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会计内部控制制度

会计内部控制制度

举报
开通vip

会计内部控制制度会计内部控制制度一、总则二、会计内部控制的目标和原则三、会计内部控制的要点四、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内部控制五、会计岗位的内部控制六、会计授权的内部控制七、存款账户的内部控制八、支付结算、资金清算、代理业务的内部控制徽商银行会计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九、会计核算和报告的内部控制十、重要物品的内部控制十一、会计档案的内部控制十二、金库管理与现钞运送的内部控制十三、会计业务外包的内部控制十四、会计账务核对的内部控制十五、会计信息系统的内部控制十六、会计监督与检查的内部控制徽商银行会计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一章总则一、为保证徽商银行...

会计内部控制制度
会计内部控制制度一、总则二、会计内部控制的目标和原则三、会计内部控制的要点四、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内部控制五、会计岗位的内部控制六、会计授权的内部控制七、存款账户的内部控制八、支付结算、资金清算、代理业务的内部控制徽商银行会计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九、会计核算和报告的内部控制十、重要物品的内部控制十一、会计档案的内部控制十二、金库管理与现钞运送的内部控制十三、会计业务外包的内部控制十四、会计账务核对的内部控制十五、会计信息系统的内部控制十六、会计监督与检查的内部控制徽商银行会计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一章总则一、为保证徽商银行会计工作健康、高效、有序开展,有效防范操作风险,完善全行会计内部控制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和银监会《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二、本规范所称会计内部控制是指为了提高本行会计信息质量,保护本行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会计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程序和方法,对全部会计风险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和事后监督与纠正的连续动态过程与机制。三、各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对本机构会计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及有效实施负责,各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当充分认识自身对内部控制所承担的责任。第二章会计内部控制的目标和原则一、会计内部控制的目标为:(一)促进本行发展战略和总体经营目标的实施和实现;(二)规范各级机构会计行为,确保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三)堵塞漏洞、消除隐患,防止并及时发现、纠正错误及舞弊行为,保护徽商银行财产的安全、完整;(四)确保国家法律法规、财会与金融监管规章和徽商银行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二、会计内部控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会计内部控制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徽商银行有关规章制度要求。(二)有效性原则。会计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能够约束全行内部涉及会计业务和会计行为的所有人员,任何人都不得拥有不受会计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三)全面性原则。会计内部控制应当涵盖涉及会计工作的各项业务及相关岗位,并应针对业务处理过程中的关键控制点,落实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四)独立性原则。会计工作应具有独立性,确保会计部门、会计人员能够依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本行的会计规范独立地办理会计业务,任何人不得授意、暗示、指示、强令会计部门、会计人员违法或违规办理会计业务。(五)不相容岗位、职责相分离原则。会计内部控制应当保证会计机构、岗位的合理设置及其职责权限的合理划分,保证不相容岗位、职责相互分离,确保不同部门和岗位之间权责分明、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六)成本效益原则。会计内部控制应当遵循成本效益原则,努力追求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控制效果。(七)适时性原则。