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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PPP项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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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PPP项目合同Y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PPP项目BOT特许经营协议甲方:Y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乙方:S有限公司目录第一章总则3第二章定义与解释5第三章声明和保证9第四章特许经营权11第五章项目建设13第六章项目测试和完工20第七章项目的运营与维护22第八章项目移交26第九章双方的一般义务29第十章双方的共同义务32第十一章临时接管33第十二章协议的终止36第十三章建设期履约担保39第十四章违约责任40第十五章协议的转让41第十六章争议的解决42第十七章其它42第一章总则1.1为做好国家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工作,贯彻...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PPP项目合同
Y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PPP项目BOT特许经营协议甲方:Y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乙方:S有限公司目录第一章总则3第二章定义与解释5第三章声明和保证9第四章特许经营权11第五章项目建设13第六章项目测试和完工20第七章项目的运营与维护22第八章项目移交26第九章双方的一般义务29第十章双方的共同义务32第十一章临时接管33第十二章协议的终止36第十三章建设期履约担保39第十四章违约责任40第十五章协议的转让41第十六章争议的解决42第十七章其它42第一章总则1.1为做好国家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工作,贯彻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方针,加快实现生活垃圾处理的“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为Y县人民创建良好的生活环境,根据建设部第126号令《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和山东省济宁市Y县人民政府授权,由第1.2条所述双方于2016年11月在山东省济宁市Y县签署本协议。1.2协议一方:Y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下称“甲方”),地址:山东省济宁市Y县滨湖街道办湖凌二路西,法定代表人:李光,职务:局长;协议另一方:S有限公司(下称“乙方”),注册地点:,注册号:,法定代表人:,职务:。1.3本项目是Y县垃圾焚烧发电厂BOT(即建设-运营-转让)项目,独家负责处理Y行政管辖区域范围内产生的生活垃圾及工商业垃圾,本项目建设规模(400)吨/日,全年垃圾处理能力达到(14.6)万吨,项目计划总投资不低于人民币(1.6)亿元整。项目工艺设计按照满足环评批复要求原则进行,在确保满足国家和地区所要求的环保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下,乙方可对工艺进行优化和改进。在焚烧炉炉排、烟气处理以及自动控制等关键部分,要求采用有成功稳定运营工程实例的、先进的、成熟的、且符合有关环保标准的垃圾焚烧工艺技术及设备,其中烟气排放等污染物要满足国家及地方最新的法律法规标准。项目建设地点拟定于Y县谷亭生活垃圾处理场东临、米滩村东北方向、东环路北延西侧、新S251南侧,厂区建设占地约100亩(最后以国土部门出具的厂区最后红线图为准)。1.4Y县人民政府愿意授予乙方特许经营权,由乙方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实施项目,并授权甲方与乙方签署本《Y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PPP项目BOT特许经营协议》。1.5S有限公司同意在本协议签订之后,按本项目招标文件和本协议的规定尽快在山东Y县当地登记注册成立负责本项目实施的项目公司。在该项目公司在Y县当地登记注册成立之前,S有限公司是本协议的乙方;在该项目公司在Y县当地登记注册成立之日起,则由该项目公司承接S有限公司在本协议中所享有的全部权利和承担全部义务而自动接替成为本协议的乙方。1.6为吸引乙方到Y县投资,甲方向乙方提供以下一些特殊优惠条件:1.6.1位于项目附近的一栋办公楼建设期内由甲方免费提供给项目公司使用。1.6.2甲方向国家申请的三千万PPP项目扶持资金可依据国家专项资金使用政策提供给乙方项目公司使用,使用年限10年,年利率1.2%。1.6.3本项目生产所需的中水可由离项目场地3km远的污水处理厂免费提供,日供应量大于1000吨。甲方负责协调并确保中水水质符合国家标准。1.6.4乙方在可研设计阶段,可考虑涉及二期扩建场地及余热综合利用等因素。1.6.5建设标准为“全国一流”,建成“科普教育基地”和工业旅游厂区。第二章定义与解释2.1名词定义:(对协议中涉及的技术的和商务的特定含义的词汇和语句进行定义或限定,明确协议中使用的字母缩写和单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及其它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生活垃圾:指甲方或由甲方指定的其他机构按照本《Y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PPP项目生活垃圾处理服务协议》的规定提供给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处理的可接受垃圾,也简称为垃圾。项目:指Y县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建设规模400吨/日,全年垃圾处理量14.6万吨),也简称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或本项目。项目公司:指以实施本协议为目的,S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法规在中国山东Y县成立和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项目公司),在该项目公司在山东Y县当地登记注册成立之后,该项目公司就是本协议的乙方。项目建设:指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及其相关的设施和设备的设计、采购、施工、安装、测试和调试、验收、完工。公用设施:指由甲方为了项目施工和运营,连接至场区边界并在特许期内负责维护和正常服务的输变电、供水、供气和通讯等设施。协议:指甲方与乙方之间签订的本《Y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PPP项目BOT特许经营协议》(简称《特许经营协议》),包括其附件一:《Y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PPP项目生活垃圾处理服务协议》及其附件,每一部分都应视为本协议的一部分。