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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II监管法律制度的比较与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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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II监管法律制度的比较与启示上海交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QFII监管法律制度的比较与启示姓名:杜之捷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国际法指导教师:胡加祥20071220ivQFII监管法律制度的比较与启示摘要当今世界的证券市场国际化潮流与中国加入WTO,使中国大陆证券市场逐步深化,对外开放成为不可阻挡的趋势。但在资本项目尚未开放与证券市场很不完善的情况下实现证券市场的平稳开放使中国大陆证券监管当局面临的一大难题。与此同时一些国家与地区在证券市场开放中采用QFII(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制度,取得了一定的成功监管经验。中国大陆地区于2002年12月正式推出...

QFII监管法律制度的比较与启示
上海交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QFII监管法律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的比较与启示姓名:杜之捷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国际法指导教师:胡加祥20071220ivQFII监管法律制度的比较与启示摘要当今世界的证券市场国际化潮流与中国加入WTO,使中国大陆证券市场逐步深化,对外开放成为不可阻挡的趋势。但在资本项目尚未开放与证券市场很不完善的情况下实现证券市场的平稳开放使中国大陆证券监管当局面临的一大难题。与此同时一些国家与地区在证券市场开放中采用QFII(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制度,取得了一定的成功监管经验。中国大陆地区于2002年12月正式推出了QFII制度,实施几年来也引发了实业界与学界的广泛讨论,对完善中国大陆地区QFII监管的意见层出不穷,直到2006年8月中国大陆地区对现有的QFII法规进行了修订,此次修订吸取了不少意见与建议,但是我们看到现行的监管制度仍有不足和可以进步的空间。因此,对其他国家、地区的成功监管经验的比较与研究,对中国大陆地区QFII监管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仍然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对各实施QFII法制的国家和地区的比较主要着眼于各国、地区推出QFII制度时的不同时代背景,以及各国、地区QFII监管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还有各国、地区对QFII实施监管的制度模式以及实施效果等方面:不同的时代和经济体制背景孕育了不同的制度,古代中国就有“南桔北枳”的典故,正说明了这样的道理。通过对各国、地区不同v背景的研究和比较,我们更能了解QFII法律制度的产生及存在的意义;而通过对各国、地区QFII监管法律制度中监管主体、主要监管内容(市场准入、投资对象、持股比例、资金汇出汇入)以及监管方式(信息披露、托管、分户)等方面的横向比较,使我们看到不同国家对于QFII法律制度的不同运用方式以及对于整个监管制度的不同构建方式;最后通过对各国、地区对QFII实施监管的制度模式以及实施效果的纵向比较和评述,看到了最直接的监管效果。这样一系列从宏观到微观,从横向到纵向的比较,对QFII制度施行十多年来在各国、地区的实施进程和效果有了一个全面综合的比较和评价,从而提炼出对中国大陆地区的QFII监管法律制度的借鉴意义,再结合中国大陆地区的QFII监管法律制度在的市场经验体制下所具有的独特性的现实情况,提出进一步完善的具体建议和措施。关键词:QFII制度,监管,信息披露viCOMPARISONSTUDYONQFIISUPERVISIONANDADMINISTRATIONLEGALSYSTEMABSTRACTTheinternationalizationofsecuritiesmarketsintheworldandChina’sentryintoWTOmakeitanimperativetrendfortheopening-upofChina’ssecuritiesmarkettobegradualwide.ButthecapitalmarketisstillnotwideopenandthesecuritiesmarketisimperfectinChina.Underthiscircumstance,itisamainproblemtokeepthesecuritiesmarketsteadilywhileitisopening.Atthesametime,someothercountriesandareasenactaQFIIsystemandgetsuccessfulsupervisionexperiencesonQFII.SinceChinamainlandactualizedQFIIsystemindueforminDecember,2002,thediscussionaboutactualQFIIfromsecurityindustryandscholarshadnotbeenappeaseduntiltheregulationwasrevisedonAugust,2006.Thenewregulationdeletedandupdatedsomespecificarticlesaccordingtotheadviceandsuggestion,butwestillcanfindsomeproblemsexistingintherevisedregulation,whichcanbeimprovedcontinually.Therefore,othercountriesandareas’successfulsupervisingexperiencesonQFIIareworthofstudyingandusingforreferencetoimproveandperfectoursupervisionsystemonQFII.ThecomparisonstudyonQFIIsupervisionlegalsystemofthisessayviimainlyfocusesondifferentcontemporaryandeconomicbackgroundineverycountryandareawhichexecutedQFII,majorcontentofQFIIsupervisionlegalsystemindifferentcountriesandarea,&patternsandtheeffectsofdifferentQFIIsupervisionlegalsystem:DifferentQFIIsupervisionlegalsystemmustbebornindifferentcontemporaryandeconomicbackground,andoldChinesestory“SouthOrangecan’tbeplantedwellinthenorth”justexplainedsuchprinciple.Bycomparisonondifferentcontemporaryandeconomicbackgroundindifferentcountiesandarea,wecanunderstandwhyQFIIcomesoutandexists;BycomparisononSupervisionAuthority,theContentofSupervision(MarketAccess,InvestmentObject&CapitalManagement)andtheMeasuresofSupervision(InformationDisclosure&Trusteeship)betweendifferentcountriesandareas,wecanunderstandhowdifferentcountriesandareaoperateQFIIsystemandconstitutetheirQFIIsupervisionlegalsystem;BycomparisononthepatternsofQFIIsupervisionlegalsystem&theeffectsafterexecutionbetweendifferentcountriesandareas,wegettoknowtheeffectsofQFIIsupervisiondirectly.Finallythespecificsuggestionandmeasurestoimproveourcountry’sQFIIsupervisionlegalsystemisputforwardbasedthecomparisononothercountriesandareassuccessfulexperiences.KEYWORDS:QFIISystem,Supervision&Administration,InformationDisclosureii上海交通大学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作品成果。对本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本人完全意识到本声明的法律结果由本人承担。学位论文作者签名:杜之捷日期:2007年12月20日iii上海交通大学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本学位论文作者完全了解学校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同意学校保留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版,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本人授权上海交通大学可以将本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扫描等复制手段保存和汇编本学位论文。保密□,在年解密后适用本授权书。本学位论文属于不保密√。(请在以上方框内打“√”)学位论文作者签名:杜之捷指导教师签名:胡加祥日期2007年12月20日日期:2007年12月20日1引言世界各国资本市场的对外开放是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提出来的。出于本国经济对外开放的需要、融资的需求以及国际竞争的压力,从20世纪70年代起,美国、日本、英国等国家加快资本市场自由化,推进资本市场的对外开放,使得本国经济得到国际资本的推动和支持,全球资本市场也因此获得了迅猛的发展。20世纪90年代,许多新兴市场也相继开放,国际资本对新兴市场的投资日益增加。资本市场开放已成为了一个不可阻挡的全球趋势。各国对全球范围内国际资本的争夺高度重视,发展中国家则在争取国际资本的同时,力图控制有关的风险。一般来说,一个国家或地区的资本市场对外开放战略应与该国经济发展和开放水平以及金融自由化程度相匹配。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印度、中国台湾地区、韩国、巴西等市场开始实施QFII制度,以有控制、有限度地吸引国际资本。台湾自1991年1月起开始实施QFII制度,允许QFII直接投资资本市场,并通过多方面的措施对其进行严格的限制,同时在制度的实施过程中对诸如投资额度、持股比例、资金流动、资金投资运用等各种限制条件逐步放宽,直至取消部分限制。台湾是几个国家和地区中相对各方面机制运行得最为完善的。其QFII监管的模式颇具特色,很值得研究学习。而印度、韩国等其他几个国家的监管模式也各具特色。再看中国大陆。在中国大陆地区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过程中,对于外资投资于境内资本市场,中国大陆地区一直持比较谨慎的态度。2002年11月5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共同颁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并于12月1日开始实施QFII试点,引入QFII投资于中国大陆地区的资本市场。QFII制度的实施标志着中国大陆地区资本项目对外开放迈出了新的步伐。2006年8月进一步修订完善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 管理办法 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稽核管理办法下载并购贷款管理办法下载商业信用卡管理办法下载处方管理办法word下载 》,对2002年的《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适度的补充和调整。截至2006年年底,我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共批准50家QFII,外汇额度80.45亿美元。其中,2003年累计批准QFII12家、外汇额度17亿美元;2004年累计批准QFII15家、外汇额度17.25亿美元;2005年累计批准QFII7家、外汇额度22.2亿美元;2006年累计批准QFII16家、外汇额度24亿美元。可以说在这短短几年中,QFII是FDI等形式引资渠道的有效补充,是推动中国大陆地区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重要手段。