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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救荒中的检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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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救荒中的检田制度 第39卷第5期 Vol.39№.5 安徽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Anhui Normal University(Hum.&Soc.Sci.) 2011年9月 Sept.2011 【宋史研究】 宋代救荒中的检田制度* 李华瑞,陈朝阳 (首都师范大学 历史学院,北京,100089) 关键词:宋代;救荒;检田;检放 摘 要:宋代的检田在承袭唐五代的基础上,不仅制度、程序更加细致完备,而且灾伤检放的规模和数量远 超过前代。由于灾伤检放与地方吏治、乡役及地方财政利益密切相关,因...

宋代救荒中的检田制度
第39卷第5期 Vol.39№.5 安徽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Anhui Normal University(Hum.&Soc.Sci.) 2011年9月 Sept.2011 【宋史研究】 宋代救荒中的检田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 李华瑞,陈朝阳 (首都师范大学 历史学院,北京,100089) 关键词:宋代;救荒;检田;检放 摘 要:宋代的检田在承袭唐五代的基础上,不仅制度、程序更加细致完备,而且灾伤检放的规模和数量远 超过前代。由于灾伤检放与地方吏治、乡役及地方财政利益密切相关,因而宋朝各级官府在灾伤检放过程 中往往有检放失实之弊,地方官府讳言灾伤,不按受灾程度的实际分数放免租税。虽然宋廷采取了种种纠 治措施,但是一时放免租税的恩赦之令与恐失财赋的永久之制之间所存在的不同利害关系以及不可跨越 的巨大鸿沟,致使地方官员检放不实现象层出不穷,弊端得不到根治。 中图分类号:K244;K24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1-2435(2011)05-0587-10 Tax Exemption System of Relief in Song Dynasty LI Hua-rui,CHEN Zhao-yang(College of History,Capital Normal University,Beijing100089,China) Key words:Song Dynasty;relief;tax exemption;tax free Abstract:The system of tax exemption in the Song Dynasty was inherited from the Tang and Five Dynas- ties,not only detailed and complete in institution and procedures,but also incomparable in scale and number of relief.Due to the close relationship between tax exemption and local official system,local officials,local financial interest,all levels of local officials tended to have dishonest deeds.Some officials avoided mentio- ning relief and did not distribute the relief fund according to the actual relief degrees.Although the Song Dynasty implemented a variety of regulation policies,the fear of losing taxes and unbridged gap caused the fact that it could not be stopped for the local officials to have dishonest distribution of relief fund.   检田、检放是宋廷根据州县核实民户诉灾状 后,实施放免民田税租的一种制度。由于检田对 象多是在旱荒时节的受灾民田,故又称作检旱。 检旱是一种概括性的说法,实际上通常称作检 视、或覆检、或检覆等。检视、检覆,在一般情 况下又分成两阶段,一是受理诉状的州县派官检 查核实民户的实际受灾程度,定出受灾等级亦即 分数。二是中央 (三司、户部、君主)根据地方 受灾报告决定放免租税后,遣官核实蠲免或倚阁 的落实情况。本文就检田的实施过程、内容、放 税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及对检放不实采取的纠治措施作一讨论。   一、各级地方官吏的检视、覆检 职责 岗位职责下载项目部各岗位职责下载项目部各岗位职责下载建筑公司岗位职责下载社工督导职责.docx 宋制:“令、佐受诉,即分行检视,白州遣 官覆检,”[1]4162这是宋初通行的制度,根据县的 大小,所设置的县令、县丞、主簿、县尉在遇水 旱 “则有灾伤之诉”[1]3977的职责。