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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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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null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 授课人: 赖 联 同 教学目标教学目标1.基本了解行政法的相关概念和知识点; 2.基本了解相关行政法律法规及最新的立法动态;(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3.基本掌握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行政争议法(主要为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以及行政赔偿法的相关知识点。成绩构成及期末考核形式成绩构成及期末考核形式1.成绩构成:平时成绩...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null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 授课人: 赖 联 同 教学目标教学目标1.基本了解行政法的相关概念和知识点; 2.基本了解相关行政法律法规及最新的立法动态;(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3.基本掌握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行政争议法(主要为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以及行政赔偿法的相关知识点。成绩构成及期末考核形式成绩构成及期末考核形式1.成绩构成:平时成绩(主要为平时出勤情况)+期中成绩+期末成绩。 2.期中考核形式:小论文 3.期末考核形式:纸质试卷形式考核,采闭卷考试。 教学用书及课外阅读参考书目 教学用书及课外阅读参考书目1.教学用书: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姜明安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 2.课外阅读参考书目: (1)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基本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行政法司法解释。 (2)参考书: a.《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之评论》,甘文,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 b.《行政诉讼法案例教程》,方世荣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c.《英国行政法》,王名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 d.《法国行政法》,王名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 e.《美国行政法》,王名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 f.《行政法学总论》,[德]毛雷尔,高家伟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g.《日本行政法通论》,杨建顺,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 导 言导 言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是一门公法课程。 行政法规范的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行政管理对象与公共行政组织之间发生的一系列关系。 依赖政府,是因为我们在许多情况下必须仰仗政府的力量,来维护我们的权益,不受他人的威胁;远离政府,是因为我们害怕政府会滥用权力、侵犯我们的权益。(依赖和远离) 把政府的“善”最大可能地发挥,把政府的“恶”最大可能地限制。(扬善惩恶) 行政法的基本结构图 行政法的基本结构图 行 政 法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行政争议法行政赔偿法 第一编 绪 论 第一章 行政法概述 第一编 绪 论 第一章 行政法概述第一节 行 政 一、行政的涵义 “行政是国家的组织活动。”——马克思 行政——“执行”、“管理”。 行政法上的行政:国家行政机关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执行或管理。 二、行政的基本特征 1、具有国家意志性。 2、具有执行性。 3、具有法律性。 4、具有强制性。 第一节 行 政第一节 行 政三、行政的分类 (一)公行政和私行政 在于明确行政法调整范围、在于明确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两种不同途径。 (二)形式行政和实质行政 主要针对国家行政而做的区分。 形式行政——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 实质行政——执法、部分立法和司法 二、行政权 二、行政权(一)行政权定义:是指宪法和行政组织法授予行政主体执行国家法律、政策,管理国家内政外交事务的国家权力。(p18) (二)行政权的特征: 1.主动性 2.广泛性 3.自由裁量性 4.其他(强制性、单方性等) (三)行政权的作用(双重性)(p10) 一方面,具有积极能动的作用 另一方面,具有消极破坏的作用三、行政与行政法的关系三、行政与行政法的关系1.“行政法是关于行政的法。”&“行政法是调整行政的法。” 2.行政法是行政发展到特定阶段而逐步形成的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法。 第二节 行政法 第二节 行政法 一、行政法的一般定义 (一)国外对行政法的一般定义 1.“行政法是调整政府行政活动的部门法。” ——【美】伯纳德·施瓦茨 2.“行政法是指以特有的方式调整行政——行政行为、行政程序和行政组织——的(成文或不成文)法律规范的总称。” ——【德】哈特穆特·毛雷尔 3.“控制政府权力的法”&“调整公共当局行使权力和履行职责的一般原则的总称”。 ——【英】威廉·韦德 (二)教材对行政法的一般定义(二)教材对行政法的一般定义定义:所谓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关系的、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 1.