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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行政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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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行政法律关系.一、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二、行政法律关系的要素三、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四、总练习第三章行政法律关系一、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案例11992年4月,P区街道办事处将其一间闲置的临街门面房出租给李裁缝开办服装店,租金为一年9600元。一年后,李裁缝以原定租金太高,自己亏本无利为由要求街道办降低租金,并拖欠租金6600元。街道办不同意降低房租并多次催李裁缝交款未果。1993年7月12日,街道办主任指示下属城市监察分队4名队员,佩带执法标志,将李裁缝的服装店查封,禁止李再使用该房屋。李裁缝不服,向P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P区政府...

第三章-行政法律关系.
一、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二、行政法律关系的要素三、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四、总练习第三章行政法律关系一、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案例11992年4月,P区街道办事处将其一间闲置的临街门面房出租给李裁缝开办服装店,租金为一年9600元。一年后,李裁缝以原定租金太高,自己亏本无利为由要求街道办降低租金,并拖欠租金6600元。街道办不同意降低房租并多次催李裁缝交款未果。1993年7月12日,街道办主任指示下属城市监察分队4名队员,佩带执法标志,将李裁缝的服装店查封,禁止李再使用该房屋。李裁缝不服,向P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P区政府认为该案不属于行政案件,未予受理。李裁缝便向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法院认定街道办事处实施的查封行为违法并予撤销。问题:你认为法院应不应该受理?分析要点:李裁缝与街道办之间形成了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一是双方因交付房屋租金而产生的民事纠纷;二是街道办在处理与李的民事争议时,动用行政权力,街道办领导指示执法人员,对李裁缝仍在经营的服装店进行查封,由此而产生的争议是行政争议。现李诉至人民法院是请求裁判行政强制措施的合法性,并非裁判房屋租金的民事争议,故本案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遂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审判。[案例2]王某与其父在某县某镇居住,有私房一间。1969年文革时王某被当作反革命分子押送劳改农场。1976年其父病故,该私房一直无人居住,后被镇政府作为仓库使用。1980年王某的冤案平反,自愿留在农场任技术人员。1992年,王某返家,向乡镇政府提出退还其所占用的私房,镇政府一直以该仓库属于政府财产为由未予归还。1993年6月2日,王某以镇政府为被告,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认定镇政府侵占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并判决镇政府退还所占的房屋。问题:法院应不应该受理?分析镇政府占用王某的房屋是事实,但这种占用行为并不是镇政府运用行政职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是民事侵权行为,王某与镇政府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民事侵权人与被侵权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裁定不予受理。总结1、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在实现国家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基于行政法律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的确认和调整,而在行政关系当事人(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2、行政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律不同、主体不同、内容不同)3、課堂練習【练习】:某县兽药门市部从外省一家制药厂购进一批兽药在本县出售。后县农牧渔业局兽药监督员王某发现兽药质量存在不稳定现象,遂取走部分样品检验,结果该药品不符合国家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农牧渔业局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对该门市部处以没收该种药品、违法所得以及罚款的处罚。该门市部不服处罚决定,向该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政府经审查维持原处罚决定,门市部仍然不服,遂向该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体现的行政法律关系有:()A、兽药门市部与县农牧渔业局之间的法律关系B、兽药门市部与制药厂之间的法律关系C、兽药门市部与县人民政府之间的法律关系D、兽药门市部与县人民法院之间的法律关系二、行政法律关系的要素行政法律关系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要素构成。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即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律关系内容,即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行政法律关系客体,即行政关系主体权利义务所指的对象。(物、行为、人身)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概念类型职权行政主体授权行政主体概念案例分析行政主体行政主体是指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依法拥有和行使行政职权,并能够对其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的机关和组织。