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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农业栽种专业合作社章程农业栽种专业合作社章程农业栽种专业合作社章程罗庄区恒顺栽种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2011年12月05日召开建立大会,由全体建立人一致经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添成员收入,促使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相关法律、法例、政策,拟定本章程。第二条本社由梁作松、孙继芬、王江叶、张庆玉、王振叶5人倡始,于2011年12月05日召开建立大会。本社名称:合作社,成员出资总数5000万元。本社法定代表人:梁作松。第三条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主旨。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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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栽种专业合作社章程农业栽种专业合作社章程农业栽种专业合作社章程罗庄区恒顺栽种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2011年12月05日召开建立大会,由全体建立人一致经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添成员收入,促使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相关法律、法例、政策,拟定本章程。第二条本社由梁作松、孙继芬、王江叶、张庆玉、王振叶5人倡始,于2011年12月05日召开建立大会。本社名称:合作社,成员出资总数5000万元。本社法定代表人:梁作松。第三条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主旨。成员入社自发,退社自由,地位同样,民主管理,推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利主要依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率返还。第四条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供给农业生产资料的购置,农产品的销售、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相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主要业务范围以下:(一)有机蔬菜、水果、中药、花卉的栽种加工、运输、储蓄及销售(二)农业生产资料的购置(三)农业生产技术,信息的服务第五条本社及全体成员恪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展开生产经营活动。(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利用本社供给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备;(三)依照本章程规定或许成员大会决策分享本社盈利;(四)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定策、监事会会议定策、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责备和建议;(六)建议召开暂时成员大会;(七)自由提出退社申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第十二条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推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数百分之以上或许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占本社总交易量(额)百分之以上的成员,在本社等事项【注:如,重要财富处理、投资创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余事项】决策方面,最多享有票的附带表决权【注:附带表决权总票数,依法不得超出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带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带表决权数,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见告列席会议的成员。第十三条本社成员的义务:(一)恪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策;(二)依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三)踊跃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供给的技术指导,依照本社规定的质量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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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审议赞同年度盈利分派方案和损失办理方案;(八)审议赞同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许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九)决定重要财富处理、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余重要事项;(十)对归并、分立、解散、清理和对外结合等作出决策;(十一)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目、资格、报酬和任期;(十二)听取理事长或许理事会对于成员改动状况的报告;第十九条本社成员超出一百五十人时,每名成员选举产生一名成员代表,构成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执行成员大会的职权。成员代表任期1年,能够连选蝉联。第二十条本社每年召开1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理事长或理事会负责招集,并提早十五日向全体成员通告会议内容。第二十一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本社在二十天内召开暂时成员大会:(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建议;(二)理事会建议;第二十二条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列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可以参加成员大会,能够书面拜托其余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好代理1名成员表决。成员大会选举或许做出决策,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多半经过;对改正本社章程,改变为员出资标准,增添或许减少成员出资,归并、分立、解散、清理和对外结合等重要事项做出决策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经过。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拜托的建议及表决权数,在成员代表大会上履行表决权。第二十三条本社设理事长一名,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任期1年,可连选蝉联。理事长履行以下职权:(一)主持成员大会,招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二)签订本社成员出资证明;(三)签订聘用或许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余专业技术人员聘书;(四)组织实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策,检查决策实行状况;(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样。第二十四条设副理事长1本社设理事会,对成员大会负责,由5人。理事会成员任期1年,可连选蝉联。名成员构成,理事会履行以下职权:(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策;(二)制定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三)拟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利分派和损失填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四)组织展开成员培训和各样协作活动;(五)管理本社的财富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富安全;(六)接受、回复、办理执行监事或许监事会提出的相关质询和建议;(七)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赏、处罚等事项(八)决定聘用或许解聘本社会计和其余专业技术人员第二十五条理事会会议的表决,推行一人一票。重要事项集体议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赞同方可形成决定。第二十六条本社设执行监事一名,代表全体成员督查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执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第二十七条本社设监事会,由5名监事构成,设监事长1人,监事长和监事会成员任期1年,可连选蝉联。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监事会履行以下职权:(一)督查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讲和本社章程的执行状况;(二)督查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状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查督查工作;(三)督查理事长或许理事会成员和经理执行职责状况;(四)向成员大会提出年度督查报告;(五)向理事长或许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良工作的建议;(六)建议召开暂时成员大会;(七)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状况;第二十八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招集,会议定策以书面形式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理事会。