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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离婚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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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书面协议,具有肯定的法律效力。离婚协议书是指即将解除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所签署的、关于财产分割、子女监护与探视、配偶赡养费以及子女抚养费等的书面协议。离婚协议必需为书面形式(许多婚姻登记管理部门要求根据其规定的格式书写),然后由夫妻双方当事人签字。一、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司法说明关于离婚协议书的规定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需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的确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样的看法。第十二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婚姻法说明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恳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觉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恳求。以上是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司法说明关于离婚协议的规定,并且以上所指的离婚协议是指经婚姻登记管理部门或法庭认可的离婚协议,具有法定效力。对此部分别婚协议因法律具有明确规定,效力不存异议,故不作探讨。二、未经婚姻登记机关或法院确认的离婚协议书是否具有效力离婚纠纷中存在比较普遍的现象是双方协商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但是在办理离婚登记前一方反悔。为此另一方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同时,诉请执行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该诉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呢?首先,离婚协议书是否适用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法?我国合同法其次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同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故离婚协议具有剧烈的人身属性不适用合同法。其次,离婚协议书在其成立时是否有效?一方当事人在签订离婚协议时或许为急于达到离婚的目的而做出很大的让步,或许因两人间的感情因素一时心情失控而签订,不能因为是双方当时真实的意思表示而认定在其成立时即发生效力。假如认定其有效,一旦一方反悔则可能面临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而离婚协议已经生效的尴尬境地。再次,离婚协议书实质上是附条件的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为解除婚姻关系。双方当事人婚姻关系的解除只能由婚姻登记机关或法院进行确认。因而未经确认的离婚协议并不发生法律效力。最终,未经婚姻登记机关或法院确认的离婚协议书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可以作为法院判决时的参考。仅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双方均有要求同等分割的权利的角度考虑,在实践中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一般会对其中一方更有利。假如在诉讼时该协议已经被履行或部分履行,则法院对此协议一般会予以认可。否则获得支持的可能性微小。三、避开签订离婚协议存在风险的对策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全部、共同全部或部分各自全部、部分共同全部。约定应当采纳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依据此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可以自由对双方个人婚前财产、夫妻共同财产作出约定,该约定具有法律效力。则在双方达成离婚合意时先签订的不是离婚协议书,而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约定,然后再办理离婚登记。假如一方反悔,另一方可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根据该协议处理。即使离婚诉求不能得到法院支持,但是该协议仍旧具有法律效力。一旦婚姻关系解除,可申请强制执行该协议中关于财产的部分。但是关于子女监护与探视等人身属性方面,一方在签订协议之后反悔,只能通过法院进行处理。总结:婚姻法 论文 政研论文下载论文大学下载论文大学下载关于长拳的论文浙大论文封面下载 :论离婚协议书的法律效力到这里就全部结束了。法律离婚协议书2一、离婚协议中涉及夫妻人身关系条款是无效的。首先,我国法律对婚姻关系的解除采登记要件主义和诉讼要件主义相结合的原则,即当事人既可以选择登记离婚,也可以选择诉讼离婚,两者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未经登记或诉讼离婚,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就不能解除。其次,当事人关于离婚的意思表示可能随着时间、环境、对方言行、自我相识等各种因素的改变而发生改变。