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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223-2008《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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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223-2008《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P GB 50223-2008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Standard for classification of seismic protection of building constructions ...

GB50223-2008《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P GB 50223-2008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Standard for classification of seismic protection of building constructions 2008—07— 30 发布 2008— 07 — 30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联合发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Standard for classification of seismic protection of building constructions GB 50223—2008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8 年 7 月 30 日 中 国 建 筑 工 业 出 版 社 2008 北京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告 第 70 号 现批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为国家标准, 编号为 GB50223-2008,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中,第 1.0.3、3.0.2、3.0.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4同时废 止。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 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 00 八年七月三十日 3 前 言 本标准系根据建设部[2008]建标第 65 号文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 院会同有关的设计、研究和教学单位对《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2004 进行修订而成。 修订过程中,初步调查总结了汶川大地震的经验教训:我国在 1976 年 唐山地震后,建设部做出建筑从 6 度开始抗震设防和按高于设防烈度一度的 “大震”不倒塌的设防目标进行抗震设计的决策,是正确的。本次汶川地震表 明,严格按照现行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和使用的建筑,在遭遇比当地设防烈 度高一度的地震作用下,没有出现倒塌破坏,有效地保护了人民的生命安全。 本次修订,考虑到我国经济已有较大发展,按照“对学校、医院、体育 场馆、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影剧院、商场、交通枢纽等人员密集的公 共服务设施,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增强抗 震设防能力”的要求,提高了某些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并在全国范围内较 广泛地征求了有关设计、科研、教学单位及抗震管理部门的意见,经反复讨 论、修改、充实,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次修订继续保持 1995 年版和 2004 年版的分类原则:鉴于所有建筑均 要求达到“大震不倒”的设防目标,对需要比普通建筑提高抗震设防要求的 建筑控制在较小的范围内,并主要采取提高抗倒塌变形能力的措施。 修订后本标准共有 8 章。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调整了分类的定义和内涵。 2.特别加强对未成年人在地震等突发事件中的保护。 3.扩大了划入人员密集建筑的范围,提高了医院、体育场馆、博物馆、 文化馆、图书馆、影剧院、商场、交通枢纽等人员密集的公共服务设施的 抗震能力。 4.增加了地震避难场所建筑、电子信息中心建筑的要求。 5.进一步明确本标准所列的建筑名称是示例,未列入本标准的建筑可 按使用功能和规模相近的示例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 本标准将来可能需要进行局部修订,有关局部修订的信息和条文内容 将刊登在《工程建设标准化》杂志上。 本标准的具体解释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工程抗震研究所负责。