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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值班与避碰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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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值班与避碰教案》《船舶值班与避碰》参考文献1.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中、英文版)(1961年修正案)2.《国际海上避碰规则释义》.蔡存强编,人民交通出版社19973.船舶操纵与避碰.罗世民编,人民交通出版社19974.号灯号型图.罗世民编,人民交通出版社19945.船舶避碰习题解答.蔡存强等编,人民交通出版社19976.船舶避碰考试指南.张秋荣编,上海船员培训中心19957.避碰规则指南.赵劲松编,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8.避碰规则习题解答.赵劲松编,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9.船舶碰撞法.吴兆麟编,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10.船舶避碰与...

《船舶值班与避碰教案》
《船舶值班与避碰》参考文献1.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中、英文版)(1961年修正案)2.《国际海上避碰规则释义》.蔡存强编,人民交通出版社19973.船舶操纵与避碰.罗世民编,人民交通出版社19974.号灯号型图.罗世民编,人民交通出版社19945.船舶避碰习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解答.蔡存强等编,人民交通出版社19976.船舶避碰考试指南.张秋荣编,上海船员培训中心19957.避碰规则指南.赵劲松编,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8.避碰规则习题解答.赵劲松编,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9.船舶碰撞法.吴兆麟编,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10.船舶避碰与值班.吴兆麟编,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11.船舶避碰.袁安平编,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12.STCW公约13.船员职务与法规,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14.雷达观测与标绘.陈君义编,上海船员培训中心15.历届船员适任考试试题16.船舶值班与避碰.蔡存强等编,人民交通出版社2000.417.船舶值班与避碰习题集.赵月林等编,人民交通出版社2001.1218.船舶值班与避碰模拟习题.谢洪林等编,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2001.1219.船舶避碰决策.郑中义等编,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2001.1220.海上避碰与交通安全研究.吴兆麟编,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2001.721.船舶避碰学原理.赵劲松编,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1999.1022.海事案例选编.迟双龙等编,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2001.323.海事诉讼法论.金正佳编,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2001.9《航海值班与避碰》课程简介一、教学目的通过学习《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使学生掌握《规则》的适用范围(包括适用船舶、适用水域和适用环境等);船舶的号灯、号型和声号;船舶的驾驶和航行规则以及值班规则。要求学生通过学习,不但能通过海事机关组织的海证考试,而且在今后的航海实践中,能熟练的运用《规则》,确保船舶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保护海洋环境不受污染。《航海值班与避碰》课程简介二、教学方法1.以《1972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条文为主线索,课堂教学首先讲述规则条文,并进行 分析 定性数据统计分析pdf销售业绩分析模板建筑结构震害分析销售进度分析表京东商城竞争战略分析 、延伸。2.针对海证考试,将《规则》条文配以相对的习题进行讨论和讲解,通过做习题加深对《规则》条文内涵的理解。3.结合海上航行的实践情况,使理论联系实际,以增强学习兴趣、提高学习效率。三、对学生的要求1.必须熟悉、背诵《规则》条款,尤其是第二章驾驶和航行规则。2.要多做习题,理解《规则》的内涵与外延,应对《规则》有更深的理解。3.学完本课程,通过海事局组织的海证考试,即必须达到80分的及格要求。《航海值班与避碰》课程简介四、学时基本分配1.第一章:总则15%2.第二章:驾驶和航行规则40%3.