会计内部控制应当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全行各项业务职能的调整和管理要求的提高,不断改进和完善。应充分运用信息技术发展成果,积极将信息技术成果应用于内部控制建设。第二章会计内部控制的目标和原则第三章会计内部控制的要点一、总行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制订并组织实施本行的会计规范和管理制度。各级机构应当严格执行上级机构制订的会计规范和管理制度,确保统一的会计规范和管理制度在本行得到实施。二、各级机构应按总行的统一要求设置会计管理部门和会计机构(以下统称“会计机构”),并应根据会计核算和管理需要聘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三、各级机构应当加强会计人员从业资格与等级管理,按照本行规定的任职条件任用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人员,并履行必要的任职手续;应当对会计人员实行强制休假制度,对重要会计工作岗位人员应当定期轮换,应当对会计人员实行定期轮换”。(修改)四、各级机构应按照总行要求,在遵守不相容岗位、职责相分离原则的前提下,合理设置会计工作岗位,明确各岗位职责权限,制定科学合理的业务处理流程,形成各岗位和人员的相互制衡机制。五、各级机构应当按照事权划分原则对会计部门、会计人员设置会计业务权限,明确授权的范围、权限、程序、责任等内容,各级会计部门、会计人员应当在各自权限内行使职权和承担责任。六、各级机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对单位、个人的各类人民币非结算类存款账户进行必要的审查,正确办理开销户和现金存取、转账、提前支取、到期支取等业务,建立健全开销户登记制度,对按规定需要对账的存款账户定期办理对账。七、各级机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及其有关规定办理支付结算、资金清算业务,并对大额支付业务以及可疑支付业务实施有效的监控和报告。各级机构应严格执行客户身份识别的有关规定,审慎识别客户身份,合理划分客户风险等级,确保反洗钱的各项规定有效执行。八、各级机构应严格管理预留签章和存款支付凭据,提高对签章、票据真伪的甄别能力,防范诈骗活动。九、各级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印、押、证”三分管制度,使用和保管重要业务印章的人员不得同时保管相关的业务单证,使用和管理密押的人员不得同时使用或保管相关的印章和单证。人员离岗,“印、押、证”应当落锁入柜,妥善保管。使用和保管密押的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人员变动应当经主管领导批准,并办好交接和登记手续.第三章会计内部控制的要点十、各级机构应当对重要空白凭证和有价单证实行严格的核算和管理,严格执行入库、登记、领用的手续,定期盘点查库,正确、及时处理损益。十一、各级机构会计人员进入核心业务系统办理业务时必须使用有效的操作卡或身份识别措施。会计人员的名章、操作密码、操作卡等应当实行个人负责制,妥善保管,按章使用。十二各级机构应当完善会计档案管理,建立严格的会计档案查阅程序,防止会计档案被替换、更改、损毁、散失和泄密。十三、各级机构应严格执行现金出纳制度,加强对金库的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定期对金库进行检查,严密现金调运、出入库、查库、代理业务、库房建设、钥匙(密码)管理手续,保障现金存储和调运的安全。十四、总、分行应当建立和完善业务外包管理制度,合理界定外包业务实施的风险。各级机构应完善风险控制措施,强化对业务外包全过程的控制。第三章会计内部控制的要点十五、各级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账务核对制度,按规定办理内、外部账务核对,全面、真实反映债权债务关系和资金往来关系,确保本行与客户的资金安全。十五、各级机构应充分运用计算机技术手段,建立会计核算和会计管理控制体系,努力提高会计核算和会计管理的自动化水平,防范会计风险。十六、各级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会计内部检查与报告制度,配置专人负责事后监督,全面反映本机构会计工作情况,及时提供业务活动中的重要信息,增强内部管理的时效性和针对性。第三章会计内部控制的要点第四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内部控制一、各级会计机构的设立应当符合我行的机构或部门设置条件;会计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应按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二、各级会计机构应当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和任免,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行内部规章的规定。三、本行会计人员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各级机构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会计人员。