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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逐条详细解读--3夫妻关系之房产归属(第27-2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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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逐条详细解读--3夫妻关系之房产归属(第27-29条)最离灭民法院禹法冀婚姻瘫编司潘龋i害γ理解雍翻|一ˉ≡≡一~弓=亏一弄雾声蜜了丁=丁壹ˉi==了=了了Ⅲ至了雪琶重ˉ《丁〔零了i三云—=w_了了门!|≥鞋第二十士霹i恳油≡方婚前承租矗婚后通共恩财产购买的房〉i~{}}蔚壹蕊兰盐卞南;↑硷当痰定为矣妻蛹财瑟上(IIi/J)//二/!(/】(…\邹↓1子7|:≡r群′-.i≥』隐’γi戌j;;÷w』斤P`乃≥白二工n二ˉ兰憨(二二!上忽厂l\广p汀(′、丫』;←尘fˉ《ˉ二皇~-→[条文主旨《】蹿惠赣曾撼撼静瘫蹿骡霹蹿本条是关于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逐条详细解读--3夫妻关系之房产归属(第27-29条)
最离灭民法院禹法冀婚姻瘫编司潘龋i害γ理解雍翻|一ˉ≡≡一~弓=亏一弄雾声蜜了丁=丁壹ˉi==了=了了Ⅲ至了雪琶重ˉ《丁〔零了i三云—=w_了了门!|≥鞋第二十士霹i恳油≡方婚前承租矗婚后通共恩财产购买的房〉i~{}}蔚壹蕊兰盐卞南;↑硷当痰定为矣妻蛹财瑟上(IIi/J)//二/!(/】(…\邹↓1子7|:≡r群′-.i≥』隐’γi戌j;;÷w』斤P`乃≥白二工n二ˉ兰憨(二二!上忽厂l\广p汀(′、丫』;←尘fˉ《ˉ二皇~-→[条文主旨《】蹿惠赣曾撼撼静瘫蹿骡霹蹿本条是关于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所有权归属的规定。[条立理解】司法实务中’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共同财产购买的由夫妻—方婚前承租的房屋权属如何认定处理’素有争议:一种观点认为’为确保不动产登记的公示公信效力,应以房屋最终登记的权利人为准’如果登记为一方名下’则应认定为夫妻—方的个人财产;另—种观点认为’应根据购买房屋的资金来源判断,如果购房款是用的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就应该认定所购买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而不用区分登记权利人是_方抑或双方。为统—裁判尺度’最高人民法院曾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9条规定“由_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该条实施以来’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故本条对其基本内容和精神予以继受’只是作了个别文字修改’即将“房屋权属证书”删除°本条是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共同财产购买的由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房屋权届如何认定处理的解释性规定’属于夫妻财产关系方面的内容°其处理依据主要是《民法典》所确立的夫妻财产制原则°所谓夫妻财产制’是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包括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以及家庭生活256霹窒部嗡蕊…露赣藏撼蹿髓髓撬费用的负担’夫妻债务的清偿’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等内容’其核心内容是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所有权归属问题。O从《民法典》第1062条、第1063条和第]065条规定的内容看’对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同时采用了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另有夫妻特有财产制作为补充’而法定财产制沿用的是1950年和1980年《婚姻法》所确立的共同财产制。共同财产制是指除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和夫妻另有约定外’夫妻双方或—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均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处理权的制度。它又分为—般共同制、婚后所得共同制和劳动所得共同制等形式’我国实行的是夫妻婚后所得共同制。这里的共同所有是指夫妻共同共有’而不是按份共有.约定财产制是指法律允许夫妻以协议的方式’对夫妻在婚前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所有权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对第三人债务的清偿、婚姻关系解除时财产的分割等事项作出约定’从而排除或部分排除夫妻法定财产制适用的制度°约定财产制是相对于法定财产制而言的’具有优先于法定财产制适用的效力’只有在当事人未就夫妻财产作出约定、所作约定不明确’或所作约定无效时’才适用夫妻法定财产制°@夫妻特有财产’也称夫妻保留财产’而所谓的特有财产制’是指夫妻在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同时’依照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各自保留—定范围的个人所有财产』并对该财产进行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有关的财产责任、特有财产的效力等内容组成的法律制度’包括法定的特有财产和约定的特有财产。特有财产制与共同财产制同时并存’没有共同财产制’也就没有所谓的特定财产制’特定财产制是对共同财产制的限制和补充°-`起草背景和相关情况由我国住房制度的历史发展性和国情特殊性所决定’当前我国房o黄蔽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第1991页°@黄蔽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第2005页°257巍x肆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赣解释Ⅱ鬃》理解写适用屋形态呈现多样性。但从房屋所有权权属来划分’所有的房屋都可归结为公房和私房两种’这是对房屋的—种最基本的分类’而且与公民的基本日常生活密切相关’也是住房制度改革的发展方向°公房系指国有房屋和集体所有的房屋’其中国有公房包括国家投资建设由房产管理部门直接经营管理的房屋(直管公房)和机关`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建设自行管理的房屋(自管公房)。集体所有的房屋是集体企业投资建设自行管理的房屋。