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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司法拍卖规定》原文、重点条文解读及最高法解析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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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司法拍卖规定》原文、重点条文解读及最高法解析答疑《网络司法拍卖规定》原文、重点条文解读及最高法解析答疑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6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5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16〕18号 为了规范网络司法拍卖行为,保障网络司法拍卖公开、公平、公正、安全、高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网络司法拍卖,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过互联网拍卖平台,以网络电子竞价方式公开处置财产的...

《网络司法拍卖规定》原文、重点条文解读及最高法解析答疑
《网络司法拍卖规定》原文、重点条文解读及最高法解析答疑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的规定 (2016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5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16〕18号 为了规范网络司法拍卖行为,保障网络司法拍卖公开、公平、公正、安全、高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网络司法拍卖,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过互联网拍卖平台,以网络电子竞价方式公开处置财产的行为。 第二条 人民法院以拍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应当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但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必须通过其他途径处置,或者不宜采用网络拍卖方式处置的除外。 提示:本条确立了法院自主网络拍卖与委托拍卖并行的双轨制,并首次明确:自主网络拍卖,将成为法院处置财产优先采用的方式。 需注意的是,虽然网络拍卖为优先采用的方式,但依然保留了现场拍卖,使之与网络拍卖并行。这是因为并非所有的拍品都适宜网络拍卖,有些特殊的拍品,委托拍卖行现场拍卖更为适宜。比如,有些专业性比较强的拍品、保质期比较短的拍品、特定范围人员才有资格购买的拍品等,现场拍卖比网络司法拍卖更为适宜。 一定要注意网络拍卖和现场拍卖的适用分野,不要不分青红皂白一律采用网络拍卖,导致不必要的流拍甚至低价处置,引发投诉甚至司法赔偿等不良后果。 第三条 网络司法拍卖应当在互联网拍卖平台上向社会全程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全国性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网络服务提供者申请纳入名单库的,其提供的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全面展示司法拍卖信息的界面; (二)具备本规定要求的信息公示、网上报名、竞价、结算等功能; (三)具有信息共享、功能齐全、技术拓展等功能的独立系统; (四)程序运作规范、系统安全高效、服务优质价廉; (五)在全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广泛的社会参与度。 最高人民法院组成专门的评审委员会,负责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选定、评审和除名。最高人民法院每年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已纳入和新申请纳入名单库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予以评审并公布结果。 提示:本条确立了网络拍卖服务提供者名单库。为何要建立名单库呢?一是建立名单库由当事人选择使用,让网络服务提供者之间充分竞争,提高服务质量。二是不能将鸡蛋都放在淘宝这一个篮子里,一旦淘宝网突然宣布收费,将影响司法拍卖的开展。三是网络司法拍卖是一项严肃的司法行为,本规定施行后,将由之前的部分法院开展,推广为全国法院统一施行,必须要确保相关交易平台安全可靠,能有效防控风险。这就要求对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设置合理的市场准入门槛。四是强化对网络司法拍卖平台的监管,最大限度地减少在拍卖平台选择环节中的利益寻租可能性。最高法院经过慎重研究,决定建立全国统一的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名单库。 第五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由申请执行人从名单库中选择;未选择或者多个申请执行人的选择不一致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提示:本条确立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选择规则。 第六条 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作、发布拍卖公告; (二)查明拍卖财产现状、权利负担等内容,并予以说明; (三)确定拍卖保留价、保证金的数额、税费负担等; (四)确定保证金、拍卖款项等支付方式; (五)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当事人和优先购买权人; (六)制作拍卖成交裁定; (七)办理财产交付和出具财产权证照转移协助执行通知书; (八)开设网络司法拍卖专用账户; (九)其他依法由人民法院履行的职责。 第七条 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将下列拍卖辅助工作委托社会机构或者组织承担: (一)制作拍卖财产的文字说明及视频或者照片等资料; (二)展示拍卖财产,接受咨询,引领查看,封存样品等; (三)拍卖财产的鉴定、检验、评估、审计、仓储、保管、运输等; (四)其他可以委托的拍卖辅助工作。 