批准:指需从政府部门依法获得的为乙方或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的投资、设计、建设、运营所需的许可、执照、同意、授权、核准或批准。投标保证金:指投标人按照投标人须知要求与本项目投标文件同时提交的保证金。建设期履约担保:指根据协议要求向甲方提供的建设期的履约担保。法律变更:指在协议正式签订之后(a)任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颁布实施、修改修订和废止;(b)任何政府部门对有关任何批准的发出、续延或修改实施、修改或废除了任何实质性的条件。无论是上述哪一种情况,(a)导致适用于乙方的税收、税收优惠或关税、费用成本发生任何变化;(b)实施、修改或取消了对垃圾焚烧发电厂的投资、建设、运营、维护的要求。项目开工日:指乙方在场地内主体工程正式开工建设之日。项目初步完工:指项目主体工程施工完毕。项目最终完工:指项目通过最终验收。商业运营日:指项目通过最终验收后甲方向乙方签发商业运行通知书的第二日。特许经营权:指本协议中甲方授予乙方的、在特许经营期限内、特许经营范围内独家投资、融资、设计、采购、建设、测试、运营、维护Y县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并收取费用的权利。建设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指由乙方和建设承包商之间达成的且由甲方及/或其他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有关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设计、建筑安装、工程监理和材料与设备采购的一个或多个协议。建设承包商:指由乙方所聘用且由甲方及/或其他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根据建设合同和本协议履行建设工程的一个或多个承包商及其各自的继承人和许可受让人。建设期:指自项目开工日始至初步完工日止的Y县垃圾焚烧发电厂的建设期间。违约:指一方不履行其任何项目协议项下的义务,并且不是由于另一方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任何项目协议项下的义务,也不是由于不可抗力或另一方承担风险的事件造成的。生效日:指本协议条款中双方约定的生效日期。不可抗力:是指在签订本协议时不能合理预见的、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的事件或情形。以满足上述条件为前提,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1)雷电、地震、火山爆发、滑坡、水灾、暴雨、海啸、台风、龙卷风或旱灾;(2)流行病、瘟疫;(3)战争行为、入侵、武装冲突或外敌行为、封锁或军事力量的使用,暴乱或恐怖行为;(4)全国性、地区性、城市性或行业性罢工;(5)国家政策的变更,如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国有化等;(6)国家政府部门实行的任何进口限制或配额限制;(7)由于非甲方或其指定或委托的机构造成的运输中断。环境污染:指生活垃圾处理项目对于地上、地下或周围的空气、土地或水的污染,且该等污染违背或不符合有关环境的适用法律或国际惯例。融资文件:指依适用法律批准的与项目的融资或再融资相关的贷款协议、票据、契约、担保协议、保证金、外汇套期保值协议和其他文件,但不包括(1)与股权投资者的认股书或股权出资相关的任何文件。(2)与提供履约保函相关的文件。贷款人:指融资文件中的贷款人。验收:指确保项目设施达到技术标准、规范和要求及设计标准的测试和审核。2.2协议的解释:2.2.1解释规则(1)协议文件本协议包括附件1和附件2,应视为本协议的一部分。(2)完整的协议本协议构成双方对本项目的完全的理解,代替双方以前所有的有关本项目的书面和口头陈述或安排。(3)修改本协议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只有以书面形式,并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方生效。(4)可分割性如果本协议任何部分,被任何法院或仲裁机构宣布为无效,本协议其他部分仍有效和可执行。(5)本协议与附件的一致性在整个特许期内,本协议附件的解释应与本协议保持一致。如果项目文件之间出现矛盾或不一致的地方,则以本协议为准。2.2.2解释在本协议中:(1)人民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2)标题仅为方便设定,不构成对本协议的解释;(3)除本协议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参照的条款和附件均为本协议的条款和附件;(4)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外,“一方”或“各方”应视为本协议的一方或各方;本协议、项目协议和融资文件的各方均包括其各自的继任者和获准的受让人;(5)所指的日、星期、月份和年,均指公历日、星期、月份和年;(6)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本协议中使用的“天”、“日”均指日历日;(7)除本协议上下文另有规定,“包括”一词在本协议中含有“但不限于”;(8)所指的协议是指列举的和作为附件的协议,并且在任何情况下均指对该协议不时所作的补充和修改;(9)建设包括场地勘察和调查、设计、采购、交付、安装、完成、调试以及与建设过程有关的其他活动,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10)所指的维护应始终解释为包括修理和更换,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第三章声明和保证3.1甲方的声明和保证甲方在此声明,在生效日:(1)甲方已经获得Y县人民政府的授权以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甲方完全有权签署本协议,并有能力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2)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对甲方具有完全的法律约束力,签订和履行本合同不会导致甲方违反对其具有约束力的任何法律、法规和合同性文件的规定,或者与之有利益冲突。(3)不存在任何与本项目有关的由甲方作为一方签署、并可能对本项目或乙方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合同、协议和任何未决或即将进行的诉讼。(4)甲方将在其权限内,最大限度地向Y县人民政府和其他相关职能的部门争取各种优惠待遇,并将其授予乙方,并尽其努力协助乙方获得上级政府有关生活垃圾处理的优惠待遇。(5)为确保本协议、服务协议和其它协议的实施,而应由甲方取得的审批文件和授权,甲方应积极申请取得。乙方为本协议、服务协议和其它协议实施之目的所签署的、需其批准的其它协议、合同等,甲方应该给予及时批准。(6)本协议不限制甲方的法定权力,甲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对本协议项下的特许经营活动进行监管。