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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学经典案例《财税法学》经典案例全集1.财政法案例1.1财政局对挪用救灾款的民政局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案情摘要】1998年上级拨给某县民政局40万元求灾款,该局挪用18万元办企业。1999年,上级又拨给救灾款50万元,该局竟挪用41万元投资办企业。两年总计挪用59万元。市财政局接到群众举报,遂对其进行了查处:(一)追回被侵占、挪用的救灾款59万元;(二)对民政局通报批评;(三)建议对主要责任人员行政记过处分,并处以二个月基本工资的罚款。【法律问题】挪用救灾款应如何处罚?【法律分析】本案主要涉及财政局对挪用救灾款的民政局依法享有...

财税法学经典案例
《财税法学》经典案例全集1.财政法案例1.1财政局对挪用救灾款的民政局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案情摘要】1998年上级拨给某县民政局40万元求灾款,该局挪用18万元办企业。1999年,上级又拨给救灾款50万元,该局竟挪用41万元投资办企业。两年总计挪用59万元。市财政局接到群众举报,遂对其进行了查处:(一)追回被侵占、挪用的救灾款59万元;(二)对民政局通报批评;(三)建议对主要责任人员行政记过处分,并处以二个月基本工资的罚款。【法律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挪用救灾款应如何处罚?【法律 分析 定性数据统计分析pdf销售业绩分析模板建筑结构震害分析销售进度分析表京东商城竞争战略分析 】本案主要涉及财政局对挪用救灾款的民政局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问题。《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第九条 规定 关于下班后关闭电源的规定党章中关于入党时间的规定公务员考核规定下载规定办法文件下载宁波关于闷顶的规定 ,对擅自将财政预算挪作他用或转为有偿使用的,其资金一律追回上缴上一级财政,并相应核减以后年度的财政预算拔款,同时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的处分⋯⋯情节严重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挪用或者克扣支前救灾、防灾、抚恤、救济、教育等专项资金和物资的,⋯⋯从重处罚。”本案中,某县民政局两次挪用救灾款项,且挪用数目较大,其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故应予以必要的行政处罚。市财政局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其处罚是正确的。案例1.2财政厅依法有权对违法执业的注册会计进行行政处罚【案情摘要】S省财政厅在检查工作时发现,某公司将外市某经理部交来的1998年的鱼粉差价款150万元,长期挂在往来帐上。1998年年底,注册会计师龙某在公司经理刘某的指示下,在上交的年度会计报表上,为逃避上缴,对将该鱼粉差价款150万元划回原单位。财政厅认为:龙某的行为违反了《注册会计师法》,在应当拒绝出具有关报告时未加拒绝,故处理如下:对龙某予以警告,对该公司依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另案处罚。【法律问题】对注册会计师的违法行为应如何处理?【法律分析】本案主要涉及财政厅依法有权对违法执业的注册会计师进行行政处罚的问题。根据《注册会计师法》规定,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在应当拒绝出具有关报告时必须予以拒绝。应当拒绝出具报告的情形为:(1)委托人示意其作不实或者不当证明的;(2)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的;(3)因委托人有其它不合理要求,致使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报告不能对财务会计的重要事项作出正确表达的。对上述行为根据《注册会计师法》应予以如下处罚:(1)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2)会计事务所违反本法规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本案中,作为注册会计师,龙某明知委托人刘某的财务会计处理有问题,理应加以拒绝,却仍按照刘某的授意制作会计报表,其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故应予以行政处罚。案例1.3财政局依法有权对私分预算收入的单位进行行政处罚【案情摘要】1996年7月某财政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某科学研究所私分转包收入问题。某财政局派人前往调查,经查:某科学研究所系差额预算单位,现有职工174人。1995年,该所转手承包某科研项目所得收入25万元。同年11月,科研所以劳务费等名义全部私分给本所职工人均达1400元。而未按规定将该收入纳入预算内。财政局认为:该科研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决定:(一)将私分转包收入25万元全部追回上缴财政;(二)对某科学研究所予以通报批评;(三)建议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行政处分。【法律问题】定额单位转包收入如何处理,若违法应如何处理?【法律分析】本案主要涉及财政局依法有权对私分预算收入的单位进行行政处罚的问题。财政部颁发的《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第三十九条规定:“差额单位预算经费以外组织的各项收入,除应缴国家的预算收入外,经同级财政机关同意,可以留给单位使用。”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国家规定的各种财务制度和费用开支标准,各单位都必须遵守,不得任意改变。”《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七十五条规定:“隐瞒预算收入或者将不应在预算内支出的款项转为预算内支出的,由上一级政府或本级政府部门责令纠正,并由上级机关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本案中,某科学研究所的转包收入按规定应纳入单位预算内,而该所擅自将这笔收入25万元全部分发给职工,属于私分公款,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故应由财政部门依法予以惩处。2.增值税法案例2.1增值税的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人的分类【案情摘要】2000年7月,吉林省安图县国税局征收科在对某木制品加工企业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年销售额超过了200多万元,达到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标准,且财务制度健全,却一直按小规模纳税人申报纳税,未申报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手续。于是,税务人员按其销售额与法定增值税率计算应补税款20多万元,并不予抵扣任何进项税额。该单位不理解,并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法律问题】1.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区分标准是什幺?2.