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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招投标条例培训null《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解读《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解读 湖北省招投标监督管理局:陈建新 2012年5月今天主要讲二个问题今天主要讲二个问题 一、有关《招投标法实施条例》总体介绍 二、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解读 三、依据《条例》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应 作哪些必要的增加或修改 招投标基本知识招投标基本知识 一、 有关《招投标法实施条例》总体介绍 学习《条例》重要性学习《条例》重要性国家一级文物展出受损 湖北博物馆原馆长受审 战国青铜器“九鼎八簋” 招标采购发展概述招标采购发展概述1.1 招标采购制度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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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ull《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解读《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解读 湖北省招投标监督管理局:陈建新 2012年5月今天主要讲二个问题今天主要讲二个问题 一、有关《招投标法实施条例》总体介绍 二、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解读 三、依据《条例》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应 作哪些必要的增加或修改 招投标基本知识招投标基本知识 一、 有关《招投标法实施条例》总体介绍 学习《条例》重要性学习《条例》重要性国家一级文物展出受损 湖北博物馆原馆长受审 战国青铜器“九鼎八簋” 招标采购发展概述招标采购发展概述1.1 招标采购制度发展概述    1.1.1 政府采购及招标投标制度的起源 1782年,英国政府设立了国家文具公用局,负责政府部门办公用品的采购,该局后来发展为物资供应部,专门负责政府各职能部门所需物资的采购。此为近代政府采购制度的发端。 1830年,英国政府正式明令实行招标投标制度 美国也是世界上实行政府采购制度较早的国家之一,至今已有200多年的历史。它起源于自由市场经济时期,完善发展于现代市场经济。招标采购发展概述招标采购发展概述1.1.2 我国招标投标制度的发展历史 据史料记载,我国最早采用招商比价(招标投标)方式承包工程的是1902年张之洞创办的湖北制革厂。 1918年汉阳铁厂的两项扩建工程曾在汉口《新闻报》刊登广告,公开招标。 1929年,当时的武汉市采办委员会曾公布招标规则,规定公有建筑或一次采购物料大于3000元以上者,均须通过招标决定承办厂商。 我国具有现代意义的招投标活动,始于1980年10月17日,国务院在《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赛的暂行规定》中首次提出,“对一些适于承包的生产建设项目和经营项目,可以试行招标投标的办法”。随后吉林市和深圳特区率先试行工程招标投标,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招标采购发展概述招标采购发展概述 1999年8月30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标志着我国正式确立了招标投标的法律制度。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标志着我国正式确立了政府采购的法律制度。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 2011年11月30日审查通过,第613号令发布,2012年2月1日起施行。针对目前虚假招标、串标围标、违法交易等突出问题,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完善了相应的行政监督和法律惩罚措施,并为招标投标体制机制的创新和持久健康发展提供相应的法规依据。 电力系统招标采购发展概述电力系统招标采购发展概述 1982年鲁布革水电站引水系统工程,是我国第一个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并按世界银行规定采用国际竞争性招标方式选择总承包单位。 1983年11月8日在中技公司当众开标。各家厂商标价按顺序排列如下: A. 日本大成公司,  标价8460万元; B. 日本前田公司,  标价8800万元: C. 意美英波吉洛联营公司,  标价9280万元; D. 中国贵华联邦德国霍尔兹曼联营公司 标价12000万元; E. 中国闽昆挪威FHS联营公司,  标价12120万元; F. 南斯拉夫能源公司,  标价13220万元; G. 法国SBTP联营公司,  标价17940万元; H. 联邦德国某公司,所投标书系技术转让,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作为废标。 标底为14958万元 工程项目管理的四大影响: 项目经理制、项目法人制、项目监理制、招投标制 电力系统招标采购发展概述电力系统招标采购发展概述 1985年,电力行业在进口机电设备的项目中开始引入招标。进人90年代,随着国家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的重视,在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的带动下,全国电力企业物资采购也逐步采用了招投标这一办法。并迅速得到推广。 2000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施行后,根据招投标法规定,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因此电网建设所需设备材料也无疑需要经过招标采购,这使得招标采购在电力系统得到了全面的应用。 为了实现集约化管理,从2005年1月起,国家电网公司总部开始在系统内全面推行集中规模招标采购,同时建立公司和网省公司两级招标采购工作体系,对330kV及以上输变电工程的主要设备、材料实行了集中规模招标采购。 电力系统招标采购发展概述电力系统招标采购发展概述 2006年,集中规模招标采购范围增加了220kV输变电工程的主设备、材料, 2008年,二次设备的采购也逐渐试行并纳入集中招标采购的体系中。 集约化发展的需要实际上推进了电网企业采购模式的管理创新。国家电网公司采取的集中规模招标采购,一改过去招投采购领域多级管理、按部门或专业分散采购的模式,将系统所需招标采购的设备和材料集中起来分批次进行招标,在有效降低采购成本、提高设备质量及其国产化水平的同时,有效防止了招标领域内的商业贿赂行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异常显著。《实施条例》总体介绍《实施条例》总体介绍1.2《条例》出台的背景 2011年江西萍乡查处2亿元招投标案 22名官员涉嫌违纪 《条例》出台的背景 《条例》出台的背景 核心提示   涉案标的金额达2亿多元,涉及串通投标公司100余家,共有22名官员涉嫌违纪……2011年6月,江西萍乡市纪委、监察局通报查处了一起串通操纵投标的窝案串案。   