3.2乙方的声明和保证乙方在此声明:(1)项目公司为一家由S有限公司为本协议实施之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Y县当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公司将有权根据其批准文件、工商登记文件、章程性文件从事生活垃圾处理投融资、建设和运营业务,并履行其作为本协议一方的每一项承诺下的所有义务。(2)项目公司已取得了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内部、外部的授权和许可,并有能力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3)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对乙方或项目公司具有完全的法律约束力,签订和履行本合同不会导致项目公司违反对其具有约束力的任何法律、法规和合同性文件的规定,或者与之有利益冲突。(4)至签署本协议前,乙方不存在任何与本项目有关的由乙方作为一方签署、并可能对本项目或甲方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合同、协议和/或任何未决或即将进行的诉讼。(5)项目公司具有足够的资金支持本项目或已满足本协议、融资文件项下融资交割的所有先决条件(只能在本协议生效日或之后方能满足的条件除外);而每一项尚未满足的条件,能够在本协议生效后或项目工程建设开工日前得到满足。(6)项目公司具备相应的财务能力、营运能力、人力资源、技术支持和经验,实施本项目并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每一项义务。(7)本协议不限制甲方的法定权力,甲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对本协议项下的特许经营进行监督。3.3对虚假声明和保证的赔偿责任在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规定的情况下,如果任一方在本章所作的声明和保证被证明在做出之时在实质方面不正确,另一方有权就其因此所受的任何损害获得赔偿。该等损害指任何一方在谈判、准备和终止本协议时产生的所有费用及开支,但赔偿数额不应与第十二章规定的提前终止补偿金额重复计算。第四章特许经营权4.1特许经营权的授予按照本协议的规定,经Y县人民政府批准、授权甲方授予乙方在特许期内对本项目进行投资、融资、设计、采购、建设、测试、运营、维护的独家权力,并向乙方颁发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权证书。4.2特许经营权的内容特许经营权的内容包括:(1)投资、设计、建设、运营、维护;(2)处理本协议中约定的在Y县行政管辖区域范围内产生的可接受垃圾;(3)按本协议规定使用土地;(4)根据本协议向甲方或其指定的机构收取相应的收益:按《Y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PPP项目生活垃圾处理服务协议》的规定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补贴费;垃圾焚烧余热发电上网销售收入;其它如综合利用生活垃圾处理后产品销售等相关收入。4.3特许经营期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含建设期)。本项目特许经营期限自本协议正式签署生效日起至终止日止。4.4特许经营权的独占性根据本协议授予乙方的项目特许经营权是独占的,即在Y县行政区域管辖范围内(所辖9个镇、1个经济开发区、2个街道)的日垃圾处理量未超出960吨之前,仅授权乙方具有该范围内的垃圾焚烧处理特许经营权。4.5本项目的资产权益在本项目特许经营期内,乙方拥有本项目使用土地的权利、所有在乙方名下的财产、设备和设施的所有权及项目运营权。4.6抵押与转让出于为本项目再融资的目的(不得为其他目的),在事先向甲方通报后,乙方可以根据本协议的相关规定抵押本项目的资产、设施和设备,但该抵押不应损害甲方的权益、不得影响项目的连续稳定运行,其期限不应超过本协议规定的特许经营期。根据本协议授予乙方的特许经营权是独占性的。未事先得到甲方的批准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协议项下的特许经营权或其任何部分授予其他任何第三方。第五章项目建设5.1土地使用权利5.1.1项目用地本项目用地拟定于Y县谷亭生活垃圾处理场东临、米滩村东北方向、东环路北延西侧、新S251南侧,Y县垃圾焚烧发电厂厂区建设占地约(100)亩,项目厂区面积或界线范围最后以国土部门确定的最后红线图为准。建设用地由政府完成征地补偿及“五通一平”后,由甲方通过政府划拨方式提供给乙方使用,乙方不承担与项目土地相关的任何其他费用。乙方在使用土地期间所涉及及土地使用应缴纳的税费,均由乙方支付。5.1.2场地使用限制项目用地为本项目专用,未事先得到甲方的批准同意,乙方不得将场地另作他用。乙方根据项目建设的需要对本项目建设用地进行规划,不得改变该建设用地的用途。5.1.3土地使用权利的担保在特许经营期内,乙方不得对项目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利进行任何形式的转让或出租,且不得在其上设置任何抵押和其它任何形式的担保或权利限制。5.2项目前期工作和配套设施的投资建设5.2.1前期工作及费用(1)项目公司负责完成项目的立项、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审查、社会风险评价、项目核准等《特许经营协议》签订后的所有前期工作,投资人应承诺保证本项目通过各项前期工作审查,明确承诺保证本项目通过环评审查,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内容,并获得环评批复后方能开工建设。项目获批后,应按环评及其批复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项目通过环境保护竣工验收。(2)项目公司开展项目相关前期工作产生所有费用由项目公司自行承担。(3)项目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或机构应对乙方负责的前期工作提供及时协助,并且对乙方实施项目前期工作具有监督检查的权利。负责及时为乙方取得本项目立项及项目核准过程中所需要的支持性文件及资料,负责落实项目前期工作的规划、环评、项目核准等过当程中有关政策解析、思想疏导、信访维稳等协调工作,以及完成各项审批手续,并确保相关政府部门及时完成应由其完成的前期工作。5.2.2配套设施的投资建设甲方负责以下项目配套设施的投资建设:(1)负责项目厂区红线内用地的征地、拆迁补偿、地面附属物的清理赔偿以及场地平整(含护坡工程)等工作及费用。(2)负责市政道路与垃圾焚烧发电厂进厂道路的接驳及投资建设,接驳至项目厂区红线外1米。(3)负责项目工程建设施工用电线路建设过程中的征地、青苗补偿费用及协调当地供电所变电站通过10kV配电线路提供接口工作,并接至项目厂区红线外1米。(4)负责项目厂区外供水工程的投资及建设,生产及生活用水可取自市政自来水或中水,由政府建设供水管网提供,并引至项目厂区红线外1米。生产和生活应急用水采用自来水或湖水,参照开发区用水政策执行。(5)负责项目厂外污水市政管网的投资及建设,并引至项目厂区红线外1米。(6)负责项目厂区红线外通讯的投资及建设,并引至项目厂区红线外1米。(7)负责项目电力上网输出系统工程线路走廊占地、拆迁、地面附属物的清理赔偿工作。乙方负责以下项目配套设施的投资建设:(1)负责项目厂区红线范围内的供、排水、道路接入。(2)负责项目厂区红线范围内的生产和生活用电接入及电力接入上网。(3)负责项目厂区红线外1米之内的工程建设施工用电的线路建设及投资。