私房是指个人所有、数人共有的自用或出租的住宅和非住宅用房°由于我国过去实行过—段时间的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经济体制’国有房屋和集体所有房屋成为当时我国城镇房屋的主要组成部分’在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之前只有极少数的私有房屋存在’城镇居民的生活住房基本由国家提供并统—分配’实行以低租金为主要特点的福利性实物供给制。因此’在这—时期的离婚诉讼中’财产分割几乎不涉及房屋所有权归属问题’而多是离婚后男女双方对公房使用\承租的争议。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曾于1996年专门制定了《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已失效),对在离婚诉讼中因使用、承租公房而发生的争议作了明确具体的处理规定。我国城镇居民房屋的取得’主要按照房改政策从本单位购买公有住房即房改房’或者从市场上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私有房屋。房改房在出售前基本上是由本单位职工以低租金承租的房屋°根据房改政策’职工购买公有房屋实行市场价、成本价或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价°职工以市场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可以依法进人市场交易’其交易所得在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人归个人所有.职工以成本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ˉ般住用5年后可以依法进人市场交易’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人归个人所有。职工按标准价购买的住房’拥有部分产权’即占有权、使用权、有限的收益权和处分权’可以继承’产权比例按售房当年标准价占成本价的比重确定。_般住用5年后方可依法进人市场交易’售、租房收人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规定258露部攀置赣冀理解氢i赣鞭臻雪疆罐‖交纳有关税费后’由单位和个人按各自的产权比例进行分配。o在实际生活中’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承租房屋绝大部分为公有房屋’即房改房’主要有由—方婚前承租的房屋和婚后共同承租的房屋。也有_部分是购买在市场上承租的非房改房’如承租商品房、私有房屋6根据《民法典》所确立的法定共同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及夫妻特有财产的规定,夫妻以共同财产购买婚后共同承租的房屋’无论是房改房抑或非房改房’均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的承租房屋,无论是房改房抑或非房改房’均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特有财产;夫妻—方婚后以个人财产购买婚前_方承租或者婚后双方共同承租的非房改房,属于个人财产。对上述房屋权属的认定’均不易弓|起争议。目前容易产生纠纷的问题是:夫妻婚后以共同财产或者个人财产购买婚前由—方承租的房改房’并将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_方名下°在此情况下,房屋权属如何确定?根据公有住房出售的有关规定’个人购买公有房屋并归个人所有的’只能是以市场价和成本价购买的房屋。因此’本条所要解决的’是个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按市场价或成本价购买其承租的公有房屋的权属问题°在婚后购买婚前由_方承租的公有房屋的过程中’又存在以共同财产购买和以个人财产购买两种情况。其中’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情形在司法实务中争议最大:_种观点认为’应将婚前—方承租的福利房划为婚前个人财产’而不区分购买资金来源;另—种观点则认为’房改房原本是单位根据职工的职务、工龄、家庭人口等多种因素综合考虑而给予职工的福利’按房改政策出售’仍是上述福利政策的延续°国家多年实行低工资制’现在按成本价售房给职工’等于将多年积累的工资差额’—次性地补发给职工。因此’对购房前结婚不久的人来说’此房实际上是用购房—方婚前工资取得购买的婚前财产’如果另—方对购得的房改房’仅凭交款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主张是夫妻共同财产’是不公平的°我们认@《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1994年7月18日)第21条°259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蹿(嚣)i理解与适用为’《民法典》第1062条已经明确,夫妻共同所有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屋在夫妻没有另行约定的情形下,即便该房屋由_方婚前承租,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二`由_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且登记在-方名下房屋的所有权归属法定共同财产制决定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除为法定夫妻特有财产和约定为个人所有财产之外,均为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由此可以得出’《民法典》所确立的夫妻共同所有是—种共同共有’不是按份共有’夫妻任何_方以共同财产购置的所有财产也均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包括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根据《民法典》《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规定’国家实行房屋不动产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具体到房产交易,应当由房屋买卖当事人双方共同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房屋所有权的转让’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_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据此’通常情况下,房屋所有权主体的确认,是以不动产登记簿所记载的内容为依据,即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为房屋所有权人°由于我国封建社会历史较长’夫妻及家庭成员相互之间在法律权利意识上较之传统的伦理道德风俗习惯等因素淡薄’家庭、家长、户主、家属意识严重重’独立的个人权利意识相对弱化·因此’在一个家庭为曰常民事法律行为时,往往会以夫妻-方或者家长、户主的名义进行,当然这也是《民法典》所规定的家事代理、表见代理的—-种体现。根据法律规定’夫妻一方或者家长、户主的此种代理行为在对夫妻或者家庭以外260蠕繁臻的第三人来讲’如被代理人不能证明代理人的行为为个人意志的情况下’是不具有对抗效力的’但在对夫妻或者家庭内部成员权利义务关系的认定处理上’就容易产生异议°特别是在—个家庭以共同所有的资金购置房屋、汽车等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财产时’不动产登记机关通常按照申请人的申请在不动产登记簿上只将夫妻—方或者家长、户主个人作为权利主体予以记载’结果导致在对夫妻财产或者家庭财产进行处分或者分割时发生纠纷°夫妻_方或者家长、户主以不动产登记簿所记载的权利主体为依据主张该财产为个人财产’而相对人则认为该财产为共同所有。