他们在计征增值税额方法上有什幺不同?【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划分标准为:(1)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的大小。具体为,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为一般纳税人,以下的为小规模纳税人;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的,为一般纳税人,以下的为小规模纳税人。另外,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2)财务制度是否健全。财务制度健全的,为一般纳税人,不健全的为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计征增值税额的方法是不同的。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4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行项税额后的余额。公式为: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2条和13条的规定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规定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公式为:应纳税销售额×征收率。本案中纳税人属于一般纳税人,其应纳税额应按照一般纳税人计算方法计算,但税务机关不允许其抵扣进项税额是否违法呢?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0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销售额和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1)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2)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该单位属于上述第2种情形,因此,该税务机关处理是有法律依据的。案例2.2增值税的纳税税人—承包经营中增值税的纳税人的确定【案情摘要】某公司(甲方)与某人(乙方)在1999年签定了一份承包合同,内容是把自己下属的一家商场承包给乙方经营。合同在规定承包形式、经营范围、承包期限等内容的同时,还规定了纳税事宜的处理部分,具体为:“乙方守法经营,所需一切手续由甲方办理,各项有关的税务费用均由甲方负责缴纳。”当地税务机关对该商场的税收是半年核定一次。1999年上半年甲方每月应纳各项税额为3600元,下半年为4000元。按照合同规定乙方年承包费为18万元,每月为1.5万元,这样,1999年甲方每月可以获得7400元的收入。到了2000年上半年,该商场的经营规模扩大了,税务机关根据该商场的经营情况核定上半年应纳各项税额为6500元,这样甲方上半年收入仅剩1000元。甲方一看着急了,如果乙方生意越好,自己收入就会越少,最后可能还要倒贴。于是要求乙方变更或终止合同,乙方坚决不同意,甲方不知如何解决。【法律问题】1.应负担承包经营中的纳税责任?【法律分析】《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9条规定:“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另外,《合同法》第52条明文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的合同无效。据此可以看出,在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关于纳税事宜是不符合增值税法规定的,属于合同无效部分,对合同双方不能产生约束。该案中纳税人应是乙方,甲方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与乙方协商或通过法院解决。案例2.3增值税的纳税人—联营中增值税纳税人的确定【案情摘要】1995年初,A与某市机电公司签订了一份联营协议书。协议书上规定,甲方即机电公司负责提供经营手续,即向A提供经营所需要的执照、票据、单位证明等,并由甲方负责纳税;乙方即A自己负责联系业务,自主经营、自行结算,自负盈亏,并建立相对健全的会计制度。同时,每月向机电公司上缴管理费1万元,但纳税事宜与A无关。协议签定后,A开始经营。1997年初,该市国税局第二稽查分局在对A进行税务检查中发现,A在1995年~1996年经营中,将部分货款长期挂在“预收货款”帐户,两年未结转的销售收入达9万元。税务人员认为A的行为已构成偷税,因此该国税局对其作出了补缴所偷税款、滞纳金,并处以所偷税款1倍罚款。【法律问题】1.在联营中,谁是纳税人?2.该机电公司向A提供经营所需要的证件、证明等是否合法?【法律分析】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和擅自复印。该机电公司为A提供营业执照,并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实质是出租营业执照行为: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发票只限于用票单位和个人使用,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用票单位和个人,凡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一律不售给发票。A从事具体经营,但其既未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又未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填开,却通过签定合同得到发票的使用权。因此,该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属于违法合同。谁经营,谁纳税,是征税的基本原则。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增值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该案中的真正经营者是A,不是机电公司,A应负的纳税义务不会因他与机电公司之间的约定而改变。因此,税务机关要求其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是合法的。案例2.4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提供修理修配劳务【案情摘要】2000年3月,福建省某市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某电了技术有限公司受一家电器产品公司委托,负责对其销售产品进行售后保修及服务,电气公司定期支付劳务费。在缴纳税款时,该公司按照劳务费3%的税率交纳了营业税。税务人员提出该公司错用了税种,应该缴纳增值税,并要求其补缴税款和滞纳金。但该公司的会计人员坚持说他们不生产产品,收取的只是维修劳务费,而劳务费收入就应该缴纳营定税。【法律问题】1.器维修服务应该缴纳什幺税?【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条规定,应缴纳营业税的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迅业、文化教育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等劳务。可见,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属于其中。而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该缴纳增值税。