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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贸易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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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贸易术语第二章 国际贸易术语[学习目的]了解贸易术语的含义、作用及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理解《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对各贸易术语的解释;掌握FOB、CIF、CFR、FCA、CIP、CPT术语关于买卖双方的责任、风险、费用的划分。国际货物贸易的货物一般要经过长途运输,涉及到运输、保险、清关等多方面的问题。为了明确买卖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当事人在商订合同时,必然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卖方在什么地点、以何种方式来完成交货?2.货物发生损坏或灭失的风险何时由卖方转移给买方?3.由谁负责办理货物的运输、...

第二章 贸易术语
第二章 国际贸易术语[学习目的]了解贸易术语的含义、作用及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理解《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对各贸易术语的解释;掌握FOB、CIF、CFR、FCA、CIP、CPT术语关于买卖双方的责任、风险、费用的划分。国际货物贸易的货物一般要经过长途运输,涉及到运输、保险、清关等多方面的问题。为了明确买卖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当事人在商订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时,必然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卖方在什么地点、以何种方式来完成交货?2.货物发生损坏或灭失的风险何时由卖方转移给买方?3.由谁负责办理货物的运输、保险及清关手续?4.由谁负担办理上述手续所需的各种费用?5.买卖双方需要交接哪些相关的单据?如果买卖双方在每笔交易中都对上述这些问题逐一协商,将耗费大量的时间和费用,并可能影响交易的达成。经过长期实践,国际贸易中逐渐出现了贸易术语。贸易术语的含义与作用一、贸易术语的含义贸易术语(TradeTerms),又称贸易条件,是用简短的概念或英文缩写字母来表示商品的价格构成,说明货物交接过程中有关的风险、责任和费用划分等问题的专门用语。贸易术语也被称之为“国际贸易的语言”。在国际贸易中,货物的价格构成不仅包含货物本身的价值,还包含卖方因承担风险、责任而产生的成本及相关的从属费用。如果卖方承担的风险大、责任广、费用多,货价自然会高;而如果卖方承担的风险、责任、费用少,货价自然就低。也就是说,贸易术语具有两重性:一方面,它表明了买卖双方在交接货物时各自承担的风险、责任和费用;另一方面,它又表示了商品的价格构成。按不同的贸易术语成交,商品的价格也各不相同。所以,贸易术语也被称之为“价格术语”或“价格条件”。二、贸易术语的作用1.简化交易手续。由于贸易术语表示了一定的交货条件和价格构成,买卖双方在交易时只需商定采用何种贸易术语,即可明确各自所应承担的风险、责任和费用,从而大大缩短了交易洽商的时间,节约双方的费用开支。2.有利于买卖双方进行成本核算。由于贸易术语表明了商品的价格构成,从而便于卖方在报价前核算好自己所承担的各项费用,以便作准确的报价;买方也可清楚地了解自己所需负担的具体成本,从而促进交易的顺利达成。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早在19世纪初,国际贸易中已开始使用贸易术语。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贸易术语的数量不断增加,其使用地域也不断扩大。最初,对各种贸易术语并无统一的解释,经常引起当事人之间的误解和争议。为此,相关国际组织和商业团体,制定了一些解释贸易术语的规则,这些规则逐渐得到法律界和工商界的承认和运用,成为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目前。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有三种,即《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及《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一、《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Warsaw-OxfordRules1932)该规则是国际法协会专门为解释CIF贸易术语而制订的。1928年国际法协会在波兰的华沙举行会议,制定了关于CIF买卖合同的统一规则,称之为《1928年华沙规则》,共22条。1932年在英国的牛津会议上作了最终修订,共21条,并重新命名为《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该规则对CIF买卖合同的性质、买卖双方所承担的风险、责任和费用及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方式等问题都作了比较详细的解释。二、《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RevisedAmericanForeignTradeDefinitions1941)该惯例是美国的九个商业团体于1919年制订的,原名为《美国出口报价及其缩写条例》,1941年在美国第27届全国对外贸易会议上对它进行了修订,更名为《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该修订本共解释了六种贸易术语,即:(一)Ex(PointofOrigin)产地交货;(二)FOB(FreeonBoard)运输工具上交货;(三)FAS(FreeAlongSide)运输工具旁边交货;(四)C&F(CostandFreight)成本加运费;(五)CIF(Cost,InsuranceandFreight)成本加保险费、运费;(六)ExDock(namedportofimportation)目的港码头交货。该修订本在美国及美洲一些国家有较大的影响。由于它对贸易术语的解释与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有明显的区别,因此,在与这些国家交易时,应明确贸易术语所适用的惯例,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三、《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2000)1936年,国际商会制定了一套解释贸易术语的统一规则,称为《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ternationalRulesfortheInterpretationofTradeTerms),缩写为INCOTERMS,后分别于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1990年颁布其修订本。