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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蕃神示证据中的起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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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蕃神示证据中的起誓     吐蕃神示证据中的起誓          摘要:吐蕃王朝时期的政权与教权虽然并没有明确显现出“政教合一”的关系,但在这一时期的每一个阶段中政教关系的研究都显得尤为重要。不论是在吐蕃王朝建立以前的小邦时代、部落联盟时代还是吐蕃王朝时期,又或是吐蕃王朝解体后的分裂割据时期,教权与政权都互相交织、影响着。而在各个时期不论是约定俗成的习惯法还是具体的成文法,在新中国建立之前的吐蕃律法中总是或多或少的受了宗教的影响。而神证制度就是吐蕃律法当中最具宗教色彩的一部分。而在神证制度中发展历史最为久远,对藏吐蕃社会最具影响的...

吐蕃神示证据中的起誓
     吐蕃神示证据中的起誓          摘要:吐蕃王朝时期的政权与教权虽然并没有明确显现出“政教合一”的关系,但在这一时期的每一个阶段中政教关系的研究都显得尤为重要。不论是在吐蕃王朝建立以前的小邦时代、部落联盟时代还是吐蕃王朝时期,又或是吐蕃王朝解体后的分裂割据时期,教权与政权都互相交织、影响着。而在各个时期不论是约定俗成的习惯法还是具体的成文法,在新中国建立之前的吐蕃律法中总是或多或少的受了宗教的影响。而神证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就是吐蕃律法当中最具宗教色彩的一部分。而在神证制度中发展历史最为久远,对藏吐蕃社会最具影响的,并且在现在藏区日常生活中有遗留的便是其中的神誓,也被称做起誓。关键词:神誓;本教;佛教“神示证据”又被称为“神明裁判”在《布莱克法律大辞典》中对神明裁判给出的定义是这样的:“神明裁判被认为是最为原始的一种审判方式,被指控的犯罪嫌疑人通常都被要求接受痛苦或者危险的考验,考验的结果被当作是证明当事人或是被指控嫌疑人有罪与否的证明标准,是一种神灵的旨意的体现”1。神示证据制度产生于奴隶社会,它的产生基础是基于先民们对神灵的信仰和崇拜。而在吐蕃,不论是源自吐蕃本土的“本教”还是由印度传入的佛教都为吐蕃的神示制度提供了一个信仰基础。在吐蕃特殊历史时期中的特殊政教关系也使得神示证据制度逐步从民间法演变成为了制度法,并且一直延续到了西藏解放前夕。如果将西藏的“神示证据”套入适用于欧洲的“神明裁判”的定义是否正确是有待考证的,但我们能看到的是西藏的“神示证据”不仅仅是“神明裁判”还有一种便是“神誓”(起誓),这种神示证据不仅仅被应用于传统的刑事案件,在人们的日常生活,或者是一些纠纷当中都被普遍应用。所以本文将吐蕃的神示证据分为两类:一、神誓(起誓);二、神判。并着重描述有关神誓(起誓)的认识。聂赤赞普是吐蕃的第一位赞普,关于他的传说有很多版本。例如现在在民间广为流的聂赤赞普来自印度。我认为这一说法是不正确的,这种说法很明显的带走佛教色彩,印度是佛教的发源地,这种说法应该是为了让佛教在进入藏区后更好的适应当时的宗教环境,让大众心理对佛教产生一种信任感,为了让民众更大程度的接受佛教这种源于印度的,在当时属于“异教”的佛教而提出的。而在《第吴宗教源流》中记载的则又不一样,聂赤赞普是自天而降,在这本书中还对当时聂赤赞普途径的地方做了较为详细的描述,记录了从贡布的江托神山到帕布索让的27处地名。虽然这种说法带走神话色彩,但从书中所记录的地名等来看,我们可以知道聂赤赞普与本教的渊源。江托神山是本教的神山,而聂赤赞普自天而降到江托神山恰恰揭示了他与本教的关系,而后,又由12位本教智者推举成为藏王,建立了吐蕃王朝。对于这十二位本教智者藏族学者尕藏加作出了自己的解释,他认为这十二位本教智者不仅仅是藏族十二小邦的行政酋长,同时应该也是总管邦国的原始宗教本教的巫师。自吐蕃王朝的建立开始就与本教有着深厚的联系,在本教盛行的时代大部分赞普身边都有着本教徒的身影。在雍仲本教传入藏地的过程中二代藏王穆赤赞普起了很大的作用,并且本教徒不仅拥有宗教地位,也拥有政治地位,帮助赞普处理一些宗教及日常事务。从此本教徒便正式走上了西藏政治的舞台。直到八代藏王止贡赞普时期,本教的古辛成为了王室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李元光老师的《吐蕃时期政教关系新论》当中说到“吐蕃前期的政教关系,可以用王辛同治一词来概括。”