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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公务员奖罚管理制度(doc 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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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公务员奖罚管理制度(doc 17页)包头市公务员奖励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公务员忠于职守、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充分调动公务员工作的积极性,规范公务员奖励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国家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务员奖励是指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公务员集体,依据本办法给予的奖励。公务员集体是指按照编制序列设置的机构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集体。第三条公务员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坚持及时奖励与...

包头市公务员奖罚管理制度(doc 17页)
包头市公务员奖励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公务员忠于职守、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充分调动公务员工作的积极性,规范公务员奖励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国家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务员奖励是指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公务员集体,依据本办法给予的奖励。公务员集体是指按照编制序列设置的机构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集体。第三条公务员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坚持及时奖励与定期奖励相结合,按照规定的条件、种类、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第四条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务员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并指导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及市直机关的公务员奖励工作。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公务员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并指导同级机关的公务员奖励工作。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机构编制内的各级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下同)和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县处级及以下公务员。第二章奖励的条件和种类第六条公务员、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四)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五)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六)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七)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八)恪守职业道德,维护社会公德和社会治安,表现突出的;(九)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十)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十一)为群众排忧解难、保障和改善民生实绩突出的;(十二)有其他突出功绩的。第七条对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一)对表现突出的,给予嘉奖;(二)对做出较大贡献的,记三等功;(三)对做出重大贡献的,记二等功;(四)对做出杰出贡献的,记一等功;(五)对功绩卓著的,授予“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或者“模范公务员”、“模范公务员集体”等荣誉称号。第三章奖励的权限和程序第八条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经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市直机关政工(人事)部门审核后,按照下列权限审批:(一)嘉奖、记三等功,旗县区科级以下公务员由旗县区党委、政府批准,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市公务员管理部门备案;市直单位(含稀土高新区)科级以下公务员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市公务员管理部门批准;县级公务员(含参照管理机关、事业单位)由市委组织部批准。(二)记二等功,由市委、市政府或者报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三)记一等功,报自治区党委、政府或者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四)授予荣誉称号,报自治区党委、政府或者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五)“包头市人民满意公务员”和“包头市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由市委、市政府批准。第九条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奖励,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需要奖励的,由所在机关(部门)经征求群众意见和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提出奖励建议;(二)所在机关(部门)填写《包头市公务员奖励审批表》或《包头市公务员集体奖励审批表》,撰写翔实的事迹材料,按照规定的奖励审批权限逐级上报;(三)审核机关审核后,在一定范围内公示7个工作日。如涉及国家机密或其他原因不宜公示的,经审批机关同意可不予公示;(四)公示无异议的,审核机关上报审批;(五)审批机关批准,并予以公布。《公务员奖励审批表》存入公务员本人档案;《公务员集体奖励审批表》存入获奖集体所在机关文 关于书的成语关于读书的排比句社区图书漂流公约怎么写关于读书的小报汉书pdf 档案。第十条 对在处理突发事件或者承担专项重要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应当及时给予奖励。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立项。由处理突发事件或者负责开展专项重要工作的市直机关或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提出奖励实施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办理。(二)审批。按照公务员的奖励审批权限,予以申报审批。(三)表彰。由公务员奖励实施机关对受到专项奖励的公务员或公务员集体予以表彰。第十一条 凡需在全市范围内对本行业系统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奖励的或向自治区以上机关推荐奖励的,应严格执行表彰奖励申报审批制度。