不具备准入资格的人员,原则上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会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四、各级机构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各级机构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机构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在同一会计机构中从事会计工作。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五、各级机构会计人员不得经办本人或直系亲属的会计业务。授权人员不得为本人的会计业务进行授权。六、各级机构应当建立会计人员后续教育制度。会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及本行的有关规定参加会计业务的培训。各级机构应当合理安排会计人员的培训,保证会计人员每年有一定时间用于学习和参加培训。第五章会计岗位的内部控制一、各级机构会计岗位设置应当实行责任分离、相互制约的原则,严禁一人兼任非相容的岗位或独自完成会计全过程的业务操作。二、各级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岗位制约制度,通过岗位设置、岗位分工和岗位职责的界定,使岗位间形成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关系。岗位制约制度主要包括双人经办制度、印押证三分管制度、岗位分离制度、岗位轮换制度、离职离岗交接制度、岗位监督制度等。三、各级机构应当建立双人经办制度。办理会计业务应由两名或两名以上会计人员相互制约。主要包括:双人临柜制度、双人建模制度、双人调拨制度、双人复点制度、双人管库制度、双人上门收款制度、双人检查制度等。实行综合柜员制的机构,可由柜员在授权范围内独立经办有关事项。(一)双人临柜要求做到会计机构营业期间必须保证有两名或两名以上会计人员在岗,相互监督办理会计业务。(二)双人建模要求使用电子印鉴的机构在办理建立、变更电子印鉴及相应客户信息时须坚持双人办理。(三)双人调拨要求做到会计机构调拨现金、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会计专用印章或其他重要物品时,必须坚持双人办理,相关手续及交接记录应由双人共同签字确认。(四)双人复点要求会计机构对超过规定金额以上的现金付款必须换人复点。(五)双人管库要求金库配置管库员两名并对金库内物品负有同等责任,两名管库员必须坚持同开库、同进库、同在库、同出库、同锁库。(六)双人上门收款要求会计机构办理上门收款业务时必须坚持双人收款,严禁一人上门收款。(七)双人检查要求会计机构在进行会计业务监督与检查时,必须坚持双人检查并对检查结果共同签字确认。四、各级机构应当建立印、押、证三分管制度。具有业务关联关系的重要业务印章、密押器、重要单证必须分人保管和使用。五、各级机构应当建立岗位分离制度。在办理会计业务过程中,不相容岗位之间不得串岗、混岗操作。(一)实行综合柜员制的机构,可由柜员在授权范围内独立经办有关事项,但同一业务的会计主管、业务主办与柜员不得混岗。(二)各级机构同一业务的记账人员与授权人员不得混岗;同一业务的授权人员与经办人员不得混岗;监督稽核人员不得兼任会计核算的任何岗位;办理同城票据交换业务的账务核算人员、票据清算人员、票据交换人员、票据交换印章保管人员不得混岗;会计档案保管人员与账务核算人员、出纳人员不得混岗;会计信息系统管理员与操作员不得混岗。第五章会计岗位的内部控制(三)原则上会计机构负责人不得直接经办具体业务;会计机构负责人因需要从事经办具体业务的,其经办的业务中,按规定应由会计机构负责人审核批准的,一律改由主管领导审批。(四)换人验印要求采用电子验印识别系统验印的,自动核对印鉴不通过时,必须换人复核;采用纸质印鉴核对时,必须换人对全部印鉴折角验印;采用支付密码的,支付密码与印鉴必须同时相符。(五)换人对账要求做到核对各种账务时,必须由除记账人员以外的人进行核对。对账发生未达账项和账款差错进行查核时不返原岗处理。六、各级机构应当建立岗位定期轮换制度,对基层网点柜员和会计主管必须实行定期轮换,对从事联行清算、现金出纳、同城票据交换等岗位的人员应该实行定期轮换”。(修改)七、各级机构应当建立会计人员离职离岗交接制度。会计人员离职离岗时,必须及时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完成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应由会计机构负责人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办理交接手续,应由机构负责人监交,必要时管辖行会计部门可派人监交。有条件的机构,应建立会计机构负责人和重要岗位会计人员离职离岗审计制度。第五章会计岗位的内部控制八、各级机构应当建立岗位监督制度。在办理会计业务过程中,各岗位之间要相互监督,每个岗位接到上一岗位交来的会计凭证等时,应对其所经办业务和个人名章进行审核,发现有误应及时退回上一岗位处理。九、各级机构应当严格执行营业机构重要岗位的请假、轮岗制度,逐步推行离岗审计制度。对要害部门和重点岗位应当实施有效管理,对非营业时间进入营业场所办理业务应当提前向上级会计主管部门办理申报审批手续,营业网点操作终端延长开机时间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第五章会计岗位的内部控制第六章会计授权的内部控制一、会计授权的内部控制要点是:根据事权划分的原则,对经办人员和授权人员的会计业务处理、管理职责和权限予以明确界定。