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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版--清稿--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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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版--清稿--2011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1年11月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管理,提高城乡规划管理的工作质量和水平,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和城乡规划相关的标准、规范,结合全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和县的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在此范围内制定城市规划、进行规划管理,须执行本规定。其他建制镇镇区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可参照执行。第二章城市土地使用管理2・1城市用地分类2.1.1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

2011--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版--清稿--2011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 规定 关于下班后关闭电源的规定党章中关于入党时间的规定公务员考核规定下载规定办法文件下载宁波关于闷顶的规定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1年11月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管理,提高城乡规划管理的工作质量和水平,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和城乡规划相关的标准、规范,结合全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和县的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在此范围内制定城市规划、进行规划管理,须执行本规定。其他建制镇镇区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可参照执行。第二章城市土地使用管理2・1城市用地分类2.1.1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50137-2011)和《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贝》执行。与城市用地相连的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其向公共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用地范围内水域),可以计入公园绿地,其余概不作为城市建设用地。2・2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应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建设用地的兼容性要求按照《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贝》执行,在详细规划中规定,并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中明确。在满足安全、环境等要求和相关标准、规范的前提下提倡同一地块内不同使用功能的混合。2.2.4制定和实施新建居住区的规划,应按照国家和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标准、规范,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 市政 市政基础知识题市政综合管廊市政排水管网养护规范市政设施项目浅谈如何做好安全工作 公用、行政管理和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以及必要的公共活动空间。2.3建筑基地控制指标建筑基地最小面积不应低于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2.2.3的规定。表2.3.1建筑基地面积下限指标建设项目类型住宅建筑非住宅建筑低层多层高层低层多层高层建筑基地面积(平方米)50010002000——10003000建筑基地不足上述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妨碍规划实施的,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核准建设: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2.3.3城市各类建筑的建筑密度、容积率不应超过表2.3.3的规定。编制城市中心区、历史街区等特殊地区详细规划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合理确定建筑密度、容积率等指标,经规定程序批准后实施。2.3.4表2.3.3各类建筑密度、容积率上限指标建设类型建筑密度(%)容积率新区旧区新区旧区II类气候区III类气候区II类气候区III类气候区II类气候区III类气候区II类气候区III类气候区住宅建筑低层3335354011.11.11.2多层262828301.61.71.71.8小高层242525282.02.22.22.4高层202020203.53.53.53.5公共建筑办公建筑类多层45502.53高层354056商业建筑类多层55603.54高层50555.56.5工业建筑类低层55600.7-1.21.0-1.5多层45501.0-2.01.2-2.5注:1、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附录A之A.O.1的规定,江苏省位于II类气候区的城市包括连云港、徐州的全部辖区,宿迁大部(泗洪除外),涟水,滨海、阜宁、射阳、响水;其他地区都位于III类气候区。2“旧区”范围在城市、县总体规划中确定。