但是,中国大陆地区在QFII的监管法律制度上也一直存在的不少的问题,比如市场准入门槛过高;单一券商交易风险;证券投资信息披露存在不够严格之处等。对此,国内不少学者都相继提出问题和解决的办法,而2006年新修订的《管理办法》也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一些问题,但是没有大幅度和大范围的解决中国大陆目前QFII的监管法律制度上的一些问题,还有一些比较重要的问题也一直没有得到立法者足够的重视,比如QFII的跨境交易监管问题等。而随着QFII的进驻越来越多,批准的额度也越来越大,对于QFII的监管问题也会日益严重,丞待解决。中国大陆地区QFII监管中出现的这些问题中,有些在之前的几个国家和地区也都出现过,有些则是新问题。通过本文对QFII监管模式的比较,我们就能够更清晰地看到各种监管模式的特点和优劣,以及在何种情况下适用等。以便对将来会继续采用QFII制度的国家产生一定的指导意义,同时也对中国大陆地区以后对QFII的监管提出建议。2另外,目前我国法学界对QFII法律制度的研究也是从2000到2002年左右开始,比较集中于对QFII法律制度的总体研究,在比较研究方面,比较多的集中在台湾和内地的QFII制度的比较。在QFII监管方面,没有系统的多层面的比较,或者总结性的研究。并且,在研究中国大陆QFII的监管法律制度方面的研究都针对的是2002年的《管理暂行办法》,但是在2006年8月新修订了《管理办法》之后,这些研究都略有些滞后,缺乏时代性和新颖性。因此,本文将围绕中国大陆地区QFII的监管法律制度的现状、特点,来分析目前所面临的问题,并通过分析其他国家和地区如台湾,韩国等地的相关制度和经验,以对进一步完善中国大陆地区的QFII监管法律制度提出思考和建议。3第一章QFII监管法律制度概述第一节QFII的基本内容一、QFII的概念随着中国加入WTO,中国经济进一步融入了世界经济,而证券市场国际化也是WTO盛宴中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证券市场国际化,广义而言,是指一国以证券为媒介的资金运动实现了跨越国界的流动。具体则包括证券投资者的国际化、证券筹资者的国际化、证券经营机构的国际化以及证券运行规则的国际化等四个方面。而狭义而言是指外国投资者被允许进入本国证券市场进行投资,外国筹资者也可以进入本国证券市场进行筹资。1但是,资本市场的开放也必须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以防止外国机构投资者利用强大的资金、技术实力和丰富的经验,有目的的操纵证券和外汇市场,导致国民经济危机和市场社会的不稳定。在这样的利弊相互作用下,具有一定过渡意义的QFII制度也就应运而生了。QFII(QualifiedForeignInstitutionalInvestors)即“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制度是多国家和地区,特别是新兴市场经济体适时地在货币还没有完全可自由兑换、资本项目尚未开放的情况下有限度地引进外国证券投资,开放资本市场的一项过渡性制度。它允许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在一定条件限制下汇入一定额度的外汇资金,并转换为当地货币,通过严格监管的专门账户投资东道国证券市场,其资本利的、股息等经审核可转为外汇汇出的一种市场开放模式。2可以说,QFII是在资本市场不完全开放这种特定背景下的产物。二、QFII的实际操作 流程 快递问题件怎么处理流程河南自建厂房流程下载关于规范招聘需求审批流程制作流程表下载邮件下载流程设计 QFII的实际操作模式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1)开帐户和资金汇入汇出:先由QFII选定东道国国内的代理人,由代理人到托管银行以QFII名义开立资金帐户并到证券公司开立证券账户;资金汇入时,QFII直接将资金汇入托管银行,兑换成人民币后汇入已开立的资金帐户,而资金汇出时直接由托管银行汇入QFII在国外的帐户;(2)证券买卖:QFII将买卖证券的指令通知代理人,代理人再向证券公司发出买卖证券的指令;买入证券时,证券公司需要核对QFII在托管银行的资金帐1参见胡旭鹏,范雯霞:《QFII制度及其法律完善》,载《律师世界》2002年第1期,第17页。2张亚斌,郑军:《QFII制度:台湾经验及对祖国大陆的启示》,载《国际经济合作》2003年第3期,第60页。4户,防止透支;卖出证券时,证券公司需要检查QFII在本公司的证券帐户,防止卖空;指令通过证券公司席位传至证券交易所;如果成交,则成交回报通过交易所、证券公司到达代理人及托管银行;清算指令通过交易所到达登记结算公司;登记结算公司与托管银行清算资金,与证券公司交割证券;托管银行根据成交回报和清算结果核对在证券公司的证券帐户,确保QFII证券投资的安全。3三、QFII的作用QFII长达十多年的多国经验显示,QFII制度在多个方面都发挥着积极稳定的作用:QFII的实施意味着增加利用外资的渠道,提高利用外资的竞争力,从而促进资本市场开放,增强证券市场资金的供给;QFII制度的实施过程可以说是QFII的投资风格和理念与本土投资者形成的风格和理念从并行到交流,从冲突到融合的过程,而QFII制度的引进意味着境内证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的比例将会得到增强,因此改善了整个投资者的结构;境内企业要想真正保持竞争优势吸引QFII的投资,就必须切实推行现代企业制度,从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入手,强化内部激励机制和风险约束机制,通过内生性的业绩增长来吸引境外投资;甚至从长远来看,QFII制度的引进普遍对当地券商的发展有着很大的影响,面对激烈的来自国外一流投资机构的凶猛竞争,迫使当地券商加强其研发力量,并加速其国际化进程。这些积极的方面也将在本文以下的研究中以实际的事实和数据再加以详细说明。但另一方面,不可否认,现实经验表明QFII制度也会带来一些风险:如外资机构的进入有可能将国外的金融风险带入国内金融市场,强化国际金融市场波动的传导,加剧金融风险的防范难度,诱发潜在的危机;证券市场资金流动性大,可以在很短时间内进出,有可能导致股票价格的暴涨暴跌,增加股市风险,扰乱价格信号,给东道国经济带来国际游资冲击;另外,外资机构的大规模介入境内市场必然涉及到本币与外币之间大规模的资金转换。这种转换增加了外汇市场上资金流动的不确定性。国际游资有可能趁机进入东道国证券市场,在外汇管理不完善的情况下,投机性资本的流进流出,通过各种传导机制,就会对东道国的金融市场产生影响,有可能破坏外汇管制,冲击汇率稳定,严重的则将导致本币币值的波动,并使本国外汇管理体制面临严重的挑战。当然这些问题并不可怕,可以通过日益发展的QFII监管法律制度对症下药,一一破解。第二节QFII监管法律制度的内容QFII监管法律制度是QFII制度中重要的一环。