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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劳动法律风险防范 企业法律顾问之劳动纠纷指引 1 企业管理必知劳动法律常识 (企业法律顾问之劳动纠纷指引) 第一期 2014年 3月 期刊导引: 1.企业管理风险防范导语 2.企业管理必知法律常识 400问 (连载一) 3.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简介 4.企业法律顾问律师风采 5.最新劳动法律法规 6.盈科案例 7.联系我们 YING KE LAW FIRM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 76号大 成国际中心 C座 6层 Mobile: (86)18611502640 13910780324 13161460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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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顾问之劳动纠纷指引 1 企业管理必知劳动法律常识 (企业法律顾问之劳动纠纷指引) 第一期 2014年 3月 期刊导引: 1.企业管理风险防范导语 2.企业管理必知法律常识 400问 (连载一) 3.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简介 4.企业法律顾问律师风采 5.最新劳动法律法规 6.盈科案例 7.联系我们 YING KE LAW FIRM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 76号大 成国际中心 C座 6层 Mobile: (86)18611502640 13910780324 13161460442 13511060360 E-MAIL:gaoyhlawyer@sohu.com Website:www.yingkelawyer.com 法律顾问人力资源 QQ群:59910942 盈科律师事务所 YING KE LAW FIRM 企业法律顾问之劳动纠纷指引 2 导语: 劳动管理是企业日常管理的 重要方面,劳资关系的和谐才能 促进企业的良性发展,但是在日 常的公司管理过程中,劳动纠纷 时有发生,如何平衡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最有效 快捷的方式是通过法律途径处理 相关的争议问题。据此,我们根 据多年的企业法律顾问实践,结 合顾问单位实际遇到的劳动纠纷 案例,特编辑法律顾问之劳动纠 纷处理指引,用以处理日常企业 遇到的劳动纠纷处理。 企业管理必知法律常识第一期 1、企业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代扣 劳动者的工资?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只有在 下列情况下,用人单位才可以扣 除劳动者的工资:(1)用人单位 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2)用 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 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3) 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 养费、赡养费; (4)法律法规 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 其他费用。 2.只签试用期协议不签劳动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行吗? 用人单位招用职工,应当首先与 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 中再约定试用期,并不是只签试 用期协议,再根据职工试用期的 表现如何然后决定是否签定劳动 合同。 3.职工接近退休年龄,如何签订 劳动合同? 企业法律顾问之劳动纠纷指引 3 根据劳办发[1996]131 号文规 定: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 动合同期满后,如果劳动者已接 近退休年龄,双方仍可以在平等 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续签劳 动合同,但合同期限不应超过法 定退休年龄。 (2)劳动者如果在合同期满时, 己接近《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 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二) 款规定的退休年龄(男年满 50 周岁、女年满 40周岁),双方可 以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续签劳动 合同;但如果双方达不成一致, 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在终止劳 动合同后按规定领取失业救济 金,享受失业救济金的期限届满 后仍未就业,符合社会救济条件 的,可以按规定领取社会救济金, 达到退休年龄时再办理退休手 续。 符合《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 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三) 款规定的,办理退休手续;如果 不是具备退休条件,由医院证明, 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 丧失劳动能力的,同按照《国务 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 法》第五条的规定,办理退职手 续。 4.为什么不能向劳动者给付劳动 成果? 劳动合同的目的在于劳动过程的 实现,而不是劳动成果的给付。 劳动过程是一个复杂的体能与智 能发挥的过程,有的劳动直接创 造价值,有的劳动在间接地实现 价值;有的劳动成果当时就能衡 量,有的劳动成果则需要一定时 间才能看到。因此,劳动合同的 企业法律顾问之劳动纠纷指引 4 目的在于确立劳动关系,使劳动 过程得以实现。劳动过程的实现 同时意味着劳动者劳动义务的完 成,劳动者所需要的是得到劳动 报酬,而不是得到劳动成果。 5.因工伤残与非因工伤残在待遇 上的区别 劳动者因工伤残是劳动者个人在 工作中付出的代价,应规定较高 的待遇。这不仅在生活上给予照 顾,而且在精神上也是一种奖励 和安慰。其社会保险待遇属于 “损失补偿” 性质, 具有“物 质奖励”的意义。非因工伤残, 虽然个人也付出了代价,但不是 为社会劳动所付出的代价,保险 待遇应适当低一些。它同疾病社 会保险待遇一样,属于“物质帮 助”的范畴。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简介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全 球化法律服务机构,总部设在中国北 京,在中国大陆拥有24家办公室,在 纽约、伦敦、维罗纳、米兰、布达佩 斯、圣保罗、首尔、伊斯坦布尔、华 沙、墨西哥城、布鲁塞尔、特拉维夫、 芝加哥、新加坡、迪拜、香港分别设 有办公室,盈科律师事务所4000名员 工,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球商务法律 服务,为客户创造价值。 盈科在发展中坚持“以人为本” 的人才战略,逐步形成了由专业律师 人才、专业市场人才、专业管理人才 组成的人才队伍,保障了律师事务所 整体战略目标的实现。 业务范围涵盖 国际贸易、海外投资、公司、资本证 券、两岸事务、私募、投融资与并购、 知识产权、房地产、环境保护、海商 海事等专业领域。此外,盈科还聘请 了在国内外法学理论及实务领域享有 声誉的法学专家担任专家顾问。 为客户提供满意的法律服务是我 们矢志不渝的目标,盈科坚持“以客 户为导向”,专门成立“客户服务中 心”和“投融资中心”,始终以客户 的需求为关注焦点,以顾客满意为工 作目标,充分发挥盈科全球化法律服 务体系的优势,整合全球各地办公室、 各专业部门和全体律师的资源,不仅 为客户解决法律问题,还为客户提供 商业机会、促进客户合作,为客户提 供专业化、综合性的法律服务。盈科 全球化优质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客户的 信赖,在客户拥有量、市场份额、创 收总额等方面都有显著提升,目前, 律所已加入了150多家行业和企业协 企业法律顾问之劳动纠纷指引 5 会,为35000多家海内外企业提供法律 服务。 作为一家具有全球法律服务能力 的商务型律师事务所,盈科积极融入 世界,构建全球化法律服务体系,并 十分注重增进与国外律师事务所的交 流与合作。引进和培养国际化的律师 人才,坚持完善和发展律师事务所英 语、韩语、法语、德语、日语、意大 利语等多语种法律服务能力,全面提 升律师事务所国际法律业务的服务能 力。盈科在中国大陆的各地办公室也 接待了来自美国、德国、英国、南非、 澳大利亚、新加坡等国家和地区的律 师事务所、法官协会的交流来访,并 建立了长期合作交流机制。 “流水之为物也,不盈科不行;君 子之志于道也,不成章不达”。盈科 律师事务所将努力发挥自身商务律师 事务所的优势,整合全球资源为客户 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让客户 满意。 企业顾问律师风采 王红志 律师 2001年9月至2005年4月,本科,北京大学学士学位 2010年8月至今,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律师 王律师自执业以来,承办过多起具有重大影响的民事、刑事、经济方面的诉讼与非诉讼案件,以其夯实的 法学功底,丰富的办案经验、精湛的辩论技巧为当事人取得了满意的良好效果。 代理的案件有北京城建弘通物业有限公司上诉北京城建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北京爱美诗服装服饰有限 公司诉北京顺美服装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世纪中保(北京)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诉宾至国际物业管理有 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于某诉盐城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工伤赔偿纠纷、李某离婚纠纷、叶某涉嫌盗窃的刑事 辩护等。