而在佛教传入吐蕃以后的政教关系更为密切,无论在哪一时期都有各种神明裁判的方式存在,由此可见吐蕃的政教关系一直以来都是密不可分的,直至民主改革前夕。在杨士宏、张济民、陈庆英老先生等人的记载中,吐蕃社会的神明裁判有一下几种方式:1、抛羊粪蛋;2、滚糌粑球;3、起誓赌咒;4、捞油锅;5、浑水摸石;6、抓取灼铁;7、卜卦;8投掷骰子。以上8种神明裁判裁判方式虽然在适用对象上有所不同,但在对这些进行分析总结后,我们能够看出在吐蕃社会的神明裁判具有一下几个特点:1、普遍适用性,在说到“穿羊皮的人裁决,穿虎皮的诉讼者也无法翻案。”而结合吐蕃的虎皮制度(大虫皮制度)来看,这种神明裁判对于大部分吐蕃人民是适用的。2、不同 方法 快递客服问题件处理详细方法山木方法pdf计算方法pdf华与华方法下载八字理论方法下载 适用于不同的对象,在一定程度上对神明裁判进行了保障。在神明裁判的几种方式中前三种适用于“贤良白三关”普通人,而中间三种则适用于“小人黑三关”即身份较为低微的或者是有前科的部落成员。3、有特定的程序,部落头人或者寺院僧侣充当“法官”,为神明裁判提供了大量的司法人员,并且有一套完整的程序及审判构成要素。在吐蕃前期的历史中许多司法人员都是有本教师担任,由本教人员来主持审判,在一定程度上他们代表了神灵在民间的意志,在神明裁判中充当着中介。4、审判权集中掌握在部落头人和宗教人士手中。从这一特点我们也能窥见吐蕃前期藏族社会中存在的“王辛同治”的这一现象。在藏族社会中起誓或者说盟誓的行为是普遍且长期存在的,在不同时期虽然有差异,但总的来说是无处不在的。在被称为活态史诗的《格萨尔王传》中有许多有关起誓的表述,并且这些表述流传至今,例如以“鼻”为喻。而后是在敦煌文献中的记载,在敦煌文献中记载的不仅仅是个体的起誓行为更多更细致的记载是有关部落邦国之间的盟誓记载,据有关学者统计,在《敦煌文献吐蕃历史文书》中对王室会盟的描写多达140多次,在汉文史籍当中我们也能看见有关吐蕃会盟的描述。对于这种起誓的记载并不仅仅仅限于史书记载,在石刻碑文上也有体现,例如在“唐蕃会盟”中所记载的“刑牲为盟”。这一会盟便是依据吐蕃传统习俗举行的起誓。在这一碑文中便有记载“渝盟者,有如牲”这便体现了在这一时期的神明裁判不仅仅只适用于民间,在正式的国家场合也是得到了普遍使用。而在如此重要的场合应用起誓这种神示证据我们也能看到这种神示证据在吐蕃社会拥有极为重要的地位。“起誓”这种行为在吐蕃已有至少2000多年的历史,在不同历史时期的成文法典中都有专门的章节来记载这种神示证据制度,在藏语中统称为“年哈那达格夏杰”,其含义便是通过对神灵的起誓澄清是非。而最早进入立法则是在公元七世纪松赞干布依据《十善法》所制定的《法律二十条》中,据记载,其中写到“若果是非难明,当对神祇起誓”。这一记载便使得“起誓”不再是习惯法,而是转变为了国家制度法。从吐蕃的《狩猎伤人赔偿律》直到噶嘛政权时代都有有关起誓的相关记载,明清时代,由雍正颁布的《蕃律》中有关起誓的记载也达到了十二条之多。在有的学者看来,现如今依旧在沿用的寻找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的“金瓶掣签”制度也是神示制度的一种表现形式。在吐蕃时期又或是在吐蕃前期,藏地政教关系相互交织的。不论是本教与当时吐蕃邦国及政权之间“王辛同治”的关系、佛教与吐蕃政权之间的关系,又或者是吐蕃分裂割据后形成的“政教合一”的关系。在我们研究政教关系的时候我们始终能看到神示证据制度中有关“起誓”这一类型的神明裁判方式,所以,当我们研究吐蕃时期或是吐蕃前期,又或是分裂割据时期的吐蕃政教关系时应该看到“神誓”这种神示证据制度为我们提供的信息,从而更加完善的看到吐蕃社会政教关系的发展与变迁。参考文献:[1]《第吴宗教源流》[2]《吐蕃金石录》[3]《苯教史纲要》[4]中根千枝.西藏政教合一制度的发展过程[5]白塞藏草,1679-1705年西藏政教合一研究[6]王东、刘北辰.从大虫皮来源看吐蕃与周边经济文化交流[7]后宏伟、刘艺工.藏族习惯法中的神明裁判探析[8]李元光.吐蕃时期政教关系新论[9]杨士宏.吐蕃法律的文化渊源[10]陈永胜.松赞干布时期藏族基本法律制度初探[11]甘措.藏族法律文化研究[12]陈俊伶.西藏神示证据制度研究[13]周欣宇.论藏族习惯法的宗教纬度[14]杨毛措,聂赤赞普研究1后宏伟、刘艺工.藏族习惯法中的神明裁判探析[J].西藏研究.2010(10)第5期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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