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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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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目录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商品的品名商品的品质商品的数量商品的包装商品的装运商品的价格商品的保险货款的支付商品的检验合同的单据其他交易条件实务回顾1、以一家进口公司为例,写出该公司的进口贸易流程。2、以一家出口公司为例,写出该公司的出口贸易流程。以采用FOB术语、海上运输、信用证支付方式为例的进口贸易流程1、对国外的货源市场进行市场调查,对出口商进行资信调查。2、进行贸易磋商3、双方签订合同4、按照合同规定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5、向船公司租船订舱,并将船名、船期提前通知国外买方。6、收到国外货物已装船的通知后,及时向保险...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目录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的订立和履行商品的品名商品的品质商品的数量商品的包装商品的装运商品的价格商品的保险货款的支付商品的检验合同的单据其他交易条件实务回顾1、以一家进口公司为例,写出该公司的进口贸易流程。2、以一家出口公司为例,写出该公司的出口贸易流程。以采用FOB术语、海上运输、信用证支付方式为例的进口贸易流程1、对国外的货源市场进行市场调查,对出口商进行资信调查。2、进行贸易磋商3、双方签订合同4、按照合同规定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5、向船公司租船订舱,并将船名、船期提前通知国外买方。6、收到国外货物已装船的通知后,及时向保险公司投保。7、开证行收到议付行寄来的全套单据,经审核无误后通知进口商审核单据后付款。8、货物到港后,办理进口手续或委托报关公司代为办理。9、提货报验。以采用CIF贸易术语、海上运输、信用证方式为例的出口贸易流程1、对国外的进口消费市场进行市场调查,对进口商进行资信调查。2、进行贸易磋商3、双方签订合同4、根据合同做好备货、报验等工作5、对进口地银行开立的信用证进行审证、改证6、租船订舱7、将检验合格的出口货物运往出口码头仓库,并将检验证书送海关检验8、报关,海关放行9、办理保险,取得保险单10、装船,取得海运提单11、将各种单据交银行,银行审核单据后垫付货款或收妥结汇12、正式收汇后,办理出口退税13、如国外进口商索赔,办理理赔;如经协商打不成一致解决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进行仲裁或诉讼。 案例 全员育人导师制案例信息技术应用案例心得信息技术教学案例综合实践活动案例我余额宝案例 分析 定性数据统计分析pdf销售业绩分析模板建筑结构震害分析销售进度分析表京东商城竞争战略分析 11、如果甲国A公司在乙国设立了一个分公司B;乙国C公司与A公司签订了一份来料加工合同,合同规定乙国C公司从A公司购买机器设备,从B公司购买原材料加工为成品,由B公司负责将加工后的成品回购再转卖给A公司,然后由A公司在国际市场上销售。请问: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这项经贸活动中A、B、C三家之间的哪些货物贸易是具有“国际性”的?《公约》对于货物贸易是否具有国际性的判断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为“营业地标准”,即以买卖双方的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为标准。本案例中,A、B、C三家公司的营业地情况分别为:在甲国有A公司,在乙国有B公司和C公司。因此,C公司与A公司签订的来料加工合同以及C公司从A公司购买机器设备的贸易活动具有“国际性”,C公司从B公司购得原材料并加工成成品的贸易活动不具有“国际性”;B公司将加工后的成品再转卖给A公司的贸易活动也具有“国际性”。分析案例2我国某外贸企业向国外一新客户订购了一批初级产品,合同规定由外方以租船方式将货物运交我方。国内银行按规定的付款方式付清货款后,装运船只一直未到达目的港。后经多方调查,发现承运人原来是一家小公司,而且在船舶起航后不久公司已宣告倒闭,承运船舶是一艘旧船,船货均告失踪,此系卖方与船方互相勾结进行的诈骗,导致我方蒙受重大损失。试分析我方应从中吸取哪些教训?分析要点:此为一则国际货物运输中的欺诈案例。为了防止欺诈,我们应:1、加强对国际市场行情的研究和分析2、通过信用调查选择识别客户3、利用合同条款保护自己的权益。案例3澳大利亚A公司从美国B公司进口一组成套设备,合同规定分三批交货。美国B公司交付了第一批货物符合合同的质量要求,但第二批交付的货物为该设备的关键部分,由于其不符合质量要求使整套设备无法安装运行。A公司多次与B公司交涉后,仍无法解决该问题。于是A公司提出撤销整个合同,并要求A公司将预付的部分货款退回;而B公司不同意撤销合同,只同意补偿第二批货物的价值。请你依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相关规定,对本案例进行分析。分析要点A公司有权撤销合同。根据《公约》第73条的规定,如果各批货物是相互依存的,而且不能单独用于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所设想的目的,则买方可以同时宣告合同对于已经交付或今后将交付的各批货物均告失效,即可以宣告撤销整个合同。在本案例中,分批交货的成套设备的各个批次之间是互相依存的,当第二批货物不符合合同规定时,A公司有权根据公约规定撤销整个合同。案例4我国一外贸企业与外商达成一进口合同,付款条件为买方预付5%的货款,其余95%的货款采用付款交单的方式支付。合同签订后,我公司根据合同的要求预付了5%的货款。然而随后该货物的国际市场价格大幅上涨。外商装运货物后,没有将该批货物的汇票及所附单据通过托收银行寄抵进口地代收行,而是将该批货物的单据转售给了其他公司。由于我公司急需该批货物,多次催促外商交付单据,但外商找各种借口推脱。后来我公司只好通过另外的途径高价购进了同样的产品。请问,根据《公约》的规定,我方可否要求撤销合同并要求外商赔偿有关的损失?