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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史——均田制、租庸调与两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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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史——均田制、租庸调与两税法第五讲 均田制、租庸调与两税法第五讲 均田制、租庸调与两税法【总论】《新唐书》五一《食货》: 唐之始时,授人以口分、世业田,而取之以租、庸、调之法,其用之也有节。盖其畜兵以府卫之制,故兵虽多而无所损;设官有常员之数,故官不滥而易禄。虽不及三代之盛时,然亦可以为经常之法也。及其弊也,兵冗官滥,为之大蠹。自天宝以来,大盗屡起,方镇数叛,兵革之兴,累世不息,而用度之数,不能节矣。加以骄君昏主,奸吏邪臣,取济一时,屡更其制,而经常之法,荡然尽矣。由是财利之说兴,聚敛之臣进。盖口分、世业之田坏而为兼并,租、庸、调之法坏而为两...

中国古代史——均田制、租庸调与两税法
第五讲 均田制、租庸调与两税法第五讲 均田制、租庸调与两税法【总论】《新唐书》五一《食货》: 唐之始时,授人以口分、世业田,而取之以租、庸、调之法,其用之也有节。盖其畜兵以府卫之制,故兵虽多而无所损;设官有常员之数,故官不滥而易禄。虽不及三代之盛时,然亦可以为经常之法也。及其弊也,兵冗官滥,为之大蠹。自天宝以来,大盗屡起,方镇数叛,兵革之兴,累世不息,而用度之数,不能节矣。加以骄君昏主,奸吏邪臣,取济一时,屡更其制,而经常之法,荡然尽矣。由是财利之说兴,聚敛之臣进。盖口分、世业之田坏而为兼并,租、庸、调之法坏而为两税。至于盐铁、转运、屯田、和籴、铸钱、括苗、榷利、借商、进奉、献助,无所不为矣。盖愈烦而愈弊,以至于亡焉。一、均田制1、均田制的渊源与主要内容 《魏书》一一十《食货志》: [太和]九年(485),下诏均给天下民田: 诸男夫十五以上,受露田四十亩,妇人二十亩,奴婢依良,丁牛一头受田三十亩,限四牛。所授之田率倍之,三易之田再倍之,以供耕作及还受之盈缩。 诸民年及课则受田,老免及身没则还田。奴婢、牛随有无以还受。 诸桑田不在还受之限,但通入倍田分。于分虽盈,没则还田,不得以充露田之数。不足者,以露田充倍。第五讲 均田制、租庸调与两税法第五讲 均田制、租庸调与两税法 《隋书》二四《食货》: [隋文帝]及颁新令,制人五家为保,保有长。保五为闾,闾四为族,皆有正。畿外置里正,比闾正,党长比族正,以相检察焉。男女三岁已下为黄,十岁已下为小,十七已下为中,十八已上为丁。丁从课役,六十为老,乃免。自诸王已下,至于都督,皆给永业田,各有差。多者至一百顷,少者至四十亩。其丁男、中男永业露田,皆遵后齐之制。并课树以桑榆及枣。其园宅,率三口给一亩,奴婢则五口给一亩。 《旧唐书》四八《食货上》: 武德七年,始定律令。以度田之制:[略]丁男、中男给一顷,笃疾、废疾给四十亩,寡妻妾三十亩。若为户者加二十亩。所授之田,十分之二为世业,八为口分。世业之田,身死则承户者便授之;口分,则收入官,更以给人。第五讲 均田制、租庸调与两税法《新唐书》五一《食货一》: 唐制:度田以步,其阔一步,其长二百四十步为亩,百亩为顷。凡民始生为黄,四岁为小,十六为中,二十一为丁,六十为老。授田之制,丁及男年十八以上者,人一顷,其八十亩为口分,二十亩为永业;老及笃疾、废疾者,人四十亩,寡妻妾三十亩,当户者增二十亩,皆以二十亩为永业,其余为口分。永业之田,树以榆、枣、桑及所宜之木,皆有数。田多可以足其人者为宽乡,少者为狭乡。