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尴尬跟矛盾:宋代妾的地位跟形象研究探究——以宋代士大夫视野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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尴尬跟矛盾:宋代妾的地位跟形象研究探究——以宋代士大夫视野为中心河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尴尬与矛盾:宋代妾的地位和形象研究——以宋代士大夫视野为中心姓名:王阔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中国古代史指导教师:吕变庭2011-06摘要I摘要妾在中国历史上是一个较为特殊的群体。近几十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妇女史研究呈上升趋势,对两性关系和两性地位的研究尤其多,而在两性关系中,妾一直处于一个比较重要的地位。几千年来,妾作为一个特殊社会群体,对中国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以及婚姻家庭等,都产生了较大影响,但现在学者们对妾问题的研究还不够充分,尚存许多争议,使其地位模糊...

尴尬跟矛盾:宋代妾的地位跟形象研究探究——以宋代士大夫视野为中心
河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尴尬与矛盾:宋代妾的地位和形象研究——以宋代士大夫视野为中心姓名:王阔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中国古代史指导教师:吕变庭2011-06摘要I摘要妾在中国历史上是一个较为特殊的群体。近几十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妇女史研究呈上升趋势,对两性关系和两性地位的研究尤其多,而在两性关系中,妾一直处于一个比较重要的地位。几千年来,妾作为一个特殊社会群体,对中国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以及婚姻家庭等,都产生了较大影响,但现在学者们对妾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的研究还不够充分,尚存许多争议,使其地位模糊而尴尬,这无疑与成果丰厚的妇女史研究极不相称。对妾群体的研究,也可以从另一个角度考察两性地位——尤其是妇女地位——以及婚姻观等,从而拓展和深化妇女史的研究。本文正是以宋代文集和笔记小说为主要史料来源进行案例分析,重点放在对妾的言行举止的分析,并兼及考察当时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诸因素,来表现其心理形成源流,既有群体性案例分析,也有个案分析,力图较为全面的展现宋代妾的形象。关键词宋代妾地位形象AbstractIIAbstractConcubineisaspecialgroupinChinesehistory.Inrecentdecades,especiallyafterreformandopeningup,researchofwomen’shistoryisontherise,especiallythegenderrelationshipandstatus.Ingenderrelationship,concubineisalwaysataimportantposition.Forthousandsyears,concubine—asaspecialgroup—hasaimportantaffectedonchineseeconomic,cultureandfamily,buttheresearchisstillnotenough,thedisputemakesthestatusoftheconcubinefuzzyandembarrassed,whichconflicttherichachievementsofwomen’shistoryresearching.Theresearchingaboutconcubine,caninvestigategenderstatusinanotherperspective—especiallythestatusofwomen—andtheconceptaboutmarriage,thuscanexpandthewomen’shistoryresearching.ThispapermainlyanalyzetheliteraryoutputinSongDynasty,thebehaviorofconcubine,andtheeconomic,culture,etc,toperformancethepsychologicaloriginofconcubine,trytoshowtheimageofconcubinecomprehensive.KeywordSongDynastyconcubinestatusimage绪论1绪论一、写作缘起中国古代传统的婚姻观念,谓婚姻基于天地阴阳之理,顺男女自然之性,为国家社会之源。《礼记·昏义》曰:“夫妇有义,而后父子有亲;父子有亲,而后君臣有正。”婚姻及两性关系历来就颇受关注,“必须认识到妇女有其自己的历史,认识到性的问题同种族、阶级或肤色等问题一样,也是妇女个人生活和集体生活中的有力的决定因素”①近几十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妇女史研究呈上升趋势,对两性关系和两性地位的研究尤其多,而在两性关系中,妾一直处于一个比较重要的地位。几千年来,妾作为一个特殊社会群体,对中国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以及婚姻家庭等,都产生了较大影响,但现在学者们对妾问题的研究还不够充分,尚存许多争议,使其地位模糊而尴尬,这无疑与成果丰厚的妇女史研究极不相称。