二、会计授权可划分为额度授权和业务授权。额度授权是指业务金额超过经办人员操作额度的会计业务必须由有权人进行审批。业务授权是指对重要会计行为或会计事项必须由有权人进行审批。三、额度授权管理本行应制定明确的额度授权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对超过规定额度的会计业务,必须经有权人审查同意,经办人员方可办理。额度授权标准至少应包括现金收付、转账收付、其他应收应付款项挂账与销账等业务事项。四、业务授权管理重要的会计行为或会计事项的处理,必须经有权人审查同意,经办人员方可办理。须进行业务授权的主要事项包括:(一)账户管理授权。对于符合条件的开销户、变更、久悬未取款项转入和转出、存款账户的查询、冻结或扣划、存款证明等事项,必须经有权人审核相关申请资料并授权后方可办理。(二)支付结算业务授权。办理结算业务、电子汇划业务、往来业务等涉及的查询、查复等事项,必须经有权人审核授权后方可办理。(三)挂账及临时过渡业务核算授权。除正常结算或通存通兑业务自动挂账外,其他应收、应付款挂账、睡眠户资金挂账和应解汇款、待处理抵债资产等临时过渡性业务,必须经有权人审核授权后方可办理。(四)账目调整授权。对涉及会计科目、账户或某笔账项、业务状态的调整,必须根据有关业务部门书面通知,并经有权人审核授权后方可办理。重大事项必须报经有权人审批、授权。重要会计科目使用授权。按照授权规定的范围和额度使用损益类、投资类、拆借类、往来类、资产类、权益类及临时过渡性等重要会计科目,并对重要会计科目核算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以及使用的权限范围和要求实施监督控制。对所核算重要会计科目有关事项的变化,应及时向上级行报告。(五)会计印章刻制授权。汇票专用章、代理汇票专用章由总行统一组织刻制,票据交换专用章、本票专用章按当地人民银行规定刻制,其它会计印章由总行统一按照规定格式刻制。第六章会计授权的内部控制(六)重要单证印制授权。按规定必须在人民银行制定厂家印制的重要单证、由总行统一印制的重要单证均由总行根据人民银行的规定和本行的印制流程统一组织印制;其他重要单证由各分行在总行选定的承印厂家范围内按照规定格式印制。(七)错账冲正授权。错账冲正分为当日错账冲正和隔日错账冲正。当日错账冲正需经有权人审核授权后方可办理;隔日错账冲正必须填制错账冲正凭证,经有权人审核授权后方可办理。(八)自制、补制凭证授权。内部自制、补制会计凭证,必须经有权人审核授权后方可办理入账;签发内部往来与系统内往来报单必须经有权人审核内部往来报单、系统内往来与原始凭证并授权后方可办理。未经有权人审核授权的属无效凭证。(九)支付结算业务准入授权。银行汇票业务、营业网点自签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支付结算代理业务的准入由总行统一管理、核批。五、会计授权应采用审核签批或系统控制方式。第六章会计授权的内部控制第七章存款账户的内部控制一、存款账户的内部控制要点是:严格执行账户管理的各项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对各类存款账户的审查,有效识别客户身份,对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及其资金变动实施全程、有效监控,防止内部挪用、贪污以及洗钱、金融诈骗等非法活动,确保本行和客户资金的安全。二、各级机构应当严格执行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明确专人负责各类存款账户的开立、使用和撤销的审查和管理,认真审核存款人身份和账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合理划分客户风险等级。建立健全开销户登记制度,建立银行账户管理档案,及时向人民银行报送存款人账户信息资料。三、各级机构应当对已开立的单位结算账户实行年检制度,检查开立的单位结算账户的合规性,核实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四、各级机构应当对个人存款账户的开立执行实名制规定,并按规定及时核查个人客户的身份信息真实性。五、各级机构应当按规定办理存款账户印鉴预留、变更手续,确保预留印鉴的真实性、合法性;应当加强对存款账户预留印鉴的保管,使用电子印鉴的机构不得同时使用纸质印鉴。六、各级机构应当对存款账户实施有效管理,与存款账户的所有人定期进行对账,并确保对账的及时有效。七、各级机构应当关注存款账户的变动情况,对长期不发生收付活动的单位结算账户,应及时通知存款人办理销户手续,或按规定进行睡眠账户的相关处理。八、各级机构对账户开立、变更和撤销的情况应定期进行检查,防止存款人出租、出借账户或利用其存款账户从事违法活动。九、各级机构应当对存款账户的现金收付、资金划转、账户资料变更、密码更改、挂失、解挂等业务建立复核或授权制度,确保交易的记录完整和可追溯。第七章存款账户的内部控制第八章支付结算、资金清算、代理业务的内部控制一、资金清算、代理业务内部控制的重点是:贯彻银行不垫款原则,按委托人指令办理业务,严格按照业务流程进行操作,防范内部欺诈风险,保障本行和客户资金安全。二、各级机构应当认真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搜集客户资料,注意审查客户资金来源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提高对可疑交易的鉴别能力,如发现可疑交易,应及时上报,防止犯罪分子进行洗钱活动。