一年多来,在萍乡,同类案件已被查处近20起。招标违规案频发,背后存在哪些制度漏洞? 此案是投标人围标串标 ,领导干部插手招投标典型的案例。《实施条例》总体介绍《实施条例》总体介绍 “法规制度不健全,涉及工程建设领域的现行法律法规存在‘三多三少’的问题,即原则规定多、具体细则少,禁止规定多、配套罚则少,部门规定多、适用规范少,导致罪与非罪界限难以区分。” 诚信机制缺失。不仅是招投标领域存在,其他领域同样存在 中标后监管不力的问题比较明显。中标后,招标人、监理单位和主管部门对中标后的现场管理力度不够,对中标后擅自更换项目部主要人员、转包和违法分包的行为视而不见,甚至认为理所当然。另一方面,监管效果不佳。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参与监督的有关部门,由于所处角度各不相同,没有明确分工,职责不明,常使监督流于形式。 《实施条例》总体介绍《实施条例》总体介绍 串通投标行为违法成本低,也让违法分子肆无忌惮。比如,刑法第223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串标行为即使被认定,只要情节不是特别严重,一般情况下处罚力度并不严厉。   高利润回报与串通投标违规低成本之间有较大的反差。目前对招投标违规处罚相对较轻,多数只是罚几万元的款了事。严重的也只是没收其投标保证金,与其10%以上的高额利润相比,只是九牛一毛。 这种局面不只是招投标领域存在,其他领域同样存在,一方面大量是国有企业、地方企业,出了问题要保护国有企业、保护地方企业的发展,二是复杂的人际关系,讲人情,因此总是变通执法,寻求平衡。三是中国传统的追求中庸,很少看到把责任追到底,大多事情中途会不了了之。 《实施条例》总体介绍《实施条例》总体介绍 武汉地铁招标案 此案是招标人操纵招投标,评标委员会组成不合法,专家不客观公正履行其职责典型的案例 null 2012年4月 武汉市纪委、市监察局向社会通报了武汉地铁广告招标事件的调查工作进展情况,武汉地铁运营公司已有1人被纪委立案调查,5人受到处理。 武汉地铁运营公司资源部经理邓宏武在此次招标文件编制中利用职务便利,设置有利于个别投标企业的条款,向相关投标单位泄露了应当保密的招投标信息,并涉嫌受贿。目前,武汉市纪委已对邓宏武采取措施,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邓宏武收受广东省广告公司相关人员贿赂30万元。另外还查明,2008年3月至今,邓宏武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他人贿赂上百万元。武汉市人民检察院认为邓宏武涉嫌构成滥用职权罪及受贿罪。目前,该案尚在进一步侦查当中。《实施条例》总体介绍《实施条例》总体介绍 经调查发现,这一招投标活动,未按照《武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规定要求,依法履行报批程序。此外,武汉地铁运营公司在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组织实施本次招投标活动时,未严格参照有关规定执行,在组建评标专家库时,将部分不符合评标专家条件的人员纳入专家库;在抽取的专家评委人员中,专家评委没有超过评委总人数的三分之二;招投标活动未按规定进入专门的交易场所组织实施。 《实施条例》总体介绍《实施条例》总体介绍武汉市轨道交通2号线一期工程站内平面广告媒体代理经营”的项目招标 1月12日,该项目在武汉公开开标,当日参加竞标的单位,包括深圳报业在内共有3家公司。 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本次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即总分值为100分,第一部分报价评审占60分,其中总体经营权费45分,首期预付款15分;第二部分商务标评审,分值15分;第三部分为项目经营建议书评审,分值25分。 开标当天具体的报价情况是:深圳报业投标报价为人民币10.1888亿元/10年,首期预付款为人民币2亿元,而其他两家竞标公司的投标报价则在7亿元左右。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审办法,仅此一项,深圳报业已领先竞争对手11分。《实施条例》总体介绍《实施条例》总体介绍 评标结果中标的为广东省广告公司,中标金额为人民币70503.3726万元/10年. 有丰富的地铁广告运营 经验 班主任工作经验交流宣传工作经验交流材料优秀班主任经验交流小学课改经验典型材料房地产总经理管理经验 且报价高过对手3.14亿元,却输给了一个报价最低且完全没有地铁广告运营实务经验的竞争对手。 深圳报业方面获悉,己方失分主要在第三部分、即分值为25分的项目经营建议书环节,根据招标文件,这25分又分成若干小题目,包括行业分析、战略规划、经营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财务规划等。令深圳报业工作人员不解的是,在公益广告和合理化建议等小项上,深圳报业得分居然为零分。 “这样的评分显然有失公允。” 《实施条例》总体介绍《实施条例》总体介绍1.3起草《条例》的主要原则及总体介绍   一是严格遵守上位法的规定。 在《条例》起草过程中,始终严格遵守《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上位法规定。例如,有的地方建议全国统一招投标监督管理体制,成立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所有公共资源统一进平台交易,考虑专业性、行业性没有采纳。 有的地方建议采取摇珠、抽签等方式进行资格预审,考虑到这种做法会影响甚至损害招投标竞争机制,与《招标投标法》的立法宗旨不符,《条例》没有采纳;《实施条例》总体介绍《实施条例》总体介绍 针对国有投资项目招标人行为不规范较为严重的现象,有的地方建议对国有投资项目实行强制代理,一概交由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考虑到该建议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第12条规定,《条例》没有采纳。 有的地方建议取消招标人评委,该建议不符合《招标投标法》没有采纳。 有的地建议在投标保证金的基础上设置诚信保证金没有采纳。保证金本身就含有诚信的问题。有的地方要求保证金由监管部门收且多设置一些没收保证金的规定并没收的规监管部门所有,与招投标法不符合没有采纳。 《实施条例》总体介绍《实施条例》总体介绍 二是着力解决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针对招投标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条例》作了相应规定。在规范各方当事人行为方面,细化了限制或排斥投标人(第32条)、串通投标(第39条、第40条、第41条)、以他人名义投标、弄虚作假(第42条)等行为的认定标准,补充了违法发布公告(第63条)、虚假招标(第64条)、不按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66条)、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的(69条)、违规评标(第70条)等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在加强和规范招投标行政监督方面,《条例》规定行政监督的具体要求、措施、程序,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第80条、第81条),以提高行政监督的有效性和透明度。在统一招投标程序方面,重点对资格预审、招标程序(第15条至第23条)、以及异议和投诉程序(第5章)作了规定。