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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和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科学艺术院委员会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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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一九七八年八月二十六日在贝尔格莱德签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政府长久经济、科学和技术合作协定,中国科学院和中国社会科学院为一方,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科学艺术院委员会为另一方(注)(以下简称双方),本着发展科学合作的愿望,在各自职权范围内,根据同等互利和互相援助的原则,完成如下协议: ??(注)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科学艺术院委员会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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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斯拉夫科学艺术院、塞尔维亚科学艺术院、斯洛文尼亚科学艺术院、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科学艺术院、马其顿科学艺术院、黑山科学艺术院以及科索沃科学艺术院。 ??第一条 ??双方支持各自所属的科研机构、科学工作者和专家之间在共同感兴趣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领域内进行学术考察、沟通经验等科学合作。为实现上述科学合作,双方一致同意按平等的原则互派人员,每年各为三十人周。 ??第二条 ??双方能够互相邀请科学工作者和专家进行讲学和专业咨询。 ??第三条 ??双方能够互相差遣科学工作者和专家进行共同研究和业务深造。 ??第四条 ??双方能够互相邀请科学工作者和专家参加各自组织的相关学术会讲和其他重要的科学活动。 ??第五条 ??根据本协议第一条互派的科学工作者和专家,差遣方最迟在他们起程前三个月将详尽的接见计划寄给接待方。 ??接见计划应包括:姓名、性别、年纪、学位、职务、专业、派出单位和拟接见单位的名称、差遣时间、停留期限及懂何种国际通用语言。接待方收到计划后,应在六周内对所提计划予以回复。在获得接待方同意后,差遣方应在派出人员到达接待方前十天将其正确到达日期和所乘交通工具通知接待方。 ??第六条 ??双方支持在本国科学杂志上发表对方的科学工作者和专家写的学术论文;支持图书馆和其他科学组织之间,在可能范围内,直接互换书刊、资料、图书目录、复制照片和显微胶片、科技电影,以及种子、苗木等;使用共同研究成就时,应尊重对方的要求,如拟发表这些成就,应征得对方同意。 ??第七条 ??财务规定如下: ??一、根据本协议第一条互派的人员到接待国国都或委员会所在地的往返旅费和行李超重费,由差遣方负担。在接待国的住宿、生活费(伙食、市内交通和其他费用)、城市间的交通、陪同人员(翻译)、文化活动和在接见期间染病或负伤的医疗等费用,由接待方负担。接待方按级发给接见人员的生活费(伙食、市内交通和其他费用): ??一级(院士、所长或相当人员)每人每日二十七瑞士法郎的当地钱币 ??二级(其他人员)每人每日十八瑞士法郎的当地钱币 ??(以当时双方国家银行分别宣布的外汇牌价折算) ??差遣方将在所派人员的接见计划中通知生活费的等级。 ??二、根据本协议第一条互派人员在接待国停留期间所做的演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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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所写的论文,除双方另行商订外,均不付报酬。 ??三、根据本协议第二条邀请的科学工作者和专家的全部生活费用,由邀请方负担。 ??四、根据本协议第三条差遣的共同研究人员的费用按本条一款规定办理;业务深造人员的全部费用由差遣方负担。 ??五、根据本协议第四条邀请的科学工作者和专家的生活费用,应在邀请书上注明财务规定。 