一、QFII监管法律模式3谢红霞:《应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的法律规制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4月第1版,第1页。5监管,一般意义上是指为了实现监管目标,监管主体利用各种监管手段对监管对象所采取的一种有意识和主动的干预和控制活动,对监管的必要性,即为什么存在监管及其存在意义。在证券市场监管中,由于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金融制度的创新使混业经营成为大势所趋,银行、投资公司、共同基金、养老基金和保险公司之间的区别越来越淡化,金融创新曾出不穷,花样繁多,证券风险加大,证券监管的难度也越来越大。4目前从世界各国的实践来看,证券监管模式主要有政府主导型、行业自律型和以由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中间型三种:5(1)政府主导型模式,即由政府成立专门监管机构进行集中统一的监管,行业自律在监管活动过程中发挥作用。美国是典型的政府主导型,中国大陆地区和台湾地区也属于此类。(2)行业自律型模式,即主要由于行业协会自律组织进行证券监管,具有灵活、及时、准确等政府主导型不及的优点,政府在监管过程中处于宏观调控,创造良好市场环境的角色。英国等欧洲一些国家属于行业自律型。(3)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相结合型。即由于前两者均存在一定的缺陷,所以,采取综合运用政府主导和行业自律的各个优势,弥补其不足与缺陷,从而互相取长补短,此种类型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尤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6经过时间验证的大量理论表明监管是必要的,也是重要的。合理恰当的监管将有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更有利于国民经济的发展。对于QFII的监管也日益成为证券市场监管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不同类型的证券监管模式下,对QFII的监管也呈现出不同的特点,这将在后面两章的比较中进行剖析。二、QFII监管法律关系及基本内容在QFII监管法律制度除了包含有证券监管中的共同要件外,当然也有自身的特色与特点。具体而言,QFII监管法律关系的基本内容主要有:第一,其性质为公法管理关系,即由国家规定的QFII监管机构依法对合格投资者在东道国境内进行的证券投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二,QFII监管法律关系的主体涉及经过东道国审批的合格投资者、有权监管机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监管机构为监管方,而合格的投资者(包括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和其他资产管理公司)为被监管方;介于这两者之间的商业银行(亦称托管银行,即资产管理人)和证券公司(交易代理人和投资管理人)的地位是双重的,其与有权监管机构之间是监管方与被监管方的关系,其与合格的投资者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同样证券交易所也具有被监管者与监管者的双重身份;4参见高伟:《证券监管模式的国际比较与启示》,载《国际行政学院学报》2003年第2期,第77页。5参见陈岱松:《WTO与证券监管理念》,载《上市公司》2002年第3期,第48页。6参见李东方:《证券监管法律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6月第1版,第82页。6第三,QFII监管法律关系的客体为合格投资者在东道国境内进行的证券投资活动;第四,QFII监管法律关系的内容应述为主体在证券投资的监督管理过程中所行使的相关权利与承担的相关义务。7在QFII监管法律关系决定了QFII监管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主要由监管主体、监管目标、监管内容和监管方式等四方面因素构成了监管体系的基础。8监管主体如前所述,是由国家指定的负责证券市场以及QFII监管的有权机构,一般为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证券交易监管管理机构;监管目标简言之即在资本市场有限开放的条件下,最大程度的利用外资带或本国证券市场,同时又有效及有力的控制外资的流入流出;监管内容则一般是针对合格机构投资者的资格、准入条件、持股比例等;而监管方式,也可称为监管手段,主要指实施有效监管的方式方法,如分户要求、信息披露要求等等。这样一系列的从外到内,由表及里的监管因素,串起了完整的QFII监管法律制度。7参见孙南申:《论外商证券投资法律制度》,载《现代法学》2006第5期,第118页。8参见吴弘,胡伟:《市场监管法论——市场监管法的基础理论与基本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1月,第83页。7第二章QFII监管法律制度的比较在一些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地区,由于货币没有实现完全可自由兑换,资本项目尚未完全开放,货币体系比较脆弱,金融市场发展也不成熟,外资介入对其证券市场可能造成较大的冲击,因此,它们选择QFII制度作为一种过渡性措施逐步开放证券市场,控制外来资本对本国经济独立性的影响,抑制投机性外资对本国经济的冲击,推动资本市场国际化,使其健康发展,例如韩国、印度、巴西和中国台湾地区,均在20世纪90年代初利用QFII制度成功推动了其证券市场发展。受各国和地区政府政策目标和经济环境差异的影响,各国和地区对QFII的机构类型、资产规模等的规定并不相同。以下将以中国台湾、韩国、印度以及中国大陆的QFII监管法律制度从出台背景、监管主体、监管内容以及监管方式这四个主要方面进行比较。第一节各国、地区QFII出台背景介绍1.中国台湾20世纪80年代台湾股市的基本特点是投资者以散户为主、市场投机盛行。1982年9月台湾“行政院”通过了《引进侨外投资证券计划案》,允许外资以基金的方式间接入市。即允许外资先在台湾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向海外投资者募集资金,将募集到的资金投资于证券市场。这种“海外基金”形式可以说是台湾QFII制度的雏形,说明台湾监管当局在引入外资投资证券市场时采取谨慎的态度。台湾地区股票市场在80年代后期经历了一轮牛市,市场平均市盈率达到100倍以上。进入90年代后,随着台湾投资与出口的减少,银行银根的紧缩和利率的上升,台湾股市行情急剧下跌。股指曾从1990年的最高点12682.41点跌至同年的最低点2485点,跌幅达80%。