由于我国法律规定,认定房屋不动产权属的最重要依据就是不动产登记簿’因此’其他共有人的权利主张无法得以证实’必将损害其合法权利°我们认为’根据《民法典》所确立的法定共同财产制原则’在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方或者双方以共同财产购买的财物的权属认定上’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确定为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在此基础上’对夫妻—方婚前承租的房屋’尽管该房屋是所在单位出租给其个人居住’个人享有相应的福利性待遇’但终究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只要该承租房屋是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就应属夫妻共同所有°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主体为夫妻双方的’夫妻双方为共同所有权人自不待言’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主体为夫妻一方的,该房屋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_方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主体为其个人为由’主张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需举证证明该房屋是婚前个人财产’或者是以其个人财产购买’或者双方有明确约定属于其个人所有。否则’应认定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共同财产.至于是否还应保留《离婚案件财产分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结婚8年后为宜的建议’因以年限长短决定房屋所有权变动缺乏法律依据’而且现行《民法典》对此已予以否定’故我们认为不应保留。261厂苛尸Ⅵ巴藤凝…藻攘螺翻霸灌嗡慧…舅!辑豫理解墩适荆[审判…中应注意的问题】贡汁二}冤\汽≡瑟了立-/^…:噬愈…i墨塞撬建翼漂霄露赣司法实务中;除了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婚前—方承租的公有房屋情形外’还存在婚前由—方承租的公有房屋婚后以个人财产购买的房屋权属的问题°对此,我们认为,我国城镇居民住房在住房制度改革之前’其居住的房屋基本是由国家或者单位提供的直管公房或自管公房’房屋所有权属于国家或单位’国家和单位是房屋的所有权主体.而个人取得的房屋居住权则是基于与国家\单位之间的房屋租赁关系’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其对承租的房屋只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因此’将婚前_方承租的福利房划为婚前财产’混淆了所有权和租赁权’也就是物权和债权之间的关系,是不妥当的°当然,尽管个人对该承租的房屋只是享有_种债权’但根据《民法典》第726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规定’在国家或者单位作为出租人出卖该承租的房屋时’自然人作为承租人则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依据《民法典》第728条“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的效力不受影响”的规定’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承租人对其承租的公有房屋只享有债权和该房屋在出卖时的优先购买权’而没有所有权°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第21条’只有个人在按照房改政策’以市场价或者成本价购买所承租的公有住房后’才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如果以标准价购买的’只是拥有部分产权。基于此’自然人在婚前以市场价或者成本价购买的承租房屋其所有权归属于个人所有是没有任何异议的。《民法典》第1063条也明确规定’—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方的财产’262″撼辨≡撼攀辨这属于夫妻特有财产°但对自然人在婚后以个人财产购买的婚前承租的公有房屋;霍该房屋作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其所有权是否应当依据《民法典》第1062条的规定’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没有明确规定。由于我国《民法典》所确立的法定财产制是夫妻婚后所得共同制’除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和夫妻另有约定外’夫妻双方或—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均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财产所有权。因此’通常情况下’除夫妻个人特有的财产和夫妻约定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或者—方所得财产均属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婚前由—方承租’婚后购买取得所有权的房屋°如要想排除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就必须是夫妻特有财产’或者约定为夫妻个人所有的财产。因婚前由—方承租的房屋所有权属于国家或者单位所有’承租人只享有债权’所以’该房屋不属于《民法典》第1063条规定的“—方的婚前财产”’不是夫妻的特有财产°该房屋虽不属于夫妻特有财产’但根据《民法典》确立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原则’夫妻之间可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一种观点认为’夫妻—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财产和其父母、子女财产购买取得其婚前承租房屋的’该房屋自应属于约定的个人财产°对此’我们认为’如果该房屋属于房改房之外的商品房、私有房屋等非房改房’按照约定财产制原则’以个人财产购买的’尽管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所有权’仍应将其认定为个人财产’这是没有任何问题的°但由于购买的承租房屋为实行房改政策的公有房屋’该房屋的出售及其价格的计算’都受国家房改政策的调整°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职工按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每个家庭只能享受—次’职工购买现已住用的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根据购房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给予工龄折扣;每年工龄折扣的数额’按抵交价除以65(男职工35年、女职工30年)计算’离退休职工购房计算工龄折扣的时间’按国家规定的离退263辩灌露瓣糯…藤酗耀瓣蕊攘巍解篱髓蔚休年龄计算.