三各级机构在办理现金收、付款业务时应遵循以下原则:收付现金必须当面点清,一笔一清;收入现金时,先收款后记账;付出现金时,先记账后付款;办理兑换业务必须先兑入、后兑出。四、各级机构办理支付结算业务,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的要求,对持票人提交的票据或结算凭证进行审查,并确认委托人收、付款指令的正确性和有效性,按指定的方式、时间和账户办理资金划转手续。本行开户单位间转账结算必须先记付款人账户,后记收款人账户。受理收款人提交的他行付款凭证,必须在本行办妥收款手续后方可支付。五、各级机构应严格执行结算纪律,不得压单压票。当日营业开始,有关账户应首先支付前一天到期的代收款项;当日对外营业时间内柜台受理客户提交的收、付款结算凭证必须当天处理完毕;当天的票据当天入账,对发现的错账和未提出的票据或退票,应当履行内部审批、登记手续。六、各级机构办理贷款资金的发放或受托支付时,应严格按照贷款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确定的金额和指定的入款账户办理支付手续。七、各级机构应当对内部特种转账凭证事项、账户异常变动等进行持续监控,内部会计事项按“填制凭证-审核-记账-复核”的程序办理,发现异常情况应当进行跟踪和分析。八、各级机构应当对大额存单签发、客户大额存取款实行授权管理,按规定对大额款项收付进行登记和报备,确保存款等交易信息的真实、完整。对异常现金存取和异常转账情况,应当按规定及时报告。九、各级机构办理结汇、售汇和付汇业务,应当对业务的审批、操作和会计记录实行恰当的职责分离,并严格执行内部管理和检查制度,确保结汇、售汇和收付汇业务的合规性。十、各级机构办理代理业务,应当设立专户核算代理资金,完善代理资金的拨付、回收、核对等手续,防止代理资金被挤占挪用,确保专款专用。第八章支付结算、资金清算、代理业务的内部控制十一、各级机构应当对代理资金支付进行审查和管理,按照代理协议的约定办理资金划转手续,遵循银行不垫款的原则,不介入委托人与其他人的交易纠纷。十二、各级机构应当严格按照会计制度正确核算和确认各项代理业务收入,坚持收支两条线,防止代理收入被截留或挪用。十三、各级机构应当严格按照会计制度办理基金账务核算,正确反映资金往来活动。会计核算机构应按规定及时与业务管理部门进行账务核对。第八章支付结算、资金清算、代理业务的内部控制第九章会计核算和报告的内部控制一、会计核算和报告的内部控制要点是:明确会计核算和报告的各项要求和规定,完善会计核算和报告各环节的流程设置、岗位职责、授权审批等制度,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特征进行核算、报告,避免出现会计核算不准确、报告不真实现象。二、总行应制定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分类、金融资产重分类的原则和相关会计核算办法,并对金融资产重分类建立严格的审批流程。各级机构应按规定准确进行金融工具分类并履行规定的审批流程。三、总行应制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会计政策和计提方法,明确提取减值准备核准级次以及实施检查和计算的部门。各级机构应按规定严格执行,保证会计报表日如实反映。四、总行应制定资产负债公允价值的确定标准和审批流程,并应定期对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进行检查。各级机构应按规定对公允价值发生变动的资产负债进行审批,并及时进行账务反映。五、总行应建立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的执行、核算、报告等管理制度,建立套期的相关授权、审批和记录制度。各级机构应按规定对衍生金融工具及时进行账务反映。六、各级机构应正确进行收入确认,不虚列或隐瞒收入,不提前或推迟确认收入。现金收入不能坐支,不得设置账外账、小金库。七、各级机构应及时确认成本费用,据实列支,不提前或推迟确认,不得虚列、多列、不列或少列成本费用。八、总行应制定合适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方法,各级机构应按规定执行,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变更依据要充分,变动要合理,披露要完整清晰。九、总行应制定财务报告编制、报送及分析利用等相关流程,明确职责分工、权限范围和审批程序。各级机构应按规定执行。十、各级机构在财务报告编制之前,应定期进行日常信息核对,以保证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十一、总行应当健全财务报告编制、报送及分析利用各环节的授权审批制度。具体包括:编制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的审批、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的审批、重大交易和事项会计处理的审批。各级机构应对客户及本行的会计及相关数据、信息、资料保密,按照规定的流程和审批程序对外报送相关财务会计报告报表。未经批准,任何个人和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对外披露相关信息。第九章会计核算和报告的内部控制第十章重要物品的内部控制一、重要物品的内部控制要点是:对重要物品实行严格的管理,严格执行入库、登记、领用的手续,定期盘点查库,正确、及时处理损益。