(4)负责项目厂区红线范围内生活污水及垃圾渗滤液的处理。(5)负责项目厂区红线范围内通讯的接入。(6)负责本项目电力上网输出系统投资工程的建设。(7)负责项目其他配套设施。5.3设计5.3.1设计要求乙方应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范和标准和招标要求规定的技术规范和要求,以本项目通过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定的建设标准为基础,进行本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要求,择优选定中国境内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不解除乙方对本项目设计承担的责任。5.3.2设计审批过程(1)乙方应依据招标要求列明的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按照审批程序开展初步设计,并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施工图设计,在设计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设计文件提交甲方及具有审查资质的专门机构进行审查。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对本项目的设计做任何原则性改动。(2)乙方应将甲方同意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原件,及对设计文件的相关批文送交甲方备案。该等备案应当在设计文件批复之日起十日内完成。5.3.3设计变更乙方可根据项目建设需要,进行项目设计变更,但该变更不得降低项目的设计标准。乙方应在项目设计变更确认后30天内报甲方备案。本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应按照国家及地方正式颁布的现行有效的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执行。如果乙方出于加快工程进度、提高工程质量、降低投资成本的原因而提出采用其他的技术标准或设计规范,必须得到甲方认可,且由此造成的额外支出由乙方承担。5.3.4乙方应保证甲方免于因乙方侵害第三方知识产权等因素而导致的索赔、补偿和费用支出。5.3.5审阅设计原则和技术规范乙方在设计过程中,如本项目技术规范和要求存在由错误、不明确或遗漏等问题,应向甲方提出并给与纠正,否则造成的后果应由乙方承担。5.4建设5.4.1乙方的主要责任乙方应按照本协议规定负责生活垃圾处理工程的建设,并承担工程的所有费用和风险。在上述原则的前提下,乙方应:(1)按照下述文件的规定和要求进行工程建设:A.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标准和批准文件;B.经甲方组织审查批复的设计文件;C.本协议的所有其他要求。(2)在其施工方法和过程中注重安全以保护生命、健康、财产和环境;(3)在施工期间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减少对公众、工业和商业的干扰和不便,并需达到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4)负责按适用法律的要求及时申请并获得项目工程所需要的批准,并使其保持有效,同时支付所有获得上述批准所需的费用和支出;(5)向甲方提供与工程建设相关的一切机构(承包商、施工企业、设备制造商等)和相关人员的资质文件或资格证明副本;(6)确保项目工程的设计和施工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符合国家及地方要求,并取得审批机关的批准;(7)乙方应负责完成生活垃圾处理工程的建设,包括厂区内的土建施工和设备安装、调试,并承担与建设相关的全部费用;(8)项目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的,若因项目施工和建设所导致的任何依据适用法律应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承担的责任,均应由乙方承担。(9)在项目工程建设过程中,乙方负责聘请有资质的环境监理。5.4.2甲方的主要责任(1)确保项目用地到位;(2)在建设期间协调和推进与项目相关的、需与有关政府部门沟通的事宜;(3)及时获得并保持只能由甲方得到的对工程建设所要求的批准;(4)尽其所有合理的努力协助乙方获得相关批准。(5)对本项目建设具有监管监督检查权。5.4.3施工注意事项(1)乙方应保证建设工程的施工符合批准的设计规定的技术规范、要求和技术方案(包括但不限于谨慎施工和运营惯例),或者如没有上述规定,应运用适当的工艺方式,使用新型的且保证质量的材料和设备。(2)乙方应制定符合本协议规定的并由乙方、建设承包商、主要设备供应商执行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计划。乙方应不断向甲方提供完整的、有关已完成或正在进行的建设工程质量控制结果的文件。在不影响乙方本协议项下义务的情况下,甲方有权参加或检查乙方及任何建设承包商、主要设备供应商的质量控制过程及方法,以确保建设工程符合质量要求。乙方应协助进行这类定期检查。(3)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建设承包商的资格情况。(4)在完工日后三十天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十份项目工程的完工图纸及设计,以及甲方要求的十份有关项目技术文件或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A.如建设承包商和设备供应商经招标程序选定,须提交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中标人的澄清等文件;B.项目工程的施工文件和完工文件,包括作为该等文件一部分或该等文件附件的所有图纸、表格、计算式、技能参数、规程和程序,并应同时提交书面文本和电子文件;C.所有项目工程技术资料和图纸,包括设备平面、说明书、质量保证书、安装记录、测试记录、质量监督和验收记录;D.甲方合理要求的与项目有关的其它技术文件或资料,包括书面文本和电子文件。(5)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乙方应严格按照本项目 申请报告 工作调动申请报告申请赶工费用报告农业普查经费申请报告幼儿园办园申请报告设备购置项目申请报告 的批复控制工程造价并接受甲方的监督。5.4.4建设承包商和设备材料供应商的选择本项目的工程施工和设备采购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除乙方自身能提供的之外,应通过招标程序选择。除非事先得到甲方的批准,所选择的工程施工单位和设备供应商不得将其承包或供应合同进行分包或转包。项目施工合同和供货合同应报甲方备案。项目全部或部分工程或设备材料的承包不能减轻乙方对本项目建设质量和进度的责任,因此乙方应督促工程施工单位和供应商按照本合同的相关规定履行义务。5.4.5施工监理的选择乙方按照中国法律选择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公司进行项目建设施工的全过程监理,并承担相应费用。5.4.6建设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1)建设进度本项目工程建设工期为项目开工之日起18个月(即从本项目开工之日起至项目初步完工日止)。