ˉ此外’还要综合考虑职工的职务、家庭人口等多种因素。可见′按房改政策出售的房屋是上述福利政策的延续,公有住房的出售价格中包含了夫妻双方的工龄折扣等福利待遇。因此’不能简单地认为承租的公有房屋是以个人财产购买的’即是个人财产°264第三部分!\;条文莲解与造用]}乙第三;摹露=ˉ≡=ˉ=ˉˉˉ≡ˉ≡=-ˉ一.ˉˉ.ˉ钓…ˉ~=严=ˉ=.=ˉˉˉ→ˉˉˉ→=ˉ=一==一--≡—=≡一-…-—≡ˉ--一—亩-ˉˉˉ==—=一ˉ≡ˉ.ˉ→.ˉˉˉ,ˉ勺=ˉˉ-ˉˉˉ-ˉˉˉˉˉ_—≡=--—=ˉˉˉ=-ˉ=-ˉ≡=:粤捍:急』刀「第二十八条j≡方未经另-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拧i…整÷;厂….ˉ4氯.对.{+ˉ∩扁』.^江廷.驯屋』『厂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劫产登记,,另聋L(‖飞工h.″庐~小几\!,;〈‖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上_〔〔了二=`′T』≡王厂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方损失,\离婚时/{:...ˉ』``=`登`:它′辩=飞削另-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丫厂】∩…八(/I鞍∏〔{[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妻一方擅自出卖共有房屋应如何处理问题的规定°[条文理解]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经常会涉及夫妻共同所有房屋被夫妻—方单方出售应如何处理的问题。从司法实务来看’该类纠纷大致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形:第一’不动产权证书上登记的权利人为夫妻双方’夫妻—方与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第二’不动产权证书上登记的权利人仅为夫妻中—方’登记权利人与第三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第三’不动产权证书上登记的权利人仅为夫妻中的—方’另—方与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如果再作进_步细化分析’上述三种情形又可从房屋是否办理转移登记`买受人是否支付对价和买受人是否善意等不同角度划分出更多的案件类型.鉴于房屋—般是夫妻共同财产中最重要组成部分’甚至涉及夫妻双方的基本居住权’各级人民法院在处理该类纠纷时都比较慎重°但是’由于部分法院在合同效力的判断、夫妻另_方与买受人之间的利益衡平等问题上存在认识分歧’在夫妻共同所有房产的最终归属的裁判上“同案不同判”现象并不少见°为统—裁判尺度’《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1条对上述问题265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作了回应。从该条实施情况看’效果明显’故本次司法解释清理时’将该条内容予以保留。只是作了下列文字修改:(1)将“共同共有”改为“共同所有”’以与《民法典》第1062条表述保持_致;(2)将“并办理不动产所有权登记手续”改为“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不动产所有权登记手续是口语化表达’对应的法律术语应为不动产登记。增加“已”字强调登记行为已经完成。本条规定的问题’表面上虽是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及房屋所有权最终归属方面的法律适用分歧’但究其实质则是如何衡平房屋共有人与受让房屋的第三人之间的利益’或者更抽象地说是在交易安全与所有权安全之间的取舍°之所以引发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冲突’皆由夫妻_方的无权处分行为引致。所谓无权处分是指无处分权人以自已名义处分他人之物的行为°其特征主要有三:(1)无权处分中的“无权’》’主要指没有处分的权源。尽管在处分时可能会表现出有权的外观’但处分人在实施处分行为时’事实上处于无权状态;(2)这里的处分不仅仅包括所有权的转让’还包括出租、设定担保等非转让行为;(3)强调以自己名义处分’以此区别于以他人名义、超越代理权和表见代理中的处分。后者适用的是无权代理及表见代理规则等°关于无权处分’《合同法》第51条作出了规定。从该条的逻辑表述来看’无权处分人所签订的合同不产生效力是指买卖合同不生效°除非处分人事后取得处分权或经权利人追认后’该合同才为有效°在所有权人否认该合同效力的前提下’基于物权的追及性’其似乎可直接向买受人追回原物°《民法典》第597条改变了《合同法》第5l条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通过“解除合同’’的表述事实上认可了无权处分人签订合同有效’但标的物所有权不因此发生变动。此时’如果彻底贯彻所有权绝对原则’赋予所有权人无限追及权利’那么受让人就得时刻小心’务必查明出卖人是否真正具有处分权’这势必加大交易成本和费用,无益于促进交易和保障交易安全°相反’如果—概保护受让人对受让财产的利益’则可能助长欺诈、合谋骗取他人财产的行为’严重侵犯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面对“两难”局面’学理上设计了善意取266霉…慧霹…擂攘露赏藤镶二麓蜂得制度来加以规制°~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转让人将其有权占有的他人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交付或登记于买受人名下’如买受人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并支付了合理对价’则其即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原物。善意取得制度,是近代以来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民法中的_项重要法律制度°善意取得制度渊源于日耳曼法的“以手护手”原则’即任意将物交付他人者’仅能向其相对人请求返还’如该他人将之让与第三人时,除应对相对人请求损害赔偿或其他权利外’不得对第三人请求返还。其制度目的是协调财产所有权的静的安全与财产交易的动的安全之间的冲突°保护财产所有权静的安全是对所有权给予绝对的保护’保护财产交易的动的安全则是对财产所有权流转的保护。该制度—方面旨在保证所有权安全’保持社会秩序的稳定’另_方面又要维护善意受让人的利益’以促进交易和保护交易安全°当真正权利人与善意受让人之间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侧重于保护善意受让人。这样不仅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而且有利于鼓励交易°保护善意受让人将使受让人形成_种对交易合法性、对受让标的物不可追夺性的信任’从而形成对当事人的_种激励机制—激励其更多地从事交易。