《实施条例》总体介绍《实施条例》总体介绍 三是操作性和原则性相结合。 作为贯彻落实《招标投标法》的行政法规,对于实践需要加以细化、各方面已经形成共识的内容,《条例》尽可能作出详细规定,以增强可操作性。例如,《条例》第9条列举了可以不招标的几种情形。在增强可操作性的同时,《条例》也注意兼顾前瞻性,对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制度(第45条)、招投标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第78条)、招投标信用制度(第79条)、电子招标制度(第5条)等作了原则规定,为制度创新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依据。 《实施条例》总体介绍《实施条例》总体介绍 1.4如何学习贯彻落实《条例》 首先我们要解决当前招标采购当前存在的两大误区。 一是在招标采购招标采购形式中强调公开招标这一种形式的作用。而忽视了招标采购的其他形式。(表现是什么都要求公开招标) 二是在招标采购中强调了程序的合法性,而忽视了招标采购的本质目的。(表现是形式大于内容) 在学习贯彻落实《条例》中解决的一个误区是 以条例代替招投标法。 在处理招投标问题时的误区 机械性的套用条款,而不是去理解法理。因此有时在处理招投标问题时表现出很机械,很无奈。 如何解决这些误区? 《实施条例》总体介绍《实施条例》总体介绍1.2.1招标投标概念 招标投标就是应用技术经济的 评价 LEC评价法下载LEC评价法下载评价量规免费下载学院评价表文档下载学院评价表文档下载 方法和市场经济竞争机制的作用,通过有组织地开展择优成交的一种相对成熟、高级和规范化的交易方式。 简单理解招标投标,就是一种有序竞争的交易方式。 从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法来理解招投标概念 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是要约邀请(合同法第十五条) 投标是要约, 中标是承诺 《实施条例》总体介绍《实施条例》总体介绍招标只是采购的一种模式: 常见的采购模式有: (1)公开招标; (2)邀请招标; (3)竞争性谈判; (4)询价采购; (5)单一来源采购; (6)租赁; (7)拍卖; (8)比选、 (9)磋商、 (10)竞买、 (11)订单 (12)其他《实施条例》总体介绍《实施条例》总体介绍1.2.2[问题]招标采购是程序重要还是合同内容重要? [背景]许多人认为,《招标投标法》是一部程序性法律,其目的在于规范招标投标程序并以此来判断一个项目的招标是否合法,从而打造招标投标行业“阳光工程”。针对这种观点近年社会上也出现了一些反对声音。一些人认为,正是因为法律规定了严格的招标程序,造成了少数招标人采用合法性的手段,通过法定程序实现了其私下非法交易的目的,即看是“阳光工程”,其内充斥者腐败交易,已经失去了《招标投标法》的立法目的。 [观点1]应重招标采购程序,以保证程序合法,减少腐败交易。 [观点2]应重合同内容,以保证合同有效履行,减少订立失 误。 你的观点是什么?请带着问题思考 《实施条例》总体介绍《实施条例》总体介绍 两种观点都具有片面性,招投标法主要是一部程序法,规范市场交易行为和竞争秩序,程序要合法,同时保证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减少腐败交易。程序合法主要体现在“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如果充斥腐败交易,程序上本身就不合法。程序合法是保证竞争和交易有一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环境。是合同有效履行,减少订立失误实现招投标根本目的的保证。 但程序合法并未实现招投标的根本目的,通过招投标来进行交易,根本目的是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也就是要达到物美价廉。 《实施条例》总体介绍《实施条例》总体介绍招标采购的目的及作用: 一是优化社会资源配置和项目实施方案,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提高经济效益是针对整个社会来讲的。 二是保证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从源头预防腐败 三是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这就是为什么有的私有投资要强制性招标的原因) 思考:私有投资控股建厂房是否属于依法必须招标? 四是通过市场竞争,提高投标企业转变经营机制和创新活力,提高技术和管理水平,提高生产、服务质量和效率。null招标采购经济实质 招标采购仅是形式,合同履行结束才实现采购标的 《实施条例》总体介绍《实施条例》总体介绍1.2.3《实施条例》与《招投标法》的关系 1、 在招投标法规体系中层级不同 按照法律规范的渊源分类:分为4类: 1)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国家主席颁布。《招投标法》 2)法规(含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通常以地方人大公告的方式公布,一般使用条例、实施办法等名称,如《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本法所称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实施条例》总体介绍《实施条例》总体介绍3)规章(含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省政府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批准的主要城市的政府制定。《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4)行政规范性文件: 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派出机关制定的规定。如《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 《实施条例》总体介绍《实施条例》总体介绍效力层级:纵向、横向和时间序列的效力层级 (1)纵向效力层级 由高到低 按照《立法法》)的规定,依次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 (2)横向效力层级 特殊优于一般 按照《立法法》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3)时间序列效力层级 新法优于旧法 从时间序列看,同一机关新规定的效力高于旧规定。 (4)特殊情况处理原则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区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实施条例》总体介绍《实施条例》总体介绍2、《实施条例》是依据《招投标法》制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实施条例》将《招投标法》的规定进一步具体化,增强可操作性。 《实施条例》针对新情况、新问题充实完善有关规定。 《招投标法》 共6章68条。《实施条例》共7章85条增加了 “投诉与处理”这一章。