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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课件经济法基础目录第一章总论第二章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第三章营业税法律制度第四章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第五章其他相关税收法律制度第六章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第七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一章总论重点内容:法的本质与特征、法律关系的要素、法律事实、法的形式和分类、仲裁的适用范围、仲裁的基本原则、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裁决、行政复议的适用范围和排除事项、行政复议参加人和行政复议决定、诉讼管辖、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诉讼时效与判决、法律责任的种类。难点内容:法律关系的要素、法律事实、仲裁裁决、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诉讼时效。第一节法律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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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目录第一章总论第二章劳动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法律制度第三章营业税法律制度第四章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第五章其他相关税收法律制度第六章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第七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一章总论重点内容:法的本质与特征、法律关系的要素、法律事实、法的形式和分类、仲裁的适用范围、仲裁的基本原则、仲裁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的效力、仲裁裁决、行政复议的适用范围和排除事项、行政复议参加人和行政复议决定、诉讼管辖、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诉讼时效与判决、法律责任的种类。难点内容:法律关系的要素、法律事实、仲裁裁决、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诉讼时效。第一节法律基础第二节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第三节法律责任第一节法律基础一、法和法律二、法律关系提示:人身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必须注意以下三点:一是活人的整个身体,显然不得视为法律意义上的“物”,不能作为物权、债权、继承权的客体等;二是权利人对自己的人身不得进行违法或者有伤风化的活动,如自杀、自残等;三是对人身行使权利时必须依法进行。(P6)三、法律事实另外,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律行为作不同的分类:1、合法与违法行为2、积极与消极行为3、(意思)表示与非表示行为4、单方与多方行为5、要式与非要式行为6、自主与代理行为提示:区分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的要点是“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属于法律事件,并且法律行为是最普遍的法律事实。四、法的形式和分类(一)法的形式(2011年单选题1)法的形式,也称法的渊源,是指法的存在或者表现形式,即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法的各种具体表现形式。法的形式的种类,主要是依据创制法的国家机关不同、创制方式的不同来进行划分的(8种)。(二)法的分类(2011年单选题2)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作不同的分类—6种。(了解划分的目的意义)。五、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法律规范法律部门法律体系六、经济法概述一、法律责任的概念法律责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法律责任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因违反法定的职责、义务及约定义务(即违法行为)而应承担的不利性(即制裁性)法律后果。法律责任与违法行为(违法、犯罪)和法律制裁紧密联系,三者保持着一定的因果关系。在违法行为、法律责任、法律制裁中,违法行为是首要因素,它是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的原因和前提。但有法律义务(如纳税义务)不等于有法律责任,有法律责任也不等于有法律制裁。第三节法律责任二、违法的构成要素违法行为是引起法律责任的最常见、最重要的因素。判断一个行为是不是违法行为,可从以下四个构成要件来分析。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件,都不能构成违法。(一)违法主体但并非所有的违法主体均应承担法律责任。只有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人才会承担。(二)违法的主观方面即违法主体主观上必须有过错(故意或者过失)。(三)违法客体(侵害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四)违法的客观方面(危害行为及其后果)三、法律责任的种类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可将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也有人将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中的经济内容部分称为经济责任。(一)民事责任《民法通则》中规定了承担民事责任的10种主要形式。可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二)行政责任(2010、2011年单选题)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针对行政相对人规定)和行政处分(《公务员法》针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规定)。(三)刑事责任即刑罚,《刑法》针对犯罪人规定,包括5种主刑和4种附加刑(可同主刑一起适用,也可独立适用)。一、经济纠纷的概念与解决途径(一)经济纠纷的概念经济纠纷是指市场经济主体之间因经济权利的实现和经济义务的履行而发生的权益争议,包括财产权属纠纷、合同纠纷、损害赔偿纠纷等。(二)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二、仲裁三、民事诉讼四、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第二节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第二章劳动合同法律制度重点内容: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劳动合同订立的主体、形式、类型和效力,劳动合同的条款,医疗期,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经济补偿,劳动调解、仲裁和诉讼,法律责任。难点内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劳动合同的条款,医疗期,经济补偿,劳动仲裁。第一节劳动合同法概述第二节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三节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第四节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五节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六节劳动争议的解决第七节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责任第一节劳动合同法概述一、劳动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一)劳动合同的概念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依法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二)劳动合同的特征与一般的民事合同相比,劳动合同具有以下3个特征:1、主体具有特定性2、内容具有较强的法定性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法律规定了诸多强制性规范。