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ull第二编 基本权利第二编 基本权利第三章 人权总论
第四章 人权分论第三章 人权总论第三章 人权总论 第一节 宪法上的人权
第二节 人权的类型
第三节 人权的保障与界限 第四节 人权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的效力第一节
宪法上的人权第一节
宪法上的人权一.宪法上人权的地位及理论一.宪法上人权的地位及理论近代以来的宪法主要包括统治机构与权利法案这两个基本要素。
统治机构部分是对政府权力进行规范,而随着历史的发展应突破权力限制,获取权力限制的目的,为使权力有效运作而保证权利,保障人权。
近代宪法开始加入基本人权部分,应该且必要,是宪法的核心部分。
二.人权的内涵
不同用语
一般而言,英美学者倾向于将之称为“人权”,而德国学者则习惯“基本权利”或“基本权”的称呼,不少日本学者采用“基本人权”的说法,这一概念在其他国家也一直使用。
内涵:
⑴释义:权利指的是在一定的法律关系中,法律关系的一方对另一方所享有的可以
要求
对教师党员的评价套管和固井爆破片与爆破装置仓库管理基本要求三甲医院都需要复审吗
做出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并为法规范所认可的一种资格。
⑵内涵中含有的三个要素
a.权利反映了主体之间的一种对等的法律关系。
b.权利是由法规范所认可的。
c.权利是一种法律关系上的资格。
⑶自由说、能力说、范围说、利益说、可能性说
null注意:
⑴ “基本”:以权力本身的重要性及宪法保障
的基本地位。
⑵权利主体要求相应的他方做出作为或不作为的
资格,在另一侧面也可以
表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现为权利主体自身
做出作为或不作为的资格。
发展脉络
⑴宪法的多种分类
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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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不成文;
刚性,柔性;君主立宪的宪法,人民主权
⑵近代宪法:三大自由权、平等权、参政权(政
治性、公民性权利)
⑶现代宪法:生存权、劳动保障权、社会权(经
济性、社会性权利)三.人权的特征(基本性质)三.人权的特征(基本性质)前国家性(固有性与法定性)
⑴国家体现维护、保障人权,而不能对其进行限制(国家与人权的关系);
⑵人权体系中最高的价值:人的尊严权利(最核心的问题,人作为人的一般性特征),人权是能够体现人的尊严的必不可少的权利。
⑶基本人权:依赖于国家、立法者,各国对基本人权的界定大同小异。
不受侵犯性和受制约性
受制约性:①社会意义上:经济发展水平、生产力水平等,受制于国家具体的发展情况;②人权自身内在约束
※基本人权受制于国家的具体情况
普遍性与特殊性
⑴一方面,既然基本人权是人本身所固有的、不受侵犯的权利,那么热门享有这些权利就不应该受到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乃至民族、种族、国籍等方面的限制。
⑵另一方面,人们享有宪法权利的程度以及基本权利保障的具体状态又不得不受到一个国家或民族的社会历史条件等方面的制约,因而具有特殊性。
四.人权的享有主体四.人权的享有主体(一)享有主体的分类
可辨认的个体(个人本位)
(二)主体的规范性类别
一般主体:公民
对公民的界定:国籍的肯认原则
公民的内涵
特殊主体:法人与外国人
特定主体:妇女、儿童和老人
犯罪嫌疑人、外国人
五.基本人权的侵害主体
国家
一般的(对公权力拥有独占性的承担者之地位的国家权力)
私人
特定情况下特定的私主体也 可能成为侵害主体(私人或私法人)
第二节
人权的类型第二节
人权的类型一.学理分类一.学理分类耶利内克:公民对国家的地理理论
⑴公民对国家被动的地位,派生出义务
⑵公民对国家消极的地位,派生出自由权
⑶公民对国家积极的地位,派生出受益权
⑷公民对国家能动的地位,派生出参政权
凯尔森
把国家看作是一种“法秩序”,从这一立场出发,认为公对国家存在被动、消极和能动的三种不同关系。
二分法
