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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法硕考前押题核心必背88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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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法硕考前押题核心必背88题2018年法硕考前押题核心密押88题第一部分:刑法学1.刑法的机能的概念和类型刑法的机能,是指刑法能产生的积极作用。一般来说,刑法包括三种机能:(1)规制机能,是对人的行为进行规则或约束的机能。其方式是将一定的行为当作犯罪,对其规定刑罚,向国民显示该行为为法律所不容许;或者要求国民不要实施特定的犯罪行为;(2)保护机能,即保护国家、社会和个人法益的机能;(3)保障机能,即保障公民不受国家刑罚权的非法侵害并保障犯罪人不受刑法规定之外的刑罚处罚的功能。文运法硕说明:本知识点有点偏,但是我们也要看到2011年法学法硕考过...

2018年法硕考前押题核心必背88题
2018年法硕考前押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核心密押88题第一部分:刑法学1.刑法的机能的概念和类型刑法的机能,是指刑法能产生的积极作用。一般来说,刑法包括三种机能:(1)规制机能,是对人的行为进行规则或约束的机能。其方式是将一定的行为当作犯罪,对其规定刑罚,向国民显示该行为为法律所不容许;或者要求国民不要实施特定的犯罪行为;(2)保护机能,即保护国家、社会和个人法益的机能;(3)保障机能,即保障公民不受国家刑罚权的非法侵害并保障犯罪人不受刑法规定之外的刑罚处罚的功能。文运法硕说明:本知识点有点偏,但是我们也要看到2011年法学法硕考过“刑事责任解决方式”知识点,2008年刑罚的目的章节也考过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2.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和区别(1)犯罪对象是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侵犯或直接指向的具体事物(人、物、信息),而犯罪客体是法律所保护的为犯罪所侵害的社会利益,二者是现象与本质的关系。犯罪客体寓于犯罪对象之中,揭示犯罪的本质,而犯罪对象是它的载体。犯罪行为对犯罪客体的侵害,往往是通过侵犯或指向犯罪对象来实现的。(2)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一般要件之一,而犯罪对象仅是犯罪客观方面中的选择性要素之一。犯罪对象虽是绝大多数犯罪构成的必要要素,但也有极少数犯罪,如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脱逃罪等,犯罪对象不是其犯罪构成的必要要素。(3)任何犯罪都必然侵害一定的社会利益,即侵害一定的客体,但是犯罪对象不一定受到犯罪的侵害。例如,盗窃枪支、弹药罪的犯罪对象枪支、弹药,在犯罪过程中不一定遭到毁坏。3.危害行为的概念和特征危害行为,是指在行为人在意识支配之下实施的危害社会并被刑法所禁止的身体活动。其特征是:(1)危害行为是人的身体活动或动作,包括积极的活动与消极的活动。(2)危害行为是人的意识支配的产物和表现,如果没有人的意识支配,则不能认为是危害行为。因此人的无意识动作、身体受外力强制形成的动作、在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形成的动作等,都不是危害行为。(3)危害行为是侵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利益的行为,这是它的实质内容。4.不作为与不作为犯罪不作为,是指消极的行为,即行为人消极地不履行法律义务而危害社会的行为。它并不是单纯的不实施任何身体动作,本质上是违反了某种命令性规范不作为是一种行为,这种行为如果要构成犯罪,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行为人负有某种特定的义务。这种义务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上的明文规定。如夫妻之间特定条件下的扶养。(2)行为人职务上、业务上的要求。例如,值勤消防人员有扑灭火灾的义务。(3)行为人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行为所产生的义务。如将弃婴抱回家中的人,对该婴儿负有的抚养义务。(4)行为人自己先前行为具有发生一定危害结果的危险的,负有防止其发生的义务。如使他人跌落水中有溺死的危险的,即负有救护义务。2、行为人能够履行义务。如果行为人虽有防止结果发生的义务,但是由于缺乏必要的能力或其他原因而不可能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也不成立不作为犯罪。3、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结果。文运法硕提示:危害行为和不作为犯罪相关知识点,是法律硕士辨析题的常考点,而2018年法律硕士取消辨析题,那么之前容易考辨析题的知识点需要重点作为简答题来进行备考。5.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问题(1)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认定精神病人无刑事责任能力须同时具备2个条件:①医学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行为人患有精神病;②心理学标准,行为人在行为时完全丧失了对自己行为的辨认能力或者控制能力。(2)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3)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文运法硕提示:春节后,武昌火车站附近一小面馆的老板别疑是精神病人砍杀,此案件目前正在审理当中。6.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异同直接故意,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1、相同点:(1)从认识因素看,都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2)从意志因素看,都不排斥危害结果发生。由此说明和决定了二者都具有故意的性质。2、不同点:(1)从认识因素看,二者对危害结果发生认识程度有所不同。前者,行为人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或者必然性;后者,行为人认识到只能是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2)从意志因素看,二者对危害结果发生的态度明显不同。前者是希望这种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发生,对结果是积极追求的态度;后者则是放任这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不是积极追求的态度,而是任凭事态发展。(3)特定的危害结果是否发生对二者具有不同的意义。在直接故意的场合,即使追求的特定危害结果没有实际发生,通常也应当追究预备、未遂的罪责;在间接故意的场合,如果没有实际发生特定危害结果,就无所谓犯罪的成立。7.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成立条件正当防卫,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实施侵害的人所采取的合理的防卫行为。正当防卫是有益、合法的行为,其成立要件:(1)起因条件是,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所谓不法侵害,一般指犯罪行为的侵害,还包括一些侵犯人身、财产,破坏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2)时间条件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假想的防卫”、“防卫的不适时”(事先防卫或事后防卫),不能成立正当防卫。