同时王律师担任北京鲁谷集中供热厂、北京融联易汇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北京金火顺有限公司等 数家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企业法律顾问之劳动纠纷指引 6 郝瑞 律师 郝瑞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曾在国家法官学院学习,曾为 北京市总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员。 郝律师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始终坚持“做好人,做好律师”的执业信条,以“最负责,最专业”的态 度处理每一个案件及委托事务。 郝律师多年来专注于《公司法》、《合同法》、《劳动法》等法律的研究,在公司治理,合同管理,劳动用工, 企业经济法律风险防范,企业及高管刑事法律风险防范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实践中,郝律师为多家 公司提供了专业的法律服务,充分运用了“预防为主,诉讼为辅”方法,妥善解决了顾问单位的各种法律 问题,化解了多起法律风险。 综合型的律师,才有可能会是一名称职的律师,因为法律问题错综复杂,一件法律事务或案件可能涉及多 部法律,只有进行综合的分析,才能得到一个完善的,合理的解决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这就需要律师精研各部法律,并 进行丰富的实践。为保证成为一名合格的、优秀的律师,郝律师执业后,不仅在公司法、合同法、劳动法 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理论及实践经验,亦在房地产法、婚姻法、继承法、侵权法等的方面也进行了大量的钻 研究及实践。郝律师执业后,通过代理数百民事及刑事案件,不仅赢得了众多委托人给予的“事情交给你 办,我心里踏实”的评价,而且积累了各方面的实践经验,为妥善解决各种法律问题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最新劳动法律法规解读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解读》 第一条为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劳务派遣,维护劳动者的合 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 企业法律顾问之劳动纠纷指引 7 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 施条例》(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 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本条是关于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以下解读部分简称 为《规定》)的立法宗旨以及立法基础,表 明该《规定》为细则性条款,是对《劳动合 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 的细化。 第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 务,企业(以下称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 者,适用本规定。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 等组织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 行。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 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 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 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 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第 三条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 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 定的用人单位。本条明确了《规定》的适用 范围,其中最重要的是明确了用工单位的范 围,尤其明确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 等组织也可以作为用工单位采用劳务派遣 用工。此条与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保持了 一致。 第三条 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 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 动者。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 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 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 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 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 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 位。 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 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 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 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第六十六条 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 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 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 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 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 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 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 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 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 位。《广东省劳务派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 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临时性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 个月的工作岗位。 (二)辅助性岗位,是指为用工单位主营 业务提供服务的工作岗位。 (三)替代性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 者因休病假、产假或者脱产培训、服兵役、 工伤治疗等情况不能提供劳动而暂时由被 派遣劳动者代替的工作岗位。 《吉林省劳务派遣管理办法》第四条用 工单位一般应当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 的工作岗位上使用劳务派遣用工。 临时性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一年 的工作岗位。 辅助性岗位是指为用工单位主营业务 提供服务的工作岗位,即非主营业务工作岗 位。 替代性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直接用工 岗位人员因休病假、产假或脱产培训、服兵 役、工伤治疗等情况不能从事劳动,需要他 企业法律顾问之劳动纠纷指引 8 人暂时替代的工作岗位。本条是对实施劳务 派遣岗位范围的界定,本条的前两款主要是 重申《劳动合同法》第66条的规定,但第三 款明确了辅助性岗位的认定方法,大大遏制 了之前辅助性岗位因缺少认定程序和标准 而被用工单位所滥用的趋势。 第四条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 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 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前款所称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 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 之和。 计算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单位是 指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第 六十六条第三款: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 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 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 定。《广东省劳务派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用工单位接受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超过20 人且占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和接受的被派遣 劳动者总人数10%以上的,应当向当地劳动 行政部门备案。 用工单位接受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不 得超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和接受的被派遣 劳动者总人数的30%。