因此,一方当事人在签订离婚协议后又反悔不同意离婚,是很正常的,婚姻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并不具有法律效力,而只能作为一种证据,证明夫妻感情曾经出现过重大裂痕。二、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条款是附生效条件的协议,在双方同意离婚或者判决离婚的条件下应当认定其效力。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前提是,即假如离婚,应当按双方约定分割财产。财产分割协议的成就条件即离婚。但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所附生效条件,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附生效条件,因为其成就须要离婚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任何一方均可确定其是否成就,可以单方面使财产分割协议不产生约束力且不会担当任何法律责任。除非有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情形,否则,人民法院在判决离婚的状况下,应当将协议作为分割夫妻财产的重要证据,即法院要根据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作出判决。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说明(二)》第8条第1款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效力。”虽然这里是指协议离婚中的“离婚协议”,且离婚的事实已经得到婚姻登记机关的确认,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才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效力。但我们仍可从中看到最高司法机关对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关系条款的效力的有条件的确认,即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分割的条款具有了民事合同的性质。法律离婚协议书31.离婚协议书的相关问题一、什么是民政局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是夫妻之间在协议离婚的状况下所达成的有关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的协议。离婚协议书是登记离婚(协议离婚)的实质性文件,申请登记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必需仔细制作,经双方签字后产生法律效力。二、民政局会供应离婚协议书吗?民政局供应离婚协议书的范本,但是离婚协议书是一种很重要的文书,协议的都是财产和孩子抚养等重要的事情,因此建议您和另一方仔细对待,细致商议并依据状况而自行拟定或干脆请律师帮您订立。三、民政局对离婚协议书的书写要求在书写符合民政局对离婚协议书时,要留意以下几项内容:1、民政局对离婚协议书在内容上的规范:(1)明确表示双方自愿离婚;(2)协议内容为双方自愿达成;(3)有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的一样处理看法。2、民政局对离婚协议书的形式要求:(1)运用A4纸张、蓝黑墨水笔或者黑色签字笔书写或打印;(2)提交一式三份离婚协议书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名;(3)协议内容应当清楚可辨,不得涂改。3、民政局对离婚协议书的合法有效的规定:(1)协议约定内容不得违法国家法律法规;(2)协议约定内容不得侵扰第三人合法权益;(3)协议约定内容不得剥夺或者限制一方合法权利。4、民政局对离婚协议书的存档要求:双方当事人要打算三分别婚协议书,一份交给离婚协议书婚姻登记机关当地民政局存档一份,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2.无子女离婚协议书具体范本男方:____,男,汉族,____年__月__日生,住______,身份证号码:女方:____,女,汉族,____年__月__日生,住______,身份证号码:男方____与女方____于____年__月相识,于__年__月__日在____登记结婚,婚后于__年__月__日生育一儿子/女儿,名______。因____致使夫妻感情裂开,已无和好可能,现经夫妻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样看法,订立离婚协议如下: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二、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儿子/女儿______由女方抚养,伴同女方生活,抚养费(含托养费、教化费、医疗费)由男方全部负责,男方应于__年__月__日前一次性支付______元给女方作为女儿的抚养费(/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__元,男方应于每月的1-5日前将女儿的抚养费交到女方手中或指定的xx银行帐号:)。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状况下,男方可随时探望女方抚养的孩子。(/男方每星期休息日可探望女儿一次或带女儿外出游玩,但应提前通知女方,女方应保证男方每周探望的时间不少于一天。)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1)存款:双方名下现有银行存款共______元,双方各分一半,为______元。安排方式:各自名下的存款保持不变,但男方/女方应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一次性支付___元给女方/男方。(2)房屋:夫妻共同全部的位于xxx的房地产全部权归女方全部,__房地产权证的业主姓名变更的手续自离婚后一个月内办理,男方必需帮助女方办理变更的一切手续,过户费用由女方负责。女方应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一次性补偿房屋差价______元给男方。(3)其他财产:婚前双方各自的财产归各自全部,男女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饰归各自全部(附清单)。