙公司所兼并,甲公司消灭,乙公司继续存续,系法人的吸收合并。法人合并后,应由合并后的法人即乙公司承受甲公司所有的权利和义务。故刘某可以以乙公司为被告,要求其履行原甲公司所应当履行的义务。 3、刘某可以请求法院判决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但无权请求撤销该买卖合同。撤销权已因除斥的经过而消灭。依合同法第55条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其撤销权消灭。但依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该违约责任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本案中,刘某经过一年半才主张行使撤销权,其撤销权已经因除斥期间经过而消灭。但家具公司出售橡木沙发,却交付橡胶木沙发,其履行义务显然与合同约定不符且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因此,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3.2002年7月11日,张宏和王赫两家决定拆除共用的烟窑。张宏因有事外出便委托王赫 全权处理。王赫雇了一民工郝忠帮助拆除。在上午王赫非常注意安全,每拆掉一根木头都要用铁丝拴着慢慢放下,由郝忠在下面接着。下午,王赫为了加快速度,就没有用绳子拴着木头,而直接将木头放下,但没有告知郝忠。在放下第一个木头时,郝忠以为有绳子拴着,就没有注意。结果木头从上面不慎掉下来将另一帮忙者周经打死。 【问题】 1王赫是否应当对周经的死亡承担责任?为什么? 2张宏是否应当对周经的死亡承担责任?为什么? 3郝忠是否应当对周经的死亡承担责任?为什么? 4周经的亲属可以要求赔偿的范围是什么? 5本案中的侵权人承担的是何种侵权责任? 【答案】 1对于周经的死亡,王赫应当承担责任。因为王赫的行为构成了侵权行为。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四:行为的违法性;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受害人受有损失;受害人的损失和该违法行为有因果关系。本案中,王赫在将木头放下时,没有告知郝忠没有用绳子拴着,郝忠也无法预见木头未拴绳子,因此王赫是有过错的,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应当承担民事责任。2对于周经的死亡,张宏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为烟窑是张宏和王赫共有的,根据《民法通则》第78条的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共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本案中,侵权行为是王赫作出的,但王赫与张宏是烟窑的共同所有人,而且王赫的侵权行为也是发生在处理共同事务的过程中,所以张宏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对于周经的死亡,郝忠不应当承担责任。因为郝忠对于事故的发生不能预见,也不应当预见,他主观上并无过错,而在一般侵权责任中,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是构成侵权责任的要件之一,所以郝忠不该对周经的死亡负责。 4根据《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周经的亲属可以要求赔偿的范围包括死者周经的丧葬费和周经生前需扶养的人的必要生活费。 5张宏和王赫对周经的亲属的损失负连带赔偿责任。至于张宏和王赫内部责任的分担,由于王赫对事故的发生过错较大,应当由王赫承担全部或主要的责任。 11.乙公司将其所拥有的一块土地使用权转让给甲公司,甲公司支付了转让费。不久,乙公司就同一块土地又与丙公司签订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并协助丙公司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手续。现甲公司和丙公司对土地使用权归属发生争议,双方诉至法院。问:谁拥有这块土地的使用权,为什么? 【分析】根据案情,运用合同有效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认定合同是否有效。有效合同,应当履行,否则,构成违约,违约方要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是无效合同,要弄清无效的原因是什么?属于哪一种无效合同?无效的合同,不得履行,已经开始履行的要停止履行,当事人不履行的,不承担违约责任。对于无效合同,要分清当事人的过错,有过错的一方要赔偿对方的损失,双方有过错的,应双方返还。双方故意订立违法合同的,应将双方取得的或约定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库。在上述案例中,甲乙合同为无效合同(由于违反国家法律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登记的规定),因此甲不能取得土地使用权,而乙丙之间的合同为有效合同,丙依法取得了土地使用权。 12.公民甲将两间房屋出租给乙居住,租期3年。1年以后,甲为取得的租金,便以自己家人要居住为由与乙达成了提前终止租房合同的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后来乙发现甲并没有自己居住该房,而是以更高的租金将该房出租给了丙。问:甲乙解除租房合同的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分析】在分析此类案例时,主要要明确当事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因是什么、是否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合同从何时变更或解除等,从而确定当事人的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行为是否有效、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等问题。上述案例中由于当事人一方甲以欺诈手段解除原租房合同,该行为应属无效,甲对此行为后果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原告甲男与被告乙女同居,甲将其所有的一套单元楼房赠予女方,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后来甲乙又达成协议约定:一旦乙与他人结婚,甲有权收回该房,乙无条件返还。后来乙与丙男结婚,甲依据协议将乙起诉到法院要求返还房屋。请运用有关民法基本原则对该案予以分析。 