社会机构或者组织承担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提示:本条确立了拍卖辅助工作的购买社会服务承担规则。 第八条 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下列事项应当由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 (一)提供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的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并保障安全正常运行; (二)提供安全便捷配套的电子支付对接系统; (三)全面、及时展示人民法院及其委托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提供的拍卖信息; (四)保证拍卖全程的信息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和安全; (五)其他应当由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的工作。 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得在拍卖程序中设置阻碍适格竞买人报名、参拍、竞价以及监视竞买人信息等后台操控功能。 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断。 第九条 网络司法拍卖服务提供者从事与网络司法拍卖相关的行为,应当接受人民法院的管理、监督和指导。 第十条 网络司法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拍卖保留价即为起拍价。 起拍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征询当事人意见。起拍价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七十。 关联法条:《拍卖规定》(法释[2004]16号) 第八条 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 拍卖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 人民法院确定的保留价,第一次拍卖时,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八十;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 第九条 保留价确定后,依据本次拍卖保留价计算,拍卖所得价款在清偿优先债权和强制执行费用后无剩余可能的,应当在实施拍卖前将有关情况通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于收到通知后五日内申请继续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应当重新确定保留价;重新确定的保留价应当大于该优先债权及强制执行费用的总额。 依照前款规定流拍的,拍卖费用由申请执行人负担。 提示:最高法院对于司法拍卖需要设置保留价的立场是一脉相承的,对于保留价两种确定方式的态度也是一以贯之的。但是,为了提高一拍成交率,最高法院对于一拍起拍价有所降低,一拍起拍价可为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七十。即,一拍直接可打七折。 第十一条 网络司法拍卖不限制竞买人数量。一人参与竞拍,出价不低于起拍价的,拍卖成交。 提示:确立了“一人竞拍有效”规则,改变了之前至少两人以上参与竞拍的规则。 第十二条 网络司法拍卖应当先期公告,拍卖公告除通过法定途径发布外,还应同时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发布。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三十日前公告。 拍卖公告应当包括拍卖财产、价格、保证金、竞买人条件、拍卖财产已知瑕疵、相关权利义务、法律责任、拍卖时间、网络平台和拍卖法院等信息。 第十三条 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当日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示下列信息: (一)拍卖公告; (二)执行所依据的法律文书,但法律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三)评估报告副本,或者未经评估的定价依据; (四)拍卖时间、起拍价以及竞价规则; (五)拍卖财产权属、占有使用、附随义务等现状的文字说明、视频或者照片等; (六)优先购买权主体以及权利性质; (七)通知或者无法通知当事人、已知优先购买权人的情况; (八)拍卖保证金、拍卖款项支付方式和账户; (九)拍卖财产产权转移可能产生的税费及承担方式; (十)执行法院名称,联系、监督方式等; (十一)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 第十四条 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当日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对下列事项予以特别提示: (一)竞买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 (二)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应当在竞价程序开始前经人民法院确认,并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 (三)拍卖财产已知瑕疵和权利负担; (四)拍卖财产以实物现状为准,竞买人可以申请实地看样; (五)竞买人决定参与竞买的,视为对拍卖财产完全了解,并接受拍卖财产一切已知和未知瑕疵; (六)载明买受人真实身份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公示; (七)买受人悔拍后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十五条 被执行人应当提供拍卖财产品质的有关资料和说明。 人民法院已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要求予以公示和特别提示,且在拍卖公告中声明不能保证拍卖财产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十六条 网络司法拍卖的事项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三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当事人、已知优先购买权人。