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举报
开通vip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P GB×××××-2003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extinguisher distribution in buildings 《全面修订征求意见稿》 (2001-10-15) 2003 - - 发布 2004 - -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联合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前 言 本规范是...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建筑灭火器配置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规范 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P GB×××××-2003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extinguisher distribution in buildings 《全面修订征求意见稿》 (2001-10-15) 2003 - - 发布 2004 - -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联合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前 言 本规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标综经函【2001】070 号文《关于印发二 00 一年 工程 路基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工程项目施工成本控制工程量增项单年度零星工程技术标正投影法基本原理 建设国家 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的要求,并在国家标准 GBJ 140-9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1997 年局部修订 版的基础上,全面修订的。 百多年来在国内外,灭火器都作为扑救各类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初起火灾的第一线的灭火装备广泛使 用。虽然灭火器的灭火规模有限,但它能快速、有效地扑救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初起火灾,防止火灾蔓延, 避免殃成重大、特大火灾,减少火灾损失,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因此,为了合理地配置灭火器,特制 订和全面修订本规范。 本规范共分 8章和 11 个附录,包括总则、术语和符号、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分类、危险等级和灭火器的 灭火级别、灭火器的选择、灭火器的设置、灭火器的配置、灭火器配置的设计计算、灭火器配置的后续保 障(灭火器的检查、维修和报废)等八章,以及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计算基本参数表、建筑灭火器配置设 计图形符号一览表、灭火器产品质量新旧标准 A类灭火级别比对表、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 举例、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举例、不相容的灭火剂、非必要配置卤代烷灭火器的场所举例、 等效替代卤代烷灭火器的举例与说明、灭火器的使用温度范围、建筑灭火器配置表、本规范用词说明等十 一个附录。 本规范全面修订征求意见稿第 1~7章是在全国各地执行规范近十年所积累 经验的基础上,参照国际 标准 ISO 11602-1-2000《消防-手提式和推车式灭 火器-第 1部分'选择和配置'》而修订的;第 8章系全 面修订时根据灭火器配置后存在的具体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和实际需求,以及国外相关规范的统一模式而新增加的内容, 拟等效采用国际标准 ISO 11602-2-2000《消防-手提式和推车式灭火器-第 2部分'检查和维修'》,仅对有 关章节、条文的编码和个别条文作了适当调整与编辑修改。 经授权负责本规范具体解释的单位是公安部上海消防科学研究所,所址为上海市杨浦区民京路 918 号, 邮编 200438。 本规范全面修订主编单位:公安部上海消防科学研究所。 本规范全面修订参编单位:重庆市消防局、西藏自治区消防局、北京市消防科学研究所、煤炭工业选 煤设计研究院、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青岛市消防支队、邯郸市消防支队、深圳市消防支队、 南京 板桥消防器材厂、安徽华星芜湖消防集团。 本规范全面修订组成员名单:胡传平、唐祝华、刘保平、诸 容、南江林、张之立、郭秀艳、赵 锐、 张学魁、刘 康、高晓斌、陈庆沅、赵伦元、奚正玉。 1 总 则 1.0.1 为了合理、有效地配置灭火器,及时地扑救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初起火灾,减少火灾损失,保护 人身和财产的安全,特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生产、使用和贮存可燃物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包括普通住宅)。本规范不适用于生 产、贮存火药、弹药、火工品、花炮的厂房和库房。 