当事人签订合同时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否则无效。3、劳动者的地位会发生变化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地位平等,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但在履行合同时,双方地位不平等,属于支配与被支配、管理与被管理的从属关系。二、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除对“用人单位”可以作广义上的理解外,应注意对事业单位的特别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才依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第二节劳动合同的订立一、劳动合同订立的概念和原则(一)劳动合同订立的概念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就劳动合同的各项条款协商一致,达成协议,从而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二)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5个-2011年多选题)1、合法原则(合同有效的前提条件)2、公平原则3、平等自愿原则(订立时)4、协商一致原则(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5、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欺诈行为)二、劳动合同订立的主体(一)劳动合同订立主体的资格要求即主体要合法。1、劳动者的主体资格要求劳动者需年满16周岁,有劳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但文艺、体育、特种工艺单位录用人员的可以例外。(例题)2、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要求用人单位需有用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但对用人单位的分支机构有特殊要求:要么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要么受用人单位的委托,否则,分支机构不具备主体资格要求。(二)劳动合同订立主体的义务(2011年判断题)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三、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一)书面形式(2010年判断题)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2011年单选题1)(二)口头形式(2011年单选题2)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但不得约定试用期)。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四、劳动合同的类型(一)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1年多选题)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应立即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五、劳动合同的效力即劳动合同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劳动合同的生效劳动合同依法订立时生效,具有法律约束力。其中依法订立包括签字或者盖章订立、公证或者鉴证订立等。(二)无效劳动合同是指因违法被确认无效而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劳动合同,如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等3种违法情形。(三)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即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例题)一、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即所有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9个)。在此,应注意工作时间中对标准工时制可以延长工作时间的规定;休息、休假中对年休假天数的规定(2010年单选题,例题2-5);劳动报酬中对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规定(如按照工资标准的150%、200%、300%支付工资等,例题2-6)和劳动者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规定(不超过月工资20%和月最低工资标准:2010年单选题)。二、劳动合同约定条款(10年不定项选择题)(一)试用期(二)服务期(三)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第三节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三、医疗期(10年不定项选择题)(一)医疗期的概念是指劳动者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需要治病休息,暂停工作,但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在医疗期内如遇合同期满,则合同必须延至医疗期满,劳动者在此期间仍然享受医疗期内待遇。(二)医疗期期间医疗期期间根据劳动者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例题)(三)医疗期内的待遇劳动者的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最低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对医疗期满尚未痊愈或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被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需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一、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合同履行的前提是合同有效订立,且履行注重的是义务的全面履行。用人单位的义务:1、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否则,劳动者可向当地法院申请支付令。2、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否则,对劳动者不生效(例题2-11)。3、用人单位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第四节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二、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合同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时,当事人依法对原合同内容进行的修改或者补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值得注意的是:劳动合同的变更一般为双方行为,但如果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变更、调整工作岗位,则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权,用人单位单方可以根据需要变更劳动合同。一、劳动合同解除(一)劳动合同解除的含义即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或法定原因的出现提前结束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解除的前提是合同期限尚未届满。