乙方应根据本项目需要,按照最终确定的工程建设计划的进度并履行本协议的义务。(2)进度报告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建设工程进度报告,该报告应详细、合理地说明已完成和进行中的建设工程情况,以及甲方合理要求的其他相关事项。(3)建设中的预计延误A.不能在第5.4.6款所规定的进度日期之前完成,该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合理地详细描述以下情况:明确何种事项的进度预期无法达到;延误或预计延误的原因,包括对任何申明为不可抗力的情况的描述;所预计的对进度的延误(以天数计算),和其他合理的可预见的对建设工程进度不利的影响;一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或减少迟延及其影响的措施。B.一方发出上述通知,并不能免除其在本协议中的任何义务。如果一方未向另一方发出上述通知,该方应承担另一方因其未发生此通知而可能遭致的任何直接损失和费用;如果一方提出或实施的措施不能解决预期的延误,另一方可要求该方采取其认为必要的另外措施以达到项目计划的要求。(4)如果出现下述情况,有关进度日期的最后期限将延长:A.不可抗力事件;B.项目建设过程中,在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场地内建设用地范围内发现有古墓、古建筑或化石等具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C.由于Y县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在正式受理乙方或甲方报批申请后违反适用法律规定的审批迟延而造成延误;D.甲方书面通知要求变更已经事先批准的项目设计;E.在建设开始时无法合理预见、并经甲方确认的重大不利地质情况出现,足以造成工程延误。(5)在同时满足了以下前提下,一方可以在上述第(4)项事件发生时,要求延长进度日期:A.该方在实际发生延误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另一方提出书面的延期要求,说明对相应的进度日期可能造成的影响;B.进度日期实际已经被延误;C.该方已采取所有合理的措施减少延误;D.如果另一方在收到书面要求后十个工作日之内,对要求的延期未书面表示异议,则另一方将被视为对要求的延期已表示同意。因不可抗力或甲方原因导致建设工期延期,特许经营期相应顺延。5.4.7建设期履约保函乙方与双方正式签署本《特许经营协议》且项目公司注册成立后1个月内,须向甲方提交不可撤销的无条件的银行保函作为乙方建设期的履约担保,履约保函数额为人民币伍佰万元。本项目工程最终验收合格及商业运营一年后30天内,将该履约保函退还乙方。如果发生本协议乙方未全部或部分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且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未予补正,或未按本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建设期履约保函的范围内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5.4.8建设权放弃(1)如果由于除甲方违约或不可抗力以外的任何原因,乙方放弃项目的建设,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2)如果由于除甲方违约或不可抗力以外或甲方认可的合理情形以外的任何原因,乙方出现下列情况,则项目的建设应视为已被放弃:A.书面通知甲方已终止建设工程,且不打算重新开始施工;B.未能在任何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3个月内恢复建设工程施工;C.项目建设期间,连续3个月内没有进行工程施工;5.4.9项目建设失败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或甲方认可的合理情形以外,乙方如果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视为项目建设失败:A.在双方约定的项目建设期内,环评审查未通过;B.在双方约定的项目建设期满后12个月内,未能完成项目的建设;C.试运行期满后12个月内,乙方不能通过最终验收。5.4.10无自动弃权甲方验收建设工程及发放完工证书并不解除乙方承担任何项目设计或建设缺陷或延误导致的责任。第六章项目测试和完工6.1项目的调试本项目相关设施的土建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完工后,乙方应按有关规范的规定进行单项工程验收、设备单机调试、联动试车及设备性能测试,并向甲方及有关管理部门提交相关报告。设备单机调试后,乙方应向甲方发出进入带垃圾调试阶段的通知,甲方应在7日内予以确认。甲方确认之日为带垃圾调试期间的开始之日。在带垃圾调试期间,生活垃圾处理补贴总额按实际处理量乘以生活垃圾处理补贴费单价(即人民币(64)元/吨)计取。6.2项目的初步验收本项目应按国家相应建设工程验收程序的要求分阶段进行初步验收。经调试后,由乙方向甲方提交初步验收申请,甲方和乙方协商后按协商一致的日期派相关人员参加,通过日期以主体工程和配套工程全部验收合格为准。6.3项目的试运行在初步验收通过后,乙方在得到具有审批权限的机关批复同意后,进行试运行。试运行起算日为甲方下达试运行书面批准通知之日,项目试运行期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乙方应按有关规范的规定进行项目的试运行并承担相关费用。项目试运行期间,生活垃圾处理补贴总额按实际处理量乘以生活垃圾处理补贴费单价(即人民币(64)元/吨)计取。6.4项目的最终验收本项目应按国家相应建设工程验收程序的要求分阶段进行最终验收。垃圾焚烧发电厂试运行期满,工程质量、安全、卫生、污染物排放等指标最终检测达到国家和地方的标准,则视为最终验收通过。通过日期以乙方向甲方提交的市级或市级以上环保机构的检测合格的报告所述日期为准。6.5参加验收的权利放弃甲方有权责成其代表和专家在现场参加验收。如果甲方在验收当日未派其代表和专家参加验收,则视为其已放弃参加验收的权利,乙方可继续开展验收工作。验收过程和结果应视为合理有效的。项目试运行期满并通过项目的最终验收为项目最终完工日。6.6开始商业运营通过最终验收后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发出商业运行通知书,该商业运行通知书签发之次日为商业运行日;如果甲方最终验收合格后五个工作日,甲方未签发通知书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商业运行通知书,则其通过最终验收之次日为商业运行日。6.7不免责甲方检查和验收项目工程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行为,均不解除乙方就项目工程的缺陷或项目工程预定进度的延误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也不影响其他政府部门依适用法律检查、管理建设工程的权力。第七章项目的运营与维护7.1运营与维护7.1.1整个特许期内运营维护期间乙方的义务在整个特许经营期内,乙方应根据本协议的规定,自行承担建设运营费用和商业运营风险,负责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的管理、运营和维护。