分析据《公约》第34条的规定,如果卖方有义务移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他必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移交这些单据。本案例中的外商在装运货物后,没有将该批货物的单据交付给买方,而是将单据转售给了其他公司。因此外商属于不履行合同义务,即根本违反合同。根据公约第74条的规定,外商根本违约,我公司可要求进行损坏赔偿,包括差价损失以及预付款和利息损失等。案例5我A公司向国外B公司发实盘,限6月10日前复到有效,B公司于6月8日来电要求降价,A公司于9日与另一家公司达成交易。同一天(9日),B公司又来电要求撤回8日还盘,全部接受原发盘的条件。A公司以货已出售为由予以拒绝。B公司声称其接受是在我方发盘的有效期内作出,要求A公司履约。试分析B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案例6我出口企业对意大利某商发盘限10日复到有效。9日意商用电报通知我方接受该发盘,由于电报局传递延误,我方于11日上午才收到对方的接受通知。而我方在收到接受通知前已获悉市场价格上涨。对此,我方应如何处理?分析中国与意大利均系《联合国国际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因此,双方当事人均应受《公约》约束。按《公约》规定,如果载有逾期按受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它是在传递正常能及时传送到发盘人的情况下寄发的,则该项逾期接受具有接受效力,除非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受盘人,他认为该发盘已经失效。据此,我方于11日收到意商的接受电报属因传递延误而造成的“逾期接受”。因此,如我方不能同意此项交易,应即复电通知对方:我方原发盘已经失效。如我方鉴于其他原因,愿按原发盘达成交易,订立合同,可回电确认,也可不予答复,予以默认。案例7我方发盘至5月5日止,但由于市场情况不稳定,对方延至5月6日才发电传表示接受,对此我方应如何处理?分析应根据当时情况有两种不同的处理方法:(1)这是一种逾期的接受,逾期接受原则上无效。但如我方愿达成这笔交易,也可及时回电确认,承认他的逾期接受有效,合同于接受到达之日生效;(2)如我不愿达成此笔交易,则可通知对方接受逾期,不能确认;也可不予答复。案例8一法国商人于某日上午走访我外贸企业洽购某商品,我方口头发盘后对方未置可否。当日下午法商再次来访,表示无条件接受我方上午的发盘。那时,我方已获悉该项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有趋涨的迹象。对此,你认为我方应如何处理?为什么?分析:(1)中国与法国均系《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洽谈过程中,双方对《公约》的适用均未排除或作出任何保留,因此,双方当事人均应受该《公约》约束:(2)按《公约》规定:对口头要约,须立即接受方能成立合同。上午我方发盘后,法商未置可否,也未提出任何要求,则合同没有成立。据此,我方鉴于市场有趋涨迹象,自可予以拒绝或提高售价继续洽谈。如果当时我方急于求售,或由于其他原因,例外行事也是可以的。案例9某公司与某外商洽谈进口交易一宗,经往来电传磋商,就合同的主要条件全部达成协议,但在最后一次我方所发的表示接受的电传中列有“以签定确认书为准”。事后对方拟就合同草稿,要我方确认,但由于对某些条款的措辞尚待进一步研究。故未及时给予答复。不久,该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下跌,外商催我开立信用证,我方以合同尚未有效成立为由拒绝开证。试分析我方的做法是否有理。分析:我方拒绝开证有理。其依据有三:(1)我方最后所发电传列有“以签订确认书为准”;(2)事后外商提交书面合同草稿,我方尚未答复,再次说明合同成立的条件并不具备;(3)合同既未成立,外商催我开证,理应拒绝。作业:我某出口公司于2月1日向美商报出某农产品,在发盘中除列明各项必要条件外,还表示:“Packinginsoundbags”。在发盘有效期内美商复电称:“Refertoyourtelexfirstaccepted,packinginnewbags”。我方收到上述复电后,即着手备货。数日后,该农产品国际市场价格猛跌,美商来电称;“我方对包装条件做了变更,你方未确认,合同并未成立。”而我出口公司则坚持合同已经成立,于是双方对此发生争执。你认为,此案应如何处理?试简述理由。分析:处理本案应从下述几点着眼,考虑具体措施:(1)中、美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在该笔业务的来往电传中均未排除《公约》的适用。据此,双方当事人理应受《公约》中有关条款的约束;(2)按《公约》第19条(2)款的规定,对发盘表示接受而对发盘内容做非实质性改变时,除发盘人在不过分迟延的期限内通知反对其间的差异外,仍构成接受。如发盘人不做出这种反对,合同条件就以该项发盘的条件以及接受通知内所载的更改为准;(3)根据《公约》第19条(3)款的规定,包装的改变不属于实质性改变;(4)合同应按“装入新袋”的条件成立;(5)综上所述,美商复电已构成接受,合同成立。如美商拒不履约,我方自应按《公约》的有关规定向美商索赔。实务回顾1、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2、规定品质条款时应注意的问题3、品质的机动幅度及增减价条款案例1我国内某单位向英国出口一批大豆,合同规定水份最高含量为14%,杂质不超过2.5%。成交前我方曾向买方寄过样品,订约后又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当货物抵达英国后,买方提出货物与样品不符,并出具相应证书证明货物的质量比样品低10%以此要求我方赔偿15000英镑的损失。请问:我方能否以该项交易并非凭样品买卖而不予理赔?为什么?分析:我方不能以该项交易并非凭样品买卖而不予理赔。(1)根据国际贸易有关法规规定,凡是即凭样又凭规格达成的交易,卖方所交货物必须与样品一致,又要符合规格的要求,否则,买方有权拒收货物并提出索赔要求。(2)本案例合同规定凭规格成交,但我方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实际又是以样品成交。(3)应在样品上注明仅供参考。