权利人书面明确放弃权利的,可以不通知。无法通知的,应当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示并说明无法通知的理由,公示满五日视为已经通知。 优先购买权人经通知未参与竞买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十七条 保证金数额由人民法院在起拍价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范围内确定。 竞买人应当在参加拍卖前以实名交纳保证金,未交纳的,不得参加竞买。申请执行人参加竞买的,可以不交保证金;但债权数额小于保证金数额的按差额部分交纳。 交纳保证金,竞买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指定的账户交纳,也可以由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支付系统中对竞买人的相应款项予以冻结。 关联法条:《拍卖规定》(法释[2004]16号) 第十三条 拍卖不动产、其他财产权或者价值较高的动产的,竞买人应当于拍卖前向人民法院预交保证金。申请执行人参加竞买的,可以不预交保证金。保证金的数额由人民法院确定,但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五。 应当预交保证金而未交纳的,不得参加竞买。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预交的保证金充抵价款,其他竞买人预交的保证金应当在三日内退还;拍卖未成交的,保证金应当于三日内退还竞买人。 提示:新司法解释明确了交纳保证金的合理区间,即,在起拍价的5%-20%范围内,并明确了申请执行人要按差额部分交纳保证金。这较之之前的司法解释有所变化,需要特别留意。 第十八条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程序结束前交纳保证金经人民法院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确认后,取得竞买资格。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向取得资格的竞买人赋予竞买代码、参拍密码;竞买人以该代码参与竞买。 网络司法拍卖竞价程序结束前,人民法院及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竞买人以及其他能够确认竞买人真实身份的信息、密码等,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九条 优先购买权人经人民法院确认后,取得优先竞买资格以及优先竞买代码、参拍密码,并以优先竞买代码参与竞买;未经确认的,不得以优先购买权人身份参与竞买。 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申请参与竞买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顺序,赋予不同顺序的优先竞买代码。 第二十条 网络司法拍卖从起拍价开始以递增出价方式竞价,增价幅度由人民法院确定。竞买人以低于起拍价出价的无效。 网络司法拍卖的竞价时间应当不少于二十四小时。竞价程序结束前五分钟内无人出价的,最后出价即为成交价;有出价的,竞价时间自该出价时点顺延五分钟。竞买人的出价时间以进入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服务系统的时间为准。 竞买代码及其出价信息应当在网络竞买页面实时显示,并储存、显示竞价全程。 第二十一条 优先购买权人参与竞买的,可以与其他竞买人以相同的价格出价,没有更高出价的,拍卖财产由优先购买权人竞得。 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以相同价格出价的,拍卖财产由顺序在先的优先购买权人竞得。 顺序相同的优先购买权人以相同价格出价的,拍卖财产由出价在先的优先购买权人竞得。 第二十二条 网络司法拍卖成交的,由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以买受人的真实身份自动生成确认书并公示。 拍卖财产所有权自拍卖成交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转移。 第二十三条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交纳的保证金可以充抵价款;其他竞买人交纳的保证金应当在竞价程序结束后二十四小时内退还或者解冻。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交纳的保证金应当在竞价程序结束后二十四小时内退还或者解冻。 第二十四条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 悔拍后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关联法条:《拍卖规定》(法释[2004]16号) 第二十五条 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买受人逾期未支付价款或者承受人逾期未补交差价而使拍卖、抵债的目的难以实现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及原拍卖中的佣金,由原买受人承担。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从其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扣除后保证金有剩余的,应当退还原买受人;保证金数额不足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 提示:从老《拍卖规定》到新《网拍规定》,最高法院关于保证金的立法政策和价值取向发生了重大变化,保证金的性质由补偿性嬗变为惩罚性。即,对于保证金,之前的《拍卖规定》第25条第2款确立的是“多退少补”规则。即重新拍卖的损失,从保证金中扣除,扣除后有剩余的,退还原买受人;保证金数额不足的,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而今此项“多退少补”规则发生了变化。最高法院在最新出台的《网拍规定》中变更了之前的“多退少补”的立场,于第24条规定,拍卖成交后悔拍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即只要毁拍,保留金一律不予退还,以示惩罚。即使悔拍没有造成实际损失、甚至重新拍卖的价格更高或者重新拍卖损失小于保证金,仍然不予退还保证金。 这一立法立场的变化,殊值注意。 第二十五条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当在拍卖公告确定的期限内将剩余价款交付人民法院指定账户。