另外,对妾群体的研究也可以从另一个角度考察两性地位——尤其是妇女地位——以及婚姻观等,从而拓展和深化妇女史的研究。之所以选择宋代,一是因为限于笔者的能力以及本文的篇幅,不可能对妾群体做一个通史的贯通性梳理,二是因为“在我国古代经济文化发展的总过程中,宋代不仅它的经济发展到最高峰,而且它的文化也发展到登峰造极的地步”②。目前学术界公认宋代在中国封建发展史上是一个剧变的历史时期,“处于承前启后、新旧交替的历史转折时期”③,尤其是理学的兴起,使宋代成为女性地位急剧变化的重要时期,学者们对此时期两性关系尤其是妇女地位的研究非常多,大体分为地位略有上升和地位逐渐下降两种观点④,张邦炜先生说:“应当说,中国封建婚姻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是种公开的、赤裸裸的不平等制度。”①【英】赫夫顿等:《历史分支科学论坛:什么是妇女史》,载《现代外国哲学社会科学文摘》,1985年第12期。②漆侠:《宋学的发展和演变》,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3页。③郭东旭:《宋代法制研究》,保定:河北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7页。④略有上升:如郭东旭先生在其《宋代法治研究》第426页至第431页的“离婚方面的立法”中,考量了各项事例后,认为“妇女主动提出离婚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而且远远超出了“七出”和“义绝”所规定的范围。这一变化,不仅冲击了夫权的地位,打破了“守一而终”的传统礼俗,而且是妇女社会地位提高的一个重要表现”。另见王扬博士论文《宋代女性法律地位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1年。逐渐下降:如朱海琳《宋代妇女民事法律地位研究》,湘潭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年。另见张邦炜《辽宋西夏金社会生活史》第六章。河北大学历史学硕士学位论文2①,对此,已有很多学者从经济、文化和法律角度进行了探讨,并认为这是夫权社会的必然产物,但所探讨的内容大多是夫妻关系,较少涉及到妾。伊沛霞写道:“在中国,自古以来,财富和政治权利伴随着无以计数的可爱的年轻女侍。”②,这些年轻女侍有很大一部分就是指的妾,但学者们对其形象与地位的研究一直不多,很多著作都是仅提出一章甚至一节略作论述,这与兴盛的妇女史研究是很不相称的,有鉴于此,本文试图以宋代的妾为研究对象,来探讨其在社会与家庭中矛盾的形象与尴尬的地位。二、研究现状目前学术界对宋代的妾群体的专门研究尚不多见,比较有影响的有美国学者伊沛霞(PatriciaBuckleyEbrey)的《宋代中国的妾》(ConcubinesinSungChina)③,她在文中讨论了妾在宗族仪式中的地位、法律地位、妾的买卖及契约和相关法律 责任 安全质量包保责任状安全管理目标责任状8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幼儿园安全责任状占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妾对妻的下属身份以及作为母亲的妾等方面。而其另一部更加广为人知的著作《内闱:宋代的婚姻和妇女生活》一书中第十二章写道:“(妾的世界)不是限定好的、期待中的,会发生什么事,更多地凭个人关系带来的运气,而不取决于习俗或法律”④;美国学者柏文莉(BeverlyBossler)的《宋代的家伎和妾》⑤一文试图发掘宋人如何运用和理解“妾”(包括她的不同角色)一词,包括官方规定以及在社会实际生活中的定位,她认为在宋律中妾是与主人有着准夫妻关系的妇女,并强调了妾与婢的区别。她还指出,尽管法律规定了这些区别,但在现实生活中这些区别已经毫无意义,并且随着家妓蓄养的增加,妾和婢、良和贱的界限也也越来越模糊。她在另一篇文章《宋元墓志中的“妾”在家庭中的意义及其历史变化》⑥中提到了许多得以进入家族墓志的妾。国内方面,吕永的硕士论文《宋代的妾问题研究》⑦从宋代妾的来源、法律地位、家庭地位与财产权等方面进行了探讨,认为宋人蓄妾规模稍逊于唐而与后世的元代相当,不置妾或少置妾成①张邦炜:《中国封建婚姻制度的不平等性》,《宋代婚姻家族史论》,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页。②【美】伊沛霞著,胡志宏译《内闱:宋代的婚姻和妇女生活》,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91页。③【美】伊沛霞:《宋代中国的妾》,载《家庭史研究》,1986年第11期。④【美】伊佩霞:《内闱:宋代的婚姻和妇女生活》,第192页。⑤【美】柏文莉:《宋代的家伎和妾》,张国刚主编《家庭史研究的新视野》,北京:三联书店,2004年版。⑥【美】柏文莉:《宋元墓志中的‘妾’在家庭中的意义及其历史变化》,载《东吴历史学报》,2004年第2期。⑦吕永:《宋代的妾问题研究》,2007年安徽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绪论3为宋人的观念取向。而其《宋代妾之家属身份与地位的边缘化》一文探讨了宋代妾的家属身份及地位的边缘化,认为虽然宋代法律对妾的家属成员身份没有十分明确的规定,但是,相对奴婢而言,妾的家庭亲属成员的身份得到了礼法制度和社会习惯上的认定①。唐代剑的《宋代妾的买卖》②,对宋代妾的买卖概况、中介人、妾的价格和买卖程序都进行了论述,并略述了宋代的妾在买卖过程中出现的典雇的新趋势。程郁在《宋代士大夫家庭蓄妾现象之估量》③中认为宋士大夫蓄妾者不在少数,妻妾矛盾成为家庭的主要矛盾,妾的买卖日益契约化、婚书化,且有了雇佣的色彩。在礼制上,妾的身份始终是家庭的婢属,在刑法上,当与夫或妻有犯或被犯时,将受到畸重或畸轻的处罚,但作为家庭中的一员,妾具有次于妻的家事处分权和一定的民事权利。郑丽萍的博士论文《宋代妇女婚姻生活研究——以《全宋文》所涉4802篇墓志为例》④以墓志为探讨重点,描写了妾的来源、与夫和嫡妻的关系等等。