⑴消极权利,如自由权
积极权利,如参政权、社会权
⑵具体权利:指的是当受到侵害后可诉诸特定的违宪审查机关予以保护和救济,请求发动法律强制机构的那些基本权利。
抽象权利:指的是不能直接诉诸特定的违宪审查机关的保护,而有待于立法具体化才能在普通法的层面上得到司法救济的那些基本权利。
null法国学者:三代人权分类法
⑴第一代人权,主要包括宪法中的人身自
由、精神自由和经济自由,即所谓的“三
大自由”;
⑵第二代人权,主要是社会权;
⑶第三代人权,其中包括各个国家或民族
的生存权、发展权和民族自决权等所谓
的“集体权利”。
芦部信喜:从自由权到社会权
⑴freedom from state:自由权
⑵freedom to state:参政权
⑶freedom by state:社会权
二.解释学上的分类二.解释学上的分类三.中国现行宪法中的人权规范体系分析
个人的尊严、人格的独立和自由以及追求幸福的权利。
思想和良心的自由。
新闻自由。
免受酷刑、强制奴役和劳动的自由。
居住、迁徙、择业以及出入境的自由。
罢工自由。
和平请愿权。
接受公正审判的权利第三节
人权的保障与界限第三节
人权的保障与界限一.基本人权的保障模式一.基本人权的保障模式绝对权利保障模式
指对宪法所规定的基本权利,其他法规范不能加以任意限制或规定例外情形的方式。
相对权利保障模式
允许其它法规范所规定的基本权利加以直接有效的限制或客观上存在这种可能性的方式。
折中型权利保障模式
既存在绝对权利保障也存在相对权利保障
制度型权利保障模式
法规范通过某种特定制度的保障而产生的对基本人权的间接的、补充性的保障。二.人权的规范性界限二.人权的规范性界限根本原因
人权是以“可辨识的个体”的主体身份而受保障的,但“可辨识的个体”的主体身份仍处于社会共同体之中。
人权规范的两个原理
⑴基本权利限制的比例原理
⑵利益衡量理论
衡量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孰重孰轻
三.基本权利限制的比例原理
国家限制公民权益的行为,要达到有效目的,不可构成不当利益的连接;
有多种可供选择的限制措施时,要选择对公民利益损害最小的;
狭义比例原则:公共利益≧所侵害的公民利益
第四节
人权规范的效力第四节
人权规范的效力发展发展无效力说
宪法所保障的权利主要反映了个人与国际之间的关系,大多表现为个人相对于国家或公权力的权利。
有效力说
承认宪法对权利的保障在规范的延伸意义上内在地蕴含了同时排除私人之间侵犯行为的内涵,可在一定条件下适用于私主体之间的基本人权侵害。
⑴直接效力说
⑵间接效力说
理解:
不是让宪法作为公法直接进入司法领域,而是通过私法中的某些概括性条款为媒介。
效力说的不断转变说明:
充分保障 私法意识自制,对国家权力的警惕是公民权利的来源。
第四章 人权分论 第四章 人权分论 第一部分 主体权利
第一节 自由权
第二节 平等权
第二部分 保障权利
第一节 救济权
人权结构图人权结构图第一部分
主体权利第一部分
主体权利第一节
自由权第一节
自由权null对自由权的理解
⑴防御权:国家不干涉、尊重 。
⑵社会权、受益权:国家积极作为、创造条件保障权益的实现。
⑶自由权有积极和消极之分,传统意义上的消极自由权仍被称为“自由权”,现代意义上的自由权则在此被称为“社会权”。狭义的自由权狭义的自由权狭义的自由权狭义的自由权按照洛克的理论,自由是人身、精神和财产的三位一体。因此,可将自由权分为精神自由、经济自由和人身自由三大类。
其中,精神自由包括思想、良心自由,宗教信仰自由、机会结社、言论等表现自由,学术自由等;
经济自由包括居住、迁徙、选择职业自由,财产权的不可侵犯等;
人身自由包括不受奴役性的拘束及不服苦役的自由、受法定程序保障、不得非法逮捕的权利等。一.人身自由一.人身自由
狭义的人身自由:身体的控制自由,即公民的人身(包括肉体和精神)不受非法限制、搜查、拘留和逮捕。
广义的人身自由:指人身人格权,具体包括生命健康权、身体活动自由记忆由狭义的人身自由所衍生的人格尊严、住宅、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等不受侵犯的权利。
(特点:非财产性、不可转让性、不可放弃性、绝对性和支配性等)
null(一)生命健康权
生命健康权是指国家有义务尊重公民的生命和身体的完整,而不能妄加杀戮和伤害。
其中,生命权是维持生命存在的权利,即活着的权利。
健康权是指对于一个活着的人来说,有权维持自己身体各器官的正常功能的权利。