第三章:号灯和号型12%4.第四章:声响灯光信号8%5.四个附录:6%6.船舶值班17%7.中华人民共和国非机动船管理条例2% 1总则(general) 1.1适用范围(application)第一款:本规则各条适用于在公海和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中的一切船舶。1.1.1适用水域公海和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1)公海(highsea):指各国领海或专属经济区以外不受任何国家主权管辖或支配的全部海域,该水域中的任何一部分水域均为规则的适用水域。公海具有以下特征:a.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b.公海自由;航行自由、捕鱼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自由、公海上飞行自由;c.军舰在公海上享有不受船旗国以外任何其他国家管辖的豁免权;d.公海上发生船舶碰撞或涉及船员的其他刑事或纪律责任时,除船旗国和船员隶属国外,其他任何国家不得提起任何刑事诉讼或纪律诉讼程序。(2)领海:领海基线外一定距离内的水域,领海是有界的,但世界上无统一的领海宽度公约,以本国政府宣布的宽度为准,有3,4,6,10,12…..200NM,我国为12NM。(3)内海:领海基线以内的水域,如我国的渤海湾、琼州海峡等,领海及内海都属于领土的一部分。备注:以上关于公海、领海、内海的概念及特征在海证考试中从未出现过,为便于学习《规则》有必要作出一定的解释。(4)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指专属经济区、领海、内海以及与领海、内河相连接并可供海船航行的港口、江河、湖泊等一切水域。①条件a.连接于公海:有人工连接与自然连接、直接连接与间接连接之分。人工连接指开挖的运河,使之与海相连,如苏伊士、巴拿马运河。自然连接指天然形成的连接,如长江、黄浦江。b.可供海船航行(seagoingvessels):规则未作定义,一般认为是能够从事海上运输的船舶叫海船。“连接于公海”和“可供海船航行”两个条件缺一不可。②对“可供海船航行”的理解由于规则未给“海船”一词以明确的定义,因此理解时应注意:a.海船是指专门从事海上运输或海上作业的一切船筏。b.海船一词不考虑船舶种类、吨位、尺度。即使是一艘小海船也属于该范畴。c.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也即是海船能到达的一切水域,与是否为安全水域或感潮水域无关。 1.1.1适用水域 指在规则适用水域中的一切船舶。亦即凡在规则适用水域中航行、停泊的一切船舶均属于《规则》的适用船舶。注意:(1)无论是在航、锚泊、系岸或搁浅;(2)无论是在航对水移动或不对水移动;(3)无论船舶的大小;(4)无论船舶的种类;(5)无论船舶的推进器类型。任何种类和大小的船舶,当其在规则适用水域中航行、锚泊、系岸或搁浅时,均为规则的适用对象,均应全面遵守与执行规则的各条规定。 1.1.2适用船舶 第二款:本规则各条不妨碍有关主管机关为连接于公海面可供海船航行的任何港外锚地、港口、江河、湖泊或内陆水道所制定的特殊规定的实施,这种特殊规定,应尽可能符合本规则各条。关键词:主管机关,港外锚地,特殊规定,应可能符合。(1)特殊规则的含义:指各沿海国政府或主管机关在其管辖的水域中所制订的“地方规则”或港章。(2)主管机关:有权制订特殊规则的机构或组织。如我国国家海事管理局、国务院、全国人大等机构。 1.1.3特殊规则(地方规则) 1.1.3特殊规则(地方规则) (4)注意(caution):对于领海及专属经济区,尽管没有直接提到在该处可以制定特殊规定,但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允许一国政府在其管辖下的领海及专属经济区的局部水域制定特殊规定。专属经济区:指法律地位不同于领海,一国政府可以有管辖权、海洋开发权、保护权,但不占有主权的水域。其中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外缘量取不超过500m的范围内,可制订特殊规则。(5)制定特殊规则(specialrules)的要求:特殊规则应尽可能符合规则,这样才能使特殊规则与规则更靠近,海员更容易理解、掌握和应用。 1.1.3特殊规则(地方规则) (6)特殊规则与规则的关系:①规则允许制订特殊规则a.水域间水文、地理条件的差异(航行条件的不同)。b.各国间航行法规及海员传统做法不一致。c.尊重一个国家的主权。②特殊规则具有优先适用权。在同一水域,当规则与特殊规则同时适用时,特殊规则优先。③两者不一致时,应执行特殊规则。④特殊规则未规定的事项应依照规则的规定执行。⑤特殊规则应尽可能符合规则。 1.1.3特殊规则(地方规则) 第三款:本规则各条,不妨碍各国政府为军舰及护航下的船舶所制订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笛号,或者为结队从事捕鱼的渔船所制订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或号型的任何特殊规定的实施。这些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笛号,应尽可能不致被误认为本规则其他条文所规定的任何号灯、号型或信号。关键词:额外、应尽可能不致被误认为 1.1.3特殊规则(地方规则) (1)规则允许:规则允许各国政府制订,同时不妨碍实施:①军舰及护航下的船舶可以制定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笛号。②结队从事捕鱼的渔船可以制定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或号型。