王曾瑜先生的《宋代奴婢、人力、女使和金朝奴隶制》⑤、郭东旭先生的《论宋代婢仆的社会地位》⑥、宋东侠《宋代“女使”简论》⑦以及桂始馨《宋代雇婢性质浅析》⑧等文章探讨了宋代与妾地位相近的婢的地位和性质;另外还有王绍玺有《小妾史——妾制陋习的历史沿革》一书⑨,从妾的起源、妾制的演变、妾的作用以及纳妾的恶果等方面做了论述;姜跃宾《中国妻妾》⑩以妻妾制为考察对象,考察了妻与妾的不同地位,尤其是妾的作用和地位;施永南《纳妾纵横谈》11讨论了妾制的由来、妾制延续长久存在的原因、各个阶层的妾的历史、妾的地位、妾的来源、妾的贞洁问题、服饰以及纳妾的限制等方面;其他论著涉及到宋代的妾的就比较多,在美国方面,除前述伊沛霞的著作之外,白凯(KathrynBernhardt)的《中国的妇女与财产:960——1949年》12的第七章“帝制①吕永、王进科:《宋代妾之家属身份和地位的边缘化》,载《池州师专学报》,2006年第8期。②唐代剑:《宋代妾的买卖》,载《南充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8年第4期。③程郁:《宋代士大夫家庭蓄妾现象之估量》,载朱瑞熙、王曾瑜、姜锡东、戴建国主编《宋史研究论文集》,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479—496页。④郑丽萍:《宋代妇女婚姻生活研究——以《全宋文》所涉4802篇墓志为例》,华东师范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0年。⑤王曾瑜:《宋代奴婢、人力、女使和金朝奴隶制》,载《文史》,总第29期。⑥郭东旭:《论宋代婢仆的社会地位》,载《河北大学学报》,1993年第3期。⑦宋东侠:《宋代“女使”简论》,载《河北学刊》,1994年第5期。⑧桂始馨:《宋代雇婢性质浅析》,载《史学月刊》,2005年第4期。⑨王绍玺:《小妾史——妾制陋习的历史沿革》,上海:上海文艺出版社,1995年版。⑩姜跃宾:《中国妻妾》,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11施永南:《纳妾纵横谈》,北京:中国世界语出版社,1998年版。12【美】白凯:《中国的妇女与财产:960——1949年》,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3年版。河北大学历史学硕士学位论文4和民国时期妾的财产权利”认为“从宋至清,我们看到妾的法律地位的逐渐上升,从不过是性的婢女上升到类似于小妻”该部分从法律上解读了唐宋至明清不同时期的妾的地位,并得出其不断上升的趋势;日本方面,有柳田节子的《宋代庶民的妇女们》①、《宋代的雇佣人和奴婢》②等等一系列专著及论文都对宋代的妾问题有所涉及。大陆方面,有陈鹏的《中国婚姻史稿》③、徐规的《宋代妇女的地位》④、陶毅、明欣合著的《中国婚姻家庭制度史》⑤、邢铁的《中国家庭史·宋辽金元时期》⑥、王扬的《宋代女性法律地位研究》⑦等等;台湾方面,有游惠远的《宋代民妇的角色与地位》⑧等等著作与文章。另外还有一些著作与文章如高佳的《古汉语妾称谓词的文化解读》⑨、沈光海的《上古奴仆称谓的由来》⑩等从“妾”文字本身来探讨妾的源流;毕诚的《中国古代家庭教育》11、马莉的《宋代女子教育》12、黄亚娟的《试论宋代女子教育》13、陈莉婷的《宋代家训之女子教育观研究》14、赵悦凤的《宋代女子教育的内容和成就初探》15等是从宋代女子教育方面探讨教育对宋代女子的影响;陈顾远的《中国婚姻史》16、孙瑜的《论蓄妾制及妾的社会地位——以明清时期为例》17、李明的《明代纳妾制度探析》18、余全有的《战国以前的媵与妾》19、王萍的《中国古代妻妾之制述略》20、焦杰的《中国古代①【日】柳田节子:《宋代庶民的妇女们》,东京:汲古书院,2003年版。②【日】柳田节子:《宋代的雇佣人和奴婢》,载《国际宋史研讨会论文选集》,保定:河北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③陈鹏:《中国婚姻史稿》,北京:中华书局2005年版。④徐规:《宋代妇女的地位》,载氏著《仰素集》,杭州:杭州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⑤陶毅、明欣:《中国婚姻家庭制度史》,北京:东方出版社1994年版。⑥邢铁:《中国家庭史·宋辽金元时期》,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⑦王扬:《宋代女性法律地位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1年。⑧游惠远:《宋代民妇的角色与地位》,台北:新文丰出版有限股份公司,1998年版。⑨高佳:《古汉语妾称谓词的文化解读》,载《中州学刊》,2006年第11期。⑩沈光海:《上古奴仆称谓的由来》,载《湖州师专学报》(人文科学版),1987年第4期。11毕诚:《中国古代家庭教育》,任继愈主编《中国文化史知识丛书》,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12马莉:《宋代女子教育》,2003年河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13黄亚娟:《试论宋代女子教育》,载《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4期。14陈莉婷:《宋代家训之女子教育观研究》,2003年国立台湾师范大学教育学系硕士论文。15赵悦凤:《宋代女子教育的内容和成就初探》,2007年河南大学研究生硕士学位论文。16陈顾远:《中国婚姻史》,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1984年版。17孙瑜:《论蓄妾制及妾的社会地位——以明清时期为例》,载《安徽文学》,2007年第12期。18李明:《明代纳妾制度探析》,载《乐山师范学院学报》,2008年第7期。19余全有:《战国以前的媵与妾》,载《天中学刊》,2007年第12期。20王萍:《中国古代妻妾之制述略》,载《三峡学刊》(四川三峡学院社会科学学报),1997年第4期。