1.0.3 灭火器应作为扑救各类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初起火灾的第一线的规模有限的灭火装备使用,即 使在已安装了室内消火栓系统或自动喷水系统等固定灭火装置的场所也必须配置灭火器。本规范不适用于 固定灭火系统配置设计。 1.0.4 本规范规定配置的灭火器的数量或需配灭火级别是最低要求,设计或使用单位可配置灭火剂量 规格、灭火级别规格更大或数量更多的灭火器以增强消防安全保护能力。 1.0.5 配置的灭火器的类型、规格、数量及其设置位置应作为建筑消防工程的设计内容,并在工程设 计图纸上标明。建设单位应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平面图、设计计算书和建筑灭火器配置表一并送建筑工 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审核。对于已建(已投入使用)的各类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建筑灭火器 配置的更改、修正设计,其配置设计技术文件亦应送审。 1.0.6 建筑灭火器的配置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 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1.1 灭火器配置场所 Distribution place of fire extinguisher 指存在可燃物,要求配置灭火器的场所,如油漆间、配电间、仪表控制室、住宅、厨房、餐厅、 客房、歌厅、酒吧、办公室、会议室、实验室、资料室、阅览室、更衣室、厂房、库房、观众厅、舞台等。 2.1.2 计算单元 Calculation unit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计算单元(以下简称计算单元)系指将建筑中的单个的特殊灭火器配置场所, 或若干个相连通的且危险等级和火灾种类均相同的灭火器配置场所作为一个总的灭火器配置场所进行建筑 灭火器配置设计计算的组合部分。组合场所计算单元的保护面积、保护距离和灭火器的配置数量等均应按 将该计算单元所包括的各个灭火器配置场所作为一个场所的规定进行配置设计与计算。 2.1.3 保护距离 Travel distance 系指灭火器配置场所内任一可能着火点到最近灭火器设置点的行走路线的各段长度之和。 2.1.4 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 Greatest travel distance 系指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范围,该范围在空旷的大面积房间内是以灭火器设置点为圆心以灭火器的 最大保护距离为半径的一个保护圆,保护圆不得穿越墙壁;在有隔墙阻挡的情况下,灭火器的最 大保护距 离可以是通过房门的行走路线的各条折线长度之和。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仅受火灾种类、危险等级和灭 火器型式的制约,而与设置点配置灭火器的规格和数量无关。 2.1.5 灭火级别 Rating 灭火级别定量和定性地表征灭火器的灭火能力及其适用扑救火灾的种类。灭火级别由数字和字母 组成,数字表示灭火级别的大小,字母表示灭火级别的单位值及灭火器适用扑救火灾的种类;例如:MFZL5 型灭火器的灭火级别为 3A、14B;其中 A表示灭火器扑灭 A类火灾的灭火级别的一个单位值,亦即灭火器 灭 A类火能力的基本单位,3A 组合表示 MFZL5 型灭火器能灭 3A 等级(定量)的 A类火试模型火(定性); B 表示灭火器扑灭 B类火灾的灭火级别的一个单位值,亦即灭火器灭 B类火能力的基本单位,14B 组合表示 MFZL5 型灭火器能灭 14B 等级(定量)的 B 类火试模型火(定性)。 2.1.6 最小配置灭火级别 Least rating for every fire extinguisher 系指限定在某灭火器配置场所或计算单元和某设置点实际选配的每一具灭火器的最小配置规格, 它仅受灭火器配置场所或计算单元的火灾种类和危险等级二因素制约。 2.1.7 需配灭火级别 Minimum rating total for distribution place or calculation unit or distribution spot of fire extinguisher 系指保护某灭火器配置场所或计算单元或灭火器设置点所需灭火级别的最小合计值。 2.1.8 保护面积 Safeguard area of distribution place or unit of fire extinguisher 系指某灭火器配置场所或计算单元内的需用灭火器保护的使用面积。计算单元的保护面积应为各 房间、走廊和楼梯间的净使用面积之和,不包括外围墙体和隔墙墙体的占地面积。 2.1.9 修正系数 Amendment coefficient 系指在已设置室内消火栓、灭火系统的单元内,允许但不强求的减配灭火器的比率;凡设置两种 及两种以上的消火栓或灭火系统者,均按一种取 K值,不得重叠减配灭火器。 2.1.10 灭火器规格 Specifications of fire extinguisher 系指以灭火剂充装量(kg 或 L)或灭火级别(A或 B)表示灭火器大小的参数指标,两者均影响灭 火器的灭火能力。 2.1.11 灭火剂量规格 Specifications in dosage of extinguishing agent 系指以灭火剂充装量表示的灭火器规格。 2.1.12 灭火级别规格 Specifications in rating 系指以灭火级别表示的灭火器规格。 2.1.13 火灾分类 1. A 类火灾:指固体物质火灾。含碳固体可燃物往往具有有机物性质,一般在燃烧时能产生灼热 的余烬。如木材、棉、毛、麻、纸张、橡胶、塑料及其制品等燃烧的火灾; 2. B 类火灾:指液体火灾和可熔化的固体物质火灾。如甲、乙、丙类液体 汽油、煤油、、柴油 等非极性油品或甲醇、乙醇、乙醚、丙酮等极性有机溶剂以 及沥青、石蜡、油漆、脂肪等燃烧的火灾; 3. C 类火灾:指气体火灾。如煤气、天然气、甲烷、乙烷、丙烷、乙炔、 氢气等可燃气体引起 的火灾; 4. D 类火灾:指金属火灾。