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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担保期限的答辩状 (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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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担保期限的答辩状 (4页)关于担保期限的答辩状关于担保期限的答辩状篇一:关于连带保证责任的有效期间关于连带保证责任的有效期间案例:A向B借款5万元,借款协议约定2012年12月31日前还清,C作为连带担保人在协议上签字,但没有约定担保期限。2013年8月1日,B向法院起诉,要求A还款,同时要求C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最终法院以超过保证期间为由驳回A对C的起诉,C的担保责任得以免除。保证期间是指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的有效期间;超过保证期间,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规定:(1)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或宽限期届满)...

关于担保期限的答辩状 (4页)
关于担保期限的答辩状关于担保期限的答辩状篇一:关于连带保证责任的有效期间关于连带保证责任的有效期间 案例 全员育人导师制案例信息技术应用案例心得信息技术教学案例综合实践活动案例我余额宝案例 :A向B借款5万元,借款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约定2012年12月31日前还清,C作为连带担保人在协议上签字,但没有约定担保期限。2013年8月1日,B向法院起诉,要求A还款,同时要求C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最终法院以超过保证期间为由驳回A对C的起诉,C的担保责任得以免除。保证期间是指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的有效期间;超过保证期间,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规定:(1)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或宽限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2)约定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未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3)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该案中,由于对借款的担保期限并没有做出明确约定,因此保证期限截止到2013年6月30日。由于A没有在2013年6月30日前,向C主张保证责任,C就不再承担担保责任。因此法院判决C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是正确的。保证期间与保证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诉讼时效容易产生混淆,保证期间并不等同于保证合同诉讼时效,实践中应注重把握两者之间的关系:(1)在一般保证,若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就主债务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保证期间中断,在债权人就主债务人财产强制执行未果时,保证期间重新起算。(2)如在重新计算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不向保证人主张保证债权,保证期间一旦届满,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免除,则无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适用;(3)如在重新计算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保证债权,则保证期间失去意义,此时若保证人拒绝履行保证债务,保证合同诉讼时效开始计算。在此后的2年内。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应充分重视担保合同中保证期间的诉讼时效,做好合同履行情况的反馈纪录,在法定期限内及时主张权利。篇二:民间借贷答辩状民事答辩状答辩人:王XX、蔡X答辩人就被答辩人起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提出以下答辩意见:一、被答辩人在诉状中所述不实,不实之处有以下几点:1、2012年11月23日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双方签订借款协议后,被答辩人是通过中国工商银行转账的方式,从户名叫卢XX,账户号为6222XXXXXXXXXXXXXX5的账户上转至XX的62XXXXXXXXXXX账户上20万元,之后被答辩人在其工作的成都XX投资有限公司办公室将27500现金交给答辩人,口头说将其余22500元作为第一个月的利息先予扣除,并让答辩人手写了一张借条一张收条,收条内容是收到现金25万元。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答辩人实借的本金应按227500计算。