(二)劳动合同解除的形式(2种)1、协商解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协商解除不受合同终止条件的约束。(2)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的,必须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由劳动者主动辞职提出解除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第五节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2、法定解除即由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依法单方解除。(1)劳动者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一是提前通知解除。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或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是随时通知解除(8种情形)。三是不需事先告知解除。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提示:除提前通知的情形外,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2)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一是提前通知解除(无过失性辞退)。有规定的3种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上一个月工资标准)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是随时通知解除(6种情形)。三是裁减人员(经济性裁减)解除。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例题)在此,应注意不得解除的情形(6种)。否则,如果劳动者不愿继续履行或者履行不可能的,可要求获得2倍经济补偿的赔偿金(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提示:除随时通知的情形外,用人单位需支付补偿或者赔偿。二、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确立的劳动关系归于消灭或者劳动合同不再履行,从而使合同关系结束的情形。劳动合同的终止是基于某种法定事实的出现,其一般不涉及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2010年多选题)《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具体规定了7种,如合同期满、劳动者死亡、用人单位破产等。提示:上述情形是法定的,当事人不得约定之外的其他终止条件,即使约定的也无效。(二)劳动合同终止的限制性规定三、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法律后果和责任1、依法解除和终止的,不再继续履行合同。2、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3、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4、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四、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经济补偿(一)经济补偿的概念是指在劳动者无过错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合同而依法应给予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即经济补偿金。(二)经济补偿金与违约金、赔偿金的区别1、适用条件不同经济补偿金是法定的,违约金是约定的,而赔偿金是由于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2、性质不同前者不以过错为条件,无惩罚性;而后两者均以过错为构成要件,具有惩罚性和赔偿性。3、支付主体不同前者只能是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只能是劳动者支付,而赔偿金当事人都有可能支付。(三)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1、补偿年限的计算标准(2011年单选题)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1)年限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2)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半个月工资补偿;(3)原单位工作年限合并计入新单位的工作年限。2、补偿基数的计算标准3、补偿年限和基数的特殊计算2008年1月1日前的补偿年限和基数,按当时当地的有关规定执行;以后的按新规定执行,两段补偿合并计算(应注意解除和终止的不同规定)。一、劳动争议及解决方法(一)劳动争议的概念及适用范围1、劳动争议的概念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劳动合同相关问题所发生的纠纷或者争执。提示:劳动争议的双方是境内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2、劳动争议的适用范围(6种情形-2011年多选题)如确认劳动关系、除名、辞职、劳动报酬争议等。(二)劳动争议的解决原则和方法第六节劳动争议的解决1、劳动争议的解决原则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劳动争议的解决方法(4个途径)(1)协商。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2)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3)仲裁。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4)诉讼。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提示:可以不协商、调解,直接申请仲裁,但不能直接提起诉讼,提起诉讼前必须先经过仲裁。二、劳动调解(一)劳动调解申请1、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2、当事人可以到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等申请调解。(二)劳动调解协议1、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经签名盖章生效后,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2、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3、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另外,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特殊解决方法)。三、劳动仲裁提示: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一)劳动仲裁参加人、劳动仲裁机构和仲裁管辖1、劳动仲裁参加人包括当事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代表人(劳动者一方在10人以上时)、第三人、代理人(当事人的代理人)等。2、劳动仲裁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3、劳动仲裁管辖(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地域管辖)发生的劳动争议。(2)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选择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指定管辖)。(二)申请和受理1、申请时效(1)时效的期间。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2)时效的中断。(3)时效的中止(无诉讼最后6个月内的规定)。提示:对上述中断、中止的理解,可以对照诉讼时效的规定,注意区别。2、仲裁申请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3、仲裁受理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其余均为5日内。