(3)对象条件是,防卫行为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正当防卫只能是通过给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来进行,而不能通过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方法来进行。(4)主观条件是,防卫必须是基于保护合法权利免受不法侵害的目的。防卫目的的正当性既是正当防卫成立的首要条件,因此,“防卫挑拨”不能成立正当防卫。(5)限度条件是,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指足以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限度。所谓重大损害,指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文运法硕提示:今年影响力巨大的“辱母案”中于欢的行为涉及正当防卫的相关知识点。因为防卫过当已经考过,那么重要考点正当防卫就显得非常重要了。建议把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也进行学习。8.共同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共同犯罪中的部分共犯人退出或放弃犯罪的,可以成立中止,需满足以下条件:(1)犯罪中止的一般要件,时间性、自动性条件必须具备。(2)必须具备有效性。即有效地阻止共同犯罪结果发生或者有效地消除自己先前参与行为对共同犯罪的作用。(3)中止的效力仅及于本人,不及于其他共犯人。部分共同犯罪人自动放弃犯罪且具备有效性的,单独成立犯罪中止,但是其中止的效力不及于其他共同犯罪人。(4)缺乏有效性不能单独成立中止。在共同犯罪中,共同犯罪人消极退出犯罪或自动放弃犯罪、阻止共同犯罪结果未奏效的,不能单独成立犯罪中止。9.集合犯的概念及特征集合犯,是指行为人以实施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行为为目的,实施了数个同种犯罪行为,刑法规定作为一罪论处的犯罪形态。其主要特征有:(1)行为人以实施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行为为目的。如非法行医罪,行为人就是意图实施不定次数的非法行医行为。这是集合犯的主观方面的特征。(2)实施了数个同种的犯罪行为,即刑法要求行为人具有多次实施同种犯罪行为的意图,并且行为人一般也是实施了数个同种犯罪行为的。所谓“同种犯罪行为”,是指数个行为的法律性质是相同的。如数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行为,数个非法行医的行为等。集合犯的数个同种的犯罪行为,必须触犯的是同一个罪名。(3)刑法将数个同种犯罪行为规定为一罪,集合犯是法律规定的一罪。10.牵连犯与吸收犯的区别牵连犯的类型主要是两个:(1)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典型例子是伪造公文用于诈骗犯罪的;(2)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典型的例子是为了走私而骗购外汇的。吸收犯的类型主要有三个:(1)必经阶段,典型例子是入室抢劫时,抢劫行为吸收“人室”行为(非法侵人住宅)的情况;(2)组成部分,典型例子是伪造发票又伪造其上印章时,伪造发票行为吸收伪造印章行为的情况;(3)当然结果,典型例子是在非法制造枪支又持有该枪支的,非法制造行为吸收非法持有行为的情况。按照考试分析的观点,牵连犯和吸收犯本身就是难以区别的,所以,一般情况下只需要记住分析上举的那几个典型的例子就足够了,不需要过多纠结这个知识点。11.刑罚和其他法律制裁方法的不同刑罚仅是整个法律制裁体系中的一种制裁方法。它与民事制裁、行政制裁、经济制裁和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等其他法律制裁方法的区别主要表现为:(1)适用对象不同。刑罚仅适用于犯罪人,即行为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人,而其他法律制裁方法却适用于行为仅违反非刑事法律但尚未构成犯罪的人。对于既违反非刑事法律,又触犯刑法的行为人,则应同时适用其他法律制裁方法和刑罚。(2)严厉程度不同。刑罚是一种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它包括对犯罪人的生命、自由、财产和资格的限制或剥夺。而其他法律制裁方法绝对排除对违法者生命的剥夺,一般也不会剥夺违法者的人身自由。即使涉及剥夺违法者的人身自由,其期限也较为短暂,性质和法律后果更有别于刑罚。(3)适用机关不同。刑罚只能由国家审判机关的刑事审判部门适用,而民事制裁、经济制裁、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分别由国家审判机关的民事审判、经济审判等部门适用;行政制裁,只能由国家行政机关依法适用。(4)适用根据和适用程度不同。对犯罪人适用刑罚,必须以刑法为根据并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诉讼程序进行。而对后者,只能分别其他法律为根据,并依照其他程序法律规范所规定的程序进行。(5)法律后果不同。被适用刑罚的犯罪人如果重新犯罪,就有可能构成累犯,受到比初犯相对较为严厉的刑事处罚,而仅被适用其他法律制裁方法的违法者如果实施了犯罪,一般不会受到与累犯严厉程度相同的刑事处罚。文运法硕提示:本知识点是2018年大纲新增知识点,不过2017年考试分析上早就有这个知识点。法硕考试确实考过几次偏门的大题,考前还是希望考生稍微背背该知识点。12.特别累犯的概念及其成立条件特别累犯,是指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罪、黑社会组织性质犯罪受过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罪、黑社会组织性质犯罪的犯罪分子。其成立条件:(1)前罪与后罪必须均为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罪、黑社会组织性质犯罪。如果行为人实施的前后两罪都不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罪、黑社会组织性质犯罪,或者其中之一不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罪、黑社会组织性质犯罪,就不能构成特别累犯。(2)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即使前后两罪或者其中之一被判处或者应当判处管制、拘役或者单处某种附加刑,也不影响特别累犯的成立。(3)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罪、黑社会组织性质犯罪中任何一类罪的,都构成特别累犯,即构成特别累犯,不受前后两罪相距时间长短的限制。13.共同犯罪自首共同犯罪自首的认定。各种共同犯罪人自首时所要供述的自己的罪行的范围,与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具体分工是相适应的。(1)主犯应供述的罪行的范围。主犯可分为首要分子和其他主犯。其中,首要分子必须供述的罪行,包括其组织、策划、指挥作用所及或支配下的全部罪行;其他主犯必须供述的罪行,包括在首要分子的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支配下单独实施的犯罪行为,以及与其他共同犯罪人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2)从犯应供述的罪行的范围。从犯分为次要的实行犯和帮助犯。次要的实行犯应供述的罪行,包括犯罪分子自己实施的犯罪,以及与自己共同实施犯罪的主犯和胁从犯的犯罪行为;帮助犯应供述的罪行,包括自己实施的犯罪帮助行为,以及自己所帮助的实行犯的行为。(3)胁从犯应供述的罪行的范围,包括自己在被胁迫情况下实施的犯罪,以及所知道的胁迫自己犯罪的胁迫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4)教唆犯应供述的罪行的范围,包括自己的教唆行为,以及所了解的被教唆人产生犯罪意图之后实施的犯罪行为。14.我国刑法中数罪并罚原则的基本适用规则(1)如何适用吸收原则?a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中有数个死刑或最重刑为死刑的,仅应决定执行一个死刑。b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中有数个无期徒刑或最重刑为无期徒刑的,只应决定执行一个无期徒刑。