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独资企业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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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投资方)决定在经济技术开发区成立独资经营的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资公司),特订立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 独资公司名称:
中文名称: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公司的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投资方的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__________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职务: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独资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条 独资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中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
第二章 宗旨、经营范围
第六条 独资公司宗旨为:采用先进的技术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使投资方获得满意的经济效益。
第七条 独资公司经营范围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 独资公司生产规模为:年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独资公司生产的产品:外销____%,内销___%。
第三章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十条 独资公司的投资总额为_____万美元。独资公司的注册资本为______万美元。
第十一条 投资方认缴出资额为______万美元,以______________________出资。
第十二条 投资方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缴付注册资本的15%,其余部分根据生产需要在____年内分期出资。
第十三条 投资方缴付出资额后,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第十四条 经营期内,独资公司不得减少注册资本数额。
第十五条 独资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转让须经董事会一致通过。
第十六条 独资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董事会一致通过后,报原审批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章 董事会
第十七条 独资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独资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八条 董事会决定独资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其职权主要如下:
1.决定和批准总经理提出的重要报告;(如生产规划、年度营业报告、资金运用,借款等)
2.批准年度财务报表、收支预算、年度利润分配
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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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通过公司的重要规章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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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决定设立分支机构;
5.修改公司章程;
6.讨论决定独资公司扩产、停产或与另一个经济组织合并;
7.决定聘用总经理等高级职员;
8.负责独资公司终止和期满时的清算工作;
9.其它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宣。
第十九 条董事会由___名董事组成,由投资方委派。
第二十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___名。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投资方在委派和更换董事人选时,应书面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及以上的董事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临时会议。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原则上在公司所在地举行。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缺席时由其委派人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五条 董事长应在董事会开会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各董事,写明会议内容、时间和地点。
第二十六条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董事会。如届时未出席也未委托他人出席,则作为弃权。
第二十七条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不够三分之二人数时,其通过的决议无效。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每次会议,须作详细的书面记录,并由全体出席董事签字,代理人出席时,由代理人签字,记录文字使用中文,该记录由公司存档。
第二十九条 下列事项须经董事会一致通过:
1.独资公司章程的修改;
2.独资公司的终止、解散;
3.独资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
4.独资公司与其它经济组织的合并。
第三十条 下列事项须经董事会三分之二的董事通过。发展计划;经营方案;三项基金(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和企业发展基金)提留;利润分配;劳动工资计划;高级职员任命;招收职工及职工的权限待遇等。
第五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三十一条 独资公司的经营管理机构,下设业务、技术、生产等部门。
第三十二条 独资公司设总经理一人,由董事会聘任。
第三十三条 总经理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独资公司的日常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 独资公司日常工作中,重要问题的决定,应由总经理签署方能生效。
第三十五条 总经理的任期为四年。经董事会聘请,可以连任。
第三十六条 董事长、董事经董事会聘请,可兼任独资公司总经理及高级职员。
第三十七条 总经理不得参与其它经济组织对本独资公司的商业竞争行为。
第三十八条 独资公司设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和审计师各一人,由董事会聘请。
第三十九条 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由总经理领导。总会计师负责领导独资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组织独资公司开展全面经济核算,实施经济责任制。审计师负责独资公司的财务审计工作,审查稽核独资公司的财务收支和会计帐目,向总经理并向董事会提出报告。
第四十条 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和其他高级职员请求辞职时,应提前向董事会提出书面报告。
以上人员如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时,经董事会决议,可随时解聘。如触犯刑律,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