在不损害上述一般原则的前提下,乙方应保证在整个特许经营期内:(1)始终按谨慎施工和运营惯例以及国家规定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要求运营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处于良好的运营状态。(2)从商业试运行开始日起,乙方应每日24小时,每年365日(闰年366日)连续收运并处理生活垃圾。(正常检修除外)(3)在运营期间建立运营日记,记录每一设施的运行情况、处理效果、事故、设备的检修等事项。为保证生活垃圾处理的运营安全,乙方应遵循有关管理规定,接受技术监督部门的技术监督。(4)乙方不应因项目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维护而造成项目场地和周围环境的污染。7.1.2整个特许期内运营维护期间甲方的义务(1)在整个特许经营期内,甲方应确保不将本协议规定之特许经营权及其任何相关权益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授予任何第三方。但本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2)甲方或相关方应遵循谨慎施工和运营惯例,运营和维护与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相关的、应由甲方或相关方负责的厂界外配套公用设施。(3)甲方或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有权派出检查人员在任何时候进入项目设施,以检查项目设施的运营和维护。条件是该等检查员或代表的进入不得干涉、延误或干扰乙方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力和义务。在检查过程中,乙方应提供所有可能的协助。7.1.3项目运营协调委员会(1)协调委员会的组成在开始商业运营日前,双方应成立一个由甲乙双方代表组成的项目运营协调委员会,委员会由7人组成,其中主任1名,委员6名(双方各派3名)。如一方推荐代表担任主任,则另一方在三名代表中推荐一人任副主任,第一年由甲方代表担任主任,乙方代表担任副主任。任何一方均可在任何时间通知另一方后,更换其项目运营协调委员会成员。该委员会应制订其会议制度、保存会议纪要。项目运营协调委员会的正副主任,分别由甲乙双方代表每年轮换担任。该委员会的任何决定应得到委员会多数成员的通过。(2)协调委员会的职责项目运营协调委员会将对本项目的运营及维护中所涉及双方的事项提出建议,并对争议进行调解。7.1.4检验与维护手册在商业运营开始日之前,乙方应根据适用法律和谨慎运营惯例编制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运营维护手册。手册应包括进行定期和年度检查、日常运行、维护检修、大修和年修的程序和计划,以及调整和改进检验及维护安排的程序和计划。同时,应列明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正常运营所需的消耗性备品备件和事故抢修的备品备件,以及对项目设施的更新改造计划。乙方应及时将手册和对手册所做的任何修改,报送甲方备案。7.1.5监督管理手册甲方应编制监督管理手册,包括对于乙方运营和维护工作的监督管理权限、程序、措施和惩处手段等内容。7.1.6乙方运营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应达到国家规定的处置标准、产品标准、环境标准。7.1.7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定期报告:包括每季度的运营报告、每半年的财务报告以及环境监测报告等。7.1.8中期评估中期评估为每两年一次,从开始商业运行之日起算。中期评估由项目运营协调委员会发起,组织甲方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及有关专家组成评估小组,对乙方的运营维护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确认本特许协议是否实现了其目标;评估乙方在特许经营期内的运营维护状况;与特许权有关的其他需评估事项。评估小组在评估结束后15日内,向甲方提交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内容包括:评估结果、修改特许经营协议和服务协议的建议。甲方有权决定是否采纳评估小组所提出的建议。如评估小组提出的项目协议修改建议被采纳,协议双方应在甲方的主导下对特许协议进行修改,修改的协议条款在随后的特许期内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如评估小组所提出的建议未被采纳,则该建议无法律效力。7.1.9项目的改、扩建和更新(1)在项目运营期间,如需要采用更先进的处理工艺或新增设备,以降低成本、减少污染排放,乙方可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拟在本协议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涉及到本项目主体工艺的必要的改、扩建和更新设备等建设项目,并应同时提供详细的技术方案。(2)甲方在接到乙方书面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或双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与乙方协商相关事宜,并对乙方的申请给予同意或拒绝。如同意,甲方应协助乙方获得有关政府部门的许可和批准;如拒绝,甲方应给予乙方充足的理由。甲方未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3)未经甲方批准,乙方不得在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范围内擅自进行任何涉及到本项目生活垃圾处理主体工艺的改建或扩建工程。(4)为保障本项目设备与设施的安全运行及采用更先进的处理工艺或新增设备,以降低成本、减少污染排放,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设备进行更新和技术改造或扩建。7.2生活垃圾的收集与运输根据《Y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PPP项目生活垃圾处理服务协议》的规定,在整个特许期内,甲方负责自费收集和运输供应垃圾焚烧发电厂处理的生活垃圾(即可接受垃圾)至本项目的垃圾贮存坑(即垃圾交付点)内。7.3垃圾处理服务和费用以及垃圾处理服务费构成和调整7.3.1甲方应根据《Y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BOT项目生活垃圾处理服务协议》的有关条款供应在整个特许期内的垃圾,并向乙方支付垃圾处理服务费。由于本项目属于低碳、循环、环保和涉及城市民生的重要基础设施项目,为形成项目良性的经营机制,按照微利(3~5%的总投资净利润率或8~10%的净资产回报率)原则,本项目的垃圾处理服务费初始单价为:人民币(64)元/吨。7.3.2本项目每五年后作为一个调价周期将根据山东省统计局公布的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工业生产者购进指数对垃圾处理服务费进行相应调整;如果物价变动较大,引起成本大幅度提高,双方将及时另行协商处理,但保证本项目保本微利运营,且当因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行业标准(例如环保标准,技术规范等)、发生变化导致乙方本项目投资和运行成本增加或减少时,垃圾处理服务费应根据实际情况同时予以调整。