台湾当局希望通过适度渐进的开放,在不对岛内证券市场造成太大冲击的情况下,引入外资,同时优化市场投资者结构,引入成熟市场的投资理念和方法,促进市场成熟。因此为恢复市场信心,台湾当局于1991年1月起正式出台了QFII制度,允许合格的境外投资者直接入市投资。92.韩国1981年,韩国政府发布《资本市场开放长期规划》,标志着韩国证券市场国际化进程的开始。首先采取的措施是通过基金间接开放证券市场,包括允许外国投资者通过开放式或封闭式基金间接投资于韩国的上市证券。1981年11月,韩国为外国人设立了两个开放型的投资信托,1984年5月,又设立了主要投资于韩国9参见朱孟楠,姜占英:《海峡两岸QFII制度的比较研究》,载《福建金融》2005年11期,第15页。8股市的封闭式基金,允许双方证券公司互设代表处。1985~1987这一阶段韩国直接开放了证券市场,允许外国投资者直接在证券市场上购买股票,但有一定数量的限制,同时允许韩国公司在国外证券市场上出售可转换债券。1988~1990年期间开放进一步扩大,政府允许外国投资者自由买卖韩国证券,同时允许国内投资者通过基金方式经财政部批准在国外证券市场发行股票筹资。1990年以后韩国完全开放证券市场,逐步解除对资本流动的限制,允许外国证券在韩国证券市场上市及韩国证券在国外上市。在1992年8月正式引入QFII制度,到1998年5月几乎是全面开放了本国的证券市场。在债券市场方面,从1994年6月起,允许外国人以国际价格投资于政府和公司债券以及中小企业的可转换债券,建立了债券投资基金以方便间接投资于债券市场的外国人。103.印度1992年以前,印度资本市场受到政府严格的管制,监管体系不健全,市场基本制度缺乏,造成许多问题。当时企业能否发行股票、发行规模和价格等都必须由政府批准;股市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猖獗;机构投资者都是国有机构;信息披露质量不高;清算系统效率低下;缺乏风险管理和投资者保护机制;与国际市场隔离等。企业很难从资本市场获得资金支持,资本市场发育不充分。1991年受其国内政局不稳和海湾战争导致的石油价格上涨等因素影响,印度发生了严重的经济危机,不得不向IMF求助,IMF向印度提出条件,要求其放松经济管制、增强竞争。1992年,印度遂开始经济改革,资本市场是其中的重要环节,改革的原则是增强监管结构,简化融资规则,吸引外国投资,按照国际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建立公司治理标准等。11也正是从这一年,印度开始实行FII(ForeignInstitutionalInvestment)政策,类似于QFII。1992年9月,印度证券与交易委员会发布《境外投资机构指引(GuidelinesforForeignInstitutionalInvestment)》,开放了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印度市场。1995年11月再度发布了《印度证券与交易委员会(境外机构投资者)规则(SEBIForeignInstitutionalInvestorsRegulations)》,进一步加强了对FII的管制。124.中国大陆中国大陆地区资本市场开放初期以在海外资本市场筹资为主。从20世纪80年代起,中国大陆地区开始在国际资本市场上发行政府和企业债券进行筹资,90年代,中国大陆地区探索了发行外资股和在海外组建基金投资于中国大陆实业领域的新的引资方式。发行外资股主要采取两种方式:一是1992年建立了专门针对外国投资者的B股市场;二是从1993年开始,部分大型国有企业到海外上市,发行H股、N股和S股、存托凭证如美国存托凭证(ADR)和全球存托凭证以及可转换债券等。90年代中期后,以中国国际金融公司的建立为标志,外资开始在中国大陆地区参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或分支机构。10参见韩德宗,葛西城:《中国台湾地区的QFII制度及其启示》,载《国际金融研究》2002年第10期,第31页。11参见蒋星辉:《近年来印度资本市场的崛起》,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最后访问日期:2007年11月20日。12SeeSuchismita,Bose:TheImpactofFIIRegulationsinIndia:ATime-SeriesInterventionAnalysisofEquityFlows,Money&FinanceMoney&Finance,ICRABulletin,Vol.2,No.18,pp54-83,July-December2004.92001年底中国加入WTO以来,中国大陆资本市场的对外开放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按照中国入市所承诺的金融市场开放时间表,资本市场将从基金、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开始,逐步向上市公司主体开放过渡。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时证券业对外开放承诺包括:外国证券机构可以直接(不通过中方中介)从事B股交易;外国证券机构驻华代表处可以成为所有中国证券交易所的特别会员;允许外国服务提供者设立合资公司,从事国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外资比例不超过33%;入世后3年内,外资比例不超过49%;入世后3年内,允许外国证券公司设立合资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1/3,合资公司可以(不通过中方中介)从事A股的承销,B股、H股及政府与公司债券的承销和交易,基金的发起。在认真履行承诺的同时,中国还主动实施部分开放资本市场的措施。在人民币资本项下未实现完全自由兑换的情况下,2002年11月5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共同颁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管理暂行办法》),并于12月1日开始实施QFII试点,引入QFII投资于中国大陆资本市场。13QFII制度的实施标志着中国大陆资本项目对外开放迈出了新的步伐。QFII出台后,其机制运行有一个完善的过程。外资的进入,与国内证券市场各种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有一个适应期,与国内证券市场的习惯操作手法有一个磨合期,这都需要不少的时间。因此,QFII不会产生立竿见影的效果。而且,由于资格认定、资金汇出等主要限制条款过于严格,QFII实施后引进外资的效果十分有限,引入QFII制度首要在于兑现中国加入WTO的承诺,其象征意义远大于实质意义。QFII的推出,是在向WTO交卷。