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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包违法分包认定查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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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包违法分包认定查处办法转包违法分包认定查处办法第1页,共66页。一、明确这次培训的目的二、认定查处办法出台的背景情况三、认定查处办法的条文说明四、打击转包违法分包工作部署五、如何查处转包违法分包行为(全省建筑市场执法检查做法)六、对涉嫌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建议核查的内容结合部里课件和认定查处办法释义介绍五个方面情况第2页,共66页。二、认定查处办法出台的背景情况(一)严厉打击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行为是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的六项主要工作之一(二)转包挂靠等违法行为危害性大(三)制定认定查处办法的相关情况一、这次培训的目的依据我省实施...

转包违法分包认定查处办法
转包违法分包认定查处办法第1页,共66页。一、明确这次培训的目的二、认定查处办法出台的背景情况三、认定查处办法的条文说明四、打击转包违法分包工作部署五、如何查处转包违法分包行为(全省建筑市场执法检查做法)六、对涉嫌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建议核查的内容结合部里课件和认定查处办法释义介绍五个方面情况第2页,共66页。二、认定查处办法出台的背景情况(一)严厉打击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行为是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的六项主要工作之一(二)转包挂靠等违法行为危害性大(三)制定认定查处办法的相关情况一、这次培训的目的依据我省实施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和住建部质量安全司81号文件,加强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培训的要求,省厅组织这次业务培训,目的是通过培训进一步领会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精神,增强服务意识、责任意识、法制意识,提高业务能力和依法行政能力,真正将两年行动方案和工作部署落实到基层、落实到项目,确保两年行动顺利实施、取得实效。(……在座的是两年行动的中坚、骨干)第3页,共66页。今年9月4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召开“全国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电视电话会议”,传达学习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抓好工程质量工作的重要批示,陈政高部长、王宁副部长做了讲话,部署开展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围绕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颁发的有关文件:1.《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建市〔2014〕130号);2.《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4〕118号);3.《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建质〔2014〕123号);4.《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5.《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建筑劳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市〔2014〕112号)6.《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和数据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建市〔2014〕108号)。7.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建办市函[2014]545号)8.住建部近期颁发了17、18、19号令(三类人员 安全管理 企业安全管理考核细则加油站安全管理机构环境和安全管理程序安全管理考核细则外来器械及植入物管理 规定、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这些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我们开展两年行动、查处违法行为提供了执法依据。第4页,共66页。(一)打击违法行为是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六项主要任务之一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的六项主要任务:第一项:全面落实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第二项: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第三项:健全工程质量监督和监理机制;第四项:大力推动建筑产业现代化;第五项:加快建筑市场诚信体系数据库建设;第六项: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其中,核心工作是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行为,全面落实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第5页,共66页。(二)转包挂靠等违法行为危害性大一是给工程质量安全带来极大隐患;二是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导致了大量经济纠纷和社会问题;三是影响了行业形象;四是一定程度上架空了法律;五是是滋生腐败的根源之一。因此,将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行为作为工程质量治理行动的一项主要工作。第6页,共66页。一是给工程质量安全带来极大隐患从全国历年的质量安全事故来看,相当一部分事故都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2010年到2012年三年全国较大及以上施工质量安全事故共有71起,伤亡500人。其中,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就有27起,伤亡214人。第7页,共66页。上海“11.15”教师公寓特大火灾事故事故直接原因:经国务院事故调查组查明,2010年上海“11.15”特别重大事故是一起因企业违规造成的责任事故。在施工过程中,焊接人员无证上岗,且违规操作,同时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导致焊接熔化物溅到楼下不远处的聚氨酯硬泡保温材料上,聚氨酯硬泡迅速燃烧,引燃楼体表面可燃物大火迅速蔓延至整栋大楼。第8页,共66页。国务院事故调查组查明的事故间接原因:1.建设单位、投标企业、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串通、虚假招标和转包、违法分包。2.工程项目施工组织管理混乱。3.设计企业、监理机构工作失职。4.市、区两级建设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监督管理缺失。5.静安区公安消防机构对工程项目监督检查不到位。6.静安区政府对工程项目组织实施工作领导不力。上海“11.15”教师公寓特大火灾事故第9页,共66页。存在的转包违法分包行为:上海市静安区建设总公司承接该工程后,将工程转包给其子公司上海佳艺建筑装饰工程公司,佳艺公司又将工程拆分成建筑保温、窗户改建、脚手架搭建、拆除窗户、外墙整修和门厅粉刷、线管整理等,分包给7家施工单位。 