3、表中所列数值以单块建筑基地计算,住宅建筑密度和住宅建筑容积率分别是指住宅建筑净密度和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住宅建筑的建筑基地达到居住组团及以上规模时,采用居住用地控制上限指标的,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3.0.2.2条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折算。4、幼托、中小学校等建设项目的容积率不得超过上表中相应住宅建筑的指标。5、工业用地应提倡建设多层厂房,并在规划条件中规定容积率下限;工业用地上兼容的自有办公和生产研发建筑,其建筑密度、容积率指标、高度控制可参照办公建筑执行;有特殊工艺要求的工业项目,其指标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6、同一地块或同一建筑内包括不同建设类型的,其容积率按按不同建设类型的建筑面积比例折算。7、表中指标不包括地下层建筑面积。8、表中指标为区间的,低值为下限,高值为上限;其余指标为上限。9、高度超过100米的超高层建筑,在满足日照、交通、消防、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其建筑密度和容积率可以按照详细规划确定的指标执行。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跨越城市道路的人行通道且符合下列规定的,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通道内不设置商业设施,通道全天候对公众无偿开放。通道下的净空高度不小于5.0米,但穿越宽度小于16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城市支路的通道下的净空高度可不小于4.5米。2.4容积率计算和管理住宅建筑的层高不宜超过3米,使用集中空调或新风系统的不宜超过3.3米。公共建筑等其他类建筑的层高,应与其功能相适应。各地应制定建筑层高的管理规定,层高超过规定一定幅度的,超过部分应折算容积率。各地应在国家和省规范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满足居室日照、强化容积率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等要求,制定阳台、阁楼、地下室、半地下室、架空层、过街楼、复杂地形上建筑物等的建筑面积管理和容积率计算的具体规则。第三章建筑管理3・1建筑布局建筑布局、朝向、形态等,应有利于自然采光、通风,减少建筑能耗。3・2建筑间距建筑间距应符合日照、消防、抗震、安全的要求,并综合考虑采光、通风、环保、视觉卫生、工程管线和文物保护等方面的要求。3・2・2住宅建筑的日照一般应通过与其正面相邻建筑的间距控予以保证。如需通过其他方向满足其日照要求的,相关控制指标应当与相邻地块的开发利用统筹考虑。现状住宅建筑的日照时间低于国家现行标准的,周边用地的开发建设不应减少其现有日照时间。3・2・3各市、县(市)正南北向住宅建筑日照间距系数低限值按表3・2・3执行。3・2・3・1住宅建筑的建筑间距按下列公式计算(图示见附录二):L=L±L12・=建筑间距L=日照间距1L=遮挡建筑遮阳点至该建筑背阳面外墙的距离23・1・3・2住宅建筑的日照间距按下列公式计算(图示见附录二):L=i・H1L=日照间距1i=日照间距系数円=建筑的计算高度3・2・3・3住宅建筑日照间距可按表3・2・3・3不同方位日照间距折减系数换算。表3・2・3・3不同方位日照间距折减换算表方位>0°—W15°>15°—W60°>60°折减值1.0L10.9L10.95L1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2、本表仅适用于无其他日照遮挡的条式住宅建筑3、方位角计算以被遮挡住宅建筑的方位为基准。表3.2.3市、县(市)住宅建筑日照间距系数表序号大城市名称大寒日序号中小城市名称大寒日序号中小城市名称大寒日序号中小城市名称大寒日2h1h3h1h3h1h3h1h1苏州市1.301.271吴江市1.341.2620如东县1.391.3139睢宁县1.481.392无锡市1.311.282高淳县1.341.2721如皋市1.401.3240宿迁市1.481.393常州市1.321.293宜兴市1.351.2722江都市1.401.3241滨海县1.481.404南通市1.331.304昆山市1.351.2723姜堰市1.401.3242灌南县1.481.405南京市1.331.305溧阳市1.351.2724海安县1.401.3243沐阳县1.491.406镇江市1.341.316太仓市1.351.2725高邮市1.421.3344响水县1.491.417扬州市1.351.327常熟市1.361.2826东台市1.421.3445灌云县1.491.418泰州市1.351.328溧水县1.361.2827兴化市1.431.3446邳州市1.491.419盐城市1.391.369金坛市1.361.2928盱眙县1.431.3547新沂市1.501.4110淮安市1.411.3810启东市1.371.2929金湖县1.431.3548东海县1.511.4211徐州市1.441.4111张家港市1.371.2930大丰市1.441.3649丰县1.521.4312连云港市1.461.4312海门市1.371.2931宝应县1.441.3650沛县1.521.4313江阴市1.371.2932洪泽县1.441.3651赣榆县1.531.4414句容市1.371.2933泗洪县1.451.3715丹阳市1.381.3034建湖县1.451.3716靖江市1.381.3035泗阳县1.461.3817泰兴市1.381.3136涟水县1.471.3818扬中市1.391.3137射阳县1.471.3819仪征市1.391.3138阜宁县1.471.38注:1、本表的日照标准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表5.0.2-1确定。我省大城市住宅建筑不应低于大寒日2小时的日照标准;中小城市住宅建筑不应低于大寒日3小时的日照标准。2、旧区范围内新建住宅项目自身的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1小时的日照标准,“旧区”的范围由城市总体规划确定。3、城市规模依据《江苏省2009年度城乡建设统计年报》确定。城市规模等级发生变化的,按相应日照标准执行。4、表中大城市和中小城市分别按城市纬度从南至北排序。3.2.4住宅建筑间距非平行布置时,当相互夹角小于等于60°时,其最窄处建筑间距按平行布置的住宅建筑间距控制;当相互夹角大于60°时,其最窄处建筑间距按垂直布置的住宅建筑间距控制。(图示见附录三)低、多层、小高层住宅建筑日照间距:低、多层、小高层住宅建筑日照间距,条式建筑按3.2.3条计算确定;点式建筑根据具体情况参照3.2.5.2和附录一第3条计算确定。在南北向住宅建筑南侧或东西向住宅建筑东西侧垂直(夹角>60°)布置的低、多层住宅建筑,其建筑日照间距按表3.2.3标准乘以0.9系数控制,当垂直住宅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5米或3幢以上(含3幢)垂直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按平行布置住宅建筑控制。