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由申请机关在拟开展表彰奖励的前一个月向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申请内容包括:奖励的名称、理由、依据;评选范围、条件、参评单位和人员数量;拟表彰奖励的集体和个人数量;表彰奖励的形式和方法;评审程序以及评审人员的组成等内容;(二)申请机关与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联合下发表彰奖励通知,成立评选奖励工作领导机构,安排部署评选工作;(三)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由所在单位(部门)在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推荐上报奖励候选名单;(四)组织评选、研究确定拟奖励集体或个人名单,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7个工作日;(五)申请机关与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共同审核后,联合表彰或向上级机关申报候选名单。第十二条审批机关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奖励,必要时,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主管机关同意,并征求纪检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意见。第四章奖励的实施第十三条对在本职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应当给予奖励。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嘉奖和记三等功,一般结合年度考核进行,每年一次。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予以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给予记二等功、记一等功和授予“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荣誉称号,一般每五年评选一次。全市范围内行业系统的奖励一般每三年进行一次。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已故人员,可以追授奖励。第十四条对获得奖励的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由审批机关颁布奖励决定,颁发奖励证书。获得记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同时对公务员颁发奖章,对公务员集体颁发奖牌。第十五条 对获得奖励的公务员,由审批机关按照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金。其中对获得荣誉称号的公务员,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第十六条被评为“包头市人民满意的公务员“的,记二等功并享受市级劳动模范待遇。第十七条公务员奖励的奖金标准,依照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具体为:(一)嘉奖:800元;(二)记三等功:1500元;(三)记二等功:3000元;(四)记一等功:6000元;(五)授予荣誉称号:10000元。对受奖励的公务员集体酌情给予一次性奖金,作为工作经费由集体使用,原则上不得向公务员个人发放。公务员奖励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第十八条给予公务员嘉奖,一般应掌握在本机关当年度公务员总数的20%以内。第十九条 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奖励,对于因同一事由已获得上级机关奖励的,下级机关不再重复奖励。第二十条 对获得奖励的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可以采取适当形式予以表彰。表彰形式应当庄重、节俭。第五章奖励的监督第二十一条各地区、部门不得自行设立本办法之外的其他种类的公务员奖励,不得违反本办法标准发放奖金,不得重复发放奖金。第二十二条公务员、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奖励:(一)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二)严重违反规定奖励程序的;(三)获得荣誉称号后,公务员受到开除处分、劳动教养、刑事处罚的,公务员集体严重违法违纪、影响恶劣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三条撤销奖励,由原申报机关按程序报审批机关批准,并予以公布。如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布的,经审批机关同意可不予公布。必要时,审批机关可以直接撤销奖励。第二十四条公务员获得的奖励被撤销后,审批机关应当收回并公开注销其奖励证书、奖章,停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撤销奖励的决定存入公务员本人档案。公务员集体获得的奖励被撤销后,审批机关应当收回并公开注销其奖励证书和奖牌。第二十五条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对公务员奖励工作的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对在公务员奖励工作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按规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奖励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以及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负责解释,各地区、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此前本市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HYPERLINK"http://www.btdj.gov.cn/onlineedit/UploadFile/20101030225859526.doc"包头市公务员奖励审批表.doc2、HYPERLINK"http://www.btdj.gov.cn/onlineedit/UploadFile/2010103022599408.doc"包头市公务员集体奖励审批表.doc包头市市直机关科级公务员竞争上岗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直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下同)科级公务员竞争上岗工作,健全和完善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根据《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竞争上岗,是指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通过在一定范围的公开竞争,择优选拔任用市直机关内设机构的科级领导成员,以及其他适于竞争上岗的科级领导或非领导职务。涉及重要机密和国家安全的职位,按照法律法规不宜公开竞争的职位,不列入竞争上岗的范围。第三条选拔任用科级领导职务(含非领导职务转任领导职务),一般应当实行竞争上岗。科级非领导职务可根据需要实施竞争上岗。第四条竞争上岗工作必须坚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考试与考察相结合,坚持个人意愿与组织安排相结合。第五条竞争上岗原则上在机关内部实施。对一些专业性较强,没有合适人选,或机关内部形不成竞争的职位,必要时,经市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允许本系统事业单位中符合调任条件的人员参加竞争上岗。第六条竞争上岗必须在核定的编制和职数限额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第七条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负责竞争上岗的指导和监督。