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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特征 种类与合同的合同的特征、种类与合同的基本原则(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又称契约,可从以下三个角度理解:(1)合同是一种由缔约人实施的法律行为。(2)合同是一种基于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3)合同是一种存在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2、法律特征:(1)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2)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协议。(3)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4)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它包括以下三要素:①合同的成立必须有两个以上的当事人;②各方当事人须互相作出意思表示;③各个意思表示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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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的特征、种类与合同的基本原则(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又称契约,可从以下三个角度理解:(1)合同是一种由缔约人实施的法律行为。(2)合同是一种基于协商一致而达成的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3)合同是一种存在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2、法律特征:(1)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2)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协议。(3)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4)合同是当事人意思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示一致的协议。它包括以下三要素:①合同的成立必须有两个以上的当事人;②各方当事人须互相作出意思表示;③各个意思表示是一致的。(二)合同的分类1、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根据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否需要交付标的物划分(1)诺成性合同:不要物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成立并生效的合同。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2)实践性合同:要物合同,是指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并生效的合同。如小件寄存的保管合同。2、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按照合同是否应以一定的形式为要件划分(1)要式合同:必须根据法律规定的方式而成立并生效的合同。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2)不要式合同: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依法并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3、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根据当事人双方是否互负对待给付义务划分(1)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互享债权,互负债务的合同。如买卖合同。(2)单务合同:合同当事人仅有一方负担义务而另一方享有权利的合同。如赠与合同。4、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根据有无对价给付划分(1)有偿合同:一方通过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给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运输合同等。(2)无偿合同:一方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支付任何报酬的合同。如赠与合同、借用合同。5、主合同与从合同:根据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划分能够独立存在的合同称为主合同,依附于主合同方能存在的合同为从合同。如因 借款合同 关于无偿借款合同样本个人借款合同模板下载关于民间借款合同关于民间借款合同关于汽车抵押借款合同 而产生的担保合同中,借款合同为主合同,担保合同为从合同。(三)合同法的概念与适用范围1、合同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交易关系的法律。2、适用范围:(1)各类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2)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可适用合同法。(四)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3、诚实信用原则4、合法原则5、鼓励交易原则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要约与承诺(一)合同成立的概念和要件1、概念: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2、条件:(1)存在双方或多方订约当事人。(2)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3)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二)要约的要件与效力1、要约的概念: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2、要约的构成条件:(1)要约人要具有订约能力。(2)要约具有明确的订立合同的意图。(3)要约应当向特定的当事人发出。(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3、要约邀请:(1)概念:要约引诱,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2)下列行为属于要约邀请: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4、要约的法律效力:(1)要约开始生效的时间:到达主义(2)要约的有效期间:一般由要约人在要约中决定。如果要约人没有确定要约的有效期限,则以具体情况来确定合理期限,具体来说是指①口头形式发出的要约需要立即作出承诺;②书面形式发出的要约则应以确定一段合理时间作为要约存续的期限。5、要约的撤回和撤销(1)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2)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3)下列三种情形要约人不得撤销要约:①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限的;②要约人以其他形式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③尽管没有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但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回的,并且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6、要约的失效:(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三)承诺的要件与效力1、承诺的概念和条件(1)概念: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2)条件:①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②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③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④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2、承诺生效的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到达主义3、承诺迟延与承诺撤回(1)承诺迟延:受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一般情况下,承诺迟延为新要约,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外。(2)承诺撤回: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前撤回其承诺。4、关于确认书和合同的实际成立(1)确认书及其性质: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2)合同的实际成立:关于要式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5、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1)合同成立的时间:承诺生效的时间(2)合同成立的地点:承诺生效的地点缔约过失责任(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与特征1、概念: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损失,则应承担民事责任。2、特征:(1)发生在合同订立阶段。