四、债务的处理: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担当。(/____方于__年__月__日向xxx所借债务由__方自行担当……)五、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双方确认夫妻共同财产在上述第三条已作出明确列明。除上述房屋、家具、家电及银行存款外,并无其他财产,任何一方应保证以上所列婚内全部共同财产的真实性。本协议书财产分割基于上列财产为基础。任何一方不得隐瞒、虚报、转移婚内共同财产或婚前财产。如任何一方有隐瞒、虚报除上述所列财产外的财产,或在签订本协议之前__二年内有转移、抽逃财产的,另一方发觉后有权取得对方所隐瞒、虚报、转移的财产的全部份额,并追究其隐瞒、虚报、转移财产的法律责任,虚报、转移、隐瞒方无权分割该财产。六、经济帮助及精神赔偿:因女方生活困难,男方同意一次性支付补偿经济帮助金____元给女方。鉴于男方要求离婚的缘由,男方应一次性补偿女方精神损害费____元。上述男方应支付的款项,均应于__年__月__日前支付完毕。七、违约责任的约定:任何一方不按本协议约定期限履行支付款项义务的,应付违约金____元给对方(/按______支付违约金)。八、协议生效时间的约定: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记机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协议人:协议人:20xx年xx月xx日法律离婚协议书4《婚姻法说明(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恳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觉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恳求。离婚协议是办理协议离婚的必要的书面材料,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确认并予以离婚后,便具有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反悔。假如没有经婚姻登记机关确认,同样具有约束力,依据深圳市中级法院关于离婚案件的指导看法第21条规定,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离婚而达成离婚协议或财产分割协议后,一方反悔而不同意办理离婚登记,另一方起诉恳求离婚并恳求根据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财产分割协议处理夫妻共同财产问题的,人民法院原则上应予支持。法律离婚协议书5协议人(男方): 身份证号:协议人(女方): 身份证号:协议人为明确婚前婚后双方财产全部权、债权债务担当及其他与财产权益相关的法律事宜,经双方同等自愿协商,特作如下协议:一、双方婚前各自名下的财产,不论双方在订立本协议后是否结婚,均归各自全部,另一方无论在任何条件下,均无权主见分割。截止到协议签订时,男方名下已有的婚前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财产:(一)不动产:(二)动产:截止到协议签订时,女方名下已有的婚前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财产:(一)不动产:(二)动产:二、协议人双方婚后实行财产分别制,即婚后各自的财产收入、所得、购置的动产、不动产归各自全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婚后取得的:以上一方财产所得另一方无权以“夫妻共同财产”为由主见分割,完全由取得一方占有、运用、收益和处分,行使完全财产全部权。基于一方名义购得的财产所附权利义务完全由一方享有和担当,与另外一方无关。如在以一方名义购置不动产时,可由一方以自己名义签订买卖合同及贷款,该不动产全部权利义务以及产权完全由一方享有和担当,与另一方无关,若有必要,另一方有义务帮助购买方办理抵押贷款手续。一方婚前婚后的房屋贷款还贷部分,另一方不得再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三、婚前婚后,双方各自的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和担当。若在婚后借债,任何一方在形成债务时,有向债权人告知“夫妻婚内财产分别制”的义务,即明确告知债权人,所借财物还债责任仅由借款借物人一人担当,与配偶无关,配偶不担当连带责任,并保证债权人在知悉此事实前提下出借财物,否则,若由于爱护善意第三人利益缘由,致使非借款借物一方担当连带责任时,出借方应按另一方担当和履行连带义务的双倍向另一方支付补偿金。四、为保证双方婚后共同生活所需经济支持,双方婚后可就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用于存放共同财产的银行账户等事项进行书面约定,该书面约定作为本协议的附件,同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五、双方所生子女的开支由双方担当,详细担当的数额和比例可由双方在子女诞生后另行书面约定。该书面约定作为本协议的附件,同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六、本协议虽名为“婚前财产约定协议”,但不影响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婚后财产处理等本协议约定相关事宜的效力。七、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本协议签订地的法院起诉。八、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存档一份,自双方签字后生效。协议人(男方):协议人(女方):日期:________法律离婚协议书6一.内容要求一、登记离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二、子女与何方共同生活,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子女哺育应担当的费用、支付的方式及期限;三、共同财产的分割(归各方的数量和价值并附清单);四、共同债权、债务的享有和清偿责任;五、住房问题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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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的方法、期限;七、不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探望权实行的方式及另一方帮助的义务;八、其他须要在协议中明确的事项;九、双方当事人的签名(盖章或手印);十、离婚协议书制作的时间。