第二章资格条件第七条参加竞争上岗的人员除了应具备公务员法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一)参加竞争上岗的人员,应为已登记在编在岗的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已参加过渡登记考试合格并符合登记条件的工作人员;(二)竞争科级正职领导职务的,应当担任副科级职务两年以上;竞争科级副职职务的,应当担任科员级职务三年以上;竞争主任科员职务的,应当担任副科级职务三年以上;(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四)在近三年年度考核中评定为称职以上等次;(五)年龄一般应在48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六)符合任职回避规定;(七)事业单位人员参加竞争上岗,应符合调任条件;(八)具备竞争职位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参加竞争上岗:(一)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立案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二)受党纪、政纪处分,尚未解除或在规定时效内的;(三)近三年年度考核中被评为基本称职(合格)以下等次的。第三章程序和方法第九条竞争上岗工作应在本单位党委(党组)领导下,由政工(人事)部门组织实施。第十条竞争上岗一般按照下列程序和方法进行:(一)确定竞争上岗的职位和职数。党委(党组)应根据核定的编制和职数,结合实际工作需要,研究确定竞争上岗的职位和职数。(二)明确竞争职位的报名资格条件。根据本办法规定和竞争职位的要求,党委(党组)研究确定竞争上岗职位的报名资格条件。(三)制定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内容包括指导思想、原则、竞争职位及职数、任职资格条件、选拔范围、程序方法、时间安排、组织领导和纪律要求等。实施方案应当在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由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实施方案须事先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市组织、人事部门审核。经审核同意的实施方案,应通过召开动员大会、印发文件、张榜公告等形式予以公布。同时,动员符合条件的人员报名参加竞争。(四)公开报名和资格审查。报名以个人自荐为主,也可以采取民主推荐方式提出人选。在定向竞争上岗中,竞岗者可只报一个职位,也可兼报其他职位,但应当注明是否服从组织安排,每个职位应有2人以上报名(不含交叉报名)。在不定向竞争上岗中,同一职级的报名人数应达到该职级的2倍以上。政工(人事)部门依据竞争上岗实施方案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及时公布审查结果。(五)考试。考试应坚持“干什么考什么”的原则,根据竞争职位特点和实际需要,突出对竞争者能力素质的测试和评价,一般采用笔试和面试两种形式。应邀请市纪检监察和市组织、人事部门进行监督。笔试一般采用闭卷形式,主要测试竞岗者履行竞争职位职责所必备的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注重测试调研综合、办文办事、文字表达等方面的能力。笔试应在规定时间内一次完成。笔试一般由本单位自行组织,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委托专业考试机构组织实施。面试主要测试竞岗者履行竞争职位所必备的基本能力素质,可采取结构化面试、演讲答辩和无领导小组讨论等方式进行。面试由面试小组实施,面试小组由本单位领导及相关单位人员组成,一般不少于7人,其中外单位人员应占一定比例。面试小组成员应当选择公道正派、政策理论或者专业水平高、熟悉相关业务的人员担任,并实行回避制度。面试前应当对面试小组成员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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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试应当允许机关干部、群众代表或其他人员参加旁听。笔试、面试成绩应及时告知竞争者本人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六)民主测评和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和民主推荐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民主测评主要是对竞岗者的现实表现情况进行测评,包括德、能、勤、绩、廉等五个方面内容。民主推荐主要对竞争者能否胜任所竞争的职位作出评价。民主测评和民主推荐结果应由政工(人事)部门统计、汇总,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参加民主测评和民主推荐的人员范围:一般在机关全体干部、直属单位班子成员中进行,参加民主测评和民主推荐的人数必须达到应参加人数的80%以上。(七)确定考察对象。确定考察对象一般通过综合遴选的方式择优确定,即按照竞岗者笔试、面试、民主测评和民主推荐综合成绩占一定的权重比例,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定向竞争上岗的,一般应按每个职位与竞争者不低于1:2的比例确定考察对象;非定向竞争上岗的,一般应按职数与竞争者不低于1:1.5的比例确定考察对象,实行差额考察。民主测评和民主推荐综合分数相对较低的竞岗者,可不列为考察对象。确定考察对象时,可适当考虑岗位需要、竞岗者资历及近年来年度考核、所获奖励情况等因素。参加竞争人数较多时,也可通过逐轮遴选的方式择优确定考察对象。采用逐轮遴选方式,应当公布每轮遴选入围者的名单及最低入围分数。(八)组织考察。党委(党组)抽调专人组成考察组,对确定的考察对象进行全面、深入、细致的考察。组织考察应在竞争者所在单位发布考察预告。考察工作要充分发扬民主,坚持走群众路线,考察谈话必须保证一定的人数。考察组要在听取各方面意见和综合分析比较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地写出考察材料,并提出建议人选,供党委(党组)研究时参考。(九)集体讨论决定拟任人选。党委(党组)根据竞岗者笔试、面试、民主测评和民主推荐结果以及组织考察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每个职位的拟任人选。在决定拟任人选时,应当尊重本人所报志愿。必要时,在听取本人意见的基础上,可由组织统一调配。对没有合适人选的职位,可暂时空缺。(十)任前公示。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应将拟任人选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7个工作日。对公示中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进行认真调查核实。须报有关部门审批同意的拟任人选,公示前须先征得相关部门的同意。(十一)任职。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按照干部管理规定办理任职相关手续,下发任命文件。在竞争上岗中提拔担任科级领导职务或由非领导职务转任同级领导职务的,实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其试任职务,并按试用前职级安排工作。第十一条竞争上岗笔试、面试、民主测评和民主推荐结果一次有效。第四章纪律和监督第十二条竞争上岗必须遵守以下纪律:(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不准事先内定意向人选;(二)不准在实施过程中随意更改竞争上岗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三)有关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准泄露考试试题、考察情况和党委(党组)讨论情况等;(四)担任面试评委的人员要客观公正,不徇私情;(五)参加考察的人员要公道正派,不准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六)参加竞争的人员要正确对待竞争,不准在竞争过程中弄虚作假,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第十三条科级公务员竞争上岗工作,应当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干部群众的有效监督。第十四条对竞争上岗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可宣布竞争上岗结果无效,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科级及以下机关实施竞争上岗,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六条中央、自治区有关竞争上岗政策性规定出台后,本办法与之不一致的地方,从其规定。