2000年,国际商会再次颁布了最新的修订本,即《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英文简称《INCOTERMS2000》,中文简称为《2000通则》,为国际商会的第560号出版物。《2000通则》具有如下特点:(一)将其所解释的贸易术语分为E、F、C、D四组。《2000通则》共解释了13种贸易术语,按卖方承担的义务不同,将这13种贸易术语作了如下分类:1.E组。E组只包含EXW一种术语。按此术语成交,卖方在自己的处所或其他指定地点(如工厂、矿场、仓库等)向买方交货。2.F组。F组包括FCA、FAS、FOB三种术语。按此组术语成交,卖方须在指定地点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从交货地至目的地的运费及货物发生损坏或灭失的风险由买方负担。3.C组。C组包括CFR、CIF、CPT、CIP四种术语。按此组术语成交,卖方要订立运输合同,并在指定装运地将货物交给承运人,但不承担从装运地启运后所发生的货物损坏或灭失的风险及额外费用。4.D组。D组包括DAF、DES、DEQ、DDU、DDP五种术语。按此组术语成交,卖方必须承担将货物运往指定的进口国交货地点的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13种术语的中、英文名称见下表:组别标准代码英文全称中文名称E组(启运)EXWExworks工厂交货F组(主运费未付)FCAFreeCarrier货交承运人FASFreeAlongsideShip装运港船边交货FOBFreeonBoard装运港船上交货C组(主运费已付)CFRCostandFreight成本加运费CIFCost,InsuranceandFreight成本加保险费、运费CPTCarriagePaidTo运费付至CIPCarriage,InsurancePaidto运费、保险费付至D组(到达)DAFDeliveredAtFrontier边境交货DESDeliveredExShip目的港船上交货DEQDeliveredExQuay目的港码头交货DDUDeliveredDutyUnpaid未完税交货DDPDeliveredDutyPaid完税后交货表3-1《2000通则》中的贸易术语(二)将买卖双方的义务各分为10项,逐项间隔排列,上下对照,以“A”代表卖方义务,以“B”代表买方义务。具体如下:A1.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B1.支付货款A2.许可证、核准书及海关手续B2.许可证、核准书及海关手续A3.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B3.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A4.交货B4.受领货物A5.风险转移B5.风险转移A6.费用划分B6.费用划分A7.通知买方B7.通知卖方A8.交货凭证、运输单据或有同等效力的电子信息B8.交货凭证、运输单据或有同等效力的电子信息A9.核查、包装及标记B9.货物检验A10.其他义务B10.其他义务国际商会在《2000通则》的导言中指出,《2000通则》只限于买卖合同中买卖双方关于货物的交付和收取的权利和义务,而不涉及为履行买卖合同所订立的运输合同、保险合同及融资合同等;而且只限于有形货物的贸易,不包括电脑软件等无形商品的交易。《2000通则》也只涉及货物和单据的交付,不涉及所有权和产权的转移问题,也不涉及违约及其后果等问题。在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中,《2000通则》是包括的内容最多、使用范围最广、影响力最大的一种。需要注意的是,国际贸易惯例并不具有强制约束力。买卖双方可自愿选择采用哪一种惯例,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此时,该惯例才对双方具约束力;买卖双方也可在合同中做出与某项惯例不相同的规定,只要合同有效成立,双方都要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一旦发生争议,法院和仲裁机构也要维护合同的有效性。但如双方在合同中既未排除,也未注明该合同适用某项惯例,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受理该争议案的法院或仲裁机构往往也会引用某一国际贸易惯例作为其判决或裁决的依据。因此,国际贸易惯例虽不具法律强制性,但它对国际贸易实践有一定的指导作用。相关链接三个惯例的约束力《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总则:“这一规则供交易双方自愿采用,凡明示采用本规则者,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均应援引本规则的规定办理。经双方当事人明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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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对本规则的任何一条进行变更、修改或增添。如本规则与合同发生矛盾,应以合同为准。凡合同中没有规定的事项,应按本规则的规定办理。”《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此修订本并无法律效力,除非有专门的立法规定或为法院判决所认可。因此,为使其对各有关当事人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建议买方与卖方接受此定义作为买卖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2000通则》引言:“希望适用《2000通则》的商人应明确注明他们的合同适用《2000通则》。”常用贸易术语在《2000通则》所解释的13种贸易术语中,有6种是大家经常使用的,即F组的FCA、FOB和C组的CFR、CIF、CPT和CIP。掌握这6种常用贸易术语的含义、买卖双方的义务以及在使用中应注意的问题,非常重要。一、FOB术语FOB术语是国际贸易中最早出现的贸易术语。FOB的全文是FreeonBoard(…namedportofshipment),即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习惯上称之为装运港船上交货。根据《2000通则》的规定,当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这意味着买方必须从该点起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卖方交货前,应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手续。FOB术语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如当事各方无意越过船舷交货,则应使用FCA术语。(一)买卖双方的基本义务1.卖方义务:(1)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在指定装运港将货物装上买方指派的船只,并给予买方充分的通知。(2)负担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前的一切风险和费用。