二.民政局离婚协议书的相关问题一、什么是民政局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是夫妻之间在协议离婚的状况下所达成的有关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的协议。离婚协议书是登记离婚(协议离婚)的实质性文件,申请登记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必需仔细制作,经双方签字后产生法律效力。二、民政局会供应离婚协议书吗?民政局供应离婚协议书的范本,但是离婚协议书是一种很重要的文书,协议的都是财产和孩子抚养等重要的事情,因此建议您和另一方仔细对待,细致商议并依据状况而自行拟定或干脆请律师帮您订立。三、民政局对离婚协议书的书写要求在书写符合民政局对离婚协议书时,要留意以下几项内容:1、民政局对离婚协议书在内容上的规范:(1)明确表示双方自愿离婚;(2)协议内容为双方自愿达成;(3)有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的一样处理看法。2、民政局对离婚协议书的形式要求:(1)运用A4纸张、蓝黑墨水笔或者黑色签字笔书写或打印;(2)提交一式三份离婚协议书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名;(3)协议内容应当清楚可辨,不得涂改。3、民政局对离婚协议书的合法有效的规定:(1)协议约定内容不得违法国家法律法规;(2)协议约定内容不得侵扰第三人合法权益;(3)协议约定内容不得剥夺或者限制一方合法权利。4、民政局对离婚协议书的存档要求:双方当事人要打算三分别婚协议书,一份交给离婚协议书婚姻登记机关当地民政局存档一份,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法律离婚协议书7离婚协议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应当视状况而定,从法律的角度,离婚协议应当详细区分成立和生效两种类型。离婚协议书是在具有完全民事行为实力人,完全自愿的前提条件下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从签字之日起成立;但是这种只是成立,但在法律上是不被承认的。因为,离婚是法律行为,双方假如要离婚,就必需经过法定程序履行离婚登记手续,离婚才能完成,也就是说,假如双方想协议离婚,签订离婚协议书之后,还必需到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离婚,民政局同意并颁发离婚证之后,双方才算法律意义上的真正离婚,才能具有法律效力。法律离婚协议书8一、离婚协议是什么?离婚协议,是指婚姻双方均表示同意离婚,以及离婚后财产债务如何处理、子女归谁抚养等相关问题达成的共同意思表示协议书。所以,离婚协议的内容一般包括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等三项内容,其中关于离婚和子女抚养的内容属于夫妻人身关系的性质,而财产处理则属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性质,因此,离婚协议的性质应是一种混合合同。这与离婚诉讼是一种复合之诉的道理是一样的。二、离婚协议中涉及夫妻人身关系条款是无效的。首先,我国法律对婚姻关系的解除采登记要件主义和诉讼要件主义相结合的原则,即当事人既可以选择登记离婚,也可以选择诉讼离婚,两者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未经登记或诉讼离婚,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就不能解除。其次,当事人关于离婚的意思表示可能随着时间、环境、对方言行、自我相识等各种因素的改变而发生改变。因此,一方当事人在签订离婚协议后又反悔不同意离婚,是很正常的,婚姻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并不具有法律效力,而只能作为一种证据,证明夫妻感情曾经出现过重大裂痕。三、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条款是附生效条件的协议,在双方同意离婚或者判决离婚的条件下应当认定其效力。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前提是,即假如离婚,应当按双方约定分割财产。财产分割协议的成就条件即离婚。但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所附生效条件,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附生效条件,因为其成就须要离婚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任何一方均可确定其是否成就,可以单方面使财产分割协议不产生约束力且不会担当任何法律责。除非有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情形,否则,人民法院在判决离婚的状况下,应当将协议作为分割夫妻财产的重要证据,即法院要根据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作出判决。什么是婚前协议书,婚前协议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对于要结婚的男女双方来说,签订一份合法、有效的婚前协议书是特别有必要的。男女双方就财产分割、个人财产界定等方面的问题提前作出合理的约定,一旦日后离婚时产生分歧,就根据婚前协议书上所约定的进行处理。但是许多夫妻对于婚前协议书都不怎么了解。原委什么是婚前协议书,婚前协议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下面由余婧律师团队为您介绍。一、什么是婚前协议书?婚前协议书,是指将要结婚的男女双方为结婚而签订的、于婚后生效的具有法定约束力的书面协议。主要目的是对双方各自的财产和债务范围以及权利归属等问题实现作出约定,以免将来离婚或一方死亡时产生争议。