(三)开庭和裁决1、开庭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2、裁决(1)和解。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2)调解。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3)裁决。因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除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不得诉讼)。(四)执行1、先予执行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2、申请执行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四、劳动诉讼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2011年多选题)2、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3、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不定项选择题举例)第七节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责任第五章其他相关税收法律制度重点内容:各税种的纳税人,房产税征税范围、应纳税额的计算,契税征税对象,车船税计税依据、特殊车辆应纳税额的计算,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印花税税率、计税依据,资源税税目、应纳税额计算、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地点,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应税收入、增值额、税率、应纳税额计算、优惠政策。难点内容:房产税应纳税额计算,特殊车辆应纳车船税计算,契税征税对象,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印花税征税范围和税额计算,应税资源产品划分、课税数量确定,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计算。第一节房产税法律制度第二节契税法律制度第三节车船税法律制度第四节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律制度第五节印花税法律制度第六节资源税法律制度第七节土地增值税法律制度第一节房产税法律制度一、房产税的概念房产税是指以不动产房屋为征税对象,按照房产余值(而非房产原值)或房产租金收入向房屋产权所有人或经营管理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房产税属于地方税,税源稳定,是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二、房产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一)房产税的纳税人(判断题命题点)房产税的纳税人原则上是指房屋的产权所有人,具体规定如下(多选题命题点):1、产权所有人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属于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缴纳。2、产权承典人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但出典人取得的典价收入不缴纳房产税—例题5-4)。3、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二)房产税的征税范围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屋。在理解房产税的征收范围时,应注意以下4点:1、农村、建制镇所辖的行政村的房屋不征收房产税。2、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水塔、围墙、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不征收房产税。3、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4、加油站罩棚、自行车棚等不属于房产,不征收房产税。三、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一)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房产税以房产余值或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征收方式分为从价计征和从租计征两种:1、从价计征的计税依据(判断题命题点)从价计征的计税依据是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即以房产余值计税。(1)房产原值。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都应计入房产原值。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应相应增加房产原值。(计提的折旧不扣减房产原值)(2)房产余值。2、从租计征的计税依据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以房产投资联营,不承担经营风险(收取固定收入)的,以房产租金收入计税。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如果是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计税。(二)房产税的税率房产税按房产用途的不同,分为从价计征税率和从租计征税率两种比例税率:1、从价计征,税率为1.2%。2、从租计征,税率为12%。但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暂按4%的税率征收。(三)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四、房产税的税收减免重点掌握个人所有非营业用(居住)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例题5-4);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向居民供热并向居民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暂免征收房产税等。五、房产税的征收管理房产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季度或半年)缴纳的办法。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的,从生产经营之月起,其他的均从次月起,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房产税(2010年单选题)。(例题)第二节契税法律制度一、契税的概念契税是指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时,对承受(获得)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财产行为税。其中,土地、房屋权属是指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承受是指以受让、购买、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契税是对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行为征收的一种税,是唯一一个从需求方进行调节的税种。二、契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一)契税的纳税人(判断题命题点)契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提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时,承受方(买方)缴纳契税(但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转让的除外),而转让方(卖方)缴纳营业税、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二)契税的征税范围(2010年单选题)契税的征税范围是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6种:提示:1、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不征收契税。2、土地、房屋权属的典当、继承、分拆(分割)、出租或者抵押等,不征收契税。