狭乡授田,减宽乡之半。其地有薄厚,岁一易者,倍授之。宽乡三易者,不倍授。工商者,宽乡减半,狭乡不给。凡庶人徙乡及贫无以葬者,得卖世业田。自狭乡而徙宽乡者,得并卖口分田。已卖者,不复授。死者收之,以授无田者。凡收授皆以岁十月。授田先贫及有课役者。凡田,乡有余以给比乡,县有余以给比县,州有余以给近州。……第五讲 均田制、租庸调与两税法 自王公以下,皆有永业田。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缌麻以上亲,内命妇一品以上亲,郡王及五品以上祖父兄弟,职事、勋官三品以上有封者若县男父子,国子、太学、四门学生、俊士,孝子、顺孙、义夫、节妇同籍者,皆免课役。凡主户内有课口者为课户。若老及男废疾、笃疾、寡妻妾、部曲、客女、奴婢及视九品以上官,不课。 凡里有手实,岁终具民之年与地之阔狭,为乡帐。乡成于县,县成于州,州成于户部。又有计帐,具来岁课役以报度支。国有所须,先奏而敛。凡税敛之数,书于县门、村坊,与众知之。水、旱、霜、蝗耗十四者,免其租;桑麻尽者,免其调;田耗十之六者,免租调;耗七者,诸役皆免。凡新附之户,春以三月免役,夏以六月免课,秋以九月课役皆免。徙宽乡者,县覆于州,出境则覆于户部,官以闲月达之。自畿内徙畿外,自京县徙余县,皆有禁。四夷降户,附以宽乡,给复十年。奴婢纵为良人,给复三年。没外蕃人,一年还者给复三年,二年者给复四年,三年者给复五年。浮民、部曲、客女、奴婢纵为良者附宽乡。第五讲 均田制、租庸调与两税法2、均田制推行的历史背景《隋唐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渊源略论稿》: 今日所保存之南北朝经济财政史料,北朝较详,南朝尤略。然约略观之,其最大不同之点则在北朝政府保有广大之国有土地。此盖承永嘉以后,屡经变乱,人民死亡流散所致。故北朝可以有均给民田之制,而南朝无之也。第五讲 均田制、租庸调与两税法 3、均田制曾实施吗?西嶋定生、西村元佑大谷文书(大谷光瑞)给田文书、退田文书、欠田文书第五讲 均田制、租庸调与两税法二、从租庸调到两税法1、租庸调《魏书》一一十《食货志》: 魏初不立三长,故民多荫附。荫附者皆无官役,豪强征敛,倍于公赋。十年,给事中李冲上言:“宜准古,五家立一邻长,五邻立一里长,五里立一党长,长取乡人强谨者。邻长复一夫,里长二,党长三。所复复征戍,余若民。三载亡愆则陟用,陟之一等。其民调,一夫一妇帛一匹,粟二石。民年十年五以上未聚[娶]者,四人出一夫一妇之调。奴任耕,婢任绩者,八口当未娶者四,耕牛二十头,当奴婢八。其麻布之乡,一夫一妇,布一匹,下至牛,以此为降。大率十匹为工调,二匹为调外费,三匹为内外百官俸,此外杂调。民年八十已上,听一子不从役。孤独癃老笃疾贫穷不能自存者,三长内迭养食之。”书奏,诸官通议,稍善者众,高祖从之。第五讲 均田制、租庸调与两税法 《通典》卷五《食货五》: 河清三年定令,乃率以十八受田,輸租調,二十充兵,六十免力役,六十六退田,免租調,率人一牀調絹一疋,綿八兩,凡十斤綿中折一斤作絲,墾租二石,義租五斗;奴婢各准良人之半;牛調二丈,墾租一斗,義租五升,墾租送台,義租納郡,以備水旱。 後周文帝霸府初開制,司賦掌賦均之政令,凡人自十八至六十四與輕疾者皆賦之。其賦之法,有室者歳不過絹一疋,綿八兩,粟五斛,丁者半之。其非桑土有室者布一疋、麻十斤,丁者又半之。豐年則全賦,中年半之,下年一之,皆以時徵焉。若艱凶札則不徵其賦。 隋文帝霸府初開,[中略]丁男一牀,租粟三石,桑土調以絹絁,麻土調以布,絹絁以疋,加綿三兩,布以端,加麻三斤。單丁及僕隸各半之,有品爵及孝子順孫義夫節婦並免課役。第五讲 均田制、租庸调与两税法《新唐书》五一《食货一》: [唐初]凡授田者,丁岁输粟二斛,稻三斛,谓之租。