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和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科学艺术院委员会科学合作协议 根据一九七八年八月二十六日在贝尔格莱德签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政府长久经济、科学和技术合作协定,中国科学院和中国社会科学院为一方,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科学艺术院委员会为另一方(注)(以下简称双方),本着发展科学合作的愿望,在各自职权范围内,根据同等互利和互相援助的原则,完成如下协议: ??(注)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科学艺术院委员会代表南斯拉夫科学艺术院、塞尔维亚科学艺术院、斯洛文尼亚科学艺术院、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科学艺术院、马其顿科学艺术院、黑山科学艺术院以及科索沃科学艺术院。 ??第一条 ??双方支持各自所属的科研机构、科学工作者和专家之间在共同感兴趣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领域内进行学术考察、沟通经验等科学合作。为实现上述科学合作,双方一致同意按平等的原则互派人员,每年各为三十人周。 ??第二条 ??双方能够互相邀请科学工作者和专家进行讲学和专业咨询。 ??第三条 ??双方能够互相差遣科学工作者和专家进行共同研究和业务深造。 ??第四条 ??双方能够互相邀请科学工作者和专家参加各自组织的相关学术会讲和其他重要的科学活动。 ??第五条 ??根据本协议第一条互派的科学工作者和专家,差遣方最迟在他们起程前三个月将详尽的接见计划寄给接待方。 ??接见计划应包括:姓名、性别、年纪、学位、职务、专业、派出单位和拟接见单位的名称、差遣时间、停留期限及懂何种国际通用语言。接待方收到计划后,应在六周内对所提计划予以回复。在获得接待方同意后,差遣方应在派出人员到达接待方前十天将其正确到达日期和所乘交通工具通知接待方。 ??第六条 ??双方支持在本国科学杂志上发表对方的科学工作者和专家写的学术论文;支持图书馆和其他科学组织之间,在可能范围内,直接互换书刊、资料、图书目录、复制照片和显微胶片、科技电影,以及种子、苗木等;使用共同研究成就时,应尊重对方的要求,如拟发表这些成就,应征得对方同意。 ??第七条 ??财务规定如下: ??一、根据本协议第一条互派的人员到接待国国都或委员会所在地的往返旅费和行李超重费,由差遣方负担。在接待国的住宿、生活费(伙食、市内交通和其他费用)、城市间的交通、陪同人员(翻译)、文化活动和在接见期间染病或负伤的医疗等费用,由接待方负担。接待方按级发给接见人员的生活费(伙食、市内交通和其他费用): ??一级(院士、所长或相当人员)每人每日二十七瑞士法郎的当地钱币 ??二级(其他人员)每人每日十八瑞士法郎的当地钱币 ??(以当时双方国家银行分别宣布的外汇牌价折算) ??差遣方将在所派人员的接见计划中通知生活费的等级。 ??二、根据本协议第一条互派人员在接待国停留期间所做的演讲、报告和所写的论文,除双方另行商订外,均不付报酬。 ??三、根据本协议第二条邀请的科学工作者和专家的全部生活费用,由邀请方负担。 ??四、根据本协议第三条差遣的共同研究人员的费用按本条一款规定办理;业务深造人员的全部费用由差遣方负担。 ??五、根据本协议第四条邀请的科学工作者和专家的生活费用,应在邀请书上注明财务规定。 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和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科学艺术院委员会科学合作协议 根据一九七八年八月二十六日在贝尔格莱德签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政府长久经济、科学和技术合作协定,中国科学院和中国社会科学院为一方,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科学艺术院委员会为另一方(注)(以下简称双方),本着发展科学合作的愿望,在各自职权范围内,根据同等互利和互相援助的原则,完成如下协议: ??(注)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科学艺术院委员会代表南斯拉夫科学艺术院、塞尔维亚科学艺术院、斯洛文尼亚科学艺术院、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科学艺术院、马其顿科学艺术院、黑山科学艺术院以及科索沃科学艺术院。 ??第一条 ??