拍卖成交后二十四小时内,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将冻结的买受人交纳的保证金划入人民法院指定账户。 第二十六条 网络司法拍卖竞价期间无人出价的,本次拍卖流拍。流拍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在同一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再次拍卖,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七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再次拍卖的起拍价降价幅度不得超过前次起拍价的百分之二十。 再次拍卖流拍的,可以依法在同一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变卖。 关联法条:《拍卖规定》(法释[2004]16号) 第二十七条 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动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动产退还被执行人。 第二十八条 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 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 措施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软件质量保证措施下载工地伤害及预防措施下载关于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的除外。 提示:之前的《拍卖规定》对动产和不动产区别设置了二次和三次拍卖程序,而最新的《网拍规定》将动产和不动产拍卖统一规定为以两次为限。从之前的《拍卖规定》到最新的《网拍规定》,司法解释始终坚持拍卖次数限制,说明最高法院限制拍卖次数的理念一脉相承。为何要设置拍卖次数限制呢?一是出于节省司法资源的考虑,不可能毫无限制地一直拍卖下去,总得有一个“关门”。二是防止以过低的价格贱卖被执行人财产,从而损害被执行人利益。 第二十七条 起拍价及其降价幅度、竞价增价幅度、保证金数额和优先购买权人竞买资格及其顺序等事项,应当由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评议确定。 第二十八条 网络司法拍卖竞价程序中,有依法应当暂缓、中止执行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暂缓或者裁定中止拍卖;人民法院可以自行或者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停止拍卖。 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系统故障、安全隐患等紧急情况的,可以先行暂缓拍卖,并立即报告人民法院。 暂缓或者中止拍卖的,应当及时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告原因或者理由。 暂缓拍卖期限届满或者中止拍卖的事由消失后,需要继续拍卖的,应当在五日内恢复拍卖。 第二十九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对拍卖形成的电子数据,应当完整保存不少于十年,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 因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律原则和案件实际情况确定税费承担的相关主体、数额。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网络司法拍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一)由于拍卖财产的文字说明、视频或者照片展示以及瑕疵说明严重失实,致使买受人产生重大误解,购买目的无法实现的,但拍卖时的技术水平不能发现或者已经就相关瑕疵以及责任承担予以公示说明的除外; (二)由于系统故障、病毒入侵、黑客攻击、数据错误等原因致使拍卖结果错误,严重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 (三)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网络司法拍卖服务提供者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 (四)买受人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的竞买资格的; (五)违法限制竞买人参加竞买或者对享有同等权利的竞买人规定不同竞买条件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网络司法拍卖程序且损害当事人或者竞买人利益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 网络司法拍卖被人民法院撤销,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行为违法致使其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认为其他主体的行为违法致使其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可以另行提起诉讼。 提示:第31条确立了瑕疵拍卖撤销规则,本条确立了撤销后的司法赔偿规则。一旦司法拍卖因为存在瑕疵被撤销,则可能涉及执行人员的追责问题,尤其是第31条第(六)项,特别容易引发司法赔偿,需要特别留意,做到严格依法拍卖。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认为网络司法拍卖服务提供者的行为违法致使其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可以另行提起诉讼;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但具有法定免责事由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下列机构和人员不得竞买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行为相关的拍卖财产: (一)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 (三)承担拍卖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 (四)第(一)至(三)项规定主体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 提示:本条确立了特定人员禁买规则,预防角色冲突和厉害关系,确保司法拍卖公平公正。 