(2)额外(additional):指除规则本身明文规定的内容之外,所制定的特殊规定。指在按规则要求显示规定的号灯、号型之外,再显示其他队形灯、信号灯或号型。(3)应尽可能不致被误认为:这些额外的特殊规定不能与规则重复、交叉而被船员误认。简单地讲,规则中已被规定的号灯、号型或信号不得用作为“额外”信号。(4)注意事项:结队从事捕鱼的渔船没有额外的笛号。第四款:为实施本规则,本组织可以采纳分道通航制。关键词:本组织(IMO)分道通航制TrafficSeparationsSchemes(TSS)采纳adopted(1)本组织是指国际海事组织(IMO)。(2)分道通航制:用来分隔相反船流的一种定线措施,可以减少船舶的对遇和交叉。(3)采纳:接纳、批准等。(4)分道通航制可分为两类:①未经IMO批准——视为地方规则。②经IMO批准——适用规则的第10条。1.1.3特殊规则(地方规则)1.1.3特殊规则(地方规则)第五款:凡经有关政府确定,某种特殊构造或用途的船舶,如不能完全遵守本规则任何一条关于号灯和号型的数量、位置、能间距离或弧度以及声号设备的配置和特性的规定时,则应遵守其政府在号灯或号型的数量、位置、能间距离或弧度以及声号设备的配置和特性方面为之另行确定的尽可能符合本规则所要求的规定。关键词:特殊构造和用途(specialconstructionorpurpose)(1)特殊构造和用途:是指与一般船舶在结构和用途上有较大区别的船舶,如航空母舰等。(2)何时可以制定特殊规定:当这些特殊构造或用途的船舶在完全遵守规则的要求时就会影响其特殊功能或用途时,有关政府可以制定特殊规定。(3)制定机构:有关政府(government)(4)特殊规定的内容:号灯或号型的数量、位置、能见距离或弧度以及声号设备的配备和特性的规定。(5)要求:尽可能符合本规则的规定。1.1.3特殊规则(地方规则) 1.2一般定义 该定义对整个规则普遍适用,但并不适用于所有条款,如规则第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均引用“机动船”一词,但各款分别采用了不同的法律解释,这即是本条文中“除其他条文另有解释外,在本规则中:”一句的含义。因此理解本条款中的定义时应注意:①本条款的定义是除其他条款另有规定的定义。②制定本定义的目的是为了使这些名词服务于本规则。③本定义可能与其他学科的同一名词所下定义不同。 1.2一般定义 1.2.1船舶(1)定义:指用作或者能够用作水上运输工具的各类水上船筏,包括非排水船舶、地效船和水上飞机。(2001年修正案)《72规则》:指用作或能够用作水上运输工具的各类水上船筏,包括非排水船舶和水上飞机。注:增加了“地效船”。①用作:指专门从事水上运输(客轮、货轮)。②能够用作:指从事其他水上作业、执行其他任务等,虽未用作但能够用作水上运输工具,如工程作业船、科学考察船、军舰、政府公务船等。(2)属于船舶的情况:①非排水船舶、地效船:指航行时基本上或完全不靠水的浮力支持船体的重量,且脱离水面而不存在排水状态的高速航行中的船舶,如全垫升气垫船、水翼船、滑翔船等。②水上飞机(seaplane):当其在水面上滑行、漂浮或锚泊之时,即当其降落水面时属于船舶,离开水面则为飞机。③科学考察船、救生艇筏、竹木排是船舶。④军舰、政府公务船:不论战争时期、和平时期,是否正在执行公务均属于船,均应遵守和执行规则。⑤潜艇:在水面下时不属于船舶,在水面上时属于船舶。 1.2一般定义 (3)不属于船舶的情况:①拆除设备、常年坐底。②用作“沙龙”、“旅馆”。③固定连接于码头的趸船。④作导标用的灯船。(4)注意:①无论船舶的大小、种类、形状、结构和用途怎样,只要符合规则的定义,都属本规则所指的船舶。②规则“适用船舶”与“船舶”是不同的。1.2.2机动船(power-drivenvessel)(1)定义:指用机器推进的任何船舶。(2)机器推进(propelledbymachinery):不论使用何种类型的机器。如柴油机、蒸汽机、汽轮机、核动力、空气螺旋桨、电动力装置均属“机器推进”。(3)注意事项:①除装有推进器而没有使用的帆船外,任何装有推进器的船舶均为机动船。②不考虑是否正在使用机器,即使关闭主机、漂浮于水面,处于在航不对水移动仍作为机动船(除非处于失控中)。③特殊情况:失控船、不在使用机器的帆船、捕鱼船、操限船和限于吃水船等,在某些条款中可能不作为“机动船”,应重视!④拖轮与被拖船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被拖船在法律上应与拖轮一起视为机动船。 1.2一般定义 1.2.3帆船(sailingvessel)(1)定义:是指任何驶帆的船舶,包括装有推进器而不在使用者。(2)特点:仅用风作为动力。(3)注意:①用帆不用机,作帆船论;②用帆又用机(机帆并用),作机动船论;③不用帆又不用机(机帆均不用),规则无明确规定,从合理性和机动性看,应视为机动船,但从安全的角度出发,应将其视为帆船。本船应将其视为帆船,主动让路,以策安全。1.2一般定义1.2一般定义1.2.4从事捕鱼的船舶(vesselengagedinfishing)(1)定义:指使用网具、绳钓、拖网或其他使其操纵性能受到限制的渔具捕鱼的任何船舶,但不包括使用曳绳钓或其他不使其操纵性能受到限制的渔具捕鱼的船舶。(2)判别:①先决条件:必须正在进行捕鱼作业。放网开始——起网完毕②必备条件:使用使其操纵性能受到限制的渔具捕鱼,若渔具不影响其操纵性能则不能构成“捕鱼船”。如:拖网、围网、流网、定置渔具(张网)、绳钓、命中鲸鱼的捕鱼船等,但曳绳钓、手钓不属于捕鱼船。1.2一般定义1.2.5水上飞机(1)定义:包括为能在水面操纵而设计的任何航空器。①水面操纵:在水面上起飞、降落、滑行——作为船舶。②水面上空飞行:即为飞机,适用航空规则。(2)类型:飞机、飞艇、水路两栖的其他航空器,但不包括非排水状态的船舶。1.2一般定义1.2.6失去控制的船舶(vesselnotundercommand)(1)定义:指由于某种异常情况,不能按本规则各条的要求进行操纵,因而不能给他船让路的船舶。