答: 甲与乙的协议因违反民法的公序良俗原则,因此归于无效。 民法的基本原则,除了自愿、平等、公平、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以外,其中重要的一条就是要坚持公序良俗原则。 所谓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它是是现代民法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是指一切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我国《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虽然没有明确提出公序良俗的概念,而是以社会公道,社会经济秩序代之,意思民基本一致。其中的社会公道,也即良俗,即善良风俗,学界一般认为系指为社会、国家的存在和发展所必要的一般道德,是特定社会所尊重的起码的伦理要求。公序良俗原则具有填补法律漏洞的功效。这是因为公序良俗原则包含了法官自由裁量的因素,具有极大的灵活性,因而能处理现代市场经济中发生的各种新问题,在确保国家一般利益、社会道德秩序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机能。一旦人民法院在司法审判实践中,遇到立法当时未能预见到的一些扰乱社会秩序、有违社会公德的行为,而又缺乏相应的禁止性规定时,可直接适用公序良俗原则认定该行为无效。 本案中,甲将自己所有的住房赠与乙方,并附有一定的条件,如果不研究具体条件,那么本身是合同法所允许的。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关键在于,甲将乙是否与他人结婚作为赠与失效的条件,违反了普通意义上的公序良俗的原则。因为乙方结不结婚,与谁结婚,是她自己的自由。甲通过协议干涉他人婚姻自由,为社会的一般公序良俗所不允许。因此该协议是无效的。 无效的协议自始无效。所有的民事关系应该回复到协议签订前的状态。乙女应该将房子返还给甲方,如果在此过程中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也应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予以赔偿。 2、甲和乙是好朋友,二人住同一个宿舍,甲因故出差,临行前将自己的一台电脑委托给乙保管和使用。三个月后,甲给乙写信,称其又购置电脑一台,家中的可以适当价格卖掉。乙的好友丙得知此消息后,找到乙,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示想买下这台电脑,但又不愿多出钱。丙对乙说,你可以给甲写封信,告诉他电脑出了毛病,要求他降低价格出售。乙思前想后,按照丙的意思给甲写了信,甲某回信说如果真是坏了,可降低价格卖掉。于是乙就以200元的低价将电脑卖给了丙。甲回来后,一次偶然机会知道了买卖电脑的真相,非常生气,要求丙返还,发现电脑已被丙损坏。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甲某可找谁承担相应责任?为什么? 2)如果本案中甲只是将电脑放在乙处代为保管,并未写信,乙擅自将电脑卖给不知情的丙,根据我国民法相关规定,此买卖民事行为效力如何?为什么?甲享有怎样的权利 答: 1)甲可以找乙或者丙承担责任, 因为甲与乙之间属于委托关系,所以乙应该合理处置甲的财产,但是乙在处理中有欺诈行为的发生,所以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因为丙属于恶意占有,所以该买卖行为不成立,甲可以对丙主张要回电脑 2)因为乙属于无权代理,属于可变更的民事行为,只有得到甲的确认该行为才有效,所以甲在除斥期间内享有否认该民事行为的权利。 3、甲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借给乙,授权乙代理甲订立某合同,乙完成甲的委托以后,没有及时将合同专用章归还给甲,另外与丙订立了一份合同。丙要求甲公司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遭到甲的拒绝,甲的理由是甲没有授权乙订立与丙的合同。于是,引起纠纷。 请问: (1)如果丙公司不知乙没有代理权,丙公司是否有权要求甲公司履行合同义务,为什么? (2)如果丙公司明知乙没有代理权,丙公司是否有权要求甲公司履行合同义务,为什么? (3)如果乙在合法使用该合同专用章期间自己私刻了该印章,在乙完成甲的委托以后,将原合同专用章归还给甲,但乙用私刻的印章另外与丙订立了一份合同,丙公司是否有权要求甲公司履行合同义务,为什么? 答:(1)有权要求甲公司履行义务,因为丙公司有理由依据合同专用章相信乙公司有代理权,乙公司构成表见代理,被代理人即甲公司须对表见代理人的行为负责。 (2)无权,根据《民法通则》第66条第三、四款,这属于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被代理人无须履行合同义务。 (3)无权,因为丙公司没有尽到仔细审查义务,只能无权代理人即乙公司承担责任,而不得未经甲公司追认即要求其承担合同义务。 4、 黎先生为装修房屋前往建材市场购买木地板。行至某门市部前,发现其中一种地板不错,就向售货员询问单价,售货员告诉他“38元一平方米”。一听价格如此便宜黎先生当即决定购买80平方米,并很快付了价款。正当黎先生装车之时,门市部经理刚刚来到,顺便问售货员:“怎么卖?”售货员告诉他卖38元一平方米,经理当即说“搞错了”。经查对进货凭证,盖种木地板进价为73元一平方米,于是经理和售货员要求黎先生“补点价款”(至少不低于进价)否则就“不卖了“。但是,黎某坚决不同意。请问:售货员与黎先生达成的买卖合同属于什么性质的民事行为?该民事行为效力如何? 答:存在重大误解的合同。属于可撤销的民事合同。重大误解要求行为人是对民事行为的重要事项,入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数量等存在错误认识或未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从而严重背离了自己的真实意愿。本案中售货员显然对地板的价格存在重大误解并且没有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所以她与黎先生签订的购物合同严重背离了自己的真实意图,属于存在重大误解的合同,可以撤销。
本文档为【民法案例解析】,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该文档来自用户分享,如有侵权行为请发邮件ishare@vip.sina.com联系网站客服,我们会及时删除。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下载需要: 免费 已有0 人下载
最新资料
资料动态
专题动态
is_467549
暂无简介~
格式:doc
大小:33KB
软件:Word
页数:4
分类:法学
上传时间:2013-10-25
浏览量:5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