如钾、钠、镁、钛、锆、锂、铝镁合金等各种 形态的活泼(轻)金 属燃烧的火灾; 5. 带电火灾:或 E类火灾。系指带电物体如电子计算机、复印机、电传机、发电机、电动机、变 压器、配电盘、开关箱、控制台、电冰箱、电视机、洗衣机、空调设备等电气设备(含家用电器)、仪器 仪表及其电线电缆在燃烧时仍带电的火灾。 2.1.14 危险等级 Hazard grade of distribution place of fire extinguisher 工业与民用建筑的灭火器配置场所,均可根据其生产、使用、贮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可燃物数 量、火灾蔓延速度、灭火难易程度及使用性质等因素,划分为严重危险级、中危险级和轻危险级三个等级。 2.1.15 卤代烷灭火剂密闭回收系统 Closed recovery system for Halon extinguishing agent 将卤代烷灭火剂在灭火器、供应容器或再充装容器、回收容器之间进行 转移,使泄露至大气中的卤代 烷数量最少的系统。 2.1.16 干粉灭火剂密闭回收系统 Closed recovery system for powder extinguishing agent 将干粉灭火剂在灭火器、供应容器或再充装容器、回收容器之间进行 转移, 使泄露至大气中的干 粉数量最少的系统。 2.1.17 专业人员 Competent person 指受过必要的培训,具有经验的,并带有必不可少的工具、设备、零件和 资料(包括生产厂家的 服务手册),能够按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执行灭火器检查、维修和再充填程序的技术人员。 2.1.18 检查 Inspection 为确认灭火器是能使用的和可操作的而进行的简单的检查 注意:这个步骤用来对灭火器是否处于 满载状态和可操作性给予适当的保 证。它通过检查灭火器是否在所设计的位置上;灭火器是否被用过或捣 弄过;灭火器有无明显的损坏或有无妨碍灭火器操作的情况来完成。 2.1.19 维修 Maintenance 对灭火器的彻底的检查和保养。 注意:其目的是为使灭火器能安全有效地操作提供最大程度的保证。它包 括对灭火器彻底的检查 和必要的检修或更新零部件。如果需要进行水压试验,灭火器通常首先应将将其内装灭火剂和驱动气体放 空。 2.1.20 非再充装灭火器 Non-rechargeable fire extinguisher Non-refillable fire extinguisher 非再充填灭火器 不可再充装灭火器 不需按照标准步骤进行彻底的维修、水压试验和重新装满其 全部灭 火剂量的灭火器。 2.1.21 再充装式灭火器 Rechargeable fire extinguisher Refillable fire extinguisher 可再充装灭火器。 能进行彻底的维修(包括压力容器的内部检查、所有低于法定标准的部件和密 封件的更换)和水压试验的灭火器。 注意:这种型式的灭火器能用灭火剂和驱动气体进行再充装,能通过标准程序恢复到它的全部充 装剂量。再充装(再充填)式灭火器标有"每次使用后应立即再充装"或类似的等效标记。 2.1.22 再充装 Recharging 灭火剂的更换。 注意:也包括某些型号灭火器中的驱动气体。 2.1.23 服务 Service Servicing 包含下列一个或多个项目的处理过程: --维修 --再充装 --水压试验 2.2 符号 2.2.1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与计算的符号应符合表 2.2.1 的规定。 表 2.2.1 序 号 符 号 名称 量纲 涵义 1 Q 需配灭火 级别 A或 B 系指保护某灭火器配置场所、计算单元、设置点所需灭火级别的最小合计 值 2 S 保护面积 灭火器配置场所、计算单元需用灭火器保护的净使用面积 3 U 配置基准 m2 A 类火灾或 B 类火灾的灭火器配置场所相应危险等级的灭火器配置基 准 4 K 修正系数 m2/A或 m2/B 在安装或设置了室内消火栓系统或/和灭火系统的灭火器配置场所,容许但 并不强求的灭火器的减配% 5 N 设置点数 灭火器配置场所、计算单元中设置点的数量 6 A A类灭火 级别 A 表征灭火器扑救 A类火灾的灭火能力 7 B B类灭火 级别 B 表征灭火器扑救 B类火灾的灭火能力 8 2.2.2 建筑灭火器的类型、规格代码一览表见本规范附录 A。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的图形符号一览表 见本规范附录 B。 3 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分类、危险等级和 灭火器的灭火级别 3.1 危险等级 3.1.1 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应根据其生产、使用、贮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可燃物 数量、火灾蔓延速度以及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划分为以下三级: 1. 严重危险级: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起火后蔓延迅速或容易造成重 大火灾损失的场所; 通常为甲、乙类厂房和库房。 2. 中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大、可燃物较多、起火后蔓延较迅速的场所;通常为丙类厂房和库房。 3. 轻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小、可燃物较少、起火后蔓延较缓慢的场所。通常为丁、戊类厂房和 库房。 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举例见本规范附录 C。 3.1.2 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 性、可燃物数量、火灾蔓 延速度以及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划分为以下三级: 1. 