1.生命健康权的法律保障
生命健康权是公民享有其他权利和自由的前提和基础。生命不存就不是一个自然人,就不能此成为法律上的主体。人的生命一旦丧失身体的活动能力就不复存在,也就不能从事任何活动。健康受损害,人的活动能力以及实现其他权利和自由的可鞥性就会大大降低。相比其他权利来说,生命健康权更应当受到法律的全面保障。
2.生命健康权的限制
国家固然不能任意剥夺公民的生命和伤害公民的健康,但是为有效打击严重的犯罪行为,在特定的背景和历史发展阶段中,就必须承认在一定范围内限制某些人的生命健康权具有必要性。
null(二)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狭义人身自由)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权利是指公民享有不受任何非法搜查、拘禁、逮捕或拘役,即公民对自己的身体的活动自由不受非法限制和剥夺的权利。
公民的人身自由意味着公民是一个“自由人”,是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参加国家政治生活以及享受其他基本权利的起点和先决条件。
从一定的意义上说,人身自由是最重要和具有最高价值的基本权利,是专属于自然人而法人所不享有的权利。
1.人身自由的保障
从各国公民人身自由的保障来看,国家机关即使行使司法权,需要对特定人的人身自由加以限制,也必须遵循正当程序的要求。“任何人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人身自由”,是大多数国家的法律对人身自由作出的保障性规定。
2.人身自由的限制
为了维护公共秩序与国家安全,国家可以依法对特定人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null(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人格尊严是指作为人应具有的最起码的资格,是公民个人自由发展其个性而不受干涉的权利,是人之为人所必须享有的地位、待遇或应受的尊重,集中表现为人的自尊心和自爱心,在法律上体现为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贞操权、隐私权等权利。
人格尊严最起码的要求包括:
⑴人应该被视为人类大家庭中的一员,而不能被视为别的东西或禽兽。凡是以人的身份在法律上所能享受的一切权利和地位,均不受剥夺和侵害。
⑵不能被强制劳动,否则被强制者将丧失行动的自由,并进而丧失人格尊严。
⑶不能被当作奴隶使用。一个允许奴隶制存在的社会不能称其为一个保障人格尊严的社会。
⑷人不可以受到非人道的待遇或酷刑,即使因涉嫌犯罪而被拘禁或在服刑期间,也应该根据国际人权公约的有关规定,享有合乎任性尊严的待遇。
1.人格尊严的法律保障
对人格尊严的保护来自国家两个方面的义务:一是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国家机关的干涉;二是保护公民个人的人格尊严免受其他人的干涉。
2.人格尊严的限制
由于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与意见自由、知情权、舆论监督权甚至生命权、人身自由权等发生冲突,因而在 具体个案中具必须对相互冲突的各种权利背后隐藏的价值进行合理权衡。权衡的结果是,在法治程度比较高的国家里,国家公职人员和社会公众人物的名誉权、隐私权等要受到一定的限制。还有,国家机关基于公共利益需要有权采集身体样本,尽管这可能干涉到个人的人格尊严尤其是隐私权。
null(四)住宅安全权
住宅不受侵犯,也称为住宅权,是指公民居住的场所或住所不受非法侵入或搜查的权利,任何组织或个人,非经法律许可,不得随意侵入、搜查或者从查封公民的住宅。
尽管住宅的界限和所有权延伸覆盖的范围一致,但住宅权却是一种比住宅本身的财产权更重要的宪法权利。它并不强调所有权,是否拥有所有权并不影响住宅权的存在。住宅还包括私生活在屋里空间上所展开的场所,例如租赁的住房、寄宿的宿舍和旅馆等。
对住宅的非法侵入或搜查一般不限于直接非法物理侵入住宅所处空间的行为,还包括在住宅外部同那个过一定的设备非法检提供或窥视住宅内部的私生活或家庭生活情景的行为。
1.住宅权的法律保护