在执 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并将意见和建议寄交 北京市北三环东路 30 号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 分类标准》管理组(邮编:100013,E-mail: ieecabr @cabr.com.cn)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参加单位: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国轻工国际工程设计院 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 北京钢铁设计研究总院 北京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 中国航空工业规划设计研究院 电力规划设计总院 广电总局设计研究院 北京华宇工程有限公司 4 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 同济大学 主要起草人:王亚勇 戴国莹(以下按姓氏笔画排列) 许鸿业、李 杰、李 虹、沈世杰、沈顺高、吴德安、 张相忱、苗启松、罗开海、郑 捷、柯长华、娄 宇、 黄左坚 5 目 次 1 总则 ┈┈┈┈┈┈┈┈┈┈┈┈┈┈┈ 1 2 术语 ┈┈┈┈┈┈┈┈┈┈┈┈┈┈┈ 2 3 基本规定 ┈┈┈┈┈┈┈┈┈┈┈┈┈ 3 4 防灾救灾建筑 ┈┈┈┈┈┈┈┈┈┈┈ 4 5 基础设施建筑 ┈┈┈┈┈┈┈┈┈┈┈ 5 5.1 城镇给排水、燃气、热力建筑、 5.2 电力建筑 5.3 交通运输建筑 5.4 邮电通信、广播电视建筑 6 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 ┈┈┈┈┈┈┈┈ 8 7 工业建筑 ┈┈┈┈┈┈┈┈┈┈┈┈┈ 9 7.1 采煤、采油和矿山生产建筑 7.2 原材料生产建筑 7.3 加工制造业生产建筑 8 仓库类建筑 ┈┈┈┈┈┈┈┈┈┈┈┈ 12 本标准用词用语说明 ┈┈┈┈┈┈┈┈┈┈ 13 条文说明 ┈┈┈┈┈┈┈┈┈┈┈┈┈┈┈ 14 1 总则 1.0.1 为明确建筑工程抗震设计的设防类别和相应的抗震设防标准,以有效 地减轻地震灾害,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抗震设防区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分类。 1.0.3 抗震设防区的所有建筑工程应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其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本标准的规定。 1.0.4 制定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的行业标准,应遵守本标准的划分原则。 本标准未列出的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工程,其抗震设防分类应按专门规定 执行。 1 2 术语 2.0.1 抗震设防分类 Seismic fortification category for structures 根据建筑遭遇地震破坏后,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 社会影响的程度及其在抗震救灾中的作用等因素,对各类建筑所做的设防类 别划分。 2.0.2 抗震设防烈度 Seismic fortification intensity 按国家规定的权限批准作为一个地区抗震设防依据的地震烈度。一般情 况下,取 50 年内超越概率 10%的地震烈度。 2.0.3 抗震设防标准 Seismic fortification criterion 衡量抗震设防要求高低的尺度,由抗震设防烈度或设计地震动参数及建 筑抗震设防类别确定。 2 3 基本规定 3.0.1 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划分,应根据下列因素的综合分析确定: 1 建筑破坏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及社会影响的大小。 2 城镇的大小、行业的特点、工矿企业的规模。 3 建筑使用功能失效后,对全局的影响范围大小、抗震救灾影响及恢复 的难易程度。 4 建筑各区段的重要性有显著不同时,可按区段划分抗震设防类别。下 部区段的类别不应低于上部区段。 5 不同行业的相同建筑,当所处地位及地震破坏所产生的后果和影响不 同时,其抗震设防类别可不相同。 注:区段指由防震缝分开的结构单元、平面内使用功能不同的部分、或上下使用功 能不同的部分。 3.0.2 建筑工程应分为以下四个抗震设防类别: 1 特殊设防类:指使用上有特殊设施,涉及国家公共安全的重大建筑工 程和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等特别重大灾害后果,需要进行特殊设防 的建筑。简称甲类。 2 重点设防类:指地震时使用功能不能中断或需尽快恢复的生命线相关 建筑,以及地震时可能导致大量人员伤亡等重大灾害后果,需要提高设防标 准的建筑。简称乙类。 3 标准设防类:指大量的除 1、2、4 款以外按标准要求进行设防的建筑。 简称丙类。 4 适度设防类:指使用上人员稀少且震损不致产生次生灾害,允许在一 定条件下适度降低要求的建筑。简称丁类。 3.0.3 各抗震设防类别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标准设防类,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抗震措施和地震作用, 达到在遭遇高于当地抗震设防烈度的预估罕遇地震影响时不致倒塌或发生 危及生命安全的严重破坏的抗震设防目标。 2 重点设防类,应按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一度的要求加强其抗震 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 9 度时应按比 9 度更高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地基 基础的抗震措施,应符合有关规定。同时,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 地震作用。 3 特殊设防类,应按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加强其 抗震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 9 度时应按比 9 度更高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 同时,应按批准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且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 确定其地震作用。 4 适度设防类,允许比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适当降低其抗震措 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 6 度时不应降低。一般情况下,仍应按本地区抗震设 防烈度确定其地震作用。 注:对于划为重点设防类而规模很小的工业建筑,当改用抗震性能较好的材料且符 合抗震设计规范对结构体系的要求时,允许按标准设防类设防。 3.0.4 本标准仅列出主要行业的抗震设防类别的建筑示例;使用功能、规模 与示例类似或相近的建筑,可按该示例划分其抗震设防类别。