(图示见附录三)住宅建筑地面层为休闲、健身、社区、绿化等用于公益活动的底层架空层,或为车库、商业等非住宅用房,可以不考虑地面层的日照要求。沿城市道路的多层、小高层住宅建筑地面层为非住宅用房时,不考虑非住宅部分的日照要求。高层住宅建筑日照间距:高层住宅建筑应与受其影响的周边地区统一规划,并应进行日照影响分析,保证高层住宅建筑之间及受其影响的周边地区住宅建筑的有效日照时间符合住宅建筑日照标准的规定。高层住宅建筑之间以及高层住宅建筑与多、低层(含小高层)住宅建筑之间的日照间距可按3.2.3条计算确定。高层住宅建筑地面层起为非住宅用房的,不考虑非住宅部分的日照要求。住宅建筑山墙非平行布置时,以其最窄处控制山墙间距。沿城市道路相邻建筑之间,其两侧山墙均无门、窗、阳台时,在满足消防等要求的前提下,其山墙间距可酌情减少或毗邻建造住宅建筑的间距在满足日照要求的前提下,最小间距应符合表3.2.8.1、表3.2.8.2的规定。(图示见附录三)表3.2.8.1住宅建筑之间平行、垂直布置时的最小间距(米)\建筑类别\间距^建筑类别、遮挡建筑高层小高层多层低层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平行布置垂直布置被遮挡建筑高、层4030302020151815小高层4025201815121212多层402520121210126低层402520121210663.2.8.2住宅建筑之间山墙最小间距(米)建筑类别X间距高层小高层多层低层"两侧单侧或无两侧单侧或无两侧单侧或无两侧单侧或无高层15——15——13——13——小高层15——13——9——9——多层13——9——8——6——低层13——9——6——6——注:1、“平行布置”包括南北向和东西向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包括南北向和东西向垂直布置。2、“两侧”是指相对两侧山墙均有窗户、阳台或开门;“单侧或无”是指相对山墙一侧无或两侧都无窗户、阳台或开门。3、“—”表示按消防和施工安全等控制。如山墙之间有公共道路的、在符合消防和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同时,山墙间距不得小于6米4、住宅建筑之间存在相互遮挡的,分别计算最小间距,其建筑间距应当按照其中较大的值确定。非住宅建筑与住宅建筑的间距: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建筑间距按住宅建筑间距规定控制。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建筑北侧的,其最小间距应符合表3.2.9.2规定。表3.1.9.2住宅建筑(南侧)与非住宅建筑(北侧)之间的最小间距(米)^相非住宅^住宅___1邻面宽\1^距X三\高层多层、小高层低层M30三15<30<15两侧<15单侧或无三30三15<30<15两侧<15单侧或无三30三15<30<15两侧<15单侧或无非住宅高层242013——15139——13129——多层18139——1296——10——6——低层999——966——6——————注:1、裙房高度小于或等于10米时,按低层间距控制;高度超过10米、小于或等于24米时,按多层间距控制;高度超过24米时,按高层间距控制。2、独立布置的单层传达室、配电房等附属建(构)筑物,在符合消防等要求的前提下,其与南侧住宅建筑的最小间距可酌情减少。变电所、开闭所、煤气调压站、天然气储罐、垃圾中转站、独立设置的配电房、公共厕所等设施与住宅建筑的间距,应当满足相关规范及安全、消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低层非住宅建筑与相邻住宅建筑山墙相邻时,在符合日照、环保、施工、安全、消防和交通等要求的前提下,如山墙无门、窗、阳台,其间距可酌情缩小。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沿街非住宅建筑可与相邻住宅建筑山墙毗邻建造。非住宅建筑的间距:非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3.2.10.1的规定。表3.2.10.1非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距(米)1筑类别高层多层低层W.面宽-山墙山墙\间距建筑类别、=301530W15两侧W15单侧或无=301530W15两侧W15单侧或无=301530W15两侧W15单侧或无高层181513——13139——999——多层13139——1296——666——低层999——666——6——————注:1、裙房高度小于10米(含10米)时,按低层间距控制;高度超过10米、小于24米(含24米)时,按多层间距控制;高度超过24米时,按高层间距控制。2、独立布置的单层传达室、配电房等附属建(构)筑物在符合消防等要求的前提下,其与非住宅建筑的最小间距可酌情减少。工业建筑、仓储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按相关的消防、安全间距控制。3.2.12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应满足冬至日不少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其日照间距,大城市按表3.2.3大城市大寒日2小时标准系数增加0.25计算;中小城市按表3.2.3中小城市大寒日3小时标准系数增加0.2计算。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中小学半数以上的教室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其日照间距,大城市按表3.2.3大城市大寒日2小时标准系数增加0.2计算;中小城市按表3.2.3中小城市大寒日3小时标准系数增加0.15计算。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等的日照标准。除日照要求外,3.2.12中各类建筑与其他建筑相邻时,按住宅建筑与其他建筑的相邻关系和间距要求进行控制。幼儿园的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3.3日照影响分析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日照影响分析:拟建高层建筑对周边现状、在建或规划的住宅建筑和3.2.12条规定的建筑、场地可能产生日照遮挡影响的。拟建的住宅建筑和3.2.12条规定的建筑、场地可能受到周边地区现状、在建或规划的高层建筑日照遮挡影响的。3.3.2住宅建筑有效日照时间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和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日照影响分析的计算范围:被遮挡建筑的计算范围:拟建高层建筑以北,建筑高度1.5倍的扇形阴影范围,最大不超过150米范围内的现状、在建或规划的建筑。(详见附录四图示一)遮挡建筑的计算范围:以已经确定的被遮挡建筑为中心,南侧半径150米的扇形范围内的现状、在建或规划的建筑。