案例2中方公司拟从澳大利亚进口盐湿黄牛皮,澳大利亚悉尼一新客户从同业中得知询盘后主动向中方报盘,提供澳大利亚肉类厂湿盐牛皮(Australianmeatworkswet-saltedoxheiferhides),无虱蝇、无伤痕、无烙印,价格比一般低16%左右。我方即复电确认。支付方式为信用证银行见单即付95%,其余5%等到货到后60天付清。货到目的港后中方提货时发现整批货物都是水牛皮,而且规格参差不齐,部分皮张还有腐烂现象。于是即向外商去电称“合同规定为黄牛皮(Yellowoxheiferhides),你方提交的为水牛皮(Waterbuffalohides),并严重腐烂变质,因此拒收货物”外商复电称:合同中无黄字(Thereisonmentionof“yellow”),且装运时皮张情况良好,不同意赔偿。本案结果:外商拒不认帐,中方损失数十万美元。问:本案例中我方应吸取的教训。分析:(1)合同中品名问题。Oxheiferhides与老客户成交时均指黄牛皮,在对方交来水牛皮后,我方业务人员以为在ox前加一个yellow就是黄牛皮了。实际国外没有yellowox这一词汇,反而画蛇添足。使客户知道我们是外行,便强调合同中没有“黄”字,强辞夺理,我方反而处于别动。(2)商品的规格问题。本合同应是凭规格买卖的交易,但只规定了外观形态,无内在品质规定,使客户有隙可乘,鱼目混珠。(3)信用证的付款单据(4)对客户的资信调查问题。案例2出口商品规定的商品名称为“手工制造书写纸”(HandMadeWritingPaper),买方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部分制造工序为机械操作,而我方提供的所有单据均为手工制造,对方要求我方赔偿,而我方拒赔。理由是:(1)该商品的生产工序基本上是手工操作,而其关键工序完全采用手工。(2)该交易是经买方当面看样品成交,而且货物品质又与样品一致,因此应认为所交货物与商品的品质一致。要求:是分析上述案例,判断责任在哪方,并说明理由。分析:(1)该案例是以商品的制造方法来说明商品的品质的。属于凭说明买卖的一种。卖方负有交付与说明相符的商品的义务,而本案例中商品有部分工序改用机械操作,违反了合同中的品质说明,从而构成卖方的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2)卖方强调该交易为看样成交,而在该案例的合同中,没有任何条款说明是看样成交,也没有具体的寄样、留样、封样的手续,所以卖方认为是凭样成交的理由不充分。(3)综上所述,本案例中的责任应为卖方。案例3我某出口公司对外出口一批苹果,合同及对方来证均写的是三级品,但卖方交货时才发现三级苹果库存告罄,于是该公司改以二级品交货,并在发票上加注:“二级苹果仍按三级计价,不另收费。”请问:卖方的这种做法是否妥当?为什么?案例4我内地某出口企业与外商签订一份买卖合同,条件为:铸铁井盖5000吨,分十批装运,货物由买方提供图样生产,经买方验收后方可接收;品质条款规定:铸件表面应光洁,铸件不得有裂纹、气孔、砂眼、缩孔、夹渣和其他铸造缺陷;同时规定签约后十日内卖方须向买方预付第一批货款的10%作为保证金(25万元),买方签署质量合格证书后5日内返还保证金,否则买方有权拒收货物。我方签约后很快将25万元保证金汇交外商,货样生产出来后即叫外商来验货,但外商借口业务繁忙一拖再拖,实在拖不过去了,就提出先请当地商检部门代为验货。我商检部门仔细审查合同后发现,光洁是一个比较含糊的概念,容易引起纠纷,使我方处于被动地位,于是封存样品并要求买方立即前来验货。外商接到通知后不但不来验货,反而称卖方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使产出合格的产品,属于单方面违约,并要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卖方这才意识到,外商是利用合同进行诈骗。请问:该案例中出口商犯了那些错误?应从中吸取哪些教训?分析:出口商所犯错误:(1)关于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要注意科学性和灵活性。铸铁井盖从实际应用来看,没有必要规定表面光洁,而且“光洁”是一个含糊和感观的概念,没有办法通过科学检验来证实,因此容易引起纠纷,使我方陷于被动。(2)在凭买方样买卖时,卖方应当回样。(3)关于检验权的问题。该案例中,卖方完全放弃了检验权,规定买方验收后方可接收给了外商拖延验货的理由,由此造成我方完全被动的状况。(4)预付保证金问题。这是本案例中卖方所以遭遇欺诈的问题所在。合同规定签约后卖方预付保证金,由买方签署质量合格确认书后在返回保证金。这样的合同条款,明显有利于买方,如果稍有国际贸易经验就应知道,在卖方向买方预付保证金时,应由相应的约束买方的条款。总之,本案例中,卖方由于缺乏经验和不够谨慎,犯了一连串错误,使合同条款完全有利于买方,致使卖方受到欺诈之苦。技能实训1、请为面粉、MP3、自行车、毛绒玩具这四项产品拟写合同中的商品品质条款2、翻译:绒毛兔、白色、17厘米,货号JB602,交货品质与确认样品大致相同。面粉:WheatFlourspecialgradeGB1355-78WetGluten(湿面筋)28%-30%Ash(灰分)0.50%-0.55%Moisture(水分)13.5%±0.5%MP3“A&V”brandModelMP-68256MBMulti-languageMassStorageDisk翻译:PlushRabbit,White,17cm,ArtNo.JB602,Thegoodstobedeliveredshallbeaboutequaltothecountersample.实务回顾一、世界上主要的度量衡制度二、数量机动幅度、溢短装条款三、运输包装、销售包装的作用四、中性包装五、ConditionedWeightShippingMark案例分析1、国内某公司出口至俄罗斯黄豆一批,合同的数量条款规定:每袋净重100公斤,共1000袋,合计100公吨。货抵俄罗斯后,经检验,黄豆每袋仅重96公斤,1000袋合计96公吨。适值黄豆价格下跌,俄罗斯客户以单货不符为由提出降价5%的要求,否则拒收。请问买方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分析1、合理2、根据《公约》的规定:即使合同中没有规定数量机动幅度,也允许有5%的机动幅度,但货物以包装单位或个数计数时此项规定不适用。3、本案例包装单位是袋,因此不适用。4、我方可与对方协商以市价成交。2、合同出口彩电约4000台,装运时发现库存仅剩3900台,卖方若以这3900台交货,是否构成违约?为什么?如果合同中明确规定数量为4000台,结果又将如何?案例3某公司从国外进口小麦,合同数量为500万公吨,允许有5%的溢短装,而外商装船时共装了600万公吨,对于多装的50公吨,我方应如何处理?