本条是对劳务派遣用 工比例的明确规定,并且确定了比例计算的 方法以及适用范围。根据此条规定,严控劳 务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单位范围主要限于 具有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单位,这就排除了 不能直接作为用人单位的境外企业在中国 的代表处。 第五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 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 合同。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 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 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 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 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 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 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 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 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 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吉 林省劳务派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被派 遣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不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 条第二款规定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双 方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三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与被派遣 劳动者订立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 合同。本条是对劳务派遣工劳动合同期限的 规定,明确规定了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务派遣 工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为不低于2年的固定 期限劳动合同,保障了劳务派遣工劳动关系 的稳定性,但是该条仍回避了实务界一直比 较关心的劳务派遣工能否签订无固定期限 劳动合同的问题。 第六条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法与被派 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劳务派遣单位与同一 被派遣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第十九 条第二款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 约定一次试用期。《吉林省劳务派遣管理办 法》第三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与被派 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 单位约定的试岗期或者试工期不属于劳动 合同约定的试用期。本条是能否与劳务派遣 工约定试用期的问题,根据该条规定,劳务 派遣公司可以与劳务派遣工约定一次试用 期。 第七条 劳务派遣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派遣的工作岗位名称和岗位性质; (二)工作地点; (三)派遣人员数量和派遣期限; 企业法律顾问之劳动纠纷指引 9 (四)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的劳动报酬 数额和支付方式; (五)社会保险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 (六)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事项; (七)被派遣劳动者工伤、生育或者患病 期间的相关待遇; (八)劳动安全卫生以及培训事项; (九)经济补偿等费用; (十)劳务派遣协议期限; (十一)劳务派遣服务费的支付方式和标 准; (十二)违反劳务派遣协议的责任;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纳入 劳务派遣协议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 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 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 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 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 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 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 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 议。本条是关于劳务派遣协议必备内容的规 定。根据本条的规定,劳务派遣协议中需要 将与劳动者密切相关的事项约定清楚,尤其 是同工同酬等问题,以最大程度的保障劳务 派遣工的权益。 第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 动者履行下列义务: (一)如实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法 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应遵守的规章制度以及 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 (二)建立培训制度,对被派遣劳动者进 行上岗知识、安全教育培训; (三)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 定,依法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相 关待遇; (四)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 定,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并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 (五)督促用工单位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 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六)依法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 证明; (七)协助处理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 的纠纷;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 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 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 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 遣劳动者收取费用。本条是关于劳务派遣单 位义务的规定,包括告知义务、培训义务、 支付劳动报酬义务、缴纳社会保险义务,另 外,劳务派遣单位还承担着督促用工单位合 法用工的义务以及协助处理被派遣劳动者 与用工单位的纠纷的义务,将劳务派遣单位 作为被派遣劳动者娘家人的作用真正发挥 出来。 第九条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二条规定,向被派遣劳动者提供与工 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视被派遣劳 动者。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 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 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 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 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 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 企业法律顾问之劳动纠纷指引 10 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 到其他用人单位。第二十九条 用工单位应 当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义务, 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条是关于 用工单位义务的规定,除了重申了用工单位 需要履行《劳动合同法》第62条所规定的义 务之外,还强调了用工单位不得因为用工类 型的差别而歧视被派遣劳动者。 