(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书,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4)提供商业发票和证明货物已交至船上的通常单据,或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信息。2.买方义务:(1)负责订立运输合同,支付运费,并将船名、装货地点和所要求的交货时间等及时通知卖方。(2)负担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一切风险和费用。(3)收取卖方按合同规定交付的货物,接受与合同相符的单据,支付货款。(4)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进口和在必要时从他国过境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二)使用FOB术语应注意的问题1.“船舷为界”的实际含义。按《2000通则》的规定,采用FOB术语时,卖方应及时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船上”或“装上船”,其交货点为船舷。但从严格意义上而言,“船舷为界”只是用来说明风险划分的界限,即货物在装上船之前的风险,包括在装船时货物跌落码头或海中所造成的损失,均由卖方负担。货物装上船之后,包括在起航前和在运输过程中所发生的损坏或灭失,则由买方承担。而买卖双方的责任和费用划分则不能完全以船舷为界。因为装船是一个连续过程,卖方不可能只负责至船舷为止,而必须完成这一整个过程。因而在实际业务中,买卖双方会对此做出相应的规定。2.船货衔接。按FOB术语成交,由买方订立运输合同,安排运输工具,即租船订舱,卖方则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完成装运,因而就存在一个船货衔接的问题。如果处理不当,必然会影响到合同的顺利履行。根据有关法律和惯例,如果买方未能按时派船(包括提前派船和延迟派船),卖方都有权拒绝交货,并且还可要求买方负担由此产生的各项损失,如空舱费、滞期费及卖方增加的仓储费等。如果买方指派的船只按时到达装运港,而卖方却未能备妥货物,则由此产生的各项损失由卖方负担。相关链接风险的提前转移《2000通则》规定,如买方未派船或未及时通知卖方,或所派船只未能及时到港,或未做好装货准备,或在规定期限终了前截止装货,则自约定的交货日期或交货期限届满之日起,由买方负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前提是货物已被清楚地分开或已以其他方式指定为供应本合同之用。案例:A公司以FOB汉堡条件向B公司进口一批化工原料,合同规定交货期为6月,买方所指定的船只应不迟于6月15日到达装运港。B公司于6月10日将全部货物运抵装运港存仓,但A公司未能按时派船。6月26日,存货仓库失火,部分货物被烧毁。6月30日,A公司所指定的船只才到达装运港。随后,A公司要求B公司赔偿其因货物受损而遭受的损失。B公司予以拒绝,并要求A公司承担因指定船舶延迟而使B公司支出的额外费用。问:B公司的做法有无道理?3.装船费用的划分。按《2000通则》的规定,买卖双方的费用划分也是以船舷为界,但装船费用因其特殊性,不能以船舷为界来划分。在采用班轮运输时,由于船方负责装卸,货物的装卸费包含在班轮运费之内,由负责订立运输合同的买方负担。而在程租船运输时,船方一般不负担装卸费,因而,为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买卖双方就需在合同中明确划分装船费用的负担,一般做法是在FOB术语后加列附加条件,从而形成了FOB的变形,主要有以下几种:(1)FOBLinerTerms(班轮条件)。指装船的有关费用按班轮的做法办理,即由买方负担所有的装船费用。(2)FOBUnderTackle(吊钩下交货)。指卖方负担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船只的吊钩所及之处的费用,其后的装船费用由买方负担。(3)FOBStowed(理舱费在内)。指卖方负责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支付包括理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理舱费是指货物入舱后进行安置和整理的费用。(4)FOBTrimmed(平舱费在内)。指卖方负责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支付包括平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平舱费是指对装入船舱的散装货物进行平整所需的费用。在许多标准合同中,为表明由卖方负担包括理舱费和平舱费在内的各项装船费用,常用FOBST(FOBStowedandTrimmed)来表示。需要注意的是,FOB的上述变形只是为了划分装船费用的负担问题而产生的,并不改变FOB的交货地点及风险划分的界限。4.《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的不同解释。《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将FOB分为6种,只有其中的第五种与通则的解释相近,因而在与美洲国家的商人交易,尤其是进口时,要注意以下问题:(1)FOB和港口名称之间应加“Vessel”字样,如FOBVesselNewYork。(2)关于风险划分的界限,《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的解释是卖方应负担货物装上船为止的风险。(3)关于出口清关的问题,《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的解释是卖方“在买方请求并由其负担费用的情况下,协助买方取得由原产地及/或装运地国家签发的、为货物出口或在目的地进口所需的各种证件。”二、CIF术语CIF的全文是Cost,InsuranceandFreight(…namedportofdestination),中文名称为成本加保险费、运费(…指定目的港)。按《2000通则》,CIF术语是指在装运港当货物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所必需的费用和运费,但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由于发生事件而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自卖方转移到买方。但是,在CIF条件下,卖方还必须为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或损坏的买方风险取得海运保险。因此,由卖方订立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买方应注意到,CIF术语只要求卖方投保最低限度的保险险别。如买方需要更大责任的保险险别的保障,则需要与卖方明确地达成协议,或者自行做出额外的保险安排。CIF术语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手续。本术语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若当事方无意越过船舷交货则应使用CIP术语。(一)买卖双方的基本义务1.