其中上海亮迪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出借资质给个体人员张利分包外墙保温工程,上海迪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借资质给个体人员支上邦和沈建丰合伙分包脚手架搭建工程。支上邦与沈建丰又将胶州路教师公寓小区三栋大楼脚手架搭建的电焊作业分包给个体人员沈建新。而沈建丰手下的焊工正是无证焊工。上海“11.15”教师公寓特大火灾事故第10页,共66页。事故处理结果:2011年6月9日,国务院批复对该事故的处理报告,对54名事故责任人做出严肃处理。26名主要责任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国家工作人员7人;28名相关责任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其中国家工作人员21名。上海“11.15”教师公寓特大火灾事故第11页,共66页。部里作出的行政处罚:1.给予上海静安区建设总公司吊销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2.给予上海市静安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吊销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3.给予项目经理吊销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且终身不予注册的行政处罚。4.给予总监理工程师吊销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且终身不予注册的行政处罚。上海“11.15”教师公寓特大火灾事故第12页,共66页。二是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导致了大量经济纠纷和社会问题。转包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存在,导致很多企业不是把能力、精力放在加强企业管理上,放在提高企业的质量安全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上,放在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上,而是用在邪门歪道上。有的企业搞所谓“经营资质”,靠卖牌子生存。转包、挂靠也极容易导致层层拖欠,引发农民工和购房人集体上访等群体性事件,危害社会和谐稳定。第13页,共66页。建筑业的行业规模大,影响也大。目前建筑施工企业总数达10多万家,从业人员近5000万人。转包挂靠的大量存在,使得社会公众一提到建筑业,马上就会联想到转包、挂靠,这严重影响了整个行业形象。三是严重影响了行业形象。第14页,共66页。其一,使得《招投标法》确立的招标制度形同虚设;其二,使得《建筑法》确立的资质管理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被空置;其三,使得《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法》确立的诚实守信和合同严肃性原则受到挑战。五是滋生腐败的根源之一。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助长了不正之风,容易引发权钱交易,滋生腐败。四是一定程度上架空了法律。第15页,共66页。(三)制定认定查处办法的有关情况1.解决法律法规对转包挂靠等违法行为规定过于原则,缺乏操作性,难以执法问题。2.在开展课题研究的基础上起草《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2014〕118号)。3.同步修订《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16页,共66页。三、认定查处办法的条文说明《建筑工程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办法(试行)》(下称认定查处办法)共有十八条,其中第四至第十一条共8条是重点也是难点,对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的定义和具体情形认定作出了统一标准;第十四条是对违法行为采取的行政管理措施,也是认定查处办法的最大亮点。第17页,共66页。三、认定查处办法的条文说明第一条是关于《认定查处办法》制定目的和依据的规定。第二条是关于《认定查处办法》适应范围的规定。第三条是关于违法行为认定查处工作职责分工和实施主体的规定。 第18页,共66页。三、认定查处办法的条文说明第四条是关于违法发包定义的规定。本办法所称违法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或者肢解发包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本条是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关于工程发包方面的禁止性规定,对违法发包行为进行的定义。第19页,共66页。关于违法发包的有关法律规定1.《建筑法》第22条: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2.《建筑法》第24条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20页,共66页。三、认定查处办法的条文说明第五条是关于违法发包的8种具体表现情形的规定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发包:(一)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个人不具有承包工程的主体资格,必须是具有资质的企业)(二)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施工单位的;(三)未履行法定发包程序,包括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未招标,应当申请直接发包未申请或申请未核准的;(改革、放开、试行、92,建筑法第19条: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四)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情况复杂:比如要求总包同时具备某几项专业资质、同时具备几个奖项的量身定做)第21页,共66页。三、认定查处办法的条文说明(五)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六)建设单位将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又另行发包的;(七)建设单位违反施工合同约定,通过各种形式要求承包单位选择其指定分包单位的;(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发包行为。城乡规划法第40条P5单位工程:数据标准P4第22页,共66页。三、认定查处办法的条文说明第六条是关于转包定义的规定。本办法所称转包,是指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建筑法》、《合同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转包的定义,但却明确规定了法律禁止的两种转包行为。第23页,共66页。关于转包的有关法律规定1.《建筑法》第28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2.《合同法》第272条第二款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8条:本办法所称转包,是指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第24页,共66页。三、认定查处办法的条文说明转包的三个法律特征:第一个特征是:转包人不履行建设工程合同义务,不履行施工、管理、技术指导等技术经济责任,这是认定转包的根本特征。第二个特征是:转包人将合同权利与义务全部转让给转承包人,转承包人成为实际施工人,与原合同发包人之间客观上形成了工程施工的法律关系。第三个特征:转包人对转承包人的施工质量安全等承担连带责任。第25页,共66页。