另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4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税率为17%。综上所述,该公司应该缴纳增值税。因此,科务人员处理决定是有法律依据的。案例2.5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视同销售【案情摘要】浙江省平阳县某公司2000年1~3月期间将产成品虾仁发给职工及赠送给关系户,共计5000公斤。平阳市国税局稽查队对其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其帐实不符,经过仔细询问、调查、弄清缘由,要求其补缴增值税17000元,并以偷税为由给予相应罚款。这种没有销售也算偷税,补了税还要缴罚款,使该公司负责人感到困惑和沮丧。【法律问题】1.税人没有销售,为什幺税务机关还要向其征税?2.务机关对这种情况采用什幺方法确定其销售额?【法律分析】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4条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和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属于视同销售范畴。该例中平阳县某公司将自己生产的产成品作为福利发放给职工和作为礼物赠送给关系户,在表面上虽不是销售,但却是法规规定的视同销售范围。税务机关应该对其征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6条规定,视同销售没有销售额时,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其销售,一是按税务机关向其征税是完成合法的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是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是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案例2.6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混合销售【案情摘要】某专营店成立于2000年9月,以经营某品牌手机为主要业务,同时还负责发放话机号码和代办通话手续。经营过程中相关电信劳务服务、通迅网络、通话等一切电信业务均由市电信局负责。该店于10月初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缴纳营业税。主管税务机关了解其经营范围以后,要求其缴纳增值税。该店在咨询了电信局后,认为税务机关搞错了,并坚持自已应该缴纳营业税。【法律问题】1.幺是混合销售行为?其征税规定是怎样的?【法律分析】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5条规定,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增值税;其它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即属于应该缴纳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迅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税范围的劳务。另根据据财税字[1994]026号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规定,“电信单位[电信局及电信局批准的其它从事电信业务的单位]自己销售无线电呼机、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征收营业税;对单纯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不提供不关的电信劳务的,征收增值税。”从上述规定可以得出,电信单位销售手机应缴纳营业税,专营单纯销售手机却应该缴纳增值税。因此,税务机关要求该店缴纳增值税是合法的。案例2.7增值税税率—包装物租金适用税率【案情摘要】某粮食加工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产品有大米、面粉,随同大米、面粉销售的包装物租金采用单独计价方式核算。该企业会计不清楚包装物价款应适用17%还是13%的税率,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主管税务机关解释,该企业的包装物应按13%税率计算纳税。【法律问题】1.外费用适用税率是如何规定的?【法律分析】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6条及其《实施细则》第12条的相关规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纳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指纳税人价外向购买方收取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它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凡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该粮食加工厂销售大米、面粉、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2条规定,都属于13%税率范畴,因此,包装物租金也应随主营业务适用13%的税率。案例2.8增值税税率—低税率【案情摘要】某食品企业去年7月份出售了一批蛋糕和馒头,均按13%的税率进行了纳税申报。后县国税局稽查分局进行增值税的检查中,认为该企业对蛋糕和馒头适用的税率是错误的,应按17%的税率申报纳税。稽查分局对该食品企业下发了补缴税款通知。该企业认为其纳税无误,并与纳税务机关发生了争议,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法律问题】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2条规定,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粮食、食用植物油;自来水、暖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汽、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及国务院规定的其它货物,税率为13%;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除上述13%税率范围以外的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税率为17%;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纳税人出售的蛋糕和馒头属于粮食加工品,而非粮食,不属于13%税率范围内的项目,应适用17%税率。因此,根据上述规定,上一级税务机关应作出维持原国税局稽查分局决定的复议决定。案例2.9增值税的计算—当期销售额的确定【案情摘要】黑龙江省某县国税局根据县新华书店近期申报销售收入额度偏低的异常情况,对其进行重点查核后发现,该书店课本主要销售给中小学校,销售方式采用预收货款。2000年上半年使用的课本,早在去年就收取了货款。由于销售特别集中,增值税又是按月计算的,当期申报销售额较大。为了少缴税,这家书店将2、3月份取得的销售收入119.33万元,没有列入当期,而是列入4、5月份,以达到少缴税的目的。经税务机关查实,2、3月份少提销售项税15.51万元。