严重危险级:功能复杂、用电用火多、设备贵重、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起火后蔓延迅速 或容易造成重大火灾损失的场所; 2. 中危险级:用电用火较多、火灾危险性较大、可燃物较多、起火后蔓延较迅速的场所; 3. 轻危险级:用电用火较少、火灾危险性较小、可燃物较少、起火后蔓延较缓慢的场所。 民用 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举例见本规范附录 D。 3.2 场所分类 3.2.1 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可根据该场所内的可燃物种类及其燃烧特性进行判定。 3.2.2 灭火器配置场所可划分为以下五类: 1. A 类火灾灭火器配置场所; 2. B 类火灾灭火器配置场所; 3. C 类火灾灭火器配置场所; 4. D 类火灾灭火器配置场所; 5. 带电火灾灭火器配置场所。 3.3 灭火级别 3.3.1 灭火器的灭火级别应定量和定性地表征灭火器的灭火能力及其适用扑救火灾的种类。 3.3.2 灭火器的灭火级别应由数字和字母组成,数字应表示灭火器灭火级别的大小,字母( A 或 B ) 应表示灭火器灭火级别的单位及灭火器适用扑救火灾的种类。 3.3.3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计算灭火级别基本参数表见本规范附录 A。 3.3.4 灭火器产品质量新旧标准 A类灭火级别比对表见本规范附录 E。 4 灭火器的选择 4.1 一般规定 4.1.1 灭火器应保护建筑物内的可燃物品和可燃建筑构件。 4.1.2 存在 A 类、B类和/或 C类火灾危险的建筑物应按第 6章和第 7章的标准定额来配置用于保护建 筑物 的 A类灭火器,再增配用于扑救 B类和/或 C类火灾的附加灭火器。 4.1.3 灭火器选型应考虑下列因素: 1. 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结构、可燃物的分布情况; 2. 灭火器配置场所可能发生的火灾的种类、性质、范围;发生火灾时的疏散能力; 3. 灭火器的灭火有效程度; 4. 灭火器喷出介质对保护物品的污损程度; 5. 灭火器设置点的环境温度; 6. 使用灭火器人员的体质、年龄和人数。 4.1.4 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当选用同一类型灭火器时,宜选用操作方法相同的灭火器。 4.1.5 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当选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灭火器时,应采用 灭火剂相容的灭火器。 不相容的灭火器和不相容的灭火剂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F的规定。 4.1.6 普通住宅可选配较小规格的灭火器,推荐配置简易式灭火器,但必须按照本规范的规定进行建 筑灭火器配置的设计与计算。 4.1.7 民用建筑场所宜选用手提式灭火器;工业建筑场所特别是在严重危险级的工业建筑场所或对灭 火器有下列要求的场合,可选用推车式灭火器: 1.需要提高灭火剂的喷射速率,以加大其灭火喷射强度; 2.需要扩大灭火剂的灭火射程和保护范围; 3.需要加大灭火剂的充装量,以延长其灭火喷射时间。 4.2 灭火器的类型选择 4.2.1 水型灭火器可配置于 A 类、B 类火灾灭火器配置场所。 4.2.2 泡沫型灭火器可配置于 A 类、B 类火灾灭火器配置场所。 4.2.3 磷酸铵盐干粉型灭火器可配置于 A 类、B 类、C 类火灾和带电火灾灭火器配置场所;碳酸氢钠 干粉型灭火器可配置于 B 类、C 类火灾和带电火灾灭火器配置场所。 4.2.4 二氧化碳型灭火器可配置于 B 类、C 类火灾和带电火灾灭火器配置场所;添加六氟丙烷的二氧 化碳型灭火器可配置于 A 类、B 类、C 类火灾和带电火灾灭火器配置场所。 4.2.5 抗溶性泡沫型灭火器可配置于极性溶剂 B 类火灾灭火器配置场所。 4.2.6 D 类火灾灭火器配置场所应选用其内装灭火剂适用于扑救特定的可燃金属火灾的灭火器类型。 4.2.7 扑救精密仪器设备火灾时不宜选用干粉型、水型、泡沫型灭火器。为防止污染环境,应采用干 粉灭火剂密闭回收系统,将灭火器内的剩余干粉灭火剂转移到密闭回收容器中,使泄露至大气中的干粉数 量变得最小。 4.2.8 扑救带电设备火灾时不得选用装有金属喇叭口的二氧化碳灭火器。 4.2.9 扑救有压易燃液体和有压可燃气体火灾应选用干粉灭火器,其它类型的 灭火器对有压易燃液体 和有压可燃气体的火灾相对无效。扑救此类火灾应采用特制的喷嘴和较大的灭火剂喷射速率。 警告:除非 有充分的把握能迅速关闭燃料源,否则不宜使用灭火器去尝试扑灭这种火灾。 4.2.10 用于扑救处于流动状态的液体物质(如倒入的、流动的、滴出的易燃液体)的三维 B类火灾的 灭火器,应根据灭火器制造商的推荐意见进行选择。可能的话,应考虑在这样的火灾危险场所安装固定灭 火系统。 4.2.11 在建筑场所中不得选配下述类型的灭火器: 1. 贮气瓶式干粉灭火器; 2. 颠倒式酸碱灭火器; 3. 颠倒式化学泡沫灭火器。 4.3 卤代烷灭火器 4.3.1 在洁净气体灭火器能有效地灭火且不损坏所保护的设备也不会对人造成危险的的必要场所,应 限制卤代烷灭火器的使用。 4.3.2 在必要配置卤代烷灭火器的 A、B、C类火灾场所或 A、B、C火灾共存的 场所可选用卤代烷灭火 器。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亦应优先选用洁净气体灭火器。 4.3.3 在非必要配置卤代烷灭火器的场所不得选用卤代烷灭火器,宜选用磷酸 铵盐干粉灭火器或水成 膜泡沫灭火器等其它适用类型灭火器。 4.3.4 非必要配置卤代烷灭火器的场所的确定应按国家消防主管部门和国家 环保主管部门的有关规 定执行。 非必要配置卤代烷灭火器的场所举例见本规范附录 G。 4.3.5 已配置在工业与民用建筑及人防工程内的所有卤代烷灭火器,除用于扑灭 火灾外,不得随意向 大气中排放。 