(2)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先合同义务:合同当事人在缔约阶段的义务,具有以下属性:①先合同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具有法律的强制性规定。②先合同义务属于合同义务类型中的附随义务。③先合同义务不是给付义务。(3)造成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二)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要类型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三)构成条件1、时间:合同订立阶段2、原因: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3、结果:造成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4、主观:一方当事人有过错(四)承担方式与赔偿范围1、承担方式:损害赔偿2、赔偿范围:(1)在合同不成立或虽已成立但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的情况下,受损害方的信赖利益损失包括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①直接损失:为订立合同或为准备履行合同而实际发生的费用,具体可归纳为:为订立合同所实际支出的费用、为履行合同作准备工作而支出的费用、因主张合同无效或可撤销支出的诉讼费等以及上述各种费用的利息。②间接损失:丧失与其他交易伙伴的签约机会等导致的损失。(2)合同成立情况下,仍可主张缔约过失责任。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一)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别1、合同的成立(1)概念:缔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2)条件:①存在订约方当事人。②当事人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了合意。2、合同的生效(1)概念: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法律上的约束力。(2)条件:①当事人具有缔约能力。②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③合同内容合法。3、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关系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合同生效是合同成立的法律效果。通常情况下,合同成立时也就是合同生效时,但有时合同成立并不一定能立即生效,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生效。(二)当事人的订约能力1、自然人的订约能力问题(1)完全行为能力人的订约能力:年满18周岁的自然人(2)无行为能力人的订约能力: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3)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订约能力: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注意: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纯获法律上的利益而不承担法律义务的合同中,可以作为合同当事人。2、法人的订约能力(1)法人的行为能力的特征:①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同时取得,同时终止。②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在通常情况下具有一致性。③由法人机关来实现。(2)法人分支机构的订约能力: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同于法人的内设机构,法人的内设机构不具有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而法人的分支机构通常都具有订约主体资格,除非法人明确其对外不需要该资格,并且此种明确必须以一定的能够为外界知悉的方法公示。3、非法人组织的订约能力非法人组织主要包括以下类型:非法人企业、非法人经营体、非法人公益团体。(三)合同中的意思表示1、概念:表意人的表示行为应当真实地反映其内心的效果意思。(1)表示行为:行为人将其内在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示于外部,并足以为外界所客观理解的要素。(2)效果意思:意思表示人欲使其表示内容引起法律上效力的内在意思要素。2、意思表示真实是合同有效的条件:在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下,如何确定行为人所作出的不真实的意思表示的效力,存在以下三种观点:(1)意思主义:以行为人的内在意思为准(2)表示主义:以行为人外部表示为准(3)折衷主义:应根据具体情况,既考虑行为人的内心意思,也要兼顾其外部表示,兼顾表意人和相对人的利益。(四)合同内容的合法性1、合同内容不得违反法律2、合同内容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五)合同形式1、概念:当事人订立合同所采取的表达方式。2、类型:(1)口头形式:①生活消费合同;②连续、反复进行的合同行为;③长期合作的交易伙伴间基于信任关系而以口头形式订立的合同。(2)书面形式: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效力待定的合同(一)效力待定的合同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2、特征:(1)行为的法律效力处于悬而不决的不确定状态,既非有效,也非无效。(2)行为的法律效力可以补救。(3)如享有追认权的人不予追认或者明确表示拒绝,则行为确定地不生效。3、类型:(1)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3)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4、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之确定(1)权利人的承认权与否认权效力待定合同只有经过权利人追认才能变为有效。此处的权利人包括: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本人(被代理人)、无处分权人的权利人。权利人的承认权与否认权属于形成权。(2)相对人的催告权与撤销权①催告:相对人催促权利人在合理的期限内答复是否承认效力待定的合同。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或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②撤销权:相对人在权利人未追认之前,可撤销其对于效力待定合同中作出的意思表示。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二)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三)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1、无权代理的四种情形:①根本无代理权;②授权行为无效的代理;③超越代理权范围进行的代理;④代理权消灭以后的代理。2、表见代理的效力(1)表见代理: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有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失,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2)构成要件:①无权代理并没有获得本人的授权;②相对人主观上须为善意、无过失;③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所订立的合同,本身并不具有无效和应被撤销的内容。(3)对于表见代理,该代理行为是有效的。(四)无处分权行为1、概念: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合同的行为。2、无权处分而订立的合同具有以下特点:(1)无处分权人实施了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2)此种合同必须经过权利人追认;(3)如果无权处分人事后取得权利,也可导致无权处分行为有效。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一)概念与特征1、概念:一般称为可撤销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2、特征:(1)存在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因素;(2)可撤销合同中撤销权是一种形成权;(3)合同在撤销前是有效的;(4)权利人可以请求变更或撤销。(二)撤销权的行使1、行使的方式:(1)撤销权通常由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受损害的一方当事人享有。(2)撤销权的行使,不一定必须通过诉讼的方式。如果撤销权人主动向对方作出撤销的意思表示,而对方未表示异议,则可以直接发生撤销合同的后果;如果对撤销问题,双方发生争议,则必须提起诉讼或仲裁,要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裁决。2、撤销权与变更权的选择(1)撤销权的行使,旨在使合同自始不发生效力;变更权的行使不是撤销合同,而只是变更合同的部分条款。(2)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撤销。3、撤销权的消灭(1)撤销权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撤销权。(2)法律规定的期限: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3)撤销权消灭的原因有三:①超过法定除斥期间;②明示放弃;③默示推定放弃。(三)类型1、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1)重大误解是指一方因自己的过错而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误解,订立了合同。