1、行政主体是一种组织,而不是个人;2、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3、行政主体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组织;4、行政主体是能够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行政主体构成要件【案例3】李老太家住北京海淀区花园路一家大超市附近,她和老伴是这家超市的常客。2O03年春节前的一天,李老太与老伴前去超市买东西。李老太负责挑选,老伴负责推车交钱,眼看东西已经挑选的差不多了,老伴就推上满载货物的小车去交钱。这时,患有糖尿病的李老太看见了放在出口处货架上的杏干,心想:都说得糖尿病吃点查干好,顺手拿了一包。一看老伴已经交完钱出去了,心里一着急,拿着杏干就往外走,岂料刚走出超市门,就被超市保安抓了个人赃俱获。保安人员说,我们超市有规定,5元以下商品末交款拿走者要罚1000元。李老太身上没有带那么多钱,只得将身上的100元钱和身份证押在了那里。次日,李老太又带了500元钱到超市,有关人员又将500元扣下。回到家里,李老太茶饭不香,夜不能寐,连春节都没过好。后向当地工商部门投诉。问题:你认为工商部门该怎么做?[案例4]为庆祝某自治州建州20周年,该州政府所在地的市政府要求市政府办公室做好有关工作。为此,市政府办公室以自己的名义发布了有关市容卫生、文明礼貌和清理、整顿秩序的通告,要求全市各行各业各单位和全市市民切实遵守执行。 [问题]该通告行为合法吗?为什么?分析[分析]该通告行为是不合法的。因为:1.该市政府办公室只是其所在市政府的内部机构或办事机构,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没有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实施行政行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不能针对外部相对人实施行政行为。2.该通告行为是针对外部相对人的,并为其设定了义务,其合法主体应当是该市人民政府。当然,市政府可委托其办公室实施该行为,但该市政府办公室在实施该行为时应以市政府的名义而不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该市政府办公室的通告行为,即使有市政府的委托,因未以市政府的名义进行,也是不合法的。作为内部机构的市政府办公室,如果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授权,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实施行政行为,但在这里没有这种授权。行政机关是按照宪法和政府组织法成立的,享有并执行国家行政权,具体实施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1)行政机关的范围(2)行政机关与行政主体的关系1、职权行政主体:行政机关【案例5】陕西勉县新铺乡工商所接到一药店收购药材的人的举报,有一药贩来推销药材——红参,怀疑其是假红参,即向工商所举报。工商所即将该药贩找来,将其所贩卖的药材扣押,要求其提供药材购进的合法证明,结果,药贩走后一去不复返。工商所将药材扣押一段时间后,见药贩不回,便将所扣押药材卖了,所得货款一半人账,一半几个干部私下就给分了。无巧不成书,恰巧赶上年底陕西勉县人大组织药品管理部门检查药品管理法实施情况,发现市场上有假红参出售,寻根溯源,得知该药材为工商所所卖,鉴于工商所销售假药,违反了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机关对工商所作出处罚,一是罚款,二是没收违法所得。工商所对处罚不服,以药品管理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法院收到该案件后,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对处罚不服,处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法院应该受理;另一种意见认为,此案是行政机关告行政机关,而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作为行政诉讼的原告,行政机关只能作被告,不能作原告,因此,人民法院不应受理此案。问题:你怎么认为?分析在本案中,工商所即是以民事主体的身份出现的.因为它从事的是一种民事买卖活动,而药品管理机关是以行政主体的身份出现的,因为它运用的是行政职权——处罚权。作为民事买卖活动,要接受有关行政机关的管理,药品管理机关完全有权对工商所的民事买卖活动进行处理.而作为民事主体的工商所,也当然有权对处罚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总结:并非行政机关在任何场合都行政主体;请判断以下哪些选项不属于行政主体?(    )A寻乌县委     B市税务稽查大队    C寻乌县政府办公室    D市政府政策研究室县委属于党委机关而不是行政机关;行政机关中的研究室、政府办公室之类的内设机构,虽然是行政机关,但仅负责管理、协调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并不对外行使职权,因此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而本题B项也属于行政机关,可以对外实施行政行为,但它们不是以自己的名义而是以所隶属行政机关的名义,所以,也不是行政主体。总结:并非所有的行政机关都能成为行政主体下列选项是哪些可成为行政主体?(      )A作家协会  B北京大学  C盐业公司  D足球俱乐部答案是ABC。行政法上的行政主体,是以行政权力的享有者身份出现的,所以行政机关是行政主体最主要的组成部分。但行政权力并非为行政机关所独占,国家也将一部分行政职权授予非行政机关的社会组织实施。如本题ABC三项中的组织不断扩展,许多行政事务不可能也没必要完全由行政机关来处理,需要辅之以其他社会组织来管理。因此,非行政机关的社会组织也会因法律、法规的授权而取得行政法上的行政主体地位。总结:行政主体并不一定就是行政机关。我国行政机关的结构图返行政机关与行政主体行政机关是按照宪法和政府组织法成立的,享有并执行国家行政权,具体实施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行政主体,是指能够自己的名义依法拥有和行使行政职权,并能够对其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所造成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的机关和组织。小结:两者关系(1)并非行政机关在任何场合都是行政主体;(2)并非所有的行政机关都能成为行政主体;(3)行政主体并不一定就是行政机关。返授权行政主体(被授权组织)是指职权来源于法律、法规的授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并由自己对外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1)行政授权的职权来源于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2)行政授权的结果是被授权组织取得行政主体资格,能够在所授权限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职权.(3)自己独立承担法律责任。