但是从长远看,QFII的实施和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参与,将使证券市场的投资价值判断标准和投资理念随着发生革命性的变化。境外机构投资者除了对中国巨大的市场感兴趣外,还有意对国内竞争力较弱的行业进行整合。通过行业内外的合纵连横,资源配置效率会大大提升。14从QFII在中国大陆诞生的这五个年头来看,还是对中国大陆的证券资本市场产生了各种程度的作用。不同的时代和经济背景孕育了不同的QFII制度,古代中国就有“南桔北枳”的典故。了解各国、地区施行QFII制度时的不同背景,有助于我们进一步分析各国、地区的QFII法律制度的实施以及今后的走向。在以下一章中,将对各国、地区的QFII监管法律制度进行横向的比较。第二节监管主体的比较在台湾承担证券市场监管任务的是台湾证券交易委员会,于1960年9月成13参见夏丽华:《刘新华:超出WTO承诺的措施QFII规则将作调整》,载《中国证券报》2006年12月12日。14参见《QFII意义深远》,载《IT经理世界》2002年第22期。10立。证券交易委员会由一个由9名成员组成,包括专职的主席和副主席,兼职的财政、经济事务、司法、银行等方面的代表,151992年台湾推行QFII后,台湾证交委即成为QFII的监管主体。同时,除了官方监管机构外,台湾也存在有自律性组织。1988年台湾《证券交易法》规定,证券商业同业公会是台湾证券业自律组织,受证券主管机关的指导与监督。16韩国最初采取的是分业监管,即银行监管办公室、证券监管委员会、保险监管委员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委员会等四个监管机构分别行使行业监管权力。1997年,韩国金融危机爆发,金融行业的混业经营趋势及不同金融部门之间的界限变得更为模糊,要求成立一个单一的监管机构对金融市场进行统一监管。于是自韩国1997金融改革之后,所有的金融机构均由单一监管机构实施监管,即由金融监管委员会(FSC)及其执行机构——金融监管服务组织(FSS)实施管辖权。17同时,韩国也像台湾地区一样存在自律性的组织。韩国证券商协会成立于1953年,根据1962年韩国《证券法》规定,证券商协会成为一个非盈利的会员自律性组织,在监管部门的授权下对证券市场进行自律管理。18印度证券与交易委员会(SEBI)成立于1988年,于1992年成为法定的独立管理机构,负责对证券业包括FII的监管。19中国大陆证券市场的监管机构主要是证券交易监督委员会。QFII出台后,《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由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对QFII实施全面审慎监管。具体是由证监会负责QFII资格审批及投资运作监管,而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QFII额度审批和资金汇出汇入监管。采用了分工监管、共同监管的监管主体方式。第三节主要监管内容的比较一般来说,QFII制度所设计的核心监管内容主要包括这样几个方面:一是市场准入的管理,主要指合格机构投资者的资格认定;二是证券交易的管理,主要指对投资对象、持股比例实行一定的管理;三是资金管理,主要是针对资金的汇出汇入。20一、市场准入15SeeWatanabe,RichardN.,ForeignexchangeandcapitalmovementcontrolsinTaiwan,UCLAPacificBasinLawJournal,Fall1997.16参见《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辅相承》,载http://www.ica.gov.cn。最后访问日期:2007年11月20日。17参见聂晶,石彦方:《股指期货监管模式的国际比较及我国的选择》,载《银行与经济》2003年第7期,第18页。18参见《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辅相承》,载http://www.ica.gov.cn。最后访问日期:2007年11月20日。19参见IndiaMart.Com,载http://finance.indiamart.com/india_business_information/sebi_introduction.html。最后访问日期:2007年11月20日。20参见孙南申:《论外商证券投资法律制度》,载《现代法学》2006第5期,第118页。111.中国台湾台湾地区关于QFII制度的相关法规主要是《华侨及外国人投资证券管理办法》,对QFII投资台湾作了相应的规定。QFII制度在台湾地区的建立经历了一个渐进式的过程。市场准入的监管方面,早在1982年,台湾还比较谨慎,规定外资还只能以基金方式间接入市,即允许外资先在台湾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向海外投资者募集资金,再将该资金投资于证券市场。1991年台湾正式实施QFII制度,《华侨及外国人投资证券管理办法》中规定外资机构直接投资证券市场须事先向相关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经许可后凭主管机关核发的文件及身份编号向当地券商办理开立证券投资专户进行直接投资。准入门槛则有:(1)总资产在西方大银行排名前500以内且持有证券资产总额在3亿美元以上的外国银行。(2)从事保险业务l0年且持有证券资产在5亿美元以上的外国保险公司。(3)成立满5年且经营证券投资基金资产总额在5亿美元以上的基金管理机构。之后该条件不断放松,1993年在原来的基础上增加了外资券商、台湾岛内券商、拥有控股权的海外证券商,且放宽了对已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资格要求,即银行总资产排名由世界前500名下调到1000名:保险公司经营年限由l0年下调到5年,且持有的证券资产也由5亿美元下调到3亿美元;同时放松了对基金管理机构的要求。规定基金管理机构成立满3年,经营证券投资基金资产总额3亿美元以上。1995年又增加了政府投资机构、养老基金(经营满2年);1996年除了增加共同基金、单位信托和投资信托,还开始实行GFII,即GeneralForeignIndividualInvestors,规定外国人及自然人均可直接投资台湾股市。2003年继续大幅放宽QFII投资台湾的资格限制,只把境外投资者分为机构和个人两大类。212.韩国1992年韩国实施QFII制度,允许外国人投资本国证券市场。其后,逐步有序的开放本国的资本市场,1995年允许外国人发行韩国国内债券,1996年允许外国企业在韩国国内上市。1998年韩国全面开放国内资本市场,除特殊行业外,外资投资比例和范围均没有限制。其对QFII的市场准入资格也无特别限制,但又如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投资韩国证券市场:(1)无国籍人或者双重国籍人;(2)撤回其投资登记后未满二年者;(3)在申请函或附随之文件为真实之描述与遗漏事项者;(4)重复或以欺诈或任何不诚实手段申请投资登记者;(5)无法在清算五日内偿付与证券交易有关之费用或交付证券。