(详见附录四图示二)日照计算的预设参数应符合以下要求:1日照基准年应选取公元2001年。3.3.4.2根据计算方法和计算区域的大小,合理确定采样点间距:窗户,一般可取0.30-0.60米;建筑,一般可取0.60-1.00米;场地,一般可取1.00-5.00米。3.3.4.3如需要设置时间间隔,不宜大于1.0分钟。3.3.5日照计算宜选取当地政府公布的城市经纬度,当建筑实际位置与城市纬度差超过15'(或南北距离超过25千米),或者与城市经度差超过15'(或东西距离超过20千米)时,宜另确定经纬度的取值。日照计算宜考虑太阳光线与墙面水平夹角的影响,水平夹角的取值应根据建筑朝向、建筑墙体和窗户形式等因素综合确定。日照计算应采用真太阳时,时间段可以累积计算,累计时间段不宜超过两段。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具体要求。(常州:采用连续或两段累积方式计算,每个有效时段不低于连续半小时,具体统计方式可以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南京:其中必须有一个时段不低于连续1小时,其余时段不得低于连续20分钟。徐州:其中至少一个时段不低于40分钟,其他不得低于5分钟。无锡、南通:可计入的时段不得低于连续30分钟。省住宅设计标准:累计时间段不宜超过两段。)3.4建筑物退让沿建设用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河道、铁路两侧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应符合日照、消防、抗震、安全的要求,并综合考虑采光、通风、环保、工程管线和文物保护等的要求,同时符合本规定。编制详细规划、出具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应当综合考虑相邻地块的开发时序、建设强度,根据公平性原则,合理确定建筑退让用地边界。建筑物后退建设用地边界距离(建筑物离界距离及主要、次要朝向图示见附录五):3.4.3.1各类建筑离界距离的计算具体见表3.4.3.1。表3.4.3.1各类建筑离界距离筑类型M界距朝向、住宅建筑非住宅建筑被遮挡遮挡非住宅遮挡住宅被遮挡遮挡非住宅遮挡住宅主要朝向1/2L1/2L最小1/2L1/2L…1/2L最小1/2L次要朝向最丿小最小1/2L最小最丿小注:1、L为符合日照要求的建筑间距,其计算按3.2.3.1和3.2.6条执行。2、L最为各类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其计算分别按表3.2.8、表3.2.9.2或表3.2.10.1规定执行。3.2建设用地边界另一侧是城市道路、河道的,应同时满足退让城市道路、河道的规定。3.2.12条所列建筑物除日照间距外,其他退让要求按住宅建筑控制。3.4.3.4相邻地块,当一方已经退让超过表3.4.3.1规定距离时,另一方如需减少离界距离,必须满足以下要求:(1)符合日照、消防、安全等要求。(2)取得退让较多方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所有者的同意。在符合城市规划以及消防、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相邻基地临城市道路建筑可毗邻建造。地下建筑物退界距离应当满足施工安全、地下管线敷设等要求,一般不小于基础底板埋深的50%,最小不得小于5米,旧区或用地紧张的特殊地区不得小于3米。在满足相关规范的前提下,相邻基地的地下建筑物可毗邻建造。地下室出入口等构筑物在满足施工安全、市政管线敷设、交通、消防等要求的前提下,离界距离可酌情减少。3.4.4建筑物后退城市道路红线距离:沿城市道路的建筑物,应按道路功能、路幅宽度以及建筑物类别、高度,确定其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最小后退距离按表3.4.4.1控制。建筑物后退城市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应当有利于建筑(裙房、塔楼)形成整洁有序的界面。城市重要地段应当在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中提出建筑贴线率、退界基线等规划控制要求。表3.4.4.1建筑物后退城市规划道路红线最小距离(米)后退距离、建筑咼度道路宽度'^<24米>24米>40米812>30米,W40米610>20米,W30米5中、小城市10,大城市8<20米3中、小城市10,大城市8注:1、高低层组合的建筑后退距离按建筑不同高度分别控制。2、城市中心区、旧区、历史文化街区的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距离,按详细规划、城市设计执行。3、特大城市可参照本表制定规定。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以建筑物地面层最突出的外墙(含柱)边线计算。建筑物的挑檐、雨蓬、台阶、平台、窗井等在不影响道路通行安全和通过能力鍀前提下,,其后退距离可以酌情减少,但凸出宽度不应超过建筑红线至规划道路红线距离的1/3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管线以外的其他地下管线等不允许凸入城市道路红线。沿公路的建筑物,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路段两侧,按后退城市道路红线要求执行;在其余路段两侧,其后退高速公路隔离栅外缘不少于30米,后退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非高速公路的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其它道路不少于5米。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公共设施如影剧院、展览馆、大型商场、体育场馆、游乐场、车站、码头、物流中心等,其后退规划道路红线距离应当符合详细规划、城市设计的控制要求,并结合交通影响分析确定。道路平面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表3.4.4.1规定数值(由道路规划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的连接点算起),并应同时满足交叉口行车三角视距控制要求。立体交叉口四周建筑物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按详细规划执行或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核定。地下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按3.4.3.6条确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见表3.4.5.1,有关要求按《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执行。