2、授权行政主体:被授权组织被授权组织的范围1、行政机关派出机构2、企业单位,如银行、保险公司、邮电电信铁路公交等3、事业单位4、社会团体,如消协、妇联等5、行业协会,如律师协会6、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案例6】:居委会能否成为本案中的被告某镇居委会于2003年3月26日以居民汪某招婿在家建房、生子的行为违反了村规民约及村民自治 章程 公司章程范本下载项目章程下载公司章程下载公司章程下载公司章程下载 ,收取了其2000元的建房用地费,4000元的小孩社会负担费。现汪某对居委会的该收费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确认被告居委会的行为违法,并返还收取的6000元费用。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形成了几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本案不属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因为居委会收取汪某建房用地费、小孩社会负担费的行为不是行政行为,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原告汪某认为居委会收费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可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要求居委会返还收取的费用。  另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应以镇人民政府作为被告。因为居委会是居民自治组织,不具有行政职能,其隶属于其上级人民政府。第三种观点认为,本案应以村居委会作为被告,汪某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来救济自己的权益。需弄清几个问题:1、居委会收取汪某建房用地费、小孩社会负担费的行为是行政行为还是民事行为?2、居委会有没有权力收取汪某建房用地费、小孩社会负担费的行为?3、居委会是不是乡镇政府的下属机构或派出机构?分析1、并非居委会的所有行为均是民事法律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委会组织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居委会办理本居住地区公益事业所需的费用经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可以根据自愿的原则向居民筹集。该条规定授予了居委会在居民自愿的前提下筹集公益事业费用的行政职权,因此居委会对居民有一定的行政管理职能。2、居委会并非镇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或下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的规定,城市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性自治组织。3、居委会的行为超越了法律法规授权范围。本案中汪某作为居委会的居民,如果违反了建房及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生育的相关法律政策的规定,需要实施处罚的,应由其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或其他职能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书面的征收相关费用的决定,而不是由居委会依据村规民约、村民自治章程来收取。总结此案中居委会是授权行政主体。对照行政行为的概念及法律的相关规定,居委会收取费用的行为,不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行为,而是一种行政行为,但其收费超越了法律授予的职权,结合本案的情况,汪某对居委会收费行为不服不应以某镇人民政府为被告而应直接以居委会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起诉其超越职权、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确认收费行为违法,并判决返还收取的费用。[案例7]某县计划生育管理委员会为了有效控制超生,将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给本部门的处罚职权委托给各村村委会行使。1999年2月25日,某村村委会以自己的名义对超生二胎的村民刘某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刘某不服,以“自己并为超生,是在政策允许范围内生育”为由,以该村村委会为被告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罚款处罚决定。问题:本案的适格被告应当是谁? 分析某村村委会是农村自治组织,不是行政机关,村委会对违反《计划生育条例》的刘某的处罚行为是受托行为。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因此,本案的被告应变更为某县计划生育管理委员会。被委托组织的概念被委托组织是指行政机关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将某一行政管理权委托给其行使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被委托组织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而只能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行使受托职权,其委托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也由委托机关承担。行政委托的特征有以下三个方面:(1)行政委托的委托人必须是行政机关,而其他非行政机关的委托不能称为行政委托;(2)行政委托中的委托事项必须是在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内,不能超出行政机关的权限范围进行委托(3)行政委托中的被委托组织必须在所委托的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行使受托职权,其产生的法律后果也由委托机关承担。被授权组织与委托组织的区别1、权力来源不同2、法律地位不同3、法律后果不同授权行政主体与受委托组织的区别:派出所的执法权的变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86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三条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裁决。