税务机关要求其补缴少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以少缴税款1倍的罚款。【法律问题】1.该书店月应纳税额应如何计算?【法律分析】《增值税暂行条例》第4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项税额抵扣当期销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售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该条规定要求纳税人在核算其销项税额时,必须严格守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进行计算。该案中的新华书店为了少数缴当即期应纳税款,将当期取得的销售额不计入当期,而计入以后期限,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0条规定,已构成偷税。因此,税务机关的要求是合法的。案例2.10增值税的计算—销售额的一般规定【案情摘要】江西省某县医药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款征收采取查帐征收法。1999年12月,县国税局稽查局对该公司1999年1~9月的纳税情况进行日常稽查。在审查有关帐目时,发现每个季度末“财务费用”借方都有一笔红字冲转,经过一番细致敬调查核实,查明该公司1998年向县中医院销售药品、药材一批,因中医院没有及时付款,医药公司向中医院按季收取所欠货款的利息42620元。【法律问题】1.公司该笔“财务费用”应该缴纳什幺税?2.公司的行为属于什幺行为?3.税务局对该公司的行为应如何处理?【法律分析】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6条规定:纳税人的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所谓“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及其它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由此,该公司收取的该笔利息收入不论在法律上如何处理,都应计入公司的销售额计征增值税。该公司未申报纳税,却直接冲减财务费用。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0条规定,该公司在帐簿上多列支出少列收入的做法已构成了偷税。因此,税务局应该要求该公司补缴所偷税款、滞纳金,并处以所偷税款5倍以下罚款。案例2.11增值税的计算—进项税额的抵扣范围【案情摘要】某甲主要从事经销汽油、柴油等油品批发、零售企业,从1999年8~12月,非生产经营性用车耗用外购汽油3.14吨,价值8280.81元,并已结转成本。其主管税务机关在检查其纳税情况时发现并指出,这部分自用油品的进项税金应做转出处理,不得从销项税金中抵扣,并对该企业作出补税及加收滞纳金的处理决定。该企业认为税务机关作出如此处理决定没有法律依据,因而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法律问题】1.案中纳税人自用油品的进项税额应如何处理?【法律分析】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8条规定,准予从销售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2)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3)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买价和10%的扣除率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9条和第10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1)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按照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它有关事项的;(2)购进固定资产;(3)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4)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5)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6)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7)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因此,本案中纳税人自用油品的进项税额应于当期作进项转出处理,补缴增值税140774元)并从滞纳之日起缴纳滞纳金。案例2.12增值税的税收优惠—免税【案情摘要】某残疾人A于1999年10月办了一个电器经营部,主要经营电风扇、电熨斗、电饭煲等,但生意一直不好。因此,只办了营业执照,没有办理税务登记证,也从未交过税。2000年9月,国税局人员在进行税收大检查时才发现这一情况。于是责令其缴纳1999~2000年9月的税款540.80元、滞纳金132.73元和罚款500元,并责令其10天内到税务机关补办税务登记手续。A认为自己是残疾人,生活本不容易,税务局还要向其征收如此多税款,实在是过分,又听朋友讲残疾人可以享受国家税收优惠,便没有理会税务局规定的限期。此后,税务人员经县税务局长批准,扣押、查封了A的20件电器产品,价值约1200元,并将这些商品拍卖,以拍卖所得抵缴了税款。A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该国税局。【法律问题】1.残疾人销售货物是否应该纳税?2.该国税局的行为是否合法?【法律分析】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A缺乏税法知识。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10条规定,A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但该案中的A却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税务登记。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由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又根据该《条例》第16条规定: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以及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才享有免纳增值税的权利。由此,A构成了增值税纳税人,而且经营的商品属于非免税商品,因此,A应该缴纳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第5条规定,残疾、孤老人员和军烈属的所得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同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1条规定: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税务机关书面申请减税、免税。本案中的A没有向税务机关申请减税,等于放弃了自己享受减免税权利,因此,应该按照税法规定缴纳各种税款。