第三十五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其从名单库中除名: (一)存在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操控拍卖程序、修改拍卖信息等行为的; (二)存在恶意串通、弄虚作假、泄漏保密信息等行为的; (三)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等规定受到处罚,不适于继续从事网络司法拍卖的; (四)存在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行为的; (五)其他应当除名的情形。 网络服务提供者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网络司法拍卖行为违法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异议、复议期间,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或者裁定中止拍卖。 案外人对网络司法拍卖的标的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并决定暂缓或者裁定中止拍卖。 第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平台以变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执行程序中委托拍卖机构通过互联网平台实施网络拍卖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对网络司法拍卖行为没有规定的,适用其他有关司法拍卖的规定。 提示:本条确定了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法院自主网络拍卖和委托拍卖机构实施网络拍卖,以及网络变卖,均适用本司法解释。        同时,本条也是指引性规范,对于本司法解释没有规定的未尽事项,适用其他有关司法拍卖规定。之前的拍卖规定,只要与本司法解释未有违反者,仍然有效。这是出于立法技术的考量,没有将所有有关拍卖的规定一体纳入本司法解释,一是受司法解释篇幅所限,二是为了避免立法的重复繁杂。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一个问题 [**电视台记者]:在网络司法拍卖中,如果买受人悔拍的话如何处理,已交纳的保证金如何处理呢? [张根大]: 关于网络拍卖当中悔拍如何处理,交纳的保证金如何处理。我们司法解释里,既有对传统理论上一些内容的肯定,也有一些创新。《规定》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如何来防止悔拍,同时保证金如何处理,如何防止悔拍,我们主要采用传统理论当中用惩罚的手段来防止悔拍,因为它去竞买了,去竞争了,去出价了,结果成交以后不愿意要,现实当中也不可能硬着头皮让他接受,这个东西买受人可以不接受,但是要受到处罚,处罚的方式就是保证金不退回。这个《规定》里关于是否设立保证金的问题是有过讨论和争议。最后为了防止悔拍要设立保证金,保证金如何处理,我们既有传统理论当中的一些观点的吸纳,这个保证金你悔拍的话不退了,如果你不悔拍,这个保证金就算到价款里面去了,如果你悔拍的话,不退给你了。 不退给你那这个钱怎么办,怎么来处理?按照不同的顺序来处理,如果这次卖的价格,你悔拍的话,下次还要卖,下次卖的时候这个价格比这次要低,有差价,保证金冲到差价里来。下次拍可能还高出这一次,这个差价是不存在要弥补的问题,或者说差价很少,保证金数量大,弥补差价还要多,怎么办,也不退,这个保证金用于这个案件的执行款,作为执行款来支付,可能执行款支付以后还得多,理论上可能存在这种可能性,现实当中到这一步基本上是不太会有,理论上存在可能还要多,怎么办。还要多的话,就这个被执行人其他债权人,我们也可以用这笔钱冲抵其他案件的被执行人的执行款。防止悔拍主要是用保证金,保证金的处理分几个步骤,最后这一步是创新,以前的司法解释或者传统的理论原则里面还没有过。谢谢。 第二个问题 [经济日报记者]: 我关注到《规定》第四条说了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全国性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名单库,为什么要建立这样的统一的名单库?网络提供者进入这个名单库的程序和条件要具备哪些?谢谢。 [孟祥]: 刚才在介绍起草背景的时候已经说过,司法拍卖是我们人民法院依法处置涉外财产的一个措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一种新形势。为了保障网络司法拍卖公平公开、规范高效的原则实现,防止网络司法拍卖中因为网络司法拍卖服务者的门槛过低导致一些市场混乱的现象,我们设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软硬件的要求,并且明确提出这个平台要有知名度,要确保信息的广泛覆盖,网络要稳定。另外,在这里考虑要引入一些竞争机制,因为只有充分的竞争才能够互相促进和提高网络司法拍卖的服务水平。故此要建立一个名单库,每年对这个名单要适时进行调整,做到进退有序,调整增减适度,这是一个方面。 现在最高法院正在研究和制定相关的管理规则,明确更具体的一些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尽快的要向社会公布。凡是能够符合司法解释以及管理规则要求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者可以申请加入这个名单库里。最高法院也将成立相关的评审委员会,怎么进行评审,我们考虑是引入第三方评价机构,对是否符合入围条件、入库标准进行评价,把这个评价作为选定入库和服务评审的一个依据。 再有,在这里法院自主网络拍卖和当事人选择网络拍卖服务者是什么关系,《规定》中明确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自治原则,这里给当事人预留了选择的空间,同时又兼顾到由于选择的复杂性,影响执行效率的问题。把选择性赋予债权人也是申请执行人,因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目的是要实现财产的最大化,实现财产能够得到清偿,他参与期间有选择权,有对财产变现的一种积极性,他的选择在很大程度上能够促进执行案件的顺利开展。 这里也会出现一些情况,有的当事人不选择或者债权人较多,选择不能统一的问题,《规定》也明确由人民法院指定一家拍卖机构,当然是按照具体的规则来确定指定这个拍卖主体,这样也便于提高效率。 这些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体现三方面的意图:一是尊重当事人意志自治的原则,给当事人自主权。