招投标概述招投标概述 1.3 招标投标法总体介绍 null 《实施条例》释义 (供参考,以立法机构设施为准) 《条例》共七章 85条 第一章 总则 6条 第二章 招标 22条 第三章 投标 11条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16条 第五章 投诉与处理 3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20条 第七章 附则 3条 null1.2.4处理招投标问题不能机械性套用条款. 条款不可能对现实问题包罗万象. 一是 处理招投标问题把握一个基本原则和一个根本点. 基本原则就是是否符合招投标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基本原则。 一个根本点就是为经济建设服务,是否符合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这一招投标的根本目的。 二是正确处理招投标法规与部门规章与华中网局及招标文件中的规定关系。 部门规章、网局或招标文件只能是对法规中原则性条款的细化。是法规没有禁止的。在处理招投标问题时应执行地方规章或招标文件。如果与上位法强制性条款或禁止性条款相冲突。则不合法,无效力。null 二、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解读第一章 总  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章 总  则 从第一条至第六条 共有六条      第一条 [立法依据和目的] 【原文】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定义进行了细化] 【原文】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第一章 总  则第一章 总  则 【解读】 对于工程定义进行细化 。解决实际工作中工程设备、材料,工程服务是适用于招投标法还是政府采购法的问题。以及招投标监管主体的问题。 “工程”定义与《政府采购法》一致。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章 总  则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的主要区别: (1)采购与招标的区别: 采购有多种方式(招标、询价、比选、磋商、竞买、订单),招标只是其中一种常用的方式。采购属于买方主导的购买行为,而招标属于选择交易对象的一种方式,既有购买行为,如工程、货物和服务的采购,也有出售行为,如特许经营权、土地使用权、科研成果等的出售或出让。 (2) 政府采购与工程招标投标的区别: 法律界定的范围和对象不同。招投标是包括对所有的采购行为,而 政府采购仅涵盖使用财政性资金(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和预算外资金)采购工程、货物和服务的项目。null 《政府采购法》的适用对象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即适用于财政拨款的单位。财政性资金的采购活动。 招投标适用对象是所有招标投标活动行为当事人,即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也包括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招标的方式不同: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定方式只有两种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而政府采购方式:除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外还有竞争性谈判、询价与单一来源采购。 招标采购概述招标采购概述(3)对政府采购工程、货物、服务的行为如何适用 ①政府采购工程执行《招标投标法》的规定, [条例对工程定义进行了细化]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②货物、服务项目的单独采购要适用于《政府采购法》 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采购电脑等办公用品要完全运用《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null 第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原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解读】 新的范围和规模标准将适当缩小范围,提高规模标准额,免除部分民营投资项目,并不再授权省级及以下人民政府制定招标范围和规模的规定。但没有出台前仍执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原国家计委3号令) 第一章 总  则第一章 总  则【解读】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3号令) >规定了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 范围包括(项目性质) (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 等交通运输项目; (3)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4)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 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第一章 总  则第一章 总  则(5)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 圾处理、地下管理、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6)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7)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规定了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项目性质) : (1)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2)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3)体育、旅游等项目; (4)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5)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6)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一章 总  则第一章 总  则>规定了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资金来源) (1)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2)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3)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规定了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资金来源) (1)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2)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3)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4)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5)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一章 