4.3.6 在卤代烷灭火器进行定期维修、水压试验或作报废处理时以及喷射灭火 后,必须使用经国家认 可的卤代烷密闭回收装置来回收卤代烷灭火剂。 4.3.7 在非必要配置卤代烷灭火器的场所已配置的卤代烷灭火器,当其超过规定 的使用年限或达不到 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并需要进行维修时,应将其撤换,并应作 报废处理。 4.3.8 凡已确定撤换卤代烷灭火器的非必要配置场所,应在其原设置位置重新配 置其它适用类型灭火 器。重新配置的灭火器应按等效替代的原则和本规范第 6 章、第 7章的规定进行配置设计计算。 等效替代卤代烷灭火器的举例与说明见本规范附录 H。 5 灭火器的设置 5.1 灭火器的设置要求 5.1.1 灭火器应保持在满载和便于操作的完好状态,在不用的时候应始终放置在原定的设计位置上。 5.1.2 灭火器不应设置在不易被发现和黑暗的地点。在大型房间和不能完全避免视线障碍的场合,应 提供指示灭火器所在位置的标志。 5.1.3 灭火器应设置在位置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可沿场所的正常通道和出口处设置灭火器,但不 得影响安全疏散。在火灾发生时应保证灭火人员能很快地接近灭火器并能方便地取用。 5.1.4 灭火器应设置稳固,其铭牌必须朝外。 5.1.5 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挂钩、托架上或灭火器箱内,其顶部离地面高度应小于 1.50m;底部离 地面高度不宜小于 0.03m。 5.1.6 灭火器箱不应上锁。在灭火器可能遭受故意破坏的场合,如果在紧急情况下有打开灭火器箱的 工具备用,可给灭火器箱上锁。 5.1.7 灭火器不应设置在潮湿或强腐蚀性的地点,当必须设置时,应有相应的保护 措施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软件质量保证措施下载工地伤害及预防措施下载关于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灭火器设置 在室外时,亦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在灭火器可能遭受机械损坏的场合,应采取措施防止灭火器被碰撞。 5.1.8 灭火器不得设置在超出其使用温度范围的地点,特别是不应将灭火器设置在有热源或阳光直射 处而产生高温的场合,否则应采取隔热和/或保温措施。 灭火器的使用温度范围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I的规定。 5.2 灭火器的保护距离 5.2.1 设置在 A类火灾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应符合表 5.2.1 的规定。 A 类火灾场所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 (m) 表 5.2.1 手提式灭火器 推车式灭火器 严重危险级 15 30 中危险级 20 40 轻危险级 25 50 5.2.2 设置在 B类火灾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应符合表 5.2.2 的规定。 B 类火灾场所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 (m) 表 5.2.2 手提式灭火器 推车式灭火器 严重危险级 9 18 中危险级 12 24 轻危险级 15 30 5.2.3 设置在 C 类火灾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应按 B类火灾灭火器配置场所的规定执行。 5.2.4 设置在可燃物露天堆垛,甲、乙、丙类液体贮罐,可燃气体贮罐等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灭火器, 其最大保护距离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执行。 6 灭火器的配置 6.1 一般规定 6.1.1 用于扑救各类火灾的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最小配置灭火级别和最少配置数量应按本章的有 关规定执行。 6.1.2 配置在普通住宅的每具灭火器的灭火级别可比表 6.2.1、表 6.3.1 中所规定单具灭火器最小配 置灭火级别小一个级别。 6.1.3 地下建筑工程(含人民防空工程、地下铁道)中灭火器的最少配置数量应按同等使用面积的同 类地面建筑的规定增加 50%;古建筑、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中的灭火器的最少配置数量应增加 100%。 6.1.4 为迅速、有效地扑救高架储存设施和其它危险场所有可能发生的垂直范围的特殊火灾,可额外 配置附加灭火器。如果这些灭火器不是用来满足本章所规定的最低保护要求时,可选配灭火级别小于表 6.2.1 和表 6.3.1 中规定的最小配置灭火级别的灭火器。 6.1.5 对设有消火栓系统、灭火系统的灭火器配置场所,可按下列规定减少灭 火器的配置数量: 1. 对设有室内消火栓系统的,可相应减少 10%;对仅设有室外消火栓系统的,不作减配处理。 2. 对设有灭火系统的,可相应减少 30%; 3. 对同时设有室内消火栓系统和灭火系统的,可相应减少 50%。 6.1.6 对可燃物露天堆垛,甲、乙、丙类液体贮罐,可燃气体贮罐的灭火器配置场所,不宜减少灭火 器的配置数量。 6.1.7 地下建筑工程(含人民防空工程、地下铁道)、古建筑、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和大型商场等灭火 器配置场所不得减少灭火器的配置数量。 6.1.8 一个计算单元内的灭火器数量不应少于 2具;对面积小于 100m2 的轻危 险级灭火器配置场所或 计算单元,可设置 1具灭火器。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数量不宜多于 5具。 