各级机构应健全登记簿制度,对重要物品的领用、保管、发出、处置建立可追溯的记录。二、重要物品包括:会计印章、手工密押器(含密押卡、IC卡及操作手册)、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等。三、重要物品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制作、领取和保管。领取时必须双人持有效证件办理,有价单证要有保卫人员武装押运。启用和交接时,要认真在相关登记簿做出记载,并由会计机构负责人监督审查。四、重要物品要入库(柜)保管。重要物品交接要严格按照规定手续办理,并使记录具有可追溯性,严禁个人之间私自授受。五、重要物品停用、销毁必须在相关登记簿上注明停用日期、原因、编号及数量,并履行必要手续,确保停用、销毁重要物品经过必要的授权,并使记录具有可追溯性。六、对手工密押器的管理必须做到:(一)手工密押器由总行统一配发,并由总行决定启用或废止;(二)手工密押器操作手册属绝密级文件,各级行应按保密规定严格管理;(三)手工密押器、密押卡及IC卡正副卡由编核押人员在登记、签章后保管和使用,实行个人负责制;(四)编核押人员离岗办理交接时,应将开机口令初始化,同时将IC卡移交接受人员;接受人员应按初始化开机口令和IC卡验收;接受过程应由会计部门负责人监交;验收无误后由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相关登记簿上签字确认。七、对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必须做到:(一)重要空白凭证要实行专人管理。(二)重要空白凭证一律纳入表外科目核算。(三)营业柜台签发、出售重要空白凭证时,必须按顺序使用,不得跳号。应由本行会计柜台签发的重要空白凭证严禁由客户签发和带出柜台签发;应由客户签发的凭证不得由会计人员代为签发。第十章重要物品的内部控制(四)不得在重要空白凭证上预先加盖各类会计专用印章。(五)领用重要空白凭证时,应向管库(柜)人员办理必要的领用手续。营业终了,柜员应盘点重要空白凭证尾箱,确保账实无误后入库(柜)保管。(六)会计机构负责人、主管行长和上级行应定期不定期对重要空白凭证进行查库以核对账实,并记录查库情况。八、对有价单证的管理必须做到:(一)有价单证要实行专人管理,做到会计人员管账,出纳人员管证;(二)有价单证应做到日清日结;(三)有价单证保管人员离职离岗,应对其保管的有价单证核对,确保账实相符;(四)会计机构负责人、主管行长和上级行应定期不定期对有价单证进行查库以核对账实,并记录查库情况。第十章重要物品的内部控制第十一章会计档案的内部控制一、会计档案管理的内部控制要点是:按照国家有关会计档案管理的规定,加强会计档案装订、移交、保管、查阅、销毁等环节的过程控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条件保管会计档案,保持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二、各级机构应及时整理、装订会计档案。会计档案装订应达到牢固、整齐和美观的标准。会计档案装订人员不得由出纳人员兼任。三、各级机构应及时将装订成册的会计档案移交会计档案管理员,并办理正式的交接手续。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及时清点并与移交清单核对,已接收的会计档案应序时编号,确保会计档案的连续性。四、各级机构应按照防火、防湿、防盗的要求设置专门的会计档案保管室,并建立人员进出登记制度。五、各级机构应配置会计档案管理员,负责会计档案的保管、查阅和登记事项。六、各级机构要严格按照会计档案的查阅要求办理会计档案的调阅手续,未经有权审批人批准不得查阅会计档案。会计档案不得借出,相关查阅审批资料应专夹保管并登记备查。七、各级机构应加强电子会计档案的管理,建立和完善电子会计档案管理制度,选用优质的磁盘介质进行电子会计档案存储,并做好防光、防压、防尘、防腐蚀工作。第十二章金库管理与现钞运送的内部控制一、金库管理与现钞运送的内部控制要点是:规范金库建设,建立管库人员的相互制约制度,有效保管、运送现金及其他寄库物品。二、金库建设、审批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保证金库的安全、适用。三、金库应指定金库主管,配备两名以上符合条件的专职管库员对金库进行日常管理,办理相关业务。专职管库员不得兼职其他会计岗位;管库员调动或因故请假,必须办理交接。四、金库实行双人管库制度,管库员必须坚持同开库、同进库、同在库、同出库、同锁库。库房钥匙分人保管,开库密码实行个人负责制。库房钥匙和开库密码启用、保管、交接应严格按规定办理。五、金库可存放保管的物品仅限于现金、尾箱、票样、有价单证、其他按规定可寄库保管的物品。金库不得直接对客户办理现金收、付款业务;非营业时间不得办理现钞出库。六、出入金库的现金、尾箱、票样、有价单证,须持会计、出纳部门开具的调拨单据或出入证明,交守库员查验后放行。七、金库应对存放物品及其出入库情况建立可查核的登记簿制度,并按时将记录与库存物品实物数量进行核对。现金盘库完毕后立即与会计部门对账,确保账实相符。八、寄库保管的物品必须装箱上锁,寄库保管时须办理交接手续。九、内部现金调拨、金库向人民银行发行库缴存或提取现金、调运外币现钞,应提前预约并经有权签字人审核授权方可办理。应严格执行人民币现金调拨相关保密制度,建立运钞人员档案并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十、各级机构应按金库检查的相关规定定期对金库实施检查,并对检查情况做出记录,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督促整改。