总  则第一章 总  则 规定了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并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资金数额)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 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 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 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 规定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 第一章 总  则第一章 总  则第四条 [明确了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 【原文】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第一章 总  则第一章 总  则 【解读】主要来源于《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国办发[2000]34号,2000年5月3日) 1.《条例》维持了现行部门职责分工。 2. 明确了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 一是预算执行情况 二是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3. 明确 了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4. 为湖北等省市综合招投标监管模式创新提供了法律依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招投标交易场所】   【原文】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解读】明确了设区市以上交易场所的服务定位(场所信息、服务)实际存在多种模式的中心和越位行为有待规范。 发展趋势:1、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 2、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电子招投标的具体实施办法和技术规范将由国家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印发。电子招投标不仅因为提高效率、节能减排等,更重要的是信息一体化(行业、地域一体化、企业与项目管理全程一体化)是市场一体化以及主体诚信自律的基础。电子招投标系统由集中三级公共服务平台和开放式项目交易平台构成。第一章 总  则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禁止行为】   【原文】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解读】 《招标投标法》大部分是针对参与招标的人员,包括招标人、投标人、评标委员会的行为进行的约束规范,但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约束性条款规定较少,仅在第六十三条针对“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条例第六条再次强调规定:“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在监督范围方面,由“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扩大到了所有“国家工作人员”。这里讲的“国家工作人员”,依照法律规定,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第一章 总  则第一章 总  则 问:《条例》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作了哪些规定?对于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作了哪些规定? 目前,招标投标领域仍然是违法违纪问题的易发高发领域。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权钱交易等问题还比较突出,社会对此反映强烈。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对禁止领导干部等国家工作人员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已有明确规定。 为切实落实要将严格禁止利用权力干预、操纵招标投标活动“作为一条‘高压线’,谁碰就依法处理谁”的要求,《条例》第6条重申规定: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工。第70条、第80条、第81条对于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作了具体规定。另外,条例还明确规定,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第一章 总  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七十条[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原文】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选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行政监管违法行为]   【 原文】项目审批、核准部门不依法审批、核准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对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依法查处,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理投诉、不依法公告对招标投标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章 总  则第一章 总  则第八十一条  [工作人员违法干涉行为] 【兜底条款】 【原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直接或者间接、明示或者暗示等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具体的处罚规定) :     (一)要求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者要求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公开招标;     (二)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招标人以其指定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评标活动,影响中标结果;     (三)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一章 总  则第一章 总  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null《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处分规定》(2010年6月18日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公务员局22号令) 《处分规定》适用对象 1.