行政法的内容:行政关系 2.行政法的实质:控制和规范行政权(三)行政法的调整对象及其分类(三)行政法的调整对象及其分类1.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 2.行政关系的分类: (1)行政管理关系 (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 (3)行政救济关系 (4)内部行政关系行政管理关系行政管理关系(一)定义 行政管理关系是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能的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发生的各种关系。 (二)行政主体 权、名、责 (三)行政相对人 行政主体行政行为所涉及的对象。 行政管理关系行政管理关系(四)行政管理关系特征 1.关系的双方只能是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2.行政主体在关系中占主导地位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一)定义 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在对行政主体、国家公务 员和其他行政执法组织、人员进行监督时发生 的各种关系。 (二)行政法制监督主体 法定国家有权机关(立法、司法、行政监察) (三)行政法制监督对象 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及其他行政执法组织和执法人员 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的特征 1.双方主体具有多元性 2.关系的内容因具体参与的主体不同而具有较大的差别性 3.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在关系中占主导地位行政救济关系行政救济关系(一)定义 行政相对人权利受害——申请救济——行政主体做出提供或不予提供救济的决定。 (二)行政救济主体 信访机关、人民法院行政救济关系行政救济关系(四)行政救济关系的特征 1.存在三方主体:行政相对人、行政主体、行政救济机关 2.行政救济主体在关系中占主导地位 3.部分行政救济关系与行政法制监督关系重合行政内部关系行政内部关系(一)定义 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主要包括: 1.上下级行政机关的关系 2.平行行政机关的关系 3.行政机关与公务员的关系 4.其他关系 行政内部关系行政内部关系(二)内部行政关系的特征 1.关系的主体是多元的,关系的类别是多种多样的 2.部分内部关系的双方主体处于平等地位 3.关系受法律调整的范围和程度小于外部行政关系各种行政关系之间的联系各种行政关系之间的联系1.行政管理关系(最基本)→其他三种关系 2.行政内部关系具有从属性和一定的独立性 3.各种行政关系要保持一定的秩序状态 第三节 行政法学第三节 行政法学一、行政法学是研究行政法的分支学科 二、行政法学与行政诉讼法学的关系 1.行政诉讼法学是行政法学的分支学科 2.具体关系 (1)二者调整和规范的对象不同 (2)行政复议、裁判与行政诉讼之间存在衔接关系 (3)行政诉讼既是争议解决途径,又是司法监督和法律救济的手段 (4)二者的法律规范文件中存在着交融的情形 第三节 行政法学第三节 行政法学三、行政法学的研究对象 (一)行政法的产生、发展及其规律 (二)行政法的价值与功能 (三)行政法的内容 (四)行政法律关系 (五)行政法的理论基础第二章 行政法的法源 第一节 行政法法源概述第二章 行政法的法源 第一节 行政法法源概述一、法源的定义 法源,为各法律部门法的表现形式。(又称来源、出处) 二、国外行政法法源简介 法国(成文法源与不成文法源) 成文法源:宪法、法律、条约、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 不成文法源:法的一般原则、判例和习惯法。第一节 行政法法源概述第一节 行政法法源概述德国(六类法源) 1.宪法、正式法律、法规命令和规章 2.习惯法 3.行政法的一般原则 4.法官法 5.行政规则和特别命令 6.国际法和欧共体法第一节 行政法法源概述第一节 行政法法源概述美国 1.宪法 2.立法 3.总统的行政命令 4.行政规章 5.判例法(重要渊源) 第一节 行政法法源概述第一节 行政法法源概述日本(成文&不成文) 成文法源:宪法、条约、法律、命令、条例与规则、行政法解释 不成文法源:习惯法、判例法、行政法的一般原则 第二节 我国行政法的法源第二节 我国行政法的法源一、分类 制定法法源(我国一般限于此) 非制定法法源 二、制定法法源 (一)宪法与法律 (二)地方性法规与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三)行政立法 (四)条约与协定行政立法行政立法(一)行政立法的含义与性质 含义:特定国家机关依准立法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活动。 性质: 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 立法——准立法或从属性立法行政立法行政立法(二)行政立法的调整范围 限制因素: (1)法律保留原则的限制 (2)立法机关授权的限制 (3)行政立法机关及司法机关对授权法解释的限制 调整范围 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行政立法行政立法(三)行政立法的法律效力 法的效力位阶示意(一般分类) 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 地方政府规章 行政立法行政立法(四)对行政立法效力异议的处理 一般处理途径(三种): 司法审查、立法审查、行政审查 我国只进行立法审查和行政审查第二节 我国行政法的法源第二节 我国行政法的法源三、行政法的非制定法源 (一)法律解释 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 (二)判例 在我国,判例不具有法的效力,但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三)习惯和惯例 (四)行政法理第二章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行政法基本原则概述第二章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行政法基本原则概述一、涵义 行政法基本原则是在行政法调控行政权的历史长时期中形成的,由行政法学者高度概括出的调整行政关系的普遍性规范。 二、性质和功能(p62-63) 1.性质:“基础性”、高度抽象性、普遍性、宏观指导性、微观调整性(注意)。 2.