卖方义务:(1)订立运输合同,支付运费;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装运港,将符合合同的货物装上船,并及时通知买方。(2)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前的一切风险和费用。(3)订立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支付保险费。(4)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书,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5)提供商业发票、保险单和在目的港提货用的通常运输单据,或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信息。2.买方义务:(1)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后的一切风险和费用。(2)接受卖方提供的与合同相符的单据,收取卖方按合同规定交付的货物,支付货款。(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海关手续。(二)使用CIF术语应注意的问题1.租船订舱问题。按CIF术语成交,租船订舱是卖方的义务。根据《2000通则》的规定,“卖方必须自付费用,按照通常条件订立运输合同,将货物经由惯常航线,用通常类型可供装载该合同货物的海轮(或依情况适当的内河运输船只)装运至指定的目的港。”然而,在实际业务中,有些买方会对此提出一些限制性要求,如限制船舶的船籍、船型、船龄、船级以及所属班轮公司等。对于此类要求,卖方有权拒绝接受,也可根据具体情况,在既能办到又不会给自己造成不便、不会增加额外费用的前提下,接受买方的要求。而一旦在合同中做出明确规定,就必须严格照办。另外,卖方所负担的运费只是正常运费,不负担运输途中发生的额外运费。相关链接其他惯例的相关规定《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卖方负责安排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运输事宜,并支付其费用。《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1.在买卖合同规定由特定船只装运,或者一般地应由卖方租赁全部或部分船只,并承担将货物装船的情况下,非经买方同意,卖方不得随意改用其他船只代替。买方也不应不合理地拒绝同意。2.如果买卖合同规定用蒸汽船装运(未指定船名),卖方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可用蒸汽船或内燃机船运给买方。3.如果买卖合同未规定运输船只的种类,或者合同内使用“船只”这样的笼统名词,除依照特定行业惯例外,卖方有权使用通常在此路线上装运类似货物的船只来装运。2.保险险别问题。CIF术语由卖方办理货运保险。按《2000通则》的规定,如合同中对此未作规定,卖方按最低责任的保险险别投保,最低保险金额应是合同金额另加10%,以合同货币投保。如买方要求,在由买方承担费用的前提下,可加保战争、罢工、暴动和民变险。在实际业务中,为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双方一般都会在合同中就保险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另外,卖方只负担正常情况下的保险费,不负担额外保险费。3.卸货费的负担。按《2000通则》,以CIF术语成交,装货费由卖方负担,卸货费由买方负担。但在实际业务中,如采用班轮运输,因装卸费用已包含在运费之内,故不会引起双方争议。而在大宗商品采用程租船运输时,对卸货费的负担问题,各国、各地区的做法不尽相同。为避免因不同的解释而引起争议,便产生了CIF术语的变形。(1)CIFLinerTerms(班轮条件)。指卸货费用按班轮运输的做法来处理,由支付运费的卖方负担。(2)CIFLanded(卸至岸上)。指卖方负担将货物卸到码头上的费用,包括驳船费和码头费。(3)CIFExTackle(吊钩下交接)。指卖方负担将货物卸至船上吊钩所及之处的费用。(4)CIFExShip’sHold(舱底交接)。指所有卸货费均由买方负担。CIF的上述变形也只是为了说明卸货费用的负担问题,并不改变CIF的交货地点及风险划分的界限。4.象征性交货(SymbolicDelivery)方式问题。所谓象征性交货是指卖方只要按期在约定地点完成装运,并向买方提交合同规定的包括物权凭证在内的有关单据,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而无须保证到货。与之相对的交货方式是实际交货(PhysicalDelivery),是指卖方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符合合同的货物交给买方或其指定人,而不能以交单代替交货。在象征性交货方式下,卖方是凭单交货,买方是凭单付款。只要卖方如期向买方提交了合同规定的全套合格单据(种类、内容和份数相符),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坏或灭失,买方也必须履行付款义务。反之,如果卖方提交的单据不符合合同规定,即使货物完好无损地运达目的地,买方也有权拒绝付款。CIF术语是一种典型的象征性交货术语。英国法学家、原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主席C.M.Schmithoff曾说过:“从商业观点看,有人曾认为,CIF合同的目的不是货物本身的买卖,而是与货物有关的单据的买卖。”但是,提交合格单据只是卖方得到买方付款的前提,卖方还必须提供与合同规定相符的货物。否则,买方即使已经付款,仍然有权向卖方索赔。案例:卖方应承担延迟交货的责任吗?2003年5月,A公司以CIF宁波条件与加拿大B公司签订了一份小麦进口合同,交货期为7月,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支付。7月20日,B公司发来传真,称:“装运给贵公司的10000公吨小麦与发运给广西北海港的5000公吨小麦同装在SKL船上。”A公司收到后,立即通知B公司,要求该船先停靠宁波港再驶往北海。B公司回复:“我们已按贵公司要求传真通知船公司,请SKL船先停靠宁波港。”但该船实际上先停靠北海港,并滞留了近1个月才驶往宁波港。此时国际市场上小麦价格已下跌,国内买方以未按期交货为由要求终止合同并索赔。A公司最后以降价了结,然后以B公司延迟交货为由向B公司索赔,遭B公司拒绝。问:B公司是否应赔偿A公司的损失?三、CFR术语CFR的全文为CostandFreight(…namedportofdestination),中文名称为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按《2000通则》,CFR术语是指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运费和费用。但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由于交货后发生的事件而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即由卖方转移到买方。CFR术语要求卖方办理出口清关手续。本术语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如当事各方无意越过船舷交货,则应使用CPT术语。(一)买卖双方的基本义务1.