第十条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 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 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 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 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 被派遣劳动者在申请进行职业病诊断、 鉴定时,用工单位应当负责处理职业病诊 断、鉴定事宜,并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 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危害接触史、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提供被派遣劳动者职业 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其他材料。《天津市劳 务派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劳动者在派遣 期间发生工伤事故伤害的,用工单位应当协 助派遣单位做好工伤认定申报工作。按照工 伤保险有关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支付 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本条是关于被派遣 劳动者在发生工伤或罹患职业病时如何处 理的问题,本条明确了用工单位、劳务派遣 单位在工伤认定以及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 中的角色分工以及各自义务,保障了被派遣 劳动者在发生工伤或罹患职业病时的权益 救济。 第十一条劳务派遣单位行政许可有效 期未延续或者《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被撤 销、吊销的,已经与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订立 的劳动合同应当履行至期限届满。双方经协 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条是关于被 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在劳务派遣单位行 政许可有效期未延续或者《劳务派遣经营许 可证》被撤销、吊销的情况下如何处理的问 题。根据本条规定,在此情况下,劳动合同 可以继续履行至期满。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 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一)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 三项、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二)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 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 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 (三)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 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后在无工作期间,劳 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 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 酬。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 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 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 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 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 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 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 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 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 月支付报酬。《吉林省劳务派遣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用工单位因《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 规定的情形及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的其他 原因,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的,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此为条件,与被派 遣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 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向 其按月支付报酬,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费。本条是关于用工单位退回被派遣劳动者 情形的规定,只是在本条所规定的情形下被 退回的,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依据该退回情形 企业法律顾问之劳动纠纷指引 11 解除劳动合同。本条是对《劳动合同法》第 65条的一个补充。 第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在派遣期限届满 前,用工单位不得依据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 款第一项规定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 遣单位;派遣期限届满的,应当延续至相应 情形消失时方可退回。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 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 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 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 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 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 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 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规定的是对退回被派遣劳动者情形的 限制,根据此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具有劳 动合同法第42条所规定的情形的,用工单位 就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项、第41 条规定的情形退回被派遣劳动者。 第十四条被派遣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 同。被派遣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 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务派 遣单位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通知解除劳动 合同的情况及时告知用工单位。第六十五条 第一款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 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 除劳动合同。本条是对《劳动合同法》第65 条第1款的一个补充,是对被派遣劳动者辞 职权的进一步完善。 第十五条被派遣劳动者因本规定第十 二条规定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 新派遣时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 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因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 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 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 意的,劳务派遣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 被派遣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第 六十五条第二款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 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 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 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 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吉林省劳务派遣 管理办法》第33条第3款:劳务派遣单位维 持或提高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动条 件、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条件,劳动者不 同意被派遣到新的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单位 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向劳动者支 付经济补偿。本条规定了依据本《规定》第 12条的规定,被派遣劳动者被退回后的工作 安排问题。