仁宗明道二年 (1033年),右司谏、江淮体量安抚范仲淹在奏 疏中提到太平州 “当涂县主簿兼嘉祥县尉温宗贤 等状,称往诸乡检旱。”[2]卷1封进草子乞抑奢侈 神宗元丰 四年 (1081年),吕大忠批评诸县不认真检视灾 情:“民披诉灾伤状,多不依公式,诸县不点检, 所差官不依编敕起离月日程限,托故辞避,”特 提出 “乞详定立法。”中书房回应说:“熙宁编敕 约 束 详 尽,欲 申 明 行 下。”得 到 神 宗 的 同 意。[3]7603元丰五年 (1082年)九月,诏诸县给纳 月分,无丞处主簿非检覆本县灾伤勿差出,遇 壅,并权免县事。[3]7930为了避免县级官吏在有水 旱灾伤时不认真履行职责,宋徽宗时臣僚言: *收稿日期:2011-06-20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10AZS006) 作者简介:李华瑞(1958-),男,四川绵竹人,历史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陈朝阳(1975-),女,河南洛阳人,博士生。 “令转运司下所属绘逐县、诸村地形高下图,遇 非时旱涝,专委县令子细体度,具被灾月日,伤 稼穑去处,次第申上,以备检察。”[4]食货一之五 县级检视完毕,上报州府,州府负有覆检的 责任。州府多由通判和幕职官担任检覆任务。政 和年间,臣僚言:“州下依条委通判、司录同县 令检覆,而差曹椽 (掾)、簿、尉前去。……检 覆官先委通判、司录同县令,如实有故,即依差 试官法,不支当月请给;不亲至其处,亦重立断 罪告赏条法。”诏户刑部立法处分。[4]食货一之五文中 司录是开封府属官,曹椽 (掾)是大观时改诸州 诸司曹官而来,均属州府属官。绍兴年间 “依法 以元状差通判或职官同令、佐诣田所,躬亲检视 申州,具放税租色额分数榜示。”[4]食货一之九 淳熙 令:“诸受诉灾伤状,限当日量伤灾多少,以元 状差通判或幕职官 (本州缺官即申转运司差), 州给籍用印,限一日起发。仍同令、佐同诣田 所,躬亲先检见存苗亩,次检灾伤田致,具所诣 田所,检村及姓名,应放分数注籍,每五日一申 州,其 籍 候 检 毕,缴 申 州,州 以 状 对 籍 点 检。”[5]卷二淳熙令南宋时,为统一州府官检覆的事项 及责任,特制定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的公文格式。淳熙 《检覆灾 伤状》: 检覆官具位:准某处牒帖,据某乡申人户被 诉灾伤,某等寻与本县某官姓名诣所诉田段,检 覆到合放税租数,取责村乡,又结罪保证状入案 如后某县据某人等若干户,某月终以前 (两县以 上各依此例)披诉状为某色灾伤 (如限外非时灾 伤,则别具某日月至某月日投披诉之非); 正色共若干,合放每色若干,租课作正税。 右件状如前所检覆,只是权放某年夏或秋一 料内租,即无夹带,种时不敷。及无状披诉,并 不系灾伤,妄破税租,保明是实,如后具 (异) 同,甘俟朝典。 谨具申某处谨状。 年月日依例程。[5]卷二淳熙令 州县官中的令佐、通判、幕职官到乡村检覆 时,通常会有人数不等的吏胥随从操办具体的事 宜。宋代县一级的吏胥又称作县役人,名目繁 多,而乡役人包括北宋前中期的里正、户长,北 宋熙宁、元丰以后的保正、保长。南宋时随从人 数过多,每次检覆都引起不小的骚动。宋孝宗 时,朱熹认为州县 “差官遍往乡村检视,每见差 出官员多是过数将带人从,反行须索,搔动村 落。以纳图册为名,不论人户髙低,每亩科配项 亩头牲之类,又不亲行田亩,从实检校,反将诉 荒人户,非理监系,勒令服 (伏)熟。”因此他 建议缩减检视人员,以减轻乡村百姓的应酬负 担。州县吏胥 “止得带厅子一名,吏贴一人,当 直八名,”而不许分毫骚扰乡役人 “保正副及大 小保长。须亲行田亩,从实检放。”[6]卷99约束检旱 北宋前期由三司根据州府检覆报告确定蠲免 或倚阁租税分数,即所谓 “三司定分数蠲税,亦 有朝旨特增免数,及应输者许其倚格。”宋真宗 咸平年间,“有言三司官吏,积习依违,文牒有 经五七岁不决者,吏民抑塞,水旱灾沴,多由此 致,请委逐部判官检覆判决。如复稽迟,许本路 转运使闻奏,命官推鞫,以警弛慢。”同知枢密 院事陈尧叟、冯拯奉命 “同三司使议减烦冗,参 决滞务。……凡省去烦冗文帐二十一万五千余 道,又减河北冗官七十五员。”[1]9586天禧二年 (1018年)十月, “诏:自今差官检勘逃户并灾 伤民田,令三司写造奏帐式二本,一付检校田 官,一送诸道州、府、军、监。”[4]食货一之二 天禧四 年 (1020年)十月甲辰,“诏经雨及河水冲浸秋 苗,宜令三司据诸处检覆到合放分数外,依赦文 更放一分,其已放九分者悉蠲之。”[3]2221由于北 宋前期三朝,确定放税蠲除的职责出自三司,故 对地方灾伤的检覆是由朝廷直接遣使进行检视。 “太祖时,亦或遣官往外州检视,不为常制。伤 甚,有免覆检者。至是,又以覆检烦扰,止遣官 就田所阅视,即定蠲数。”[1]4163太平兴国年间, 宋太宗对宰相说:“民诉水旱,即使检覆,立遣 上道,犹恐后时。颇闻使者或逗遛不发,州县虑 赋敛违期,日行鞭棰,民亦俟检覆改种。若此稽 缓,岂朕勤恤之意乎?自今遣使检覆灾旱,量其 地之远近、事之大小,立限以遣之。”[3]553但随着 转运司总一路财赋的体制日益健全 “于一路之事 无所不总”,“天下物宜,民间利病,惟转运使得 以周知。”[7]卷9在宋真宗朝,灾伤检放夏秋苗税的 职责便逐渐由转运使承担,大中祥符九年 (1016 年)十月,“大名府民伐登闻鼓诉秋旱,且言本 部吏不纳其辞。诏遣官按视,蠲其赋。”十一月 戊申, “大名府、澶、相州民伐登闻鼓诉霜旱, 宰臣请令转运使体量。”宋真宗说:“比者转运使 固言无灾伤,故州县不为蠲减,虽虑支计不充, 然朝廷矜恤之意不可稽也。即命常参官分往按视 而蠲复焉。”