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主要应对于国家不侵犯或不干涉公民在住宅内的自由的义务。
2.住宅权的限制
住宅权与其他权利一样,并非不受限制。基于国防或其他公共利益,尤其是为了防止危害社会的行为或紧急事态的发生,国家可以对公民的住宅权利依法加以适当的限制。
null(五)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
通信自由与秘密受法律保护是指公民对于通信的内容,甚至对通信的对方即真实的发信人和收信人拥有保护而不必向国家机关告知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这里的“信”所指的不限于
书
关于书的成语关于读书的排比句社区图书漂流公约怎么写关于读书的小报汉书pdf
信,还包括所有的信息。
秘密通信自由与意见自由不同,意见自由是指公开表达意见的权利,往往以不特定的多数人为传达对象,而秘密通信自由则以不公开为其权利的内涵,以预期的特定人为传达对象
1.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法律保护
中国宪法第40条规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2.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限制
宪法第40条同时是对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加以限制的宪法依据。限制通信止呕和通信秘密的原因只能是基于国家安全或追查刑事犯罪的考虑,且只能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加以干涉。
二.财产权二.财产权(一)财产权的内涵
一般意义上的财产权指的是一种个人权利,即公民对其财产可自由拥有、使用、管理、收益或处分。这种消极意义上的财产权一般产生两种法律效果:一是立法机关在建立人民财产权制度时,一个遵循基本权利的有关原则,注意保障个人的私有财产。二是既然宪法财产权属于防御权,那么在个案中个人自然人可以根据这一权利来防范来自国家的非法侵犯。
西方国家建立现代福利制度出现“新财产”概念后,使得获得退休金的权利、社会保险利益、廉价住房权、免费教育权、健康权、环境权等社会福利方面的权利都已纳入到财产权保障的范围,因而使财产权部分具有了积极的特点,即国家有义务积极采取措施以确保每个人事实上享有财产权。
法条依据:法条依据:中国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正:公民自由使用
反:国家不得干涉;同时制裁侵害公民财产权 的行为(侵害主体可能是国家机关,也可能是私主体)
国家若侵害了公民的财产权,需承担赔偿责任。
(二)财产权的作用(二)财产权的作用社会成长的基石:公民对某一部分社会资源有归属感,资源的合理配置
资源的有限性与欲望的无限性必然产生矛盾
解决:①扩大财富,把“蛋糕做大”;②抑制欲望
对私有财产的规定,以保障人们生产的动机
是其他基本权利发展、衍生的基础;
三项基本权利:自由权、生命权、财产权
财产的存在是人格存在的物质基础 ;
是实现个人自治、个人人格完善、抵抗国家专制的侵害的基础。(三)财产权的社会限制(三)财产权的社会限制法国《人权宣言》: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绝对)
财产权应是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结合(1919魏玛宪法)
正是基于财产权体现公共利益的属性,所以才应该受到限制①财产权限制由法律规定;②公益、征收、征用
公益征收必须具有六个要件:①财产的理解;②公益目的;③特别损害;④遵循正当法律程序;⑤符合比例原则;⑥政府事前公正补偿
理解:
特别损害:与一般限制相对应;
一般的、普遍的、轻微的:忍受的义务(不构成伤害)
超越普遍的、轻微的,对人财产权造成伤害:特别损害
事前公正补偿:有效防止国家征收的动机
三.精神自由三.精神自由(一)表达自由
从狭义上讲,表达自由包括言论自由、写作自由以及与之联系的出版自由。
从广义上讲,表达自由不仅包括言论自由,更包括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