此外,对于该国税局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7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由税机关责令限期交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的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即可以直接从其开户行扣缴其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或者可以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它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税务机关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连同纳税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因此,该案中国税局采取扣押、查封、拍卖A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也是合法的。案例2.13增值税的纳税地点—固定业户出外销售的管辖【案情摘要】1999年5月辽宁省沈阳市国税局和平分局从媒体上获悉杭州中国丝绸城展览公司5月29日~6月7日,在辽宁工业展览馆举办“99中国丝绸万里行展销会”后,组织税务人员对该展览会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展览公司虽持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但展销货物的品种已超出外销证明单上规定的范围,外销单上仅限于纺织品和工艺品,实际参展商品中有许多成衣。当和平税务分局要求其补缴超出外销单范围以外部分的增值税时,该公司认为他们不属于辽宁税务机关管辖,拒绝缴纳外销单范围以外销售部分的增值税。【法律问题】1.该公司外销单范围以内的应纳税增值税由谁管辖?2.该公司拒绝缴纳外销单范围以外销售部分的增值税是否合法?【法律分析】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22条规定:“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持有其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根据上述规定,该案中杭州中国丝绸城展览公司外销单范围以内应纳增值税应由该公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管辖;对于外销单范围以外应纳增值税,应由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管辖,该公司拒绝缴纳外销单范围以外销售部分的增值税是不合法的。案例2.14综合案例—增值税偷税案【案情摘要】大华食品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务人员于2002年3月对该厂2001年第三季度的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以下事项(该厂原 材料 关于××同志的政审材料调查表环保先进个人材料国家普通话测试材料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四查四问剖析材料 A、B的增值税税率为17%):1、2001年7月购入用于生产免税产品的B材料10吨,价税合并单位936元/吨,该厂从销货方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于是抵扣了进项税额1360元。2.2001年8月将原拟用于生产应税产品的外购A材料6吨用于基建工程,A材料不含税率单价为每吨2000元,领用材料时未作帐务、税务处理。3.2001年9月购入用于生产应税产品的A材料10吨,价税合并单价2340元/吨,从销货方取得的是普通发票,该厂按照不含税价格的17%计算抵扣了进项税额(3400元)。4、该厂第三季度增值税纳税申报额为185300元;9月底“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无余额。【法律问题】大华厂上述各事项是否违反增值税法,应如何作出处理?【法律分析】1各纳税事项分析:(1)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及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中所含进项税额均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免税产品的生产属于免税项目,因此,该厂计算并抵扣了用于免税产品生产外购B材料中所含的进项税款1360元是错误的,属偷税行为。(2)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在用于非应税项目时,应将该项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该厂8月份基建工程领用的外购A材料6吨原拟用于生产应税产品,因此在购进时已计算抵扣了进项税额,现改变用途用于基建工程应将其已抵扣的进项税额扣减,而该厂显然未进行此项处理,导致多抵扣进项税额12000×17%=2040元,属偷税行为。(3)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未按照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该厂9月份购入A材料时,从销货方取得的是普通发票,而不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这张普通发票不能充当合法的增值税凭证,所以该厂购入的10吨A材料中所含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该厂计算抵扣了进项税额3400元是错误的,属偷税行为。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该厂2001年7-9月份共少纳增值税:1360+2040+3400=6800(元)由于该厂2001年7-9月份申报缴纳增值税185300元,即其7-9月份应纳税额为185300+6800=192100元,其偷税额6800元,占应纳税额不到10%。2、依法作出处理。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偷税数额不满一万元或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不到百分之十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偷税款和滞纳金,并处以偷税数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税务机关对该对该厂处理如下:(1)追缴所偷增值税6800元。(2)按每期税金的滞纳天数加收每天万分之五的滞纳金。(3)处以偷税数额1倍的罚款案例2.15综合案例—增值税偷税犯罪案【案情摘要】某工业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务人员于当年5月对该企业4月份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该企业生产单一产品,不含税单价为20元/件,单位成本为15元/件,增值税率为17%。经检查发现以下事项:1.4月3日以本厂产品1000件同某公司置换含税单价35.1元/公斤的原材料500公斤,差价5850元对方以银行存款支付。置换双方均未开具发票。该企业就此项目进行成本结转,未作其它账务处理。2.4月5日将本厂产品500件作为福利发给职工,该企业就此项目进行成本结转,未作其它账务处理。3.4月10日以本厂产品6000件归还原欠某公司的货款140400元,该企业以成本价冲减债务。4.4月25日处理积压原材料一批,共取得货款3510元,并确认3510元收入。5.该企业4月份申报缴纳的增值税为85600元,4月底“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无余额。