与此同时’对真正权利人利益的限制’也是对真正权利人选任托付自己财产的当事人考虑不周的—种归责°_般认为’善意取得构成要件为:(1)受让人须为善意°这里的“善意”是指买受人在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时主观上不知道存在某种足以影响该买卖行为效力因素的—种心理状态。由于这种心理状态存在于人的内心’外人很难得知’故只能综合当事人交易时的客观情况加以判断。例如’可根据受让财产的性质\受让行为有偿或无偿`出让人的意思能力以及受让人的工作生活背景等因素分析受让人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出让人无权转让°如果受让人在出让人转移财产所有权时’知道或应当知道出让人无权转让该财产’则可认定受让人主观上不存在善意.至于受让人在受让后才知晓出让人无权处分财产的情267最高入民法院民法典婚疆家瞒司法解释K霉)直理解与适用形’则因交易已经完成’此时并不影响受让人取得所有权。(2)受让人须已支付合理对价°如前所述’善意取得制度主要是为促进并保证交易安全而设.因此’没有真实交易关系’则很难有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基础。相应地,是否构成善意取得就可通过是否存在真实交易关系加以厘定。而是否构成真实交易关系的_个很重要外部客观标志就是买受人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如果没有支付对价或支付远低于市价的对价则很难说买受人在进行交易时主观上存在善意。退—步而言’即便没有支付合理对价的受让人主观上是善意的’要求该受让人返还财产_般也不会给其造成大的损失’故对其不适用善意取得也并不会导致利益上的失衡°(3)受让人实际占有该财产°除了现实交付之外,根据《民法典》第226条、第227条及第228条之规定,动产交付的表现形式还包括简易交付`返还请求权之让与、占有改定。简易交付’即受让人已经占有财产’则于买卖财产的合同成立时’视为交付。占有改定’即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财产仍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在让与财产的合意成立时’即视为交付’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返还请求权让与,即财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4)客体物为动产或不动产。动产’是指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价值或用途的物°传统理论一般认为’善意取得的对象只能为动产。理由在于,只有动产的占有具有推定为所有权的公信力°而且’动产所有权转移采取交付移转,—旦交付’受让人即取得占有’可推定其为所有权人。不动产指不能移动或移动会损害其价值或用途的物。对于不动产,各国_般实行强制登记原则。只有登记才能公示所有权°单纯标的物的移转占有并不移转所有权’只有经过转移登记后才能发生所有权移转的效力°因此,在_般情形下,不动产买卖中不可能有受让人不知真正所有权人的情形(即善意情形)°但是’现实中不动产登记免不了发生错误和遗漏’在这样的情形下’仍然应保护善意信赖登记簿的人°因此’就有不动产善意取得存在的必要性°也就是说’_旦我们承认不动产所有权登记也可能出现虚假错漏,而且登记簿具有公信力’那么善意信赖权利外268麓蜜嗡髓鬃鲤解辩蕊镶霉;氯镶观公示而进行交易的人自然就应得到法律保护。o对此’《民法典》第≈31].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可见’《民法典》在规定善意取得制度时’已将不动产列人了善意取得的对象范畴。从以上对善意取得制度的解读可知,善意取得制度的价值取向、构成要件和相关主体之间关系等’都与本条所讨论的夫妻_方出售夫妻共同所有房产所引发的法律关系及其法律后果高度契合°具体到本条内容而言’夫妻_方在未经夫妻另_方同意的情形下’以自己的名义出售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不管该房产登记在谁的名下’本质上都是处分与他人共有财产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该处分行为引致的夫妻另—方与买受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正是善意取得制度着力解决的问题。因此’本条借鉴了《民法典》有关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如何理解本条中“_方未经对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民法典》第301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从该规定可知’除非共同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共有人要处分共有财产—般要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否则就可能损害其他共有人的不动产所有权°鉴于夫妻共同所有财产亦为共有财产’o高富平:《物权法专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02页°269最高爽房法踪民灌鳃姻墟编翻法癣磁罢)((…与适用本解释起草过程中借鉴了上述《民法典》条文的规定。相应地’结合《民法典》上述规定厘清何谓“夫妻共同所有房屋”和“未经对方同意”对正确理解并适用本条十分重要6(一)夫妻共同所有房屋夫妻共同所有房屋’从字面意义而言,是指夫妻共同对房屋拥有所有权°按大陆法系民法理论’所有权可以从质和量上加以分割。当所有权的部分权能与所有权分立而非所有权享有时’是所有权的质的分割’如日耳曼法上的“上级所有权,’与“下级所有权”’以及在所有权上复设定抵押权、地役权等’皆属于所有权的质的分割;而当同_财产由两人或两人以上的数人共同享有所有权时’则为所有权的量的分割。@所有权量的分割即—般意义上的共有。根据《民法典》第297条、第298条和第299条之规定’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是指共有人对共有的财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共同共有则是指共有人基于—定共同关系’而对共有的财产不区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这里的共同关系一般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因共同目的而结合形成的关系’主要有夫妻关系、家庭关系以及遗产继承关系等。综上’夫妻共同所有房屋从字面含义而言可以解读为夫妻共同共有和夫妻按份共有两种情形。其中’夫妻按份共有在实践中可表现为夫妻对婚前特定财产的按份共有、夫妻婚后接受赠与或遗赠等原因形成对特定赠与财产的按份共有。但我国婚姻立法对夫妻共同所有财产的界定_般并不包含夫妻按份共有情形在内。《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该法条明确说明《民法典》是以婚后所得共同制为法定的夫妻财产制。所谓婚后所得共同制’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_方所得和双方共同所得的财产除特有财产外’均归夫妻双方共同共有的夫妻财产制度。由此可知’夫妻婚后所得购买的房屋_般属于夫妻共同共有。