副科级以上行政机关公务员。 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副科级或者相当于副科级以上的工作人员, 3.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副科级或者相当于副科级以上人员,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第二章  招  标第二章  招  标 第二章  招  标 从第七条到三十二条共26条  第七条【项目招标申请】   【原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解读】没有要求必须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同时审批、核准招标范围、方式和组织形式,可以再招标前单独申请审批(政府投资的公共设施、生态、科技等项目)或核准(企业投资的重大和限制类项目,有核准项目目录)。企业投资备案类项目不需要申请审批和核准。但应符合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求。      null 核准招标基本情况表 第二章  招  标第二章  招  标 第八条【可以邀请招标的条件】 【原文】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null 【解读】 1、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怎么理解?费用是指社会成本。例如本地没有厂商,外省厂商在本地没有经销商,要到全国平台发公告,厂商要到本地来投标,这都是社会成本,这都属于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 2、“其他项目”是指非审批的项目 3、客观原因和特殊要求(保密、技术和环境制约、供不应求等)决定不能、不宜公开招标,且事先有可靠事实证明只能选择明确和公认的少量潜在投标人,按上述第七条规定要求办理审批、核准手续。既要防止利用邀请招标进行虚假招标和串标,又要防止适合邀请招标的项目采用公开招标而失败。建立信誉投标人短名单应注意问题。 第二章  招  标第二章  招  标第九条【可以不进行招标的规定】   【原文】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BT项目)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第二章  招  标第二章  招  标 【解读】 (一)法第66条指涉及安全、秘密和抢险救灾等项目; (二)仅指采购人自己建设和使用,不包括投资相关人;投资人与能承建项目的单位名字是一致的。 (三)指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并不是中标人。 (四)情形确实存在,且比较复杂和普遍,防止利用此款规避或虚假招标,如违反程序建设造成后继工程无法招标,以行业垄断作为配套理由等   null第十条[自行招标的条件]  【原文】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是指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招投标法  第十二条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二章  招  标第二章  招  标【解读】招标人自行招标的条件 一、招标人的概念 招标人是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招标人分为两类:一是法人;二是其他组织。 注意:招标人不一定就是项目业主。项目业主是指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中载明的项目单位。招标人可以是项目业主,也可以是项目业主授权独立进行招标活动,但由项目业主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招标具备的基本条件 1、 两个基本条件:一是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二是有相应的资金或资金来源已落实。 2、工程施工招标具备的条件:(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二)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三)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四)有相应的资金或资金来源已落实;(五)有招标所需的图纸及技术资料。null2、工程施工招标具备的条件: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二)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三)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四)有相应的资金或资金来源已落实;(五)有招标所需的图纸及技术资料。 3、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货物招标: (一) 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已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 (三) 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四) 能够提出货物的使用与技术要求。第二章  招  标第二章  招  标招标人自行招标的条件具体包括: (一) 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二) 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 (三) 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四) 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五) 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第二章  招  标第二章  招  标  第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  【原文】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由有关部门认定。