功能:宏观调整行政关系;指导、调整行政执法、立法行为;直接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 第二节 行政法的实体原则 第二节 行政法的实体原则一、依法行政原则 二、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三、越权无效原则 四、信赖保护原则 五、比例原则 第二节 行政法的实体原则 第二节 行政法的实体原则一、依法行政原则 (一)依法行政的基本含义 政府的一切行为应依法而为,受法之约束。 (二)依法行政的基本内容 1.法律创制 2.法律优越 3.法律保留一、依法行政原则一、依法行政原则(三)依法行政原则在中国 1.依法行政的“法”,包括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有法可依、法律位阶) 2.依法行政要求政府依法的明文规定行政。(严格依法办事) 3.依法律行政——依行政管理法行政 4.对行政相对人依法实施管理二、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二、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基本要求 1.充分尊重行政相对人的人格 2.切实保障公民的各项基本自由 3.不得侵犯公民的政治权利 4.保护行政相对人的财产权 保护行政相对人财产权的内容保护行政相对人财产权的内容1.积极采取措施,防止相对人财产被侵犯。 2.自身行使职权时(征收、征用),不得侵权相对人的财产权。 3.行政行为违法越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权益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4.政府的合法行为致损时,应补偿损失。 三、越权无效原则三、越权无效原则(一)基本含义 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行为,一切超越法定权限的行为无效,不具有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 (二)越权情形 1.无权限(不错位) 2.级别越权 3.事务越权 4.地域越权 2、3、4(不越位) 四、信赖保护原则 (★)四、信赖保护原则 (★)(一)基本含义 政府对自己作出的行为或承诺应守信用,不得随意变更,不得反复无常。 (二)基本要求 1.确定力和公定力(法定事由、法定程序) 2.非因相对人过错不得改变有违法情形的授益行政行为(例外:国家、社会公共利益) 3.为公益需要的撤、废、改需进行利益权衡 4.损失赔偿(非相对人过错情形下的违法)五、比例原则(☆)五、比例原则(☆)(一)含义 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果为了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相对人权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时,应使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使两者处于适度的比例。 (二)子原则(内容) 1.最小损害原则(狭义):多方案择优适用。 2.必要性原则(社会公益) 3.比例性原则:利益权衡、公益大于私益。 第三节 行政法的程序性原则 第三节 行政法的程序性原则一、正当法律程序原则 二、行政公开原则 三、行政公正原则 四、行政公平原则一、正当法律程序原则一、正当法律程序原则 (一)定义 正当法律程序原则,是指行政机关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行政行为,必须遵循正当法律程序,包括事先告知相对人、向相对人说明行为的根据、理由,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事后为相对人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等。(狭义) 它包含三项具体原则: 1.任何人不能成为自己的法官(首要要求) 2.说明理由(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3.听取陈述和申辩(不利、严重影响) 二、行政公开原则二、行政公开原则(一)基本涵义 政府行为除依法应保密的以外,应一律公开进行;行政法规、规章、行政政策以及行政机关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为的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条件、程序应依法公布,让相对人依法查阅、复制;有关行政会议、会议决议、决定以及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情况,除依法应保密的以外,应允许新闻媒介依法采访、报道和评论。 (二)主要内容 1.行政立法和行政政策公开 2.行政执法行为公开 3.行政裁决和行政复议行为公开 4.行政信息、情报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专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专题一、公开体制 二、公开范围 三、公开方式和公开场所 四、公开程序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专题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专题一、公开体制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专题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专题二、公开范围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不公开 部分涉个隐、商密的信息,不公开 非普遍需要的信息,依申请公开 普遍需要的信息,主动公开三、对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信息的公开三、对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信息的公开 决定不公开 结果:不公开 行政机关初判 同意 结果:公开 决定公开 征求权利人意见 不同意 机关权衡 第一步 第二步 第三步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专题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专题四、公开方式和公开场所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专题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专题五、公开程序 (一)主动公开的程序 制作或保存信息的机关 编制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并公布 