三、认定查处办法的条文说明第七条是关于转包的7种具体表现情形的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转包:(一)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整体转包、比较常见);(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肢解转包P8二);(三)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不履行管理义务,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变相转包P8三,1人以上?第11条五款挂靠认定是1人以上);第26页,共66页。三、认定查处办法的条文说明(四)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不履行管理义务,只向实际施工单位收取费用,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的采购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的(变相转包P9四);(五)劳务分包单位承包的范围是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劳务分包单位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变相转包P9);(六)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的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变相转包P9、10);(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第27页,共66页。三、认定查处办法的条文说明第八条是关于违法分包定义的规定。本办法所称违法分包,是指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施工合同关于工程分包的约定,把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本条依据《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等规定,对违法分包进行了定义。第28页,共66页。关于违法分包的有关法律规定1.《建筑法》第29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5条: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第78条:下列行为属于违法分包。3.《招标投标法》第48条: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第29页,共66页。三、认定查处办法的条文说明第九条是关于违法分包8种具体表现情形的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一)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个人的;(即使注册执业人员也不具有承揽工程的主体资格)(二)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的;(常见的劳务)(三)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单位施工的;(P11三)(四)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房屋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第30页,共66页。三、认定查处办法的条文说明(五)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P12五)(六)劳务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七)劳务分包单位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周转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费用的;(P12七,劳务大清包元/㎡?)(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第31页,共66页。三、认定查处办法的条文说明第十条是关于挂靠定义的规定。本办法所称挂靠,是指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前款所称承揽工程,包括参与投标、订立合同、办理有关施工手续、从事施工等活动。(P13?)“挂靠”是行业内约定俗成的通行名词,并不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术语。与“挂靠”概念相对应的法律概念是“借用资质”。第32页,共66页。关于挂靠的有关法律规定1.《建筑法》第26条: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第48条: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前款所称以他人名义投标,指投标人挂靠其他施工单位,或从其他单位通过转让或租借的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或者由其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和签字等行为。第33页,共66页。三、认定查处办法的条文说明第十一条是关于挂靠8种具体表现情形的规定。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挂靠: (一)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比较常见) (二)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 (三)专业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P15三) (四)劳务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或专业分包单位的;(P16四)第34页,共66页。三、认定查处办法的条文说明 (五)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或没有建立劳动工资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P16五) (六)实际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工程款支付凭证上载明的单位与施工合同中载明的承包单位不一致,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P17) (七)合同约定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负责采购或租赁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者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P17七)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挂靠行为。第35页,共66页。三、认定查处办法的条文说明转包与挂靠在法律上还是有着较大区别,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见区别材料)一是合同关系不同;二是法律关系形成时间不同。三是所涉及的合同效力不同。四是对外责任不同。第36页,共66页。三、认定查处办法的条文说明第十二条是关于不同主体发现有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时所具有的权利、义务及应承担的责任的规定。 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有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发现分包单位有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发现建设单位有违法发包行为的,应及时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第37页,共66页。