[3]2021、2027由此对话可知,至迟在大中 885 安徽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1年第39卷 祥符九年前,转运使已集检覆、呈报灾情和蠲复 于一身。所以除了从其它渠道反映地方灾情与州 县———转运使所报灾情有较大出入外,朝廷一般 不再直接遣使臣检覆或检放。 宋神宗熙丰变法时期,增置提举常平司负责 借贷、赈济等事宜,元丰时改革官制,户部取代 三司成为主财机构。至南宋大致形成 “以检放展 阁责之运司;粜给借贷责之常平;觉察妄滥责之 提刑;体量措置责之安抚”[1]4343的体制,由此可 看出处理诉灾和蠲免租税的实际工作仍由由转运 司直接负责。庆元条法:“诸州县条具雨旸及二 麦、黍、禾、稻分数 (自四月一日至九月终), 县五日一申州,州十日一申安抚、转运司,逐司 类聚,四川、二广每月,余路每半月,开具闻 奏。诸州县丰熟灾伤,转运司约分数奏闻。其未 收成,监司、知州不许预奏丰熟。”[8]卷4宋理宗 时,“臣僚奏:乞申饬诸路州县,自今遇诉灾伤, 邑委佐官,州委幕职,于秋成以前,务核的实, 蠲减田租,仍以分数揭之通衢,如或稽慢,守令 镌斥,漕臣觉察不严,一体议罚。从之。”[9]卷32 这两道敕令说明州府、转运使司构成南宋检覆放 税的主要职能部门。 京畿地区属特别独立行政单位,其政策亦有 专门规定,淳化四年 (993年)十月二十七日, “诏:开封府管内人户,近为雨水害及田苗,已 分遣朝臣、使臣与令、佐体量通检。虑人户未得 尽知,及有迟滞,宜令差去京朝官、使臣及令、 佐等详前降敕命,疾速通检,具分数以闻,当议 特与除放。”[4]食货一之一这即是所谓 “京畿则特遣官 覆检。”天圣元年 (1023年)闰九月乙未,诏开 封府六曹官,自今无得差出外,其府界检覆灾 伤,并令下审官院差待阙京朝官。[3]2336神宗熙宁 四年 (1071年)八月癸亥,权发遣开封府推官 晁端彦言,“畿内诸县,或遇夏秋灾伤,旧自中 书差官检覆,不得亟至。欲乞自今本府奏闻日, 直牒审官东院差官检覆,免烦中书降札子,所请 被差官速至逐县。”从之。[3]5504绍圣二年 (1095 年)十月十九日,侍御史翟思言:酸枣、封丘两 县民诣台陈诉,户下田旱,诣县乞行检放,县不 为受理,反决妄诉。请下府界选官同本县官长周 行检视,如民田实荒,即当蠲放。诏府界提点司 选差官体量以闻。[4]食货一之四 苏颂亦曾上书体量放 税:“臣伏见开封府界诸县,见有人户披诉旱灾。 旧例本府奏乞,朝廷差官同本县知、佐依条亲诣 逐户田段,一一检覆。臣累曾密切体访得委是旱 损苗稼甚多,其低下曾得雨处虽有薄熟,亦所收 无几,况乡民见各候雨布种秋田,若更勾集祇应 检覆,诚恐有妨农事。畿甸之民,所宜朝廷倍加 存恤,臣欲乞特降指挥,今来所差官许令与当职 官一员,只于诸县逐乡村体量蠲放苖税,更不亲 诣 逐 户 田 段, 所 冀 行 遣 简 便, 不 至 劳扰。”[10]卷18奏乞体量放税   二、检视内容和放税标准 检视的内容。通常的做法是 “先检视存苗 亩,次检灾伤田段,盖欲趁得人户未及收刈之 际,略见荒熟大概的实分数,然后豁出熟田,细 检 荒 旱 去 处, 不 致 猾 吏、 奸 民 通 同 作 弊。”[6]卷9管下县相视约束及开三项田段如果受灾后官府未能 及时前来检覆,灾民须留下稻麦的根槎,作为检 覆的重要凭据。景祐二年 (1035年)前,诉灾 者要等到检覆后,方容许改耕受灾田,致使耽误 农时。“先是诉灾者未得改耕,待官检定方听耕 蓐,民苦耕种失时,重以失所,”故景祐二年 (1035年)十月十三日,诏革之,于是颁行 “编 敕:人户披诉灾伤田段,各留苗色根槎,未经检 覆,不得耕犁改种,虑妨人户及时耕种,今后人 户诉灾伤,只于逐段田头留三两步苗色根槎准备 检覆,任便改种,故作弊幸州县,检覆官严切觉 察,不在检放之限。”[4]食货一之二至三此后检视根苗或 根槎成为定制。熙宁七年 (1074年)苏轼上奏 说:“寻常检放灾伤,依法须是检行根苗,以定 所放分数。”[11]卷52论河北京东盗贼状 “如未检覆而改种 者,并量留根查,以备检视。不愿作灾伤者, 听。”[12]卷5潼川路放税利害状淳熙时所颁法令: “如未检 覆而改种者,并量留根查,以备检视 (不愿作灾 伤者,听)。”[5]卷二淳熙令 检旱官员赋诗留下检覆时的观感,由此可管 窥当时检覆场景之一斑。刘攽 《检覆郏城旱田示 同官及寄河南诸贤》一诗,真实 记录 混凝土 养护记录下载土方回填监理旁站记录免费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 了他奉诏在 京西北路汝州郏城县检旱时的见闻和感受: 昔岁歉无年,今夏仍荐饥。罢民去南畎,贱 价捐东菑。藉藉道路间,饿者何累累。藜藿不充 肠,薾然旄与倪。嗟我禄代耕,每食为不怡。徒 怀仲由志,身贱那得施。属城上民讼,比牒皆苦 词。奉诏实有无,百闻谢一窥。星言说桑田,行 与父老期。触热不敢休,重趼宁告疲。郊原赤如 985第5期                  李华瑞,等:宋代救荒中的检田制度 赭,秉穗无孑遗。垦艺不可分,四旁生蒺藜。流 行诚代有,愚弱岂易欺。附上亦有刑,残下罪攸 司。鄙夫不忍此,告吏咸赦之。庶兹咻噢恩,足 以苏惸嫠。大农急经费,言利析毫厘。二吾犹不 足,一切宁谓宜。国侨敏争承,郑邑用不危。冯 煖焚劵书,田氏人若归。区区二小邦,两士能若 斯。当官在必行,匪石安可移。诸公悉吾友,此 志良弗非。当令徇路人,一听狂者诗。[13]卷5 再看检放或称放税的标准:唐代前期在灾伤 时对租庸调的蠲免有明确规定,“诸田有水旱虫 霜为灾处,据见营田,州县检灾,具帐申省,十 分损四已上,免租;损六已上,免租、调;损七 已上,课役俱免。若桑麻损尽者,各免调。若已 役、已输者,听折来年,经二年后,不在折 限。”① 据此归纳有十分之四、十分之六和十分 之七以上三种受灾标准。两税法下对 “损免”标 准也有一定的规定,如贞元八年 (792)八月, “江、淮、荆、湘、陈、宋至于河朔连水灾”;十 二月,德宗诏:“其州县府田苗损五六者,免今 年税之半,七已上者皆免。”