【法律问题】该企业上述各事项是否违反增值税法,是否构成犯罪,应如何作出处理?【法律分析】1、各纳税事项分析:(1)以物易物时,双方都应当作购销处理,该厂应该销售产品1000件来核算产品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置换的原材料应视同购入,但由于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不能抵扣进项税额。该厂少计(税法)收入,少计销项税额20×1000×17%=3400元,属于偷税行为。(2)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应当视同销售货物,因此该厂将自产产品作为福利发给职工应当视同销售货物,因此该厂将自产产品作为福利发给职工应当视同销售货物,需按照产品的售价计提核算销项税额。该厂少计(税法)收入,少计提销税额20×500×17%=1700元,属于偷税行为。(3)以自产产品归还欠款,应当作销售产品处理,核算产品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该厂少计(税法)收入,少计销项税额200×6000×17%=20400元,属于偷税行为。(4)处理积压材料也应属于销售货物,应当核算销项税额。该厂少计收入,少计销项税额3510÷(1+17%)×17%=510元,属于偷税行为。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该厂当年1~4月份共少纳增值税:3400+1700+20400+510=26010(元)。由于该企业4月份已申报缴纳增值税85600元,因此,该企业4月份增值税的应纳税额为85600+26010=111610元,该企业的偷税款额26010元,占其应纳税额的23.3%且超过10000元。2、依法作出处理。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和《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满十万元的,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偷税款和滞纳金外,还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应对该企业处理如下:(1)追缴所偷增值税26010元。(2)按滞纳天数加收每天万分之五的滞纳金。(3)由于已构成偷税罪,(经法院审判后)对该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及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对该企业处偷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案例2.16综合案例—增值税纳税情况不实案【案情摘要】某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企业生产单一产品,不含税单价为10元/件,单位成本为8元/件,产品、原材料的增值税率均为17%。税务人员于2002年2月对该企业2001年下半年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下列事项:1.10月2日将产品300件无偿赠送某关系单位,此业务未作销售处理。2.10月10日开具红字发票以销货退回名义冲销部分产品销售收入及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元),但却既无购货方退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又无对方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经审查,此笔业务系虚构。3.10月15日发生火灾,烧毁不含税成本为5000元的原材料一宗,未对相关税务进行处理。4.该企业“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2001年10月31日无余额。【法律问题】该企业上述各事项是否违反增值税法,是否构成犯罪,应如何作出处理?【法律分析】1、各纳税事项分析:(1)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纳税人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当视同销售,因此,该企业将自产产品300件无偿赠送他人应当视同销售,按照产品售价计算销项税额。该企业少计(税法)收入,少计销项税额10×300×17%=510元,属偷税行为。(2)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试行)》的规定,发生销货退回,销货方开具红字发票进行相应业务处理时,必须以购货方退回的原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蔌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为依据,而该企业10月10日的业务处理并不符合这些手续,经税务机关审查系虚构,该企业的虚构行为导致少计收入,少计销项税额1700元,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属于偷税行为。(3)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该企业的原材料遭火灾烧毁后,应将其中所含的进项税额转出,但该企业并未进行此项处理。该企业的错误处理导致少计进项税额转出5000×17%=850元,属于偷税行为。从以上分析可看出,该企业2001年下半年少申报缴纳增值税共计:510+1700+850=3060(元)2、依法作出处理。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偷税数额不满一万元或者偷税额占应纳税额不到百分之十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偷税款和滞纳金,并处以偷税数额百分之五十以下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该企业作出以下处理:(1)追缴其所偷增值税款3060元。(2)按滞纳天数加收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3)处以偷税数额2倍的罚款。3.消费税法案例3.1消费税的计税依据【案情摘要】根据有关信息和线索,税务机关在2000年12月份的税务检查中,发现某烟厂涉嫌偷税。经过某市地税稽查局立案审批,稽查科的工作人员调取了该纳税人以前四个年度的与纳税有关的全部资料。通过详细检查,发现该纳税人在1998年、1999年“其它应收款”账户的贷方数额都较大。且1998年发生的这些数字均没有原始凭证。该单位负责人解释道:这些款项包括各种未收回的包装物价格。税务人员对此说法进行一步核查,最终查明,这些数字均为该纳税人已经收回的包装物价格。显然该纳税人想通过挂账形式达到隐瞒收入,偷逃高消费税的目的。不仅如此,该纳税人此举同时偷逃了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所得税。根据相关税收法律制度,税务人员责令补缴消费税、其它税及相应的税收滞纳金。【法律问题】1.消费税的计税依据是如何规定的?【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消费税的计税依据应为纳税人销售商品取得销售额。