卖方义务(1)订立运输合同,支付运费;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装运港,将符合合同的货物装上船,并及时通知买方。(2)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前的一切风险和费用。(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书,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4)提供商业发票和在目的港提货用的通常运输单据,或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信息。2.买方义务:(1)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后的一切风险和费用。(2)接受卖方提供的与合同相符的单据,收取卖方按合同规定交付的货物,支付货款。(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海关手续。(二)使用CFR术语应注意的问题1.装运通知的重要性。以CFR术语成交,卖方在货物装船后向买方发出装运通知,是一项非常重要的义务。因为在CFR条件下,卖方只负责办理货物运输,不负责办理货运保险,而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风险即由买方负担,因而,卖方须在装船后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运通知,以便买方及时向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按有关法律及惯例的规定,如果卖方未向买方发出装运通知,致使买方未能办理货物保险,则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由卖方负担,卖方不能以风险在船舷转移为由免除责任。虽然在FOB和CIF条件下,卖方也要在装船后向买方发出装运通知,但CFR条件下,此项义务显得更为重要。2.卸货费的负担。与CIF术语相同,在大宗货物采用程租船运输时,为明确卸货费的负担问题,产生了CFR术语的变形。其变形如下:(1)CFRLinerTerms(班轮条件)。指卸货费用按班轮运输的做法来处理,由支付运费的卖方负担。(2)CFRLanded(卸至岸上)。指卖方负担将货物卸到码头上的费用,包括驳船费和码头费。(3)CFRExTackle(吊钩下交接)。指卖方负担将货物卸至船上吊钩所及之处的费用。(4)CFRExShip’sHold(舱底交接)。指所有卸货费均由买方负担。CFR的上述变形也只是为了说明卸货费用的负担问题,并不改变CFR的交货地点及风险划分的界限。 小结 学校三防设施建设情况幼儿园教研工作小结高血压知识讲座小结防范电信网络诈骗宣传幼儿园师德小结 FOB、CFR、CIF这三个术语长期以来,在国际贸易中广为使用,可以说是最为常用的贸易术语。但自20世纪70年代起,随着集装箱运输和国际多式联运的产生和发展,不但给国际贸易运输带来了重大变革,也给贸易术语的使用带来了重大影响。在集装箱运输和国际多式联运业务中,“船舷为界”划分风险已没有实际意义,并且还会增加卖方的风险和费用负担。集装箱运输方式下,卖方在内陆地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后,便失去了对货物的实际控制,但由于FOB、CFR和CIF术语要求卖方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在船舷转移风险,从而使卖方负担了不应由他负担的风险。因而,《2000通则》建议,如当事各方无意越过船舷交货,则应使用FCA、CPT和CIP术语。四、FCA术语FCA的全文是FreeCarrier(…namedplace),中文名称为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采用FCA术语,卖方只要将货物在指定的地点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并办理了出口清关手续,即完成交货。它适用于包括多式联运在内的各种运输方式。(一)买卖双方的基本义务1.卖方义务:(1)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将符合合同的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并及时通知买方。(2)负担货物交给承运人之前的一切风险和费用。(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书,并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手续。(4)提供交货的通常单据或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信息。2.买方义务:(1)订立从指定地点承运货物的合同,支付运费,并将承运人名称及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卖方。(2)负担货物交给承运人之后的一切风险和费用。(3)按合同规定收取货物,支付货款。(4)办理货物进口清关手续。(二)使用FCA术语应注意的问题1.承运人的含义。按《2000通则》的解释,承运人是指在运输合同中,承担履行铁路、公路、空运、海运、内河运输或上述运输方式的联合运输或承担取得上述运输履行的任何人。即承运人有两种类型:一种是拥有实际运输工具,承担将货物从收货地点运往交货地点的实际承运人;另一种是为货主订立运输合同的货运代理人。货运代理人一般不负责具体的货物运输,而是以货主的代理人的身份与实际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交接货物,或是作为实际承运人的代理人代为揽货、收发货物、签发运输单据。不管货运代理人是以哪一种身份出现,对货主而言,他都在一定程度上承担了承运人的职责,因而也是承运人。因此,卖方履行交货义务时,可将货物交给实际承运人,也可将货物交给货运代理人。2.卖方的交货义务。FCA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而不同运输方式对交货有不同的做法,如按不同运输方式逐一进行规定则过于繁琐。《2000通则》采取的是按不同的交货地点来确定卖方的交货义务:如在卖方所在地交货,则卖方须将货物装上承运人派来的运输工具;如在其他地点交货,卖方可在自己的运输工具上将货物交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处置,而无须负责卸货。3.风险转移的问题。以FCA术语成交,一般情况下,风险在货交承运人时转移。但买方未能指定承运人或未通知卖方,或其指定的承运人未在约定时间接管货物,则自约定的交货日期或交货期限届满之日起,由买方负担货物损坏或灭失的风险,前提是货物已清楚地分开或以其他方式确定为供应本合同之用。五、CPT术语CPT的全文是CarriagePaidTo(…namedplaceofdestination),中文名称为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按《2000通则》,CPT术语是指卖方将货物交给他所指定的承运人,即完成交货义务,但卖方还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目的地的运费。交货后发生的一切风险和其他费用由买方负担。与FCA术语相同,CPT术语适用于包括多式联运在内的任何运输方式。