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控制保护区范围见表3.4.5.2,有关要求按《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执行。表3.4.5.1铁路设施安全保护区范围(米)地区距离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城市市区不少于8米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0米村镇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2米其他地区不少于15米表3.4.5.2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控制保护区范围(米)轨道交通设施控制保护区范围地下车站和隧道周边外侧50米地面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外边线外侧30米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等建筑物、构筑物外边线外侧10米沿河道两侧新建建筑物,其后退蓝线最小距离不得小于8米;尚未划定蓝线的,在符合河道保护相关要求的前提下,后退河道上口线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10米。在设防洪堤河道两则,建筑物后退距离还应符合防洪有关规定。城市规划确定的特殊河段,编制详细规划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合理确定建筑物的后退距离,经规定程序批准后实施。3・5建筑物的高度控制建筑物的高度应符合城市空域、历史文化和风景名胜资源保护以及建筑间距、城市景观等方面的要求。城市中心区、历史文化街区、风景名胜区等区域及其周边的建筑高度控制,应当在详细规划中研究确定。3.6建筑基地的绿地建筑基地的绿化应当因地制宜,统筹考虑生态、景观和节约用地的要求,提倡立体绿化、垂直绿化等形式。对有环境污染、安全防护要求的建设项目,应当加强绿化隔离,设置必要的防护绿带。绿地率:居住区绿地率不小于30%。居住区内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包括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医院、疗养院、休养所、老年人居住建筑(包括老年住宅、老年公寓、养老院、托老所等)等建设用地的绿地率不小于35%。前两款项目中属于旧城改建的,绿地率可以降低五个百分点。工业用地的绿地率,一般不大于20%。有特殊绿化防护隔离要求的工业用地按照实际需要确定。3.6.3居住区内的公共绿地面积指标:组团不小于0.5平方米/人;小区(含组团)不小于1.0平方米/人;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小于1.5平方米/人,旧区改建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相应指标的70%。居住小区内每块公共绿地面积应不小于400平方米,且至少有三分之一的绿地面积在规定的建筑标准日照阴影线之外。公共绿地内的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小于70%。3.7建筑基地出入口与城市道路相交的出入口通道与城市道路应尽量采用正交布置,如斜交则不宜小于75°。各类建筑基地出入口位置距离城市主干道交叉口不宜小于80米,距离次干道交叉口不宜小于50米,距桥隧坡道的起止线的距离,不宜小于30米。基地位于两条以上道路交叉口,出入口宜设置在级别较低的道路上。相邻地块出入口应当统筹考虑。3.5.3建筑物沿城市道路(街道)部分长度超过150米或总长度超过220米时,应设置穿过建筑的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建筑物沿街时,应设置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距离不宜超过80米。3・8超高层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超高层建筑,其建筑间距、退用地边界、城市规划道路红线、河道、城市轨道、铁路等距离,应当在制定详细规划、出具规划条件时研究确定,根据其区位、功能等,必要时应当在高层建筑相关规定的基础上,适当扩大建筑间距和退让距离。3・9各类建筑配建停车位指标建筑停车位配建建议指标见表3.9.1。表3.9.1建筑物停车配建指标建议值建筑物分类计算单位配建指标大类小类小汽车自行车住宅商品房独立式住宅车位/100m21.21.5单元式住宅车位/100m20.82.0经济适用房车位/100m20.43.0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车位/100m20.33.0办公行政办公车位/100m21.83.0商务办公车位/100m22.02.0商业金融商业车位/100m20.65.0金融业车位/100m20.26.0服务业车位/100m21.54.0市场车位/100m21.26.0餐饮车位/100m21.54.0医疗卫生综合医院车位/100m21.51.0社区医院车位/100m21.01.5专科医院车位/100m20.81.5卫生防疫站车位/100m20.63.0教育大中专院校每100学生5.050.0中学每100学生1.060.0小学、幼儿园每100学生0.8&0工业厂房车位/100m20.30.4-0.6/职工仓储车位/100m20.50.4-0.6/职工注:1、表中指标为建议值。各地应根据城市功能布局、机动车发展政策等划定交通分区,并在建议值基础上确定相应的停车配建分区调控系数,停车设施限制供应区域的调控系数取0.5-0.9,扩大供应区域的调控系数取1.1-1.5。2、研发建筑的停车配建标准,可参照办公建筑执行。3、装卸车位、出租车、大巴车位、无障碍车位等,根据相关标准、规范另行配建。4、其他类型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面积,按照国家相关规范换算。5、满足交通影响评价启动阈值的建筑,应根据《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CJJ/T141-2010)》要求,通过交通影响评价确定停车位配建指标。扩建建筑,其扩建部分按表3.9.1要求配建停车位。原建筑配建不足的,应在扩建时补建。各类停车位面积应根据具体停车方式,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范执行。各地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提倡利用地下空间停车。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相关停车配建标准。第四章市政公用设施与工程管线综合4・1给水城市给水应集中供水,严格控制工业和公共设施自备水源。