销售额是纳税人销售应税商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还规定,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销售的,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还的和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应该案中纳税人违背上述规定,将已经收回的包装物价格不计入应税销售额中,目的是显而易见的因此,税务人员对其的处理正确的案例3.2包装物、成套消费品、用外购已税消费品生产应税消费品等消费税偷税案【案情摘要】某酒厂生产的产品中,一种是消费税税率为25%的粮食白酒,其不含增值税单价为60元/公斤,另一种是消费税税率为10%的果酒,其不含增值税单价为40元/公斤。税务人员于2001年7月对其当年6月份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下列事项:1.6月10日出售粮食白酒500元斤,用去包装物1000个,该包装物单独计价,不含增值税单价4元/个。该厂计算此项业务应纳消费税额为:60×500×25%=7500(元)2.6月15日出售粮食白酒和果酒的成套产品400套,每套分别含粮食白酒0.25公斤和果酒0.25公斤,每套使用包装物1个,该包装物单独计价,不含增值税单价为8元/个,该成套产品不含增值税单价为33元/套。该厂计算此项业务应纳消费税额为:(60×0.25×25%+×40×0.25×10%)×400=1900(元)3.委托另一国有酒厂加工精制食用酒精(消费税税率5%),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由于爱托单位无同类产品,因而是按材料成本与加工费之和确定组成计税价格。委托方提供的材料的实际成本为20000元,受托方收了的加工费为16000元,代收的消费税为(20000+16000)×5%=1800元。【法律问题】该企业上述各事项是否违反消费税法,应如何作出处理?【法律分析】1、各纳税事项分析:(1)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销售的,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而该厂对6月10日的业务仅仅计提了所售白酒的应交消费税,随同白酒一同出售且单独计价的包装物的应交消费税却没有计提,这样处理少计计税收入,少计提消费税4×1000×25%=1000元。(2)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的规定,纳税人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的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因此,该厂6月15日的业务不应按成套产品中粮食白酒和果酒各自的价格和适用税率分别计算应纳消费税,而应按成套产品的总销售额依税率较高的粮食白酒的税率计算应纳消费税,即应纳消费税为33×400×25%=3300(元),该厂的错误处理导致少计消费税3300-1900=1400(元)。此外,随同成套消费品出售并单独计价的包装物的应纳消费税,该厂也没有计提,导致少计收入,少计消费税8×400×25%=800(元)。两项合计共少计消费税1400+800=2200(元)。(3)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纳税。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因此,该厂委托加的酒精的应纳消费税为(20000+16000)÷(1—5%)×5%=1894.74元,而在此项业务中,委托方确定的组成计税价格仅为材料成本与加工费之和,显然是错误的,少计应代收的消费税为1894.74—1800=94.74元。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该厂由于自身计算的错误和扣缴义务人计算的错误,6月份共计少纳消费税:1000+2200+94.74=3294.74(元)。2、依法作出处理。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少缴或者不缴税款,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税款,可以处少缴或者不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以及该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以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该厂处理如下:(1)向该厂追缴少缴消费税款3294.74元。(2)按滞纳天数加收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分别向该厂和扣缴义务人加收)。(3)对该厂处以少缴税额(3200元)2倍的罚款;对扣缴义务人处以少收税款(94.74元)3倍的罚款。案例3.3自产自用及以物易物等应税消费品偷漏消费税案【案情摘要】某摩托车厂生产的普通型摩托车不含增值税单价为6000元/辆,单位成本为5000元/辆,摩托车的消费税税率为10%。税务人员于2001年10月对该厂当年9月份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下列事项:1.管理部门领用1辆普通型摩托车作为交通工具,此项业未作销售处理,也未计算税款。2.以普通型摩托车4辆与某公司对换电子计算机2台,摩托车价格高于计算机价格的差价4680元对方拟用银行存款支付。此项业未作销售处理,也未计算税款。【法律问题】分析该企业上述各事项是否违反税法,应如何作出处理?【法律分析】1、各纳税事项分析:(1)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于非应税项目的应税消费品,应于移送使用时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计算纳税,而该厂未这样做,少计算收入,少计消费税6000╳10%=600元。同时,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该业务属于视同销售,应纳增值税;而该厂并未这样做,少计算收入,少计算增值税6000╳17%=1020元。属于偷税行为。(2)根据规定,以物易物时双方均应作购销处理,而该厂并未这样做,导致少计产品销售收入和产品销售成本。该厂的错误处理使得少计算收入,少计消费税少计6000×4×10%=2400元,此外还少计增值税销项税额6000×4×17%=4080元,属于偷税行为。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该厂2001年9月共少计消费税和增值税:600+1020+2400+4080=810(0元)2、依法作出处理。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该厂消费税的偷税行为处理如下:(1)追缴所偷消费税税款8100元。(2)按滞纳天数加收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3)处以所偷消费税款和增值税款的1倍的罚款案例3.4自制产品赠送不入账,偷逃消费税【案情摘要】某市卷烟厂主要生产甲类、乙类卷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7年2月份,市国税局接群众来信举报,反映该卷烟厂有向客户赠送卷烟偷税问题,决定由该市国税局稽查分局人员对该厂1996年度增值税、消费税缴纳情况实施税务检查。税务检查人员进驻该厂后,经调查,得知该企业采取的销售方式为:购货单位一次或在一定期间购买100大箱甲类卷烟,企业无偿赠送3大箱乙类卷烟。根据税法,赠送他人视同销售,但该厂纳税申报表却未反映赠送货物的内容,检查人员决定对此进行重点审查。首先,审查“产品销售收入”明细账并抽查会计凭证,通过账证之间、证证之间核对,会计处理正确无误,销货的发票既没有单独记载赠送数量,销售价格也属甲类卷烟正常价格。又进一步审查“产成品——乙类卷烟”明细账,其贷方发生额与产品发出汇总表列示数,与“产品销售成本”明细账借方发生额相同,未反映赠送的乙类卷烟事宜。