[14]卷491邦计部·蠲复三 元和 四年 (809)正月,宪宗诏:“元和三年诸道应遭 水旱所损州府合放两税钱米等,损四分已下者, 宜准此处分。损四分已上者,并准元和元年六月 十八日敕文放免。”[14]卷491邦计部·蠲复三 据此可知两税 钱米的 “损免”,作物受灾十分之四分以下的有 常规即 “式”的规定;若受灾程度达十分之五、 十分之六、十分之七的,减免税收的数量又不 同,但二者之间似无对应关系。② 宋初以后至元丰,受灾放税有二分、三分、 四分、五分、七分、十之二、十之三、十之六、 十之七等。[4]食货七〇之一五六至一七二 其它文献亦有相类 的记载:宋真宗大中祥符九年 (1016年)冬十 月戊寅,“诏京东、淮南蝗旱所伤田,据遣官按 定合放数外,所纳税物三分以下者,并与倚阁, 四分已上者,更放一分。”[3]2023庆历 二年 (1042 年 ) 秋, 旱, 官 司 检 放 产 税, 例 及 九 分,[15]卷26乞复五塘札子司马光说“放税多及十分,是大 饥之岁。”[16]卷33言蓄积劄子 熙宁四年“未经检放秋税, 各以分数蠲除,仍发广恵仓粟赈济饥民。”[3]5437 “京东自夏秋旱蝗相仍,民被灾流徙者十六七, 虽检放租税,而一县通较,类不及五分,盖恐碍 倚阁青苗本息,”“河北东路转运、提举司言,夏 秋灾伤,放税八九分以上,乞倚阁第四等以下秋 料 役 钱, 及 当 纳 去 年 倚 阁 青 苖 钱。 从 之。”[3]6595这是元丰以前的状况。 元丰以后情况发生变化,受灾放免租税与青 苗法放贷相结合。元丰元年 (1078年)八月六 日,“诏河北转运司体量被水户灾伤及七分 (处 再检视)蠲其税,不及七分者并检覆,即依法施 行。”[4]食货一之三元丰三年三月四月丁未,又诏转 运、提点司体量灾伤,七分以上,蠲其夏税;不 及七分,检覆如常法。提点刑狱、提举司察不如 法者以闻。[3]7381这两项法令对灾伤救助有两层含 义:一是受灾民户借贷青苗钱以七分为界 “必待 灾伤放税七分已上方许贷借,而第四等以下方免 出息。”[3]9543二是国家以灾伤七分为界,将救济 分成赈粜和赈济,七分以下,官府通过平籴、平 粜手段使灾户在粮市上得到赈粜的救助,而七分 以上,官府则或开仓或劝谕富户救济灾民。③ 元 丰七年 (1084年)六月一日,诏五路提举保甲 司,已拨常平粮,准备赈济,令相度保甲户遇灾 伤不及五分,当如何等第赈济,条具以闻。后提 举河东路保甲王崇拯言,赈济灾伤保丁四等以 下,本户灾伤及五分以上,即依常平司七分以上 法, 从 之。 河 北、 陕 西、 开 封 府 界 准 此。[4]食货六八之四一元祐元年 (1086年)三月二十六 日,夔州路提举常平官傅传正言:“已依灾伤及 七分以上赈济”。[4]食货六八之四二 “户部言灾伤县放税 及七分,赈济廪粮,不足者,令、佐劝谕积贮之 家,减价出卖,或以钱粟借与贫家乏人户”[3]11114 这两项法令在元祐时期,因反变法派上台后 受到质疑, “祖宗赈济旧法,灾伤无分数之限, 人户无等第之差,皆得贷借,”[3]9543因而略作调 整,元祐三年 (1088年), “诏遇灾伤放税及六 分已下,其带纳欠负,即随放税 (外)分数催 纳,若放税七分已上,并行倚阁。”[3]10031可见, 受灾七分是分别赈粜和赈济以及放免租税程度的 标准,这个标准大致一直持续到南宋初年没有改 095 安徽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1年第39卷 ① ② ③ 仁井田升 《唐令拾遗》卷23,长春出版社1989年版,第604页。 详见陈明光 《唐宋田赋的 “损免”与 “灾伤检放”论稿》,《中国史研究》2003年2期。 《救荒活民书》卷二,解释赈粜云:“此系用常平米,其法在于平准市价,黙消闭籴之风,如市价三十文一升,常平只等籴时 本钱,或十五六至二十文一升出粜。”解释赈济云:“此系用义仓米,其法当及老幼残疾孤贫不能自存之人,使无告者免于夭亡。” 变。①大观二年 (1108年)八月十九日, “工部 言:邢州奏:巨鹿下埽大河水注巨鹿县,本县官 私房屋等尽被淹浸。诏:见在人户依放税七分法 赈济,如有孤遗及小儿,并送侧近居养院收养。 内有人户尽被漂失屋宇或财物,仍许依七分法借 贷,不管却致失所,仍具赈济居养存恤次第事状 闻奏。”[4]食货六八之五〇政和三年 (1113年)三月二 十三日,“诏润州丹阳、丹徒两县灾伤,放税及 七分以上。常平赈贷在法至三月终罢。缘今岁有 闰,田事必晚,可展至四年 (月)终,应有类此 灾伤州县,亦依此施行,可疾速行。”[4]食货六八之六〇 南宋初期否定王安石新法,但以七分为放税 的标准依然在试行。绍兴十五年 (1145年)七 月三日, “知泉州吴序宾言:汀、虔盗贼聚集, 泉南七县罹其荼毒,且致饥饿,虽军储不足,而 义仓积粟见存七万石,欲开仓赈贷。内残破四 县,乞比附灾伤七分之法,各借种子三千石,自 第四等以下户委县官随便借贷。诏每县于义仓米 内支拨二千石应副借贷。”[4]食货六八之六〇直到高宗绍 兴后期才又有新的调整。绍兴二十八年 (1158 年)九月二十九日,诏 “在法水旱检放苗税及七 分以上赈济。缘田土高下不等,若通及七分方行 赈济,窃虑饥荒人户无以自给。可自今后灾伤州 县检放及五分处,即令申常平司取拨义仓米量行 赈济。”[4]食货六八之六一 “诏出常平米赈粜,更令以义 仓赈济。在法水旱检放及七分以上者济之。诏自 今及五分处,即拨义仓米赈济。”[17]卷26国用考四·赈恤 至此以后五分成为是否赈济和蠲免租税的标准, “淳熙八年敇:浙西常平司奏:本路去岁旱伤轻 重不均,在法五分以上方许赈济,今来逐县各乡 都分有分数不等,若以统县言之,则不该赈济, 若据各乡都分,有旱至重去处,则理当存恤,除 已逐一从实括责,五分以上量行赈济,五分以下 量行赈粜。得旨依。”