以CPT术语成交,卖方不负责办理货运保险,因此,卖方应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运通知。六、CIP术语CIP的全文是CarriageandInsurancePaidto(…namedplaceofdestination),中文名称为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按《2000通则》,CIP术语下,卖方除承担在CPT术语下同样的义务外,还须对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或损坏的买方风险取得货物保险,订立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如买卖双方事先未在买卖合同中规定保险险别和保险金额,卖方只需投保最低责任的险别,最低保险金额为合同金额的110%,并以合同货币投保。小结FCA、CPT、CIP术语与FOB、CFR、CIF的区别FCA、CPT、CIP三种术语是分别从FOB、CFR、CIF这三种传统术语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其划分买卖双方义务的基本原则相同,但也有如下区别:1.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FOB、CFR、CIF术语仅适用于海洋运输和内河运输,其承运人一般仅限于船公司;而FCA、CPT、CIP术语可适用于包括多式联运在内的任何运输方式,其承运人可以是船公司、铁路局、航空公司,也可以是多式联运经营人。2.交货地点和风险转移的界限不同。FOB、CFR、CIF的交货地点是在装运港的船上,风险转移都是以船舷为界;而FCA、CPT、CIP的交货地点一般都在内陆,风险转移是以货交承运人为界。3.运输单据不同。以FOB、CFR、CIF术语成交,卖方须提交已装船提单;而以FCA、CPT、CIP术语成交,卖方提交的运输单据视采用的运输方式而定,即便在海洋运输方式下,卖方也可只提交备运提单。4.收款时间不同。以FOB、CFR、CIF术语成交,卖方须等到货物装船之后才能向买方收款;而以FCA、CPT、CIP术语成交,卖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后,即可向买方收款,因而,卖方的收款时间可提前,有利于卖方的资金周转。5.投保险别不同。以FOB、CFR、CIF术语成交,买方或卖方为货物投保的是海洋货物运输保险;而以FCA、CPT、CIP术语成交,买方或卖方则是根据采用的运输方式而投保相应的运输方式下的保险。案例:贸易术语的选择――CIF还是CIP?2003年5月,美国某贸易公司与我国江西某进出口公司签订合同购买一批日用瓷具,价格条件为CIF LOS ANGELES,支付条件为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出口方随后与宁波某运输公司签订运输合同。8月初出口方将货物备妥,装上承运人派来的货车。途中由于驾驶员的过失发生车祸而耽误了时间,错过了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期。得到发生车祸的通知后,我出口方即刻与进口商洽商,要求将信用证的有效期和装船期延展半个月,并本着诚信原则告知进口商两箱瓷具可能受损。美国进口方回电称同意延期,但要求降价5%。我出口方回电据理力争,同意受震荡的两箱瓷具降价1%,但认为其余货物并未损坏,不能降价。但进口方坚持要求全部降价。最后我出口方还是做出让步,受震荡的两箱瓷具降价2.5%,其余降价1.5%,为此受到货价、利息等损失共计15万美元。事后,出口方作为托运人又向承运人就有关损失提出索赔。经多次协商,三个月后承运人最终赔偿5.5万美元。出口方实际损失9.5万美元。分析:在本案中,出口方耗费了时间和精力,损失也未能得到全部赔偿,这充分表明了由于CIF术语自身存在的缺陷使其在应用于内陆地区的出口业务时显得力不从心:1.风险转移严重滞后于货物实际控制权的转移。在以CIF术语成交时,出口方需以托运人的身份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在出口方向承运人交付货物,完成运输合同下的交货义务后,并不意味着已完成了贸易合同下的交货义务。出口方仍要对进口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前的一切风险和损失。而在货物交由承运人掌管后,出口方已经丧失了对货物的实际控制权。承运人对货物的保管、配载、装运等都由其自行操作,出口方只是对此进行监督。这样,在出口方已经丧失了对货物的实际控制权的情况下,他还要继续承担责任和风险,这非常不合理。尤其是从内陆地区装车到港口越过船舷,中间要经过一段较长时间,在这段时间内会发生什么事情,谁都无法预料。虽然如果在此期间发生货损,出口方向进口方承担责任后,可依据运输合同再向承运人索赔以转移其经济损失,但是,对于涉及到有关诉讼的费用、损失责任承担等问题很难达成协议,再加上时间耗费,出口方很可能得不偿失。本案中,货物在承运人掌管之下发生了车祸,他就应该对由此产生的货物损失、延迟装船、仓储费用负责,但由此导致的货价损失、利息损失应由谁负担,双方却无法达成协议,使得出口方受到重大损失。2.由于运输单据的限制,内陆出口方无法在发货后立即在当地交单结汇。按《2000通则》的规定,CIF条件下出口方需提交可转让提单、不可转让海运单或内河运输单据,这与其仅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相对应。在沿海地区,这种要求易于得到满足,不会耽误结汇。在内陆地区,如采用内河航运,也没有太大问题。但实际业务中,一般都是陆运至装运港,承运人会签发陆运单或海陆联运提单,而不是CIF术语要求的运输单据。因而,只有当货物运至装运港装船后,出口方才能拿到提单或得到联运提单上“已装船”的批注,然后才能结汇。这种对单据的限制会直接影响到出口方向银行交单结汇的时间,从而影响出口方的资金周转。3.内陆地区使用CIF术语的额外运输成本。在CIF价格中的运费应包括从装运港到目的港这一段的运费,但从内陆地区到装运港装船之前还有一部分运输成本。如从甘肃、青海、新疆等地到装运港装船之前的费用会达到货价的20%左右。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CIF术语在内陆地区出口中并不完全适用。事实上,对于更多采用陆海联运、国际多式联运或陆运出口的内陆地区来说,CIP比CIF更合适。首先,从适用的运输方式来看,CIP比CIF更灵活,更适合内陆地区出口。CIF只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海运、内河运输),而CIP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对内陆地区,尤其是西部地区而言,出口时运输方式也是多种多样,如出口到美国、东南亚地区,一般是陆海联运,出口到欧洲,一般是陆运。其次,从出口主责任来看,使用CIP术语时,出口方风险与货物的实际控制权同步转移,责任可及早减轻。出口方只需将货物安全移交给承运人即完成自己的买卖合同和运输合同下的交货义务,此后货物发生的一切损失均与出口方无关。第三,从使用的运输单据来看,使用CIP术语有利于内陆出口业务在当地交单结汇。CIP术语涉及的通常运输单据范围要大于CIF术语,按具体运输方式不同,可以是上面提到的CIF术语使用的运输单据,也可是陆运单、空运单及多式联运单据。承运人签发后,出口方即可据以结汇。这样,缩短了结汇和退税时间,提高了出口方的资金周转速度。另外,迅速发展的集装箱运输也为内陆地区出口使用CIP术语提供了便利条件。