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包头市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地评价公务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履行职位职责和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等情况,规范公务员考核工作,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和公共服务水平,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公务员考核是指对我市各级机关中乡科级及以下公务员的考核。对县级公务员的考核,按照市委有关规定办理。第三条公务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科学简便、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公务员考核与工作目标考核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条件、种类、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第二章考核内容和标准第四条公务员的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采取量化打分方法,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满分为100分)(一)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个人品德及遵守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主要是理想信念、宗旨观念和科学发展理念,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正直、诚实、守信;爱岗敬业,作风正派,遵守社会行为准则等。(分值20分,其中,好:16-20分,中:11-15分,平:6-10分,差:5分以下)(二)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工作、学习能力。主要是政策理论水平和专业知识水平;分析判断能力、沟通协调能力、组织领导能力、团结协作能力、开拓创新能力、应对突发事件能力和公共服务能力;学习态度、方法及成效等。(分值20分,其中,好:16-20分,中:11-15分,平:6-10分,差:5分以下)(三)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主要是责任感、使命感和奉献精神;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和群众观念;主观能动性和争先创优意识;纪律性、积极性和出勤率等。(分值15分,其中,好:11-15分,中:6-10分,平:3-5分,差:2分以下)(四)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主要是履行工作职责,完成工作任务的目标和措施;工作效率和质量;工作成效、突出贡献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分值30分,其中,好:26-30分,中:21-25分,平:16-20分,差:15分以下)(五)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主要是忠于职守、依法行政;廉洁奉公、不谋私利;艰苦奋斗,勤俭节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规定等。(分值15分,其中,好:11-15分,中:6-10分,平:3-5分,差:2分以下)第五条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平时考核重点考核公务员共性目标和业务目标阶段进展和完成情况,实行实时考核与阶段性考核相结合的办法,采取被考核人填写工作小结、专项工作检查、考勤等方式进行,每季度进行一次,由分管领导为科室负责同志、科室领导为一般工作人员按照《包头市公务员考核评价量化赋分表》的标准赋分,确定评价结果。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在每年年末或翌年年初进行。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的权重比例为4:6。第六条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第七条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思想政治素质高,模范作用强,品德修养好;(二)精通业务,政策理论水平和专业知识水平高,工作能力强,年度培训达到规定学分且成绩优秀;(三)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四)工作实绩突出,能在规定的时间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工作任务,办事效率高,能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创新成果得到上级肯定;(五)清正廉洁,忠于职守,克己奉公,遵纪守法,无违规违纪现象;(六)服务热情周到,群众满意度高,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得分在85分以上。第八条确定为称职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思想政治素质较高,品德修养较好;(二)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年度培训达到规定学分且成绩合格;(三)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四)能够完成本职工作;(五)自我要求比较严格,能够廉洁自律;(六)服务热情,群众比较满意,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得分在70分以上。第九条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一)思想政治素质一般,品德修养较差;(二)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年度培训达不到规定学分,成绩不合格;(三)工作责任心一般,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四)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五)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六)服务不够热情,群众满意不高,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得分在69分以下。第十条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一)思想政治素质差,在重大政治是非问题上立场动摇,在公众场合散布有损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社会非法组织或非法活动,造成不良影响;(二)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政策理论水平和专业知识水平差;(三)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不能完成本职工作任务或达不到年度职位工作目标要求,办事拖拉、推诿,违反工作程序或行政不作为,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四)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7天或一年累计超过15天;(五)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在执行公务中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便利吃、拿、卡、要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待遇或虚报、谎报成绩欺骗领导、群众,造成不良影响;(六)因打架、酗酒闹事或参与赌博、迷信、色情等严重违反社会公道、妨碍社会管理秩序,受到有关部门处罚;(七)上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本年度考核仍达不到称职标准;(八)服务态度恶劣,群众反映差,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得分在60分以下。