更多法律学问请搜寻:余婧婚姻家庭律师网在西方,将要结婚的男女双方在婚前签订关于财产、离婚后子女抚养权等问题的婚前协议书是特别普遍的。由于我国的传统观念,签订婚前协议在我国并不流行。许多恋人在结婚前根本不会想到签订结婚协议书,在人们的传统观念里,认为签订婚前协议太伤感情,并不是一件浪漫的事。但是,目前全社会离婚率呈上升态势,夫妻离婚时,产生争议最多的往往就是关于财产分割方面的问题。“准夫妻”在憧憬美妙婚姻生活的同时也应当对婚姻危机有一个前瞻性的相识,因为谁也不能确定将来究竟如何发展。而一份有备无患的婚前协议,不仅能避开夫妻双方在将来离婚时产生争议,也能在争议发生时公允、合理地处理问题,同时还可以简化离婚程序和节约各方人力、物力和财力。二、婚前协议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至于婚前协议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关键要看婚前协议书是约定什么的。婚前协议书的内容必需在不违反公共秩序和善风俗的前提下,才具有法律效力。男女双方约定的事项必需是合法的,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没有任何的欺诈或胁迫。关于财产方面的协议,我国相关法律也有明确规定。比如《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全部、共同全部或部分各自全部、部分共同全部。约定应当采纳书面形式。”至于婚前协议书是否须要公证,法律并没有强制性的规定。是否公证,应当由你们当事人自己确定。当然,经过公证的婚前协议书法律效力会强些,但也不肯定。通常经过公证的婚前协议书,假如没有相反的证据推翻,法院是会优先采纳的。以上就是关于婚前协议书的简洁介绍。签订婚前协议书不仅要对财产分割、个人财产认定等方面作出一个总体的约定,更要注意相关细微环节的约定。我们建议您在签订婚前协议书前最好能够向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进行询问;或者干脆托付律师为您拟定婚前协议书。这样能更加全面地完善婚前协议书的相关问题的约定,避开日后离婚时冲突的再次发生。更多法律学问请搜寻:夫妻忠诚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要点提示】夫妻忠诚协议是否有效应当区分对待,单纯性的“忠诚协议”的约定或承诺,例如“损失费”、“赔偿款”、“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无过错方全部”的约定或承诺属于违约责任,应确认其有效;涉及特定人身关系的约定,如“不得离婚、必需离婚、放弃对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等,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典型案例】关于夫妻忠诚协议,最典型的一个案例是上海市闽行区人民法院的一个判例。原告曾某(男方)离婚后通过征婚,与也曾离异的贾某(女方)相识。经过短暂的接触,几个月后双方登记结婚。由于两人均系再婚,为慎重起见,20xx年6月,夫妻俩经过“友好协商”,签署了一份“忠诚协议书”。协议约定,夫妻婚后应互敬互爱,对家庭、配偶、子女要有道德观和责任感。协议书中还特殊强调了“违约责任”:若一方在婚期内由于道德品质的问题,出现背叛另一方不道德的行为(婚外情),要赔偿对方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费30万元。协议签订后,在婚姻存续期间,贾某发觉曾某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值关系。20xx年5月,曾某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与此同时,贾某以曾某违反“夫妻忠诚协议”为由提起反诉,要求法院判令曾某支付违约金30万元。法院经过审理,依据双方达成的忠诚协议,判决曾某支付对方“违约金”30万元。后曾某不服上诉,二审中经法官调解,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达成了调解协议,曾某向贾某支付25万元,双方握手言和。此判决一出,实际是认可了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马上引起了法学理论界的轩然大波,由此也引发了夫妻忠诚协议究竟是否有效的争辩。在此情形下,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事法律适用问答选登(二)》,就忠诚协议方面问题作出了回答:《婚姻法》第4条所规定的忠诚义务,是一种道德义务,而不是法律义务,夫妻一方以此道德义务作为对价与另一方进行交换而订立的协议,不能理解为确定详细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如此,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这一解答,事实上又否认了忠诚协议的效力。【各方观点】第一种看法认为协议有效。夫妻忠诚协议属于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并不违法,夫妻忠诚原来就是法律规定的内容,属于法律明确的要求,协议双方等于把法定的义务变成了约定的条款,法院应当予以认可;婚姻本身即契约,一方在背叛对方之前,就得考虑违约所要付出的代价。从这个意义上说,忠诚协议对于维系婚姻稳定将起着主动作用。其次种看法认为协议无效。婚姻关系是人身关系,以爱情为基础,不能通过协议设定,夫妻间应相互忠诚仅仅是一种价值取向,而不是一种具有强制性的责任;《婚姻法》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而非“必需”,“应当”意在提倡,只有“必需”才是法定义务。法律允许夫妻对财产关系进行约定,但不允许通过协议来设定人身关系。人身权是法定的,不能通过合同来调整。【律师观点】律师查阅了大量法院判例,并与多位法学专家研讨,认为当前法律界对待夫妻忠诚协议效力上,主流观点还是趋向于有效说,但应当留意其约定而区分对待。夫妻忠诚协议是否有效应当区分对待,单纯性的“忠诚协议”的约定或承诺,例如“损失费”、“赔偿款”、“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无过错方全部”的约定或承诺属于违约责任,应确认其有效;涉及特定人身关系的约定,如“不得离婚、必需离婚、放弃对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等,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一)、民法理论而言,“忠诚协议”属于私法范畴,奉行意思自治原则。