绪论5的外室现象与妇女地位》①、张琰琰的《唐代妾侍问题研究综述》②等等或从通史、或从宋以外朝代的妾的地位等等方面进行了研究。总体来看,目前学术界对宋代妾群体所做的研究大多围绕其社会、宗族、家庭以及法律等方面的地位展开,尤其是其家庭和法律地位,可谓成果颇丰,但对妾在法律上的地位和现实中的地位的矛盾、宋人对这种矛盾的看法和做法,以及妾对宋代社会文化、法律、家族制度等的影响和这种影响对妾本身社会性格形成的作用等方面研究尚不充分,本文正是试图通过宋人文集和笔记小说中所见的妾的言行举止,并兼及考察当时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诸因素,来分析宋代妾形象的心理形成源流及其影响,以图能够对这一领域的研究尽些微薄之力。三、研究范围和研究方法首先应 说明 关于失联党员情况说明岗位说明总经理岗位说明书会计岗位说明书行政主管岗位说明书 的是,本文中“妾”作为一个泛称,指的是丈夫身边除嫡妻以外的女性,包括媵、通过各种渠道获得的妾、同丈夫有亲密关系已经被当做妾来看待的姬和婢等等。妾作为一个群体,大体可以分为帝王之妾(嫔妃)、官僚士大夫之妾(包括宗室)和普通百姓之妾,由于第一类与后两类无论从来源、地位还是规模上都不一样,限于精力与篇幅,本文就不再涉及,而第三类普通平民百姓之妾由于材料较少,且其对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影响均不及官僚士大夫之妾,故本文所考察的妾的范围仅限于官僚士大夫之妾。在研究内容上,对于前人已经讨论较多的内容就不再详述,本文主要研究前人研究当中涉及不多的宋代的妾的形象,试图通过对宋代的妾群体的形象的考察,对其在法律层面和现实生活中的差异进行分析,来呈现给读者一个更清晰、更人性化的宋代妾的形象。在研究方法上,本文主要是以宋人文集和笔记小说为主要史料来源进行案例分析,重点放在通过对妾的言行举止的分析,并兼及考察当时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诸因素,来表现其心理形成源流,既有群体性案例分析,也有个案分析,力图较为全面的展现宋代妾的形象。①焦杰:《中国古代的外室现象与妇女地位》,载《妇女研究论丛》,2003年第5期。②张琰琰:《唐代妾侍问题研究综述》,载《堂都学刊》,2004年第3期。河北大学历史学硕士学位论文6四、创新点与不足1、本文创新点对妾的研究虽然已有不少学者做过,但大多都是根据史料来分析妾的法律地位和社会地位,很少有对妾群体形象的研究,对中国历史上各朝各代妾地位的变化也甚少有涉及的,本文就是在分析宋代法律典籍、文人文集等史料的基础上尝试探讨妾群体的形象,试图通过对宋代的妾群体的形象的主体性考察,对其在法律层面和现实生活中的差异进行分析,来呈现给读者一个更清晰、更人性化的宋代妾的形象。并且将历代妾的地位做了一下简单对比,以展现历代妾地位的变化。2、本文不足限于笔者能力和时间有限,史料发掘不够充分和详细,因此在各个问题上发掘不够,讨论尚浅。尤其是历代妾地位的变化限于史料没能充分展开,仅仅是略有涉及,在妾形象分析上也仅是就事论事,很少联系到当时环境背景。五、妾的起源及演变妾是随着私有制的建立而产生的,是以一夫一妻制为基础的古代宗族制的产物。妾出现很早①,王绍玺先生认为在当时,“妾就是被剃了头发、受了黥刑的女奴,她们既要充当奴隶主会说话的工具,也会成为奴隶主的泄欲工具。于是被奴隶主看中了的女奴,就会成为奴隶主的一种比正式妻子地位低贱而又与一般女奴有别的性偶伴。”②,因而战国之前的妾大多数情况下其实是女奴,其中一部分指的是有罪的女子,而不是婚姻意义上的女子,“男有睾曰奴,奴曰童,女曰妾……奴婢皆古之睾人也……越王勾践亦云:‘自请为臣,妻请为妾’……”③而由于妾的地位比妻要低,并且其中还包含有一种女奴隶的含义,因此妾渐渐变成了一种女性自指的谦称,无论已婚还是未婚,在谈话对象是男子时,都可以用。关于妾的起源,不能不提到媵,媵是古老群婚制延续的产物④,《公羊·庄十九年传》:“媵者何?诸侯娶一国,则两国往媵之,以姪娣从。”《释名·释亲》:“姪娣曰媵,媵,承也,承事嫡也。”春秋时期,出于政治目的的考虑,诸侯之间常常出现媵制,这里的①如陈鹏:《中国婚姻史稿》第667、668页。另外李学勤:《裸玉与商末亲族制度》(载《史学月刊》,2004年第9期)一文也认为商末妻已分嫡庶。②王绍玺:《小妾史——妾制陋习的历史沿革》,第1、2页。③【清】段玉裁:《说文解字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版。④详见王绍玺:《小妾史——妾制陋习的历史沿革》,第5—9页。绪论7媵通常是妻子的妹妹或侄女,另外还可能会有盟国派出的女子作为媵陪嫁,此时的媵不仅陪嫡妻一起出嫁,甚至在没有特殊说明的情况下,也得和嫡妻一起被休①。媵并非单指陪嫁的庶妻,也包括陪送的奴仆,因此有媵臣、媵侍、媵婢等等。值得注意的是,此时的“媵”因为与嫡妻同姓同宗,因此地位还比较高。到了战国时期,本来婚嫁必不可少的媵忽然不见记载,即使是权贵娶妻,女方也不再“以侄娣从”了。而战国之后,以妻同族为媵的现象渐渐减少,陪嫁之人大多以妻的婢女代替,媵的地位也渐渐衰落了②。随着社会的发展,“媵”的含义逐渐被“妾”取代,并渐渐成为庶妻的代称,吕思勉先生在分析“妾”的来源时说:“一为妾媵,此所谓媵者,与一国二国往媵之媵异,彼当往媵之初,已有夫妇之义,此则女氏之送女者耳,犹男氏之御也。因男权无限,家中女子,凡所欲者皆可奸通,于是自妻家来者,则谓之媵,家中所固有者,则谓之妾。妻以外得相交女子,总不越此类,故古恒以妾媵并称。”③但媵作为高级妾,其地位仍得到了一定程度的保留④,并且称呼繁多,“古所谓媵妾者,今世俗西北名曰‘祗候人’,或云‘左右人’,以其亲近为言,以极鄙陋。而浙人呼为‘贴身’,或曰‘横床’,江南又云‘横门’,尤为可笑”⑤。关于妾的来源,已有前辈学者做过总结,归纳起来大概是如下几种途径:一、有罪之人(奴婢)为妾;二、买而为妾;三、奔而为妾;四、聘而为妾等等。到了宋代,又出现了一种雇佣的形式,另有略、诱人妻为妾等形式,可以说妾的来源多种多样⑥,一般说来,依然是下层向上层的流动。