(九)违反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等其他不称职情形。第十一条各级机关应当根据不同类别职位的职责要求和工作特点,研究确定科学合理的考核要素,列入年度工作共性目标和业务目标,明确工作质量、数量、效率、效益、出勤和态度等各档次具体或细化的评价内容和标准,增强考核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可操作性,提高考核质量。第十二条公务员(含工勤人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应当根据本部门(单位)上年度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结果确定,被评为综合考评突出单位的优秀等次人数应控制在本单位实际参加考核人数的20%以下;被评为综合考评比较突出单位的优秀等次人数应控制在本单位实际参加考核人数的17%以下;被评为综合考评一般及以下单位的优秀等次人数应控制在本单位实际参加考核人数的15%以下。年度考核评优人员应当按不同职务层次人员的比例确定,并向艰苦环境、特殊岗位和基层一线的公务员倾斜。第三章 考核机构和程序第十三条公务员的考核主体为公务员所在机关,由机关政工(人事)部门组织实施。(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党委、人大、政协、审判、检察、民主党派、工商联机关公务员和群团机关及所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政府人事部门负责行政机关公务员及所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二)考核主体包括考核委员会(考核小组)、部门或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科(股)室主要负责人四个层次。考核委员会由本机关领导成员、政工(人事)及其他有关部门人员和公务员代表组成,公务员代表由组织推荐或民主推选产生,人数不少于考核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第十四条年度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方案。各级机关应根据年初确定的工作目标任务和职位职责,制定年度考核 工作方案 公交公司节能减排工作方案居民健康档案工作方案幼儿园传染病防治工作方案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创建卫生村工作方案 ;(二)个人 总结 初级经济法重点总结下载党员个人总结TXt高中句型全总结.doc高中句型全总结.doc理论力学知识点总结pdf 。被考核对象应对一年来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三)述职。各部门(单位)应组织被考核人进行年度考核述职。人数较多的部门(单位),中层正职应当在全体人员会议上述职,其他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由主管领导组织在一定范围内述职。(四)民主测评。由被考核人单位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参加,采用无记名打分的方式,按照考核评价量化赋分标准对被考核对象进行民主测评。(五)计算个人年度考核得分。考核分数由平时考核评价分、年度考核评价分构成。各部门(单位)可根据实际,确定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群众在年度考核评价中所占不同的权重比例(主要领导的评价分不得高于20%,分管领导的评价分不得高于30%,群众的评价分不得低于50%),测算后计入年度考核评价分中。满分为100分。考核分数=平时考核评价分×40%+年度考核评价分(主要领导评价分+分管领导评价分+群众民主测评分)×60%(六)确定考核等次。部门(单位)党委(党组)听取考核委员会的情况汇报,结合平时考核情况,根据公务员个人考核最终得分,研究确定考核等次。(七)公示与反馈。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在本部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如有异议,应当及时查实,认真处理;若无异议,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公务员,并由公务员本人签署意见。第十五条公务员对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等次不服,可以从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本部门政工(人事)部门书面申请复核,政工(人事)部门在接到被考核人复核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复核人。复核结果仍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人员对复核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复核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直接提出申诉。受理机关应在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对考核结果的执行。第十六条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各部门(单位)须携带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册、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公示意见、《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等,到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各旗县区评定为优秀、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公务员的考核结果还须到市组织人事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市或旗县区组织人事部门在《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和《公务员证书(考核、培训)》年度考核项目中签注备案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按规定兑现考核结果。未经公务员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的,不能按照考核结果享受年度考核奖金。《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公务员本人档案。对由于各种原因未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机关公务员管理部门应在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中说明情况,加盖公章后存入公务员个人档案。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第十七条公务员年度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第十八条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累计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二)累计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三)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且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三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四)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给予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五)享受年度考核奖金。