6.2 A 类火灾场所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 6.2.1 A 类火灾场所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应符合表 6.2.1 的规定。 A 类火灾场所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 表 6.2.1 危险等级 灭火级别 灭火器类型 严重危险级 中危险级 轻危险级 水型、泡沫型 2A 1A 1A 单具灭火器最小配置灭火级别 其它类型 3A 2A 1A 单位灭火级别最大保护面积(m2/A) 50 75 100 6.2.2 当单具灭火器的最大保护面积按表 6.2.1 的规定超过 200m2(严重危险级)、300m2(中危险级)、 400m2(轻危险级)时,配置设计计算时应按 200m2(严重危险级)、300m2(中危险级)、400m2(轻危险 级)进行取值。 6.3 B、C 类火灾场所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 6.3.1 B 类火灾场所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应符合表 6.3.1 的规定。 B 类火灾场所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 表 6.3.1 危险等级 灭火级别 灭火器类型 严重危险级 中危险级 轻危险级 AFFF、FFFP泡沫型 6B 3B 1B 单具灭火器最小配置灭火级别 其它类型 18B 8B 1B 单位灭火级别最大保护面积(m2/B) 5 7.5 10 6.3.2 当单具灭火器的最大保护面积按表 6.3.1 的规定超过 150m2(严重危险 级)、225m2(中危险 级)、300m2(轻危险级)时,配置设计计算时应按 150m2(严重危险级)、225m2(中危险级)、300m2(轻 危险级)进行取值。 6.3.3 B 类火灾场所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关于灭火级别和保护面积的规定不适用于有压易燃液体火 灾或运动的三维 B类火灾。 6.3.4 C 类火灾场所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应按 B类火灾场所的规定执行。 6.3.4 C 类火灾场所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关于灭火级别和保护面积的规定不适用于有压易燃气体火 灾。在灭火时,为防止爆炸和复燃,必须尽快切断气源。 6.4 D 类火灾场所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 6.4.1 D 类火灾场所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应根据特定的可燃金属的种类及 其物质颗粒尺寸和可能覆 盖的面积而定,并应征得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消防监督部 门的同意。 6.5 带电火灾场所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 6.5.1 带电火灾场所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应按与其同时存在的A类或B类 火灾场所灭火器的最低配 置基准执行。 6.5.2 在灭火时,为保护现场人员安全并防止复燃,应尽快切断电气设备的电源。 7 灭火器配置的设计计算 7.1 一般规定 7.1.1 按本章的有关规定配置设计和出的灭火器数量是最少数量,小数点后的 数字只进不舍。可配置 数量更多的灭火器以加强消防安全保护。 7.1.2 按本章的有关规定配置设计计算出的需配灭火级别是扑救初起火灾需求的最小灭火级别合计 值,也是本规范对灭火器的灭火能力的最低要求;实配时可取较大的合计值以加强消防安全保护。 7.2 计算单元 7.2.1 灭火器配置场所的配置设计计算单元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1. 对危险等级和火灾种类均相同的若干相连通的灭火器配置场所,可将一个楼层或一个防火分区 作为一个计算单元,但不得跨越楼层或防火分区。 2. 对危险等级或火灾种类不相同的灭火器配置场所,应分别作为一个计算单元。 3. 普通住宅应以户为计算单元。 7.2.2 灭火器配置场所或计算单元的保护面积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工程按建筑面积计算后乘以 0.9 的使用系数; 2. 可燃物露天堆垛,甲、乙、丙类液体贮罐,可燃气体贮罐按堆垛、贮罐的占地面积计算。 7.2.3 在轻危险级配置场所或计算单元,应保证任一可能着火点均可得到一具灭火器的保护;在中、 严重危险级配置场所或计算单元,若设计者要求保证任一可能着火点均可同时得到两具灭火器的保护,那 么这两具灭火器应配置在不同的设置点。 7.2.4 在同时存在 A、B 类火灾的灭火器配置场所,应首先按 A类火灾场所的规定配置计算灭火器,然 后应按 B类火灾场所的规定配置计算灭火器,两者不得互为替代。 7.3 配置设计计算 7.3.1 灭火器配置场所或计算单元的最小需配灭火级别应按下式计算: (7.3.1) 式中:Q --灭火器配置场所或计算单元的最小需配灭火级别, A 或 B ; S --灭火器配置场所或计算单元的保护面积, m2; U -- A 类火灾或 B类火灾的灭火器配置场所相应危险等级的灭火器配置基准,m2A 或 m2/B; K --修正系数: 无室内消火栓系统和灭火系统或仅设有室外消火栓系统的配置 场所, K=1.0 ; 设有室内消火栓 系统的配置场所, K=0.9;设有灭火系统的配置场所, K=0.7 ; 同时设有室内消火栓系统和灭火系统的 配置场所,K=0.5 可燃物露天堆垛,甲、乙、丙类液体贮罐,可燃气体贮罐,地下建筑工程(含人民防空 工程、地下铁道),古建筑,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和大型商场等灭火器配置场所, K=1.0 。 