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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电子认证效劳管理方法〔修订征求意见不咼〕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子认证效劳活动的管理,标准电子认证服务行为,保障电子签名的可靠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所称电子认证效劳,是指为电子签名相关各方提供真实性、可靠性证明的活动。从事电子认证效劳的机构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公正公开、老实信用的原那么开展认证业务。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电子认证效劳机构,提供电子认证效劳,适用本方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法对电子认证效劳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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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认证效劳管理方法〔修订征求意见不咼〕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子认证效劳活动的管理,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电子认证服务行为,保障电子签名的可靠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所称电子认证效劳,是指为电子签名相关各方提供真实性、可靠性证明的活动。从事电子认证效劳的机构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公正公开、老实信用的原那么开展认证业务。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电子认证效劳机构,提供电子认证效劳,适用本方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法对电子认证效劳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的委托,承当本行政区域内电子认证效劳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二章电子认证效劳许可第五条电子认证效劳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二〕从事电子认证效劳的专业技术人员、运营管理人员、平安管理人员和客户效劳人员不少于三十名,并且应当符合岗位技能标准要求。〔三〕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四〕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满足电子认证效劳要求的物理环境。〔五〕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平安标准的软件系统和硬件设备。〔六〕具有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同意使用密码的证明文件。〔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申请电子认证效劳许可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以下材料:〔一〕电子认证效劳许可申请〔二〕电子认证效劳工作人员证明〔三〕资金证明〔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经依法审计的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新成立公司的验资报告〕。〔四〕经营场所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五〕国家有关认证检测机构出具的软件系统、硬件设备、物理环境符合国家有关平安标准的证明文件。〔六〕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同意使用密码的证明文件。〔七〕认证业务开展方案。第七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第八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决定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查。需要对有关内容进行核实的,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实地进行核查。第九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与申请人有关事项书面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等有关部门的意见。第十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准予许可的,颁发?电子认证效劳许可证?,并公布以下信息:〔—〕?电子认证效劳许可证?编号。〔二〕电子认证效劳机构名称。〔三〕发证机关和发证日期。电子认证效劳许可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及时公布。?电子认证效劳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第十一条取得电子认证效劳许可的,应当持?电子认证效劳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二条取得认证资格的电子认证效劳机构,在提供电子认证效劳之前,应当通过互联网公布以下信息:〔一〕机构名称和法定代表人。〔二〕机构住所和联系方法。〔三〕?电子认证效劳许可证?编号〔四〕发证机关和发证日期。〔五〕?电子认证效劳许可证?有效期的起止时间。第十三条电子认证效劳机构在?电子认证效劳许可证?的有效期内拟变更机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类型、股东以及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等事项的,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前应当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同意。第十四条?电子认证效劳许可证?的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电子认证效劳机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办理延续手续,并自办结之日起五日内按照本方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公布相关信息。第三章电子认证效劳第十五条工业和信息化局部类制定并发布有关证书策略,电子认证效劳机构应当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证书策略制定相应的电子认证业务规那么,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备案并予以公布。工业和信息化部尚未制定有关证书策略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可以自行制定证书策略,但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核配证书策略标识,并将根据此证书策略制定的电子认证效劳业务规那么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并予以公布电子认证效劳机构对电子认证业务规那么进行变更的,应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备案并予以公布。第十六条电子认证效劳机构应当按照备案的电子认证提供电子认证效劳。第十七条电子认证效劳机构应当提供以下效劳:〔一〕数字证书生命周期管理效劳。