(2)构成条件:①异常情况——基本条件通常指船舶本身发生的一些非正常情况或外部环境的突变、恶劣等。②不能按本规则各条要求进行操纵——必备条件a.“本规则要求”通常指第二章驾驶和航行规则中的要求,例如:第八条避免碰撞的行动;第十六条让路船的行动;第十七条直航船的行动;第十九条船舶在能见度不良时的行动规则。b.操纵:指改向、变速。c.“不能按本规则的要求进行操纵”的含义:由于异常情况,根本不能按规则要求进行操纵;由于异常情况,无法达到规则要求迅速的操纵船舶;由于异常情况,只能按本船航行安全的需要进行操纵而无法按规则的让路要求去操纵(如火灾、爆炸)。1.2一般定义③不能给他船让路——最终条件无法履行《规则》可能赋予其应给他船让路的责任与义务,无法采取有效的避让操纵行动。不考虑失控原因是人为、意外或不可抗力等造成的。④在航——前提条件失控船仅存在于在航中。(3)属于异常情况的有:①主机故障、舵机故障;②车叶丢失、舵叶丢失;③操舵系统故障,无法正常改向;④帆船在急流中无风;⑤没有备车的走锚船;⑥发生火灾或爆炸,尽管车、舵尚能正常使用;⑦碰撞后进水丧失干舷无法正常航行;⑧用卸掉锚的锚链顶风浪滞航;⑨恶劣天气船舶无法正常改向、变速。1.2一般定义(4)下列情况不属于失控船:①Radar故障;②ARPA、电航系统故障;③抛锚掉头无法正转让船;④起锚时锚机故障;⑤操舵系统中其中一种或两种方式故障,但有一种方式工作正常。1.2一般定义(5)注意:在确定一艘船舶是否为失控船时,①不论船舶的种类、大小;②无论是意料之中还是意料之外;③无论是人为的或是非人为的因素;④无论是主观的还是客观的;只要符合定义或构成条件,都属于失控船。1.2一般定义(6)失控船丧失权利的情况:①失控船如有以下情况之一就不再是一条失控船:a.被拖带——作为被拖船处理;b.抛锚——作为一般抛锚船处理;c.搁浅——作为一般搁浅船处理;d.系岸——作为一般系岸船处理。②失控船未按规则要求显示相应的号灯或号型。(7)失控船无论何时应关闭桅灯。1.2.7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vesselrestrictedinherabilitytomanoeuver)(1)定义:由于工作性质,使其按本规则要求进行操纵的能力受到限制,因而不能给他船让路的船舶。“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一词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船舶:①从事敷设、维修或起捞助航标志、海底电缆或管道的船舶;(正在从事)②从事疏浚、测量或水下作业的船舶;(正在从事)③在航中从事补给或转运人员、食品或货物的船舶;④从事发放和回收航空器的船舶;(正在从事)⑤从事清除水雷作业的船舶;(正在从事)⑥从事拖带作业的船舶,而该项拖带作业使该拖船及其被拖船偏离所驶航向的能力严重受到限制者。1.2一般定义(2)构成条件:①工作性质:指正在从事的作业而言,并非指船舶的种类(本规则目前至少包括六种)。②操纵能力受到限制:指改向、变速的能力受到限制。③不能按规则要求给他船让路:无法履行规则可能给予的让路责任和义务(包括不能给失控船让路)。1.2一般定义1.2一般定义(3)注意:①“操限船”与“失控船”是具有同等权利与义务的船舶。②从事拖带船作业的船舶不一定是操限船。作为操限船时,拖轮与被拖轮法律地位平等应同时视为操限船。③关于“在航中从事补给或转运人员、食品或货物的船舶”:必须是在航中,而且正在从事。在航中接、送引水员,实践中并没有作操限船处理。如果补给与被补给船在进行“不给”、“转运”作业时,两船并靠在一起,且用缆绳保持两船不致于分离,则该两船均不得被视为操限船。④从事清除水雷作业的船舶其信号与其他操限船的信号不同。⑤必须按规则要求显示相应的号灯或号型才能享有操限船的权利。一般操限船1.2一般定义1.2一般定义从事清除水雷作业的船舶1.2一般定义1.2.8限于吃水船(vesselconstrainedbyherdraught)(1)定义:指由于吃水与可航水域的水深和宽度的关系,致使其偏离所驶航向的能力严重受到限制的机动船。(2)条件:①吃水与可航水域的水深和宽度;②致使其偏离所驶航向的能力严重受到限制;③限于吃水船只能是一艘机动船。1.2一般定义(3)注意:①在确定一艘船舶是否“限于吃水”时,考虑的主要因素是可航水域的宽度(或可供回转的水域),而不是龙骨下的水深。吃水与可航水域水深、宽度之间的关系:由于船舶吃水太大,当其在某浅水区航行时受到水深的限制,致使可供该船航行的水域宽度较小,超出这个水域宽度范围船舶就会搁浅。驶离所在航向的能力:通常理解为转向能力,主要取决于可航水域的宽度,若水域宽度有限,则驶离所在航向的能力也将受限。例:a.超大型船舶——富余水深较小——有足够旋回水域——非限于吃水船b.离开所驶航道——触岸、碰撞码头——其原因与该船吃水无关——应视为“在狭水道或航道内航行”——限于吃水船②按定义,限于吃水的船舶必须是一艘机动船。即使是一条大型重载帆船航行于浅水区的航道中,且驶离所在航向的能力严重受限,也不能视为一艘限于吃水船。③转向避让行动的效果——是否导致搁浅,是确定一艘船舶驶离所在航向的能力是否严重地受到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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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只有在船舶按规则要求显示相应的号灯和(或)号型时,才享有规则赋予限于吃水船的权利(权利有限)。由于本船是否属于操限船,驾驶人员难以判断,因此限于吃水船的信号显示不作强制性规定。⑤当局规定:在某些水域,地方当局出于安全的目的,用行政手段确定当船舶超过某一吃水时即视为“限于吃水的海船”,如长江、珠江(7m、5m)。这些规定下的限于吃水海船不适用于本定义,而适用于特殊规定。⑥有碰撞危险时的责任:当与他船有碰撞危险时,限于吃水船就是一般机动船,并按照第二章驾驶和航行规则的有关条款确定避让关系。