形成了某条政府信息 经过保密审查 (①自我审查②保密局审查) 使用者阅读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 20日内将该信息公布 使用者获得该信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专题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专题(二)依申请公开的程序 使用者提出申请 ①书面提出申请(不会书写的代填) ②查自身个人信息的要带身份证件 行政机关15日内答复(经批准可延至30日,征求第三人意见的时间不计) 应当公开 不应公开 不由本机关公开 信息不存在 申请内容不明确 告知如何 告知并 告知 告知 告知 获取 说明理由 找其他机关 不存在 其补正 获得所需信息 ①内容上需分割的应分割提供 收取费用 费用减免 ②形式上需变通的可变通提供 (只收成本,中央定价) (经济困难者可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专题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专题 例题一:下列哪一项信息是县级和乡(镇)人民政府均应重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11、12条) A.征收或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B.社会公益事项建设情况 C.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D.执行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生育政策的情况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专题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专题 例题二:因一高压线路经过某居民小区,该小区居民李某向某市规划局申请公开高压线路图。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第13、20、25、27条) A.李某提交书面申请时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B.李某应说明申请信息的用途 C.李某可以对公开信息方式提出自己要求 D.某市规划局公开信息时,可以向李某依法收取相关成本费 三、行政公正原则三、行政公正原则(一)基本涵义 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办事公道,不徇私情,平等对待不同身份、民族、性别和不同宗教信仰的行政相对人。 (二)具体内容 1.实体公正 (1)依法办事,不偏私;(行政许可行为) (2)合理考虑相关因素,不专断。 三、行政公正原则三、行政公正原则2.程序公正 (1)自己不作自己的法官; (2)不单方接触; (3)不在事先未通知和听取相对人陈述、申辩意见的情况下作出对相对人不利的行政行为。四、行政公平原则四、行政公平原则(一)基本涵义 行政公平原则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办事过程中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不歧视(身份、民族、性别、宗教信仰等)。(平等对待,不歧视) (二)行政公平原则的例外 例外:特殊职位的公职录用 第二编 行政组织法 第一章 行政组织法概述第二编 行政组织法 第一章 行政组织法概述第一节 行政组织法的涵义 一、行政组织法概念剖析 1.行政组织法主要是关于行政组织的设置权、编制权、行政权限、国家公务员录用权和管理权的规则。 2.行政组织法的表现形式,一是规定行政组织基本制度和基本职权的行政组织基本法;二是规定具体行政机关组织事项和具体职权的单行法。 第一节 行政组织法的涵义第一节 行政组织法的涵义二、行政组织法基本内容(狭义) (一)国家行政机关的性质和法律地位 (二)国家行政机关的组成及结构 (三)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 (四)国家行政机关的设立、变更和撤销的程序 (五)国家行政机关的基本活动原则和制度第二节 行政组织法的原则和制度第二节 行政组织法的原则和制度一、行政组织法基本原则 (一)民主集中制原则。 (二)中央与地方行政机关的职权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原则。 (三)行政机关的组织建设,实行精简的原则。 第二节 行政组织法的原则和制度第二节 行政组织法的原则和制度二、行政组织法基本制度 (一)行政首长负责制是我国行政机关决策的基本制度。 (二)行政机关和政府组成人员任期制,它们是关于行政机关更迭期限的基本制度。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它是我国少数民族在行政管理方面行使自治权的基本制度。 (四)国家公务员制度,它是我国选拔任用和管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基本制度。 第二章 行政主体 第一节 行政主体概念及特征第二章 行政主体 第一节 行政主体概念及特征一、行政主体概念 (一)概念剖析(行政主体资格)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国家行政机关是最主要的行政主体,此外依照法定授权而获得行政权的组织,也可以成为行政主体。 作为行政主体,应该是有独立意志、可以独立行动并独立承担责任的人。——应松年 第一节 行政主体概念及特征第一节 行政主体概念及特征(一)概念剖析 第一节 行政主体概念及特征第一节 行政主体概念及特征(一)概念剖析(行政主体资格) 案例:某县公安局民警甲在一次治安检查中被乙打伤,公安局认定乙的行为构成妨碍公务,据此对乙处以200元罚款。甲认为该处罚决定过轻。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对乙受到的处罚决定,甲既不能申请复议,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B.甲可以对乙提起民事诉讼 C.对乙受到的处罚决定,甲可以申请复议但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D.对乙受到的处罚决定,甲应当先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可提起行政诉讼第一节 行政主体概念及特征第一节 行政主体概念及特征(二)行政主体与相关概念的区分 1.行政主体与行政法主体 (1)行政法主体:指行政法调整的各种行政关系的参加人——组织和个人。 (2)行政主体是行政法主体的一种。 (3)严格地说,行政主体只有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才具有真正的行政主体地位。 