本解o梁慧星`陈华彬编著:《物权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39页〔270臻塞部资蚤…蓉舅ii筹塞搜撬释也与《民法典》的规定采同—立场’即本条中“夫妻共同所有房屋”特指的是夫妻共同共有房屋’而不包含夫妻按份共有房屋在内°这是因为根据《民法典》第301条的规定,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共有人处分共有的不动产’只应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即可。当夫妻_方占共有房屋份额2/3以上时’出售该房屋_般已不需夫妻另—方同意.而本条则是以夫妻—方出售行为是无权处分行为作为逻辑起点°(二)如何认定夫妻另一方是否同意《民法典》第301条规定可知’共同共有人要处分共有的不动产’必须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将该条适用到夫妻共有关系中’则意味着夫妻_方要出售夫妻共同所有房产应经作为共同共有人的夫妻另—方同意。司法实践中’对此类纠纷的处理存在—个很难把握的事实认定即为夫妻另_方是否同意该出售行为。对此’我们认为’在具体认定夫妻另—方是否同意时需要注意:第—’如何认定夫妻另—方是否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法律框架内的同意即为意思表示°所谓意思表示是指表意人向他人发出的表示’据此向他人表明’根据其意思’某项特定的法律后果应该发生效力。○反映到日常生活中’夫妻另—方同意其配偶对夫妻共同所有房屋进行出售’可有书面、口头\电话和电子数据等多种意思表现形式°对此’第三人只要在诉讼中能举证加以证明即可。但值得注意的是’现实生活中’也存在很多第三人在签订共有房屋出售合同时征求夫妻另_方意见’夫妻另—方未明确表态的情形°根据《民法典》第140条“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的规定’鉴于夫妻关系的紧密性’如果夫妻另_方虽未对房屋出售事宜明确表示意见’但其行为已经表明其同意出售的’则可直接认定其对出售已经默示同意。至于夫妻另—方的同意是事先同意抑o[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下册),王晓哗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51页°27]最赢禾民蹿唾典婚螺家霹司攘瓣蘸谱旁)i理解与适用或事后追认同意则在所不问°第二’如何理解“同意”的意思表示范围。在司法实务中’经常会出现夫妻另_方参与了房屋买卖合同的前期协商过程’但在最后签约时并未在场的情形°如果事后房屋价格上涨’夫妻另-一方往往以其签约时不在场’最后签订的合同价格未经其同意为由’要求取回房屋。对此’要注意把握同意的意思表示范围是否包括出售价格、付款方式\交付时间等。我们认为’从维护交易安全、夫妻间人身及财产关系的特殊性出发,本条所称同意应为夫妻另—方对其配偶出售房屋的概括授权°也即’只要有证据证明夫妻另_方曾作出同意出售房屋的意思表示’即应推定该同意为对其配偶自主决定出售价格\付款方式`交付时间等事项的概括同意°夫妻另—方如要否定该概括同意,必须提出证据证明其对房屋买受人所作的同意出售房屋的意思表示明确不包括上述事项°二`如何理解本条中“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台理对价,,从《民法典》第31l条的规定来看’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旨在维护不动产交易安全’保护的是第三人对登记簿记载的信赖。司法实践中’对“第三人善意购买”中“善意”及“合理对价’’的理解应注意以下几点:(一)“ˉ善意’’的认定标准由于是否善意是第三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他人无法直接探究’故实践中’对何谓“善意’’’见解不—°对于动产而言’起码有以下四种厘定标准:(1)所谓善意’系指不知让与人无让与的权利’有无过失在所不问;(2)所谓善意’系指不知让与人无让与权利’是否处于过失固非所问’然依客观情势,在交易经验上’—般人皆可认定让与人无让与之权利者’即应认为恶意;(3)所谓善意’是指不知或不得而知让与人无让与权利;(4)所谓善意’应参考德国立法例’解释为须明知或因重大过失而不知让与人无让与权利。但衡诸善意受让制度在于兼顾所有人利益及交易安全之立法目的’受让人对于让与人是否勺7勺~/≡第三部分=h涤文翼解与适嗣t霹二{≡/k条有受让权利’应自负—定程度的注意义务°。这里受让人是否尽到注意义务应依据具体的交易场景和情势加以判断。例如’凡是在公开的和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的交易场所购买的动产,—般应被认定为买受人尽到了注意义务’而在非公开的场所和地点所购买的动产’买受人则应尽到更高的注意义务_例如要求出售人提供动产的合法凭证。就包括房屋在内的不动产而言’是否参照动产善意取得中的‘‘善意”标准’要求第三人在信赖不动产登记基础上还不能有重大过失则观点不—。—种观点认为’房屋—般是个人或家庭最重要、最有价值的财产类型。特别是在婚姻家庭关系中’作为夫妻共同所有财产的房屋往往涉及家庭成员的居住权保障问题。因此’如果以不知道登记簿记载错误且登记簿上没有异议登记即为善意的标准’夫妻另_方就必须举证证明房屋取得人明知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错误。显然’信息不对称决定了要举证证明第三人的内心为非善意十分困难°另外’从日常生活实践来看’登记机关基于各种主客观原因将夫妻共同所有财产登记在夫妻—方名下的情形并不鲜见°因此’应排除具有重大过失的第三人的善意而加重其注意义务’以倾斜保护夫妻另_方的合法权益。上述观点不够全面。我们认为’对于动产的受让人可以将其具有重大过失而不知道让与人无让与权利认定为非属善意’但对作为不动产的房屋而言’应当以第三人对不动产登记的信赖作为判断是否构成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标准°在通常情况下’只要第三人信赖了不动产登记’就应推定其为善意’除非有证据证明其事先明知不动产登记错误或者登记簿中有异议登记的记载.这里的善意不以第三人进—步核实登记事项为前提。理由在于:1房屋权属登记不实并非由第三人导致’第三人客观上很难查明登记不实的实际情形。目前’由于人民群众法律知识欠缺、登记机关工作人员责任意识不强、社会诚信度低等原因导致房产登记不实的情形时有发生。从房屋登记实践来看’大量的登记簿错误是由无权处o王泽鉴:《民法物权(第二册)用益物权.占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年版,第266~267页。273最高x民法院民法典婚橱家庭编恿法解藤Ⅱ三》≡狸解牵用分人通过伪造各种申请材料所致°例如’在房屋登记实践中常见的造假`用假行为主要表现为采用伪造的身份证申请登记和伪造委托公证文书`司法裁判文书后办理房地产登记。而在夫妻共同所有财产登记在~方名下的情形中’更有不少甚至是夫妻双方合意或夫妻另_方默许的结果.对于上述不实情形’连专业的登记机构都很难发现’更何况不具备专业知识的第三人°因此’通过给第三人附加核实真实所有权人的义务而将此种登记不实产生的风险完全转嫁到其身上’显然不够妥当。而且’这种对取得人施加调查核实义务的做法既无法提高交易效率’也无法保障交易安全。2.以第三人对房屋权属登记的信赖作为善意判断标准并不排斥对夫妻另—方的事先防范。依据《民法典》第2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人在发现登记簿的记载存在不实时’可以申请更正登记’进而避免因他人的善意取得而遭受损失°即便在更正登记完成之前,权利人也还可以依据《民法典》第220条第2款的规定申请异议登记,避免第三人善意取得。