223.印度印度在市场准入问题上,侧重于引进长期稳定型的基金和投资管理型公司。23根据1995年11月印度证券与交易委员会公布的《印度证券与交易委员会(境21参见祁斌,巴曙松:《QFII的市场效应与监管制度演进研究》,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最后访问日期:2007年11月20日。22参见祁斌,巴曙松:《QFII的市场效应与监管制度演进研究》,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最后访问日期:2007年11月20日。23参见谭小芬,纬恩:《QFII:理论框架,经验借鉴及其制度设计》,载《中国外汇》2002年第9期,第16-19页。12外机构投资者)规则》规定,外国投资者必须具有专业能力、财务实力、良好声誉、历史业绩并受注册地金融监管当局严格监管,经印度证监会和印度储备银行(ReserveBankOfIndia)批准后可取得FII资格。具体包括自营投资的退休基金、投资信托、保险公司、捐赠基金、慈善基金以及为他人投资的资产管理公司、投资顾问、机构投资组合管理公司、信托人、银行等。随着FII制度的逐步实施,印度也不断调整政策鼓励机构投资,将FII的范围扩大后涵盖捐赠基金、大学基金、基金会和慈善基金等。印度证监会允许外国证券商代表注册的FII在印度作,外资可与印度伙伴合作设立合资股票经纪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商业银行。4.中国大陆2002年《管理暂行办法》中对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和商业银行的经营时间、实收资本、管理证券资产的规模或排名都提出了具体标准,所有标准都远远超过了台湾地区1991年的要求。如要求所有类型的QFII至少须管理100亿美元的证券资产,银行类机构要排世界前100名。境外机构普遍反映,大量对A股市场有兴趣的证券投资基金、养老保险基金、慈善基金等长期资金管理机构达不到现行标准,无法申请资格。24因此在2006年新修订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称《管理办法》)中,将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等长期资金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证券资产规模由原先的100亿美元下调到50亿美元,保险公司取消了实收资本限制,成立年数的要求也由30年降到5年。另外,明确规定其他机构投资者(养老基金、慈善基金会、捐赠基金、信托公司、政府投资管理公司等)的准入资格,要求其须成立五年以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或持有的证券资产不少于50亿美元。同时,对银行和证券公司的资格标准维持不变。二、投资对象1.中国台湾台湾地区在QFII制度运行初期,QFII只能从事货币市场工具和股票交易,而且对控股比例有着严格的限制。从1998年开始允许QFII投资期货市场,2000年允许QFII投资可转换债券和金融证券。2001年l2月允许QFII从事台指期权契约交易。到目前为止,QFII的投资对象包括股票、债券、期货、期权、权益凭证或政府债券。2.韩国韩国早在1981年开放了基金市场,在1992年1月开始对外国投资者开放股票市场,所有在韩国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股票都可以供外国人投资。从1994年6月起,允许投资者以国际价格投资于政府和公司债券以及中小企业的可转换债券。从1997年1月起陆续扩大债券市场的开放程度,首先允许直接购买韩国中2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基金监管部:《QFII法律制度研究》,载中国证券监管管理委员会网站。最后访问日期:2007年11月20日。13小企业发行的无担保短期债券,然后允许购买中小企业长期债券。1998年则允许购买大企业无担保通货债券,1999年允许购买大企业长期债券,从而在2000年开放除担保债券以外的债券市场。此外,韩国政府禁止QFII投资在与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卫生、环保等关系敏感的行业。253.印度印度的管制相对比较严格。印度《境外机构投资者指引》中规定,FII的投资范围包括印度一级和二级市场上市证券(包括股票、债券、认股权证)、未上市的债券、印度国内的互惠基金及单位信托。同时为外资设定了两种完全不同的投资途径:(1)70%以上投向与股权有关的工具,30%以下投向债券工具;(2)100%投资于债券市场。264.中国大陆2002年《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合格投资者可以投资的人民币金融工具包括: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除境内上市外资股以外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国债;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可转换债券和企业债券;以及证监会批准的其他金融工具。而2006年新修订的《管理办法》对以上规定作了调整: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权证;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金融工具。另外还特别指出合格投资者可以参与新股发行、可转换债券发行、股票增发和配股的申购。三、持股比例1.中国台湾个别及全体外资持股比例上限,由早期的5%及10%,共计调高10次,至2000年12月30日,除特定产业外,已全面取消个别及全体外资持股比例的上限。2.韩国1992年韩国政府对外国投资者持有的股份额度作了明确的限制,在一般情况下,所有外国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的持股总数不得超过每种股票的10%(不包括共同基金持有的份额),但是对于46家著名的大公司(包括大宇重工业公司、三星公司、三星集团公司等)的最高持股比例可达到25%,对关键地区的公用事业如电力、天然气、电信、交通、水和金融业给予特别的保护,有8%的最高限。对于单个外国投资者最多只能拥有一个公司股权的3%,以通过韩国基金或存托凭证形式拥有韩国股票的投资者可放宽到5%。1995年7月和19%年4月,韩国又提高外资股份到15%和18%。自1997年11月3日起将外资机25郑军:《QFII制度:国际经验与中国大陆的现实选择》,湖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3年4月,第15页。