第一节 行政主体概念及特征第一节 行政主体概念及特征(二)行政主体与相关概念的区分 2.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 行政主体不等于行政机关,除行政机关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其他社会公权力组织等也可成为行政主体。 行政机关是行政主体的一种,是行政主体中最重要的一种。 一、行政主体概念及特征一、行政主体概念及特征(二)行政主体与相关概念的区分 3.行政主体与公务员 行政主体与公务员联系紧密,不可分割。尽管行政活动是由公务员代表行政主体具体实施的,但公务员并不是行政主体。 公务员属行政主体内部的国家工作人员,其对外代表行政主体行为时,承担责任的是该行政主体,公务员本身并不对外承担行政责任 。第二节 行政主体类型第二节 行政主体类型一、中央行政主体 第一级 ★ 国务院 第二级 ★ 组成 ★直属(特设) ☆直属事 ☆议事协 办公 办事 部门 机构 业单位 调机构 机构 机构 (只有组成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合并须经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 第三级 ★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机构 ☆某些国务院下属单位的内设机构 (专利复审委、商标评审委) (附:国务院机构列表)第二节 行政主体类型第二节 行政主体类型二、地方行政主体 第一级机构 ★地方各级政府 ★中央体派驻地方 第二级 ★派出 ★工作 ★直属(特设) ☆直属事 ☆议事协 办公 办事机构 机关 部门 机构 业单位 调机构 机构 (注意:只有县级以上政府才设下属部门和机构,乡镇政府无下设部门和机构) 第三级 ☆某些部门的内设机构 ☆某些部门的派出机构 第二节 行政主体类型第二节 行政主体类型三、非政府行政主体 非政府行政主体 ★被授权的 ★ 被授权的 ★被授权的 ★被授权的 企业组织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群众自治组织 (某些公用事业单位) (高等院校) (如某些行业协会)(如村、居委会) 说明: ★表示有行政主体资格; ☆表示经授权有行政主体资格; 未作任何标注者表示无行政主体资格。 第三节 行政机关第三节 行政机关一、行政机关的涵义 行政机关是指依宪法或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应具备以下成立条件: 1.其成立获法定机关批准; 2.已由组织法确定了职责权限; 3.有法定行政编制并按编制配备了人员; 4.有独立的行政经费; 5.有办公地点和必要的办公条件; 6.通过公开的方式宣告成立。 第三节 行政机关第三节 行政机关二、行政机关的性质和特征 (一)性质 行政机关具有双重性质:1.执行机关 2.行政主体 (二)特征 1.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管理国家行政事务 2.行政机关在组织体系上实行领导——从属制 3.行政机关在决策体制上一般实行首长负责制 4.行政机关行使职能通常是主动的、经常的和不间断的 5.行政机关最经常、最直接、最广泛地与个人、组织打交道第三节 行政机关第三节 行政机关三、行政机关的分类 (一)一般行政机关与部门行政机关(依据:权限范围) (二)职能性行政机关与专业性行政机关(依据:管理客体和内容) (三)常设性行政机关与非常设性行政机关(依据:是否依宪法和行政组织法设置和存续时间的久暂) (四)专门执法机关与普通管理机关(依据:行使职能的情况以及与相对人的关系) (五)首长制行政机关与委员制行政机关(依据:决策和负责体制) (六)派出行政机关与被派出行政机关(依据:特别分类)派出行政机关派出行政机关地区行政公署 区公所 街道办区公所区公所瓯海区潘桥镇三溪区公所区公所区公所区公所区公所街道办街道办深圳龙岗区布吉街道办第三节 行政机关第三节 行政机关四、行政机关的职责、职权 (一)行政机关的职责 1.保障国家安全 2.维护社会稳定 3.保障和促进经济发展 4.保障和促进文化进步 5.健全和发展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 6.保护和改善人类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第三节 行政机关第三节 行政机关(二)行政机关的主要职权 1.行政立法权(实施抽象行政行为) 2.行政命令权(一般为具体行政行为) 3.行政处理权(许可、征收、征用、给付等) 4.行政监督权(检查、审查、统计、审计、检验等) 5.行政裁决权(针对民事、行政争议和纠纷的裁决) 6.行政强制权(查封、扣押、冻结、划拨及人身强制) 7.行政处罚权(罚款、拘留、没收、吊扣证照)第三节 行政机关第三节 行政机关五、我国现行行政机关的体系 (一)中央行政机关 (政府网) (二)一般地方行政机关(浙江省政府网) (三)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机关(广西自治区政府网站)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民族乡的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 (四)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第四节 其他行政主体第四节 其他行政主体一、其他行政主体概述 (一)含义 其他行政主体指行政机关以外的行使一定行政职能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其他社会公权力组织。 (二)种类 1.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1)授权的公权力组织 (2)授权的国有企事业单位 (3)私法人或民办非法人组织 (4)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 2.其他社会公权力组织(除1以外的社会公权力组织) 第四节 其他行政主体第四节 其他行政主体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一)含义 指依具体法律、法规授权而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行政机关组织。 1.非国家行政机关 2.行使特定职能 3.所实施职能须经具体法律、法规授权第四节 其他行政主体第四节 其他行政主体(二)被授权组织的条件和范围 1.条件 (1)与所授权行使的行政职能无利害关系 (2)具备相关资质的工作人员 (3)具备必需的基本设备和条件 (4)被授权实施特别行政职能时需具备某些特别要求 2.分类 (1)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2)行业组织 (3)工青妇等社会团体 (4)事业与企业组织 (5)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第四节 其他行政主体第四节 其他行政主体(三)被授权组织的法律地位 1.