本标准未列出 的建筑宜划为标准设防类。 3 4 防灾救灾建筑 4.0.1 本章适用于城市和工矿企业与防灾和救灾有关的建筑。 4.0.2 防灾救灾建筑应根据其社会影响及在抗震救灾中的作用划分抗震设 防类别。 4.0.3 医疗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三级医院中承担特别重要医疗任务的门诊、医技、住院用房,抗震设 防类别应划为特殊设防类。 2 二、三级医院的门诊、医技、住院用房,具有外科手术室或急诊科的 乡镇卫生院的医疗用房,县级及以上急救中心的指挥、通信、运输系统的重 要建筑,县级及以上的独立采供血机构的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 防类。 3 工矿企业的医疗建筑,可比照城市的医疗建筑示例确定其抗震设防类 别。 4.0.4 消防车库及其值班用房,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4.0.5 20 万人口以上的城镇和县及县级市防灾应急指挥中心的主要建筑,抗 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重点设防类。 工矿企业的防灾应急指挥系统建筑,可比照城市防灾应急指挥系统建筑 示例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 4.0.6 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承担研究、中试和存放剧毒的高危险传染病病毒任务的疾病预防与控 制中心的建筑或其区段,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特殊设防类。 2 不属于 1 款的县、县级市及以上的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的主要建筑, 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4.0.7 作为应急避难场所的建筑,其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重点设防类。 4 5 基础设施建筑 5.1 城镇给排水、燃气、热力建筑 5.1.1 本节适用于城镇的给水、排水、燃气、热力建筑工程。 工矿企业的给水、排水、燃气、热力建筑工程,可分别比照城市的给水、 排水、燃气、热力建筑工程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 5.1.2 城镇和工矿企业的给水、排水、燃气、热力建筑,应根据其使用功能、 规模、修复难易程度和社会影响等划分抗震设防类别。其配套的供电建筑, 应与主要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相同。 5.1.3 给水建筑工程中,20 万人口以上城镇、抗震设防烈度为 7 度及以上的 县及县级市的主要取水设施和输水管线、水质净化处理厂的主要水处理建(构) 筑物、配水井、送水泵房、中控室、化验室等,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 防类。 5.1.4 排水建筑工程中,20 万人口以上城镇、抗震设防烈度为 7 度及以上的 县及县级市的污水干管(含合流),主要污水处理厂的主要水处理建(构)筑物、 进水泵房、中控室、化验室,以及城市排涝泵站、城镇主干道立交处的雨水 泵房,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5.1.5 燃气建筑中,20 万人口以上城镇、县及县级市的主要燃气厂的主厂房、 贮气罐、加压泵房和压缩间、调度楼及相应的超高压和高压调压间、高压和 次高压输配气管道等主要设施,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5.1.6 热力建筑中,50 万人口以上城镇的主要热力厂主厂房、调度楼、中继 泵站及相应的主要设施用房,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5.2 电力建筑 5.2.1 本节适用于电力生产建筑和城镇供电设施。 5.2.2 电力建筑应根据其直接影响的城市和企业的范围及地震破坏造成的 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划分抗震设防类别。 5.2.3 电力调度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国家和区域的电力调度中心,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特殊设防类。 2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电力调度中心,抗震设防类别宜划为重点设防 类。 5.2.4 火力发电厂(含核电厂的常规岛)、变电所的生产建筑中,下列建筑的 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1 单机容量为 300MW 及以上或规划容量为 800MW 及以上的火力发电 厂和地震时必须维持正常供电的重要电力设施的主厂房、电气综合楼、网控 5 楼、调度通信楼、配电装置楼、烟囱、烟道、碎煤机室、输煤转运站和输煤 栈桥、燃油和燃气机组电厂的燃料供应设施。 2 330kV 及以上的变电所和 220kV 及以下枢纽变电所的主控通信楼、 配电装置楼、就地继电器室;330kV 及以上的换流站工程中的主控通信楼、 阀厅和就地继电器室。 3 供应 20 万人口以上规模的城镇集中供热的热电站的主要发配电控制 室及其供电、供热设施。 4 不应中断通信设施的通信调度建筑。 5.3 交通运输建筑 5.3.1 本节适用于铁路、公路、水运和空运系统建筑和城镇交通设施。 5.3.2 交通运输系统生产建筑应根据其在交通运输线路中的地位、修复难易 程度和对抢险救灾、恢复生产所起的作用划分抗震设防类别。 5.3.3 铁路建筑中,高速铁路、客运专线(含城际铁路)、客货共线Ⅰ、Ⅱ 级干线和货运专线的铁路枢纽的行车调度、运转、通信、信号、供电、供水 建筑,以及特大型站和最高聚集人数很多的大型站的客运候车楼,抗震设防 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5.3.4 公路建筑中,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一级汽车客运站和位于抗震设防 烈度为 7 度及以上地区的公路监控室,一级长途汽车站客运候车楼,抗震设 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5.3.5 水运建筑中,50 万人口以上城市、位于抗震设防烈度为 7 度及以上地 区的水运通信和导航等重要设施的建筑,国家重要客运站,海难救助打捞等 部门的重要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5.3.6 空运建筑中,国际或国内主要干线机场中的航空站楼、大型机库,以 及通信、供电、供热、供水、供气、供油的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 设防类。 