可见’《民法典》所规定的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就是为使真实权利人防止遭受他人善意取得其房屋所有权的风险而提供的事先防范措施°如果将第三人在信赖登记之外还负有—定的注意义务作为“善意’’标准,将会使房屋登记善意取得制度在实践中难以适用’也将导致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的相关规定可能沦为—纸空文。3夫妻另—方的权益损害可以得到充分事后救济°如果登记不实的原因是登记机关的错误所致’那么夫妻另—方的损失可以得到赔偿。《民法典》第220条第2款对于登记机构就登记簿错误造成真实权利人损害的赔偿责任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即无论何种原因造成登记簿错误’从而使夫妻另_方因第三人善意取得而遭受损害时’登记机构即便对此没有过错’也应当向夫妻另_方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登记不实是因夫妻—方原因所致’夫妻另_方亦可通过本条第2款之规定在离婚时要求另—方赔偿损失°这种规定已经足以保护真实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没有必要再在第三人‘善意”判断标准中增加无重大过失等注意义务而过度保护真实权利人°274』鬃三部鼓冬i鬃墅…露蓟臻二司三峰;4.仅以对登记簿记载的信赖作为“善意”与否的判断标准’简单明了’有助于统—司法裁量权°从目前各地司法实践来看’对善意外延的认定标准不一。例如’既有以夫妻另_方行为外观反证第三人善意的认定,又有根据夫妻-方出具的虚假委托书或公证后的委托书推定第三人为善意的认定等°因此’如将第三人“善意”的外延扩充到有_定的注意义务且无重大过失’则基于—定注意义务和重大过失语词本身的抽象性’难免在细化所谓—定注意义务和重大过失外延时又出现理解不—致的情形°而将善意仅限于登记信赖’则在司法认定时’只需考量登记记载的所有权人是否与夫妻—方—致且无异议登记即可。相对而言’后者显然在司法认定以及统—司法裁量权方面具备优势°(二)‘‘善意”的证明责任分配从当事人的立场来看’证明责任可以被概括为’当某个事实存在与否不明确时’某_方当事人将承担以该事实为要件的、于己有利之法律效果不获认可的危险或不利益。这种及于当事人的危险或不利益就是所谓的证明责任或举证责任。o由该定义可知’证明责任分配到哪—方’将很可能影响到裁判的结果。关于不动产善意取得的证明责任分配’国内外立法观点基本—致°在不动产善意取得中’应首先推定取得人是善意的’取得人不负证明自己是善意的举证责任’而由否定第三人为善意之人(往往就是真实权利人)负担举证责任’法官最终通过自由心证对该问题加以解决。具体到本条规范内容’由于登记簿是以国家信誉作为保障’具有高度公信力’其“权利表征度”要高于动产的占有°而且《民法典》第216条也明确承认了登记簿的推定效力。因此’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原则上应由否认第三人为善意之人的夫妻_方负举证责任’如果其不能证明取得人为恶意’就应推定第三人为善意°(三)第三人‘‘善意”状态的时间节点从日常生活经验可知’房地产转移登记流程需要—段时间’不可o[日]新堂幸司:《新民事诉讼法》’林剑锋译’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392页°275最高永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寅法解释扇(静()/〕理解与适用能瞬间完成°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20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曰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在确定第三人善意的时间节点问题上’至少有提出登记申请的时间、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的时间以及完成登记的时间等可选项。我们认为,将判断第三人是否为善意的时|司点设定在记载于登记簿时更为合理°理由在于:(1)《民法典》第311条第1款第3项明确规定转让的不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因此’以记载于登记簿的时间作为判断善意的时间点更符合《民法典》的立法本意。(2)申请转移登记、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的时间节点过于提前’不利于夫妻另一方权益保护。虽然善意取得制度是为交易安全所设’但这并不意味着其对真正权利人所有权的漠视。基于诚信原则的要求’在转移登记尚未完成’第三人对房产还未以登记取得公信力的情形下’应当在知道登记簿不实后撤回登记申请°事实上’相关行政法规也对撤回申请作了规定°例如,《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15条规定’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3)《民法典物权编解释(—)》第17条也规定』‘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指依法完成不动产物权转移登记之时。(四)合理对价的认定“合理的对价”’是指房屋价款与物之价值基本相当’排除不合理低价或无偿出让等情形。对此,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1.善意取得的前提是有偿交易行为°《民法典》第311条第1款第2项规定的善意取得构成要件之_是“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之所以如此规定,其理由在于:(1)更周全地保护真实权利人的利益°如果规定第三人可基于无偿行为而善意取得不动产物权,那么真实权利人只能针对第三人行使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作为_种普通债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在取得人破产的情形下并无优先受偿的效力°反过来说’如规定第三人不能通过无偿法律行为善意取得不动产,则即便276撵斡攀1!}锤解…翠巍蹿在第三人破产的情形下’真实权利人仍可行使作为物权请求权的返还原物请求权取回该物°(2)更符合民众对所有权静的安全与交易动的安全之间平衡的预期°—般而言’相对单纯以交易安全作为通过善意取得制度无偿取得他人财产的立法基础’将善意取得限制在有偿交易范畴内’更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民众也更容易接受。2.如何认定“合理的对价”。《民法典》第311条第1款第2项不仅要求第三人必须通过有偿法律行为取得不动产物权’而且要求该价格必须是“合理的”°—般而言’价格是对货币币值的描述’主要适用于ˉ方以货币形式购买房屋的情形°而现实生活中’以物易房的情形并不鲜见。此时’再用所谓‘』价格”加以定义’则与现实情形不符。有鉴于此’我们在起草本条文时’借鉴了《民法典》上述规定’并以‘‘对价”替换“价格”’以避免用语的模糊.关于如何判断对价合理与否’学碑卜丰要有两种不同见解:_是主观标准’强调以卖方主观认可的价格为准;二是客观标准’以社会—般观念作为判断依据。我们认为’要判断第三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权时支付的对价是否合理’_般应以主观标准为准’只要合同双方已经完成转移登记’即应推定该对价为合理。除非夫妻另—方举证证明该对价与市场同类房屋差价悬殊或是法官根据日常生活经验足以判断该对价确实明显有悸常情。特殊情形下,法院也可以将争议房屋交由房屋估价机构进行估价。