表达自由对于一个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科技、道德的发展具有基础性作用。
1.言论自由
⑴言论自由的涵义:
是指公民有权通过各种语言行使公开或不公开发表自己的思想和观点的自由。
⑵这种自由包括四层含义:
一是说错误言论甚至违反主流言论或与宪法与法律不一致的言论的自由;二是对违法或有害言论,除事关国家安全和军事秘密者外,应实行事后追惩制,不作实现的约束和禁止,一方压制言论自由的权力被滥用而无法公开让公众监督;三是有不说话或不表态的自由,即沉默的自由;四是要求政府信息公开和公民自由传播信息的自由;
null⑶言论自由对民主国家的作用:
①言论自由可以促进个人自我价值、成就的实现;
②人类凭借对意见的发表或散布,增进知识及追求真理,从而增加公民行使政治权利的能力;
③保障人民自由且公开发表意见,可以凝聚公意,形成舆论,以监督国家机关权力的行使;
④国家为解决所面临的社会问题而采取措施,也不可禁止公民发表意见和自由讨论自由,否则不仅使得一项正确的政策得不到人民的信赖,而且很容易带来严重的社会隐患。
⑷言论自由的限制
言论自由必须以不侵犯他人自由为限,同时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明显、即刻且非常严重的危险”必须满足的条件:
①对言论发表时所处的环境有潜在的危险;
②该言论所导致的结果将极端严重;
③必须有适当的理由确信如果不加以限制,严重的危害就会发生;
④危害已经达到立即发生的程度。
除了言论的内容依法受到适当限制以外,公民在行使言论自由权利时,还应在“人”、“地”、“时”、“方法”、“用语”等背景方面受到适当的限制。
null2.出版自由
出版自由的涵义:
指公民可以通过公开发行的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自由地表达自己对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务的见解和看法。
3.集会、游行、示威自由
⑴集会是指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集会自由的两层含义:首先,集会自由是飞强制性的个人自由权利,任何人不得强迫、威胁他人举办或参加某一集会;其次,集会自由是不受干涉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干涉或禁止他人举办或参加某一集会的自由
⑵游行是指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意愿的活动。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活动。
⑶游行、示威与集会的区别:
①状态不同;②表达意愿的强弱程度不同;③表示意愿的粗细、深浅不同;④表达方式不同;⑤表达意愿的内容不同。
⑷对集会、游行、示威自由保障的原则:
一是和平进行原则;
二是遵守宪法和法律的原则;
三是协商解决问题的原则。
⑸对集会、游行、示威自由的限制
null4.结社自由
⑴结社自由是指公民为达到某一共同目的,依照法定程序结成某种持续的社会团体的自由。
⑵从积极意义而言,结社自由意味着个人有结成社团并加入及自主管理的自由;任何社团,除非依照宪法和法律予以取缔,否则都有继续存在并进行活动的自由。
从消极意义而言,结社自由意味着公民有不加入或脱离社团的自由,不受公权力侵害。
⑶结社自由的限制
由于结社与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关系甚为密切,各国宪法皆对结社尤其是是政治结社有适当的限制,限制方法有预防制、事后追惩制等。(二)宗教信仰自由(二)宗教信仰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的涵义
理解:a.选择信仰的绝对自由;
b.不受干涉;
c.不受强迫;
d.反宗教的自由
注意:国家应不区分宗教的大小,平等地
对待各宗教
我国对宗教信仰自由的规定
对行为层次的限制:
①从公共利益角度的界定(36条第3款)
②独立性: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