目前我国许多沿海港口如青岛、连云港都已“把口岸办到内地”,发展内陆地区对沿海口岸的集装箱直通式运输,这势必会货物装卸、倒运、仓储的时间,降低运输损耗和贸易成本,缩短通关、结汇的时间,有利于CIP术语在内陆地区出口中的推广。选择适当的贸易术语对于出口合同的履行及出口方利益的保护极为重要。出口企业一定要从本地区、本行业和所经营产品的实际出发,适当选择贸易术语,千万不要被“出口CIF”的定式迷惑。 其他贸易术语除了6个常用术语之外,《2000通则》还解释了其他7个术语。这些术语在实际业务中一般使用较少,但在某些特定场合,也会被买卖双方所采用。一、EXW术语EXW是E组唯一的一个术语,全文是ExWorks(…namedplace),中文名称为工厂交货(…指定地点)。EXW是所有术语中卖方责任最小的术语,适用于包括多式联运在内的任何运输方式。按此术语成交,卖方只需在自己的所在地(工厂、仓库、矿场等)将货物置于买方处置之下,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卖方不需要将货物装上买方所派的运输工具,也不负责办理出口清关手续。交货后,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均由买方负担。如买方办理出口清关手续有困难,则应使用FCA术语。二、FAS术语FAS的全文是FreeAlongsideShip(…namedportofshipment),中文名称为装运港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FAS术语只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它是指卖方自负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将货物运至装运港,在买方指派的船边置于买方处置之下就算完成交货义务。另外,卖方还需办理货物的出口清关手续。买方则负担交货后的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需要注意的是,《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所解释的FAS全文是FreeAlongSide,意为“运输工具旁边交货”,与《2000通则》不同。三、DAF术语DAF的全称是DeliveredAtFrontier(…namedplace),中文名称为边境交货(…指定地点)。DAF术语可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常用于内陆接壤两国采用内陆运输方式或内河运输的交易。按此术语成交,卖方须自负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将货物运至边境指定交货地点置于买方处置之下,并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手续。买方则需办理进口手续,负担交货后的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四、DES术语DES的全文是DeliveredExShip(…namedportofdestination),中文名称为目的港船上交货(…指定目的港)。DES术语只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按此术语成交,卖方须自负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在船上交买方处置。买方则需办理进口手续,负担交货后的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五、DEQ术语DEQ的全文是DeliveredExQuay(…namedportofdestination),中文名称为目的港码头交货(…指定目的港)。DEQ术语也只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按此术语成交,卖方须自负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在码头上交买方处置。买方则需办理进口手续,负担交货后的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六、DDU术语DDU的全文是DeliveredDutyUnpaid(…namedplaceofdestination),中文名称为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DDU是1990年修订时新增的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按此术语成交,卖方须自负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将货物运至进口国指定交货地点交买方处置,但不负责办理进口手续。买方则需办理进口手续,负担交货后的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七、DDP术语DDP的全文是DeliveredDutyPaid(…namedplaceofdestination),中文名称为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DDP术语是《2000通则》的13个术语中,卖方责任最大的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按此术语成交,卖方须自负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将货物运至进口国指定交货地点交买方处置,包括办理货物进口手续。买方则负担交货后的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如卖方办理进口手续有困难,应使用DDU术语。13个术语的对比见下表:标准代码交货地点风险转移出口手续进口手续适用运输方式EXW卖方所在地货交买方处置时起买方买方任何方式FCA出口国内地货交承运人处置时起卖方买方任何方式FAS装运港船边货交买方处置时起卖方买方水上运输FOB装运港船上货物越过船舷后卖方买方水上运输CFR装运港船上货物越过船舷后卖方买方水上运输CIF装运港船上货物越过船舷后卖方买方水上运输CPT出口国内地货交承运人处置时起卖方买方任何方式CIP出口国内地货交承运人处置时起卖方买方任何方式DAF边境指定地点货交买方处置时起卖方买方任何方式DES目的港船上货交买方处置时起卖方买方水上运输DEQ目的港码头货交买方处置时起卖方买方水上运输DDU进口国内地货交买方处置时起卖方买方任何方式DDP进口国内地货交买方处置时起卖方卖方任何方式表3-2 13种术语的对比案例:改变合同性质而受损某年8月,英国十几家公司联合向我某土产进出口公司订购一批核桃,总数量为1700公吨,以CIF伦敦条件成交,交货期为10月,合同中规定:卖方需保证货物不迟于12月2日到达伦敦港,货物单价以货物于11月29日到达为基础,如货物于11月26日至28日之间到达,则每提前一天,价格增加0.2%,早于11月26日到达视为于26日到达;如货物于11月30日至12月2到达,则每晚到一天,扣价0.2%,如晚于12月2日到达,买方有权拒绝提货、拒付货款,但需在货到后48小时内提出。合同签订后,卖方即积极落实货源,并向外运公司联系租船事宜。但当时在装运港附近只有一艘“乔娜”号外轮,且该轮在停泊时,曾向外运公司提出要更换船上的大轴,但未获同意。土产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租用了“乔娜”号轮。10月上旬,货物装船完毕,船舶驶离装运港。