c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拘役不再执行。(2)如何适用并科原则?a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b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3)如何适用限制加重原则?a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均为有期徒刑的,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b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均为拘役的,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最高不能超过1年。c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均为管制的,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最高不能超过3年。文运法硕提示:这个知识点法学法硕的同学请作为论述题备考。15.减刑的概念和条件减刑,是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1)对象条件,是指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2)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可以减刑。在刑罚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应当减刑。(3)限度条件。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少于原判刑罚的1/2;判处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不少于13年;对于判处死缓的,缓刑执行期满依法减为无期的,实际执行不少于25年,缓刑执行期满减为有期徒刑的,实际执行不少于20年。文运法硕提示:2015年考缓刑,2017年考假释,2018年还会在这前后章节出简答题,那么减刑就显得很重要了。16.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概念和共同特征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这一类犯罪的共同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安全,这里的国家安全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与安全,国家的统一,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及社会主义制度的安全。(2)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如背叛国家,分裂国家,武装叛乱、暴乱,颠覆国家政权,叛逃,间谍,资敌等行为。(3)犯罪主体是自然人,且多数犯罪为一般主体,仅有少数犯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如背叛国家罪、叛逃罪。(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的心理状态。文运法硕提示:法律硕士考某一类型的犯罪的共同构成要件,已经是考过两次了,去年考的是危害公共安全。17.放火罪的相关问题放火罪是危险犯,指行为人着手实施了放火的行为,并已将放火的对象物点燃,且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危险性。采取独立燃烧说,如果还没有将放火的对象物点燃或者刚刚点燃还未能脱离引火物独立燃烧,则不能认为是放火罪的既遂。2、放火、爆炸罪与以放火、爆炸方法实施的其他犯罪的界限(08/10/15选择题涉及)(1)放火罪、爆炸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如果以放火方法故意损毁公私财物,没有危及公共安全的,只能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反之,则应当以放火罪、爆炸罪论。(2)放火罪、爆炸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等罪的界限。如果以纵火焚烧的方法、爆炸的方法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易燃易爆设备、电视电信设施,其行为具有放火罪、爆炸罪和破坏交通工具等罪的特征的,对此情况应当按破坏交通工具等罪论处,而不再定放火罪、爆炸罪。(3)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界限。行为人企图以放火的方法烧死或者烧伤特定的个人的,如果其放火行为不足以危及公共安全,则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论处。反之,则应当按放火罪论处。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亦然。18.危险驾驶罪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危险驾驶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实施危险驾驶的行为。1、犯罪客体是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道路交通安全。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实施刑法规定的危险驾驶行为。危险驾驶行为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行为:(1)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即车辆驾驶员血液中酒精含量≥80mg/100ml的驾驶行为。(3)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任何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人。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文运法硕提示:这个是知识点非常重要。19.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相关问题1、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的区别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侵犯客体是生产、作业安全。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是指强令他人违章进行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侵犯作业安全。其关键是主体不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通常是生产、作业第一线工作人员,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的主体一般不是生产、作业第一线工作人员,而是管理者、经营者。2、何谓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参照有关司法解释,所谓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是指致1人以上死亡或者致3人以上重伤。所谓严重后果,是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文运法硕:就在考研命题工作即将开启的时间点,北京大兴区新建村大火导致的人员伤亡及后续不良影响是极其重大的,社会讨论也极为广泛。20.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相关问题1、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的概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2、何谓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3、与贷款诈骗罪的区分(1)侵犯客体不同,前者侵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后者侵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的所有权。