一方面保障了被派遣劳动者的权 益,另一方面也保障了劳务派遣单位的权 益,避免了被退回劳动者故意不接受工作安 排而每月领取生活费情形的发生。 第十六条劳务派遣单位被依法宣告破 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 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 的,劳动合同终止。用工单位应当与劳务派 遣单位协商妥善安置被派遣劳动者。本条规 定了劳务派遣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 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 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时劳动合同 的处理问题。根据本条规定,在此情形下, 劳动合同终止。 第十七条劳务派遣单位因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或者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企业法律顾问之劳动纠纷指引 12 规定的情形,与被派遣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 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 经济补偿。第三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 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 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 十七条的规定执行。本条规定了被派遣劳动 者的劳动合同在何种情况下解除或终止时 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根据此条规定,被派 遣劳动者可以获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 济补偿金的情形与劳动合同制员工可以获 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基本上一致。 第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 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 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 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国 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第六十一条 劳 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 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 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广东省劳务派遣 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在注册 地以外的地级以上市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 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 分支机构,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所在地 参加社会保险。本条规定的是跨区劳务派遣 的社会保险如何缴纳的问题。根据本条规 定,跨区劳务派遣,应当按照用工所在的规 定在用工所在地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 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为被派遣 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 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 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 险费。本条规定的是对于跨区劳务派遣社会 保险由谁缴纳的问题。根据本条规定,跨区 劳务派遣可由劳务派遣单位在当地的分支 机构缴纳社会保险,如果劳务派遣单位无分 支机构的,则由用工单位代为缴纳社会保险 费。 第二十条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 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关劳 务派遣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 规定执行。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 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 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 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 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 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 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 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 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 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 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三十 五条 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 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 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 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 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 责任。本条是对于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 违法用工法律责任的重申。 第二十一条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规定 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的,按 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规定 执行。第三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 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依照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执行。本条是 对于违法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劳动 合同法律责任的规定,根据本条规定,劳务 派遣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 劳动合同的,被派遣劳动者可以要求继续履 行劳动合同或者可以主张经济赔偿金。 第二十二条用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三 企业法律顾问之劳动纠纷指引 13 条第三款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 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被派遣劳动者 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九十二 条第二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 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 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 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 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 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 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 三十五条 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 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 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 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 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者造 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 带赔偿责任。本条是关于用工单位违反劳务 派遣岗位限定性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规定,从 此规定来看,法律责任相对较轻。 第二十三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规定 第六条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 规定执行。