在秦汉之前,妾“有罪之人”的身份注定了妾的地位非常低贱⑦,主要是奴仆之类的贱人,当时的媵才较为接近如今人们今天所理解的妾,但地位又较秦以后的媵要高,后来妾的意义渐渐取代媵,到秦汉时期,尤其是汉代,重婚已被法律规定正式制止,一①贾俊侠:《春秋时期的媵制及其盛行原因》,载《江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2期。②如【宋】洪迈撰,何卓点校:《夷坚志》,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版,甲志,卷第十七,“解三娘”,第148页。③吕思勉:《先秦史》,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年版,第275页。④当然这种保留基本上仅限于法律层面,如五品以上才可以拥有,以及比较详细地规定的媵和妾的地位差异等等。⑤【宋】庄绰撰,萧鲁阳点校:《鸡肋编》,卷下,《各地媵妾之异名》,第93页,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版。⑥详见关瑞梧:《妾制研究》,载《社会学界》,1932年6月。另见吕永:《宋代的妾问题研究》,第一章。⑦如孙淼在《夏商史稿》中将妾在商代的社会地位归结为俘虏和罪奴,与其他奴隶不同的地方,乃“床上奴隶”而已。河北大学历史学硕士学位论文8夫一妻制在法律地严格保护下渐渐稳定下来,妾就成了此制度的一种缓冲手段,汉人视纳妾为常事,甚至贵家女也不忌讳为妾①。魏晋南北朝时,社会动荡,门阀等级婚姻兴盛之下,纳妾之风也空前兴盛起来,而东汉时就已经有迹象的嫡庶区别更加严格,家族血脉等观念影响较重,嫡庶之分较严格,虽然南朝在经玄、佛家思想的影响下,庶出之人并没有遭遇太严重的歧视,但是北朝轻贱庶出,妾的地位低,有近婢妓②,庶生子“不预人流”,不录入家籍,甚至不被举养,超出了一般嫡庶贵贱之分的常规③,而此时妒妻悍妇的大量出现,使妾本来就不高的地位更加岌岌可危,并已经出现一定规模的妾的买卖和转让。唐宋时期是妾地位的一个转变时期,唐代空前严格地规定了妻、媵、妾、婢的身份区别④,大部分为宋代所继承。相对于唐代来说,宋代妾在墓志书写中出现的频率有所上升,陈尚君在《唐代的亡妻与亡妾墓志》中记录了现存的二十余篇亡妾的墓志,元稹的《葬安氏志》就对妾的地位和处境充满了真切的同情,甚至李德裕声称在自己百年后要与亡妾同穴而葬⑤。而据柏文莉记载,“宋元墓志的作者要较前代更乐于提及‘妾’。”⑥而宋代理学的出现,对妇女的地位也开始产生一定的影响,不少学者认为这使得妾的地位更加低。元代文献中常常出现的“媵人”大多指婢女,就是女性奴隶,通常是战争掠夺,也有买来的,并不像之前所说的“媵”。明代不仅继承了前代,并且出现了一种专门培养小妾的活动,称为“养瘦马”,而娶“瘦马”所需要的礼仪似乎并不比娶妻的礼仪逊色多少,并需要娶妾婚书⑦,使妾至少在礼仪上与妻渐渐接近了。到了清代,相比于前代来说,纳妾风气更是达到了顶峰,“清代对纳妾则趋于放任、自由,不仅贵族官僚、士大夫不再规定纳妾人数,就是对庶民也没有限制。”⑧清代法律取消了前代对纳妾的限制性规定,纳妾成了多数人的权利。对于清代妾的地位,学者们的论述依然差异较大,有人认为妾地位到了清代更加凄惨了⑨,也有人认为妾的地位进一步提高,“从不过是性的婢女上升到类似于小妻”⑩,美国学者伊佩霞对这种情况也有所论述①如许后姊为淳于长的小妻,窦融之妹为王邑的小妻等等。②谢宝富:《北朝的再嫁、后娶与妾妓》,载《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学院学报》,2002年第4期。③唐长孺:《读《颜氏家训·后娶篇》论南北嫡庶身份的差异》,载《历史研究》,1994年第1期。④如《唐律疏议》卷22规定:依令:“五品以上有媵,庶人以上有妾。”⑤陈尚君:《唐代的亡妻与亡妾墓志》,载《中华文史论丛》,2006年第2辑。⑥【美】柏文莉《宋元墓志中的‘妾’在家庭中的意义及其历史变化》。⑦详见李明:《明代纳妾制度探析》,载《乐山师范学院学报》,2008年第7期。⑧祝瑞开:《中国婚姻家庭史》,上海:学林出版社,1999年版,第273页。⑨如刘强:《地方志中所见清代广东妾的形象》,载《中国地方志》,2005年第5期。⑩【美】白凯《中国的妇女与财产:960——1949年》,第149页。绪论9①,而且虽然到了清代,在儒家伦理观的压力下,贞洁观也受到了空前的重视,但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妾的地位。清代的法律规定妾有守节的权利,并且守节的妾同嫡妻一样受到法律的保护,同样可以受到政府的旌表。”②白凯也认为“妾的地位事实上在丈夫死后比在他生前更加稳固。在他生前,她仍然完全受他支配。‘七出’和‘三不去’的法律规定无法保护她免遭丈夫的驱逐……但在他死后,她受到禁止强迫寡妇改嫁法律的保护。”③到了民国时期,妾的家属身份得到了法律的承认,甚至在理由不够充分的情况下,不能随意甩掉妾,并且可以拥有受到法律保护的私产④。①详见伊佩霞:《宋代中国的妾》。②齐姗:《从地方志中的妾看清代妇女的贞洁观——以《嘉庆东昌府志》为例》,载《聊城大学学报》,2008年第2期。③【美】白凯《中国的妇女与财产:960——1949年》,第159页。④详见程郁:《民国时期妾的法律地位及其变迁》,载《史林》,2002年第2期。河北大学历史学硕士学位论文10第1章宋代妾的法律与社会地位1.1宋代的时代特性宋代在中国历史长河中是一个比较特殊的时代,它处于唐和元这两个统一中国的大帝国的中间期,终宋一代,始终面临外族强敌的侵扰,军事压力不可谓不大。可是宋代又是以文人治国,文人的地位在宋代被拔到了一个新的高度,甚至宋代被称为文人最幸福的时代①。宋代一度被认为“积贫积弱”②,现其地位又得到了不少学者的肯定③,甚至有“唐宋变革”一说④,被称为“中国近世的开始”⑤,尤其是宋代的经济和文化的发展,更被不少学者认为是中国封建社会的巅峰⑥。但宋代又的确时刻处于外族侵扰的困境之中,甚至因此两度亡国。高度发达的社会经济与时刻面临外族侵扰的威胁并存,会对宋人造成怎样的影响?以文治国的优待士人的政策和鼓励奢侈的社会风气,会使宋代士大夫阶层产生怎样的变化?这些变化又会对宋代的妾群体造成怎样的影响?笔者拟从宋代的商品经济发展以及男权主义的膨胀来探讨一下宋代的时代特性对妾地位的影响。