分析1、根据《公约》的规定:卖方交货数量大于规定的数量,买方可以拒收多交的部分,也可以收取多交部分中的全部或一部分,但应按合同价格付款。2、因此,我方可以拒收,也可以收取其中一部分或全部,但应按合同价格支付货款。案例4某外商欲购我某生产企业的电动工具,该企业又自有品牌“荷花”,外商在洽谈中提出改用该外商拥有的“BOM”牌商标,并不得在包装上注明“MadeinChina”字样。问:外商的这种做法叫什么,我方是否可以接受?应注意哪些问题?分析1、此为中性包装,我方应慎重考虑是否可接受2、如我方品牌在对方国家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如接受,会为自己树立一个竞争对手,从而影响我方产品的市场销售;如我方产品没有进入对方市场,而本企业的生产能力又很大,可以考虑接受。3、接受该业务时应注意,对方商标是否会涉及到第三方的工业产权问题。案例5我某公司与外商订立一份出口合同,合同规定:水果罐头500箱,每箱24罐×100克。但我方出货时却装运了250箱,每箱24罐×200克。国外客户拒绝收货并要求撤销合同。你认为客户这样做对吗,为什么?分析1、客户拒收合理。因为卖方所交货物包装与合同规定不符,这是根本性违约。2、进口商在签合同时要求的具体包装往往有特定的商业目的。如适应消费者的爱好和购买习惯等。如果买方装运的200克水果罐头根本不适销,可能是进口商原有的商业目的全部落空,其后果是十分严重的。因此,进口方可以认为卖方为根本性违约,有权撤销合同。案例6在一笔出口大宗低级产品的合同中规定:“单价为每公吨230美元,30000M/T3%moreorlessatseller’soption.”卖方准备交货时,该产品的国际市场价格大幅上涨。请问:(1)如果你是卖方,你准备交付多少货物,为什么?(2)如果你是买方,在磋商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什么?分析(1)作为卖方,应尽可能的少装货物,由于国际市场价格上涨,多交货意味着多损失,根据本案例条件,卖方可交货29100公吨。(2)作为买方,为了避免卖方利用价格波动获取额外的利润,在成交大宗商品时应在合同条款中规定:溢短装部分的价格按照装运时的市价计算。案例7某公司对外销售霓虹灯管线40000米,合同上订明红、白、黄、绿四种颜色各10000米,允许卖方溢短装10%。该公司实际交货数量为红色10400米,白色8000米,黄色9100米,绿色9000米,共计36500米。白色虽超过10%的溢短装幅度,但四种数量的总和未超过数量条件。请问:此种情况下,是否只有白色部分违约还是全部违约?分析1、属于全部违约。2、在国际贸易中,如果一个销售合同包括若干有关联的产品,则对于合同中的溢短装条款的理解是,该若干商品在多装或少装上应方向一致,比例相同。此项规定是为了保护进口商的利益,一方面避免了相关链产品无法配套生产和销售的损失,另一方面避免卖方利用市价变动从中渔利。3、本案例产品为相关联产品,白色超过限度,应视为根本性违约,买方有权索赔甚至有权撤销合同。技能实训合同数量条款规定:“About500M/T”或“500M/T5%moreorlessatseller’soption.”请问:(1)两种规定方法对买卖双方有无区别,为什么?(2)第二种规定方法下,卖方最多可交多少吨,最少可交多少吨,如何计价?技能实训2、讲下列条款翻译成英文:货物将以适合远洋运输的包装纸箱,每箱装10打,共计560箱。买方应在纸箱上刷有货号、毛重、净重、货物原产地以及信用证规定的运输标记。Tobepackedincartonssuitableforlongvoyage.10dozentoacarton,total560cartons.Thesellershallmarkclearlythearticlenumber,grossandnetweight,countryoforiginaswellastheshippingmarksspecifiedintherelevantletterofcredit.3、请根据合同中的内容为出口商品编制标准唛头。SALESCONFIRMATIONS/CNo.21SSG-017Date:AUG.82001Theseller:ShanghaiTextilesI/ECorp.Address:27.ZHUANGSHANROADE.1SHANHAICHINATheBuyer:CRYSTALKOBELTD.Address:1410.BROADWAY,ROOM300NY,NY10018USACommodityandSpecifications:Ladle’s55%acrylic45%cottonkittedblouseQuantity:500dozenPacking:In120cartonsPortofloading&destination:ShipmentfromShanghaitoNY,USA该商品的标准唛头参考如下:CK21SSG-017NEWYORKNo.1-120实务回顾1、六种主要贸易术语2、CIF与CIP的主要区别3、装运港交货的三种贸易术语与货交承运人三种贸易术语的异同3、简述E、F、C、D组贸易术语的特点案例分析1、[案情]某公司进口一批货物以FOB条件成交。结果在目的港卸货时,发现货物有两件外包装破裂,里面货物有被水浸痕迹。经查证,外包装是货物在装船时因吊钩不牢掉到船甲板上摔的,因包装破裂导致运输过程中里面货物被水浸泡。[问题]1、FOB条件成交意味着什么?2、在这种情况下,进口方能否以卖方没有完成交货义务为由向卖方索赔?分析:1、FOB成交意味着风险的划分界限为装运港的船舷。2、进口方不能索赔。货物被水浸泡的原因是吊钩不牢掉在甲板上包装破裂造成的,货物受损是在跨越船舷之后,因而使买方风险。此外,吊钩不牢有可能是船方或港口方的责任,因此,进口方应向船方或进口方索赔。案例2我某出口企业与某外商按CIF某港口、即期信用证方式付款的条件达成交易,出口合同和收到的信用证均规定不准转运。我方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将货物装上直驶目的港的班轮,并以直运提单办理了议付,国外开证行也凭议付行提交的直运提单付了款。承运船只驶离我国途径某港时,船公司为接载其他货物,擅自将我方托运的货物卸下,换装其他船舶继续运往目的港。由于中途耽搁,加上换装的船舶设备陈旧,使抵达目的港的时间比正常直运船的抵达时间晚了两个多月,影响了买方对货物的使用。为此,买方向我出口企业提出索赔,理由是我方提交的是直运提单,而实际上是转船运输,是弄虚作假行为。我方有关业务员认为,合同用的是“到岸价格”,船舶的舱位是我方租订的,船方擅自转船的风险理应由我方承担。因此按对方要求进行了理赔。问我方这样做是否正确?为什么?