7.3.2 地下建筑(含人民防空工程、地下铁道)灭火器配置场所的最小需配灭火级别应按下式计算: (7.3.2) 7.3.3 古建筑,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和大型商场等灭火器配置场所或计算单元的最小需配灭火级别应按 下式计算: (7.3.3) 7.3.4 灭火器配置场所或计算单元内的每个设置点的最小需配灭火级别应按下式计算: (7.3.4) 式中:Qe --灭火器配置场所或计算单元每个设置点的最小需配灭火级别, A 或 B ; N --灭火器配置场所或计算单元中设置点的数量。 7.3.4 在灭火器配置场所或计算单元和设置点实际配置的所有灭火器的灭火级别的合计值均不得小于 最低需配灭火级别的计算值。 7.3.5 灭火器配置的设计计算应按下述程序进行: 1. 确定各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和火灾种类; 2. 划分计算单元,计算各单元的保护面积; 3. 计算各单元的最小需配灭火级别; 4. 确定各单元内的灭火器设置点的位置和数量; 5. 计算每个灭火器设置点的最小需配灭火级别; 6. 确定各单元和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的类型、规格与数量 7. 确定每具灭火器的设置方式和要求,在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平面图上 标明灭火器的类型、规 格、数量与设置位置; 10. 按附录 J的要求填写建筑灭火器配置表。 8 灭火器配置的后期保证 8.1 一般规定 8.1.1 灭火器配置的后期保证应包括灭火器的检查、维修和报废三个程序。 8.1.2 灭火器配置后均应按本章的规定进行检查、维修和报废。 8.1.3 设置有灭火器的建筑物,其业主或代理人或建筑物租赁人必须有一方应指定专业人员负责灭火 器配置的后期保证等技术管理工作。该专业人员应胜任灭火器的检查与维修工作。 8.2 灭火器的检查 8.2.1 专业人员应每日巡查灭火器的设置状况,若发现有位置挪动,已经喷射使用过,缺少零件,或 泄漏等情况时,应进行全面检查。 8.2.2 灭火器配置后在不超过一个月的时间间隔内应进行定期的全面检查。 8.2.3 灭火器的定期的全面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并保证: 1. 灭火器配置于工程设计时原定的设置点。 2. 灭火器设在位置明显且便于取用的地点;其使用说明书(铭牌)朝外。 3. 灭火器的操作要求清楚易懂。 4. 灭火器的铅封、锁销及防止乱动指示标志未损坏或遗失。 5. 灭火器已充满(通过称重量或用手去掂量)。 6. 灭火器无明显损伤、腐蚀、泄漏且有软封闭的喷口。 7. 灭火器压力表读数或压力指示器指示正确。 8.2.4 在对灭火器进行检查时,如发现不符合 4.2.2 中 1 和 2两条款的要求,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纠 正。 8.2.5 每季度应检查灭火器配置场所的使用性质包括可燃物的种类和数量等是否发生变化。若有变化, 则应调整灭火器的配置类型和数量。 8.3 灭火器的维修 8.3.1 灭火器距出厂的时间已达到以下规定期限时,即使其未曾使用过也必须送维修单位进行维修。 1. 1211、干粉、二氧化碳型灭火器期满五年,以后每隔二年。 2. 泡沫、水型灭火器期满三年,以后每隔二年。 8.3.2 在对灭火器进行检查时,如发现有缺陷,不符合 8.2.3 中 3、4、5、6 或 7 的条款要求或在不超 过一年的期限,均应进行维修。维修程序应符合表 8.3.2 的规定。 表 8.3.2 灭火器类型 序 号 维修程序 以水、水和添加 剂、或泡沫液为 灭火剂的贮压 式灭火器 以干粉或 卤代烷为 灭火剂的 贮压式灭 火器 二 氧 化 碳 灭 火 器 1 检查灭火器的密封和安全装置,以确认此灭火器是否用 × × × 2 检查并证实压力显示装置(如果已安装)能正确地读出内部压力, 或在未安装此装置之处能确定内部压力正常。如果灭火器显示压力 正常。如果灭火器显示压力失去百分之十,或如果不到百分之十, 但已超过制造商所定的最大值,请参考制造商的要求,做出妥善处 理。 × × × 3 检查灭火器外观上是否有碰撞伤或其它损伤,如果有轻微碰撞伤或 不严重的损伤,则让其退出现役并进行静水压应力试验,试验压力 为灭火器设计压力的 1.5倍。如果碰撞伤严重或有其它严重损伤, 则应报废。 × × × 4 称灭火器的重量(按制造商的要求带有或不带有操作机械)或用其 它方法去检查灭火器是否含有足够的灭火材料,并把其第一次投入 使用时量与目前所含的量相对比。 × × × 5 检查喷嘴和水带(如果配备)。如果有必要,要进行清洗,如果有 磨损或状况不佳时,要进行更换。 × × × 6 在拆除灭火器机械操作时,应检查操作机械及喷射控制装置(如果 配备)可否自由移动。若有必要,要对其清理,矫正或更换。 × × 7 检查灭火器喷筒、软管或阀门组合,如有故障,予以处理或更换。 × 8 给水带装置做导电试验。 × 9 维修检查后,要更换安全装置并安装新的密封件。 × × × 10 在灭火器的筒体上帖上标签,注明已按规定进行过维修 × × × 8.3.3 除按表 8.3.2 的规定项目外,还应在不超过 5年的时间内按表 8.3.3 的要求对灭火器进行维修。 表 8.3.3 灭火器类型 序 号 维修程序 以水、水和添加 剂、或泡沫液为 灭火剂的贮压式 灭火器 以 干 粉 或 卤 代 烷 为 灭 火 剂 的 贮 压 式 灭 火器 二 氧 化 碳 灭 火 器 1 6. 完全喷空灭火器。然后,零压力计量 器(在配备之处)将显 × × × 示零压力。压力指示器(在配备之处)将显示喷射后之位置。卤 代烷灭火器不得向大气中喷射,应以便于回收卤代烷的方式将灭 火器排空。在排空时,应尽可能地减少泄露到大气中的卤代烷量。 2 打开灭火器,清理内部并检查是否有腐蚀或其它损伤。如果灭火 器有轻微腐蚀或损伤,应将其撤换或进行水压试验,如有严重的 腐蚀或损伤,则须报废。 × × × 3 按正常程序,应检查帽(器头)内或阀门组合内的喷嘴、过滤网、 软管、通气孔(或其它通气装置)及内部喷射管,如有必要,要 进行清洁。 × × × 4 检查所有密填充垫圈及软管(如配有)。