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 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 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 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 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 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本条是关于违法约定 试用期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即违法约定的试 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 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 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二十四条 用工单位违反本规定退回 被派遣劳动者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 条第二款规定执行。第九十二条第二款 劳 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 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 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 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 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 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三十五条 用 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 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 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 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 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 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 条是关于违法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法律责 任的规定,在此情况下,需要按照劳动合同 法第92条第2款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 外国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等使用被派遣 劳动者的,以及船员用人单位以劳务派遣形 式使用国际远洋海员的,不受临时性、辅助 性、替代性岗位和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限 制。本条进一步明确了不受劳务派遣临时 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限制的范围,主要 是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外国金融机构 驻华代表机构以及船员用人单位以劳务派 遣形式使用国际远洋海员的。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将本单位劳动者 派往境外工作或者派往家庭、自然人处提供 劳动的,不属于本规定所称劳务派遣。《吉 林省劳务派遣管理办法》第七条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属于直接用工,不属于劳务派遣用 工: (一)用工单位将本单位职工借调到其他 单位劳动的行为; (二)用工单位将本单位职工派到境外进 行劳动的行为;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规定的是不适用于本《规定》的劳务派 遣情形,主要是人单位将本单位劳动者派往 境外工作或者派往家庭、自然人处提供劳动 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以承揽、外包等 企业法律顾问之劳动纠纷指引 14 名义,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的, 按照本规定处理。本条规定的是对“假外 包、真派遣”情形的处理问题。根据本条规 定,此种情况下,需要按照劳务派遣处理。 第二十八条用工单位在本规定施行前 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 10%的,应当制定调整用工方案,于本规定 施行之日起2年内降至规定比例。但是,《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 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公布前已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期限 届满日期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2年后的,可 以依法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 用工单位应当将制定的调整用工方案 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用工单位未将本规定施行前使用的被 派遣劳动者数量降至符合规定比例之前,不 得新用被派遣劳动者。《关于修改<中华人民 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本决定公布前 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继 续履行至期限届满,但是劳动合同和劳务派 遣协议的内容不符合本决定关于按照同工 同酬原则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的 规定的,应当依照本决定进行调整;本决定 施行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当在本 决定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取得行政许可 并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方可经营新的劳务派 遣业务。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会 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本条规定的是本 《规定》在实施过程中的过渡问题,尤其是 劳务派遣用工比例问题。虽然此条考虑到用 工关系的稳定性,认可了既有用工的现状, 但是这容易导致部分用工企业采用倒签劳 务派遣协议以及劳动合同的方式来规避本 《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4年3月1日 起施行。本条规定了本《规定》的施行时间, 将于2014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 成功案例 (一)诉讼类案件 代理乔某某诉寇某某追偿权纠纷案。(案号:民初 字第12793号 ) 代理张某某诉北京某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同 纠纷案。(案号:民初字第37631号) 代理李某某诉北京某国际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案。 代理北京某咨询有限公司诉某索道有限责任公司 合同纠纷案。(案号:民初字第04901号 ) 代理冯某某诉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保 险合同纠纷案。(案号:民初字第11365号 ) 代理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诉北京某健身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案。 代理北京某物业管理公司诉陈某某、王某某、张某 某物业管理纠纷案。 代理高某诉荣某房屋 买卖合同 二手车买卖合同 免费下载二手设备买卖合同协议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房屋买卖合同免费下载车位买卖合同免费下载 纠纷案。(案号:盈 民字第3281号) 代理鲁某同于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案号: 企业法律顾问之劳动纠纷指引 15 盈诉字第1629号) 代理于某某诉郝某某房屋赠与合同纠纷案。(案号: 民初字第06993号) 代理牛某某同牛某某房屋确权纠纷案。(案号:民 初字第2520号) 代理贺某某同曹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案号: 民初字第88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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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号大成国际中心 C座 6层 电话:010-59626911 手机:18611502640 企业法律顾问之劳动纠纷指引 16 13910780324 13511060360 邮箱:gaoyhlawyer@sohu.com 网址:www.yingkelawyer.com ADD:6/F,Office Towerc,Dache ng International Center,NO. 76.East 4th Ring Middle Road, Chaoyang District,Beijing 1 00124,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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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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