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条件] 【原文】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拥有一定数量的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制定。    【解读】 增加了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拥有一定数量的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建立招标职业资格制度,提高招标代理的职业素质,强化职业自律责任,规范职业行为。应当拥有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数量将在修订相关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中分别作出规定。招标职业考试、从业注册管理制度以及与现行招标采购专业人员的职业水平考试评价制度的衔接办法另行制定印发。预计2013年开始实施。 null 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的义务]   【原文】 招标代理机构在其资格许可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关于招标人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格证书。      【解读】代理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null第十四条[招标委托合同]   【原文】招标人应当与被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解读】书面明确委托代理关系;防止恶性低价竞争和超额收费两个极端现象。应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政府指导价,只能上下浮动20%,否则可以处罚。 收费标准指组织全流程一次招标收费基准价,按标段(包)计费,收费标准不含工程量清单、工程标底或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编制费用。 第二章  招  标第二章  招  标第十五条[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   【原文】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     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 第二章  招  标第二章  招  标   第十六条[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发售日期及费用] 【原文】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与招标投标法第23、24条衔接,将原规章中的5个工作日修改为5个日历天。 null第十七条[提交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   【原文】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相当于自发售资格预审文件之日起至少10个日历天。 第十八条[资格审查委员会]   【原文】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第二章  招  标第二章  招  标 第十九条 [资格预审结果] 【原文】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第二十条[资格后审]   【原文】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资格后审办法的运用特点,统一推广资格后审办法的弊端。应区别资格后审与资格预审情形下评标时可能进行的资格复核。 null 第二十一条[文件澄清与修改]   【原文】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二章  招  标第二章  招  标  第二十二条[异议与答复]   【原文】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注意,新增加的内容。这是潜在投标人提出异议的截止时间,这比上条招标人的澄清答复截止时间延长,一般可以在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中约定具体时间,要求潜在投标人必须响应;招标人按本条操作的答复内容涉及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编制的,必定需要顺延投标截止时间。不涉及可不延长。 潜在投标人不提出,过后再投诉招标文件问题不予以受理 null第二十三条[文件内容应合法] 【原文】 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第二章  招  标第二章  招  标 第二十四条[标段划分]   【原文】招标人对招标项目划分标段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      null 第二十五条[投标有效期]   【原文】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投标有效期的约束效力和作用,投标文件标明的投标有效期不能短,但可以长;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和修改其投标文件,或在被确定为中标人后拒绝签订合同和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中标通知书应在投标有效期内发出,即对双方产生约束力。招标人应当与中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签订合同,如不能完成合同签订,可以要求中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 null第二十六条 [投标保证金] 【原文】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第二章  招  标第二章  招  标【解读】 对投标保证金与原法规相比作了如下修改: 1、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原为投标总价的2%。 2、投标保证金原有最高不超出80万元的规定,条例没有作限制。巨额的投标保证金,将使投标方的违约成本显著增加. 3、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原7部委30号令为超出投标有效期30天,条例规定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4、新增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null5、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条例57条) 6、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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