1.2一般定义1.2.9在航(underway)(1)定义:指船舶不在锚泊、系岸、搁浅。(2)船舶运动的四种状态:①在航:包括对水移动和不对水移动;②锚泊;③系岸;④搁浅。船舶仅存在于一种状态之中。1.2一般定义1.2一般定义(3)锚泊(anchor):①含义:a.指船舶在锚的抓力作用下被牢固地控制的一种运动状态。锚的抓力包括锚本身的抓力、锚重、链重及摩擦力。b.通过抛锚的手段而达到停泊的目的。c.《水运技术辞典》:锚泊是利用锚和锚链的系留力,使船舶停泊的方法。d.大连、上海、集美和青岛等合编《船舶操纵与避碰》:指船舶通过锚或缆,直接或间接与海(河)底抓牢或系留住的情况。“锚而未泊”不属于锚泊。即船舶虽抛锚,但未停住或没有和海(河)底抓牢或有牢固的连接均非锚泊。1.2一般定义②下列情况应视为锚泊:a.在锚的作业下牢固抓住海(河)底;(直接锚泊)b.一船牢固地系靠在另一艘锚泊船的旁边;(间接锚泊)c.抛出的锚抓牢一个障碍物。(锚被挂住)这种情况是锚泊意义的延伸,一般本意并不想抛锚,但锚抓住了一个障碍物或岩石缝等无法继续航行,也应视为锚泊。③下列情况不应视为锚泊:a.拖锚航行(淌航);b.抛锚掉头;c.走锚。④锚泊过程:(startandend)a.锚泊开始——锚抓牢海底为始(开锚灯、升锚球)。b.锚泊结束——锚破土离底为终(关锚灯、降锚球)。1.2一般定义1.2一般定义(4)系岸(madefasttotheshore):①含义:指船舶借助缆绳的拉力而牢固地系靠在岸壁或码头的一种状态。②系岸过程:a.在航结束、系岸开始:第一根缆绳牢固地系带在岸上缆桩为始。b.在航开始、系岸结束:解脱最后一根系带在岸上缆桩的缆绳为终。注意:靠离过程中的“溜缆”应视为在航为妥。③系浮筒的船舶:系浮筒船舶属于锚泊还是系岸,规则无明确规定,但无论如何两者均不属在航。a.方式——间接锚泊;b.做法——不显示锚灯、不挂锚球,仅显示甲板照明灯;c.区别——为区别锚泊,以归入“系岸”为宜。(5)搁浅(aground):①含义:指船舶搁置在浅滩之上,丧失浮力,无法漂浮航行的一种状态。②注意:a.船舶在主机作用下局部尚能移动,但最终无法脱浅——视为搁浅。b.船头搁在浅滩上,船尾在水上可转动——视为搁浅。c.只认定搁浅的事实。无论是人为的还是意料之外的,只要搁浅就是搁浅船。d.“擦底”:船底接触海底,但尚能航行——不是搁浅。e.搁浅与触礁,当触礁有类似搁浅的表现特征时也属于搁浅(不在航)。1.2一般定义1.2一般定义(6)身份的显示(权利享受):凡锚泊、搁浅、系岸船都应显示规则所规定的相应号灯和(或)号型。(7)关于在航的两种状态:①在航对水移动(makingwaythroughthewater):指船舶在推进设备的作用下,在水面上移动的一种状态。推进设备包括:主机、风帆、人力、被拖。在航对水移动包括:推力消失,在惯性作用下运动的状态。②在航不对水移动(notmakingwaythroughthewater):指船舶在推进设备的作用消失之后,在水面上漂浮的一种状态,也即船舶在停止使用推进设备,并在惯性消失(完全消失)之后的一种状态。在航不对水移动包括:惯性消失之后随风、流影响的漂移运动以及走锚时漂移速度低于水流速度而形成速度差这种状态。1.2一般定义(8)下列情况下的船舶应视为在航:①走锚船;②失控船;③拖锚淌航的船舶;④抛锚进行掉头的船舶;⑤用卸掉锚的锚链顶住风浪航行的船舶。1.2.10船舶的长度和宽度(length、breath)(1)定义:指船舶总长度和最大宽度。①船舶长度(总长度):指船首的最前端至船尾的最后端的水平距离。②船舶宽度(最大宽度):指船舶的最宽处,两舷外壳板外缘之间的水平距离。(2)注意:海证考试时,一般以“总长度”及“最大宽度”的字眼考试。1.2一般定义1.2一般定义1.2.11互见(insightofoneanother)(1)定义:只有当一船能自他船以视觉看到时,才应认为两船是在互见中。(2)视觉看到:具有正常视力的肉眼看到他船船体或灯光。(3)互见以视觉看到为依据:①用雷达看到或用VHF听到不属于互见。②只看到船舶的模糊的轮廓不属于看到。③望远镜看到是否属于“看到”?一般认为是“看到”。因为:a.望远镜与Radar等仪器有本质的区别。b.望远镜看到的是船舶的实体。c.尽管望远镜在十几海里时也可以看到船舶,但远距离不存在碰撞危险,不影响互见条款的使用。d.望远镜只能放大清晰度,不能放大距离。1.2一般定义(4)互见的构成并不以“相互看见”为条件:①一船用视觉看到他船即为互见。②他船以视觉看到本船即为互见。③两船以视觉相互看见当然是互见。(5)互见存在于任何能见度:①在能见度良好的水域中存在互见。②在能见度不良的水域中,当两船驶近到一定距离也可以互见,符合互见定义。1.2一般定义(6)特殊情况:一般情况下,只要一船能以视觉看到他船,即为互见,该船就应按互见条款行动。但下列情况下不能认为是“互见”:①由于两船的号灯照射距离(或发光强度)不同,当小船能以视觉看见大船而大船不可能看见小船时。②当一船能以视觉看见他船的桅杆而看不清驾驶台时。低层雾遮蔽了一船的驾驶台,而未遮蔽其桅杆及天线,使得大船能看到小船的大桅而小船因驾驶台受雾的遮蔽看不到大船。③当一船能以视觉看见他船的轮廓而看不清驾驶台时。④当利用Radar、VHF、听到雾号发现他船时。1.2一般定义1.2.12能见度不良(RestrictedVisibierty)(1)定义:指任何由于雾、霾、下雪、暴风雨、沙暴或任何其他原因而使能见度受到限制的情况。(2)影响原因:①天气现象:雾、霾、下雪、暴风雨、沙暴;②任何其他原因:来自本船、他船或岸上的烟雾,“冷锋”带来的沙尘暴等。注:不含地理原因。1.2一般定义(3)“能见度不良”的量化问题:就规则而言,对能见度没有定量规定,一般:①气象学中,当VisD<2′为能见度不良。②根据规则实际运用情况,L≥50m的船舶舷灯最小能见距离,或L>200m船舶的雾号可听距离则3′或2′为能见度不良。③采用某一视程范围:如中远公司规定当VisD=3′~5′时为能见度不良。④英国教授A.N科克罗夫特、荷兰船长J.N.F拉梅杰在《海上避碰指南》一书中提出,当VisD<5′时,为能见度不良。