〔二〕数字证书目录信息查询效劳。〔三〕数字证书状态信息查询效劳。〔四〕数字证书相关资料保存效劳。〔五〕证书策略中承诺的其他效劳。第十八条电子认证效劳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保证数字证书内容在有效期内完整、准确。〔二〕保证电子签名依赖方能够证实或者了解数字证书内容及其他有关事项。当向工业务规那么所载〔三〕妥善保存与电子认证效劳相关的信息。〔四〕配合国家有关部门依法开展的调查活动。第十九条电子认证效劳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平安管理和内部审计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第二十条电子认证效劳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信息保护制度,对与认证相关的信息进行保护。第二条电子认证效劳机构在受理数字证书申请前,应当向申请人告知以下事项:〔一〕数字证书和电子签名的使用条件。〔二〕效劳收费的 工程 路基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工程项目施工成本控制工程量增项单年度零星工程技术标正投影法基本原理 和标准。〔三〕保存和使用证书持有人信息的权限和责任。〔四〕电子认证效劳机构的责任范围。〔五〕证书持有人的责任范围。〔六〕其他需要事先告知的事项。第二十二条电子认证效劳机构受理数字证书申请后,应当与证书申请人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第二十三条电子认证效劳机构拟变更物理环境或对其软件系统、硬件设备进行重大升级改造的,应当提前十五日就有关事项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并在完成升级改造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工业和信息化部进行核查。第二十四条电子认证效劳机构以自建或合作形式设立注册机构的,应当自设立注册机构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并确保注册机构的运营符合电子认证效劳机构运营管理标准的要求。第四章数字证书第二十五条电子认证效劳机构签发的数字证书应当准确载明下列内容:〔一〕?电子认证效劳许可证?载明的机构名称或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的其他名称。〔一〕证书持有人名称。〔三〕证书序列号。〔四〕证书有效期。〔五〕证书持有人的签名验证数据〔六〕机构的签名。〔七〕证书策略标识。〔八〕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的其他内容第二十六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电子认证效劳机构可以撤销其签发的数字证书••〔一〕证书持有人申请撤销证书。〔二〕证书扌寸有人提供的彳口息不真头。〔三〕证书持有人没有履行双方合同规定的义务。〔四〕有证据说明私钥的平安性受到威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第二十七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电子认证效劳机构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身份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一〕申请人申请数字证书。〔二〕证书持有人申请更新证书。〔三〕证书持有人申请撤销证书。第二十八条电子认证效劳机构更新或者撤销数字证书时,应当予以公告第五章电子认证效劳的暂停、终止和业务承接第二十九条电子认证效劳机构拟暂停或终止效劳的,应当在暂停或终止效劳九十日前与其他电子认证效劳机构、电子签名依赖方就业务承接进行协商,确定业务承接的初步方案,就以下事项通知证书持有人、电子签名依赖方,并就未到期证书处理与证书持有人进行协商:〔一〕关于暂停或终止效劳的决定。〔二〕暂停或终止效劳的原因及起始日期,暂停效劳的期限。〔三〕承接其业务的电子认证效劳机构。〔四〕电子认证效劳业务承接的初步方案。〔五〕其他事项。电子认证效劳机构未能就业务承接事项与其他电子认证效劳机构达成协议的,应当申请工业和信息化部安排其他电子认证效劳机构承接其业务。第三十条电子认证效劳机构应当在暂停或终止效劳六十日前,与未到期证书持有人协商,确定电子认证效劳业务承接方案,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第三A一条决定暂停或终止效劳的电子认证效劳机构,应当根据电子认证效劳业务承接方案,撤销未到期证书或者将未到期证书转移给承接其业务的电子认证效劳机构。电子认证效劳机构撤销未到期证书的,应当依据与证书持有人的合同和本机构电子认证业务规那么,对未到期证书持有人进行赔偿。第三十二条电子认证效劳机构终止电子认证效劳的,应当在完成业务承接后,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办理?电子认证效劳许可证?注销手续,持工业和信息化部的相关证明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第三十三条电子认证效劳机构被依法撤销或撤消电子认证效劳许可的,应当在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的期限内,撤销未到期的证书,依据与证书持有人的合同和本机构的电子认证业务规那么进行赔偿。第三十四条电子认证效劳机构应当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的指定,承接其他电子认证效劳机构的效劳业务。弟二十五条电子认证效劳机构决定暂停或终止电子认证效劳,或者被撤销、撤消电子认证效劳许可的,应当自作出暂停或终止决定或被撤消许可之日起,停止签发新的数字证书,妥善保存与认证相关的信息,并将上述信息移交给承接其业务的电子认证效劳机构。前款所称与认证相关的信息〞包括:()证书持有人的注册资料。〔二〕已签发的所有数字证书。〔三〕数字证书撤销目录。〔四〕数字证书状态资料。〔五〕各版本的电子认证业务规那么〔六〕运营审计记录。〔七〕其他需要移父的缶息。第三十六条承接其他电子认证效劳机构业务的电子认证效劳机构,应当确保其承接的与认证相关信息的用途与原来效劳的用途一致,并提供所承接证书真实性验证、证书目录信息查询、证书状态信息查询、证书撤销等效劳第三十七条电子认证效劳机构决定暂停或终止电子认证效劳,应当在完成业务承接后30日内将业务承接相关文档书面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三十八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电子认证效劳机构及其注册机构进行定期、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对电子认证效劳机构及其注册机构实行监督检查时,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并签字归档。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电子认证效劳机构或其注册机构存在重大风险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进行风险提示。对电子认证效劳机构及其注册机构实行监督检查,不得阻碍电子认证效劳机构及其注册机构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三十九条取得电子认证效劳许可的电子认证效劳机构,在电子认证效劳许可的有效期内不得降低其设立时所应具备的条件。第四十条电子认证效劳机构应当在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认证业务开展情况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等有关资料。第四十一条电子认证效劳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一〕重大系统、关键设备事故。〔二〕重大财产损失。〔三〕重大法律诉讼。〔四〕关键岗位人员变动。第四十二条电子认证效劳机构应当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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