被授权组织在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行政职能时,是行政主体,具有与行政机关基本相同的法律地位。 2.被授权组织以自己名义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职能,并由其本身就行使所授职能的行为对外承担法律责任。 3.被授权组织在非行使行政职能的场合,不享有行政权,不具有行政主体的地位。第四节 其他行政主体第四节 其他行政主体三、其他社会公权力组织 (一)含义 指法律、法规未授权行使公权力情况下的社会公权力组织。 (二)主体资格的来源 形式上:组织章程 实质上:现代公法原理,即国家权力向社会转移,二元化社会向多元化社会过渡第四节 其他行政主体第四节 其他行政主体五、行政委托 (一)含义 行政机关委托行政机关系统之外的社会公权力组织或私权利组织行使某种行政职能、办理某种行政事务。 (二)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 第三章 公 务 员(专题) 第三章 公 务 员(专题) 第一节 公务员概述 第一节 公务员概述一、公务员的概念 “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条 概念剖析: 1.法定方式和程序 2.中央和地方各级机关工作 3.依法行使行政权、执行公务第一节 公务员概述第一节 公务员概述二、公务员的分类 (一)西方国家公务员的分类 1.政务类公务员(选举或任命,政治性强) 2.业务类公务员(考试、政治中立、长期性) (二)我国公务员的分类 1.一般分类 (1)一般职公务员(除特别职以外) (2)特别职公务员(一般职中的领导、法官、检察官)第一节 公务员概述第一节 公务员概述2.具体分类(依据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等) (1)综合管理类 A.领导职务 B.非领导职务(厅局级以下层次设立) (2)专业技术类 (3)行政执法类第一节 公务员概述 第一节 公务员概述 三、公务员的法律地位 (一)在外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 代表行政机关、以行政机关名义、行为的结果归属于相应的行政机关,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二)在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 既不能做原告,亦不可做被告,不具有诉讼当事人地位。 原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被告:具体行为作出机关或者改变具体行为的复议机关 第一节 公务员概述第一节 公务员概述(三)在内部行政法律关系中 公务员可以以公务员的名义作为一方当事人。 (考核、奖惩、晋升、确定工资福利等)(一般不可诉) (四)在行政法律监督关系中 公务员可作为监督对象与监督主体发生关系,成为一方当事人。 行政监察机关、国家权力机关、人民法院等的监督 (五)非处于公务员地位时 可以成为行政相对人,可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节 公职关系第二节 公职关系一、公职关系的概念 (一)定义:公务员因担任公职、执行公务而与作为公权力主体的机关或组织发生的法律关系。 (二)特征 1.内部行政法律关系 2.从属于外部行政法律关系 3.双方主体:公务员——国家 4.特殊劳动关系第二节 公职关系第二节 公职关系二、公职的取得(取得身份程序) null公务员招考流程第二节 公职关系第二节 公职关系三、公职关系的内容 (一)公职的履行 1.考核第二节 公职关系第二节 公职关系三、公职关系的内容 (一)公职的履行 2.奖励 第二节 公职关系第二节 公职关系三、公职关系的内容 (一)公职的履行 3.处分 第二节 公职关系第二节 公职关系三、公职关系的内容 (一)公职的履行 4.交流 第二节 公职关系第二节 公职关系三、公职关系的内容 (一)公职的履行 5.回避(A) 第二节 公职关系第二节 公职关系三、公职关系的内容 (一)公职的履行 5.回避(B:近亲回避示例图 ) 市公安局长(弟弟) × × × 招生办主任(弟弟) 市教育局长(哥哥) 市长(弟弟) × 教育局组织(人事科)、纪检组(监察组)、财务科、审计科工作人员第二节 公职关系第二节 公职关系三、公职关系的内容 (一)公职的履行 例题(07-85-多选) 下列哪些情形违反《公务员法》有关回避的规定? A.张某担任家乡所在县的县长 B.刘某是工商局局长,其侄担任工商局人事处科员 C.王某是税务局工作人员,参加调查一企业涉嫌偷漏税款案,其妻之弟任该企业的总经理助理 D.李某是公安局局长,其妻在公安局所属派出所担任户籍警察第二节 公职关系第二节 公职关系三、公职关系的内容 (一)公职的履行 ※注意 公务员的抵抗错误命令权: 命令有错可抵抗; 上级坚持应执行; 执行后果上级负; 明知故犯责自负。第二节 公职关系第二节 公职关系三、公职关系的内容 (二)特别劳动关系 1.工资 (1)职务与级别相结合;(2)按劳分配;(3)组成: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4)正常增长机制;(5)工资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水平相适应;(6)法定性。 2.福利 政府“全包” 仅提供补助 3.保险 退休养老保险、疾病医疗保险、伤残死亡保险、失业保险等。第二节 公职关系第二节 公职关系四、公职关系的消灭 第二节 公职关系第二节 公职关系五、纠纷解决机制(A) (30天)(30天)(15天) (60/90天) 原机关复核 上一级机关或 同级机关申诉 人事处理 再上一级机关再申(60/90天) 上一级机关或同级人事机关申诉 (限初次申诉由省级以下机关 处理的情况) (30天) (60/90天) 一般公务员的申诉程序第二节 公职关系第二节 公职关系五、纠纷解决机制(B) 仲裁生效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60天) 聘任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争议 人事争议仲裁委 (15天) 不服仲裁 提起民事诉讼 聘任制公务员的仲裁程序 第二节 公职关系第二节 公职关系综合练习题(05-90-多选) 下列哪些做法不符合有关公务员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 A.县公安局法制科科员李某因2002年和2004年年度考核不称职被辞退 B.小王2004年7月通过公务员考试进入市法制办工作,因表现突出于2005年1月转正 C.办事员张某辞职离开县政府,单位要求他在离职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 D.