二是引入市场机制,发挥市场的积极作用,促进方方面面,做好服务去赢得市场,而不是通过线下过去这种公关和其他方式获得拍卖的资格,堵塞这种空间。三是减少司法人员寻租的空间和风险。谢谢。 第三个问题 [东方早报澎湃新闻记者]:我们观察到网络司法拍卖过程中既有6块钱的茶叶罐也有4亿多的土地使用权,在这个过程当中是否需要支付拍卖佣金。另外一个问题,我们拍卖辅助工作的费用是如何承担的?谢谢。 [张根大]: 借此机会我想做一下普法的宣传,对网络司法拍卖这六个字词,一个词,一个概念,现在就形成了一个专门的法律术语,通过司法解释形成了特别的概念,对于这个概念我做一个普法式的介绍。拍卖分成两类,一类是商业拍卖,拍卖公司拍卖名人的字画,这是商业拍卖。第二类是司法拍卖。网络司法拍卖首先确定它是司法拍卖,司法拍卖跟商业拍卖不一样,商业拍卖是包括拍卖机构各种行为都是有偿的提供服务。司法拍卖并不是拍卖机构、拍卖行在拍卖,是法院在拍卖。借用传统的拍卖来说,敲这个锤的人不是拍卖师,是法院的法官执行人员在敲这个锤,当然我们网络上并没有敲锤的具体影像。 商业拍卖和司法拍卖不一样,商业拍卖运用的是《拍卖法》,它适用《拍卖法》,而司法拍卖适用的是《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规定得不够具体,我们需要出台这个司法解释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拍卖里面还有一个分类是网络拍卖和现场拍卖,以前都是现场一个屋子里,拍卖师敲着锤子,大家举牌子。网络上是通过网络的平台大家来竞价,通过技术手段来确定你出价、竞价是否成功。这是网络跟现场是传统和互联网发展而形成的分类。而网络司法拍卖首先是用网络的平台,不是现场,它的性质是司法拍卖,我做这样普法的宣传就是让大家了解这个大前提以后,再来理解后面的事情就更容易。司法拍卖,肯定不像拍卖机构一样要收钱,法院是不能收钱的,所以出现了叫做“零佣金”的说法,但是网络司法拍卖网络提供者可不可以收钱呢,目前我们的规则是网络的平台提供者优质价廉,但是现实中网络服务提供者是不收钱。也许有人问,网络它提供平台不收钱,不是亏了吗。年轻人应该都知道,网络只要有流量,有人去上网就能收到钱,如果一个网络是没有人上网,没有人气的,肯定这个网络办不下去,这样大量的司法拍卖上它的网,他们“零佣金”也很乐意,甚至于有人说我倒贴钱都愿意干这个事,所以现实中,网络平台的提供者也是不收钱的, “零佣金”的概念就出来了。 但“零佣金”并不等于说这个拍卖过程里面所有的成本都是网络提供者来承担或者法院来承担,那这个承担的量太大。所以司法解释规定,比如拍卖的是房子,有人要去看房子,要有人领着去,再比如说这个房子是什么样,要拍视频传到网上去,也可能拍照片传到网上去,让买受人有一个基本的了解,有的可以通过网上图片和视频基本了解就可以确定了,有的可能还要现场去看。这些辅助工作是可以委托社会相关机构来进行,这个委托是有偿的。而这个钱是什么性质的呢,叫做执行费,执行过程当中实际的支出费用,法律规定执行过程当中的实际支出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四个问题 [中国法院手机电视记者]:网络司法拍卖是否允许一人竞买?谢谢。 [张根大]: 关于一人竞买是否有效,是否允许?整个学术界、理论界争议比较大。一部分人主张,既然是拍卖,只有一个人怎么叫拍卖,怎么叫竞争。所以一人竞买是不允许的,这是一种观点。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拍卖它的本质并不是多少人,而本质在于公开和竞争,只要你充分的公开,只要允许人来了,但是就只有一个人来,因为这个东西是卖还是不卖,这涉及到如果觉得是公平的、公正的,所以学术界有观点认为一人只要体现了公平性和竞争性,一人竞买也是允许的。所以学术界是有两派观点,各有各的理。 作为司法的决策者就需要针对学术界不同意见,总要选一种观点,我们选择了一人竞买也有效。为什么会选择这个观点?第一,这个拍卖是司法拍卖,是执行过程当中的拍卖,讲效率,变卖只要有人来买就可以卖给他,拍卖比变卖至少更公开、更有竞争性、更公平,已经比变卖是提升了一步。所以只要有人来买,只要符合拍卖的规则也是允许的。提高执行效率,赶快把这个案件执行完,能够实现这个目的。可能我这里也说两句我个人的感悟和理解,效率跟公正是统一的,但也是矛盾的。你说效率越高可能公正性会受到一定的质疑,你要越追求公正,可能效率越低。这个矛盾该怎么处置呢?我的基本观点是,这件事情涉及到公平正义的本质问题的时候,首先要讲公正,不要一味追求效率,但是基本公正有了保证,这时候要不要追求效率?打个不恰当的比喻,99%的公正保证了,你为了提升到99.5%,这0.5%的提升将效率延迟了半年,我宁可只有99%的公正,而要提前半年的效率。如果我这个公平正义只有50%,你为了提高到60%,我宁可牺牲一定的效率,那么这时候我觉得如果50%的公正是不够的,要80%、90%的公正,那时候为了实现这个公正的时候,效率可以放一放。拍卖这件事,通过网络的一人竞买,基本的公正不能说99%,至少基本的公正是保证了,这时候要强调一下效率。 同时还有网络拍卖和传统的现场拍卖有点不一样。网络拍卖不太可能围标、串标,因为在现场拍卖的话,为什么会产生一人竞买,可能本来有多人竞买被其中一人用其他方式劝走,这时候一人就不公正了,而网络围标、串标的可能性比较小,而且网络的地域性不受限制,空间、地域、时间,它的公开度都比现场拍卖要高得多。所以这个网络拍卖的情况下,允许一人竞买也是合理的。谢谢。 三、最高法院 执行局局长孟祥  解读《网络司法拍卖规定》有关情况 [孟祥]:·          今天,向各位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出台的相关情况,《规定》以司法拍卖的规范性和高效性为目标,对网络司法拍卖的平台准入规则、运行模式、各主体之间的权责划分、具体的竞拍规则进行了全面而系统的梳理和规范,该《规定》将于2017年1月1日正式施行。下面,我把此次司法解释制定出台的背景、过程及主要内容向各位作简要的介绍和说明。 一、《规定》的出台背景 今年3月,周强院长在十二届全国**四次会议上明确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这是人民法院回应群众呼声、向全社会作出的庄严承诺,是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极大鞭策和鼓舞。 解决执行难是一项系统工程,推进信息化是为了解决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查、执行财产难变现的问题,财产变现是实现债权人利益的关键环节,其中司法拍卖是财产变现的最重要途径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指出,要针对当前经济形势,树立互联网思维,加大被执行财产的处置力度,网络司法拍卖作为强制执行程序中处置财产的一种新措施,对提高执行工作的质效,破解“执行难”,及时、有效兑现债权人权益等方面有着重要作用。据统计,每年全国法院的执行财产价值约6000亿,其中有相当一部分要通过司法拍卖的途径予以变现。