三、契税的计税依据、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一)契税的计税依据(单选题命题点)契税的计税依据是土地、房屋权属的价格。根据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方式和定价方法的不同,其计税依据主要有4种情形。(二)契税的税率契税实行地区差别幅度比例税率,税率为3~5%。(三)契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三、契税的税收减免1、债权人(包括注销、破产企业职工)承受注销、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契税;2、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四、契税的征收管理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然后向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例题)第三节车船税法律制度一、车船税的概念车船税是指对我国境内属于《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按照计税单位和年基准税额计算征收的一种财产税。车船无论是否使用,都要缴纳车船税。二、车船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一)车船税的纳税人(多选题命题点)1、纳税人的概念车船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拥有或者管理规定车辆、船舶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以下3种:(1)所有人。(2)管理人。是指对车船具有管理使用权,但不具有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3)使用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税。2、扣缴义务人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代收代缴车船税的手续费,支付标准暂按5%。(二)车船税的征税范围车船税的征收范围是车船,包括车辆、船舶两大类6个税目:乘用车、商用车、其他车辆、摩托车、船舶、游艇。但不包括拖拉机。另外,在机场、港口以及其他企业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并属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船,也应缴纳车船税。三、车船税的计税依据、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一)车船税的计税依据(单选题命题点)车船税以车船的计税单位为计税依据,包括辆、自重吨位、净吨位、米(游艇)等,实行从量计征。(二)车船税的税率(三)车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四、车船税税收优惠(10、11年多选题)重点掌握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拖拉机、按照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的免征规定。五、车船税的征收管理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的,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车船税属于地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车船,应在车船登记地缴纳。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例题5-8)。例题:第四节城镇土地使用税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概念城镇土地使用税(简称土地使用税)是指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城镇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征收一种资源税。其中,土地是指国家所有和城镇集体所有的土地。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选择题命题点)(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是城镇土地,包括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属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但不包括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提示:1、建立在纳税区域以外的工矿企业不缴纳土地使用税2、公园、名胜古迹内的索道公司经营用地,缴纳土地使用税三、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率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有幅度的地区差别定额税率(或者等级幅度税额),且每个幅度税额的差距较大,为20倍。(三)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平方米)×每平方米年税额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计入管理费用开支,可以在计算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前扣除。四、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减免(10单选题)提示:纳税人通过出让、转让、划拨等方式取得的已填海整治的土地,应缴纳土地使用税。企业厂区以内的绿化用地,应缴纳土地使用税;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税。供热企业不包括从事热力生产但不直接向居民供热的企业。对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五、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季度、半年等)缴纳。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纳税人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的,应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土地使用税。除新征用的土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缴纳土地使用税外,其余均从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2010年多选题)。提示:注意与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区别。例题:第五节印花税法律制度一、印花税的概念(一)印花税的概念印花税是指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使用具有法律效力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行为税。印花税的纳税人只要发生书立、领受、使用应税凭证的行为,就要履行纳税义务。(二)印花税的特点(4个)1、兼有凭证税和行为税性质2、征税范围广泛(4大类共13个税目)3、税率低(比例税率千分之几,定额税率每件凭证5元)4、纳税人自行完税(自行购买税票并粘贴应税凭证)二、印花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一)印花税的纳税人(2011多选题)是指在我国境内书立、领受、使用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1)纳税人包括立合同人、立账簿人、立据人、领受人和使用人;(2)签订合同或应税凭证的各方当事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人,但不包括合同的担保人、证人和鉴定人;(3)在国外书立、领受,但在国内使用应税凭证的人,也是印花税的纳税人。(二)印花税的征税范围(选择题命题点)三、印花税的计税依据、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一)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多选题命题点)(二)印花税的税率1、比例税率比例税率分为0.05‰、0.3‰、0.5‰和1‰共4档,适用于有记载金额的应税凭证,包括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产权转移书据、记载资金的账簿。