1.1.1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宋代商品经济的发展程度,已为大部分学者所肯定甚至推崇,邓广铭先生认为:“宋代是我国封建社会发展的最高阶段,两宋期内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所达到的高度,在中①如【日】内藤湖南认为“北宋是中国古代士大夫最得意的时代”(《概况的唐宋时代观》,载《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版。)郭学信也认为“无论是从物质上还是精神上来说,有宋一代都堪称文人士大夫活得最滋润的时代”(《宋代士大夫生活世俗化探析》,载《历史教学》(高教版),2007年第1期。)②详见李裕民:《宋代‘积贫积弱’说商榷》(载《陕西师范大学学报》2004年第5期。)汪圣铎:《宋朝人的钱,多还是少?》,载《国学》,2009年第3期。③如邓小楠:《宋代历史再认识》、张邦炜:《瞻前顾后看宋代》(载《河北学刊》2006年第5期)李裕民:《宋代‘积贫积弱’说商榷》(载《陕西师范大学学报》2004年第5期。)等等。④见张其凡:《关于‘唐宋变革期’学说的介绍与思考》,载《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2001年第1期。⑤【日】内藤湖南:《概括的唐宋时代观》,载《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版。⑥如陈寅恪先生认为:“华夏民族之文化,历数千载之演进,造极于赵宋之世”(《陈寅恪先生文集》,第二卷,第245页。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0年版。)邓广铭先生也认为:“宋代文化的发展,在中国封建社会历史时期之内达于顶峰。”(《邓广铭学术论著自选集》,第169页。北京: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等等。第1章宋代妾的法律与社会地位11国整个封建社会历史时期之内,可以说是空前绝后的。”①美国学者斯塔夫里阿诺斯曾说:“宋朝时期值得注意的是,发生了一场名副其实的商业革命……经济活动的迅速发展还增加了贸易量。中国首次出现了主要以商业,而不是以行政为中心的大城市”②,此说虽然并不完全正确,但他说宋代的商品经济发展就好像发生了一场商业革命还是基本正确的。费正清也认为:“宋朝经济的大发展,特别是商业方面的发展,或许可以恰当地称之为中国的‘商业革命’。这一迅速发展使中国经济发展水平显然高于以前,并产生出直至19世纪在许多方面仍保持不变的经济和社会模式”③。这其中最显著的就是市场活动的增强,首先是市场规模的扩大,这体现在商业城市和市场数量的增多。有人统计,唐代10万户的城市只有11个,北宋则多达40个④。南方的商业发展渐渐超过北方,集镇、草市、墟市等如雨后春笋一般纷纷出现,市场规模空前扩大,坊市界限的打破,使得经济活动更加活跃。其次,商人地位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提高,如打破服饰歧视⑤,不再专立市籍,而是拥有编户齐民户籍,享受和其他人一样的权利和义务,受到国家的保护。,并且还有了入仕的资格,这促进了宋代官商不分、士商不清特点的形成。其他还有诸如海外贸易繁荣,非农业收入较唐代更高⑥等等,但相对来说,还是前面两种因素对宋代妾的地位影响更大。伴随着商业规模的扩大和商业活动的活跃,妾市场也有了很大的发展,甚至有些无赖流氓诱略妇女或幼女,买与人为妾。正规的妾市场也有不少,我们经常能在宋人文集或笔记中看到男人们去妾市场购买妾的事情⑦。许多生活困难的家庭,也会选择将女儿卖与人为妾,甚至将女儿自小培养,以便长大给人做妾⑧,甚至出现了雇妾的现象⑨,而①邓广铭:《谈谈有关宋史研究的几个问题》,载《社会科学战线》,1986年第2期。②【美】斯塔夫里阿诺斯著,吴象婴译:《全球通史:1500年以前的世界》,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9年版。③【美】费正清,赖肖尔著,陈仲丹译:《中国:传统与变革》,第438页,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④叶坦:《儒学与经济》,第107页,南宁:广西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⑤如【宋】薛居正《旧五代史》卷三八记载当时规定“庶人商旅只著白衣”,到了宋代,宋太宗规定:“今后富商、大商乘马漆素鞍者勿禁。”(《宋史》卷一五三)⑥据叶坦先生统计:“宋代财政收入中非农业收入占据比重远较唐代为大,熙宁时期的税收中,非农业收入已占一半以上,而且所收货币越来越多,实物渐趋减少。”(《儒学与经济》,第108页。)⑦如《夷坚志》,志补,卷第八,《郑主簿》,第1620页。⑧【宋】廖莹中在《江行杂记》中记载:“京都中下之户,不重生男,每生女则爱护如捧璧擎珠。甫长成,则随其资质,教以艺业,用备士大夫采拾娱侍。”⑨如前述郑主簿的事例,另外周密在《癸辛杂识》中记载的《银花》事例等等。河北大学历史学硕士学位论文12妾的价格也是一路飙升①,可以说,宋代的妾市场更加成熟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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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还有一个原因,宋代规定,出任地方官者不许携带家属,于是很多人就买妾以便有人能照顾自己,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妾市场的发展。而商人阶层地位的提高,尤其是官商不分、士商不清,使得妾的购买者群体规模扩大,尤其是以妓为妾事例的渐渐增多,妾群体中掺杂了大量的地位低贱且没有贞节观念的妓,妾的地位似乎就更低了。