如果有变形,应予以更 换。 × × × 5 检查能拆卸的操作机械,如有必要,进行清洁、矫正或更换。 × × × 6 对灭火器重新组装或再充装。 × × × 8.3.4 灭火器的检查应包括灭火剂、驱动气体、灭火器筒体及软管组合。灭火器在使用后或维修中发 现需换药时,应进行再充装。再充装过程中应避免灭火器的吸湿和污染,灭火器不得从一种类型转换成另 一种类型。 8.3.5 灭火器充装必须精确测量,防止充装过满导致喷射不畅或充装过少达布道规定灭火级别。 8.3.6 灭火器的再充装的内部压力必须符合铭牌上所规定的充装压力。 8.3.7 除不可再充装型灭火器之外,在表 8.3.7 规定的时间间隔内,所有的灭火器均须进行水压试验。 表 8.3.7 灭火器类型 水压试验周期 手提式和推车式 1211 灭火器 手提式和推车式干粉灭火器 手提式和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 手提式灭火器用二氧化碳贮气瓶 推车式灭火器用高压氮气钢瓶 出厂期满五年, 以后每隔二年 手提式和推车式机械泡沫灭火器、手提式水型灭火器 出厂期满三年, 以后每隔二年 手提式和推车式化学泡沫灭火器,手提式酸碱灭火器 出厂期满二年, 以后每隔一年 8.3.8 灭火器虽未达到以上期限,但在外观检查时若发现有磕碰等机械损伤、严重锈蚀,焊缝外观质 量不符合标准要求且尚未作报废处置时时,应进行水压试验。 8.3.9 灭火器每次维修时,必须进行水压试验。 8.3.10 若国家产品质量标准中有更短的水压试验时间间隔的规定,应执行相关的国家标准规定。 8.3.11 在软管末端配有可启闭喷嘴的灭火器软管组合,须进行水压试验,其试验间隔应与装配软管的 灭火器的规定相同。 8.3.12 灭火器的水压试验压力不应低于表 8.3.12 的要求。 表 8.3.12 灭 火 器 类 型 水压试验压力(MPa) 手提式和推车式化学泡沫灭火器 手提式和推车式机械泡沫灭火器 手提式酸碱灭火器 2.3 手提式水型灭火器 手提式和推车式干粉灭火器 手提式和推车式 1211灭火器 2.5 手提式和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 手提式灭火器用二氧化碳贮气瓶 推车式灭火器用高压氮气钢瓶 25.0 二氧化碳灭火器的软管组合 10.0 其它灭火器的软管组合 2.0 8.3.13 灭火器正常维修时,每次维修的灭火器数量不得超过该建筑物灭火器配置总量的 1/3。 8.3.14 灭火器检查或维修后,均应按原定位置摆放。 8.1.15 灭火器的检查与维修均须由专业人员 记录 混凝土 养护记录下载土方回填监理旁站记录免费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 并保存记录。记录内容应包括检查、维修日期、专业 人员姓名、认可机构名称等。维修后的灭火器必须在灭火器的筒身和贮气瓶上粘贴永久性标签,且每次维 修的标签不得相互覆盖或剥离。标签上应注明年月(包括维修、再充装及水压试验的时间),及维修人员 的姓名。该标签不得置于灭火器的正面。 8.4 灭火器的报废 8.4.1 以下类型的灭火器应予以报废 1. 酸碱型灭火器; 2. 化学泡沫型灭火器; 3. 贮气瓶干粉型灭火器; 4. 不可再充装型已使用五年以上灭火器; 5. 倒置使用型灭火器; 6. 软焊料或铆钉连接的铜壳型灭火器; 7. 铆钉相连的钢壳型灭火器; 8. 氯溴甲烷、四氯化碳灭火器; 8. 非必要场所配置的且需进行维修的卤代烷灭火器; 9. 国家规定的不适用的或不安全的灭火器。 8.4.2 存在下列情况的灭火器必须报废。 1. 维修单位要求报废; 2. 筒体严重锈蚀或严重变形的; 3. 铭牌脱落或模糊不清的; 4. 没有生产厂名或出厂日期的; 5. 省级以上的公安部门明令禁止销售,维修或使用的; 6. 当有锡焊、熔接、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时; 7. 当钢瓶或筒体的螺纹受损时; 8. 因腐蚀而产生凹坑时; 9. 当灭火器被火烧过时; 10. 当氯化钙型类灭火剂已经被用于不锈钢灭火器中时; 11. 当某些类型灭火器按国家规定应予报废时; 12. 当铝制钢瓶或筒体的灭火器暴露在火堆前,或重新刷漆并用烘炉烘干温度超过 160℃时。 8.4.3 达到或超过表 8.4.3 规定的报废期限的灭火器必须予以报废. 表 8.4.3 灭火器类型 报废期限(年) 手提式水型灭火器 6年 手提式(贮气瓶式)干粉灭火器 8年 手提式(贮压式)干粉灭火器 手提式 1211灭火器 推车式 1211灭火器 推车式(贮气瓶式)干粉灭火器 10年 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 推车式(贮压式)干粉灭火器 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 12年 8.4.4 新型灭火器的产品质量标准均应规定其最高使用年限(即报废期限)。 8.4.5 报废后的灭火器筒体均须进行破坏性的解体处理,禁止继续使用,严禁将其混入合格的灭火器 产品中。 8.4.6 即将报废的卤代烷灭火器必须首先将其内装的卤代烷灭火剂通过密闭装置回收并存贮于哈龙银 行的专用贮罐中,不得向大气中排放。 8.4.7 灭火器达到本节规定的任一报废条件后都必须进行强制 报废。 8.4.8 灭火器报废后必须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在原定设置点重新配置灭火级别不低于原配灭火器的合 格灭火器。
本文档为【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该文档来自用户分享,如有侵权行为请发邮件ishare@vip.sina.com联系网站客服,我们会及时删除。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下载需要: 免费 已有0 人下载
最新资料
资料动态
专题动态
is_758190
暂无简介~
格式:pdf
大小:132KB
软件:PDF阅读器
页数:15
分类:金融/投资/证券
上传时间:2010-09-09
浏览量: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