(2)客观方面有不同,后者以使用诈骗方法为必要条件,前者则不以诈骗方法为必备条件。(3犯罪目的不同,后者具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目的,前者则没有。21.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相关问题1、何谓传销活动?(1)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这是传销组织诱骗成员取得传销资格惯用的引诱方式和必经的程序。(2)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这是传销的组织结构特点。在传销组织中,一般以加入的顺序、发展人员的多少或者“业绩”的大小分成不同的层级,下级必须服从上级。(3)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这是传销组织计酬方式特点。2、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与非法经营罪的界限。对于以“拉人头”、收取“入门费”等方式组织的传销活动,因既没有商品,也不提供服务,不存在真实的交易标的,实际上不存在经营活动,所以难以适用非法经营罪进行惩处。而非法经营罪的具体行为表现不能涵盖上述传销活动。22.法行医罪的相关问题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行医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1、“未取得行医资格的人”有哪些情形?(2017年考试分析新增)(1)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2)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3)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问从事医疗行为的;(4)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5)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2、非法行医罪与医疗事故罪的界限二者侵犯的都是国家对于医务工作的管理秩序和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都是在行医过程中造成了就诊人的生命与健康的损害。两罪的区别是:(1)主体不同。非法行医罪行为人无医生执业资格,而后罪行为人则有医生执业资格。(2)主观方面不同。前罪是故意,后罪是过失。(3)客观方面不同。前罪限于非法的诊治活动、后罪是从事合法的诊疗、护理活动。23.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相关问题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1)“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通信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2)“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是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3)“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是指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将合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的,属于“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24.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相关问题该罪是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1、该罪中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怎么理解?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2、何谓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所谓有能力执行,是指根据查实的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具有履行特定义务的能力。所谓拒不履行,是指行为人采取各种手段拒绝履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中所确定的义务。3、划清本罪与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的界限。行为人在暴力抗拒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中,杀害、重伤执行人员的,应择一重罪处断,即按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论处。文运法硕提示:打击“老赖”的刑法手段。民法学1.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和法律特征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确认的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其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定性。自然人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是由国家法律确认的,与自然人自己的意志无关。(2)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的年龄和精神状况直接相联系。(3)民事行为能力非依法定条件和程序不受限制或取消。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非法限制或取消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除非法律有明确的规定。2.宣告失踪的条件宣告失踪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宣告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的公民为失踪人的民事法律制度。宣告失踪的条件主要有:1.须有公民离开其住所下落不明满2年的事实。所谓“下落不明”,是指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杳无音信。下落不明的期间必须持续满2年,有关利害关系人才能到法院申请宣告其失踪。2.须由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申请。可以提出申请的利害关系人主要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如自然人的债权人或债务人等。3.须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具体的程序是:先由利害关系人到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受理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期间届满后,人民法院根据失踪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并在法定情形下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3.意思表示的概念和特征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要素。