对此,检查人员怀疑该厂在货物生产完工后,少计完工数量,将少记数量的生产成本由其它完工数量负担,由此形成账外资产,对外赠送时也不开具发票。为了查明是否存在账外资产,检查人员深入到车间、仓库,查阅有关生产完工记录和仓库收、发原始凭证。原来该厂1996年5月共生产完工6850大箱乙类卷烟,但仓库根据厂里的要求分别开具两张“产成品”入库单,一张列明验收入库乙类卷烟6800大箱,报财会部门入账核算,另一张列明验收入库乙类卷烟50大箱,由仓库设账单独记录,并据销售部门开具的证明发货。经过仓库设置的账簿进行审查,实收乙类卷、烟50大箱中,已发货39大箱,尚余11大箱。经查阅该厂乙类卷烟价格(不含增值税)表,每大箱为750元,39大箱售价为29250元,应交消费税11700元。(增值税从略)【法律问题】赠送货物是否征收消费税,对其征税是如何规定的【法律分析】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于移送时纳税。该厂赠送货物,未按规定核算应缴增值税和消费税,且采取了两套账手法进行掩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0条规定,对该厂行为确定为偷税性质,予以严肃处理。市国税局稽查分局决定,责令其补缴消费税11700元,并处以所偷税款二倍的罚款。处理决定中告知了复议权和诉讼权。处理决定送达后,该厂将税款和罚款缴纳入库,并表示不再复议。案例3.5高税率产品按低税率产品计税,偷逃消费税【案情摘要】某市酿酒厂主要生产白酒、酒精及饮料。1996年10月,市国税局直属征收分局对其1996年1月~9月份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通过检查产品销售明细账,发现酒精的产品销售收入达2158万元,与1995年同期相比,增长了38%。但通过产成品账的检查,白酒产量比去年同期增长了11%,酒精产量比去年同期增长了13.8%,增长幅度不大。企业1月~9月共结转酒精销售成本1098万元,与酒精销售收入明显不符。由此检查人员推断,企业存在混淆酒类产品销售与酒精产品销售的问题。检查人员对包括该厂门市部在内的8个购货单位16份销货物发票进行外调,发现开给本厂门市部的两份大额销货发票记账联与发票联产品名称不符,记账联为“食用酒精”,发票联为“粮食白酒”。再核对这两笔业务的核算情况,发现“产品销售收入——食用酒精”账页后面单设一账页,户名为“门市部”,只登记产品销售数量、销售金额、未登记单价及单位成本。该企业混淆产品销售收入、逃避纳税的问题终于查清。销售明细账的“门市部”户记载1995年1月~10月食用酒精销售收入537万元,实际为粮食白酒销售收入,共少计消费税107.4万元(增值税从略)。【法律问题】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税务如何处理?【法律分析】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该酿酒厂将高税率白酒按低税率酒精记销售,少计消费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0条规定,属偷税行为。征收分局决定除令其补缴所偷税款我,并处2倍罚款。4.营业税法案例4.1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案情摘要】四川省某地税局检查分局对某化工公司进行财务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财务费用”科目每月都用红字冲消5000元财务费用。起初,其会计称是其它单位向其借款而归还的利息收入,当税务机关要求其出示借款合同时,该会计才讲出了实情,说这是该公司投资某企业20万元收取的固定利润。税务机关要求其补缴营业税,会计不解。【法律问题】1.营业税征税范围是如何规定的?【法律分析】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有关规定:企业以现金投资入股,但不承担被投资方的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润,应视为贷款,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都应将收到的利润按金融保险业征收营业税;以不动产、土使用权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属于将场地、房产等出租给他人使用,应按“服务业”中的“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以商标权、专利权、商誉等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的,属于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的行为,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因此,不论本案中的纳税人在财务上如何处理,都应按金融保险业缴纳营业税。税务机关要求其补税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案例4.2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房产包销【案情摘要】2000年5月,河北省某市地税局对某房地产企业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该单位1998年、1999年从未缴纳营业税。经进一步核查,搞清了其中缘由。原来,1998年,该企业与某房屋包销商签定合同,将房产交给包销商销售,房产价格由包销商根据市场价格确定,该房产开发企业向客户开具房产销售发票,包销商收取价差,合同期满未售出的房产由包销商进行收购,合同期限为两年。该企业认为房产已由包销商销售,自己就不应该再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法律问题】1.房产交给包销商是否还要缴纳营业税【法律分析】根据国税函(1996)684号文件规定:包销商代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销售,所取得的差价收入应按:“服务业—代理业”缴纳营业税,房地产开发企业从包销商那里取得的售房款按“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合同期满,房产未售出的,由包销商收购,这种行为实质上是房产开发企业将房产销售给包销商,房产开发企业也应按“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因此,该案中房地产开发企业无论是合同期内还是在期满后,都应按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对其包销商合同期限内“服务业—代理业”交纳营业税,合同期满后,按“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案例4.3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房地产出租【案情摘要】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为一所大学新建一栋学生公寓,低于市场价格租级大学生住宿,每月收取租金2万元。当税务人员向其房租收入征收各种税时,该公司认为他们将房产以低价出租给大学生,是为国家减轻负担,属于社会公益事业,不应该纳税或者应适当少纳税,并就此向原税务机关的上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法律问题】1.房地产出租收入应缴纳哪能些税收?【法律分析】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1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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