[5]拾遗   三、检放程序及数量估计 以上对宋代诉灾、检田、检放制度分别做了 考察,为了准确和全面了解宋代这一制度程序的 全过程,现可从朱熹 《申仓部及运司检放三县苗 米数》所记述南康军星子、都昌、建昌三县检放 苗米过程和数目,管窥一斑: 本军照对管属星子、都昌、建昌三县自六月 以来,天色亢阳,阙少雨泽,田禾干枯,……今 来诸乡早禾多有干损,及备据税户陈德祥等披 诉,所布田禾缘雨水失时,早禾多有干槁,不通 收刈,申乞委官检视,除放苗米。本军除已依条 行下诸县,令人戸供投土段文帐,差官检视,及 于七月十六日具录奏闻,并申朝省及诸监司照会 施行。遂选差委迪功郎、司户参军毛大年前去星 子县,及委迪功郎星子县主簿李如晦前去都昌 县,及委从政郎、司法参军陈祖永前去建昌县, 同逐县知县躬亲诣旱伤田段地头,逐一对帐检 视。续据所委官具到已检放过人户灾伤田段,共 放过米三万七千四百五十硕一斗二升三合一勺申 军,本军今照星子、都昌、建昌三县淳熙七年分 管催人戸苗米四万六千五百一十九硕六斗五升四 合五勺四抄七撮,数内除豁所委官检放过米共三 万七千四百五十硕一斗二升三合一勺,统均计放 八分以上外,实催米九千六十九硕五斗三升一合 四勺四抄七撮。本军已具奏闻,乞存留上件米支 遣官兵外,今开具诸县检放实催米数下项,合具 状供申行在尚书仓部及申转运司使衙照会 星子县管催米六千五百三十石七斗三升二合 六勺,已委司户毛迪功同知县王文林下乡检视。 检放米五千三百六十八石七斗二合一勺,检 放计八分一厘二毫。 先放五斗以下四百石三升二合七勺,所委官 检踏放四千九百六十八石六斗九合四勺。 实催米一千一百六十二石六斗六升五勺。 都昌县管催米一万九千七百七十五石五升一 合四勺八抄七撮,已委星子县主簿李迪功同权县 孙迪功下乡检视。   检放米一万六千八十四石二斗七升一合,放 八分一厘三毫四系,先放五斗以下一千八百六十 四石八斗七升七合。   ① 不过,绍圣初期曾施行过灾伤放税五分法。“绍圣元年九月二十九日,诏府界、京东、京西、河北路应流民所过州县,令 当职官存恤诱谕,遣还本土。内随行别无资蓄者,仍计口给历,经州县排日给食。至本处如如合赈济,依灾伤放税五分法。内老幼 疾病未能自还及不愿还者,计口给。十月二十一日,诏:河北东、西路被灾经放税户虽不及五分,所欠借贷钱斛并抵当牛钱等倚阁, 侯丰熟日,分十斛输。其非被灾放税户所欠钱斛视此,仍除给 (结)保均陪之,令流民在他路者,官吏以至意谕晓使归业,结券使 所过续食,不愿者,所在廪给之。”(《宋会要辑稿》食货六八之四七)十二月六日,诏京东、西、河东路提举司,将放税不及五分 者,审验得灾伤稍重,阙食不能自存,或老幼疾病之人,并权依五分法赈济。 195第5期                  李华瑞,等:宋代救荒中的检田制度   所委官检踏放一万四千二百一十九石三斗九 升四合,实催米三千六百九十石七斗八升四勺八 抄七撮。 建昌县管催米二万二百一十三石八斗七升四 勺六抄,已委司法陈从政同知县林宣教下乡 检视。 检放米一万五千九百九十七石七斗八升,放 七分九厘一毫五系,先放五斗以下米五百四十一 石六斗七升。所委官检踏放一万五千四百五十六 石一斗一升。实催米四千二百一十六石九升四勺 四抄。[6]卷10 张方平奏云:“且民田二税,水旱检放,自 有常制。”[3]6790河东路安抚使吕惠卿言:“本路太 原、汾等一十四州军正税之外,别有和籴之名而 未尝用钱,又不得与灾伤检放倚阁及不随赦恩蠲 免。”[3]8731 董 煟 曰:“水 旱 检 放 止 免 田 租 而 已”,[5]卷一但实际上可能并不如此。五代时 “明 宗能蠲二百万缗,潞王能蠲三百万石,”已被时 人誉为 “岂非衰乱之时,盛德之事哉。”[17]卷3庆 历四年 (1044)六月,辅臣答仁宗手诏所问,说 到:“水旱无备,税赋不登,减放之数,动逾百 万。”[3]3622宋神宗时, “前河北转运判官吕大忠 言,天下二税,有司检放灾伤,每岁侥幸而免 者,无虑三二百万,”[3]7603每年侥幸而免租税已 达三二百万,其确实因受灾而免的租税数目从概 率估计大致不应少于此数。这是目前仅见到能反 映北宋全国范围检放的数据。 南宋孝宗淳熙七年 (1180年), “二浙、江 东西、湖北、淮西伤旱,检放并赈济计之合二百 万缗斛。”[9]卷26下 淳熙八年六月戊午,户部言: “去岁两浙、江东西、湖北、淮西旱伤,共检放 上供米一百三十七万九千余石,随苖经总头子勘 合等 钱,计 二 十 六 万 六 千 余 贯,诏 并 与 蠲 放。”[9]卷27上淳熙十一年, “诸路州军检放旱伤米 数近六十万石。”[1]4219宁宗时,真德秀上书说潭 州 “今诸县申到检放旱田,凡三百一十六万九千 三百余亩。”[18]卷10申尚书省乞拨和籴米及回籴马谷状 理宗时孙梦观出守于宣州,“尝考五年版籍 额二十五万余石,除灾伤检放、运司寄纳诸县、 截留远年逃阁人户拖欠之数,所入多则十万余 石,少则六七万石,若并以斛面而谕之,农寺、 总制所以苦不足而截上供以充府用者,止万余 石。官兵请给,宗子孤遗归养济囚粮杂支,乃至 六万余石,移东补西,委难支吾。宣为藩府,犹 且若此,其它小垒,抑又可知。”[19]卷1癸丑轮对第二札 “本州今年秋旱同谷县人户所诉二万五千余灾, 其所检校放者一万三千余,栗亭县诉一万三千余 灾,而检放者八千五百余。”[20]卷15与宋运使书   四、检放过程中不实现象的表征及其 纠治 宋孝宗曾一针见血的指出 “检放之弊,惟在 于后时而失实,”[21]卷127所谓 “后时而失实”之弊 的第一个表现,即官府以种种借口不检查民户诉 灾后在田间留下的根槎,使民户失去放税的根 据:“又早田收割日久,检踏后时,致有无根查 者,乃是州郡差官迟缓之罪,而检官反谓人户违 法,不为检定。其有检定申到者,州郡亦不为蠲 放,就中下户所放不多,尤被其害。访闻本路州 县亦有似此去处”[6]卷13延和奏札三 “(朱)熹询访见得 本府诸县检放,委有不实去处,但今田土多是已 种二麦,及为饥民采取鳬茈,锄掘殆遍,无复禾 稻根查,可见荒熟分数,”[6]卷21乞赈粜赈济合行五事状 “近 来官吏不曾考究令文,但据传闻,云诉旱至八月 三十日断限,遂至九月方检早田,则非惟田中无 稼之可观,至于根查亦不复可得而见矣。