意思表示,是指向外部表明意欲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的意思的行为。意思表示具有如下特征:(1)意思表示的表意人具有旨在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意图,该意图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因而发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效力。(2)意思表示是一个意思由内到外的表示过程。单纯的停留在内心的主观意思是没有法律意义的,该意思必须表示在外,能够为人所知晓。(3)意思表示依据是否符合生效要件,法律赋予其不同的效力。4.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及特点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而不产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1)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具备了民事行为的成立要件,但不具备有效要件,因此,不能发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2)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绝对确定无效,没有任何事实可以使其有效,且包括当事人在内的任何人均有权主张该行为无效。(3)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自始当然无效,无需任何人主张。5.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而不产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2)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4)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6.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别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而不产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民法法律行为,是指由于欠缺有效条件,当事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程序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二者的区别在于:(1)无效民事行为无条件无效,是绝对无效;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相对无效,是有条件的无效。(2)无效的民事行为自始无效,对当事人没有约束力;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被撤销之前,是有效的,只有在被撤销后,才溯及自始地无效。(3)无效的民事行为,主张无效的主体没有严格限制;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只有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才可请求撤销。另外,如果民事法律行为的一部分被撤销,没有被撤销的部分继续有效。7.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成立之后,是否能发生效力尚不能确定,有待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作出追认或拒绝的意思表示来使之有效或无效的法律行为。特征如下:(1)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己经成立,但因缺乏处分权或行为能力而使效力不齐备。(2)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既非完全无效,也非完全有效,而是处于一种效力不确定的中间状态。(3)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否发生效力尚不能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事实使之确定。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依法不能从事的法律行为;(2)无权代理行为,但表见代理除外。8.表见代理的概念及常见情形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没有代理权,但第三人在客观上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其实施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后果由本人承担的代理。(1)因表见授权表示而产生的表见代理。被代理人以直接或间接的意思表示,表明授予他人代理权,但事实上并未授权。在此情况下,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该无权代理人为有权代理人,而与之为民事行为。(2)因代理授权不明而产生的表见代理。被代理人在代理授权时,未明确代理权限,或未将指明的代理权限有效告知相对人,致使相对人善意无过失地相信代理人的越权代理为有权代理,而与之为民事行为。(3)因代理关系终止后未采取必要的措施而产生的表见代理。如果因为被代理人的原因,使相对人不知代理关系终止,而与原代理人为民事行为,则构成表见代理。9.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诉讼时效仅对请求权适用,但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请求权;(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的请求权;(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请求权;(4)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文运法硕提示:诉讼时效的起算规则也很重要。10.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区别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主体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义务人便享有抗辩权,从而导致权利人无法胜诉的法律制度。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形成权预定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预定期间届满,即发生该形成权消灭的法律后果。区别在于:(1)法律后果不同。除斥期间届满的法律效力是形成权消灭,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只消灭胜诉权,不消灭实体权利。(2)适用范围不同。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3)起算时间不同。除斥期间根据法律规定的时间或者权利发生的时间起算,诉讼时效一般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4)适用条件不同。除斥期间届满,法院可依职权主动适用有关规定而无需当事人提出主张。义务人自愿履行的,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追回。诉讼时效届满后,债务人自愿履行的,则不能再要求返还。(5)期间可变性不同。除斥期间是一个不变期间,不能中止延长;而诉讼时效则可因各种原因中止、中断甚至延长。11.一般人格权的特征和功能一般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以及人格尊严等根本人格利益而享有的人格权。它能够产生、解释、补充具体人格权,与具体人格权相比,一般人格权具有以下特征:(1)主体的普遍性。