航管楼的设防标准应高于重点设防类。 5.3.7 城镇交通设施的抗震设防类别,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交通网络中占关键地位、承担交通量大的大跨度桥应划为特殊设防 类;处于交通枢纽的其余桥梁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2 城市轨道交通的地下隧道、枢纽建筑及其供电、通风设施,抗震设防 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5.4 邮电通信、广播电视建筑 5.4.1 本节适用于邮电通信、广播电视建筑。 6 5.4.2 邮电通信、广播电视建筑,应根据其在整个信息网络中的地位和保证 信息网络通畅的作用划分抗震设防类别。其配套的供电、供水建筑,应与主 体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相同;当特殊设防类的供电、供水建筑为单独建筑时, 可划为重点设防类。 5.4.3 邮电通信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国际出入口局、国际无线电台,国家卫星通信地球站,国际海缆登陆 站,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特殊设防类。 2 省中心及省中心以上通信枢纽楼、长途传输一级干线枢纽站、国内卫 星通信地球站、本地网通枢纽楼及通信生产楼、应急通信用房,抗震设防类 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3 大区中心和省中心的邮政枢纽,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5.4.4 广播电视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国家级、省级的电视调频广播发射塔建筑,当混凝土结构塔的高度大 于 250m 或钢结构塔的高度大于 300m 时,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特殊设防类; 国家级、省级的其余发射塔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国家级 卫星地球站上行站,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特殊设防类。 2 国家级、省级广播中心、电视中心和电视调频广播发射台的主体建筑, 发射总功率不小于 200kW 的中波和短波广播发射台、广播电视卫星地球站、 国家级和省级广播电视监测台与节目传送台的机房建筑和天线支承物,抗震 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7 6 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 6.0.1 本章适用于体育建筑、影剧院、博物馆、档案馆、商场、展览馆、会 展中心、教育建筑、旅馆、办公建筑、科学实验建筑等公共建筑和住宅、宿 舍、公寓等居住建筑。 6.0.2 公共建筑,应根据其人员密集程度、使用功能、规模、地震破坏所造 成的社会影响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划分抗震设防类别。 6.0.3 体育建筑中,规模分级为特大型的体育场,大型、观众席容量很多的 中型体育场和体育馆(含游泳馆),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6.0.4 文化娱乐建筑中,大型的电影院、剧场、礼堂、图书馆的视听室和报 告厅、文化馆的观演厅和展览厅、娱乐中心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 设防类。 6.0.5 商业建筑中,人流密集的大型的多层商场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 防类。当商业建筑与其他建筑合建时应分别判断,并按区段确定其抗震设防 类别。 6.0.6 博物馆和档案馆中,大型博物馆,存放国家一级文物的博物馆,特级、 甲级档案馆,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6.0.7 会展建筑中,大型展览馆、会展中心,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 类。 6.0.8 教育建筑中,幼儿园、 小学 小学生如何制作手抄报课件柳垭小学关于三违自查自纠报告小学英语获奖优质说课课件小学足球课教案全集小学语文新课程标准测试题 、中学的教学用房以及学生宿舍和食堂, 抗震设防类别应不低于重点设防类。 6.0.9 科学实验建筑中,研究、中试生产和存放具有高放射性物品以及剧毒 的生物制品、化学制品、天然和人工细菌、病毒(如鼠疫、霍乱、伤寒和新发 高危险传染病等)的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特殊设防类。 6.0.10 电子信息中心的建筑中,省部级编制和贮存重要信息的建筑,抗震设 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国家级信息中心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应高于重点设防类。 6.0.11 高层建筑中,当结构单元内经常使用人数超过 8000 人时,抗震设防 类别宜划为重点设防类。 6.0.12 居住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标准设防类。 8 7 工业建筑 7.1 采煤、采油和矿山生产建筑 7.1.1 本节适用于采煤、采油和天然气以及采矿的生产建筑。 7.1.2 采煤、采油和天然气、采矿的生产建筑,应根据其直接影响的城市和 企业的范围及地震破坏所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划分抗震设防类别。 7.1.3 采煤生产建筑中,矿井的提升、通风、供电、供水、通信和瓦斯排放 系统,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7.1.4 采油和天然气生产建筑中,下列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 类: 1 大型油、气田的联合站、压缩机房、加压气站泵房、阀组间、加热炉 建筑。 