理事会在接到通知后日内就相关质询作出回复。第二十九条监事会会议的表决推行一人一票。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列席方能召开。重要事项的决策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赞同方能奏效。监事个人对某项决策有不一样建议时,其建议记入会议记录并署名。第三十条本社在发展过程中如工作需要可聘用经理1名对理事长负责,履行以下职权:(一)主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行理事会决策;(二)组织实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定经营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四)提请聘用或许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余经营管理人员;本社理事长或许理事能够兼任经理。第三十一条本社现任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三十二条本社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一)侵犯、挪用或许私分本社财富;(二)违犯章程规定或许未经成员大会赞同,将本社资本借贷给别人或许以本社财富为别人供给担保;(三)接受别人与本交际易的佣金归为己有;(四)从事伤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余活动;(五)兼任业务性质同样的其余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犯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全部;给本社造成损失的,须肩负补偿责任。第四章财务管理第三十三条本社推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依照国务院财政部门拟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审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花费。第三十四条本社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例和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规定,成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本社财会人员应拥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家属不得担当本社的财会人员。第三十五条成员与本社的全部业务交易,实名记录于各该成员的个人账户中,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可分派盈利返还分派的依照。利用本社供给服务的非成员与本社的全部业务交易,推行独自记账,分别核算。第三十六条会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长依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社年度业务报告、盈利分派方案、损失办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经监事会审查后,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址,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第三十七条本社资本根源包含以下几项:(一)成员出资;(二)每个会计年度从盈利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三)未分派利润;(四)国家扶助补贴资本;(五)别人捐献款等;第三十八条本社成员能够用钱币出资,也能够用库房、加工设备、运输设备、农机具、农产品等实物、技术、知识产权或许其余财富权益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信誉、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许设定担保的财富等作价出资。成员以非钱币方式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第三十九条本社成员认缴的出资额,须在1个月内缴清。第四十条以非钱币方式作价出资的成员与以钱币方式出资的成员享受同样权益,肩负同样义务。第四十一条为实现本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调整成员出资时,经成员大会议论经过,形成决策,每个成员须依照成员大会决策的方式和金额调整成员出资。第四十二条本社向成员颁发成员证书,并载明成员的出资额。成员证书同时加盖本社财务印章和理事长印鉴。第四十三条本社依据当年的发展状况从盈利中提取公积金,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填补损失或许转为成员出资。第四十四条本社从当年盈利中提取的公益金,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合作社知识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帮互济。第四十五条本社接受的国家财政直接补贴和别人捐献,均按本章程规定的方法确立的金额入账,作为本社的资本(产),依照规定用途和捐献者意向用于本社的发展。在解散、破产清理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贴形成的财富,不得作为可分派节余财富分派给成员,处理方法依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接受别人的捐献,与捐献者还有商定的,按商定方法处理。第四十六条当年扣除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填补损失、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后的可分派盈利,经成员大会决策,依照以下次序分派:(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比率返还。(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节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录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贴和别人捐献形成的财富均匀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率分派给本社成员,并记录在成员个人账户中。第四十七条本社若有损失,经成员大会议论经过,用公积金填补,不足部分也能够用此后年度盈利填补。本社的债务用本社公积金或许盈利清账,不足部分依照成员个人账户中记录的财富份额,按比率分担,但不超出成员账户中记录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第四十八条监事会负责本社的平时财务审查督查。依据成员大会或理事会的决定,本社拜托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年度审计、专项审计和换届、离职审计。第五章归并、分立、解散和清理第四十九条本社与他社归并,须经成员大会决策,自归并决策作出之日起十天内通知债权人。归并后的债权、债务由归并后存续或许新设的组织承袭。第五十条经成员大会决策分即刻,本社的财富作相应切割,并自分立决策作出之日起十天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肩负连带责任。可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账完成的书面协议还有商定的除外。第五十一条本社有以下情况之一,经成员大会决策,报登记机关赞同后解散:(一)本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二)成员大会决策解散;(三)本社分立或许与其余农民专业合作社归并后需要解散;(四)因不行抗力要素以致本社没法持续经营;(五)依法被撤消营业执照或许被撤除;第五十二条本社因前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况解散的,在解散情况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选5名成员构成清理组接收本社,开始解散清理。逾期未能构成清理组时,成员、债权人能够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构成清理组进行清理。第五十三条清理组负责办理与清理相关未了却业务,清理本社的财富和债权、债务,拟定清账方案,分派清账债务后的节余财富,代表本社参加诉讼、仲裁或许其余法律程序,并在清理结束后,于10日内向成员宣布清理状况,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五十四条清理组自成立起十天内通知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天内在报纸上通告。第五十五条本社财富优先支付清理花费和共益债务后,按以下次序清账:(一)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所欠款项;(二)所欠职工的薪资及社会保险花费;(三)所欠税款;(四)所欠其余债务;(五)送还成员出资、公积金;(六)按清理方案分派节余财富。清理方案须经成员大会经过或许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行。本社财富不足以清账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第六章附则第五十六条本社需要向成员通告的事项,采纳方式公布,需要向社会通告的事项,采纳方式公布。第五十七条本章程由建立大会表决经过,全体建立人署名后奏效。第五十八条改正本章程,须经多半以上成员或许理事会提出,理事长负责订正,成员大会议论通事后实行。第五十九条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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