⑤航海实践:(insailingatsea)a.VisD≤5′主机备车,RadarON。b.VisD≤2′~3′鸣放雾号,船长上驾驶台。注:目前国际上,当VisD≤5′时,即可以认为已处于能见度受限制(即能见度不良)的水域中。为广大海员所接受,在海上司法实践中也被加以运用。1.2一般定义1.2.13地效船(1)定义:指多式船艇,其主要操作方式是利用表面效应贴近水面飞行。(2001年修正案)(2)注意:①该定义为2001年修正案所增加的新内容,因此考试中可能会作为新考点。②多式船艇是指各种类型的利用表面效应贴近水面飞行的船舶。 2号灯与号型 2.1概况2.1.1号灯、号型的作用(Useful)(1)表示船舶的种类、大小和动态。(2)判断一船的航向、两船所构成的会遇格局、是否存在碰撞危险。(3)了解它船所采取的操纵行动及避让意图。(4)查核双方避让行动的有效性。2.1.2对号灯号型使用的疏忽(Negligence)由于对号灯、号型使用上产生的疏忽,则船舶所有人、船长、船员对因此而引起的责任负责。由于这种疏忽导致船舶碰撞,将可能丧失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的权利,保险公司也可能予以拒陪。2号灯与号型2.1.3适用范围(Application)(1)适用范围:本章各条在各种天气(allweathers)中都应遵守在各种天气中——指各种类型的船舶不论阴天、晴天,刮风下雨、风和日丽,也不论能见度好坏,甚至狂风暴雨的恶劣天气情况下,均应遵守本章各条的规定。(2)号灯的显示时间:①从日没到日出。(应)②能见度不良的白天。(应)③一切其他有必要的(necessary)情况。(可)“必要情况”:a.能见度不良水域附近;b.阴天;c.白天天色较暗、视线不佳。2号灯与号型(3)号型的显示时间:白天(Day)——日出~日没+晨昏蒙影①白天:指天空明亮,光线很好的一段时间;②晨昏蒙影:虽属“日没至日出”的时间范围,但此时天色明亮,光线较好,故可视为白天。(4)同时显示号灯号型的时间:①晨昏蒙影时②白天能见度不良时③一切其他认为必要的情况(可)2号灯与号型(5)不应显示的灯光(lightsshallbeexhibited)①会被误认为本规则各条订明的灯光(canbemistakenforthelight)。会使他船误解,误认为另一种运动状态。如果因此而发生碰撞,则会被法院指责为犯有严重过失。经常在航海实际中出现的情况:a.在抛锚掉头时。(同时显示锚灯和航行灯)b.走锚时。(同时显示锚灯和航行灯)c.航行中失控。(同时显示锚球和失控灯)d.锚泊中走锚导致搁浅。(同时显示锚球和搁浅号型)上述情况都是违反规则关于“不应显示的灯光”的要求。2号灯与号型案例:1967.1英国海事法庭审理“ForestLake”与“JanetQuinn”轮碰撞一案:“J”轮正在起锚后进入航行状态时,未及时降下锚球导致“F”轮判断失误,误认为“J”轮是一艘锚泊船,从而选择在其船首通过,最终发生碰撞。法官称:“F”轮认为“J”轮是锚泊船而从其首过并无过错,关键是“J”轮没有及时下锚球。最后判定:“J”轮因错误挂锚球,同时又未履行交叉局面中让路船的责任。“J”轮独自承担责任。2号灯与号型②会削弱号灯的能见距离或显著特性的灯光(impairtheirvisibilityordistinctivecharacter)当一号灯的附近再显示其他灯光的话,号灯的能见距离将大大下降。同时其颜色也将发生变化,例如:红灯与白天在一起可能会变成桔黄色的灯色。③会妨碍正规了望的灯光。例如:a.海图室灯光外泄。b.驾驶台仪表灯光太亮。c.驾驶台下方船员房间泄出的灯光。2号灯与号型(6)号灯号型的特殊规定(specialrulesforlightandshapes)①规则允许各国政府制订,同时不妨碍实施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笛号;②“额外”一词指在按规则要求显示规定的号灯、号型之外,再显示其他队形灯、信号灯或号型;③规则中已被规定的号灯、号型或信号不得被用作为“额外”信号。2号灯与号型2.2号灯、号型的技术细则2.2.1定义(1)桅灯(mastheadlights):指安置在船舶首尾中心线上方的白灯,在225°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的正前方到每一舷正横后22.5°内显示。注意:①有前尾灯与后尾灯之分;②拖带作业时,应显示2盏或3盏尾灯(俗称“拖带桅灯”)以代替前桅灯或后桅灯;③规则未规定桅灯一定要安置在桅杆上;④附录一第二节6款规定:桅灯应安置在船的首尾中心线上方,高于并离开其他一切灯光或遮蔽物的位置。2号灯与号型(2)舷灯(sidelights):指右舷的绿灯和左舷的红灯,各在112.5°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的正前方到各自一舷的正横后22.5°内分别显示。长度小于20m的船舶,其舷灯可以合并成一盏,装设于船的首尾中心线上。注意:①通常应装在船体桥楼两舷前端;②航空母舰、坦克登陆舰,因驾驶室偏于一舷,故只能安在驾驶室两侧;③L<20m时,舷灯合并成一盏时,应装设在前桅灯的垂直下方。2号灯与号型(3)尾灯(sternlights):指安置在尽可能接近船尾的白灯,在135°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的正后方到每一舷67.5°内显示。注意:①拖船、尾拖的渔船、尾部开口的载驳船,在尾部安装尾灯有困难时,应尽可能接近船尾安装;②规则未要求应装在船的首尾中心线上方。(4)拖带灯(towinglight):指具有与本条3款所述“尾灯”相同特性的黄灯。注意:仅适用于从事拖带作业的船舶,而不适用于从事顶推或傍拖的船舶。2号灯与号型(5)环照灯(all-roundlight):指在360°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灯光的号灯。