2 大型计算机房和信息贮存库。 3 油品储运系统液化气站,轻油泵房及氮气站、长输管道首末站、中间 加压泵站。 4 油、气田主要供电、供水建筑。 7.1.5 采矿生产建筑中,下列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1 大型冶金矿山的风机室、排水泵房、变电、配电室等。 2 大型非金属矿山的提升、供水、排水、供电、通风等系统的建筑。 7.2 原材料生产建筑 7.2.1 本节适用于冶金、化工、石油化工、建材和轻工业原材料等工业原材 料生产建筑。 7.2.2 冶金、化工、石油化工、建材、轻工业的原材料生产建筑,主要以其 规模、修复难易程度和停产后相关企业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划分抗震设防 类别。 7.2.3 冶金工业、建材工业企业的生产建筑中,下列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应 划为重点设防类: 1 大中型冶金企业的动力系统建筑,油库及油泵房,全厂性生产管制中 心、通信中心的主要建筑。 2 大型和不容许中断生产的中型建材工业企业的动力系统建筑。 7.2.4 化工和石油化工生产建筑中,下列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 防类: 1 特大型、大型和中型企业的主要生产建筑以及对正常运行起关键作 9 用的建筑。 2 特大型、大型和中型企业的供热、供电、供气和供水建筑。 3 特大型,大型和中型企业的通讯、生产指挥中心建筑。 7.2.5 轻工原材料生产建筑中,大型浆板厂和洗涤剂原料厂等大型原材料生 产企业中的主要装置及其控制系统和动力系统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 点设防类。 7.2.6 冶金、化工、石油化工、建材、轻工业原料生产建筑中,使用或生产 过程中具有剧毒、易燃、易爆物质的厂房,当具有泄毒、爆炸或火灾危险性 时,其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7.3 加工制造业生产建筑 7.3.1 本节适用于机械、船舶、航空、航天、电子(信息)、纺织、轻工、 医药等工业生产建筑。 7.3.2 加工制造工业生产建筑,应根据建筑规模和地震破坏所造成的直接和 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划分抗震设防类别。 7.3.3 航空工业生产建筑中,下列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1 部级及部级以上的计量基准所在的建筑, 记录 混凝土 养护记录下载土方回填监理旁站记录免费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 和贮存航空主要产品 (如飞机、发动机等)或关键产品的信息贮存所在的建筑。 2 对航空工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整机或系统性能试验设施、关键设备 所在建筑(如大型风洞及其测试间,发动机高空试车台及其动力装置及测试 间,全机电磁兼容试验建筑)。 3 存放国内少有或仅有的重要精密设备的建筑。 4 大中型企业主要的动力系统建筑。 7.3.4 航天工业生产建筑中,下列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1 重要的航天工业科研楼、生产厂房和试验设施、动力系统的建筑。 2 重要的演示、通信、计量、培训中心的建筑。 7.3.5 电子信息工业生产建筑中,下列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 类: 1 大型彩管、玻壳生产厂房及其动力系统。 2 大型的集成电路、平板显示器和其它电子类生产厂房。 3 重要的科研中心、测试中心、试验中心的主要建筑。 7.3.6 纺织工业的化纤生产建筑中,具有化工性质的生产建筑,其抗震设防 类别宜按本标准 7.2.4 条划分。 7.3.7 大型医药生产建筑中,具有生物制品性质的厂房及其控制系统,其抗 10 震设防类别宜按本标准 6.0.9 条划分。 7.3.8 加工制造工业建筑中,生产或使用具有剧毒、易燃、易爆物质且具有 火灾危险性的厂房及其控制系统的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7.3.9 大型的机械、船舶、纺织、轻工、医药等工业企业的动力系统建筑应 划为重点设防类。 7.3.10 机械、船舶工业的生产厂房,电子、纺织、轻工、医药等工业的其 他生产厂房,宜划为标准设防类。 11 8 仓库类建筑 8.0.1 本章适用于工业与民用的仓库类建筑。 8.0.2 仓库类建筑,应根据其存放物品的经济价值和地震破坏所产生的次生 灾害划分抗震设防类别。 8.0.3 仓库类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储存高、中放射性物质或剧毒物品的仓库不应低于重点设防类,储存 易燃、易爆物质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危险品仓库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2 一般的储存物品的价值低、人员活动少、无次生灾害的单层仓库等可 划为适度设防类。 12 本标准用词用语说明 1 为了便于在执行本标准(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 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标准(规范)中指定应按其它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 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GB 50223—2008 条 文 说 明 14 目 次 1 总则 ┈┈┈┈┈┈┈┈┈┈┈┈┈┈┈ 16 2 术语 ┈┈┈┈┈┈┈┈┈┈┈┈┈„„ 17 3 基本规定 ┈┈┈┈┈┈┈┈┈┈┈┈┈ 18 4 防灾救灾建筑 ┈┈┈┈┈┈┈┈┈┈┈ 21 5 基础设施建筑 ┈┈┈┈┈┈┈┈┈┈┈ 23 5.1 城镇给排水、燃气、热力建筑 5.2 电力建筑 5.3 交通运输建筑 5.4 邮电通信、广播电视建筑 6 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 ┈┈┈┈┈┈┈┈ 26 7 工业建筑 ┈┈┈┈┈┈┈┈┈„„„„ 28 7.1 采煤、采油和矿山生产建筑 7.2 原材料生产建筑 7.3 加工制造业生产建筑 8 仓库类建筑 ┈┈┈┈┈┈┈┈┈┈┈┈ 30 15 1 总则 1.0.1 按照遭受地震破坏后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程 度及建筑功能在抗震救灾中的作用,将建筑工程划分为不同的类别,区别对 待,采取不同的设计要求,是根据我国现有技术和经济条件的实际情况,达 到减轻地震灾害又合理控制建设投资的重要对策之一。 