县财政局办事员田某对单位开除决定不服向县人事局申诉,申诉期间财政局应保留田某的工作 第三编 行政行为法 第一章 行政行为概述第三编 行政行为法 第一章 行政行为概述第一节 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一、行政行为的概念 概念:行政行为是享有行政权能的组织或个人运用行政权对行政相对人所作的法律行为。(外部、单方) 概念剖析: 1.不具有行政权能的组织或个人所作的行为(不属于) 2.具有行政权能的组织或个人没有运用行政权所为的行为(不属于) 3.没有针对行政相对人所作的行为(不属于) 4.不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行为(不属于)第一节 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第一节 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二、行政行为的特征 (一)时代特征 1.从属法律性 即:行政主体行使职权行为必须全面接受法律的监控,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违法还应承担法律责任。 2.服务性 即:行政主体在行政相对人的合作下所作的公共服务行为,即公务行为。第一节 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第一节 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二)行政行为的法律特征 1.单方性 代表公共利益的行政主体的一种单方面的意思表示,不以行政相对人的意识为转移。 2.强制性 行政行为是法律的一种实施,体现了法律的强制性。 3.无偿性 公利集合(征税)无偿→公益维护和分配无偿 例外:行政征用(收)、某些行政许可行为。第二节 行政行为的分类第二节 行政行为的分类一、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划分标准:行政相对人是否特定 二、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划分标准:行政主体对行政法规范的适用有无灵活性 三、依职权行政行为和应申请行政行为 划分标准:是否可由行政主体主动实施 四、附款行政行为和无附款行政行为 划分标准:是否有附款 第二节 行政行为的分类第二节 行政行为的分类五、授益行政行为和侵益行政行为 划分标准:行为内容对行政相对人是否有利 六、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 划分标准:是否具备某种法定形式 七、作为行政行为与不作为行政行为 划分标准:是否改变现有法律状态(权利义务关系) 八、独立行政行为和需补充行政行为 划分标准:是否需要其他行为作补充 九、内部行政行为和外部行政行为 划分标准:行为相对人的身份案例分析:彭学纯诉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不履行法定职责上诉案案例分析:彭学纯诉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不履行法定职责上诉案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工商行政局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学纯,男,56岁,住上海市沪太路。 案情介绍:2000年8月,上海市有线电视台戏剧频道《闪亮时分》栏目播放了包括411医院章某在内的五位上海市新长征突击手的事迹。被上诉人彭学纯于2000年12月向上海市工商局投诉称,看了该节目后,其妻子于2000年8月住进411医院进行治疗,29天后死亡。被上诉人彭学纯认为该节目系违法医疗广告,故要求上诉人市工商局查处。上诉人 市工商局口头答复认为该节目不属广告,不予立案查处。被上诉人彭学纯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要求上诉人上海市工商局履行法定职责,查处广告。 (案例摘引自:《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总第8集),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案例分析:彭学纯诉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不履行法定职责上诉案案例分析:彭学纯诉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不履行法定职责上诉案[审理与判决] 一审认为,市工商局作为上海市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对违法规定的广告活动,查证属实,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行政处罚。从彭学纯提供的电视节目内容可以看出,该专题报道从形式上具备了认定为医疗广告的基本特征,市工商局应予以调查处理。故判决要求市工商局依法履行调查处理的法定职责,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彭学纯。 一审后,市工商局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具体见上述案情介绍)。二审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第二章 行政立法(抽象行政行为) 第一节 行政立法行为第二章 行政立法(抽象行政行为) 第一节 行政立法行为一、行政立法的概念 (一)广义概念:制定行政法规范的行为 (二)狭义概念:行政机关根据法定权限并按法定程序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 1.行政立法的主体:国家行政机关 2.行政立法应依法进行 3.行政立法是一种立法活动(其最终结果,表现为适用于不特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普遍性规则)第一节 行政立法行为第一节 行政立法行为二、行政立法的分类 (一)职权立法和授权立法 划分依据:行政立法权的取得方式不同 1.职权立法依据:宪法和组织法所赋予的行政立法权 2.授权立法依据:单行法律和法规或授权决议所授予的立法权 (二)执行性立法和创制性立法 划分依据:行政立法的功能不同 1.执行性立法:为了执行或实现规定而进行的立法 2.创制性立法:填补空白或变通规定第一节 行政立法行为第一节 行政立法行为三、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 划分依据:行政立法的主体不同 1.中央立法:中央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活动(国务院及其各部委的立法)。 2.地方立法:地方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规章的活动。