注意:①表示船舶的种类、指示信号灯;②适用于失控船、操限船、从事捕鱼船、限于吃水船、帆船、执行引航任务的船以及锚泊船、搁浅船等;③“360°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灯光”实际中往往做不到。(6)闪光灯(flashinglight):指每隔一定时间以每分钟频率120闪次或120以上闪次的闪光的号灯。注意:①适用于非排水状态中的气垫船——黄色闪光灯;②潜水艇露出水面航行时——琥珀色闪光灯。2号灯与号型表2.2-1各类号灯的技术要求规定号灯名颜色水平光弧显示方式安置要求(显示范围)桅灯白225°不间断正前方~每一舷正横后22.5°舷灯左红、右绿112.5°不间断正前方~各自一舷正横后22.5°尾灯白135°不间断正后方~每一舷正横后67.5°拖带灯黄135°不间断正后方~每一舷正横后67.5°环照灯百、红、绿360°不间断闪光灯黄、琥珀色360°≥120闪次/m2号灯与号型2.2.2号灯的能见距离(visibilitylight)根据规则第22条将各种号灯的能见距离归纳成表2.2-2:表2.2-2各种号灯的能见距离表注意:①操纵号灯的能见距离至少5海里;②部分淹没的、不易察觉的被拖船或物体上的白色环照灯能见距离为3海里。号灯名称能间距离(海里)L≥50m20≤L<50m12≤L<20mL<12m桅灯6532舷灯3221尾灯3222拖带灯3222环照灯3222闪光灯32222号灯与号型2.2.3号灯的水平光弧、发光强度及断光要求(1)发光强度①最低发光强度:式中:I——通常以新烛光单位计算的发光强度;T——临阈系数;D——号灯的能见距离(照明距离),以海里计;K——大气透射率。用于规定的号灯,K值应是0.8,相当于13nmile的大气能见度。2号灯与号型②由上式导出的数值选例,如表2.2-3。表2.2-3航海号灯发光强度注:海证考试一般不考此节内容。号灯能见距离(照明距离)D(nmile)号灯发光强度(K=0.8)I(新烛光)10.924.33124275526942号灯与号型(2)号灯的水平光弧及断光要求①号灯的水平光弧:桅灯——225°舷灯——112.5°(左+右=225°)尾灯——135°环照灯——360°②号灯“暗带”:按规则规定:a.桅灯水平光弧+尾灯水平光弧=360°b.红、绿舷灯水平光弧+尾灯水平光弧=360°理论上:船舶在全方位上均有灯光照射。实际上:由于各号灯安装在船体的不同部位,因而在两种灯光之间会形成“暗带”对船舶避让是不利的。2号灯与号型a.舷灯暗带:船越宽该暗带也越宽。b.舷灯与尾灯暗带:船越长则暗带越宽。c.桅灯与尾灯暗带:船越长则暗带越宽。2号灯与号型③断光要求及发光强度a.舷灯:正前方~一舷正横后17.5°(即107.5°)I=100﹪;正前方~另一舷侧1°~3°,I应减弱以达到切实断光;一舷正横后17.5°~22.5°(即5°),I从100﹪逐渐降至50﹪;一舷正横后22.5°~27.5°(即5°),I从50﹪逐渐减弱至切实断光。b.桅灯:与舷灯在正横后22.5°处相同。c.尾灯:与桅灯相似,但方向相反。2号灯与号型2号灯与号型d.环照灯:环照灯应安置在不受桅、顶桅或上层建筑大于6°角光弧遮蔽的位置上,但锚灯除外,锚灯不必要安置在船体上不切实际的高度;当装1盏环照灯而无法符合上述要求时,则应装2盏,并用遮光板使其尽可能在1nmile的距离上被看成是1盏灯。2号灯与号型(2)号灯的垂向光弧与发光强度①电气号灯(除在航帆船的号灯外)a.水平上5°~水平下5°保持要求的最低发光强度(I=100﹪);b.水平上7.5°~水平下7.5°保持要求的最低发光强度的60﹪。②在航帆船所装电气号灯a.水平上5°~水平下5°保持要求的最低发光强度(I=100﹪);b.水平上25°~水平下25°保持要求的最低发光强度的50﹪。③电气号灯以外的号灯应尽可能符合这些规格。2号灯与号型2.2.4号灯的安装位置和技术细节(1)定义:①船体以上高度——指最上层连续甲板以上的高度。从灯的位置垂直下方量起。②舷缘以上高度——指号灯所处的舷缘以上的高度。2号灯与号型(2)号灯的位置①桅灯a.前桅灯(或只装一盏桅灯):垂直位置:L≥20m、B<6m6m≤H船体≤12mL≥20m、B≥6mB≤H船体≤12m20m>L≥12mH舷缘≥2.5mL<12m最上面一盏号灯H舷缘<2.5m,若在装置舷灯、尾灯之外再装1盏桅灯或1盏环照灯,则其高于舷灯的距离H≥1m。从事拖带或顶推时的2盏或3盏桅灯中的一盏:当装在后桅灯位置时,则最低一盏高于前桅灯的距离H≥4.5m当装在前桅灯位置时,则最高一盏低于后桅灯的距离H≥4.5m注:规则未作明确规定!2号灯与号型高速船:2001年修正案附录I第13节“ 高速船” 条款修正如下: (a)高速船的桅顶灯可置于低于附录一第2条1款(1)项规定的相应于船宽的高度上,但由舷灯和桅顶灯形成的等腰三角形的底边角,在侧视时不应小于27°。(b)长度为50米或50米以上的高速船上,附录一第2条1款(1)项所要求的前桅灯和主桅灯之间4.5米的垂向距离可以修改,但此距离应不少于下列 公式 小学单位换算公式大全免费下载公式下载行测公式大全下载excel公式下载逻辑回归公式下载 决定的数值:式中:y为主桅灯高于前桅灯的高度(米) a为航行状况下前桅灯高于水面的高度(米) Ψ为航行状况下的纵倾(度) C为桅顶灯的垂向距离(米)水平位置:距船首的距离≤L/42号灯与号型b.后桅灯垂直位置:≥前桅灯高+4.5m水平位置:L/2≤两灯间距离≤100m(仅适用于船长小于200m的船舶)c.装设要求:在一切正常吃水差情况下,当从距离船首1000m的海面观看时,应能看出后灯在前灯的上方,并且分开。2号灯与号型②舷灯a.机动船:H船体≤3/4前桅灯高b.L<12m的机动船:如舷灯并为一盏,低于桅灯距离≥1mc.安装要求:L≥20m的机动船,舷灯应在前桅灯的后面,且安置在舷侧或接近舷侧处(与后桅灯之间的关系无明确规定)。d.舷灯遮光板:L≥20m时,无光黑色的内侧遮板;L<20m时,也应符合。合座舷灯:不必配备外部遮板。2号灯与号型③环照灯:a.