金库接受有关单位检查,应要求其出示规定的检查证明或文书并核实检查者身份,查库完毕,管库员应重新盘第十二章金库管理与现钞运送的内部控制第十三章会计业务外包的内部控制一、会计业务外包的控制要点是:严格界定外包业务范围,防止业务外包违反国家规定,避免遭受经济和声誉损失,明确业务外包的授权审批流程和过程管理,合理选择承包方,保护外包业务信息,严防商业秘密泄露。二、在兼顾风险和效率的原则下,总行应合理界定会计业务外包范围、方式、条件、程序,制定外包业务管理制度和实施流程,明确各类外包业务承包方的基本准入标准。各级机构应在外包范围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按照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予以实施。三、总行应建立健全会计业务外包的授权审批制度,对各类会计业务外包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和评价,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核批准。四、各级机构应当按照经审核批准的会计业务外包实施方案合理选择承包方。结合外包业务承包方的准入标准,充分调查候选承包方的资格、能力,合理确定外包业务价格,严格控制业务外包成本,并按规定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择承包方。五、各级机构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业务外包合同,明确外包业务的内容和范围、双方权利和义务、服务和质量标准、保密事项和要求、费用结算标准和违约责任等事项。六、各级机构应当加强外包业务的实施管理,严格按照业务外包的制度、工作流程和相关要求,组织开展业务外包,并对业务外包实施全过程管理。七、各级机构应加强对承包方执行保密事项的监督,确保承包方按照事先约定的保密事项和要求开展业务外包,保证本行资金及客户账户资料等信息的安全。八、各级机构应当加强与承包方的对接工作,建立与承包方的沟通协调和业务应急机制,及时搜集承包方信息,密切关注承包方履约能力,确保外包业务的安全顺畅运行。第十三章会计业务外包的内部控制第十四章会计账务核对的内部控制一、账务核对的内部控制要点是:各级机构通过账证、账账、账款、账实和账表的核对,完成对会计账务处理全过程的监督。二、账务核对根据账户的性质及资金变动情况,分为定期和不定期对账,按对账内容分为余额对账和交易对账。各级机构柜员的账务核对应当每日进行,并实行个人负责制。各级机构柜员的每日账务核对结果由柜员本人负责。各级机构的账务核对应当每日进行。除计算机自动处理业务外,核对结果必须由会计机构负责人或其指定授权人员确认。对于账务核对不一致的,应当按照不同授权范围及时纠正或报上级机构处理,不返原岗处理。有关账务核对与处理措施应进行相应的记录,记录要专夹保管,年末装订,归档保管。三、账证核对指账务核算记录与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一致性的核对,核对项目应包含时间、金额、凭证字号、账务核算内容、记账方向等。四、账账核对分为与外部账户的核对、与内部账户的核对、总账与明细账的核对。(一)与外部账户的核对包括本行与客户之间的对账、本行与人行之间的对账、本行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的对账。(二)与内部账户的核对包括本行系统内往来业务的对账、本行会计部门与业务部门之间的对账。(三)总账与明细账的核对应同时核对期初余额、本期借方发生额、本期贷方发生额、期末余额。(四)账账核对必须同时核对账户余额和发生额。五、与外部账户的核对应做到:(一)本行主动发起的对账,应在核实账务数据后,及时签发对账单,通过约定的途径送交客户、人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核对;督促回收对账回单,及时核对收回的对账回单,对出现的不符账项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查明原因,并做出相应处理。(二)本行收到人民银行、其他金融机构送来的对账信息,应及时核对并反馈对账结果。第十四章会计账务核对的内部控制六、与内部账户的核对应做到:(一)与内部账户的核对包括往来双方的发生额和余额的核对,发生额必须逐笔核对;(二)核对的双方应定期发送对账单办理有关账户的账务核对;(三)对账中的各种查询、查复应建立书面记录;(四)实行计算机系统自动对账的机构,应按日进行核对,并妥善保存核对结果。七、账款核对应按照现金与金库内部控制要求,检查各币种现金、尾箱、有价单证等会计账簿记录与实有数额是否相符。八、账实的核对应按照重要物品内部控制要求,检查各种重要物品的账簿记录与重要空白凭证、会计专用印章、操作卡及其他重要物品的实有数额、编号等信息是否相符。九、账表的核对应做到:(一)会计报表有关项目的数字与相关总账的期末余额、与相关明细账之间的期末余额、发生额必须相符;(二)总账与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的勾稽关系必须平衡。第十四章会计账务核对的内部控制第十五章会计信息系统的内部控制一、会计信息系统的内部控制要点是:严格划分系统的开发、操作和维护管理职责,强化核算系统软件的风险控制,建立和健全会计信息系统操作、管理制度,确保会计信息系统的安全。