第十九条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正;(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三)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四)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第二十条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当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其职务工资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职务工资档次。其原级别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的,不降低原级别;原级别高于新任职务对应级别的,降到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并执行相对应的级别工资;如果其职务、级别、工资档次均在最低状况,则不再降低,但须进行批评教育;(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三)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四)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第二十一条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公务员所在机关应根据考核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公务员进行培训。第五章 相关事宜第二十二条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第二十三条调任或者转任的公务员,由其调任或者转任的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其调任或者转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第二十四条挂职锻炼的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不足半年的,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第二十五条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公务员,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表现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的相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第二十六条当年接收的军队转业干部,由转业后所在机关参阅转业前部队有关鉴定进行考核,一般当年确定为称职等次。第二十七条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公务员,不进行考核。按照有关规定提前离岗的公务员,其退休前的年度考核结果及相关待遇,按称职对待。年度内退休的公务员,不参加年度考核,其年度考核奖金的发放按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八条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第二十九条受处分公务员的年度考核,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二)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第三十条公务员不进行考核或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第三十一条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直接确定其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第三十二条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三条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的考核,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第三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由市委组织部、人事局负责解释,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和市直各部门、单位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或实施方案。第三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包头市公务员调任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拓宽选人用人渠道,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规范我市公务员调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和《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调任,是指国有企业事业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我市各级机关担任乡科级副职以上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在上述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的工作人员不在调任范围。调任领导成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调任必须坚持德才素质与职位要求相适应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和资格条件,坚持组织安排与个人意愿相结合,从严掌握,择优任用。第四条调任必须在核定的编制和乡科级副职以上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职数限额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第五条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负责公务员调任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第二章调任资格条件第六条调任人选除应具备《公务员法》、《干部任用条例》和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一)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工作能力强、勤奋敬业、业绩突出。(二)具有与拟调任职位要求相当的工作经历和任职资历,并担任副科级以上领导职务。(三)具备公务员法、干部任用条例及其他政策法规规定的晋升至拟任职务累计所需的最低工作年限。(四)在近两年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五)调任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应当是在事业单位被聘任为相当于六级职员以上的管理人员;中央自治区直接管理的驻包国有特大型、大型企业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自治区直属单位管理的驻包国有大型企业和市直属国有大型企业副职以上领导人员及其他相当上述任职资格的人员。调任乡科级领导职务应当是在事业单位被聘任为七级、八级职员的管理人员;中央自治区直接管理的驻包国有特大型、大型企业直属单位中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自治区直属单位管理的驻包国有大中型企业和市直属国有大中型企业中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及其他相当上述任职资格的人员。(六)调任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调任乡科级领导职务,原则上不超过42周岁。近三年受到市级以上表彰奖励或在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等表现突出的,以及从本地区、本系统机关交流到企事业单位任职的调任人选,经市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年龄可适当放宽1-3周岁。