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均平等地享有一般人格权。(2)权利客体的高度概括性。一般人格权的客体是高度概括的民事主体,一般人格利益,是具体人格权之外的、尚未或无法具体化的人格利益,它涵盖了具体人格利益之外民事主体应当享有的所有其他人格利益。(3)所保护利益的根本性。人格平等、独立、自由和尊严都是民事主体之所以成为民事主体最根本的条件。(4)权利内容的不确定性。一般人格权的内容无法事先确定,也不应当事先确定。文运法硕提示:一般人格权的功能在2010年考过法学法硕简答题,但概念和特征还没有考。12.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一、平等保护是物权法最基本的原则,是民法中平等原则的具体化表现,其基本内容是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二、物权客体特定原则又称一物一权原则,其内容包括:(1)物权的客体限于在经济上和功能上完整的、独立的一物,物的组成部分不能成为物权的客体。(2)一物之上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该原则与以下情形并不矛盾:第一,多人对同一物共享一项物权。第二,内容互不冲突的物权并存于一物之上,如所有权与他物权并存、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并存、担保物权与担保物权并存等。三、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和公示方法等都应由法律明确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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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意设定。四、公示、公信原则公示,是指以一定的方式使公众知悉物权变动的事实。公信,又叫公信力,是指物权变动符合法定公示方式的就具有可信赖性的法律效力。文运法硕提示:物权的基本原则非常重要,虽然其中两个原则在往年考过,但是四个原则一起考查方面还是空白,本题既可以是非法学的简答题,又可以是法学法硕的民法论述题。13.所有权的概念与特征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具有以下特征:(1)所有权具有全面性。所有权是所有人在法定限制范围内对所有物加以全面支配的权利。所有权是绝对权。所有权关系的义务主体是所有人以外的一切人,他们负有不作为的义务。(2)所有权具有整体性。所有权是一个整体的权利,所有人对于标的物有统一的支配力。(3)所有权具有弹力性。所有权人在其所有的财产上为他人设定他物权后,虽然占有等权能与所有权人发生分离,但所有权并不消灭。当所有物上设定的其他权利消灭,所有权的负担除去以后,所有权恢复其圆满的状态。(4)所有权具有排他性。排他性是指所有权是独占的支配权,非所有人不得对所有人的财产享有所有权。同一物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存在,而不能同时并存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所有权。(5)所有权具有恒久性。恒久性指所有权不因时效而消灭,也不得预定其存续期间。所有权不以期限为要件,除因标的物灭失、所有人抛弃等事由而消灭外,本质上可以永久存续。14.不动产善意取得的适用条件及法律后果(1)让与人系无权处分人但具有权利外观。(2)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是善意的。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的,应当认定受让人为善意。(3)受让人以合理的价格受让。是否为“合理的价格”应当根据转让标的物的性质、数量以及付款方式等具体情况,参考转让时交易地市场价格以及交易习惯等因素综合认定。(4)已经办理了登记。善意取得的法律后果:(1)受让人取得转让不动产或者动产的物权,原所有权人丧失物权。(2)受让人依照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物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或者返还不当得利。(3)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15.按份共有关系中的权利(1)依照份额享有共有权。按份共有人行使权利、享受利益的大小与其预先确定的份额成正比。(2)分割请求权(包括转让权),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转让。分出、转让受到优先购买权限制。(3)优先购买权。当按份共有人转让自己的份额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4)在共有份额上设定担保物权,按份共有人可就其应有的财产份额设定担保。(5)物上请求权。当共用权益受到侵犯,共有人可单独或共同地依法享有物上请求权,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恢复原状和返还原物的请求,以维护共有权益。(6)共有物处分权。处分按份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16.表演者的权利表演者,包括演员、演出单位。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邻接权,表演者的邻接权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1、人身权利有两项,一是表明表演者身份,二是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2、财产权利包括四项:(1)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2)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3)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4)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17.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授予专利权的实体条件(1)新颖性。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在先申请。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第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第二,在规定的学术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第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2)创造性。对发明而言,必须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对实用新型而言,要求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3)实用性。实用性是指用工业方法和手段能制造和使用发明物。我国专利法对实用性的要求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18.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财产受损的事实,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1、不当得利的构成条件(1)一方获得利益。一方获得利益即指财产的增加,财产的增加包括积极增加与消极增加两种情形。(2)他方受有损失。他方所受损失可以是现有财产利益的减少,也可以是财产本应增加而未增加,即应得利益的损失。(3)一方获益和他方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此处的因果关系表现为他方的损失是因一方受益造成的,即一方受益是他方受损的原因。(4)获益没有合法根据。没有合法根据指的是一方获益既无法律上的根据,亦无合同上的根据。没有合法根据包括取得利益时即无合法根据和取得利益时虽有合法根据但嗣后丧失。