2、定额税率(2011年判断题)定额税率为每件应税凭证5元,适用于无法记载金额或虽载有金额,但作为计税依据明显不合理的应税凭证,包括其他账簿和权利许可证照。(三)印花税应纳税额的计算1、实行比例税率的凭证应纳税额=计税金额×比例税率2、实行定额税率的凭证应纳税额=凭证件数×53、营业账簿中记载资金的账簿应纳税额=(实收资本+资本公积)×0.5‰4、其他账簿按件贴花,每件5元。印花税税额计入管理费用开支,可以在计算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前扣除。同一凭证,因载有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税;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例题5-14)四、印花税税收减免重点掌握特定凭证免税和特定情形免税,注意选择题题型。(例题)五、印花税的征收管理重点掌握缴纳办法,其中,自行贴花是缴纳印花税的基本方法。提示:已贴用的印花税票不得重用;已贴花的凭证,修改后所载金额有增加的,其增加部分应当补贴足印花。汇贴汇缴的数额是一份凭证应纳税额超过500元的;汇总缴纳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印花税属于共享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第六节资源税法律制度一、资源税的概念(一)资源税的概念资源税是指以纳税人在我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内开采或者生产的应税资源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资源税。应税资源在销售时,不仅要缴资源税,同时还要缴纳增值税。(二)资源税的特点(3个)1、只对特定自然资源征税即应税资源,仅限于矿产品和盐两大类。2、调节资源的级差收益(因资源条件不同)3、实行从价定率(原油和天然气)和从量定额征收二、资源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内开采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在理解资源税的纳税人时,应注意以下3点:1、进口不征、出口不退即对进口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不征收资源税;对出口应税资源的不退(免)已纳的资源税。2、批发、零售的不征即对应税资源在销售时一次性征收,而对批发、零售已税资源产品的不征收资源税。3、中外合作开采的征收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的,之前按照规定缴纳矿区使用费,但自2011年11月1日起征收资源税。(例题5-18)三、资源税的征税范围资源税的征税范围是应税资源,目前仅限于矿产品和盐两大类共7个税目。提示:1、应特别注意前3个税目中不征税项目的规定,其不属于资源税的征税范围,而非免税项目(例题5-23);2、除“黑色金属矿原矿”的3个子目以外,将其他颜色的金属矿原矿均划入“有色金属矿原矿”税目;3、固体盐和液体盐均为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四、资源税的税目与税率五、资源税的计税依据包括销售额和销售数量,其中销售数量的规定如下:1、销售数量(2011年单选题)2、自用数量(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纳税)3、换算数量4、特定数量纳税人以液体盐(包括自产和外购)加工固体盐,由于两者均为应税产品,为避免重复征税,所以,规定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按固体盐税额征税,而液体盐不纳税。但纳税人以外购的已税液体盐加工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扣除。(例题5-24)六、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单选题命题点)从价定率: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5%-10%)从量定额: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代扣代缴:应纳税额=收购未税矿产品的销售数量×单位税额(但原油、天然气、煤炭除外)七、资源税税收减免免税的如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库存的应税资源;减税的如对冶金独立矿山铁矿石资源税减按规定税率标准的40%征收等(例题5-26、27)。但纳税人的减税、免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不予减税或者免税。八、资源税的征收管理重点掌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1、2、3的规定,即针对不同的结算方式规定了不同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多选题命题点)。纳税地点重点掌握跨省开采的规定,另外,纳税人对应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扣缴义务人对应收购地。纳税期限应注意申报纳税和预缴税款时间的规定。资源税属于共享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第七节土地增值税法律制度一、土地增值税的概念(一)土地增值税的概念土地增值税是指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特定目的税。其中,转让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二)土地增值税的特点(5个)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提示:1、自2008年11月1日起,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2、区分土地增值税纳税人与非纳税人的关键在于:是否因转让房地产而取得收益。如果没有取得转让收益,则无须缴纳土地增值税。三、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四、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重点)即增值额,是指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计算公式为:增值额=转让收入-扣除项目金额(一)转让收入的确定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如无形资产收入、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等)。(二)扣除项目的规定(7项)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即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出让金)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登记、过户费等)和税金(如契税)。2、房地产开发成本(含耕地占用税)3、房地产开发费用(转让旧房的,不允许扣除)(1)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扣除费用=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2)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扣除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即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非房地产开发企业按产权转移书据)。因转让房地产缴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但房地产开发企业只能扣“两税一费”(印花税不扣),外商投资企业税金现应含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如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销售新建商品房可按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加计扣除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20%6、旧房及建筑物(存量房)的价格(1)评估价格。