(七)调任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或者乡科级副职以上领导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或已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八)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旗县区、苏木乡镇机关调任可根据实际确定学历层次,但不得低于大专学历)。(九)符合法律、法规、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公务员调出机关后拟再调入机关担任高于调出机关时所任职务的,应当具备从调出机关时所任职务所需的任职资格年限。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调任:(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三)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的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四)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五)正在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章调任程序第九条调任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根据工作需要确定调任职位及调任条件。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和市直机关党委(党组)根据工作需要,集体研究确定调任职位及调任条件后,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向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报送调任报告。报告中应当载明拟调任机关的行政编制数、实有人数、科级以上领导和非领导职数、实有科级以上领导和非领导人数、调任职位及资格条件、拟采取何种方式确定调任人选等。调任副县级以上领导职务和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市委组织部研究并提出意见后,报市委决定。(二)提出调任人选。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和市直机关党委(党组)的调任报告经市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应当根据调任职位的要求,通过组织推荐方式产生拟调任人选。调任重要岗位且符合调任条件的人选较多时,可通过竞争上岗或公开选拔的方式产生调任人选。通过竞争上岗或公开选拔方式产生拟调任人选,一般应在市组织人事部门的监督指导下,由拟调任的旗县区和市直机关组织调任考试,调任考试要根据领导干部素质能力和调任职位要求,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办法,重点测试调任人选的政策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三)征求调出单位意见。对拟从本地区、本部门以外调任的人选,应当征求调出单位意见。(四)组织考察。调任的旗县区组织人事部门和市直机关政工(人事)部门应当对拟调任人选进行严格考察,并形成书面考察材料。考察内容包括拟调任人选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表现。考察时,应认真听取拟调任人选所在单位有关领导、群众和干部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构的意见。拟调任人选所在单位应予积极配合,并提供客观、真实反映拟调任人选现实表现和廉政情况的材料。(五)集体讨论决定。调任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或市直机关党委(党组)应根据考察情况,集体研究决定拟调任人选。(六)调任公示。按照任前公示制的有关规定,在拟调任人选的调出和调入单位进行公示,公示内容一般包括拟调任人员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籍贯、出生地、学历学位、政治面貌、现任职务和拟调任职务,举报受理单位和电话号码等。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对没有反映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调任的,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对反映有严重问题未经查实的,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调任。(七)报批。旗县区、稀土高新区或市直机关确定调任人选后,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履行审批手续。办理审批手续时,呈报单位须提供公务员调任请示、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册、机关“三定”方案(参照管理事业单位“五定”方案)、《包头市公务员调任审批表》或《包头市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任审批表》一式五份、调任人员档案、考察材料、调出单位意见、纪检监察机构提供的廉政情况,按规定需要进行离任审计或者经济责任审计的人员,应当对其进行审计,并提供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八)办理调动、任职和公务员登记手续。对符合调任条件的人选,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调任人员审批后,办理调动手续,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公务员登记。第十条调任人员的级别和有关待遇,根据其调任职务,结合本人原任职务、工作经历、文化程度等条件,比照调入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第十一条调任人员除由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职务的以外,一般实行任职试用期制,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由旗县区、稀土高新区或市直机关党委(党组)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正式任职;考核不合格的,由调任机关另行安排工作。调任人员试用期内不得转任到其他机关任职。第十二条公务员调出机关,各地区、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调动手续,并报市组织人事部门进行备案。办理相关手续后,调出机关公务员的身份自然消失。第四章纪律与监督第十三条调任必须遵守下列纪律:(一)调任审批机关应当严格履行职责,认真审核把关,不准超职数、超编制调任,不得随意降低标准,放宽条件;(二)调入机关应当严格履行有关程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弄虚作假,搞不正之风;(三)调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干部人事管理工作的有关法规、政策,提供真实情况,所提供的文件、证明及相关材料必须真实有效,档案材料必须齐全,不得突击提拔;(四)参加考察的人员应当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不得隐瞒、歪曲事实真相;(五)调任人员应当遵守有关规定,接到调动通知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行政、工资关系等有关手续。第十四条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受理公务员调任工作的举报、申诉,对违反规定办理调任的予以纠正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各级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应认真执行本办法,坚持公道正派,任人唯贤,坚决防止和杜绝点调、内定人选及暗箱操作等不正之风。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六条国家、自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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