2、被答辩人与答辩人最初约定的利息不是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而是月九分的高利息,答辩人于2012年12月22日和2013年1月23日分别按九分利息还了两次单笔22500元后,与被答辩人协商,答辩人同意将利息降低到月息八分,此后答辩人按八分月息,即每月20000元开始还款。3、答辩人没有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答辩人在实际获得借款后的一个月即从2012年12月22日起就开始按月九分和月八分还息,在2012年12月22至2013年12月9日期间,分十六次累计将23万元打至被答辩人要求汇入的卢兴根的工商银行账号上。2014年1月27日因答辩人经济紧张,距离上次还钱49天都没有还钱,被答辩人便主动联系答辩人王XX,答应再借给答辩人10万元,条件是将借到的钱中一部分用于归还上一笔钱。于是双方在2014年1月27日再次签订借款协议,被答辩人借给答辩人10万元,亦通过卢XX的工商银行账号转账10万元,答辩人收到该款时马上按要求将其中5万元转入被答辩人徐X的账户。二、因最初被答辩人关于借款利息的约定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所以该笔借款利息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答辩人在按九分、八分月息还款时多还的利息应算至偿还本金,并且每次计算利息时也应以扣除已还款后的本金为基础。2012年11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年利率为6%,四倍的月利率则为2%,本金为227500元,至2014年1月27日止,答辩人累计还款280000元,而至该日,答辩人所欠被答辩人连本带息仅为262298.59元,答辩人不仅归还了被答辩人全部借款,还多还了17701.41元。(答辩状后附计算过程)三、被答辩人约定的违约金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应予以支持。四、2014年3月20日左右,被答辩人徐X找到答辩人王XX要求其继续还钱,因答辩人当时没有钱,被答辩人便要求其写下两张欠条,一张数额60000元,一张数额33000元,用来抵做涉案借款的利息。上述欠条是建立在高利贷基础上的,答辩人已于2014年1月27日还清借款,所以上述欠条所载的债务是子虚乌有的。五、答辩人于2012年末在网上查到成都XX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可以贷款,于是联系到名为卢X的经理,因卢X指派徐X一起承办答辩人的借贷业务,所以答辩人才认识被答辩人徐X。放款、还款时用卢XX的账号也是卢X和徐X要求的,而答辩人从来都没有见过或联系过卢兴根此人。被答辩人拒绝承认答辩人用卢兴根的账号还款意图很明显,因为作为专业的放贷人员,被答辩人明知九分八分月利息属于违法的高利贷,法院一定不会支持,所以其采用说谎隐瞒的方法拒不承认答辩人已还款。综上所述,被答辩人和其背后的投资公司采用说谎隐瞒真相的手段企图钻法律的空子,利用诉讼侵占答辩人的合法财产,这种行为应当得到严厉制止,否则受到侵害的将远不止答辩人。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答辩人的合法权益,期贵院依法公正审理。此致XX区人民法院答辩人:二0一四年七月十五日代理律师:侯涛律师联系方式:13608055493成都市新都区北新律师事务所篇三:答辩状答辩状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贵院(2009)益赫民初字第14号传票、(2009)益赫民初字第14号应诉通知书及刘XX、曹XX借贷纠纷的起诉状均已收到,现就此纠纷,作出如下答辩。一、借贷担保经过2005年3月31日晚,曹XX因承包业务急需资金,提出向刘XX借款4万元,时间为一个月,最多不超过三个月,并请我担保,本人同意用房产证作担保。刘XX同意借贷。至于利息怎么计算,借贷双方都没有说,在这之前他们怎么商量的,本人不清楚。借条上写明借款额4万元,至于借款期限虽未写进书面合同,但刘XX、曹XX和本人口头约定最多不超过三个月是公认的。(原告刘XX在起诉状上也 说明 关于失联党员情况说明岗位说明总经理岗位说明书会计岗位说明书行政主管岗位说明书 被告曹XX因承包业务急需资金,并在法庭上也作了陈述)借条写好后,因刘XX家只有38000元现金,所以曹XX当晚只借到38000元,剩余2000元,后来是否补上,本人不晓得。借贷发生后,刘XX并未在约定的时间里催要借款,直到2006年夏,刘XX找到我说曹XX还没有还款。2006年下半年至2008年上半年刘XX一直没有提及此事,2008年下半年刘XX才说曹XX还没有还款。近四年来,债务人曹XX是否向债权人刘XX还款,还款数额多少,债务人曹XX、债权人刘XX均未告知本人。此抵押合同至今未到益阳市(赫山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二、有关请求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第四十二条(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而此抵押合同至今未到益阳市(赫山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因此,此抵押担保合同为无效担保。2原告称多次找曹XX、高XX催要借款。事实上,原告并未在借贷约定的时间里催要借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条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而本案中债权人刘XX、债务人曹XX均未考虑担保人的合法权益。基于上述理由诚请人民法院依法免除本案与本人的任何牵连,责令刘XX归还本人已被扣押近四年的房产证。三、证据来源2005年3月31日借款条。答辩人:高XX2009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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