本项目垃圾处理服务费的详细计算和支付及其调整方式,将按照本协议附件一《Y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PPP项目生活垃圾处理服务协议》第五章当中的有关规定执行。7.4项目的财务管理7.4.1在特许期内,乙方负责筹集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营和维护所需的所有资金。乙方在特许经营期内应保证按照有关规定对本项目的所有设施进行及时维修、正常养护及必要的更新,以保证在特许经营期届满后全部设施能继续保持正常运转。本项目所有设施在特许经营期内的维修、正常养护及必要的更新所需的费用由乙方承担。7.4.2乙方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办理会计事务,遵守并执行中国的《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等会计法规。乙方的财务审计应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中介机构,由该中介机构审核乙方的年度会计报表和全年账本,并出具审计报告。乙方应在每年末提交下一年度收支预算报告给甲方备案;若有需要,甲方将在收到乙方书面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按本合同规定和国家会计制度提出修改意见。7.4.3乙方应按照中国法律和财务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认真而有效地处理其业务与财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并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符合中国有关法律和财务管理制度的、经有资格且独立的会计事务所审核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甲方要求的有关乙方财务状况的其他资料,以监督乙方遵守中国法律和本协议。第八章项目移交8.1移交范围在移交日期,乙方应向接收人无偿移交项目资产包括但不限于:(a)乙方对项目的所有权利、所有权和利益,包括:(i)项目的设施;(ii)器材和备品备件;(iii)建筑物、构筑物和设备;(iv)材料、库存和全部改建设施;(v)乙方拥有的实物资产;上述所有各项应是得到良好维护和处于良好运行状态的;以及(vi)乙方拥有的本项目项下的知识产权;(vii)乙方拥有的实物资产使用权。(b)其对场地使用的全部权利;(c)符合项目规范的场地清理和恢复;(d)甲方可以合理要求的且此前乙方未曾按照本协议规定交付的运营、维护、修理记录、移交记录、设计图纸和其他资料,以使其能够直接或通过其指定机构继续项目的运营;(e)保证根据第17条提供的运营与维护保函足额有效。向接收人移交项目资产前,乙方应解除和清偿完毕项目资产下设置的所有债务、抵押、质押、留置、担保物权,以及源自项目的建设、运营和维护的由乙方引起的环境污染及其他性质的请求权。乙方应保持在特许期满时清偿其所有债务,解除在项目相关权益上设置的任何担保,在特许期满后不论是否继续经营本项目,其债权债务均由乙方享有和承担,与甲方无关。8.2最后恢复性大修和移交验收8.2.1最后恢复性大修在移交日期之前不早于十二(12)个月,乙方应对项目进行一次最后恢复性大修,但此大修应不迟于移交日期六(6)个月之前完成。大修的具体时间和内容应于移交日期前十五(15)个月时由移交委员会核准。最后恢复性大修应包括:(i)核查项目设备制造厂商的手册提出的标准项目;(ii)消除实际存在的缺陷;(iii)检修、探伤、检测及易损易耗件更换等;和(iv)甲方合理要求的其他检修项目;乙方有义务将甲方合理提出的检修项目列入其最后恢复性大修计划,向甲方出具移交设备《技术规范和要求》及《技术方案》。如果乙方不能根据第8.2.1款进行最后恢复性大修,甲方可以自行进行大修,由乙方承担费用和风险。甲方应有权提取运营与维护保函项下的款项,以补偿最终恢复性大修的费用。在此情况下,应向乙方提供所发生的支出的详细记录。8.2.2移交验收在最后恢复性大修后并在移交日期之前,甲方应在接收人和乙方代表在场时对项目进行移交验收。经验收的性能参数应符合《技术规范和要求》和《技术方案》规定的参数性能保证值。如果不能达到上述要求的参数,乙方应修正项目的任何缺陷,并重新进行验收。如果乙方不能自前次验收日起三十(30)日内修正任何上述缺陷,甲方可以自行修正,由乙方承担风险和费用。甲方应有权从运营与维护保函中支取费用以补偿修正上述缺陷的支出,但是需将发生的支出详细记录提交给乙方。8.3备品备件8.3.1移交的备品备件在移交日期,乙方应向接收人无偿移交十二(12)个月项目正常需要的消耗性备件和事故修理备品备件。消耗性备件应于《技术方案》中列明。提供的事故抢修备品备件应与乙方向设备生产商购买设备时所获得的随机备品备件水平相同(水平相同系指规格一致,且质量不低于、数量不少于随机配件)。8.3.2移交程序8.3.2.1移交委员会应在移交日期十二(12)个月前会谈并商定移交项目资产清单(包括备品备件的详细清单)和移交程序。8.3.2.2乙方应提供移交必要的文件、记录、报告等数据,作为移交时双方的参考。8.3.2.3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双方在完成运营资产移交程序前,均应继续履行其本协议项下的义务。8.3.3购买额外的备品备件在移交日期之前,甲方可以向乙方提出一份其要求的第8.3.1移交之外的项目备品备件清单。乙方应尽最大努力以其可以从生产商处得到的同样优惠的价格提供,由甲方支付费用。8.4保证期8.4.1移交日期项目的状况在移交日期,乙方应保证项目:(i)处于良好的运营状况,得到良好维护,正常损耗除外;(ii)符合本协议所规定的安全和环境标准;和(iii)符合《技术规范和要求》和《技术方案》中所规定的移交标准。8.4.2缺陷责任期乙方进一步保证在移交日期后十二(12)个月内,修复由材料、工艺、施工、设计、技术、运营或管理缺陷或特许期内乙方的任何违约造成的项目及其设施和设备任何部分出现的任何缺陷或损坏(正常磨损除外),及/或环境污染责任。甲方发现任何上述缺陷或损坏及/或环境污染责任后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在任何情况下,上述通知最迟应在十二(12)个月的保证期结束前送达。收到该通知后,乙方应尽快自费修正缺陷。如果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后三十(30)日内不能或拒绝修正缺陷,甲方有权自己或请第三方修正上述缺陷。在这种情况下,乙方应支付合理且必要的修理费用,而且甲方有权提取运营与维护保函中相应金额以补偿此项费用。除非因乙方严重不当行为,根据第8.4.2款乙方对甲方的责任应限于运营与维护保函的金额。8.4.3未能修复缺陷或损害的赔偿如果为符合《技术规范和要求》和《技术方案》规定的标准所需进行的对项目及其设施和设备缺陷或损害及/或环境污染责任的修复无法实施、或不合理地增加负担、或过于昂贵,则甲方有权因项目的性能指标降低而获得赔偿。甲方有权提取运营与维护保函获得上述赔偿,赔偿标准以实际发生为准。8.4.4缺陷责任期后的环境污染责任移交日期满十二(12)个月之后,乙方须继续承担因乙方违约或过失原因未能依据本协议设计、建设、运营项目而引起的环境污染责任。8.5保险和承包商保证的转让在移交时,乙方应将所有承包商和供应商提供的尚未期满的担保及保证无偿转让给接收人,并且将所有保险单、暂保单和保险单批单转让给接收人。接收人应支付或退还上述移交之后保险期间的保险费。8.6技术转让乙方应在移交日期将届时使用的运营和维护项目所需要的所有技术和技术诀窍移交甲方。