2012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处置财产时“人民法院应当拍卖”和“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自行变卖”,改变了原民事诉讼法 “可以委托有关机构拍卖或变卖”的规定,人民法院拍卖财产的方式有了导向性变化。 网络司法拍卖最早出现于2010年,自出现之日起,就体现出相对于传统拍卖模式的诸多特性:一是市场超地域化。有条件上网的人都可参与,均可能成为司法拍卖的买家,打破了传统拍卖中参拍人必须到场的规则;二是拍卖快捷化。计算机程序和网络技术能够自动处理网络拍卖中的信息传递,无须人为操作,加快了交易速度;三是拍卖虚拟化。参拍人观察拍品、参与竞拍过程、拍卖支付等,均无须当面进行,可通过互联网完成;四是交易成本低廉化。网络司法拍卖**降低了拍卖中介服务成本、信息公开成本、参与竞拍成本及拍卖过程中的场地费等实际支出;五是拍卖信息透明化。拍品展示、竞拍过程均通过网络向社会做最大范围的公开,参拍人无需通过纸质媒体即可获知完全相同的信息,传统拍卖下参拍人信息不对称问题在网络拍卖中已迎刃而解。 上述特点使得司法拍卖变得更公开、更高效、更便捷。至今,网络司法拍卖已呈现出如火如荼的发展态势,全国已经有1400余家法院自主开展网络拍卖,进行网拍超过25万次,成功处置标的物金额超过1500亿元;仅2015年一年,拍卖就达12.4万余次,处置标的物5.7万余件,成交率84%,平均溢价率36.7%。而个案中的一些实例也已经远远超过了预期,有拍卖成交价低至六元的茶叶罐,有高至4.64亿元的土地使用权,有的拍品经过1800余次竞价最终成交。浙江、江苏两省自从全省推行网络司法拍卖以来,拍卖工作实现“零投诉”。 网络司法拍卖作为一种新事物,实践中存在拍卖模式多样、拍卖主体多元、操作规程不一等问题。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从2013年初即着手起草本《规定》,其间,多次召开座谈会,广泛调研,征询全国各级法院、专家学者、相关行业协会、网络拍卖平台的建议,并征求全国****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意见,数易其稿。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经过两次讨论,于2016年5月30日第1685次会议审议通过。该《规定》于今天正式公布。 二、《规定》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网拍优先原则 过去,人民法院根据执行工作的实际,委托拍卖机构现场拍卖,对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缓解“执行难”起到了重要作用。但现场拍卖模式也部分存在信息封锁、串标、围标、职业控场等问题。在互联网+作为国家战略推进的时代背景下,法院的司法拍卖改革应当顺应信息化发展趋势,鼓励优先通过网络拍卖的方式处置财产。同时,考虑到我国各地互联网技术发展不平衡以及法院处置财产的多样性,不宜一刀切地规定所有财产都通过网络拍卖,而应将其作为法院处置财产的优先方式,与其他方式相协调,共同服务司法拍卖工作。 (二)全面公开原则 为了最大限度地保障竞买人的知情权,方便社会监督,减少权力寻租空间,本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网络司法拍卖应向社会全程、全面、全网络地公开。全程是以时间推移的角度,将公开贯穿于公告发布、出价竞卖、成交确认等全过程。全面是针对信息内容的广度,公开的对象包括拍卖财产状况、价格、保证金、竞买人条件等,只要对拍卖和权属转移有意义的信息,全部公开。全网络是针对公开的地域范围,网络司法拍卖的平台是互联网,而不是局域网等封闭网络,只要互联网能覆盖的范围都应公开。 (三)市场选择原则 为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网络平台选择时应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激发市场活力,充分发挥不同的网络平台各自的优势。考虑到司法拍卖的严肃性和对网络平台软硬件的高需求,本司法解释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确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网络服务提供者可自愿报名申请入库。为配合司法解释的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将制定网络司法拍卖平台管理规则,适时公布。在个案中,应将对网络拍卖平台的选择权优先赋予当事人,充分体现出严格规范司法拍卖准入门槛和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选择相结合的原则。 三、《规定》的主要内容 《规定》全文共三十八条,主要涉及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一)《规定》明确了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主体为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自主拍卖在司法拍卖中有其天然的优势,自主拍卖使得环节更少、程序更便捷、成本更低廉,为当事人省去了委托拍卖机构的佣金成本,被称为是“零佣金”的拍卖方式,申请执行人能够更大程度的实现债权。而网络拍卖创造了摆脱空间和时间束缚的条件,提高了人民法院自主拍卖可行性。本《规定》重点规范人民法院通过网络电子竞价的方式开展自主拍卖的行为。 (二)《规定》明确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建立全国性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具体个案中由申请执行人选择拍卖平台 为防止网络司法拍卖市场准入门槛过低影响了司法拍卖的规范性和公开性,本《规定》确定由最高人民法院建立一个全国性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网络服务提供者有意提供网络司法拍卖平台的,可申请纳入名单库,其提供的平台应当在全国具有较高知名度,保证信息公开充分、功能齐全完备、系统独立安全、程序运作规范。最高人民法院将组成专门的评审委员会,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采取统一标准,依照严格程序,负责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选定、评审、除名。 在具体个案中选择网络拍卖平台时,最高人民法院并不干预,而由执行法院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从名单库中选择一家实施拍卖。 (三)《规定》明确了网络司法拍卖中人民法院、网络服务提供者、辅助工作承担者各自的职责 人民法院在网络司法拍卖中扮演着主导者、决定者、拍卖确定者的重要角色,《规定》第六条用列举方式明确人民法院应承担发布公告、查明财产状况、确定保留价和保证金、制作拍卖裁定等基本职责,人民法院除应严格依法履职外,还应负责管理、监督、指导拍卖全程。 