丁随乡所出,岁输绢二匹,绫、絁二丈,布加五之一,绵三两,麻三斤,非蚕乡则输银十四两,谓之调。用人之力,岁二十日,闰加二日,不役者日为绢三尺,谓之庸。有事而加役二十五日者免调,三十日者租、调皆免。通正役不过五十日。第五讲 均田制、租庸调与两税法 2、两税法(1)历史背景a)均田制破坏b)地税与户税钱日益重要第五讲 均田制、租庸调与两税法 (2)、地税与户税钱的由来《通典》六《食货六》: 天寳中天下計帳户,約有八百九十餘萬。其稅錢約得二百餘萬貫(原注:大約髙等少,下等多,今一例為八等以下户計之:其八等户所稅四百五十二,九等户則二百二十二。今通以二百五十為率。自七載至十四載六七年間,與此大數或多少加減不同,所以言約,他皆類此)。其地稅約得千二百四十餘萬石(西漢每户所墾田不過七十畆今亦准此約計數。)。 課丁八百二十餘萬。其庸調租等,約出絲綿郡縣計三百七十餘萬丁;庸調輸絹約七百四十餘萬疋;綿則百八十五萬餘屯;租粟則七百四十餘萬石。約出布郡縣計四百五十餘萬丁;庸調輸布約千三十五萬餘端,其租約百九十餘萬丁;江南郡縣折納布約五百七十餘萬端,二百六十餘萬丁;江北郡縣,納粟約五百二十餘萬石。 大凡都計租、稅、庸、調,每嵗錢、粟、絹、綿、布約得五千二百二十餘萬端、疋、屯、貫、石。諸色資課及勾剝所獲不在其中。第五讲 均田制、租庸调与两税法(3)、两税法之推行《册府元龟》四八八《邦计部·赋税三》: 唐德宗建中元年正月制,自艱難已來,徵賦名目繁雜,委黜陟使與諸道觀察使刺史,作年支兩税徵納,比來新舊徵科色目,一切停罷。兩税外輙别率一錢,四等官准擅興賦,以枉法論,其軍府支計等數,准大歴十四年八月七日勅處分。 二月,發黜陟使分往天下,作兩税之法。凡百役之費,一錢之斂,先度其數而賦於人,量出以制入。户無土客,以見居為簿;人無丁中,以貧富為差。行商者在所部郡縣税三十之一。居人之税,秋、夏兩徵之。俗有不便者,二[正]之。餘徵賦悉罷,而丁額不廢,其田畝之稅率,以大歴十四年墾數為准徵。夏税無過六月,秋税無過十一月。違者進退長吏,令黜陟使各量風土所宜,人户多少,均定其賦税,尚書度支總統焉。是年天下兩税之户凡三百八萬五千七十有六,賦入一千三百五萬六千七十貫斛,鹽利不在焉。第五讲 均田制、租庸调与两税法 (4)、两税法的利弊a)各州人民负担之税率,轻重不一致;b)折纳的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c)非法苛取之无法杜绝。第五讲 均田制、租庸调与两税法参考文献1、陈寅恪:《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年。2、李剑农:《中国古代经济史稿》第二卷,《魏晋南北朝隋唐部分》。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3、西嶋定生:“从吐鲁番出土文书看均田制实施情况”,西嶋定生:《中国经济史研究》,冯佐哲等译,农业出版社,1984年,第313-519页。4、西村元佑:“唐代均田制下授田的实际情况”,收入周藤吉之等:《敦煌学译文集》,姜镇庆等译,甘肃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475-659页。5、气贺泽保规:“均田制研究的展开”,《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二卷,《专论》,中华书局,1993年,第392-423页。6、杨际平:《均田制新探》,厦门大学出版社,1991年。7、陈明光:《唐代财政史新编》,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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