分析:我方的做法是错误的,根本不应理赔,理由如下:①我方已按信用证的规定将货物如期装上直达班轮并提供了直达班轮提单,卖方义务已经履行:②按CIF条件成交,货物在装运港装上驶往目的港的船舶时风险即转移。货物何时到达目的港,是否到达目的港,包括船公司中途擅自转船的风险概由买方承担,而与卖方无关。案例3我某外贸企业向国外一新客户订购一批初级产品,按CFR中国某港口、即期信用证付款条件达成交易,合同规定由卖方以程租船方式将货物运交我方。我开证银行也凭国外议付提交的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付了款。但装运船只一直未到达目的港,后经多方查询,发现承运人原是一家小公司,而且在船舶启航后不久宣告倒闭,承运船舶是一条旧船,船、货均告失踪,此系卖方与船方互相勾结进行诈骗,导致我方蒙受重大损失。试分析,我方从中吸取那些教训?分析:我方应从中吸取以下主要教训:(1)做进口业务时,客户资信如何事关重大,因按信用证支付时,开证行仅凭单据议付。与新客户做大宗买卖,更应对对方的资信做深入的调查了解,以防上当受骗;(2)CFR条件是卖方租船,买方办理保险,对买方来说有一定风险。因此,对于大宗初级产品的进口交易,在正常情况下应争取按FOB条件成交,必要时可指定装运船只的船名或所属的船公司,以减少风险。案例4我国西南地区一公司与美国商人签订一项出口合同,以FOB上海条件出口一批药材。为尽快将药材运往上海港装船,该公司采用汽车进行运输。但不幸的是运输途中出现了车祸,无法赶上预定的装船日期。该公司与美方联系要求延展装运期,美方同意,但同时要求货物价格下调10%,我方不同意并据理力争,但对方坚持不让步,最后我方只好接受对方的要求,其损失达到数万美元。试分析我方公司在选择贸易术语上的错误。分析:我方公司地处内陆,故在贸易术语上不应选择FOB。而应选择货交承运人,如FCA。由于FOB只适合于水上运输,交货地点在距离较远的港口,卖方在交货之前必须承担货物长途运输的风险,一旦出现意外则不能按时交货。如果采用FCA等货交承运人的术语成交,卖方则可以将交货地点安排在承运人处,风险会大大缩小。案例5某公司从美国购买一批异型钢材,共计500公吨,按FOBVessel条件成交,每公吨1000美元,我方按合同如期开出了50万美元的信用证,对方在收到信用证后来电称,信用证金额不足,要求我方加付2万美元,否则,出口时需要缴纳的税费由我方另行电汇给他们。我方认为按照《20000通则》对FOB的解释,我方的付款已足够,出口的费用应由出口方承担,但对方认为,按照《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对FOB的解释,其要求是完全合理的。由于我方急需这批钢材,最终只好增加了信用证的金额,从而遭受的很大的损失。试分析我方主要失误有哪些?分析:我方的失误在于没有注意到《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与《2000通则》在对FOB术语解释上的不同。虽然FOBvessel与2000通则中的FOB大体相同,但按照《1941修订本》的规定,在使用该术语时,买方要支付卖方协助提供出口单证的费用、出口税和因出口而产生的其他费用。而《2000通则》中则没有这样的内容。因此,美方的要求是合理的。案例6A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茶具,买方要求A公司代为租船,费用由买方负担。由于A公司在约定日期内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不同意更换条件,以致延误了装运期,买方以此为由提出撤消合同。问买方的要求是否合理?案例7某公司以DES条件进口一批药材。该公司已按合同约定日期做好受领货物的准备,但却在合同约定交货期的7天后才收到货物。经查证是海上风暴太大导致轮船无法按时到达。因此,该公司向国内生产厂家支付了5万元延期交货违约金。该公司以此向国外卖方提出索赔。问公司的行为是否合理?案例8上海某公司从哈萨克斯坦进口铜精矿一批。贸易术语为DAFAlashankou。外商将铜精矿运至阿拉山口后,由于换装车皮一直无法落实而产生额外滞关费用(外商无法将铜精矿卸下须向哈萨克斯坦运输部门支付额外的租用车皮费用)。请问该滞关费用应由上海公司承担还是由外商承担?为什么?分析:DAF虽属于到达合同,但卖方不承担将货物卸载的费用和风险。也就是说,DAF下,卖方只负责将货物运至指定的边境交货地,运输工具到达后的卸载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风险概由买方承担。案例9我国某公司以CFR条件进口一批大豆,在约定日期未收到卖方的已装船通知,却收到卖方要求该公司支付货款的单据。此后我方接到货物,经检验部分货物在运输途中因海上风险而丢失。问该公司应如何处理,为什么?案例10我国A公司以CIF术语进口一批汽车共50辆。出口商将该批货物装载于舱面上。当时船上共装载有110辆汽车,货物运抵目的港后由承运人负责分拨。但由于航运途中遇到恶劣气候,有53辆汽车被冲入海中。事故发生后,出口方告知我方A公司,称卖给A公司的50辆汽车在运输途中全部损失,并且因货物已经越过船舷,请A公司履行付款义务。请问:在此种情况下,我方是否要履行付款义务,为什么?分析要点:我A公司有权不付款。尽管按照CIF条件,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风险已经由卖方转移给买方。但本案例所涉及的问题不是风险划分的问题,而是卖方没有将交给A公司的50辆车特定化,即无法确定110辆卡车中哪50辆车是出售给A公司的,A公司有理由相信属于自己的50辆车未被冲入海里而是已经安全运到目的港的57辆车中的一部分。由于出口商未将自己出售给A公司的货物特定化,货物的风险并不因为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而发生转移,所以A公司有权不付款。技能实训以下是三个国际贸易合同的单价,请翻译下列条款内容并分析这可能是什么贸易。1、USD20.00peryardFOBDalian.2、GBP46.00persetCPTBeijing.3、GBP2.50perdoz.DESLondon.答案1、每码20美元FOB大连出口贸易,装运港为大连,采用海运方式。2、每套46英镑CPT北京进口贸易,目的地为北京,可采用集装箱运输或多式联运。3、每打2.5英镑DES伦敦出口贸易,目的港为伦敦,采用水上运输。第一部分:实务回顾1、海洋运输有几种经营方式2、班轮运输的特点以及其计费标准3、滞期费、速遣费4、国际多式联运、大陆桥运输、OCP运输5、不同贸易术语下装运期与交货期的含义6、海运提单的含义及作用7、提单的种类8、UCP500号对于分批装运和转运的规定第二部分:案例分析1、某粮油进出口公司向詹姆斯国际贸易公司出口一笔芝麻,国外开来信用证,有关条款规定:30公吨黄芝麻,装运不得晚于3月31日,从大连至鹿特丹港,不许分批装运。