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2)购房发票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对于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够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7、房地产评估价格纳税人有规定的4种情形之一的,如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等,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在此,应重点掌握“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收入的确定”。五、土地增值税的税率与应纳税额的计算(一)土地增值税的税率土地增值税以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二)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依增值率确定的税率计算征收。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即速算扣除数)1、增值额=转让收入-扣除项目金额2、增值率=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100%土地增值税税额可以在计算所得税时作为税金扣除。六、土地增值税税收减免提示:1、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不属于普通标准住宅,不享受免税政策。2、对于纳税人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否则,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享受免税政策。3、规定的20%相当于起征点,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超过的,全额征收。例题5-36七、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一)纳税申报程序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二)纳税地点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座落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的,应按房地产所在地分别申报纳税。注意对纳税人是法人和自然人纳税地点的不同规定。(三)纳税清算(2010年多选题)重点掌握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条件。例题:第三章营业税法律制度重点内容: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的确定,征税范围及税目,计税依据的一般规定与具体规定,减免税优惠,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期限、地点等。难点内容:营业税计税依据的确定。第一节营业税概述第二节营业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第三节营业税征收范围第四节营业税税目与税率第五节营业税计税依据第六节营业税应纳税额的计算第七节营业税起征点与税收减免第八节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纳税期限第九节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第一节营业税概述一、营业税的概念营业税是指以纳税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营业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流转税(即非货物和劳务税)。营业税与增值税是平行互补的关系,一般不存在交叉,属于价内税和共享税。二、营业税的特点第二节营业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一、营业税的纳税人(一)营业税纳税人的一般规定营业税的纳税人是指在境内(P79)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二)营业税纳税人的特殊规定(4种)二、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是指依法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境外单位和个人以及非居民的代理人、受让方或者购买方)。第三节营业税征收范围一、营业税征收范围的一般规定提示: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劳务,不包括在内。二、营业税征收范围的特殊规定(一)混合销售行为(2010、2011年单选题)(二)兼营行为(选择题命题点)(三)视同发生应税行为(2010年多选题)(四)特殊业务的征税规定一、营业税的税目营业税的税目按行业、类别共设置了9个,包括7个行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2个类别。各税目的主要规定:二、营业税的税率营业税按行业、类别实行有差别的比例税率,在9个税目中主要设置了3%和5%两档基本税率以及5%~20%(娱乐业1个税目)的幅度比例税率。第四节营业税税目与税率第五节营业税计税依据一、营业税计税依据的一般规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指营业税的营业额。(一)全额计税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2011多选题)。凡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但应注意价外费用不包括的项目(如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二)余额计税(三)核定计税二、营业税计税依据的具体确定各行业营业税计税依据中,应重点掌握采用差额(余额)计税的行业及项目。(一)交通运输业(例题3-7)(二)建筑业(2011年单选题)营业额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值得注意的是:纳税人自建自用房屋的行为不纳税;如果纳税人(不包括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将自建的房屋对外销售,其自建行为首先应按建筑业缴纳营业税,再按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复合计税)(三)金融保险业(2011年多选题)注意金融业余额计税的规定(如融资租赁业务等)。(例题3-10)(四)邮电通信业应注意余额计税的规定。(五)文化体育业应注意余额计税的规定。(例题)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对各合作单位分得的收视费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六)娱乐业均为全额计税。(七)服务业1、福利彩票机构发行销售福利彩票取得的收入,不征收营业税。但代销单位销售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征收营业税。2、应注意代理业、旅游业余额计税的规定。(八)转让无形资产1、转让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土地使用权购置或者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2、转让抵债所得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九)销售不动产(2010年单选题——余额计税)销售或者转让购置的不动产、抵债所得的不动产的规定与转让无形资产的规定相同。但纳税人按照前述规定扣除有关项目,如果不提供或者提供的扣除有关项目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该项目金额不得扣除。一、营业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二、营业税应纳税额计算应注意的问题(一)必须准确掌握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二)必须注意营业税的减免税和抵免税规定如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抵免营业税的规定(P90)等—可抵免价款=含税价款/(1+17%)=含税价款-增值税(三)必须将外币折合成人民币计算三、营业税应纳税额计算举例第六节营业税应纳税额的计算第七节营业税起征点与税收减免一、营业税起征点营业税的起征点是指对纳税人营业额开始征税的界限或者标准。