1.0.2 本次修订基本保持 1995 年版以来本标准的适用范围。 抗震设防烈度与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的对应关系,按《建筑抗震设计规 范》GB 50011 的规定执行。 建筑工程,本标准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基础设施建筑的 相关内容。 1.0.3 本条是新增的,作为强制性条文,主要明确二点:其一,所有建筑工 程进行抗震设计时均应确定其设防分类。其二,本标准的规定是最低的要求。 鉴于既有建筑工程的情况复杂,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处理,故本标准的规 定不包括既有建筑。 1.0.4 本标准属于基础标准,各类建筑的抗震设计规范、规程中对于建筑工 程抗震设防类别的划分,需以本标准为依据。 由于行业很多,本标准不可能一一列举,只能对各类建筑作较原则的规 定。因此,本标准未列举的行业,其具体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的划分标准, 需按本标准的原则要求,比照本标准所列举的行业建筑示例确定。 核工业、军事工业等特殊行业,以及一般行业中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本 标准难以作出普遍性的规定;有些行业,如与水工建筑有关的建筑,其抗震 设防分类需依附于行业主要建筑,本标准不作规定。 16 2 术语 2.0.1 术语提到了确定抗震设防类别所涉及的几个影响因素。其中的经济损 失分为直接和间接两类,是为了在抗震设防类别划分中区别对待。 直接经济损失指建筑物、设备及设施遭到破坏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和因停 产、停业所减少的净产值。间接经济损失指建筑物、设备及设施遭到破坏, 导致停产所减少的社会产值、修复所需费用,伤员医疗费用以及保险补偿费 用等。其中,建筑的地震灾害保险是各国保险业的一种业务,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已经明确鼓励单位和个人参加地震灾害保险。发生严 重破坏性地震时,灾区将丧失或部分丧失自我恢复能力,需要采取相应的救 灾行动,包括保险补偿等。 社会影响指建筑物、设备及设施破坏导致人员伤亡造成的影响、社会稳 定、生活条件的降低、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以及对国际的影响等。 2.0.2~2.0.3 这两个术语,引自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的“抗震设 防烈度”和“抗震设防标准”。 关于建筑的抗震设防烈度和对应的设计基本加速度,根据建设部 1992 年 7 月 3 日发布的建标[1992]419 号文《关于统一抗震设计规范地面运动加速 度设计取值的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的规定,均指当地 50 年设计基准期内超越概率 10%的 地震烈度和对应的地震地面运动加速度的设计取值。这里需注意,设计基准 期和设计使用年限是不同的两个概念。 各本建筑设计规范、规程采用的设计基准期均为 50 年,建筑工程的设 计使用年限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 GB50068-2001 提出了设计使用年限的原则规定,要求纪念性的、特别重要 的建筑的设计使用年限为 100 年,以提高其设计的安全性。然而,要使不同 设计使用年限的建筑工程对完成预定的功能具有足够的可靠度,所对应的各 种可变荷载(作用)的标准值和变异系数、材料强度设计值、设计表达式的各 个分项系数、可靠指标的确定等需要相互配套,是一个系统工程,有待逐步 研究解决。现阶段,重要性系数增加 0.1,可靠指标约增加 0.5,《统一标准》 要求,设计使用年限 100 年的建筑和设计使用年限 50 年的重要建筑,均采 用重要性系数不小于 1.1 来适当提高结构的安全性,二者并无区别。 对于抗震设计,鉴于本标准的建筑抗震设防分类和相应的设防标准已体 现抗震安全性要求的不同,对不同的设计使用年限,可参考下列处理 方法 快递客服问题件处理详细方法山木方法pdf计算方法pdf华与华方法下载八字理论方法下载 : 1)若投资方提出的所谓设计使用年限 100 年的功能要求仅仅是耐久性 100 年的要求,则抗震设防类别和相应的设防标准仍按本标准的规定采用。 2)不同设计使用年限的地震动参数与设计基准期( 50 年)的地震动参数 之间的基本关系,可参阅有关的研究成果。当获得设计使用年限 100 年内不 同超越概率的地震动参数时,如按这些地震动参数确定地震作用,即意味着 通过提高结构的地震作用来提高抗震能力。此时,如果按本标准划分规定不 属于基本类,仍应按本标准的相关要求采取抗震措施。 需注意,只提高地震作用或只提高抗震措施,二者的效果有所不同,但 均可认为满足提高抗震安全性的要求;当既提高地震作用又提高抗震措施 时,则结构抗震安全性可有较大程度的提高。 3)当设计使用年限少于设计基准期,抗震设防要求可相应降低。临时性 建筑通常可不设防。 17 3 基本规定 3.0.1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类别划分的基本原则,是从抗震设防的角度进行分 类。这里,主要指建筑遭受地震损坏对各方面影响后果的严重性。本条规定 了判断后果所需考虑的因素,即对各方面影响的综合分析来划分。这些影响 因素主要包括: ①从性质看有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社会影响等; ②从范围看有国际、国内、地区、行业、小区和单位; ③从程度看有对生产、生活和救灾影响的大小,导致次生灾害的可能, 恢复重建的快慢等。 在对具体的对象作实际的分析研究时,建筑工程自身抗震能力、各部分 功能的差异及相同建筑在不同行业所处的地位等因素,对建筑损坏的后果有 不可忽视的影响,在进行设防分类时应对以上因素做综合分析。 本标准在各章中,对若干行业的建筑如何按上述原则进行划分,给出了 较为具体的方法和示例。 城市的规模,本标准 1995 年版以市区人口划分:100 万人口以上为特 大城市,50~100 万人口为大城市,20~50 万人口以下为中等城市,不足 20 万人口为小城市。近年来,一些城市将郊区县划为市区,使市区范围不断扩 大,相应的市区常住和流动人口增多。