双方支持各自所属的科研机构、科学工作者和专家之间在共同感兴趣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领域内进行学术考察、沟通经验等科学合作。为实现上述科学合作,双方一致同意按平等的原则互派人员,每年各为三十人周。 ??第二条 ??双方能够互相邀请科学工作者和专家进行讲学和专业咨询。 ??第三条 ??双方能够互相差遣科学工作者和专家进行共同研究和业务深造。 ??第四条 ??双方能够互相邀请科学工作者和专家参加各自组织的相关学术会讲和其他重要的科学活动。 ??第五条 ??根据本协议第一条互派的科学工作者和专家,差遣方最迟在他们起程前三个月将详尽的接见计划寄给接待方。 ??接见计划应包括:姓名、性别、年纪、学位、职务、专业、派出单位和拟接见单位的名称、差遣时间、停留期限及懂何种国际通用语言。接待方收到计划后,应在六周内对所提计划予以回复。在获得接待方同意后,差遣方应在派出人员到达接待方前十天将其正确到达日期和所乘交通工具通知接待方。 ??第六条 ??双方支持在本国科学杂志上发表对方的科学工作者和专家写的学术论文;支持图书馆和其他科学组织之间,在可能范围内,直接互换书刊、资料、图书目录、复制照片和显微胶片、科技电影,以及种子、苗木等;使用共同研究成就时,应尊重对方的要求,如拟发表这些成就,应征得对方同意。 ??第七条 ??财务规定如下: ??一、根据本协议第一条互派的人员到接待国国都或委员会所在地的往返旅费和行李超重费,由差遣方负担。在接待国的住宿、生活费(伙食、市内交通和其他费用)、城市间的交通、陪同人员(翻译)、文化活动和在接见期间染病或负伤的医疗等费用,由接待方负担。接待方按级发给接见人员的生活费(伙食、市内交通和其他费用): ??一级(院士、所长或相当人员)每人每日二十七瑞士法郎的当地钱币 ??二级(其他人员)每人每日十八瑞士法郎的当地钱币 ??(以当时双方国家银行分别宣布的外汇牌价折算) ??差遣方将在所派人员的接见计划中通知生活费的等级。 ??二、根据本协议第一条互派人员在接待国停留期间所做的演讲、报告和所写的论文,除双方另行商订外,均不付报酬。 ??三、根据本协议第二条邀请的科学工作者和专家的全部生活费用,由邀请方负担。 ??四、根据本协议第三条差遣的共同研究人员的费用按本条一款规定办理;业务深造人员的全部费用由差遣方负担。 ??五、根据本协议第四条邀请的科学工作者和专家的生活费用,应在邀请书上注明财务规定。 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和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科学艺术院委员会科学合作协议 根据一九七八年八月二十六日在贝尔格莱德签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政府长久经济、科学和技术合作协定,中国科学院和中国社会科学院为一方,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科学艺术院委员会为另一方(注)(以下简称双方),本着发展科学合作的愿望,在各自职权范围内,根据同等互利和互相援助的原则,完成如下协议: ??(注)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科学艺术院委员会代表南斯拉夫科学艺术院、塞尔维亚科学艺术院、斯洛文尼亚科学艺术院、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科学艺术院、马其顿科学艺术院、黑山科学艺术院以及科索沃科学艺术院。 ??第一条 ??双方支持各自所属的科研机构、科学工作者和专家之间在共同感兴趣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领域内进行学术考察、沟通经验等科学合作。为实现上述科学合作,双方一致同意按平等的原则互派人员,每年各为三十人周。 ??第二条 ??双方能够互相邀请科学工作者和专家进行讲学和专业咨询。 ??第三条 ??双方能够互相差遣科学工作者和专家进行共同研究和业务深造。 ??第四条 ??双方能够互相邀请科学工作者和专家参加各自组织的相关学术会讲和其他重要的科学活动。 ??第五条 ??根据本协议第一条互派的科学工作者和专家,差遣方最迟在他们起程前三个月将详尽的接见计划寄给接待方。 ??接见计划应包括:姓名、性别、年纪、学位、职务、专业、派出单位和拟接见单位的名称、差遣时间、停留期限及懂何种国际通用语言。接待方收到计划后,应在六周内对所提计划予以回复。在获得接待方同意后,差遣方应在派出人员到达接待方前十天将其正确到达日期和所乘交通工具通知接待方。 ??第六条 ??双方支持在本国科学杂志上发表对方的科学工作者和专家写的学术论文;支持图书馆和其他科学组织之间,在可能范围内,直接互换书刊、资料、图书目录、复制照片和显微胶片、科技电影,以及种子、苗木等;使用共同研究成就时,应尊重对方的要求,如拟发表这些成就,应征得对方同意。 ??第七条 ??财务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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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根据本协议第一条互派的科学工作者和专家,差遣方最迟在他们起程前三个月将详尽的接见计划寄给接待方。 ??接见计划应包括:姓名、性别、年纪、学位、职务、专业、派出单位和拟接见单位的名称、差遣时间、停留期限及懂何种国际通用语言。接待方收到计划后,应在六周内对所提计划予以回复。在获得接待方同意后,差遣方应在派出人员到达接待方前十天将其正确到达日期和所乘交通工具通知接待方。 ??第六条 ??双方支持在本国科学杂志上发表对方的科学工作者和专家写的学术论文;支持图书馆和其他科学组织之间,在可能范围内,直接互换书刊、资料、图书目录、复制照片和显微胶片、科技电影,以及种子、苗木等;使用共同研究成就时,应尊重对方的要求,如拟发表这些成就,应征得对方同意。 ??第七条 ??财务规定如下: ??一、根据本协议第一条互派的人员到接待国国都或委员会所在地的往返旅费和行李超重费,由差遣方负担。在接待国的住宿、生活费(伙食、市内交通和其他费用)、城市间的交通、陪同人员(翻译)、文化活动和在接见期间染病或负伤的医疗等费用,由接待方负担。接待方按级发给接见人员的生活费(伙食、市内交通和其他费用): ??一级(院士、所长或相当人员)每人每日二十七瑞士法郎的当地钱币 ??二级(其他人员)每人每日十八瑞士法郎的当地钱币 ??(以当时双方国家银行分别宣布的外汇牌价折算) ??差遣方将在所派人员的接见计划中通知生活费的等级。 ??二、根据本协议第一条互派人员在接待国停留期间所做的演讲、报告和所写的论文,除双方另行商订外,均不付报酬。 ??三、根据本协议第二条邀请的科学工作者和专家的全部生活费用,由邀请方负担。 ??四、根据本协议第三条差遣的共同研究人员的费用按本条一款规定办理;业务深造人员的全部费用由差遣方负担。 ??五、根据本协议第四条邀请的科学工作者和专家的生活费用,应在邀请书上注明财务规定。 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和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科学艺术院委员会科学合作协议 根据一九七八年八月二十六日在贝尔格莱德签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政府长久经济、科学和技术合作协定,中国科学院和中国社会科学院为一方,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科学艺术院委员会为另一方(注)(以下简称双方),本着发展科学合作的愿望,在各自职权范围内,根据同等互利和互相援助的原则,完成如下协议: ??(注)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科学艺术院委员会代表南斯拉夫科学艺术院、塞尔维亚科学艺术院、斯洛文尼亚科学艺术院、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科学艺术院、马其顿科学艺术院、黑山科学艺术院以及科索沃科学艺术院。 ??第一条 ??双方支持各自所属的科研机构、科学工作者和专家之间在共同感兴趣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领域内进行学术考察、沟通经验等科学合作。为实现上述科学合作,双方一致同意按平等的原则互派人员,每年各为三十人周。 ??第二条 ??双方能够互相邀请科学工作者和专家进行讲学和专业咨询。 ??第三条 ??双方能够互相差遣科学工作者和专家进行共同研究和业务深造。 ??第四条 ??双方能够互相邀请科学工作者和专家参加各自组织的相关学术会讲和其他重要的科学活动。 ??第五条 ??根据本协议第一条互派的科学工作者和专家,差遣方最迟在他们起程前三个月将详尽的接见计划寄给接待方。 ??接见计划应包括:姓名、性别、年纪、学位、职务、专业、派出单位和拟接见单位的名称、差遣时间、停留期限及懂何种国际通用语言。接待方收到计划后,应在六周内对所提计划予以回复。在获得接待方同意后,差遣方应在派出人员到达接待方前十天将其正确到达日期和所乘交通工具通知接待方。 ??第六条 ??双方支持在本国科学杂志上发表对方的科学工作者和专家写的学术论文;支持图书馆和其他科学组织之间,在可能范围内,直接互换书刊、资料、图书目录、复制照片和显微胶片、科技电影,以及种子、苗木等;使用共同研究成就时,应尊重对方的要求,如拟发表这些成就,应征得对方同意。 ??第七条 ??财务规定如下: ??一、根据本协议第一条互派的人员到接待国国都或委员会所在地的往返旅费和行李超重费,由差遣方负担。在接待国的住宿、生活费(伙食、市内交通和其他费用)、城市间的交通、陪同人员(翻译)、文化活动和在接见期间染病或负伤的医疗等费用,由接待方负担。接待方按级发给接见人员的生活费(伙食、市内交通和其他费用): ??一级(院士、所长或相当人员)每人每日二十七瑞士法郎的当地钱币 ??二级(其他人员)每人每日十八瑞士法郎的当地钱币 ??(以当时双方国家银行分别宣布的外汇牌价折算) ??差遣方将在所派人员的接见计划中通知生活费的等级。 ??二、根据本协议第一条互派人员在接待国停留期间所做的演讲、报告和所写的论文,除双方另行商订外,均不付报酬。 ??三、根据本协议第二条邀请的科学工作者和专家的全部生活费用,由邀请方负担。 ??四、根据本协议第三条差遣的共同研究人员的费用按本条一款规定办理;业务深造人员的全部费用由差遣方负担。 ??五、根据本协议第四条邀请的科学工作者和专家的生活费用,应在邀请书上注明财务规定。 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和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科学艺术院委员会科学合作协议 根据一九七八年八月二十六日在贝尔格莱德签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政府长久经济、科学和技术合作协定,中国科学院和中国社会科学院为一方,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科学艺术院委员会为另一方(注)(以下简称双方),本着发展科学合作的愿望,在各自职权范围内,根据同等互利和互相援助的原则,完成如下协议: ??(注)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科学艺术院委员会代表南斯拉夫科学艺术院、塞尔维亚科学艺术院、斯洛文尼亚科学艺术院、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科学艺术院、马其顿科学艺术院、黑山科学艺术院以及科索沃科学艺术院。 ??第一条 ??双方支持各自所属的科研机构、科学工作者和专家之间在共同感兴趣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领域内进行学术考察、沟通经验等科学合作。为实现上述科学合作,双方一致同意按平等的原则互派人员,每年各为三十人周。 ??第二条 ??双方能够互相邀请科学工作者和专家进行讲学和专业咨询。 ??第三条 ??双方能够互相差遣科学工作者和专家进行共同研究和业务深造。 ??第四条 ??双方能够互相邀请科学工作者和专家参加各自组织的相关学术会讲和其他重要的科学活动。 ??第五条 ??根据本协议第一条互派的科学工作者和专家,差遣方最迟在他们起程前三个月将详尽的接见计划寄给接待方。 ??接见计划应包括:姓名、性别、年纪、学位、职务、专业、派出单位和拟接见单位的名称、差遣时间、停留期限及懂何种国际通用语言。接待方收到计划后,应在六周内对所提计划予以回复。在获得接待方同意后,差遣方应在派出人员到达接待方前十天将其正确到达日期和所乘交通工具通知接待方。 ??第六条 ??双方支持在本国科学杂志上发表对方的科学工作者和专家写的学术论文;支持图书馆和其他科学组织之间,在可能范围内,直接互换书刊、资料、图书目录、复制照片和显微胶片、科技电影,以及种子、苗木等;使用共同研究成就时,应尊重对方的要求,如拟发表这些成就,应征得对方同意。 ??第七条 ??财务规定如下: ??一、根据本协议第一条互派的人员到接待国国都或委员会所在地的往返旅费和行李超重费,由差遣方负担。在接待国的住宿、生活费(伙食、市内交通和其他费用)、城市间的交通、陪同人员(翻译)、文化活动和在接见期间染病或负伤的医疗等费用,由接待方负担。接待方按级发给接见人员的生活费(伙食、市内交通和其他费用): ??一级(院士、所长或相当人员)每人每日二十七瑞士法郎的当地钱币 ??二级(其他人员)每人每日十八瑞士法郎的当地钱币 ??(以当时双方国家银行分别宣布的外汇牌价折算) ??差遣方将在所派人员的接见计划中通知生活费的等级。 ??二、根据本协议第一条互派人员在接待国停留期间所做的演讲、报告和所写的论文,除双方另行商订外,均不付报酬。 ??三、根据本协议第二条邀请的科学工作者和专家的全部生活费用,由邀请方负担。 ??四、根据本协议第三条差遣的共同研究人员的费用按本条一款规定办理;业务深造人员的全部费用由差遣方负担。 ??五、根据本协议第四条邀请的科学工作者和专家的生活费用,应在邀请书上注明财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