非居民生活用水尽量不采用地下水。有条件的地区宜采用分质供水。4・1・2城市配水管网应逐步形成环状,有条件的城市,村镇应纳入城市管网统一供水。4・1・3用地表水作为城市供水水源,其取水构筑物应选在城市的上游清洁河段。水源保护必须设置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具体界限应在城市规划中图示。4・1・4各级保护区的有关规定按《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执行。各地应当根据相关法规和标准,划定各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具体范围,明确保护要求。表4.1.4各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长江干流取水口上游500米至下游500米、向对岸500米至本岸背水坡堤脚外100米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一级保护区以外上溯1500米、下延500米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二级保护区以外上溯2000米、下延1000米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其他河道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下游500米,及其两岸背水坡堤脚外100米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一级保护区以外上溯2000米、下延500米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二级保护区以外上溯2000米、下延1000米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省管湖泊、大中型水库以取水口为中心,半径500米范围一级保护区以外,外延1000米范围二级保护区以外,外延1000米范围小型水库整个水域集水区域4・1・5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的深井周围30米范围内(岩溶水及易受污染的深井可相应扩大),严禁设置厕所、污水坑、粪坑、渗水坑及垃圾堆等污染源,现有的必须拆除、清除。水厂用地应按规划期给水规模确定,用地控制指标必要时应结合长远发展预留用地。水厂和加压泵站周围(厂区用地内)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米的绿化地带。加压泵站位置宜靠近用水集中地区。泵站用地应按规划期给水规模确定,用地控制指标按表4.1.7执行。泵站周围(泵站用地内)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米的绿化带。表4.1.7水厂及加压泵站用地控制指标建设规模(万m3/d)地表水水厂(m2・d/m3)地下水水厂(m2・d/m3)加压泵站(m2・d/m3)5~100.70~0.500.40~0.300.25~0.2010~300.50~0.300.30~0.200.20~0.1030~500.30~0.100.20~0.080.10~0.03注:1、建设规模大的取下限,建设规模小的取上限。2、地表水水厂建设用地指标适用常规处理工艺,厂内设置预处理或深度处理构筑物以及污染处理设施时,可相应增加用地3、地下水水厂建设用地指标适用消毒工艺,厂内设置特殊水质处理工艺时,可相应调整用地指标。4、加压泵站设有大容量的调节水池时,可相应增加用地。4.2排水新建城镇和城市新建区应采用分流制;旧城区结合旧城改造逐步实现分流制。城市总体规划中应确定污水处理厂的位置、用地面积和污水收集范围。污水处理厂周围(厂区用地内)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米的绿化带。厂址防洪标准不应低于城镇防洪标准,宜选在地质条件较好、地下水位较低、便于排放尾水和消纳污泥、兼顾农田灌溉的城市下游地区。排水口设置应不影响城市供水水源地水质,在取水口下游不少于1000米,并确保准保护区内水质满足规定的标准。厂区尽量设在城市生活区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根据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厂区外围设置一定的卫生防护间距。污水处理厂规划用地指标按照表4.2.2执行。表4.2.2城市污水处理厂规划用地指标(m2・d/m3)污水流量(l/s)用地指标一级处理二级处理不含污泥消化含污泥消化20以上0.3〜0.50.5〜0.80.6〜1.010〜200.4〜0.60.6〜0.90.8〜1.25〜100.5〜0.80.8〜1.21.0〜2.52〜50.6〜1.01.0〜1.52.5〜4.01〜20.6〜1.41.0〜2.04.0〜6.04.2.3排水泵站规划用地指标宜按照表4.2.3执行。泵站周围(泵站用地内)宜设置宽度不小于10米的绿化带。表4.2.3排水泵站规划用地指标雨水泵站污水泵站雨水流量(l/s)用地指标(m2・s/l)污水流量(l/s)用地指标(m2•s/l)20000以上0.4〜0.62000以上1.5〜3.010000〜200000.5〜0.71000〜20002.0〜4.05000〜100000.6〜0.8600〜10002.5〜5.01000〜50000.8〜1.1300〜6003.0〜6.0————100〜3004.0〜7.0注:合流泵站可参考雨水泵站指标。保护城市水面,保持自然水体的雨水调蓄功能。规划建设用地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新建建筑宜设置雨水调蓄池。每公顷开发面积宜建设总计不小于200立方米雨水调蓄池。高层建筑的屋顶蓄水池、低于周围地面标高的运动场、操场、公用绿地、公园、景观水体等,都可作为雨水调蓄池。4.3城市燃气城市应根据国家能源政策、燃气资源条件与燃气的技术特性,结合城市燃气工程现状,进行技术经济比较,确定近远期发展燃气气源种类。地下燃气管道不得从建筑物和大型构筑物下穿越,不得在堆积易燃、易报材料和具有腐蚀性液体的场地下穿越;不宜与其他管道或电缆同沟敷设,需要同沟敷设时必须采取防护 措施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软件质量保证措施下载工地伤害及预防措施下载关于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确需随桥梁敷设时,其管道的输压力不应大于0.4兆帕。燃气门站和燃气储配站应远离居民稠密区、大型公共建筑、重要物资仓库以及通信和交通枢纽等重要设施,靠近城市道路,宜在城市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地势平坦,工程地质条件好,地面高出防洪标高。4.3.4燃气调压站的设置一般采用区域调压站。中、低压调压站服务半径500〜1000米,应设在用气比较集中的地区,但尽量避开闹市区。调压站与周围建筑物、构筑物的距离应符合表4.3.4规定。