建议结合城市的国民经济产值衡量城 市的大小,而且,经济实力强的城市,提高其建筑的抗震能力的要求也容易 实现。 作为划分抗震设防类别所依据的规模、等级、范围,不同行业的定义不 一样,例如,有的以投资规模区分,有的以产量大小区分,有的以等级区分, 有的以座位多少区分。因此,特大型、大型和中小型的界限,与该行业的特 点有关,还会随经济的发展而改变,需由有关标准和该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 规定。由于不同行业之间对建筑规模和影响范围尚缺少定量的横向比较指 标,不同行业的设防分类只能通过对上述多种因素的综合分析,在相对合理 的情况下确定。例如,电力网络中的某些大电厂建筑,其损坏尚不致严重影 响整个电网的供电;而大中型工矿企业中没有联网的自备发电设施,尽管规 模不及大电厂,却是工矿企业的生命线工程设施,其重要性不可忽视。 在一个较大的建筑中,若不同区段使用功能的重要性有显著差异,应区 别对待,可只提高某些重要区段的抗震设防类别,其中,位于下部的区段, 其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上部的区段。 需要说明的是,本标准在总则中明确,划分不同的抗震设防类别并采取 不同的设计要求,是在现有技术和经济条件下减轻地震灾害的重要对策之 一。考虑到现行的抗震设计规范、规程中,已经对某些相对重要的房屋建筑 的抗震设防有很具体的提高要求。例如,混凝土结构中,高度大于 30m 的框 18 架结构、高度大于 60m 的框架-抗震墙结构和高度大于 80m 的抗震墙结构, 其抗震措施比一般的多层混凝土房屋有明显的提高;钢结构中,层数超过 12 层的房屋,其抗震措施也高于一般的多层房屋。因此,本标准在划分建筑抗 震设防类别时,注意与设计规范、规程的设计要求配套,力求避免出现重复 性的提高抗震设计要求。 3.0.2 本条作为强制性条文,明确在抗震设计中,将所有的建筑按本标准 3.0.1 条要求综合考虑分析后归纳为四类:需要特殊设防的、需要提高设防要 求的、按标准要求设防的和允许适度设防的。 本次修订,进一步突出了设防类别划分是侧重于使用功能和灾害后果的 区分,并更强调体现对人员安全的保障。 所谓严重次生灾害,指地震破坏引发放射性污染、洪灾、火灾、爆炸、 剧毒或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露、高危险传染病病毒扩散等灾难性灾害。 自 1989 年《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 11-89 发布以来,按技术标准设计 的所有房屋建筑,均应达到“多遇地震不坏、设防烈度地震可修和罕遇地震 不倒”的设防目标。这里,多遇地震、设防烈度地震和罕遇地震,一般按地 震基本烈度区划或地震动参数区划对当地的规定采用,分别为 50 年超越概 率 63%、10%和 2~3%的地震,或重现期分别为 50 年、475 年和 1600~2400 年的地震。考虑到上述抗震设防目标可保障:房屋建筑在遭遇设防烈度地震 影响时不致有灾难性后果,在遭遇罕遇地震影响时不致倒塌。本次汶川地震 表明,严格按照现行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和使用的建筑,在遭遇比当地设防 烈度高一度的地震作用下,没有出现倒塌破坏,有效地保护了人民的生命安 全。因此,绝大部分建筑均可划为标准设防类,一般简称丙类。 市政工程中,按《室外给水排水和煤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 GB50032-2002 设计的给排水和热力工程,应在遭遇设防烈度地震影响下不 需修理或经一般修理即可继续使用,其管网不致引发次生灾害,因此,绝大 部分给排水、热力工程也可划为标准设防类。 3.0.3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任何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均不得低于本条的要求。 针对我国地震区划图所规定的烈度有很大不确定性的事实,在建设部领 导下,89 规范明确规定了“小震不坏、中震可修、大震不倒”的抗震性能设计 目标。这样,所有的建筑,只要严格按规范设计和施工,可以在遇到高于区 划图一度的地震下不倒塌——实现生命安全的目标。因此,将使用上需要提 高防震减灾能力的建筑控制在很小的范围。其中,重点设防类需按提高一度 的要求加强其抗震措施——增加关键部位的投资即可达到提高安全性的目 标;特殊设防类在提高一度的要求加强其抗震措施的基础上,还需要进行“场 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等专门研究。 本条的修订有二处: 其一,从抗震概念设计的角度,文字表达上更突出各个设防类别在抗震 措施上的区别。 其二,作为重点设防类建筑的例外,考虑到小型的工业建筑,如变电站、 空压站、水泵房等通常采用砌体结构,明确其设计改用抗震性能较好的材料 且结构体系符合抗震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时(见 GB50011-2001 第 3.5.2 条), 其抗震措施才允许按标准类的要求采用。 19 房屋建筑所处场地的地震安全性评价,通常包括给定年限内不同超越概 率的地震动参数,应由具备资质的单位按相关规定执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 结果需要按规定的权限审批。 需要说明,本标准规定重点设防类提高抗震措施而不提高地震作用,同 一些国家的规范只提高地震作用(10%~30%)而不提高抗震措施,在设防概念 上有所不同:提高抗震措施,着眼于把财力、物力用在增加结构薄弱部位的 抗震能力上,是经济而有效的方法;只提高地震作用,则结构的各构件均全 面增加材料,投资增加的效果不如前者。 3.0.4 本标准列举了主要行业建筑示例的抗震设防类别。一些功能类似的建 筑,可比照示例进行划分。如工矿企业的供电、供热、供水、供气等动力系 统的建筑,包括没有联网的自备热电站、主要的变配电室、泵站、加压站、 煤气站、乙炔站、氧气站、油库等,功能特征与基础设施建筑类似,分类原 则相同。 20 4 防灾救灾建筑 4.0.1 本章的防灾救灾建筑主要指地震时应急的医疗、消防设施和防灾应急 指挥中心。与防灾救灾相关的供电、供水、供气、供热、广播、通信和交通 系统的建筑,在城镇基础设施中已经予以规定。 4.0.2 本条保持 2004 年版的规定。 4.0.3 本条修订有三处: 其一,将 2004 年版条文说明中提到的承担特别重要医疗任务的医院, 在正文中对文字予以修改,以避免三级特等医院与三级甲等医院相混。 其二,我国的一、二、三级医院主要反映设置规划确定的医院规模和服务 人口的多少。当前在 100 万人口以上的大城市才建立三级医院,并且需联合 二级医院才能完成所需的服务任务。因此,本次局部修订明确为二级、三级 医院均提高为重点设防类。