警告、五十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裁决;在农村,没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可以由公安机关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裁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5年8月28日通过)第九十一条 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案例8】某市工商局按《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的规定,以 授权书 网站备案授权书下载肖像授权书文档下载肖像授权书下载歌曲授权书模板下载销售授权书免费下载 的形式授权市林业局实施对市场销售国家保护野生动物的查处。某日,某市林业局在某大酒店查获了一只准备宰杀的穿山甲,重4.4千克遂以该酒店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二级陆生野生动物为由,依据《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37条之规定,作出三项处理决定:(1)没收酒店非法收购的重4、4千克活穿山甲一只;(2)没收与购买穿山甲等值的价款2380元;(3)罚款11900元。某大酒店以某市林业局无权处罚、给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问题:某市林业局对某大酒店的行政处罚是否合法有效?分析要点:某市林业局虽然具有某市工商局的授权实施对市场销售国家保护野生动物的查处,但是这种授权并非法律法规授权,在本质上属于行政委托,因此,某市林业局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行政相对人进行处罚。因此,某市林业局所作出的行政处罚都应该予以撤销。    行政相对人及其范围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处于被管理关系和被支配地位的机关、组织和个人。公民法人其他组织……难点解析行政相对方的法律地位。行政相对方的法律地位是通过其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表现出来的。 1、行政相对方的权利 A.提出申请的权利 B.参与行政管理的权利 C.听证的权利 D.了解情况的权利 E.申请行政法上的救济的权利2、行政相对方的义务 A.服从行政管理的义务 B.协助行政主体执行公务的义务 C.遵循法定程序要求的义务【案例13】2003年9月8日,某物业管理委员会认为被告某市某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不履行备案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告辩称:本案的原告不适格,物业管理委员会不是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不具有诉讼行为能力,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问题:物业管理委员会是否具有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分析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产生与改选均须经行政主管机关登记,有自己的组织章程和组织机构,有独立使用的办公场所,办公经费亦有相应保障,因而具有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虽然不具备法人的资格,但如果物业管理委员会认为房管局处理其申请换届登记予以备案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该委员会的合法权益,有权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返回首页第三人广义的相对人包括第三人即与行政行为在法律上有利害关系的人。(二)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1)物;(2)行为;(3)精神财富。(三)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1)行政主体的权利义务;(2)行政相对方的权利义务。三、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的恒定性特征行政法律关系的不对等性行政法律关系内容的法定性、不可自由处分性行政法律争议处理方式的行政性返首四、行政法律关系的变动1、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2、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3、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行政优益权1、先行处置权:即行政主体在紧急条件下,可以先行处置,如先行扣留、即时强制。2、获得社会协助权:如公安机关或消防机构在执行紧急公务时,有权要求其它交通车辆避让。3、推定有效权: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该行政决定的执行。行政优先权行政受益权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1、一定法律事件的发生;(相对人的出生、死亡;相对人财产关系变化等)2、一定法律行为的发生比如,开店办执照;违反交通规则被罚款等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1、主体的变化(1)主体数量上的变化(2)主体继承上的变化2、客体的变化(1)钱与物(2)行为的变更3、内容的变化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1、主体的消灭2、客体的消灭:原客体消灭后,不能被其他客体代替,比如文物的灭失3、内容的消灭:设定权利义务的行政决定的消灭、时效的丧失等派出机关与派出机构的区别1、设立机关不同:派出机关为某一政府设立;派出机构为某一政府部门设立。2、法律地位不同:派出机关具有行政主体地位;派出机构除法律法规授权之外没有行政主体地位。3、种类不同:派出机关——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派出机构——派出所,税务所,工商所。返课堂练习1995年1月14日,周建红打电话给建宁县溪源乡东溪村村民余友荣,向其定购冬笋1.5吨。1月16日,向建宁县林业委员会办理了《植物检疫证书》。同日下午,周建红即请杜爱荣驾驶小货车到产地余友荣处装运冬笋计32袋1777.5公斤。当晚10时许,当车行至溪源乡政府门口时,被溪源乡政府工作人员拦截。这些工作人员既未查验杜爱荣装运的冬笋有无纳税和外运单据、证件,又未经任何法定程序,即强令杜爱荣将装运冬笋的汽车开到乡政府,卸下车上32袋冬笋,予以没收处理。事后,周建红、杜爱荣多次向溪源乡人民政府交涉。1月28日,被告以“建宁县人民检察院驻溪源乡检察室”名义开具《福建省罚没款收据》,以杜爱荣“违反乡政府1994年10月关于禁挖冬笋的有关规定和私自来我乡购买冬笋无手续外运”为由,决定没收原告冬笋32袋(其中东溪村村民余友荣拿回16袋),计货款3021.35元。周建红不服,向建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问:本案的被告应该是谁?为什么?返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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