三、认定查处办法的条文说明 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均可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或线索。(建立的社会监督机制,有相关证据或线索的一定要受理并核查,反之)接到举报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受理、调查、认定和处理,除无法告知举报人的情况外,应当及时将查处结果告知举报人(P19▼)第38页,共66页。三、认定查处办法的条文说明第十三条本条是关于对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罚的主体、依据及具体行政处罚标准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对在实施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监督管理等工作中发现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按照本办法进行认定,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分六类表述19-21)第39页,共66页。有关违法发包的法律责任1.《建筑法》第65条: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5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第40页,共66页。有关转包和违法分包的法律责任1.《建筑法》第67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41页,共66页。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2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关转包和违法分包的法律责任第42页,共66页。有关转包和违法分包的法律责任3.《招标投标法》第48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第43页,共66页。有关挂靠的法律责任1.《建筑法》第65条第二款: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第三款: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第44页,共66页。有关挂靠的法律责任2.《建筑法》第66条: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45页,共66页。有关挂靠的法律责任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0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第46页,共66页。有关挂靠的法律责任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1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第47页,共66页。关于行政处罚的种类与实施主体第十三条中,有关《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行政处罚的种类有: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终身不予注册等8种情形。按照《建筑法》第76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5条的规定:有关给予建设工程企业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P22▼)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第48页,共66页。三、认定查处办法的条文说明第十四条是关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有各种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在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的同时,还可采取的行政管理措施的规定。(118号文件的亮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有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除应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予以相应行政处罚外,还可以采取以下行政管理措施: (一)建设单位违法发包,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致使施工合同无效的,不予办理质量监督、施工许可等手续。对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同时将建设单位违法发包的行为告知其上级主管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并建议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第49页,共66页。三、认定查处办法的条文说明 (二)对认定有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等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可依法限制其在3个月内不得参加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招标投标活动、承揽新的工程项目,并对其企业资质是否满足资质标准条件进行核查,对达不到资质标准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资质审批机关撤回其资质证书。 对2年内发生2次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责令其停业整顿6个月以上,停业整顿期间,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对2年内发生3次以上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资质审批机关降低其资质等级。第50页,共66页。三、认定查处办法的条文说明 (三)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在认定有转包行为的项目中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且不得再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对认定有挂靠行为的个人,不得再担任该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有执业资格证书的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执业资格注册;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终身不予注册。(对自然人没有执业资格的?要记入信用档案予以公示,付出信用成本。第15条)(P24▼)第51页,共66页。三、认定查处办法的条文说明第十五条是关于对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和处罚结果如何处理的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查处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和处罚结果记入单位或个人信用档案,同时向社会公示,并逐级上报至住房城乡建设部,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公示。(P25)第52页,共66页。三、认定查处办法的条文说明第十六条是关于适用其他专业工程范围和地方制定实施细则的规定。建筑工程以外的其他专业工程参照本办法执行。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其他专业工程,如铁路、公路、水利等专业工程的建筑活动,与建筑工程建筑活动具有一定的共性,应当遵守共同的基本准则。