粮油进出口公司于装运前又接到开证行的信用证修改通知。修改书的内容:装运改为150公吨黄芝麻从大连到鹿特丹港,另150公吨黄芝麻从大连到阿姆斯特丹港代替原装运条款规定。粮油进出口公司根据信用证要求,即与船公司联系租船订舱,经各方面的安排才最后于3月16日在"黄海"轮装150公吨至鹿特丹港;于3月17日在"嘉兴"轮装150公吨至阿姆斯特丹港。粮油进出口公司在装运后于3月18目备妥信用证项下的所有单据向议付行交单办理议讨。但遭到开证行拒付,问:开证行的做法是否合理,为什么?分析:开证行做法合理。1、从本案例信用证条款来看,在原信用证规定不许分批装运的条件下,后来修改的内容仅仅是改变目的港和货量的搭配而已。原来3O0公吨全部运到鹿特丹港,而现在改为鹿特丹港只装150公吨,另150公吨改为阿姆斯特丹港,其修改并没有涉及分批装运问题,则原条款“不许分批装运”仍然存在。2、出口方应将两目的港的货物同装在一条船上,因为鹿特丹港和阿姆斯特丹港是同属于一个航线上。3、我方错在没有认真严格的审核信用证,对其条款理解不清。据后来了解才知道对方因市场疲软,利用单据上的问题而提出拒受单据,达到不付款和拒受货物的目的。案例2我外贸公司以FOB中国口岸价与香港公司成交钢材一批,港商即转手以CFR釜山价售给韩国H公司。港商来证价格为FOB中国口岸,要求货运釜山,并在提单表明“FreightPrepaid”(运费预付),试分析港商为什么这样做?我们应如何处理?分析港商是为了简化向韩商的交货手续或企图将运费转嫁给出口方。若运至釜山的运费由港商负担可以接受。具体做法可采取:①港商将运费汇交我公司;②或在信用证内加列允许受益人超支运费条款;③由港商将运费迳付船公司,并从船公司得到确认后,我方照办。案例33、某英国商人向中国出口聚苯塑料原料2万吨,价格条件为CIF上海。合同的适用法律为英国法。交货前,海湾事件发生,英国商人如交货就要通过南非好望角航线,不能走苏伊士运河,故要求中方或提高价格或解除合同。问:中方应如何处理?分析(1)合同未规定运输走什么航线,走好望角也属可行的航线;(2)英国已有判例,认为在此情况下卖方如不交货应负违约责任;(3)故中方应坚持卖方交货,不同意提价,如卖方拒不交货,可要求卖方赔偿损失。案例4我方E公司与法国G公司订立一份出口300公吨冻品合同,规定1991年4—9月份每月平均交货50公吨,即期信用证支付,来证规定货物装运前由出口口岸商品检验局出具船边测温证书作为议付不可缺乏的单据之一。4—6月份交货正常,并顺利结汇,7月份因船期延误,拖延至8月5日才实际装运出口,海运提单倒签为7月31日,但送银行议付的商检证中填写船边测温日期为8月5日。8月7日出口人在同船又装50公吨,开证行收到单据后来电表示对这两批货拒付货款。试分析我方有何失误及开证行拒付有何依据?分析我方的失误及开证行拒付的依据是:1、倒签提单的做法不当;2、商检证中测温日期与其它单据不一致3、信用证中规定期限定量分批装运时,如任何一批未按规定装运,本批及以后各批均告失效;同船装运不作分批装运,所以开证行有权拒付。案例5我方向澳大利亚按FOB价格购进一批矿产品共30000公吨,在贸易合同中规定卖方应每天负责装货2000公吨,按晴天工作日计算。我方在运进这批货物的租船合同中规定每天装运货物2500公吨,按连续日计算。在上述两个合同中滞期费每天均为6000美元,速遣费每天均为3000美元。结果卖方只用了13天(其中包括两个星期天)便将全部货物装完。问:我方在签订上述两个合同时有何失误之处?分析两个合同规定的装运期不同。1、贸易合同中规定按晴天工作日计算,即是晴天又是工作日才算。卖方可用装货时间为:30000/2000=15天。实际装货时间为13-2=11,因此有4天速遣,可得速遣费12000美元。2、在租船合同中规定装船时间按连续日计算,即从午夜零时到次日午夜零时,不管气候如何,时钟连续走24小时就算一天,没有任何扣除。卖方可用装货时间为:30000/2500=12天。实际装货时间为13天,滞期一天,卖方应向船方付滞期费6000美元。总之,贸易合同有利于卖方,而租船合同不利于租船方,在本案例中为我方。案例6一批货物由印度的马德拉斯港装船经新加坡转船运往温哥华,承运人签发了全程运输提单。在新加坡转船时,货物在码头等候装第二程时,在露天仓库受雨遭损。货主向承运人索赔,船方以货物不在船上而是在陆地上受损,不属于海上运输为由拒赔。请分析:承运人拒赔理由是否充分,问什么?分析承运人理由不充分。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对多式联运所下的定义,国际多式联运使用一份包括全程的多式联运单据,并有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负总责。一旦货物运输中发生了货物灭失或损坏时,由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该批货物是在新加坡等候第二程运输时遭损的,承运人不能以货物不在船上为由拒赔。案例7我某出口企业同某国A公司达成一笔交易,买卖合同中规定:支付方式为即期付款交单,装运自重庆至汉堡,多式联运单据可以接受,禁止转运。我方按期将货物委托B外运公司承运,货物如期在重庆被装上火车经上海改装轮船运至香港,再在香港装船至汉堡,并有B外运公司于装车日签发了多式联运单据。但货到目的港后,A公司已宣布破产倒闭。当地C公司经伪造假提单向第二程船公司在当地的代理人处提走了货物。我方企业装运货物后曾委托银行按跟单托收付款交单的方式收款。但因收货人已倒闭,货款无着落,后又获悉货物已被冒领,遂我出口企业与外运公司交涉,凭其签发的多式联运提单要求其交出货物。B外运公司却借以承运人只对第一程运输负责,对第二程不负责为由,拒绝赔偿,于是诉讼法院。对于此案,你认为法院应如何判决,理由何在?分析:应由承运人负责。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对国际多式联运所下的定义:国际多式联运使用一份包括全程的多式联运单据,并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负责。因此,在多式联运方式下,货物运程不论多远,不论有几种运输方式共同完成运输,也不论货物在运输途中经过多少次转运,所有事项均有多式联运经营人办理。而货主只需办理一次托运,订立一份运输合同,支付一次运费,办理一次保险,并取得一份联运单据。