的支配(我国的特殊政策)null(三)文化活动的自由
1.思想自由:核心学术自由
几点理解:
⑴教育自由:教育的目的是培养丰富的各具差异的人,使之自我成序、自我发展的社会个体。
⑵对人的全面解放:从对人的异化返回到人的本质上。
⑶大学是思考的空间,是思想自由的空间,个性即为独立的思想。
⑷思想自由是社会存在的前提。
广义的自由权广义的自由权广义的自由权广义的自由权作为积极权利的社会权,即广义上的自由权是相对于传统的、古典的自由权而言的,是与福利国家、积极国家或给付行政国家相对应的基本人权,因而它不是用于对抗国家权力的滥用而产生的防御权,而是从一个“人”的角度,从社会公正的角度,为保证每一个人能够过上合乎人类尊严的生活、保障个人的自由,而要求国家承担的积极采取措施建立某种社会福利制度及提供基本生存照顾、使个人免受社会上其他人的侵犯的权利。
社会权又称社会基本权利、积极权利或受益权,是公民要求国家根据社会的发展状况,积极采取措施干预经济、社会生活,即促进个人的自由和幸福,保障个人在经济、政治、社会、文化领域中过上健康而有尊严的生活的权利。
null社会权在四种含义上使用:
⑴最狭义的社会权,仅仅指与社会保障与社会安全有关的权利。
⑵狭义的社会权,指的是狭义上的社会权利和经济权利。
⑶广义的社会权,包括经济权利、社会权利与文化权利。
⑷最广义的社会权,源于对基本权利所作的二元划分,不仅包括广义的社会权,而且包括所有推动国家积极发展的权利。
社会权对应于国家的三层义务:
⑴尊重的义务,即不采取行动加以干涉的消极义务;
⑵保障的义务,即保护个人免受第三方行为侵害的义务;
⑶实现的义务,即积极采取措施为个人提供某些服务 及给予某种便利的义务。一.社会基本权利的内容一.社会基本权利的内容争议颇多,但大体上主要指的是《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中所规定的权利,其核心的内容是社会福利。
⑴生存权
⑵受教育权
⑶劳动权
⑷休息权
⑸娱乐权
⑹劳工阶级等特定群体受特别保护权
纳入基本权利考虑范畴的基本因素
⑴国家财力。
⑵对社会权的保障是否可能使人民沉溺于
逸乐之中,使人民创造财富的效率降低。
⑶社会权保障的程度和水平是否会削弱竞
争机制。
⑷采取过于广泛的社会概念是否会造成国
家对基本权利保障的无力感。
二. 劳动权二. 劳动权(一)劳动权的内涵
狭义的劳动权仅仅指工作权,即每个人都“有权工作、自由选择职业、享受公正和合适的工作条件并享受免于失业的保障”。
广义的劳动权一直是有争议的。
关于劳动权性质的三种观点:
⑴劳动权属于自由权
⑵劳动权兼具自由权与受益权的性质
⑶劳动权属于受益权的性质null(二)劳动权的保障:国家承担的义务(七层)
尊重个人免于强迫劳动的自由
保护个人免于与私人当事人建立强迫劳动关系
平等地进入市场
劳动保护权
劳动者不受无理解雇,劳动安全权
提供培训、咨询、职业介绍、免费就业信息
特定人群的劳动保障
(三)劳动权的限制
某些职业基于公共利益的属性,需设定资格限制
某些合法性受到质疑的工作
国家只提供劳动的条件
三.社会保障权三.社会保障权(一)维护相当生活水准的权利
免于饥饿权;
提供住房权(人格的物化,不仅是财产)
四点限制:①相当的空间;②必要的设施;③便利;④廉价
医疗保障权(平等地不受歧视权;享受公共福利设施)
①预防性医疗保健;②紧急医疗保健权
(二)类主体的权利
老人、病人和残疾人的物质帮助权
保障退休人员的权利
保障妇女的权利
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儿童的权利
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权利
保护外国人的权利 三.受教育权与文化权利三.受教育权与文化权利(一)受教育权
1.受教育权的涵义和内容
受教育权在中国主要是指接受免费义务教育权,但也包括接受中等技术和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受继续教育的权利,以及选择教育机构的自由和平等享有教育机会和待遇的权利。
2.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
保障青少年儿童的全面发展
保障免费义务教育
保障平等的接受机会和待遇
null(二)文化权利
1.文化权利的涵义与保障
第一个层面的含义是指作为资本的文化,等同于人类积累的物质遗产。