文运法硕提示:2008年本知识点考过法条题目,在今年依然很重要。19.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合同立法的指导思想以及调整民事主体之间合同关系应遵循的基本方针和准则。基本原则有:合同自由原则、合同严守原则和鼓励交易原则。(1)合同自由原则。合同自由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有权对权利、义务关系进行自由协商,不受国家权力和其他主体的非法干预。但是,国家可以依法对当事人的合同自由进行干预,以实现合同自由和合同正义的统一。(2)合同严守原则。合同严守原则,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也不得随意违约。除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外,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都要承担违约责任。(3)鼓励交易原则。鼓励交易原则,是指合同法以降低当事人的交易成本,减少交易的制度障碍为指导思想,以促进当事人通过合同实现交易目标。比如,减少无效合同的种类,对合同解除规定了严格的法定条件等。20.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有先后履行顺序时,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后履行一方拒绝其履行要求的权利。成立要件包括:(1)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2)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3)一方当事人有先为履行的义务。(4)应当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如履行迟延、不完全履行、部分履行等。21.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1.婚姻自由。2.一夫一妻。3.男女平等。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5.计划生育。文运法硕提示:法律硕士最近几年喜欢考这样的知识点,特别是法学法硕的论述题。22.法定继承的概念与特征法定继承,是指直接根据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以及遗产分配原则,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度。法定继承具有以下特征:(1)法定继承的内容来自于法律的规定。在法定继承中,继承人的范围、继承的顺序和遗产分配的原则等内容都由法律直接规定。(2)法定继承以继承人和被继承人之间存在一定的身份关系为前提。(3)法定继承是对遗嘱继承的补充。在效力上,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4)法定继承是对遗嘱继承的限制。如遗嘱继承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内的人。23.代位继承的概念与条件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应由被继承人子女继承的遗产份额,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继承的法律制度。代位继承须具备下列条件:1.须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2.须被代位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子女。3.须被代位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4.须代位继承人是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晚辈直系血亲既包括自然血亲,也包括拟制血亲。晚辈直系血亲的范围不受辈数的限制。24.遗嘱继承的概念与特征遗嘱继承,是指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度。其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遗嘱继承的发生须以有效遗嘱的存在为前提。(2)遗嘱继承直接体现着被继承人的意愿,是对被继承人自由处分自己财产的尊重。(3)遗嘱继承是对法定继承的排斥,遗嘱继承不受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份额的约束。(4)遗嘱继承的效力优于法定继承。25.遗赠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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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概念和特征遗赠扶养协议,是指由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的,由扶养人对遗赠人负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将自己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在其死后转移给扶养人所有的协议。遗赠扶养协议的特征有:(1)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双务、诺成、有偿、要式民事法律行为。(2)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不限于自然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法定继承人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不能作扶养人。(3)遗赠扶养协议是生前生效与死后生效相结合的法律行为。(4)遗赠扶养协议在适用上具有最优先性。遗赠扶养协议是继承法规定的多种遗产转移方式中最优先适用的方式。26.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1)加害行为。加害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的加害于被侵权人民事权益的不法行为。加害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2)主观过错。是指行为人应受责难的主观状态。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3)损害事实。指他人财产或者人身权益所遭受的不利影响,包括财产损害、非财产损害,非财产损害又包括人身损害、精神损害。(4)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各种现象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包括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和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27.无意思联络的多数人侵权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是指数个行为人并无共同的过错,但由于数个行为的结合而导致同一损害后果的侵权行为。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有两种类型:1.承担连带责任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需要具备以下要件:(1)行为人为二人以上。(2)数个行为人分别实施了侵权行为,彼此之间没有意思联络。(3)损害后果同一。(4)每个人的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结果。2.承担按份责任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需要具备以下要件:(1)行为人为二人以上。(2)数个行为人分别实施了侵权行为,彼此之间没有意思联络。(3)损害后果同一。28.