一旦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灭失或损坏时,由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在本案例中,外运公司与装车日签发了多式联运单据,因此它应作为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负责。第三部分:技能实训(一)1、我国拟出口某商品10公吨(净重),对外原报价(按净重)每公吨1500港元FOB新港,国外要求改报CFR新加坡。设每箱装货20公斤,箱重5公斤,至新加坡每运费吨为300港元(按长吨计算),问,我方重新报价应报CFR新加坡多少?根据1公吨=0.984长吨,运费每公吨为300×0.984=295.2港元该批货物总箱数为10000/20=500(箱)该批货物总毛重为10+500×0.005=12.5(公吨)则,该批货物的总运费为:12.5×295.2=3690港元所以,CFR新加坡的价格为15000+3690=1869港元/公吨2、外轮在天津新港每一晴天工作日装卸袋装花生的标准为1000M/T。现有一艘登记吨为20000公吨的轮船,按累计24小时晴天工作日节假日除外的标准装运花生米7200M/T出口。具体装运情况如下:日期工作时间实际工作时间8月18日14:00-24:0010小时8月19日0:00-24:0024小时8月20日0:00-24:0014小时(下雨10小时)试计算滞期费与速遣费。速遣费2000美元/天,滞期费4000美元/天。计算:该批货物允许的装运时间为:7200/1000=7.2天实际完成装卸的时间为:10+24+14=48小时,48小时/24小时=2天所以,速遣5.2天,该批货物的租船人可获得2000×5.2=10400美元的速遣费。案例8有一加拿大商人打算购买我国某商品,向我进出口公司报价:每公吨5000加元CIF魁北克,1月份装运,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并要求我方提供已装船、清洁的记名提单。问:此条件我方能否接受,为什么?分析我方不能贸然接受。因魁北克一月份的天气非常冷,港口会冰冻,船只无法进港。在CIF下,由我方租船订舱,因此此时很难租到到达魁北克的船,无法及时完成装运任务。案例9某商人从国外进口一批初级产品,CIF即期L/C付款。开证行已审单付款,后发现该批货物的提单日期倒签。问:买方是否仍有权提出索赔?分析:买方有权提出索赔,因为倒签提单是卖方的违法行为。案例10我国某船公司为国内一企业承运进口化学物品,承运人将其装在甲板上,但未在提单上注明“货装甲板”。因航行中天气恶劣,有一部分货物落入海中。当收货人向承运人索赔时,承运人称该货物是甲板货,不属于承运人的责任范围,拒绝赔偿。问:承运人能否这样做?分析要点:承运人不能这样做。按照运输行业的规则,提单中除非有记载,否则货物应装在船舱中。案例11货物共100箱,自广州运至纽约,船公司已签发了“已装船清洁提单”,等货到目的港后,收货人发现下列情况:(1)5箱欠交;(2)10箱包装严重破损,内部货物已散失50%;(3)10箱包装外表完好,但箱内货物有短少。请问:上述情况属于谁的责任,为什么?分析(1)、(2)属于承运人的责任,因其已经签发了“已装船的清洁提单”,则应保证货物在目的港交货时数量的完整和货物外表状况良好;(3)是装货短少,应属于卖方的责任。案例12信用证规定:从中国港口运至神户100公吨红小豆,不许分批装运。受益人交来的单据中包含两套提单:第一套提单表明载货船名为“Zhuanghe”。航程为“018”,装运港为“Tianjin”,卸货港为“Kobe”,净重为“51.48”,装运日期为“7月11日”。第二套提单表明载货船名为“Zhuanghe”。航程为“018”,装运港为“Qingdao”,卸货港为“Kobe”,净重为“51.05”,装运日期为“7月17日”。请问:该批货物的装运期应为哪一天?银行能否接受单据并付款?分析:该批货物的装运日期应为7月17日。银行能接受单据并付款。(1)根据UCP500号第四十条B款规定:运输单据上表明货物系使用同一运输工具并经同一路线运输的,即是每套运输单据注明的装运日期不同及/或装运港、接受监管地、发运地不同,只要运输单据上注明的目的地相同,也不视为分批装运。本案例中使用的为同一运输工具(“Zhuanghe”号船),并经同一运输路线(018航线),运输单据注明的目的地相同,因此,没有分批装运。(2)UCP500号第三十九条b款规定:除非信用证规定的数量不得有增减,在所支付的款项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条件下,数量允许有5%的增减幅度。本案例中100公吨的红小豆可以有5%的增减(51.48+51.05=102.53),没有超过105公吨的上限,所以银行不能拒付。案例13缺乏了解对手国的法律,无单提走货物我国江门市金益公司与多米尼加共和国某公司签订一份《售货合同》,出售电话机一批。2004年4月13日,金益公司通过以色列以星轮船有限公司在香港的代理人签订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合同约定,以星公司负责将金益公司的货物以集装箱运输的方式从香港运至多米尼加首都圣多明哥。以星公司向金益公司签发了全套正本提单一式三份,记名的收货人是该批电话机的买方。然而在金益公司尚持有提单的情况下,货物在目的港却被人提走,因此金益公司向以星公司提出索赔,但以星公司却拒绝赔偿,问:以星公司拒绝赔偿是否有理?金益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是否能胜诉?分析:按照多米尼加共和国对货物的交付有特殊的法律规定:境内港口进口货物由港务局直接交付,海运承运人无权也不负责货物的交付。多米尼加共和国港务局及海关有权在收货人未交正本提单的情况下交付货物。案例中,以星公司已将货物交付圣多明哥港口。主观上没有过错,而且已经履行了交货的必要步骤。因此法院有理由驳回金益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教训:外销员不熟悉对方国家的法律,为开辟市场支付高额学费。第三部分:技能实训(二)以下是几份出口合同中的装运条款,请翻译出中文并分析其含义。(1)Timeofshipment,within10daysafterreceiptofyourletterofcreditfromShanghaitoSingapore.(2)ShipmentwillbeeffectedduringMarch/April/May2004inthreeequalmonthlylots.(3)ShipmentduringAugustfromDaliantoNewYorktransshipmentisprohibited.(4)ShipmentbeforetheendofthisyearfromQingdaotoLondon,allowingpartialshipmentandtransshipment.