8.7人员特许期结束的六(6)个月之前,乙方应提交一份当时乙方的雇员名单,包括每个雇员的资格、职位和收入的细节。乙方应允许接收人在合理情况下进入项目与这些人员进行面谈和面试。接收人应有独立的自主权选择在移交日期之后其愿意雇用的运营和维护项目人员,但无义务雇用全部或任何的乙方所雇用的人员。8.8合同的取消、转让以第8.5条和第8.6条为前提,如果甲方要求,乙方应取消其签订的、于移交日期仍有效的运营维护合同、设备合同、供货合同和所有其他合同。甲方对于取消合同所发生的任何费用不负责任,同时乙方应保护甲方使之不为此受到损害。8.9移走乙方相关的物品除非双方另有协议,乙方应于移交日期之后六十(60)天内,自费从场地移走仅限于乙方雇员的个人用品以及与项目的运营和维护无关的物品,不包括移交清单所列的项目设备、工具、备品备件、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或者其他项目营运和维护的必需物品。如果乙方在上述时间内没有移走这些物品,甲方在通知乙方之后,可以移走并将物品转运至适当的地点以便安全保管。乙方应承担搬移、运输和保管的合理费用和风险。8.10风险转移乙方应承担移交日期前项目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或损坏的风险,除非损失或损坏是由甲方的违约或不可抗力所致。8.11移交费用和批准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对于依据第八章所进行的向接收人移交和转让项目及有关的承包商的保证、技术和供应合同,甲方和/或接收人无须向乙方支付任何补偿或收购费用。乙方及甲方应负责各自的因向接收人移交和转让发生的费用和支出。甲方应自费获得所有的批准或使之生效,并采取其他可能为移交和转让所必需的行动。如果乙方未按第八章条规定的范围和内容进行移交,甲方为此发生支出或遭受损失,甲方有权从运营与维护保函中扣除。8.12移交委员会和移交程序特许期结束二十四(24)个月前,甲方和乙方应成立一个委员会(“移交委员会”),由乙方三(3)名代表和甲方三(3)名代表(包括至少一名接收人的代表)组成。移交委员会应定期会谈,必要时经双方同意可随时会谈,以便于商定项目移交的详尽程序及最终恢复性大修、最终恢复性大修后的验收和将移交的建筑、设备、设施、物品和备品备件的详细清单等。在会谈中,乙方应提交负责移交的代表名单,甲方应告知乙方其负责接收移交的代表名单。移交委员会应在移交之前的第三(3)个月开会以准备移交仪式。8.13本协议移交后的效力自移交日期开始,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即应终止,本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并且双方于移交日之前发生及未付的债务除外。接收人应接管项目的运营及本协议明示或默示的,因本协议产生的,于协议终止后仍然有效的任何其他权利和义务。8.14运营与维护保函的解除甲方应在移交日期起十二(12)个月后的四十五(45)天内解除所有或届时未支取完的运营与维护保函的余额。第九章双方的一般义务9.1甲方的一般义务9.1.1甲方应始终遵守并促使遵守任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及政府部门颁布的所有有关法律、法规和法令。9.1.2甲方作为Y县人民政府的授权单位,代表Y县人民政府行使权力并负有配合乙方的投资、运营、建设工作的义务,如由于机构调整或甲方编制撤消,应由Y县人民政府及时指定新的授权部门;在未指定新的授权部门前,由Y县人民政府直接行使权力并承担义务。9.1.3甲方应协助乙方,根据相关规定及产业政策,获得适用法律和有关政府部门许可的与履行本协议相关的税收和其他优惠。9.1.4应乙方的合理请求,在对本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及维护过程中,向乙方提供与本项目相关的协助。协助乙方及时获得所有必要的许可或批准,包括但不限于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核准和审批、建设用地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的申请。9.1.5甲方应按照本协议规定,确保按质按量并相对稳定地向本项目提供可接受垃圾(Y县垃圾不准外运),并在Y县行政区域管辖范围内仅授权乙方具有独占且排他性的垃圾焚烧处理特许经营权。9.1.6甲方应协助乙方获得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所需的所有公用设施条件的供应,包括电、水、道路和通讯等。9.1.7甲方在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维护过程中,对乙方的经营计划实施情况、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以及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并向政府提交年度监督检查报告。监督检查工作不得妨碍乙方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9.1.8在项目的建设及运营期间,为本项目的开发及管理提供便利条件,促进形成本项目良性的经营机制;根据双方商定,甲方将联系有关部门向乙方提供公共安全保障。9.1.9甲方不得擅自提取乙方提交的履约担保或其他方式的担保。9.1.10甲方是生活垃圾处理服务协议项下的首要义务人,并享有相应的所有权利和应承担其各自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甲方任何违反生活垃圾处理服务协议项下的义务应为甲方本协议项下的违约。9.1.11乙方承担政府公益性指令任务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9.1.12甲方需协助乙方办理生产应急用水(湖水)接入的相关许可手续。9.2乙方的一般义务和扩建优先权9.2.1所有权的变更及股份转让的限制乙方应在其章程中做出适当的规定,以确保乙方的所有股份或权益证书上具有适当的文字说明,使预期的购买人了解这些股份或权益的转让是有限制的,并且对那些不符合上述限制的任何股份或权益的转让不予登记或不予生效。未经甲方同意,乙方的任何股东都不得将其在乙方注册资本中拥有的股份或权益进行转让,除非出现下列情况:(1)这种转让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所要求,或是法院、法庭或具有适当管辖权的政府部门所强制的转让;(2)这种转让是根据乙方与其贷款人、建设承包商或供货商之间的协议,在其任何股份或权益之上,设立或实施担保物权所导致的转让;(3)这种转让须事先得到甲方书面批准。9.2.2遵守适用法律、项目协议和服从社会公共利益乙方应始终遵守所有的适用法律及项目协议的有关规定,并接受甲方行业管理。乙方应服从社会公共利益,履行对社会公益性事业所应尽的义务。9.2.3接受甲方及相关机构监管接受甲方及主管部门对产品、安全、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按规定的时间将乙方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年度报告、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等报甲方备案。9.2.4乙方应遵守和执行的安全、环保标准和要求乙方在建设、运营和维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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