于是将 旱损早田,一切不复检踏蠲放,穷民受苦,无所 告诉,而其狡猾有钱赂吏者,则乘此暗昧以熟为 荒,瞒官作弊,皆不可得而稽考,去岁本路诸州 大率皆然。”[6]卷17奏救荒画一事件状 “契勘今岁旱伤,委 官下乡检踏成熟田段,外有旱田人户,一面犁翻 种麦,量留根查,听候别有官前来检收,切虑游 手胁持之人,见人户旱田已经犁翻耕种,妄作乡 村虚声首熟,欺诈乞觅,使善良人户不敢犁翻, 以至种麦失时,不能安业,今仰人户知悉,若实 有旱田,即依条量留根查,以备检放,一面犁翻 种麦,免致失时,如有似此胁持妄称陈诉欺诈之 人,仰被扰人户经官陈理,切待追取送狱,根勘 断罪施行。”[6]卷9约束游手不许胁持良民 “乞即差官检踏旱 伤,抄劄户口,检放虽曰有定时,往往率意迟 缓,民不能待耕荒以布麦,所差官不见腐苗朽 穗,不敢多申分数,所谓检放者,止得蠲少秋 赋,而夏税科赋凡十余色之费,固无所从出,况 又秋赋蠲放不实,民力必至大困。”[22]卷15述民志 所谓 “后时而失实”之弊的第二个表现,即 地方官府讳言灾伤,不按受灾程度的实际分数放 免租税。太宗时,“开封府以岁旱蠲十七县民租, 295 安徽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1年第39卷 时有飞语闻,(王钦若)上言按田官司欲收民情, 所蠲放皆不实。太宗不悦,御史台探帝意,请遣 使覆实,乃诏东西诸州选官阅视,亳州当按太 康、咸平二县,州遣钦若行,钦若覆按甚详,抗 疏言:‘田实旱,开封止放七分,今乞全放。’既 而他州所遣官,并言诸县放税过多,悉追收所放 税物,人皆为钦若危之。踰年而上 (真宗)即 位,于是擢用钦若,因以其事语辅臣曰:当此 时,朕亦自惧,钦若小官独敢为百姓伸理,此大 臣节也。”[3]888在当时象王钦若这样敢于据实据理 力争者,毕竟是少数人,大多数的官吏都是希朝 廷多收财税之意,或看顶头上司的眼色而行事, 于此亦可看出,从宋初开始,检田不实就是一个 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 哲宗元祐元年 (1086年)十一月,左司谏 王岩叟言: “灾伤放税,多是监司以聚敛为急, 威胁州县,州县又承望风旨,不复体念朝廷,以 灾伤的实分数除放。若放及七分者,灾伤已是十 分……。”[3]9543元符二年 (1099年)七月,右正 言邹浩奏称: “近年官吏,讳言百姓灾伤等事, 习成风俗。故虽朝廷遣使出外,亦多不以实 闻。”[3]12189苏轼在元祐五年七月上 《奏浙西灾伤 第一状》所说的:“臣近者每观邸报,诸路监司, 多是于三四月间,先奏雨水匀调,苗稼丰茂,及 至灾伤,须待饿殍流亡,然后奏知。此有司之常 态,古今之通患也。”[23]卷三十一 徽宗建中靖国元年 (1101年)八月二十一 日,臣僚言:“府界近京各有被旱蝗去处,及江、 淮、两浙、福建路亦有旱灾去处,其监司、郡守 或不以闻,或虽闻而不敢尽以实告。州县承望转 运司意旨,不肯依法受接人户诉状。”[4]食货五九之六 高宗绍兴四年 (1134年)十一月,“又虑检 放不实,乞下宪司,委官核实,如所委官隐蔽, 许监司互察。……中书舍人王居正言:陛下仁恤 百姓之心,形于诏旨,行于赦令,四方守令,固 未必能上体圣意,使实惠及人。今州县一有开阁 逃田及检放灾伤去处,则监司便指以为官吏作 弊,欲寘之于法。”[24]卷82 孝宗时朱熹曾言:“然而州郡多是吝惜财计, 不以爱民为念,故所差官承望风指,已是不敢从 实检定分数,及至申到帐状,州郡又加裁减,不 肯依数分明除放。”[6]卷13延和奏札三 “逐官自当从实 检视、减放,却乃观望本州守臣意指,不以恤民 为念,不曾逐一亲诣田头检视,辄敢欺罔灭裂, 将七八分以上灾伤作一厘一毫八丝六忽检放,是 致被灾人户困于输纳,追呼监系决罚之苦,流移 四出,而贫下之民无从得食,岁前寒雨死亡甚 众, 有 伤 圣 朝 子 育 黎 元、 救 恤 灾 患 之意。”[6]卷17奏张大声孙孜检放旱伤不实状 朱熹所弹奏的李峄,是一个不留意荒政的典 型官员:“大水之后,知州事、朝散郎李峄专务 掩蔽,不以实闻,及转运司访闻,差官验问,既 得其实,反为李峄执称无水,而其亲戚,方在政 路,曲为主张,遂再下提刑司体究,欲以遂其奸 诈,幸所差官不肯曲从,方欲具以实闻。又为李 峄生事把持,至今未竟。及既遭旱,峄又妄申诸 司,称民不阙食,未至流移。后来甚不得已,然 后差官检视,所差之官,受其风旨,早田之旱, 例不为检,晚田又不尽实,如常山一县,被灾最 甚,通计无虑七八分,而峄乃只作一分六厘减 放,至开化县被灾不减常山,而其所放则又仅及 一厘一毫而已。”[6]卷17 董煟说:“今之守令专办财赋,贪丰熟之美 名,讳闻荒歉之事,不受灾伤之状,责令里正伏 熟,为里正者亦虑委官经过所费不一,故妄行供 认,以免目前陪费,不虑他日流离饿莩劫夺之 祸,良可叹也。”“淳熙元年,孝宗御札委帅臣、 监司,令从实检放,不得信凭保正伏熟。时宪司 揭榜许人户经本州陈状,别差官检放,时已十一 月矣,及帐目到户部,户部以令文至八月终止, 出限者不合受理,皆不为除放,而人户恃宪司榜 示,不肯输纳,鞭挞过多,反为民害。”[5]卷二检旱 真德秀说:“近岁州县长官多以趣办财赋为 能,鲜以保全民命为急。下吏承风,辄怀观望, 且如去岁宣城、南陵、芜湖、繁昌、贵池、铜 陵、青阳等县,皆被水灾,检放之时,多不及数 目。自臣到任,来诉者多,事已后时,无从核 实,而参之众言,宣城尤甚,故前者辄上倚阁残 零之请。”[18]卷6奏乞蠲阁夏税秋苗六月一日上 对于检放过程存在的不实弊端,应当说宋廷 还是给以足够的重视,也采取一些有力措施。 其一,从制度上采取监督机制,由提点刑狱 司等机构监督州县乃至转运使司的检放程序。范 祖禹曾说:“转运司主财,不欲多费,故祖宗以 来,赈济委提刑司,盖恐转运惜物也。”