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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水电财字第215号-关于颁发《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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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水电财字第215号-关于颁发《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的通知水利电力部、国家物价局文件 关于颁发《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的通知 (83)水电财字第215号 各电业管理局,各省、市、自治区物价局(委),电力局:    国家现行电价制度中的《力率调整电费办法》,自五十年代制订并实施以来,对促进用户装设无功补偿没备,节约电能,起了一定作用。但是,二十多年来,电网和用户的情况均发生了很大变化,该办法已不能适应节能、改善电压质量和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的需要。在长期、反复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我们根据国家经委最近批准颁发的《全国供用电规则》的有关规定,对现行《力率调整电费办法》作了修改,经多次讨...

(83)水电财字第215号-关于颁发《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的通知
水利电力部、国家物价局文件 关于颁发《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的通知 (83)水电财字第215号 各电业管理局,各省、市、自治区物价局(委),电力局:    国家现行电价制度中的《力率调整电费办法》,自五十年代制订并实施以来,对促进用户装设无功补偿没备,节约电能,起了一定作用。但是,二十多年来,电网和用户的情况均发生了很大变化,该办法已不能适应节能、改善电压质量和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的需要。在长期、反复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我们根据国家经委最近批准颁发的《全国供用电规则》的有关规定,对现行《力率调整电费办法》作了修改,经多次讨论、征求意见后,拟订了新的《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现予颁发执行。    考虑到用户和电业部门执行新的《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尚需一定时间进行准备,各电业管理局可根据本地区的不同情况,按下述要求组织实施: 一、现已实行《力率调整电费办法》的用户,凡原执行0.90功率因数标准值者和原执行0.85功率因数标准值而一九八三年十二月的实际功率因数已达0.90及其以上者,自一九八四年一月一日起按新规定执行,其余用户可延至一九八四年七月一日起执行,其中实际功率困数0.85至0.90者,在此期间可不减收电费,0.85以下者应增收电费。 二、现未实行《力率调整电费办法》的用户,可由各电业管理局按新的《功率困数调整电费办法》的有关规定,区别不同情况,拟订措施,分步实施,但执行新规定的时间,不应晚于一九八六年底。 三、实行两部制电价的范围不变。 四、各地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随时报水利电力部。 附件:《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及附表一、二、三:                                                                  水利电力部 国家物价局                                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二月 附件: 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 一、鉴于电力生产的特点,用户用电功率因数的高低,对发、功、用电设备的充分利用,节约电能和改善电压质量有着重要影响,为了提高用户的功率困数并保持其均衡,以提高供用电双方和社会的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二、功率因数的标准值及其适用范围: 1.功率因数标准0.90,适用于160千伏安以上的高压供电的工业用户(包括社队工业用户)、装有带负荷调整电压装置的高压供电电力用户和3200千伏安及以上的高压供电电力排灌站; 2.功率因数标准0.85,适用于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其他工业用户(包括社队工业用户)、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非工业用户和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电力排灌站; 3.功率因数标准0.80,适用于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农业用户和趸售用户,但在工业用户未划由电业直接管理的趸售用户,功率因数标准应为0.85。 三、功率因数的计算: l.凡实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的用户,应装设带有防倒装置的无功电度表,按用户每月实用有功电量和无功电量,计算月平均功率因数; 2.凡装有无功补偿设备且有可能向电网倒送无功电量时用户,应随其负荷和电压变动及时投入或切除部分无功补偿设备,电业部门并应在计费计量点加装带有防倒装置的反向无功电度表,按倒送的无功电量与实用无功电量两者的绝对值之和,计算月平均功率因数; 3.根据电网需要,对大用户实行高峰功率因数考核,加装记录高峰时段内有功,无功电量的电度表,由试行的省、市、自治区电力局或电网管理局拟定办法,报水利电力部审批后执行。 四、电费的调整: 根据计算的功率因数,高于或低于规定标准时,在按照规定的电价计算出其当月电费后,再按照“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表”(表一、二、三)所规定的百分数增减电费。如用户的功率因数在“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表”所列两数之间,则以四舍五入计算。 五、根据电网的具体情况,对不需增设补偿设备,用电功率因数就能达到规定标准的用户,或离电源点较近、电压质量较好、勿需进一步提高用电功率困数的用户,可以降低功率因数标准值或不实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但须经省、市、自治区电力局批准,并报电网管理局备案。降低功率因数标准的用户的实际功率因数,高于降低后的功率困数标准时,不减收电费,但低于降低后的功率因数标准时,应增收电费。 六、本办法正式颁发执行后,1976年颁发的《电热价格》中的《力率调整电费办法》即同时废止。 七、本办法解释权属水利电力部。 表一 以0.90为标准值的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表 减收电费 增  收  电  费 实际功率因数 月电费减少% 实际功率因数 月电费增加% 实际功率因数 月电费增加% 0.90 0.00 0.89 0.5 0.76 7.0 0.91 0.15 0.88 1.0 0.75 7.5 0.92 0.30 0.87 1.5 0.74 8.0 0.93 0.45 0.86 2.0 0.73 8.5 0.94 0.60 0.85 2.5 0.72 9.0 0.95~1.00 0.75 0.84 3.0 0.71 9.5 0.83 3.5 0.70 10.0 0.82 4.0 0.69 11.0 0.81 4.5 0.68 12.0 0.80 5.0 0.67 13.0 0.79 5.5 0.66 14.0 0.78 6.0 0.65 15.0 0.77 6.5     功率因数自0.64及以下,每降低0.01,电费增加2% 表二 以0.85为标准值的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表 减收电费 增  收  电  费 实际功率因数 月电费减少% 实际功率因数 月电费增加% 实际功率因数 月电费增加% 0.85 0.00 0.84 0.5 0.71 7.0 0.86 0.10 0.83 1.0 0.70 7.5 0.87 0.20 0.82 1.5 0.69 8.0 0.88 0.30 0.81 2.0 0.68 8.5 0.89 0.40 0.80 2.5 0.67 9.0 0.90 0.50 0.79 3.0 0.66 9.5 0.91 0.65 0.78 3.5 0.65 10.0 0.92 0.80 0.77 4.0 0.64 11.0 0.93 0.95 0.76 4.5 0.63 12.0 0.94~1.00 1.10 0.75 5.0 0.62 13.0 0.74 5.5 0.61 14.0 0.73 6.0 0.60 15.0 0.72 6.5     功率因数自0.59及以下,每降低0.01,电费增加2% 表三 以0.80为标准值的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表 减收电费 增  收  电  费 实际功率因数 月电费减少% 实际功率因数 月电费增加% 实际功率因数 月电费增加% 0.80 0.00 0.79 0.5 0.66 7.0 0.81 0.10 0.78 1.0 0.65 7.5 0.82 0.20 0.77 1.5 0.64 8.0 0.83 0.30 0.76 2.0 0.63 8.5 0.84 0.40 0.75 2.5 0.62 9.0 0.85 0.50 0.74 3.0 0.61 9.5 0.86 0.60 0.73 3.5 0.60 10.0 0.87 0.70 0.72 4.0 0.59 11.0 0.88 0.80 0.71 4.5 0.58 12.0 0.89 0.90 0.70 5.0 0.57 13.0 0.90 1.00 0.69 5.5 0.56 14.0 0.91 1.15 0.68 6.0 0.55 15.0 0.92~1.00 1.30 0.67 6.5     功率因数自0.54及以下,每降低0.01,电费增加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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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房地产
上传时间:201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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