表4.3.4调压站(含调压柜)与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水平净距(米)建筑形式调压装置入口燃气压力级制建、构筑物外墙重要公共建筑外墙铁路中心线城镇道路红线电力变配电柜地上单独建筑高压(A)18.030.025.05.06.0高压(B)13.025.020.04.06.0次高压(A)9.018.015.03.04.0次高压(B)6.012.010.03.04.0中压(A、B)6.012.010.02.04.0调压柜次高压(A)7.014.012.02.04.0次高压(B)4.0&0&02.04.0中压(A、B)4.0&0&01.04.0地下单独建筑中压(A、B)3.06.06.0——3.0地下调压箱中压(A、B)3.06.06.0——3.0注:1、当调压装置露天设置时,则指距离装置的边缘。燃气设计压力(表压)分级(Mpa):高压(A)2.52、当建筑物(含重要公共建筑物)的某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实体墙,且建筑物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时,燃气进口压力级制为中压(A)或中压(B)的调压柜一侧或两侧(非平行),可贴靠上述外墙设置。3、当达不到上表净距要求但采取有效措时施,可适当缩小净距。居住小区内宜采用楼幢调压,调压箱(柜)的设置应符合有关规范规定。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应远离城市居住区、村镇、学校、影剧院、体育馆等人员集聚的场所。供应基地(气化站和混气站)站址宜选择所在地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且应是地势平坦、开阔、不易积存液化石油气的地段。同时,应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废弃矿井等地段。4.3.7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贮罐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不小于表4.3.7的规定。表4.3.7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全压力式贮罐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米)序号总容积(m3)单罐^\、'容积(m3)\间距(m)\^名称\W50>50W200>200<500>500<1000>1000<2500>2500<5000>5000W20W50<100<200<400<10001居住区、村镇和学校、影剧院、体育馆等重要公共建筑(最外侧建筑物外墙)6070901201501802002工业区(最外侧建、构筑物外墙)506070901201501803铁路(中心线)国家线607080100企业专用线253035404公路(路边)高速、I、II级202530III、W级1520255架空电力线(中心线)1.5倍杆咼1.5倍杆高,但35kV以上架空电力线应大于406架空通信线(中心线)I、II级3040III、W级1.5倍杆咼注:1、防火间距应按本表总容积和单罐容积较大者确定。2、居住区、村镇系指1000人或300户以上者。与零星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按办公、生活等建筑执行3、地下贮罐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50m3,且总容积小于或等于400m3,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50%。4、与本表以外的其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执行。5、间距的计算应以储罐外壁为准。4.3.8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应选在供应区域的中心附近,靠近道路,供应半径1000米,供应范围5000〜10000户。瓶装供应站的瓶库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不小于表4.3.8的规定。表4.3.8瓶装供应站的瓶库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米)总存瓶容积(m3)<10>10民用建筑1015重要公共建筑2025主要道路(路边)1010次要道路(路边)55注:总存瓶容积按实瓶个数与单瓶容积的乘积计算。4・4公共交通公共交通线路设置要求大城市和特大城市,当道路高峰小时单向公交客运量达到0.8-1万人次时可建设快速公共汽车交通,快速公共汽车专用车道宽度按3.5-4.0米控制。设置快速公共汽车交通的城市道路车道数应达到双向6车道以上;交叉口进口道车道数不低于4条,出口道不低于3条。城市道路高峰小时路段单向公交客运量大于6000人次、公交车流量大于150辆,平均每车道断面车流量大于500辆时,应在道路上设置公交专用车道。建设公交专用车道的城市道路车道数应达到双向4车道以上,以6车道为宜,单行线道路车道数宜达到3车道以上。公交专用车道设置形式的选择应综合道路建设条件、交通状况以及沿线用地布局等因素合理确定。公交线路的设置应与城市道路功能相协调。快速路、交通性主干路沿线宜开辟大站快线公交;生活性主干路宜设置或预留公交专用车道,以支持两侧用地的较高强度开发;次干路和支路应满足公交线路运行条件。轨道交通线路敷设方式应综合考虑用地布局、沿线景观、工程地质条件、建设与运营成本等方面因素。一般城市旧城、建筑密度高以及对环境要求高的地区宜采用地下线形式;城市郊区、绿化隔离带和地质条件差的地区宜采用地面线形式;城市中心区外围,且街道宽阔地段宜采用高架形式。公共交通站点设置要求公交枢纽站应结合城市中心体系和用地布局,依据每个枢纽站的功能定位、服务范围、交通要素,综合确定位置与设施布局。公交枢纽站规模包括枢纽内各主要交通设施所需的面积,交通设施宜包括:轨道交通设施、快速公共汽车交通设施、常规公交设施、出租车设施、小汽车及非机动车停车场设施等。客运枢纽的总体规模应在客流需求预测基础上确定,一般不小于4500平方米。公交首末站宜设置在人口集中、客流集散量较大的区域,如商业中心、大型居住区、文化体育中心等。站点位置应紧靠客流集散点并与道路客流主要方向同侧。不宜在平交路口附近设置首末站。4.4.2.4公交首末站的用地面积宜按每辆标准车用地90〜100平方米计算,且每处用地面积不应小于1500平方米,回车道(行车道)和候车廊的用地不包含在内。首末站必须保证在站内按最大车辆的回转轨迹划定足够的回车道,道宽宜不小于7m,首末站出入口宽度宜不小于7.5m,候车廊的宽度宜按3米设置。公交中途站应尽量将站点设置在路段上或交叉口的出口道上,平均站距宜在300〜600米,城市中心区宜用下限值,城市边缘区宜用上限值。公交中途站设置在交叉口上游时,离开停车线的距离遵循以下原则:当进口道右侧拓宽增加车道时,中途站应设在该车道分岔点上游至少15米处,并将拓宽车道加上公交站台长度后作一体化设计在交叉口附近设置公交中途站,站点距离交叉口边线不应少于50米;当进口道右侧无拓宽增加车道时,中途站位置应在右侧车道高峰小时平均排队长度上游15米〜20米处。