(地方立法只能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法律效力,且不得与上位法相冲突)第一节 行政立法行为第一节 行政立法行为三、行政立法的程序 (一)行政法规的制定(★) 1.一般行政法规的制定(★) (1)制定主体:国务院 (2)制定权限: ①执行法律规定的事项 ②执行宪法规定的国务院职权事项 ③执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的事项 (3)立项: ①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报请立项 ②由国务院法制机构拟订年度立法 工作计划 幼儿园家访工作计划关于小学学校工作计划班级工作计划中职财务部门工作计划下载关于学校后勤工作计划 报国务院审批第一节 行政立法行为第一节 行政立法行为1.一般行政法规的制定(★) (4)起草 ①由有关部门起草或由国务院法制机构起草、组织起草 ②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送审 (5)审查 ①国务院法制机构负责审查 ②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切身利益的可以听证,有关行政许可的必须听证 ③由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建议提请审议,但调整范围单一、各方面意见一致或法律配套法规可以传批 第一节 行政立法行为第一节 行政立法行为1.一般行政法规的制定(★) (6)决定 ①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法制机构或起草部门做说明;或直接由国务院审批 ②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施行 (7)公布 ①标准文本为国务院公报文本 ②公布后30日后施行,但涉及国家安全、外汇汇率、货币政策确定及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法规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③公布后30日内由办公厅报请备案第一节 行政立法行为第一节 行政立法行为1.一般行政法规的制定(★) (8)解释 ①属条文本身问题的,国务院各部门和省级政府可要求解释,由国务院法制机构拟订解释草案报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公布 ②属具体应用问题的,国务院各部门与省级政府的法制机构可请求解释,由国务院法制机构解释答复;涉及重大问题的由其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同意后答复第一节 行政立法行为第一节 行政立法行为2.授权行政法规的制定(第八条) 第一节 行政立法行为第一节 行政立法行为 建议送审 主体 权限 立项 起草 审查 决定 公布 实施 备案 解释①② 传 批 行政法规制定流程图第一节 行政立法行为第一节 行政立法行为(二)行政规章的制定 说明:对于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问题,尚无法律集中调整,原则上参照规章的制定进行。 第一节 行政立法行为第一节 行政立法行为附:例题分析 关于规章制定,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多选) A.起草的规章直接涉及公民切身利益的,起草单位必须举行听证会 B.部门规章送审稿,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统一审查 C.除特殊情况外,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D.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法制机构依法报有关机关备案第二节 立法的效力与监督第二节 立法的效力与监督一、立法文本及其效力位阶 (一)法律的效力:低于宪法 (二)行政法规的效力:低于宪法、法律 (三)地方性法规的效力: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上级地方法规 (四)部门规章的效力: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 (五)地方性规章的效力: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本级以上地方法规、上级地方规章 (六)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与经济特区法规的效力:类似本级地方性法规,但可对上位法做变通规定并在本区域内优先适用第二节 立法的效力与监督第二节 立法的效力与监督二、立法的批准与备案 第二节 立法的效力与监督第二节 立法的效力与监督三、立法的改变与撤销 第二节 立法的效力与监督第二节 立法的效力与监督四、立法的冲突与适用 (一)一般原则 1.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2.新法优于旧法 3.法不溯及既往,但有利溯及除外 4.新一般规定与旧特别规定冲突的,由制定机关裁决(制定机关为某级人大的,则替换为其常委会) 第二节 立法的效力与监督第二节 立法的效力与监督(二)特殊原则 1.授权制定的行政法规或经济特区法规与法律冲突无法决定适用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2.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冲突的,由国务院裁决 3.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冲突,国务院可决定适用地方性法规,适用部门规章的则应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4.省政府规章与较大市法规冲突,省级人大常委会处理 第二节 立法的效力与监督第二节 立法的效力与监督附:例题解析 下列有关法律规范的适用和备案的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作出最终裁决 B.不同行政法规的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C.地方政府规章内容不适当的,国务院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D.凡被授权机关制定的法规违背授权目的的,授权和所制定的法规应当一并被撤销 第三章 行政许可行为 第一节 行政许可的概念、特征及其分类第三章 行政许可行为 第一节 行政许可的概念、特征及其分类一、行政许可的概念 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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