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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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许某于2013年5月起在沈某的企业上班。2013年8月6日,许某在工作中被机器轧伤了右手。由于伤情严重,前后共耗时一年多才完成治疗。治疗前期,沈某垫付了医疗费用,但后期的医疗费用经许某多次催要,沈某才于2014年8月9日支付。今年9月,许某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却被告知因超过《工伤保险条例》所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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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时限,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那么,劳动者错过了工伤认定申请期限是否就没有救济途径了?
《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期限(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由此可见,工伤职工本人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期间为1年。超过该期限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受理。
当然,如果因有合理事由而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该期限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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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第7条规定:“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一)不可抗力;(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三)属于用人单位原因;(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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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完善;(五)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本案中,许某发生工伤事故的时间为2013年8月6日,而在今年9月才申请工伤认定,如果不存在上述合理事由,就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1年申请期限,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无能为力。
但这并不意味着许某就没有其他救济途径了。许某可以选择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之诉。可惜的是,人身损害赔偿也受1年诉讼时效的限制。因此,工伤认定申请因超过申请期限不被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侵权赔偿诉讼超过诉讼期限一般也不会被法院受理。
从本案来看,存在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许某仍然可以提起人身损害赔偿之诉。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沈某于2014年8月9日支付许某后期医疗费用,属于同意履行义务,1年的诉讼时效因此而中断,自2014年8月10日起重新计算1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因此许某可以在2015年8月10日前提起人身损害赔偿之诉。
需注意的是,工伤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在责任划分方面有所不同。一般而言,一旦通过工伤认定,不论劳动者有无过错,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4款规定,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1款规定的时限内(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而侵权赔偿,如果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另外,在伤残定级、赔偿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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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工伤案件和侵权案件也有所不同。就本案来说,许某现在过了申请认定工伤的期限,虽然可以提起侵权赔偿之诉,但因许某本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所以无法获得全额赔偿。
在现实生活中,有不少劳动者在发生工伤后,误以为得在治疗结束后才能维权,结果因超过法定期限而难以维权。在遭遇工伤事故后,如果单位未主动申报工伤,劳动者本人应及时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申请,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