[25]卷106上 哲宗封还臣僚论浙西赈济事,熙宁十年 (1077 年)五月十八日,“开封府界提点司言,诸县夏 旱灾伤,乞令检覆官同令、佐体量的寔灾伤分 395第5期                  李华瑞,等:宋代救荒中的检田制度 数,保明蠲放。从之。”[4]食货七〇之一七〇 哲宗元祐元 年 (1086年)三月,诏 “府界并诸路提点刑狱 司,体访州县灾伤,即不限放税分数及有无披 诉,以 义 仓 及 常 平 米 斛 速 行 赈 济,无 致 流 移。”[4]食货六八之四二四月四日,三省言:开封府、诸 路灾伤,转运、提点刑狱官并据本路灾伤州县分 定,亲诣检校,从之。[4]食货七〇之一七八 徽宗崇宁二 年 (1103年)十月十四日, “诏两浙杭、越、 温、婺、登州秋苗不登,人户失于披诉,运司惮 于阁放……细民不易,其官司并不申奏,显是提 举、转 运 司 不 职,令 本 路 提 刑 司 体 量 闻 奏。”[4]食货七〇之一七八高宗绍兴十八年 (1148年)十 一月二十七日,户部言:“得悉江浙、淮南灾伤, 欲行检视并放免租税,州县检覆完毕申所属监司 检察,即有不当,监司选差邻州官覆检,失检察 者,提点刑狱司觉察取勘,具案以闻。”[4]食货一之九 乾道七年 (1171年)九月, “臣僚言:诸路旱 伤,请以检放展阁责之运司,籴给借贷责之常 平,觉 察 妄 滥 责 之 提 刑,体 量 措 置 责 之 安抚。”[1]4341-4342 其二,处罚检放不实的官员。北宋前期,因 蠲免租税由三司确定,对官员检放不实的监督和 处罚,比较认真,“仁宗每见天下有奏灾伤州郡, 必加存恤。嘉祐中,河北蝗涝,时霸州文水县不 依编敕告示灾伤,百姓状诉及本州不以时差官检 视,转运以为言,上曰:朝廷之政寄于郡县,郡 县之政寄于守令,守宰之官最为亲民,民无灾伤 尚当存恤,况有灾伤而不为管理,岂有心于恤民 乎,主簿赵师锡罚铜九斤,司户晁舜之、录事参 军周约、判官冯泌,各罚铜八斤,通判王嘉锡罚 铜七斤,知县雷守臣冲替。上谓左右曰:所以必 行罚者,欲使天下官吏知朝廷恤民之意。”董煟 对此评论说 “祖宗之时,州县灾伤不时差官检 踏,虽主簿、司户至微之官姓名,亦彻于上,至 劳圣断责罚,可见下情无壅,圣主留意饥民如是 也。”[5]卷一又如王巩记载的一条逸闻:“柳庭俊作 官江西,被差检放旱,以漕司喻意,不敢以实 闻。一日,宿于高明使者观,梦伟丈夫转簿示之 曰:‘柳庭俊放税不实,使上泽不得流行,杖一 百。’惊悟,战汗浃体。”[26] 至北宋中后期,转运使司负责放税,很多检 放不实多出自转运使,故对州县官的监督和处罚 就不能与北宋前期比。洪迈说:“比年以来,但 有因赈济虚数而冒赏者,至于蠲租失实,于民不 便者,未尝小惩。”但北宋末期对地方官员检放 不实的处置,却受到洪迈的称赞: “宣和之世, 执政不能尽贤,而其所施行,盖有慰人心。京西 运判李祜奏,房州民数百人,陈言灾伤,知州李 悝取其为首者,杖而徇之城市,以戒妄诉,用此 其州蠲税不及一厘。”诏李悝除名,签书官皆勒 停。祜又奏: “唐、邓州蠲灾赈乏,悉如法令, 均、房州不尽减税,致有盗贼。”诏均、房州守 令悉罢,唐、邓守、贰各增一官秩。“百姓见忧, 出于徽宗圣意,而大臣能将顺也。”[27]卷14检放灾伤 南 宋后期亦较重视对官吏检放的督察,宋宁宗嘉定 四年 (1211年)闰二月, “诏诸路帅臣、监司、 守令格朝廷赈恤之令及盗发不即捕者,重罪 之。”[1]756宋理宗绍定四年二月壬戌, “臣僚奏, 乞申饬诸路州县,自今遇诉灾伤,邑委佐官,州 委幕职,于秋成以前务核的实,蠲减田租,仍以 分数掲之通衢,如或稽慢,守、令镌斥,漕臣觉 察不严,一体议罚。从之。”绍定五年闰九月癸 丑,“诏诸路监司体量旱歉州县,依条检放,察 守令之贪廉、仁暴以闻”。[9]卷32 其三、加强法律制定,逐渐细化。 “及检放 毕,申所属监司检察,即检放有不当,监司选差 邻州官覆检 (若非亲检次第照依州委官法)。失 检察者,提举刑狱司觉察究治。以上被差官不许 辞避。”[5]卷二淳熙令 “诸州县及被差检覆灾伤,于令 有违者杖一百。检放官不躬亲遍诸田者,以违制 论。诸诈称灾伤减免税租者,论回避诈匿,不论 律,许 人 告。”[5]卷二淳熙令 孝 宗 隆 兴 元 年 (1163 年),“臣僚言检放灾伤,守、令未尝加意,乞再 展限一月。州县晓示,许人户从实陈诉,委县令 同所差州官验视检放,知州觉察诸县,监司觉察 诸 州, 如 有 不 行 觉 察, 御 史 台 弹 劾, 从 之。[9]卷24上 乾道六年 (1170年)六月二十七日 “户部尚书曾怀言, ‘乞委诸路漕臣,应灾伤去 处,仰民户依条式于限内陈状,仍录白本户砧 基、田产数目四至投连状前,委自县官将砧基点 对坐落乡村、四至亩步,差官核实检放。如辄敢 妄移丰熟乡分在灾伤地分侥幸减免,许人陈告, 依条断罪。仍将妄诉田亩并拘没入官,以一半给 告人充赏。或有丰熟去处,收割禾稻了当,却开 掘围岸放水入田。瞒昧官司之人,亦乞依此施 行。若州县奉行灭裂,从漕臣按治,重置典宪。’ 诏依 诸 路 遇 有 灾 伤,令 监 司 守 令 依 此 施 行。”[4]食货一之一二至一三后来朱熹即依此道诏令规范 495 安徽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1年第39卷 南康军旱伤的检视。[6]卷6检坐乾道指挥检视旱伤 其四,针对转运司和州县官员滥用职权的行 为,宋朝特别是南宋三令五申允许灾民越级申 诉,如宣和六年 (1124)三月,徽宗诏: “今后 人户经所属诉灾伤,而检放不实,州郡监司不为 伸理,许赴本路廉访所及尚书省、御史台越 诉。”[4]食货一之六绍兴十八年 (1148)十二月,高宗 谕辅臣曰:“灾伤去处,已降指挥检放税苗,可 申严行下:逐路当职官须管依实检放。如有不 尽,许人户经尚书省越诉。”[4]食货一之一〇 绍兴二十 五年 (1155)十一月十九日赦文称:“勘会两浙、 江东、淮 (南)路间有因风水伤损田苗去处,除 节次已降指挥存恤赈粜外,委逐路漕司行下。