公交中途站设置在交叉口下游时,离开(对向车流进口道)停车线的距离应遵循以下原则:当出口道右侧拓宽增加车道时,中途站应设在该车道拓宽段下游至少15米处,并将拓宽车道加上公交站台长度后作一体化设计;当出口道右侧不拓宽时,中途站在主干路上距停车线不宜小于80米,次干路上距停车线不宜小于50米,支路不宜小于30米。在无中央物理隔离设施的路段上设置公交中途站,上、下行对称的站点应在道路平面错开,错开距离不小于30米。水上公交站点宜结合客运码头等交通枢纽设置,站点位置应配套公交首末站或中途站,便于水路交通与陆路交通转换。出租车营运站宜结合商业中心、文化体育中心、对外交通枢纽设置,用地规模应与站场所在区域出租车出行的发生量、吸引量相适应。公共自行车租赁点宜结合公交枢纽站、轨道交通站点、景区景点、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大型居住区设置,规划用地面积宜按每辆自行车用地1〜1.5平方米计算,一般用地面积不宜小于20平方米。公共交通停车场、保养场及修理厂设置要求公共交通停车场、保养场应避免建在中心区、居住区附近,宜选择在交通量较小的次干路附近。规划用地规模按照150平方米/标准车,乘以额定停靠、保养车辆数进行计算。公共交通修理厂宜设置在市区边缘,周围(厂区用地内)应设置宽度不小于25米的绿化带。规划用地规模按250平方米/标准车,乘以额定修理车辆数进行计算。4・5加油(气)站、充电站加油(气)站的站址选择,应符合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和防火安全的要求,并应选在交通便利的地方。宜靠近城市道路,但不宜选在城市干道的交叉口附近。汽车充电站的选址应符合环境保护和防火安全的要求,宜充分利用就近的供电、交通、消防、给排水及防排洪等公用设施。城区内的充电站宜靠近城市道路,但不宜选在城市干道的交叉口和交通繁忙路段附近。4・6电力、电信、邮政火力发电厂选址应满足环保要求,地质条件好,水源充足、燃料供应便利,有煤灰场地,有高压架空线出线条件,且有发展余地。热电厂供热半径一般不超过4000米。4・6・2变电所的所址选择应接近负荷中心,进出线方便,无腐蚀变电设备的环境污染,与有关设施(如军事、通讯、机场等)应根据规定保持一定的距离。4.6.3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35〜110KV变电所应采用户内式结构,220kV变电所宜采用户内式结构,城市中心区域内110KV变电所宜采用地下式结构。220kV变电所用地面积按6500〜8000平方米控制,110kV变电所用地面积按3000〜5400平方米控制,35kV变电所用地面积按2000〜3000平方米控制。10kV开闭所、配电室在市中心地区、居住区、旅游景区、高层建筑等区域内,尽可能设于公共建筑内或地下室。城市用地紧张、配电室选址困难时,或用电容量小而分散的建筑群,宜采用箱体配电设施。新建居住区,低压供电半径不宜大于150米。城市中心区、高层建筑区、繁华街道、主要风景旅游区及景观敏感区、户外人群活动集中地区和新建居住区应采用地下电缆。邮政支局、所应设置于交通便利、运输邮件易于进出的地段。在在城市中心区、居住区、公共活动场所、大型工矿企业、大专院校以及车站、机场、港口等地方应设邮政分局或服务点。4.6.6通信局、站的选址应符合《电信专用房屋设计规范》的要求。4.7环境卫生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应符合布局合理、使用方便、整洁卫生和有利于环境卫生作业要求。商业区、市场、客运交通枢纽、体育文化场馆、游乐场所、广场、大型社会停车场、公园及风景名胜区等人流集散场所附近应设置公共厕所。其他城市用地也应按需求设置相应等级和数量的公共厕所。7.2.1公共厕所的间距或服务范围:人流高度密集的街道和商业区间距不超过300米;一般街道宜为500〜800米;未改造的老居住区服务半径100〜150米;新建居住区服务半径250〜400米。4.7.2.2公共厕所建筑面积指标:新建居住区和旧城未改造区为30〜60平方米/座;商业金融区、车站、码头、文化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为50〜120平方米/座。4.7.2.3公共厕所与民用建筑开窗一侧间距不小于5米,无窗一侧不小于3米。生活垃圾收集点应满足日常生活和工作中产生的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要求,位置应固定,既要方便居民使用,又不影响城市卫生和景观环境,服务半径不大于70米。生活垃圾转运站采用封闭式、便于机械操作的站舍。应按服务范围和最终处置方式决定规模,尽量做到一次转运。生活垃圾转运站数量和标准生活垃圾转运站的用地应当满足城市垃圾分类转运的要求。采用非机动车收运方式时,生活垃圾转运站服务半径宜为400〜1000米;采用小型机动车收运方式时,其服务半径宜为2000〜4000米。生活垃圾转运站设置标准见表4.7.3.2。表4.7.3.2生活垃圾转运站设置标准转运量(t/d)用地面积(m²)与相邻建筑间距(m)绿化隔离带宽度(m)>450>8000>30±15150〜4502500〜10000±15±850〜150800〜3000±10±5<50200〜1000±8±3注:1、表内用地面积不包括垃圾分类和堆放作业用地。2、用地面积中包括沿周边设置的绿化隔离带用地。3、当选用的用地指标为两个档次的重合部分时,可采用下档次的绿化隔离带指标。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的场址应在当地夏季主导风向下方、地下水流向的下游地区,距居住区、公共场所或人畜供水点500米以外。填埋区与河流或湖泊间距应大于50米。填埋场用地内周边绿化隔离带宽度应±20米。设计填埋容量必须达到使用期10年以上。生活垃圾焚烧厂的选址标准不应低于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的要求,并应满足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填埋场和焚烧厂的用地标准按《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建标[2005]157号)执行。4・8工程管线综合4.8.1石油、天然气管道与其他基础设施、建(构)筑物的安全距离应符合《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4.8.2城市各类工程管线的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各阶段的工程管线综合规划的要求。遵循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建设程序,并提倡使用综合管沟。同一类别管线应采用共同管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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