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及类型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依法承担的无过错的侵权责任。1、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1)须为饲养的动物;(2)须饲养的动物独立加害。(3)须有他人受有损害。(4)须动物加害事实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2、饲养动物损害的类型:(1)饲养动物损害的一般责任: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2)违反管理规定时动物损害责任: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3)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损害责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4)动物园动物损害责任: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5)遗弃、逃逸的动物损害责任: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文运法硕提示: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老虎吃人伤人事件,使得本知识点具有热度。法理学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意义及内容1、意义:(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对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进行创造性转换的科学理论,是马克思主义法学当代化、现实化和中国化的产物,是将普遍性的法治理论同中国具体的法治实践紧密结合起来的结果,是法治中国建设的理论内涵和实践规律的科学总结。(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的形成,使我国法治建设在一个更加成熟、更加定型、更加科学的法治理论指导下全面推进。(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的形成,不仅有利于增强亿万人民对社会主义法治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和制度自信,也有利于提升中国在国际社会的法治话语权和影响力。2、主要内容:(1)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和程序化理论;(2)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理论;(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价值理论;(4)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理论;(5)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理论;(6)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及其现代化理论;(7)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理论和良法善治理论;(8)依法治国与改革开放的关系理论。2.依法治国与改革开放的关系1、依法治国与改革开放是辩证统一关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本身就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有机组成部分,法治又是改革的牵引力、推动力和保障力。全面深化改革需要法治保障,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也需要深化改革。2、法治对改革开放的作用:(1)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发挥立法对改革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实现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相统一、相衔接;(2)以法治规范改革行为,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各项改革,许多重大改革都涉及现行法律,如果在法律当中没有规定,就要抓紧制定法律,一些合理的改革如果与现行法律有明显冲突,法律应适应改革需要,抓紧“立改废释”;(3)以法治确认、巩固和扩大改革成果,将实践证明已经比较成熟的改革经验和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尽快上升为法律,使其更加定型化、精细化,并以法律的强制力保证其实施。3、改革对法治的作用: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框架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在改革中完善法治,以改革驱动法治现代化。这一理论既丰富了法治理论,也丰富和发展了现代化理论。3.法律起源的一般规律(1)法的起源是由个别调整逐步发展为规范性调整的过程。先自发产生了氏族习惯,后来发展为国家自觉认可或制定的法律规范;先出现对特定人、特定事的调整,然后才发展为对一般人、一般事的调整。(2)法的起源是由氏族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制定法的发展过程。法的形态总是先表现为不成文形式,即习惯和习惯法,然后才发展为成文(制定)形式。(3)法的起源是由与道德规范、宗教规范混为一体到相对独立的过程。法在氏族习惯的母体中孕育生长,而氏族习惯融原始的道德、宗教等多种社会规范于一体,它们之间没有明确的界限。法的形成过程实际上是法日益脱离宗教、道德规范而成为独立的专门的社会规范的过程。4.法律如何确认和保障平等价值的实现法律一般通过立法、执法和司法等活动来确认和保障平等实现。其基本方式有:(1)法律把平等宣布为一项基本的法律原则。平等贯穿于一个国家的整个法律体系,如宪法层面、民法和程序法领域确认的平等原则等。(2)法律确认和保障主体法律地位的平等。主体地位平等是法律形式平等的最重要的体现,也是实质平等的前提。(3)法律确认和保障社会财富、资源、机会与社会负担的平等分配。法律将前述内容转化为相应的法律权利与义务,并保障其实现。(4)法律公平地分配法律责任。责任自负、责任相称、过错责任为主而无过错责任为辅等,都是责任公平原则的体现。5.正义价值的含义及特点正义是人类追求的共同理想,也是法律的核心价值。一般认为,作为社会基本结构的社会体制的正义,是最为根本和具有决定意义的正义,是社会的首要正义。正义具有以下特点:(1)正义既有普遍性又有特殊性。其普遍性是指正义所反映的是人类文明的基本共识与人类生活的根本理想;正义的特殊性是指,普遍正义始终只能是在具体的和特殊的人类生活境况之中存在并得到体现。(2)正义既具有超时代性又具有时代性。正义是与人的存在和发展相一致的,也反映了人作为人类共同的情感、理想和需求,这就是正义的超时代性;正义的时代性表现为具体的不同时代的人们对正义的认识、理解和态度又是彼此有所区别的。(3)正义既具有客观性又具有主观性。正义的客观性是指它是人类作为一个整体所具有的共性,这些共性不以具体的人的各种自然和社会差异因素的存在而发生改变;正义的主观性是指现实生活中正义观念的某些具体内容始终与人们的具体生活状况及其感受直接相关,因而体现出其强烈的主观性。6.法律规范的基本特征与其他社会规范相比较,法律规范的基本特征主要有:(1)法律规范是一种一般的行为规则,它使用同一标准,对处于其效力范围内的主体行为进行指导和评价,这一特点使它有别于任何个别性调整措施;(2)法律规范规定了一定的行为模式,是一种命令式的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这使它区别于不包含确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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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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