二、会计信息系统的业务需求、开发、测试、上线、运行和维护应实施严格的分权负责管理。会计信息系统软件的开发、修改或购买,业务需求由会计部门负责审核。与会计核算有关的应用软件开发、修改或购买,应征得会计部门同意。系统投入运行前应通过会计部门的业务测试,并经批准后投入使用。三、各级机构应当明确系统开发人员、管理人员、操作人员与维护人员的岗位职责,做到岗位之间的相互制约,会计信息系统的操作岗和运行维护岗要严格分离。四、各级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会计信息系统的安全控制制度和措施,并配备计算机安全管理人员,明确计算机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五、各级机构应当对其他系统的接入建立必要的安全控制措施,并对接入后的操作进行安全控制,确保会计核算软件的安全运行。六、会计信息系统应根据操作行为和业务处理的风险程度设置相应的操作权限控制,不相容岗位应设置不同的操作权限,并限定不得由同一人操作。七、各级机构应当对会计信息系统实施有效的用户管理和密码(口令)管理,对用户的创建、变更、删除、用户口令的长度、时效等均应当有严格的控制。对涉及到会计信息系统正常运行、信息安全管理等方面的用户密码应在同级或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必要的备份管理。操作员密码实行个人负责制,并应定期或在限期内不定期更换密码。操作员之间严禁转让计算机系统的用户名或权限卡,操作员离岗应及时更换密码和密码信息。操作员离开工位应退出操作界面。八、各级机构应当对会计核算数据严格管理,数据备份应当做到异地存放,对数据的操作、数据备份介质的存放、转移和销毁等均应当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九、任何人不得擅自打开会计核算数据库,因业务管理需要确需打开时必须由相应的管理人员实施。对数据库进行数据变更的,须经有权人批准,并将处理情况记载备查。第十五章会计信息系统的内部控制十、运用计算机处理会计业务均应设置必要的工作日志,该日志具有可复核性和可追溯性,并能够满足内部和外部审计的需要。十一、各级机构应当建立计算机安全应急系统,制定详细的应急方案,并根据需要进行修订和演练。第十五章会计信息系统的内部控制第十六章会计监督与检查的内部控制一、会计监督与检查的要点是:以会计业务和会计处理事项和行为为对象,依据有关规章制度对其合法性、合规性进行评价与监督,建立和完善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的稽核体系。二、各级机构应按照有效控制风险和成本效益原则开展会计监督检查,建立会计业务监督与检查制度。应当指定人员负责会计监督与检查,实现业务与监督人员的有效分离。三、会计监督检查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逐级负责、分层监控,建立内部控制的风险责任制。各级机构主要领导是会计核算质量的第一负责人;上级行会计管理部门负有对下组织、指导、监督实施监督检查工作的责任;各级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其负责监督检查机构的检查质量负有直接责任。五、各级机构应采取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全面检查与重点检查等方式,对会计业务及会计操作行为进行监督。要建立和实施会计差错责任人追究制度,明确会计差错的责任内容和程度。六、各级机构应根据总行制定的会计制度和相关管理制度确定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内容、重点、工作流程和实现方式并负责具体组织实施会计检查,确保各项会计制度的贯彻执行,保证全行会计管理质量不断提高。七、各级机构应建立会计监督检查工作报告与信息反馈制度,及时向机构负责人和上级管理部门报告监督检查结果和风险分析报告。会计部门通过监督检查工作发现的业务经办过程中存在的隐患与缺陷,应及时与相关业务部门沟通,并向机构负责人报告。八、上级行应根据下级行会计监督检查情况对下级机构的会计内部控制状况定期做出评价。九、各级机构应根据工作需要,在会计部门设置会计督导岗位,指定业务能力强,具有较强组织能力的人员负责会计检查工作。要明确会计检查岗位职责,建立岗位责任制,保证会计督导人员行使检查职权。十、会计检查要按照制定检查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组织实施、总结报告、组织整改、建立档案的程序组织开展检查工作。十一、检查机构要及时向被检查机构通报存在的主要问题,被检查机构对检查出的问题要积极组织整改,并按时反馈整改情况。各级机构要定期向上级行会计部门上报会计检查工作开展情况。第十六章会计监督与检查的内部控制
本文档为【会计内部控制制度】,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该文档来自用户分享,如有侵权行为请发邮件ishare@vip.sina.com联系网站客服,我们会及时删除。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下载需要: ¥12.0 已有0 人下载
最新资料
资料动态
专题动态
个人认证用户
宋先生
暂无简介~
格式:ppt
大小:242KB
软件:PowerPoint
页数:42
分类:
上传时间:2021-12-26
浏览量: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