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师范学院资源与环境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工作章程(试行)院发[2018]0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我院本科人才培养质量、学位授予和学科管理等相关工作,规范我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
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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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遵义师范学院普通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条例(修订)》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章程。第二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学校学位评定委员开展与学位授予、统筹协调学位管理等相关工作的专门机构。第二章机构组成与任期第三条学位评定分委会由7人或9人组成,设主席1人,副主席1人,秘书1人。主席由学院院长担任,委员由学院相关负责人,部分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教学科研经验丰富、热心教育事业、学术造诣深、责任心强、作风正派的教师担任。第四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任期为四年。第三章工作
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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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对申请学位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做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决定,并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第六条审查人才培养
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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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课程设置。第七条审批学生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第八条做出撤消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议,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第九条对于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表决没有通过的学位申请者,作出是否同意其修改、重做论文再答辩一次或不授予学位的决议。第十条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有争议的问题及相关事项,并做出处理建议。第四章工作规程第十一条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每年召开1-2次会议,如有特殊需要也可临时召开会议,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副主席主持。第十二条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至少有三分之二委员出席方可召开会议,到会人数必须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方为有效。决议的形成应以不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如未特殊说明,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表决时,同意票数要达到参会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且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为有效。第十三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如无特殊原因不得缺席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不能出席者应请假,其他人员不得替代委员出席会议。如分委员会委员不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应及时按委员产生的程序进行调整。第十四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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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讨论、审议或评定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须回避。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第十六条本章程解释权属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资源与环境学院2018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