因此本办法关于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也可适用于其他专业工程的建筑活动。本条还明确了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认定查处程序。第53页,共66页。三、认定查处办法的条文说明第十七条是关于本办法解释权的规定。本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是关于本办法的施行时间以及本办法与建设部之前发布的有关政策文件关系的规定。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住房城乡建设部之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第54页,共66页。四、严厉打击转包违法分包行为工作部署《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和《关于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行为工作的通知》(建办市函〔2014〕545号)对此项工作进行了部署:一是准确认定各类违法行为;二是开展全面检查(自查自纠、全面排查、重点检查);三是严惩重罚违法行为;四是建立社会监督机制。第55页,共66页。抓好落实是关键1.要广泛动员,深入学习;2.要全面排查,突出重点;3.要完善机制,抓好落实;4.要社会监督,协力推进。重点检查的三种情况第一,有投诉举报的;第二,排查中发现有问题的企业,对其承建的其他项目,都要进行检查;第三,排查中发现有问题的项目,跟踪检查,看是否整改到位。第56页,共66页。各地在查处工作中需要把握的原则1.在自查自纠阶段,企业发现问题,并积极予以整改的,不予追究责任;对于自查自纠不积极,或发现问题后拒不整改的,要严厉处罚。2.在全面检查阶段,对所有在建的建筑工程项目,实行多次全面排查和重点抽查,对发现的问题,逐一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从严惩处。3.对电视电话会后新开工的项目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严格依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第57页,共66页。五、如何查处违法行为,要加强建筑市场执法检查工作(一)检查内容(二)检查组织实施(三)要求受检工程提供的材料(四)现场执法检查需注意的问题(五)对跟踪检查的要求第58页,共66页。统一全省建筑市场执法检查工作做法(一)检查内容重点抽查建筑工程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二)检查组织实施1.检查组成员:1个联络员和2个检查专家。2.检查组采取“扫马路”方式和从项目清单中随机抽选方式确定的受检工程开展检查。3.检查组对每个受检工程提出《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市场违法行为检查反馈意见》,对认定发现的违法行为,下发《建筑市场执法建议书》。4.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向受检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检查情况。第59页,共66页。(三)要求受检工程提供的材料受检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要准备提供以下材料(印发的资料中有相关表格)1.项目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2.施工承包合同(包括施工总承包合同、专业承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3.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的企业资质证明、安全生产许可证;第60页,共66页。(三)要求受检工程提供的材料4.施工单位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包括各专业分包单位现场负责人)的人事关系、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工资发放资料以及项目经理的建造师注册证书;5.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与专业分包单位之间的工程款支付凭证;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与劳务分包单位的劳务费支付凭证;6.主要建筑材料、设备、大中型施工机械的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支付凭证、报审表;7.监理例会会议纪要、监理月报等材料。第61页,共66页。对受检工程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的要求对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的检查,如不能当场提供有关材料的,在检查结束前,必须予以补交;检查结束前,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视同没有此类材料,检查组将按照《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规定情形,认定其违法行为。第62页,共66页。(四)现场执法检查需注意的问题1.对有关材料不齐全的,检查人员应在“检查情况描述”栏中予以明确,并要求相关受检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2.主要管理人员履职情况除核查施工合同、相关施工管理技术文件外,还需与监理单位现场资料(如监理月报、监理例会纪要、分包单位进场资质报审等)进行核对,并当场核查其笔迹。3.对有问题的材料,应复印或拍照取证留存。4.如对主要建筑材料、设备采购发票、工资支付的复印件等怀疑作假的,可要求企业提供财务台账和发票原件进行对证。5.如有必要,可进行现场询问,制作笔录、签字。第63页,共66页。六、对涉嫌违法行为建议核查的内容在对转包、挂靠行为的检查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从以下6个方面进行核查:①核实承包合同情况(包括总承包合同、分包合同),合同的主体是否实际上已变更;②检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的隶属关系,与申报质量监督时是否一致;③核查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的实际到位情况;④核查承包人行为(包括组织机构、工作协调、技术措施、方案、质量、安全责任等)的落实情况;⑤核查施工单位工程款收讫拨付情况,是否只收取管理费;⑥核查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的采购租赁情况,是否由承包人所购买或租赁等。第64页,共66页。对违法分包行为建议核查的5个方面情况①实际施工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工程项目要求(包括总承包与分包单位);②施工总承包合同是否有允许分包的专门约定,在无专门规定的情况下,是否经过了建设单位的书面批准;③建设工程主体结构是否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自行负责;④分包单位是否将分包项目进行了再分包;⑤是否有扩大劳务分包的情况。第65页,共66页。对跟踪整改的要求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对存在质量和市场违法行为的单位的整改情况要进行跟踪检查,要确保整改到位。同时,建设主管部门对有违法行为的施工企业在本区域承建的其他项目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整改情况和处理意见按月报规定报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办公室。第66页,共6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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