可以说,宋代商品经济的高度发达,无论是购买者的规模还是其购买能力,都有很大提高,这一方面促进了妾群体规模的扩大,另一方面也使妾的地位有所下降。而这其中最为关键的是,妾群体逐渐沦为商品的物化过程,是其地位难以提升的根本原因。1.1.2重新膨胀的男权主义事实上在进入父系社会以后,两性地位几乎就没有平等过,随着儒家三纲五常等思想的影响越来越深入人心,男尊女卑的观念也渐渐成为真理。到了宋代,尤其是南宋,更是被理学家们拔高到了“天理”的高度。在经历过五胡乱华时期外族性别观影响以及唐代武则天之乱之后②,宋代士大夫们空前重视起两性地位,相比于前代的妒妇盛行③,宋代更讲求男女之别,也更看重男尊女卑的性别伦理,如司马光在《家范》中说道:“……女正位乎内,男正位乎外,男女正,天地之大义也……以阳处阴,刚严者也……是以家人虽嗃嗃悔厉,犹得其道;妇子嘻嘻乃失其节也。”。又规定“男女之别,礼之大节也……男女不杂坐,不同椸枷,不同巾栉,不亲授受……”④袁采也认为:“妇人不预外事者,盖因夫与子既贤,外事自不必预。若夫与子不肖,掩蔽妇人之耳目,何所不至……”⑤商品经济的高度发达,迫使士大夫的“义利之辨”也产生了重大变化,由耻于言利转为趋利从商⑥,不仅对社会上的其他阶层产生了不小的影响,对其自身更是影响深远,①详见唐代剑:《宋代妾的买卖》。②如北朝时“父母嫁女,则教之以妒。姑姊逢迎,必相劝以忌。持制夫为妇德,以能妒为女工。”(【北齐】魏收《魏书》,卷十八)。③详见【日】大泽正昭:《‘妒妇’、‘悍妻’以及‘惧内’——唐宋变革期的婚姻与家庭之变化》,载邓小南主编《唐宋女性与社会》,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3年版。曹大为:《中国古代的妇妒》,载《北京师范大学学报》,1990年第4期。徐洪军:《唐五代小说中妒妇形象出现的原因》,载《六盘水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年2月。张云华:《论北朝妇女的妒悍风气》,载《史学集刊》,2008年第11期。申欢欢:《由‘妇持门户’看南北朝妇女之地位——以《颜氏家训·治家》为中心》,载《廊坊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10期等等。④【宋】司马光:《家范》,卷一,文渊阁四库全书本。⑤【宋】袁采著,贺恒祯、杨柳注释:《袁氏世范》,卷之上,“睦亲”,《妇人不必预外事》,第46页,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1995年版。⑥详见郭学信:《试论宋代士大夫本末观的转变》,载《山东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第1章宋代妾的法律与社会地位13导致了士大夫生活的世俗化,进而刺激了社会上奢华消费的发展。除了青楼妓院兴盛之外,妾婢市场也有了很大的发展。而随着商品经济的繁荣,宋代立嗣制度也渐渐系统化①,而为了避免户绝和保护家产,延续子嗣就成了宋人的紧迫任务,以此为理由而出现的大肆纳妾的行为,也受到了社会范围内的普遍认同,而妒妻们也会受到舆论的指责②,这也同样促进了妾市场的发展。宋代男权的膨胀,还表现在官方的态度上,例如李焘记载的一件事:己酉,贾翔言,国子博士、通判台州龚绶,治家无状,不能制悍妻,准敕断离,取笑朝列,不当亲民,诏徙监场务。③相似的还有:度支员外郎、知河中府勾克俭妻悍戾,与豪家往还,因缘纳贿,克俭不能禁,辛未,降克俭知宁州。④两人皆是因妻子悍妒不能制而遭到了降职处分,充分体现了官方对悍妒之妻的态度,王实斋在判一件案子时也说:“但起讼之端,只因妾桂童生子,黄定偏于爱,余氏专于妒。”⑤而社会舆论对悍妒之妻也没有什么好感⑥。无论是官方态度还是民间舆论,同南北朝隋唐时期女性时有强硬行为而得到社会默认不同,宋代对于悍妒之妻并不容忍,尤其是对男权主义产生不利影响时,更是严厉对待,如洪迈《容斋随笔》中记载的一件事:……王宾以供奉官充亳州监军,妻极妒悍,时监军不许挈家至任所,妻擅至亳捽州,宾具以白上,上召其妻诘责,俾卫士之,杖一百,配为忠靖卒妻,一夕死。⑦这几乎就是与“淫滥之妇”相同的待遇了,可见宋人对胆敢挑战男权的行为的敌视。在此基础上,我们也就不难理解王安石和司马光的妻子主动为丈夫买妾的原因了,罗大年第6期。①详见宋娟:《宋代商品经济的繁荣与立嗣制度的系统化》,载《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4期。②虽然没有确切的史料证明其确实发生过作用,但“七出”中确实有一条就是“妒”,这无疑表明了社会舆论对妒妻的态度。③【宋】李焘撰,上海师范大学古籍整理研究所、华东师范大学古籍研究所点校:《续资治通鉴长编》(以下简称《续长编》),卷六五,“景德四年六月”条,北京:中华书局,1995年版。④《续长编》,卷八六,“大中祥符九年正月庚午”条。⑤《名公书判清明集》(以下简称《清明集》),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宋辽金元史研究室点校,卷十,“人伦门”,《缘妒起争》,第381页,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版。⑥如《夷坚志》中记载了大量因生前悍妒,死后受苦的事例。⑦【宋】洪迈著,上海师范大学古籍整理组点校:《容斋随笔》,“四笔”,卷第十四,《祖宗亲小事》,第773—774页,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6年版。河北大学历史学硕士学位论文14经也记录了一件这样的事:冯京……壮岁无子。将如京师,其妻授以白金数笏曰:“君未有子,可以此为买妾之资。”及至京师,买一妾,立券偿钱矣。问妾所自来……乃言其父有官,因纲运欠折,鬻妾以为赔偿之计。遂恻然不忍犯,遣还其父,不索其钱……居数月……京乃生。①男权的膨胀以及伴随而来的对女性的压制,使得宋代妾的境遇更加不容乐观。诚如之前所述,随着宋代商品经济的发展,妾群体开始被物化,传承子嗣和纵情娱色的双重目的,使得纳妾成为一种风尚,而男权主义的膨胀,更使妾的境遇雪上加霜,妾的物化更为彻底。