26参见高翔:《QFII制度的境外经验》,载《资本市场杂志》2001年9月刊,第60页。14构对上市公司总持股的比例由23%提高到26%。其后韩国政府又于1997年12月15日将外资机构对上市公司持股比例由26%提高到55%,从2000年起全面废除这一限制。273.印度FII投资单一印度公司股权上限为10%,所有FII投资单一印度公司的股权上限,根据行业不同,可分别达到20%和40%,但在接近上限时,监管部门会提出警告,以后的交易都须有事先的批准。284.中国大陆在QFII持股比例方面,2002年《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单一QFII有10%、所有QFII有20%的持股上限,但由于不少银行、券商类的QFII只是为背后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并非实际投资者,在实际运作中,还存在一个实际投资者通过多个QFII渠道进行投资的情况,因此针对QFII而不是实际投资者的持股比例限制存在一定的监管真空。对此,2006年《管理办法》增加了对实际投资者持股比例的规定,并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持股上限规定做了进一步细化。修改后内容为:(1)单个境外投资者通过合格投资者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2)所有境外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A股的持股比例总和,不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20%。此外,为和《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相协调,允许境外投资者根据该办法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的,其战略投资的持股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四、资金汇入汇出1.中国台湾1991年1月台湾监管当局规定,QFII必须在核准后3个月内汇入资金,汇入资金满3个月才可汇出,其利得必须在一年以后才能汇出,且规定QFII资金汇出入在一年内不得超过4趟。随着台湾外汇储备的增加和市场化改革的深化,台湾逐步放松了对资金汇出入的限制。1996年1月l3日取消了本金、利得汇出期间的限制,1997年规定QFII汇入台湾市场的金额在超过5000美元时可以不经过台湾外汇局的批准。2000年将本金汇入限制放宽到两年,将循环汇入延长为1年。同时取消循环额度,改以申请核准的总额度控管。2.韩国韩国政府对QFII资金汇出汇入的控制采取的是税收手段,税率具体为:资27郑军:《QFII制度:国际经验与中国大陆的现实选择》,湖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3年4月,第16页。28高翔:《QFII制度的境外经验》,载《资本市场杂志》2001年9月刊,第60页。15本利得25%或总收入10%,以低者为准;股利或利息按10%-15%征收。293.印度印度对投资的资金出入没有汇出期间限制,但采用了与汇出期间相关联的税收政策。印度规定,资金在一年以内汇出,征收10%资本增值税和20%的股利与利息所得税后可以汇出,无需进一步审批,一年以上则只增收10%的资本增值税。投资者的资金可开立外币账户和非居民卢比账户,两类账户可以按照市场汇率进行自由兑换,不须再经过中央银行。304.中国大陆新修订的《管理办法》规定合格投资者外汇账户和人民币特殊账户的收支范围应当符合国家外汇局的有关规定。应当在国家外汇局规定的时间内汇入本金,汇入的本金应当是国家外汇局批准的可兑换货币,金额以批准额度为限。合格投资者未在国家外汇局规定的时间内汇满本金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作出书面解释,并以实际汇入金额为批准额度;已批准额度和已实际汇入金额的差额,在未经国家外汇局批准之前不得汇入。合格投资者可以在国家外汇局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向国家外汇局申请汇出资金,国家外汇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另外,国家外汇局可以根据我国经济金融形势、外汇市场供求关系和国际收支状况,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安排,对合格投资者本金的汇入汇出时间、金额以及汇出资金的期限予以调整。第四节监管方式的比较监管方式是监管内容的具体化,通常是指监管措施群,在政府监管部门而言就是具体行政行为,就其他监管主体而言就是监管或自律的手段。市场监管方式除了传统的如审批、核准、登记、处罚外,还有其特有的监管方式如信息披露、监管 报告 软件系统测试报告下载sgs报告如何下载关于路面塌陷情况报告535n,sgs报告怎么下载竣工报告下载 、监督检查等。31而对于QFII的监管又有其独特性,各国、地区对于QFII的监管都建立了一系列特殊的制度。一、信息披露1.中国台湾台湾地区在信息披露方面的规定非常细致:(1)向监管部门报备信息29郑军:《QFII制度:国际经验与中国大陆的现实选择》,湖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3年4月,第16页。30参见高翔:《QFII制度的境外经验》,载《资本市场杂志》2001年9月刊,第60页。31吴弘,胡伟:《市场监管法论——市场监管法的基础理论与基本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1月版,第86页。16月度信息披露:每个拟进入的“准QFII机构”都需要向台湾证券期货委员会(SFC)及中央银行递交申请。一旦获得核准之后,监管部门会记录并跟踪单个QFII投资额度和所有QFII机构的总投资额度情况。当投资资金汇入后,每家QFII都需要向SFC及中央银行递交月度报告,内容包括:投资资金的汇入/汇出、证券投资状况的变动、累计投资盈利或亏损情况。而托管银行则需要代表QFII客户,负责在每月10日之前上交这些报告。SFC每月还向市场公开披露全体QFII机构累计汇入资金净额,也会在其网站上披露全体境外投资机构在某个特定阶段内的总体买超/卖超数据。每日信息披露:对外汇交易而言,在每个交易日结束后托管银行都要代表其每一家受托的QFII机构向中央银行汇报每日外汇交易头寸状况。这样,中央银行可以及时了解每日外汇市场上本币的买超/卖超状况。突发状况下的信息披露:一旦发生某家QFII机构持有一家公众上市公司发行在外股份10%以上的情况,则该机构投资者需在10天之内及时向SFC报告并在市场上公告,同时还需要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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