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2)误解既可以是单方面的误解,也可以是双方的误解。(3)构成要件:①必须是表意人因重大误解而作出意思表示;②必须是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了重大误解;③误解系因表意人自己的过失所致。2、显示公平的合同(1)显示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因情况紧迫或缺乏经验而订立的明显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2)构成要件:①合同的权利义务明显失去公平;②显示公平的状况在合同订立时即已形成,而非合同履行时才形成;③处于不公平的一方在订立合同时缺乏经验或情况所迫。3、因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1)欺诈也称诈欺,是指故意将不真实的情况当作真实的情况加以表示,以使他人产生误解,进而做出意思表示。(2)胁迫是指采用能对他人产生精神上、情绪上或其他主观或客观情势的紧张、恐惧等压力,而迫使其为意思表示的行为。(3)欺诈的构成要件:①欺诈故意;②欺诈行为;③对方因受欺诈而为意思表示,订立合同。(4)胁迫的构成要件:①胁迫故意;②胁迫行为;③胁迫之后果。4、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1)乘人之危行为是指一方利用对方陷入危难境地之事实,为自己之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不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行为。(2)构成要件:①表意人处于危难境地;②行为人有乘人之危的故意;③行为人有乘人之危的行为;④行为人有乘人之危的后果。无效合同(一)无效合同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合同内容或形式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因而不能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不能受到法律保护的合同。2、特征:(1)无效合同具有违法性。合同的违法性包含以下三层意思:①判断合同无效的依据,只能以法律和行政法规为准,不能以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作为判断合同无效的依据; ②所谓违法是指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非任意性规定;③违法性还包括合同的内容违法了社会公共利益。(2)对无效合同的国家干预。(3)无效合同具有不可履行性。(4)无效合同自始无效。(二)无效合同的类型1、行为人欠缺行为能力的合同。行为人欠缺行为能力而实施的法律行为,原则上无效,但在其法定代理人追认时为有效。(1)自然人行为能力欠缺。自然人欠缺行为能力包括以下两种情形:①无行为能力人,即十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和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性质的精神病患者,其行为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进行,其自己实施的法律行为为无效行为。但无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的行为是有效的。②限制行为能力人,即已满十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性质的精神病患者,其实是以下几种行为是有效的:Ⅰ纯获利益的行为;Ⅱ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相适应的行为;Ⅲ经过其法定代理人事先同意实施的行为。除上述情形以外,限制行为能力人单独签订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而成为有效的合同。(2)法人或其他组织行为能力欠缺。2、欺诈、胁迫且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3、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恶意串通的成立条件如下:(1)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主体;(2)行为人须为恶意且存在意思联络;(3)须有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受损之后果。5、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称为规避法律的行为,须具备如下条件:(1)须有规避法律之目的;(2)须有真实之违法交易;在规避法律的行为中,通常表现为两次交易:一次为真实之交易,一次为形式之交易,习惯上称之为“阴阳合同”。真实交易与形式交易的关系有两种情形:①真实交易不合法,形式交易合法;②真实交易和形式交易本身都合法,但相互的关联性具有不正当和不合法因素。(3)须触犯法律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6、可撤销的合同被撤销。(三)无效合同的后果1、禁止继续履行。2、追溯无效。合同被确认无效的,自始无效,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已经履行的须恢复至未履行状态,已为的给付无效。但在继续性合同中,已经履行的部分非属于标的物的交付而属于劳务的完成,无法恢复,则仅产生向后无效的效力。3、请求权的产生。(1)返还请求权;(2)损害赔偿权。合同的履行(一)合同履行的概念与原则1、概念:债务人全面地、适当地完成其合同义务,以使债权人的合同债权得到实现的行为。2、合同履行的原则:(1)适当履行原则: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履行原则。(2)协作履行原则:当事人不仅适当履行自己的合同债务,而且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对方当事人协助其履行债务的履行原则。(3)经济合理原则。(4)情势变更原则: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势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则显示公平,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有以下几项:①须有情势变更的事实;②情势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完毕之前;③须情势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即由不可抗力及其它意外事故或社会变动事件引起;④须情势变更使原合同难以履行,或者如果履行原合同则对一方当事人显示公平。(二)合同履行的规则1、履行主体: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1)债务人:①可以包括单独债务人与多数债务人。②除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性质上必须由债务人本人履行的债务以外,债务可由债务人的代理人代理进行。③当事人可以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债权人不能直接向第三人主张违约责任。(2)债权人:①债务人依约履行债务,而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则债权人构成义务违反,相应免除债务人的责任,或将履行风险归于债权人承担。②债权的受领可以通过代理行为进行。债务人可以向债权人的代理人履行合同义务,债权人的代理人可以代为受领履行。③下列情况下债权人不能受领履行:Ⅰ债权人的债权经强制执行,禁止向债权人为履行的;Ⅱ债权人宣告破产的;Ⅲ债权人无行为能力或为限制行为能力,应由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或其他有权利代为受领的人受领。④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因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增加的费用,由债权人负担。第三人可以向债务人请求履行。若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不能向债务人主张违约责任,只能向债权人主张。2、履行标的:债务人应为履行的内容。3、履行地点:如果当事人在合同没有约定明确的履行地点,也未能在履行前通过补充协议对履行地点加以确定,则首先应当根据交易习惯进行履行地点的确定。在没有交易习惯时,依据《合同法》第62条规定来确定履行地点:(1)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2)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3)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4、履行期限:(1)在有明确的履行期限约定的情况下,债务人只能依照约定的履行期限履行,不能迟延,否则构成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也不能提前,否则债权人有权拒绝受领,或者由此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应由债务人承担。(2)债权人无权要求债务人在约定的履行期限届至前履行债务,否则债务人有权拒绝履行,或要求债权人承担因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而给债务人造成的损失。(3)履行期限的约定可以是一个具体的期日,也可以为一个有幅度的期限。(4)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可依合同的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依照上述规则仍无法确定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5、履行方式:合同有约定的依约定,无约定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6、履行费用:履行费用的负担依据合同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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