仍需考虑与急救处理无关的专科医院和综合医院 的不同,区别对待。 其三,2004 年版根据新疆伽师、巴楚地震的经验,针对边远地区实际医 疗机构分布的情况,增加了 8、9 度区的乡镇主要医疗建筑提高抗震设防类 别的要求。本次修订更突出医疗卫生系统防灾救灾的功能,考虑到二级医院 的急救处理范围不能或难以覆盖的县和乡镇,需要建立具有外科手术室和急 诊科的医院或卫生院,并提高其抗震设防类别,可以逐步形成覆盖城乡范围 具有地震等突发灾害时医疗卫生急救处理和防疫设施的完整保障系统。 医院的级别,按国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三级医院指该医院总床位 不少于 500个且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 60m 2 , 二级医院指床位不少于 100个且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 45m 2 。 工矿企业与城市比照的原则,指从企业的规模和在本行业中的地位来对 比。 4.0.4 本条保持 2004 年版的规定,消防车库等不分城市和县、镇的大小,均 划为重点设防类。 工矿企业的消防设施,比照城市划分。工业行业建筑中关于消防车库抗 震设防类别的划分规定均予以取消,避免重复规定。 4.0.5 本次修订,将 8、9 度的县级防灾应急指挥中心,扩大到 6、7 度,即 所有烈度。 考虑到防灾应急指挥中心具有必需的信息、控制、调度系统和相应的动 力系统,当一个建筑只在某个区段具有防灾应急指挥中心的功能时,可仅加 强该区段,提高其设防标准。 4.0.6 本条保持 2004 年版的规定。考虑到地震后容易发生疫情,对县级及以 上的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的主要建筑提高设防标准;其中属于研究、中试、 21 存放具有剧毒性质的高危险传染病病毒的建筑,与本标准第 6.0.9 条的规定一 致,划为特殊设防类。 4.0.7 本条是新增的。按照 2007 年发布的国家标准《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 等相关规划标准的要求,作为地震等突发灾害的应急避难场所,需要有提高 抗震设防类别的建筑。 22 5 基础设施建筑 5.1 城镇给排水、燃气、热力建筑 5.1.1 本节主要为属于城镇的市政工程以及工矿企业中的类似工程。 5.1.2 配套的供电建筑,主要指变电站、变配电室等。 5.1.3 给水工程设施是城镇生命线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生产用水、居 民生活饮用水和震后抗震救灾用水。地震时首先要保证主要水源不能中断(取 水构筑物、输水管道安全可靠);水质净化处理厂能基本正常运行。要达到这 一目标,需要对水处理系统的建(构)筑物、配水井、送水泵房、加氯间或氯 库和作为运行中枢机构的控制室和水质化验室加强设防。对一些大城市,尚 需考虑供水加压泵房。 水质净化处理系统的主要建构筑物,包括反应沉淀池、滤站(滤池或有上 部结构)、加药、贮存清水等设施。对贮存消毒用的氯库加强设防,是避免震 后氯气泄漏,引发二次灾害。 条文强调“主要”,指在一个城镇内,当有多个水源引水、分区设置水 厂,并设置环状配水管网可相互沟通供水时,仅规定主要的水源和相应的水 质净化处理厂的建构筑物提高设防标准,而不是全部给水建筑。 现行的给排水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要求给排水工程在遭遇设防烈度地 震影响下不需修理或经一般修理即可继续使用,因此,需要提高设防标准的, 一般以城区人口 20 万划分;考虑供水的特点,增加 7~9 度设防的小城市和 县城。 5.1.4 排水工程设施包括排水管网、提升泵房和污水处理厂,当系统遭受地 震破坏后,将导致环境污染,成为震后引发传染病的根源。为此,需要保持 污水处理厂能够基本正常运行、排水管网的损坏不致引发次生灾害,应予以 重视。相应的主要设施指大容量的污水处理池,一旦破坏可能引发数以万吨 计的污水泛滥,修复困难,后果严重。 污水厂(含污水回用处理厂)的水处理建构筑物,包括进水格栅间、沉砂 池、沉淀池(含二次沉淀)、生物处理池(含曝气池)、消化池等。 对污水干线加强设防,主要考虑这些排水管的体量大,一般为重力流, 埋深较大,遭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土流失、建构筑物基础下陷、结构开 裂等次生灾害。 道路立交处的雨水泵房承担降低地下水位和排除雨后积水的任务,城市 排涝泵站承担排涝的任务,遭受地震破坏将导致积水过深,影响救灾车辆的 通行,加剧震害,故予以加强。 条文强调“主要”,指一个城镇内,当有多个污水处理厂时,需区分水 处理规模和建设场地的环境,确定需要加强抗震设防的污水处理工程,而不 是全部提高。 23 大型池体对地基不均匀沉降敏感,尤其是矩形水池,长边可达 100m 以 上,提高地基液化处理的要求是必要的。 5.1.5 燃气系统遭受地震破坏后,既影响居民生活又可能引发严重火灾或煤 气、天然气泄漏等次生灾害,需予以提高。输配气管道按运行压力区别对待, 可体现城镇的大小。超高压指压力大于 4.0MPa,高压指 1.6~4.0MPa,次高 压指 0.4~1.6MPa。 5.1.6 热力建筑遭受地震破坏后,影响面不及供水和燃气系统大,且输送管 道均采用钢管,需要提高设防标准的范围小些。相应的主要设施指主干线管 道。 5.2 电力建筑 5.2.1 本节保持本标准 2004 年版的适用范围。 5.2.2 本条保持本标准 2004 年版的规定。供电系统建筑一旦遭受地震破坏, 不仅影响本系统的生产,还影响其它工业生产和城乡的人民生活,因此,需 要适当提高抗震设防类别。 5.2.3 考虑到电力调度的重要性,对国家和大区的调度中心予以提高。 5.2.4 本条保持 2004 年版的有关的规定,与《电力设施抗震设计规范》GB 50260-1996 的有关规定协调。电力系统中需要提高为设防标准的,是属于相 当大规模、重要电力设施的生产关键部位的建筑。 地震时必须维持正常工作的重要电力设施,主要指没有联网的大中型工 矿企业的自备发电设施,其停电会造成重要设备严重破坏或者危及人身安 全,按各工业部门的具体情况确定。 作为城市生命线工程之一,将防灾救灾建筑对供电系统的相应要求一并 规定。 本次修订还补充了燃油和燃气机组发电厂安全关键部位的建筑——卸、 输、供油设施。此外,还增加了换流站工程的相关内容。 单机容量,在联合循环机组中通常即机组容量。 5.3 交通运输建筑 5.3.1 本节适用范围与 2004 年版相同。 5.3.2 本条保持本标准 2004 年版的规定。 5.3.3 本条基本保持 2004 年版的规定。 铁路系统的建筑中,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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