在人民法院自主拍卖模式下,原来由委托拍卖机构承担的展示、推介、咨询等拍卖辅助工作都由法院自行完成,使得法院的人力、物力成本增加。考虑到执行工作实际,《规定》第七条将制作拍卖财产的说明、展示拍品等辅助工作从司法拍卖工作中分离出来,可委托社会机构或组织来完成,相关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为保障网络司法拍卖的正常运转,《规定》第八条对网络服务提供者需要承担的主要义务,如保证拍卖信息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和提供电子支付对接系统等内容进行了明确。 (四)《规定》明确了一人竞拍有效的原则 传统拍卖理论认为拍卖应不少于两人参与。但网络司法拍卖具有全程、全面、全网络公开的特征,从拍卖开始直至竞价结束,竞买人随时都可以参与拍卖。因公开不充分、信息不对称导致不公平竞价的可能性已经降到最低。如果一人竞拍的价格高于起拍价被认定无效,一方面有损司法拍卖的公信力,另一方面流拍后第二次拍卖价格降低,反而不利于财产变现和当事人的债权实现。因此《规定》明确即使参与竞买人仅为一人,只要出价不低于起拍价的即成交。 (五)《规定》通过规则设计努力促成一拍成交,对同一拍卖标的只有无人出价时才再次拍卖 传统模式下不动产可能需经三次拍卖方能成交,竞买人往往希望流拍降价后以更低的价位竞买。网络司法拍卖的信息公开性,决定了实践中一次成交的概率远超过以往。《规定》通过一系列配套规则促成拍卖尽量一次成交,只有无人出价才再次拍卖。一是通过起拍价规则的修改,确定起拍价在原规定的基础上降低了十个百分点;二是保证金的收取和处置规则降低了拍得人悔拍的可能性;三是充分保证公告时间和竞拍时间,做到充分公开、充分竞价。《规定》确定动产拍卖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五日,不动产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六)《规定》结合网络拍卖的特点,改变了传统的拍卖竞价模式,充分保证竞买人和优先购买权人的权利 考虑到网络拍卖可以摆脱空间和时间条件的束缚,结合司法实践经验,《规定》第二十条统一将竞价时间确定为不少于24小时, 24小时可以涵盖各种人群参与竞价的时段,方便潜在竞买人参与,有助于提高拍卖的成功率、溢价率。考虑到不同地区网络通讯情况相差较大,为了最大限度保证充分竞价,防止技术或者人为因素干扰出价,拍卖采取最后阶段延时五分钟规则,竞价程序结束前五分钟内无人出价的,最后出价方为成交价,网络拍卖的总时长可能因为不断的出价和时间顺延而高于24小时。 拍卖财产的优先购买权人需要经过法院确认。经确认后的优先购买权人可以在竞拍时做出与其他一般竞买人相同的报价,并自动获得竞买优势,若无更高出价,即竞拍成功;在不同顺位的优先购买权人出价相同时,系统会自动对其进行排序,确认拍得人。这充分利用了网络技术和计算机技术的优越性,彻底改变了传统拍卖中对优先购买权人的询价方式。 (七)《规定》确定了悔拍保证金的处置规则 参拍人交纳保证金是司法或商业拍卖中的惯例。《规定》一方面改变过去小额财产不交纳保证金的做法,明确一律交纳保证金,以降低悔拍的概率,另一方面为防止门槛过高而影响部分潜在竞拍人的参与,确定保证金金额最高不得超过起拍价的百分之二十。 关于悔拍后保证金的处理,本《规定》考虑到一般民事合同中保证金即具有的保证订约和履约的功能,当事人对于悔拍后保证金的处理有较明确的预期。同时司法拍卖应保证其严肃性,悔拍者应承担一定的后果,故对其所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而悔拍后的保证金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客观上也可提高执行工作的效率。 (八)《规定》明确网络司法拍卖撤销的情形和责任承担 《规定》第三十一条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网络司法拍卖的情形作出规定,重点规定了网络拍卖中特殊情形:一是拍卖财产展示和瑕疵说明导致买受人重大误解等情况,该条款从另一角度规定了执行法院必须对拍卖财产做尽职调查和信息公示,否则可能导致拍卖被撤销。二是因为网络故障,如系统故障、病毒入侵、黑客攻击等原因导致拍卖结果错误的情形。 《规定》同时明确了拍卖撤销后的责任承担和当事人的救济渠道。拍卖被撤销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认为拍卖行为违法致使其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可以申请国家赔偿;认为其他主体的行为违法致使其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可以另行提起诉讼。特别规定若网络司法拍卖服务提供者的行为违法致使损害发生的,当事人可另行主张权利。 (九)《规定》明确了网络司法拍卖中各主体的相关责任,严禁网络服务提供者违规操作、后台操控的行为 为保证拍卖的公平、公正和司法廉洁,《规定》第三十四条明确除执行法院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竞拍外,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拍卖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及其近亲属也不得参与。 由于网络拍卖平台的后台控制具有隐蔽性特点,一旦在拍卖程序中设置后台操纵功能,出现操纵拍卖行为,参与各方会对该平台进行的所有拍卖行为产生怀疑,可能会引发大量纠纷。因此,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行为必须严格限制,《规定》第三十五条明确存在操控拍卖程序、修改拍卖信息或恶意串通、弄虚作假、泄漏保密信息等行为的,最高人民法院有权将其从名单库中除名,并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只是对《规定》主要内容的简要介绍。《规定》的施行有其重要意义,一是通过将拍卖规则明确化、体系化,规范网络司法拍卖行为,为财产变现制度的改革提供了规则依据;二是通过对网络平台的高要求和市场准入准则的制定,推动网络拍卖市场走向标准化的良性发展轨道;三是通过信息全程公开、明确各主体权责,斩断利益链条,减少权力寻租空间,最大程度地保证司法廉洁;四是通过竞拍规则的创新,提高拍卖财产的一次成交率、溢价率、财产变现率,降低悔拍的可能性,全面提高执行工作的效率。相信《规定》的出台,将进一步促使网络司法拍卖行为这一新事物蓬勃健康地发展起来,使得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更规范、更高效,为“彻底解决执行难”添砖加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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