州 县不体至意,检放失实;或漕司不为除豁,致人 户虚受苗税,如有似此违戾去处,仰提刑司觉察 按劾,仍许人户越诉。”[4]食货一之一〇 孝宗隆兴元年 (1163)八月,臣僚言:“州县检放灾伤,奉行不 虔,守令未尝加意,……应今年经水旱、蝗螟灾 伤去处,许人户从实经县陈理,不拘早晚收接。 委县令躬亲同所差州官前去地头检视,著实分 数,依条检放。仍委知州专一觉察诸县,监司觉 察诸州,如有奉行违戾,并委监司郡守将所委官 按劾,人吏编配施行。如监司、郡守不行觉察, 并许人户越诉,御史台弹劾以闻。”[4]食货一之一一① 其五,简省检覆程序。咸平五年 (1001 年),宋真宗 “赐深、霸等九州民租有差,水故 也。”是年七月 “诏水灾州军伺候检覆,虑有劳 扰,宜令转运使体量,即与蠲放,仍遣使赍诏驰 往。”[3]1142 “以检覆扰民,俟奏稽缓,但量其所 伤而优复之。[3]1126仁宗嘉祐元年 (1056年),诏 京东西、荆湖北路转运使、提点刑狱公事,分行 赈贷水灾州军,若漂荡庐舍,听于寺院及官屋寓 止,仍遣官体量放今年税,其已倚阁者,勿复检 覆。[3]4423嘉祐五年 (1060年)九月戊戌,诏梓州 路,今春饥,夏秋闵雨,其人户诉灾伤者,令转 运使速遣官体量,蠲其赋租,仍勿检覆。[3]4645哲 宗元丰八年 (1085年),知河南府韩绛言:山陵 役兵病死,方盛暑之际,臣权宜与免检覆。然輙 违诏条,自劾以闻。工部言:人命所系,恐致欺 蔽。诏特依绛所奏,仍放罪。[3]8548哲宗元祐元年 (1086年)四月, “三省言:府界诸路久旱,夏 苗灾伤人户披诉,访闻州、县多不为收接,使被 灾之民重困。欲令户部指挥府界、诸路监司,分 诣辖下州县有灾伤处,体量被灾人户,不问限内 外、曾与不曾披诉,实灾伤合放分数,更不检 覆,便行除放讫奏。从之。”[3]9066 “诏府界、诸 路监司分诣辖下诸州县,体量被灾人户合放分 数,更不检覆,便行除放讫闻奏,”[4]食货七〇之一七五 五月戊午,“又诏淮南灾伤,令转运提刑狱官诸 州县体量,不俟检覆披诉,苗税直蠲之。”[3]9146 淳熙十一年户部奏,诸路州军检放旱伤米数,近 六十万石。上谕王淮曰:“若尽令核实,恐他年 郡县怀疑,不复检放。惟宁国数最多,可令漕司 核实而蠲之。”[1]4219 其六,亡羊补牢,未为晚矣。熙宁六年 (1073年)十一月,德音: “应诸路灾伤民户, 本名税物失诉违省限,不该检放者,监司体量检 放。其阙食之民,安抚、提举司优加振救,无致 流移。”[3]6045元丰五年 (1082年), “诏京东路转 运司,闻徐、沂二州去年已灾伤,失于检放;今 夏旱 灾,本 司 亦 未 容 百 姓 陈 诉,分 析 以 闻。”[3]7849乾道九年 (1073年), “臣僚言,访闻 今岁旱伤,非特浙东被害,如江西诸州例皆阙 雨,禾稻不收,而贑、吉二州尤甚。江东之太 平、广德、淮西之无为军、和州,多是先被水 患,继之以旱,自今民以艰食其间,州郡或有讳 言境内灾伤,不即申陈,致失检放条限,或有虽 曾申闻措置赈济事件,朝廷未与行下切缘救荒之 政,譬如拯溺救焚,势不可缓,今欲从朝廷专委 逐路提举官自行巡历灾伤去处,如委系失收,不 曾检放,或减放不实者,仰将今年苖米依合减分 数,权行倚阁,令候来年秋熟带纳,其有和籴米 斛抛降,马料及诸色科买并权与住罢一年。应合 赈粜、赈济去处,许提举官将一路见管常平、义 仓米通融拨借,应副其有诸州已条画到措置赈济 事件,朝廷速降指挥,庶几官吏便可奉行,百姓 早被实惠。诏从之。”[9]卷25下 虽然,如上所述宋廷三令五申督察和戒律地 方官员认真检放,但是对这些措施细究起来,就 会发现,大致属于两个层面,一是制度上的监督 和戒律,一是属于补救性质的,依靠这些措施来 医治检田不实显然是很不够的,因为制度上的监 督和戒律主要是靠人执行,当负责检覆的官员与 督缴税收的官员同出于州县———转运系统,这时 595第5期                  李华瑞,等:宋代救荒中的检田制度 ① 详见陈明光 《唐宋田赋的 “损免”与 “灾伤检放”论稿》,《中国史研究》2003年2期。 制度上的监督和戒律能起多大的作用,是可以想 象的。而简省检覆程序和亡羊补牢式的措施,毕 竟只是一时性的,事实上这些措施的实施也是屈 指可数的。因此这些措施对于造成检田不实的根 源并没有触及。检田不实的根源在于宋廷对于财 税的巨大追逐。众所周知,租税在以农业立国的 古代既是国家财政的主要来源,也是统治阶级维 护和稳定社会秩序的基础,所以在放免与攫取租 税之间,宋朝从地方到中央都不能不更看重对租 税的攫取,正如马端临引致堂胡氏所议论的: “胥吏利于督租,固小人常情也。长民者,士大 夫也,不恤百姓,而以胥吏所利者,为生财之 术,无穷之源,则于胥吏何责焉。前代著令曰: 凡言放税者,不得过四分。每有水旱许诉灾伤, 或下赦令尽蠲之,而有司征督如故,农氓不谕, 乃有 ‘黄纸放,白纸催’之谣。盖不知令甲之文 也,是则赦令行一时之恩,以收人心,令甲著永 久之制,恐失财赋,阴行虐政,阳行惠泽,岂先 王之用心哉。三司吏不肯释除逋负,非独其利在 焉,亦以在上之意,吝于与而严于取也。此百姓 膏肓之病也。”[17]卷3田赋考三·历代田赋之制 这段议论深刻 地揭示了一时放免租税的恩赦之令与恐失财赋的 永久之制之间所存在的不同利害关系,以及不可 跨越的巨大鸿沟。这就是地方官员检放不实现象 层出不穷的根本原因所在。另外,诚如学者所 论,检放不实还与检放程序过于繁琐,于民于官 都有力不从心之处;灾伤检放与地方官员考课制 度之间存在一定的矛盾;地方财政利益与灾免放 税的矛盾等原因密切相关。① 参考文献: [1] 脱脱,等.宋史[M].北京:中华书局,1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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