营业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征收营业税。值得注意的是:起征点的范围仅限于个人纳税人。二、营业税税收减免(2010年多选题)一、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重点掌握纳税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销售的规定(11单选2)。二、营业税纳税地点(10年多选、11年判断题)重点掌握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销售、出租不动产的规定。三、营业税纳税期限(2010年单选题)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纳税期限为1个季度(但保险业为1个月)。第八节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和纳税期限第九节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一、城市维护建设税(一)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概念城市维护建设税简称城建税,是指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特定目的税。城建税具有以下两个显著特点:1、税款专款专用(城市的公用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和建设以及乡镇的维护和建设)2、属于附加税(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1、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个人缴纳“三税”,并从2010年12月1日起开始缴纳城建税。2、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进口的货物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但不缴纳城建税—即进口不征,出口不退。(三)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城建税采用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共分为3档。但由受托方扣缴“三税”的纳税人,按受托方所在地适用的税率计算扣缴的城建税。(四)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五)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二、教育费附加(一)教育费附加是指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为计算依据征收的一种附加费。教育费附加纳入预算管理,作为教育专项资金。(二)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个人从2010年12月1日起开始缴纳教育费附加。(三)教育费附加=实纳“三税”税额合计×3%(四)教育费附加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属于中央地方共享费。(2010、2011不定项选择题——举例)第四章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重点内容:居民与非居民纳税人,税目,税率形式,各税目计税依据,各税目应纳税额的计算,减免税优惠。难点内容:各税目计税依据确定,各税目应纳税额的计算(特别是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等)。第一节个人所得税概述第二节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第三节个人所得税征税对象和税目第四节个人所得税税率第五节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第六节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第七节个人所得税税收减免第八节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纳税期限与纳税地点第一节个人所得税概述一、个人所得税的概念个人所得税是指以个人(即自然人)按期或者按次取得的各项应纳税所得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所得税。二、个人所得税的特点(5个)1、分类征收(分类个人所得税制—11项)2、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并用3、费用扣除较宽(免征额)4、计算简便(总额扣除法)5、征纳办法灵活(税源扣缴和自行申报)一、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2010年单选题)(一)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概念(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分类(2011年判断题)二、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税,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但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除外)。个人所得税实行税源扣缴和自行申报的征纳办法。而税源扣缴是指扣缴义务人必须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第二节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第三节个人所得税征税对象和税目一、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即各项应税所得额(11项)。(一)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二)个人所得的范围包括居民纳税人的境内外所得和非居民纳税人的境内所得。二、所得来源的确定(2010年多选题)三、个人所得税的税目按照税目的不同,规定了两类三档个人所得税税率。一、超额累进税率(一)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3%-45%)七级超额累进税率适用于工资、薪金所得和承包、承租人对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二)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35%)五级超额累进税率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人对经营成果拥有所有权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第四节个人所得税税率二、比例税率比例税率为20%,适用于其他8个税目。但应注意以下4个税目有加征或减征:1、劳务报酬所得的加成征收对劳务报酬所得(而非收入)一次畸高(超过20000元)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2、稿酬所得的减征按应纳税额减征30%。3、个人出租住房的税率优惠自2008年3月1日起,对财产租赁所得中的个人出租住房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税。4、自2008年10月9日起,储蓄存款利息暂免征税。一、一般规定(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减除费用(生计费用)3500元(定额免征)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但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可以根据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1300元,即按月减除4800元。(2010年单选题)(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据实免征—核算办法)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五节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按月减除必要费用(3500元—核算办法)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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