夫妻双方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实力,在同等协商的基础上,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签署了忠诚协议,意在实现关于婚姻的某种意思自治。但这种意思自治不是随意的无边界的'自由,要受到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重约束,也即其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假如上述条件全部满意,则该行为应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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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民事法律行为,并产生相应的法律约束力。那么在“忠诚协议”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时,该行为应当是对夫妻双方都具有约束力的。(二)、认定夫妻忠诚协议,合于夫妻忠诚义务之立法本意。我国《婚姻法》第4条(三)、并不是全部的夫妻忠诚协议都是有效的,实践中须要审慎对待。1、受胁迫、欺瞒状况下签订的夫妻忠诚协议无效。我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反真实意思的状况下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当然,这里的胁迫应当是指比较严峻的情形。2、“不得离婚、必需离婚、放弃对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等涉及特定人身关系的约定,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夫妻感情是否裂开,是否主见离婚,只能是单方权利。夫妻之间“不得离婚”、“必需离婚”等约定,因违反婚姻自由的法律原则是无效的。同时,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化的义务”,“父母对子女有爱护和教化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夫妻双方事先通过忠诚协议约定或承诺“放弃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可能损害到子女的合法权益,并以此解除或者否定了司法监督权和裁判权,该约定明显无效。综上所述,就详细个案来说,笔者倾向于应当认定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这是因为,认定利大于弊,且具明显的意义优势。同时,律师忠告那些打算付诸协议的夫妻,肯定要慎重对待,不仅不能违反法律规定,同时也不能不切实际约定过高的数额,假如显失公正,法官也不会支持。法律离婚协议书9一、什么是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就是夫妻之间在协议离婚的状况下所达成的有关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的协议。依据《婚姻法》第31条,《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第3款,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样而达成的协议或者看法。离婚协议书则是离婚协议的书面形式,《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第3款规定,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样的看法。二、有效的离婚协议须具备的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实力和行为实力;(2)离婚的意思表示真实,且就财产分割、债务担当、子女抚养达成一样;(3)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三、《婚姻法》说明二关于离婚协议效力的规定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在该条款的适用上要求的是男女双方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时提交婚姻登记机关,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已经确认的离婚协议,而不是未经婚姻登记机关确认的离婚协议。四、离婚协议的效力分析1、离婚协议的性质离婚协议的性质具有人身与财产方面的双重性,离婚方面的意思表示和子女抚养权的行使、抚养费的支付等属于夫妻人身关系的范畴,而财产分割与债务处理则属于夫妻财产关系的范畴。这两种关系在法律性质上均属同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2、离婚协议的效力上应适用的法律因离婚协议兼有人身属性与财产属性,因而在适用法律上,笔者认为应当优先适用《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说明,《民法通则》与《合同法》可以补充适用。3、离婚协议的效力应详细问题详细分析,不行一概而论在司法实践中,关于离婚协议的效力,尤其是在签订离婚协议后但未办理离婚手续的状况下,并没有统一的标准,甚至不同的法院就同一问题所出的判决也不尽相同,在律师同行进行的沟通活动中也是各抒己见,北京离婚律师网依据自己的办案阅历,对离婚协议的效力论述如下:(1)离婚协议成立的时间是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时。签订《离婚协议书》属于夫妻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依法设立、变更、中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合法行为,因离婚涉及身份与财产双重属性,在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的前提条件下,应当自双方达成明确的离婚意思表示,并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务担当达成一样的书面看法时(即签字)成立。