按一般情况,可于11月初到达目的港。但当船舶进入印度洋时,得知苏伊士运河宣布关闭,不准通航,因而只能绕道好望角。即便如此,在11月20日左右到达也是没有什么问题的。然而,刚过好望角不久,“乔娜”号轮的大轴断裂,船舶失去动力,在海上随波逐流。船长宣称是共同海损,并要求进港修理。土产公司与保险公司联系后,同意其为共同海损,但坚决不同意进港修理。为此,我方以66万瑞士法郎租用了一艘据说是当时世界上最大的拖轮赶往出事地点,拖带“乔娜”号继续前行。途中船长几次以避免船舶损失过大为由拒绝前行,要求进港修理,但都被我方拒绝。由于拖轮航行的速度较慢,加之沿途风大浪急,当船舶抵达目的港伦敦时,已是当地时间12月3日凌晨3点,比合同规定的最迟期限晚了几个钟头。而此时,伦敦市场上充斥着大量的核桃,市场价格比合同价格要抵很多。因此,除极少数客户仍不计损失提取货物外,绝大多数客户均表示拒绝提货。为尽快将这批核桃脱手,土产公司委托其中的两位客户代为提货、报关,并就地出售,由我方支付有关费用并给予佣金,终将货物处理完毕。事后统计,损失共计70多万美元。分析:本案中,导致土产公司遭受巨额损失的最主要原因,是合同中规定的到货时间这一条款。在国际市场上,尤其是在欧美地区,核桃是一种季节性商品,主要是在圣诞节前销售。过了这段时间,市场价格就会大受影响。我国出口核桃的主要竞争对手是美国。美国的山地很多,核桃产量也很大,除供应本国市场外,剩余的核桃都销往欧洲。由于美国核桃的价格较高,但因其运输距离近,因此,为提高其竞争力,美国的核桃出口商主动提出可保证到货时间。在谈判中,英国客户就提出,如我方不能保证到货时间,他们就从美国购买核桃。在这种情况下,我土产公司不得不同意在合同中规定到货时间,也正是因为这条规定,才导致损失的出现。从表面上来看,这是一份CIF合同。CIF合同的性质是一种象征性交货合同,具有凭单交货、凭单付款的特点,卖方只需按时完成装运,而不需保证到货,由买方负担运输途中的风险。然而,如在CIF合同中添加某些条件,就可改变CIF合同的性质。在本案中,“卖方保证货物不迟于12月2日到达”这一条款的规定,便从根本上改变了CIF合同的性质。卖方不再是凭单交货,买方也不再是凭单付款。所以,当载货船舶出事后,我方才会花费巨额费用租用拖轮去拖带,买方也才可在货物晚到时拒绝提货。当然,在本案中,我方也存在着以下失误:首先,在通过外运公司租船时,外运公司没有将“乔娜”号轮存在隐患一事通知土产公司。如土产公司事先知道这一情况,则上述损失可能就不会发生。其次,在订立租船合同时,我方也应要求在合同中加订限定到货时间的条款,将船方的利益与我方联系在一起,有利于加强船方的责任感。第三,当“乔娜”号轮出事后宣布为共同海损时,我方也不应同意。因为,构成共同海损必须具备如下条件:①必须确实遭遇危难;②必须是为了船、货等各方的共同安全;③共同海损必须是有意采取的合理措施造成的,而不是由危险直接造成的,并且采取的人为措施必须合理,符合当时实际情况的需要;④共同海损必须是非常性质的损失和费用。而“乔娜”号轮所遇事故,并不符合上述条件。我方在没有认真调查研究的情况下,匆忙表示同意属于共同海损,从而使船方有恃无恐,不愿意尽心尽力与我方合作。补充阅读资料国际商会国际商会是为世界商业服务的非政府组织,是联合国等政府间组织的咨询机构,于1919年在美国发起,1920年正式成立,总部设在法国巴黎。其宗旨是为开放的世界经济服务,坚信国际商业交流将导致更大的繁荣和国家之间的和平。目前,国际商会的会员已扩展到140多个国家之中,由数万个具有国际影响的商业组织和企业组成,并在83个国家中成立了国家委员会或理事会,组织和协调国家范围内的商业活动。一、国际商会的职能国际商会的主要职能有四个:1.在国际范围内代表商业界,特别是对联合国和政府专门机构充当商业发言人;2.促进和建立在自由和公平竞争基础上的世界贸易和投资;3.协调统一贸易惯例,并为进出口商制定贸易术语和各种指南;4.为商业提供实际服务。服务包括:设立解决国际商事纠纷的仲裁院、协调和管理货物临时免税进口的ATA单证册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的国际局、商业法律和实务学会、反海事诈骗的国际海事局、反假冒商标和假冒产品的反假冒情报局、为世界航运创造市场条件的海事合作中心和经常组织举办各种专业讨论会和出版发行种类广泛的出版物。二、国际商会的组织机构国际商会的组织机构包括:理事会、执行局、财政委员会、会长、副会长及前任会长和秘书长、所属各专业委员会和会员、会员大会,此外还设有国家特派员。国际商会现下属24个专业委员会及工作机构。这24个专业委员会是:  国际商会-联合国、世界贸易组织经济咨询委员会、国际贸易政策委员会、多国企业和国际投资委员会、国际商业惯例委员会、计算机、电报和信息政策委员会、银行技术和惯例委员会、知识和工业产权委员会、环境委员会、能源委员会、海运委员会、空运委员会、税务委员会、有关竞争法律和实务委员会、保险委员会、销售、广告和批售委员会、国际仲裁委员会、国际商会国际局、国际商会仲裁院、国际商业法律和实务学会、东西方委员会、国际商会/中国国际商会合作委员会、国际商会国际海事局、国际商会海事合作中心、国际商会反假冒情报局。有关委员会的情况如下:1.国际商业惯例委员会该委员会的职能是:就目前现代化的运输技术的使用、自动信息处理的增长以及市场不稳定诸因素造成的商业惯例变化提供建议;对影响国际贸易的各种法律的差异提出解决 意见 文理分科指导河道管理范围浙江建筑工程概算定额教材专家评审意见党员教师互相批评意见 ;积极参加其他有关国际团体,特别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工作。2.银行技术和惯例委员会该委员会的职能是:在国际银行实务中推动使用自动信息处理技术,并起草新的统一规则;在必要时修订有关托收、跟单信用证等的现行统一规则;与商业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有关国际团体一起工作,发起旨在获得更为广泛的银行法和技术知识的活动。3.国际仲裁委员会该委员会的宗旨是发展并促进利用仲裁的方式解决国际商业争议。4.国际商会仲裁院该机构是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重要组织。每年都有来自经济、政治和社会制度不同的国家的当事人、仲裁员和律师参与国际商会的仲裁。每一个国家委员会都可以向仲裁院推荐一名委员。5.国际商会国际商业法律和实务学会该会创立于1979年,其目的是培训国际商业法方面的人才,并在职业律师和学者们之间架起桥梁,以期互通信息。主要开展如下活动:(1)组织培训讨论会,以扩大国际贸易法律及在解释和执行国际合同中发生纠纷的知识;(2)加强学术单位与国际贸易商之间就一些特殊方面问题研究的联系;(3)组织对国际贸易法的研究工作。  6.国际商会/中国国际商会合作委员会该委员会创立于1991年6月,旨在加强作为世界范围内的业主代表的国际商会和作为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商业国际化民间组织的中国国际商会之间的合作。1994年11月8日,国际商会在巴黎举行的第168次理事会会议上通过决议,接纳中国加入国际商会并成立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ICCCHINA)。1995年1月1日,由中国贸促会牵头组建的ICCCHINA正式宣告成立。本章小结基本内容小结:本章主要介绍了贸易术语的概念、作用、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以及对各种贸易术语的解释与应用,着重对国际贸易中常用的FO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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