(1)装运期为收到你方开来的信用证后10天内装运,装运港为上海,目的港为新加坡。含义:卖方的装运期以买方开来信用证的时间为准,即开来信用证后10天内装运。这种规定装运期的方法较为适合为买方特别加工的产品,或是对买方的信用有所考虑的情况。按指定港装运,并运至指定目的港。(2)2004年3、4、5月三个月等量分批装运。含义:该批货物在3、4、5这三个月中,每月装运一批货物,并且每个月的装运数量为总数量的1/3,如果任何一批未按期、按量装运,信用证对该批和以后各批均告失效。(3)装运期为8月份,装运港大连,目的港纽约,不许转运。含义:装运期从8月1日到8月31日,不许转运,货物在运输途中不许转装上另一艘船。按指定装运港装运,运至指定目的港。(4)装运期为今年年底以前,装运港青岛,目的港伦敦,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运。含义:装运期从合同生效后到当年的12月31日或以前均可装运,并允许分批装运和在运输中转运,按指定装运港装运,运至指定目的港。请向下列条款翻译成英文(1)2004年7月、8月和9月从大连港分三批平均装运,目的港为伦敦,允许分批和转运。(2)装运口岸暂定为上海,目的港暂定为大阪,经买卖双方同意后可作变更;2000年3月、4月、5月按月分三批等量装运。(1)ShipmenttobeeffectedduringJuly/Aug./Sept.2004.InthreeequalmonthlylotsfromDaliantoLondon,allowingpartialshipmentandtransshipment.(2)Shipment:fromShanghaitoOsaka,whichcanbechangedifagreedbybothsellerandbuyer,duringMarch/April/May2000inthethreeequalmonthlylots.实务回顾1、海上货物运输承保的风险范围是什么?2、构成共同海损的条件3、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区别4、伦敦协会货物保险条款主要有哪几种?5、国际贸易中的保险单据主要有哪几类?6、WarehousetoWarehouseclause7、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保险条款的主要内容。案例1我国一外贸公司向香港出口罐头一批共500箱,按照CIFHONGKONG向保险公司投保一切险。但是因为海运提单上只写明进口商的名称,没有详细注明其地址,货物抵达香港后,船公司无法通知进口商来货场提货,自行决定将该批货物运回起运港天津新港。在运回途中因为轮船渗水,有229箱罐头受到海水浸泡。货物运回新港后,我外贸公司没有将货物卸下,只是在海运提单上补写进口商详细地址后,又运回香港。进口商提货后发现罐头已经生锈,所以只提取了未生锈的271箱罐头,其余的罐头又运回新港。外贸公司发现货物有锈蚀后,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提起索赔,要求赔偿229箱货物的锈损。保险公司经过调查发现,生锈发生在第二航次,而不是第一航次。于是保险公司拒绝赔偿。问:保险公司拒赔是否合理?分析:保险公司拒绝理陪是正当的。原因如下:(1)保险事故不属于保险单的承保范围,本案中被保险人只对货物运输的第一航次投了保险,但是货物是在由香港至新港的第二航次中发生了风险损失的,即使该项损失属于一切险的承保范围,保险人对此也不予负责。(2)被保险人在提出保险索赔时明显违反了“诚信原则”。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明知是不属于投保范围的航次造成的损失,其目的是想利用保险人的疏忽将货物损失转嫁给保险人,这违反“诚实信义”的原则,保险人有权拒绝陪付。案例2我方以CFR出口货物一批,在从出口公司仓库运往码头的待运过程中,货物发生损失,该损失应由何方负责?如果买方已经向保险公司办理了保险,保险公司对于该项损失是否给以赔偿,说明理由。分析应由我方自己承担。因为CFR条件下,风险划分界限为装运港的船舷,货物跨越船舷之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虽然买方已经投保,但卖方不是保险单的合法收益人,不能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而CFR下,买方在货物装船前不对货物享有所有权,即没有可保利益,所以买方也不会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本案中,如果我方已经是先投保了装运前内陆运输险,则可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否则损失只好由自己承担。案例3有一份CIF合同,卖方在装运前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仓至仓”条款一切险,但货物在从卖方仓库运往码头的过程中,发生了承保范围以内的损失。事后卖方以保险单含有“仓至仓”条款为由,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此项损失,但遭到保险公司拒赔。保险公司认为货物未装运,不在保险范围内。问:保险公司是否能拒赔,为什么?分析保险公司不能拒赔。因为本案中的卖方在装船前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仓至仓”条款一切险。保险公司应该对发生在承保范围以内的损失给予赔偿。根据“仓至仓”条款,货物由卖方仓库运往码头的途中风险属于承保范围,并且CIF下,卖方与保险公司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而且装船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也具有可保利益,所以保险公司应该赔偿。案例4某货轮在航行中因设备故障起火,该船的第四舱内发生火灾,经灌水灭火后统计损失,被火烧毁货物价值5000美元,因灌水灭火被水浸坏货物价值6000美元。船方宣布为共同海损,试分析:(1)船方的宣布是否合理?(2)被火烧毁的5000美元货物船方是否应该负责赔偿,理由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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