(2)离婚协议是否生效,取决于所附条件是否成就离婚协议,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意思自治,具有民事协议性质。离婚涉及到身份关系的变动,协议离婚以当事人双方合意为前提,且其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就是解除婚姻关系。在司法实践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在20xx年出版的《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说明法律离婚协议书10案例:张某与李某于20xx年2月28日达成离婚协议:一、双方均同意离婚;二、原、被告共同建立三间砖混结构房屋归张某全部,张某给付李某建房款50000元,其中于协议签订时付20000元,余款30000元案例:判决:法院开庭审理后查明,李某不能生育,且未及早照实告知张某,是导致双方感情裂开的主要缘由,故张某要求与李某离婚的主见,应当得到支持。在判决双方离婚的同时,法院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的内容对财产进行了分割。争议:一种观点认为,依据《合同法》其次条其次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离婚协议属于“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故协议书是无效的,法院不应当按协议书的内容作出判决;另一种观点认为,离婚协议中涉及夫妻人身关系条款是无效的,但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条款则是附生效条件的协议,在判决离婚的条件下是有效的,应当根据协议书的内容进行财产分割。笔者同意其次种观点。分析:离婚协议,是指婚姻双方均表示同意离婚,以及离婚后财产债务如何处理、子女归谁抚养等相关问题达成的共同意思表示协议书。离婚协议涉及的是当事人身份关系的解除及因人身关系解除引发的财产关系的变更。一、离婚协议的内容一般包括三项,即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其中关于离婚和子女抚养的内容属于夫妻人身关系的性质,而财产处理则属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性质,这两种关系在法律性质上均属同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因此,离婚协议的性质应是一种混合合同。这与离婚诉讼是一种复合之诉的道理是一样的。三、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条款是附生效条件的协议,在双方同意离婚或者判决离婚的条件下应当认定其效力。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前提是,即假如离婚,应当按双方约定分割财产。财产分割协议应在条件成就即离婚时产生法律效力。但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所附生效条件,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附生效条件,因为其成就须要离婚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任何一方均可确定其是否成就,可以单方面使财产分割协议不产生约束力且不会担当任何法律责任。《民法通则》第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的内容虽然在事实上与当事人双方身份关系的变动有关,但关于财产分割的部分条款属于“有关财产关系的协议”,应当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的有关合同成立与生效及合同的履行等规定。除非有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情形,否则,人民法院在判决离婚的状况下,故应当将协议作为分割夫妻财产的重要证据,即法院要根据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作出判决。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说明(二)》第8条第1款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效力。”虽然这里是指协议离婚中的“离婚协议”,且离婚的事实已经得到婚姻登记机关的确认,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才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效力。但我们仍可从中看到最高司法机关对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关系条款的效力的有条件的确认,即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分割的条款具有了民事合同的性质。从本案来看,法院判决双方离婚,不是因为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书,而是因为李某不能生育,且未及早照实告知张某,从而导致双方感情裂开。对于原、被告双方达成的关于财产分割的协议,由于与李某向法院提交的答辩状的内容基本相同,两者相互印证,可以认为是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合法有效,法院应当予以确认。李某关于协议无效的主见,因没有向法院提交协议签订时存在胁迫或者欺诈等可变更或可撤销的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所以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法律离婚协议书】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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