考虑到市场交易的个体性差异和交易行情的多变性’只要评估价与合同约定对价不存在明显差异’则应认定对价属于合理范畴°对此’《民法典物权编解释(—)》第18条也规定“合理的价格”’应当根据转让标的物的性质’数量以及付款方式等具体情况参考转让时交易地市场价格以及交易习惯等因素综合认定。3.合理对价应已实际支付。在我国’善意取得制度除通过确定无权处分时动产或不动产物权的归属而具有维护交易安全的功能外’还具有调整不正当利益变动的功能。也就是说’我国法律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兼具了不当得利制度的功能°否则’就不会在善意取得的构成勺77≡/′浸蕊八浸谗髓辩…姻家蹿巍法解露乳÷》忘理解与…要件中不仅规定必须是有偿的交易行为’而且还规定价格应当合理。o由此可见’从《民法典》的立法本意来看’善意取得制度兼具了不当得利制度的功能。因此’我们认为’所谓对价是指实际支付的对价。在注意以上要点的理解时’还必须注意正确适用本条的另一条件:出卖方与买受方已经在相关部门办理了不动产所有权登记手续’物权已经发生转移。关于房屋物权转移的相关规定’可以参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这里不再细释。[审判实践虫顾丰章的问题】慧靛典蹿熏霹…辗癣掇爵翻蔗蕊j;鳃蕊嗣了!窿霹鳃嚣繁-`夫妻另-方无权追回家庭共同生活用房本条起草过程中,在就夫妻另_方是否可追回房屋的问题上’最早并未根据房屋用途作出区分对待。有专家提出应规定例外情形’即夫妻另_方可以追回属于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房屋。其具体理由是§(1)生存居住权是基本人权’夫妻—方擅自将家庭仅有的_套房屋出售后’如果还支持善意第三人的主张’则会出现夫妻另_方无家可归的结果。这一结果明显有碍社会善良风俗。(2)国外立法有先例规定’例如’在德国、美国等国相关法律中’家庭共同住房是排斥善意取得制度适用的.我们认为’“家庭共同生活用房”的概念表述在实践中难以操作°如果出现第三人耗尽所有财产仍无法取得房屋’而放任夫妻另—方以所谓家庭共同生活用房为由追回别墅、公寓等豪华住宅’则明显与社会_般观念不符°再加上“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本身是_个主观判断问题’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理解’故很难在司法裁量时加以统_把握。退—步而言’即便从社会和谐稳定角度出发’需要在特殊情形下保护夫妻另_方的生存居住权’也可在民事执o程啸:《论不动产善意取得之构成要件_—〈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载《法商研究》2010年第5期°278…β蠢鼠褒冀…剿″燕行程序中对唯_住房不予执行。对此’《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相关规定中已有体现’没有必要再在司法解释中重复规定。综上,在保护交易安全与维护家庭利益及稳定两者之间进行权衡’不宜对‘‘家庭共同生活用房”作出例外规定°二\夫妻-方请求赔偿损失的构成要件本条规定的夫妻—方请求赔偿损失本质上属于财产侵权损害赔偿。但考虑到侵权人与被侵权人之间因婚姻关系带来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特殊性’在审判实践中’有几个问题需要明确:1.夫妻_方适用本条请求赔偿损失应以提起离婚诉讼为前提。《民法典》将夫妻财产共同共有作为原则’夫妻约定作为例外’在财产未分割之前’所有财产属于双方共同共有。也即夫妻—方对另—方的赔偿从来源到归处—般都是夫妻共同共有财产。这无疑使得婚内赔偿对—方的经济补偿性失去了原本意义。而且’如婚内赔偿不以离婚为前提’势必在赔偿后影响夫妻之间的感情’不利于婚姻关系的长久稳固。因此’—般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方不能向夫妻另_方请求损害赔偿。对此’本解释第88条也明确规定’夫妻—方只有在提起离婚诉讼时才能请求另—方赔偿损失。基于上述理由以及司法解释指导思想的连贯性考虑’我们在本条中将夫妻—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房屋造成另—方损失时’夫妻另_方请求赔偿损失明确限定在提起离婚诉讼中’在不离婚的情形下’不能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诉讼。2.这里的赔偿损失不涉及精神损害赔偿°虽然本解释第86条将《民法典》第1091条中的“损害赔偿”明确规定为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但就本条规范对象而言’仅仅针对房屋这—财产利益’与《民法典》第1091条主要针对精神利益相去甚远。有观点认为j虽然在财产损害中’行为人的侵害行为除导致财产损害外’还可能造成被侵害人因财产引发的内心不悦甚至造成心理\情感上的损害’但仍不宜认定侵害不动产所有权益会导致精神损害。这既是因为对不动产所有权益的侵害—般不会直接造成被侵害人的肉体和精神痛279最高jK疆法院星溺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露藤≡)!趣解萄适恿苦’很难直接导致被侵害人精神上的损失’也是因为精神损害本身的抽象性、个体差异性等特征决定了如语认任何侵权行为都会造成精神损害’则会诱导被侵害人滥用诉讼权利’将精神损害赔偿作为谋取不当利益的工具。o我们认同上述观点’在《民法典》第1183条已经将精神损害赔偿明确界定在人身权益的范畴内这—前提下’如当事人仍依据本条提起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o最高人民法院侵权责任法研究小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l0年版,第]68页°280第三部分又条文理解与适用|第二十冗条}、□■=←≡-}..-广ˉ…—__-_;〔___了7……~已—ˉ.ˉˉˉ弓ˉ二了ˉ厂ˉˉ归Ⅷ1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结婚前’工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j卜;…′潍:『f旧′呢′ˉ『≥出…`仆凡盟.、….ˉ烈r≥\…|】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ˉ窘ˉ干`二ˉ.ˉˉT{隐双方的除外。」√!:..`\∏▲∩■…■丁k∩ˉ′沁‖Ⅵ∩/厂「/j」〔『\」(i《〔丁)产=/1『1Ⅱ‖≡1当事人结婚后权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汗…〃;】让腿‖″{#斗丰`~Tˉk;置≥溅‖兰→L≥,巴ˉ;翅》【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二条』.』‖!第→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6∏≡■贞ˉ=二」】{二二ˉ二二_2—_2_≡—≡—hˉ二_____二二÷Ⅲ』二_t_〕__—_____…:毛;[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父母为双方结婚购置房屋出资行为的性质的规定。[条文理解】日常生活中’父母为子女结婚购置房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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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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