在男权主义保护之下的欺凌面前,连仅有的对妾进行保护的法律都显得苍白无力,于是我们经常可以在宋人文集或笔记中看到手段残忍的杀妾事例,而妾所赖以生存的手段,也仅仅是依靠主君暂时的宠爱以及寄希望于能够为主家生出孩子了。1.2妾的法律地位与其现实地位的矛盾游惠远说:“妾在中国的家庭成员中是一种普遍性的存在,其存在的因素或因夸财富,夸地位,甚或逞个人色欲。但妾是一个被彻底物化的人,古人只把她当工具,并不把她当做家庭的一份子……”②从大范围的历史过程来看,“妾”的地位从先秦以来大体是处于缓慢上升的过程中的,有一个从贱人到良人的改变,从奴婢的身份渐渐上升到介于妻与婢之间的身份,这个过程是如此漫长而缓慢,但从整体看来,变化仍然是显而易见的。宋代法律基本承袭唐代,在对妾之规定上也大体相同,当然,宋代城市的兴起和商业的发展,以及科举制录取率的提高和受荫庇为官人数的增加,使得宋代中层以上的阶级较前代大为扩大,而宋代的以文治国和大力提倡享乐,又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人们追求享受的欲望,妾市场规模的扩大,以及各种各样纳妾的手段③,使得宋代妾的数量也较前代大为增加。对于宋代妇女的法律地位,尤其是妾的法律地位,学者们观点不一④,当然,这种①【宋】罗大经撰,王瑞来点校:《鹤林玉露》,乙编,卷之五,《冯三元》,第192页,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版。②游惠远:《宋代民妇的角色与地位》,第四章,第91页。③如买卖、赠与、掠诱、典雇、以婢为妾、以妓为妾、以流民为妾等等。④如美国学者伊佩霞在《宋代中国的妾》中认为宋代的妾地位有所上升;宋东侠在《宋代妇女的法律地位论略》中认为宋代妇女的法律地位较前代略有上升;吕永在《宋代的妾问题研究》和《宋代第1章宋代妾的法律与社会地位15“提高”或者“降低”都是在法律规定的层面上,所谓“上升”也仅仅是在男尊女卑的框架之内的提高,提高的内容也不过是一些刑事司法领域中对女性的体恤,如免除多数与女性无关犯罪的缘坐,允许妻子告发丈夫、有了一定的离婚权等等;而“降低”也大多是因为妇女所能够掌握的财产权有所下降。笔者认为,宋代妾的法律地位相较于唐代和元代并没有什么太大改变,但在现实中由于“母亲”形象的引入,使得在整个两宋看来,妾的地位是缓慢上升的,这从家谱书写和墓志书写中隐约可以得到体现。1.2.1《宋刑统》中妾的法律地位对于女性的身份,宋代法律塑造了一个比较模糊的三层的等级体系,即:妻、妾、婢。也可以说是四层,即:妻、媵、妾、婢。这其中,妻的地位较其他几个当然是无可置疑的,媵的地位比较模糊,作为一种高级的妾,法律规定五品以上才能拥有①,但此时的媵已经远非春秋战国时代的媵了,也仅仅是一个名义上地位较高的妾而已②。对于妾与婢,她们的区别仅仅在于身份,法律规定“妾者,取良人为之。”③而婢的身份则是贱人。宋代法律对妾的地位规定比较详细,首先规定了其出身必须是良人,若以婢为妾,也必须是先将婢放良④,并且还不厌其烦地详细规定了妾与妻的地位差别⑤。从这些规定中我们大体可以看到,宋律对妾的规定是建立在伦理道德上的,这表现在对其人身安全的保护、详细规定妾同其他家庭成员的地位差异、接受财产的权利、改嫁等方面⑥。首先在最能说明家庭成员关系的服制方面,与妻几乎为夫家所有成员服丧,丧期与夫相同,并且此服丧义务是双向的情况不同,妾只为夫、嫡妻以及夫的诸子服丧,并且这种服丧义务几乎是单向的,即夫与嫡妻是不为妾服丧的,但孩子们需要为有子之妾服丧。妾之财产权研究》中通过对宋代妾的财产权以及法律关于妾的婚嫁方面的规定,也同样认为是略有上升;朱海琳在《宋代妇女民事法律地位研究》中则认为宋代妇女法律地位是逐渐下降了。①【宋】窦仪著,吴翊如点校:《宋刑统》,北京: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二十二卷,“斗讼律”,第346页。②详见吕永:《宋代的妾问题研究》余论部分“宋代的媵”。③《宋刑统》,第十二卷,“户婚律”,第195页。④《宋刑统》,第十三卷,“户婚律”,第215页。⑤如《宋刑统》,第十三卷,“户婚律”,第216页;第十四卷,“户婚律”,第223页;第二十二卷,“斗讼律”,第345、346、351页等等。⑥在某些方面,如伤害妾比伤害凡人论罪更加严重,就是宋律重人伦的表现。河北大学历史学硕士学位论文16在生命安全方面,宋律对妾做出了一定的承认和保护,但相比妻来说,这种保护显得微不足道,并且在对妾做出保护规定的同时,又极力规定了其与妻的差别,更不用说在两性存在巨大差异的大背景下,妾同夫的差别有多大了。最后,在财产权方面,有些学者认为本身就是一种财产的妾根本谈不上财产权①,但宋律对于寡妾的财产继承权进行了一定的保护,并且也允许遗嘱继承,虽然条件都比较严格,但至少在法律层面上,宋代的妾是有一定财产权的。从这些规定中能很清楚地看出,在宋代,妾在家中还是有一定“家属”身份的,但这个身份不太明确,处于边缘化,并且其生命安全和财产权也没有得到足够的保护,在家中是一个比较尴尬的存在。为了更详细地考察宋代妾的法律地位,下面将通过其与妻、婢的比较,来进行探讨。1、妻与妾地位的严格区别在法律规定中,妻与妾的法律地位区别非常严格,早在春秋时期就已经有了规定,如《公羊传.僖公三年》记载:“秋,齐侯、宋工、江人、黄人会于阳谷……桓公曰:无障谷、无贮粟、无易树子、无以妾为妻。”僖公九年,葵丘之会重申“毋以妾为妻”,与“毋使妇人与国事”并列,到了汉代,正式被纳入法律条文②,宋代法律也有明文规定:“诸以妻为妾……徒二年。以妾及客女为妻……徒一年半,各还正之……”③。哲宗时,宗景之妻亡,哲宗判将其妾杨氏立为正室,引起了谏官们的极力反对,后终于作罢④,对此,周辉说到:“唐郑光镇河中,宣宗欲封其妾为郡夫人,上表辞焉。而宗室赵宗景丧其夫人,将以妾继室,先出之于外,托为良家女,且纳焉,坐夺开府,既而还之……”⑤妾的法律地位比妻要低,如宋律规定:诸殴伤妻者,减凡人二等,死者以凡人论。殴妾折伤以上,减妻二等。若妻殴伤杀妾,与夫殴伤杀妻同……议曰:殴妾非折伤无罪,折伤以上,减妻罪二等,即①如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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