“操限船”和“限于吃水船”的信号灯在低于桅灯的位置上不可能装置“操限船”、“限于吃水船”的信号灯时,可装在后桅灯上方,且使最低一盏环照信号灯与后桅灯的垂向距离H≥2m。当环照信号灯装在前、后桅灯垂向之间时,应使这些环照灯安置在与该船首尾中心线正交的横向水平距离不小于2m处,即b≥2m。2号灯与号型b.“捕鱼船”的环照信号灯捕鱼船的2盏环照信号灯中的较低一盏,在舷灯以上的高度H≥2h,其中h为两盏环照信号灯的间距。注:在邻近其它从事捕鱼船处从事捕鱼的渔船额外信号:间距0.9m,低于“上绿下白”或“上红下白”号灯,且在1海里距离上被见到,但应小于规定能见距离。2号灯与号型④尾灯《规则》要求尽可能安置在接近船尾的某一位置上,但其高度位置无明确规定。c.锚泊船的锚灯当装设2盏锚灯时,前锚灯应高于后锚灯的垂向距离h≥4.5m。当L≥50m时,前锚灯H船体≥6m。2号灯与号型⑤渔船、疏浚船、从事水下作业船舶的示向号灯a.捕鱼船用以指示船边外伸渔具方向的号灯,应安置在离开2盏环照红灯和白灯不小于2m但不大于6m处,即2m≤b≤6m,且在“上红下白”环照灯下面一盏白灯之下,舷灯之上。2号灯与号型b.疏浚船或水下作业船指示有障碍物或能安全通过一舷的号灯和号型,应安置在距“红、白、红”或“球、菱、球”实际可行的最大水平距离处,且b≥2m。上述号灯、号型上面的一个应不高于“红、白、红”或“球、菱、球”最下面的一个。2号灯与号型⑥操纵号灯a.高于前桅灯的垂向距离至少2m。b.高于或低于后桅灯的垂向距离不少于2m。c.只装一盏桅灯时,应装在与其垂向距离不少于2m的最易见处。d.操纵号灯应与桅灯在同一首尾垂直面上。(3)号灯间距①当L≥20m时,b≥2m,且最低一盏H船体≥4m。②当L<20m时,b≥1m,且最低一盏H舷缘≥2m。③当装三盏号灯时,间距相等。2号灯与号型2.2.5号型的技术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与安装要求(1)号型的技术规范①所有号型的直径至少为0.6m。②所有号型均为黑色。③圆柱体高度=2倍直径≥2×0.6m④两锥体以底相合组成菱形。(2)号型的垂直距离(间距)为1.5m(3)当L<20m时,尺寸可减小,间距亦可相应减少2号灯与号型2.3各类船舶的号灯与号型2.3.1在航机动船(第二十三条)(1)L≥50m:前后桅灯、左右舷灯、尾灯。2号灯与号型(2)12m≤L<50m:1盏桅灯(也可以装后桅灯,且高于前桅灯)、左右舷灯、尾灯。2号灯与号型(3)L<12m:1盏环照白灯、左右舷灯。(夜间观察与12m≤L<50m的船舶一样!)(4)L<7m,且Vmax≤7kn:1盏环照白灯(如可行也应显示舷灯)注意:①L<12m的船舶,桅灯或环照白灯不能安装在船首尾中心线上时,可离开中心线显示。②当舷灯合并为一盏时,应装在船首尾中心线上,或尽量装在桅灯或环照灯所在首尾线的附近。2号灯与号型(5)非排水状态下的气垫船:桅灯、左右舷灯、尾灯、1盏黄色闪光灯。注意:①显示黄色闪光灯的目的是为了警告他船不能单凭其航行灯来判断其行进方向。因为气垫船受风影响甚大,有时偏航角可达45°。②国际惯例:潜水艇当处于水面航行时,加琥珀色闪光灯1盏。2号灯与号型(6)地效船:2001年修正案第23条“在航机动船”增加以下新第3款,并相应重新对条款编号: 第三款:除本条第1款规定的号灯外,地效船只有在贴近水面起飞、降落和飞行时才应显示高密度的环照红色闪光灯。2号灯与号型2.3.2拖带与顶推(第二十四条)(1)拖带长度:指从拖轮船尾量到被拖船或被拖物体后端的水平距离,用S表示。(2)关于号灯的规定:①机动船拖带时:a.机动船的在航号灯(桅灯、左右舷灯、尾灯)。b.当S≤200m时,垂直2盏桅灯取代前桅灯或后桅灯。当S>200m时,垂直3盏桅灯c.一盏黄色的拖带灯垂直于尾灯的上方。2号灯与号型②“组合体”应显示的号灯:a.组合体:指当一顶推和一被顶推船牢固地连接成为一个联合整体。b.应显示机动船在航号灯(桅灯、左右舷灯、尾灯)。③机动船当顶推或傍拖时:a.机动船的在航号灯。b.垂直2盏桅灯以取代前桅灯或后桅灯。2号灯与号型④《规则》第二十四条4款指出:“适用本条1或3款的机动船,还应遵守第二十三条1款(2)项的规定”。即从事拖带、顶推或傍拖的机动船,当L≥50m时应显示后桅灯。2号灯与号型⑤被拖船或被拖物体:a.2盏舷灯、1盏尾灯。b.若拖带多艘被拖船或被拖物体,则每一艘被拖船或被拖物体均应分别显示舷灯与尾灯。⑥被顶推船:a.任何数目的被顶推船如作为一组被顶推,则应作为一艘船来显示号灯。b.在前端显示2盏舷灯(左、右舷灯)。⑦被傍拖船舶:a.任何数目的被傍拖船如作为一组被傍拖,则应作为一艘船来显示号灯。分组原则:以两舷侧为依据,即左、右舷各一组,不论数目多少。b.在前端显示2盏舷灯(左、右舷灯),在尾部显示1盏尾灯。2号灯与号型⑧一艘不易觉察的、部分淹没的被拖船或物体,或这类船舶或物体的组合体:“不易觉察的、部分淹没的被拖船或物体”——指潜水艇、严重进水的遇难船、木筏、竹筏等。其宽度用B表示。a.当B<25m:前后两端或接近前后两端处各显示一盏环照白灯。b.当B≥25m:在两侧最宽处或接近最宽处,另加2盏环照白灯。c.当L>100m:在上述号灯间加若干环照白灯,使灯间距≤100m。2号灯与号型(3)关于号型的规定:①当S≤200m:在最后一艘不易觉察的、部分淹没的被拖船或物体的末端或接近末端处,显示一个菱形体号型。2号灯与号型②当S>200m:a.拖船在最易见处悬挂1个菱形体号型。b.被拖船或物体在最易见处悬挂1个菱形体号型。c.一艘不易觉察的、部分淹没的被拖船或物体除(b)外,在尽可能接近前部的最易见处悬挂另外1个菱形体号型。S>200mS>200m、拖带一艘不易觉察的、部分淹没的被拖船或物体2号灯与号型(4)有关号灯、号型的其他规定:①被拖船或物体不能按章显示号灯、号型:应采取一切措施使被拖船或物体上有灯光,或至少能表明这种这种船舶或物体的存在。②非拖船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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