第二个层面的含义是指作为创造力的文化,指的是艺术和科学创作的一个过程。
第三个层面的含义是指作为全部生活方式的文化,指的是“特定社会群体的物质和精神活动及其成果的总和”。
2.文化权的分类
个人文化权
作为个人的文化权,指的是人人有权要求国家积极采取措施保障自己可以自由参加文化活动,自由进行科学研究和创作活动,享受本人参加文化活动所产生的精神和物质上的利益,并分享科学技术进步的成果。
集体文化权
作为集体的文化权,指的是一个主体国家内的各群体,不被强加异域文化而得以保留自己的个性文化,以及发展自己有个性的文化的权利。注意:注意:国家提供条件:政策保障充分粮食
通过食物保障政策无法获得必要的食物时,国家直接提供必要的食物第二节
平等权第二节
平等权 一.平等的价值(平等的法律特性) 一.平等的价值(平等的法律特性)《独立宣言》,法国的《人和公民的权利宣言》
平等源于人们内在的人格属性(公平地对待,平等的人格尊严的尊重)
在人权体系中的地位:(平等权与自由权的关系)
平等权是其他一切自由权实现的基础,这些自由权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等
平等权是与自由权并列的两大权利之一
平等权是原则还是一项具体的权利
这不是一概而论,对个人而言,平等作为权利更有利于保障公民人权的实况,就国家而言,平等作为原则拘束着整个国家权力的运行,更有利于建构平等的国家权力体系等。 二.平等的概念 二.平等的概念宪法上的平等:法律(所有法律法规、规章、司法)面前人人平等——人们不得因为自然的、社会的或其他方面的原因而区别对待。(规范:对象的不确定性;使用的反复性)
区别待遇:待遇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差别待遇)
平等权的本质
⑴内在本质:歧视——不公平地对待,但歧视并不意味着不可分类,只是要求合理分类,相同情况相同对待,不同情况区别对待——(此谓平等)反对不正当、不合理、肆意、专断的不合理的区别(区别本身就是平等的一部分,说平等并不反对区别)
看区别的目的,以及能否达到这一目的——判断是否是歧视(平等)
⑵在外在上表现为特权:
特权:看其正当性 西耶斯认为特权表现在:①对于法律禁止的事项确认某些人去行使;②对于法律不禁止的事项却不令一般人民所享有、行使。
三.平等的发展三.平等的发展(一)适用法律的平等
适用法律的平等,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使用法律的时候,不得区分适用对象,必须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判断,平等地讲法律规范适用于所有人,即在用法律上一视同仁。
适用法律平等主要针对的是国家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拘束的是司法权与行政权,而不包括立法权。
(二)立法上的平等
立法上的平等是指国家立法内容本身,必须体现和贯彻平等对待的原则,若五正当理由与合理依据,不得进行区别对待。
这里所指的立法活动,既包括立法机构指定的法律,也包括行政机构制定的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拘束的对象,包括立法权,也包括司法权和行政权。第二部分
保障权利第二部分
保障权利第一节
救济权第一节
救济权一.诉讼权一.诉讼权诉讼权是指任何人的基本权利或自由受到侵害时,均可以平等地要求一个独立于政治权力之外的司法机关(限于法院),以公平、公正、客观、中立的第三者身份提供救济。
该项权利对应的国际义务是,主权国家在建构本国的司法制度是,应当把私法功能限定在权利救济上,把司法的价值定位于追求公正上,把司法的性质定位于被动与判断上,以期通过接受公正的审判而达到社会正义。二.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二.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是指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侵犯时,有依照法律规定要求国家予以公平赔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