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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TOT特许经营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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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TOT特许经营协议XX市XX污水处理TOT项目特许经营合同二〇一七年XX月目录第一章定义与解释 4第二章声明和保证 6第三章合同目的及应用 8第四章特许经营权 8第五章项目公司 9第六章污水处理服务 10第七章双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15第八章特许经营期初移交 17第九章运营与维护 18第十章中期评估 20第十一章特许期满后的项目设施移交 20第十二章非正常终止 23第十三章保险 26第十四章违约责任 26第十五章不可抗力 27第十六章合同的转让和合同的批准 28第十七章争议的解决 28第十八章其他 29附件一: 32附件二: 33附...

污水处理TOT特许经营协议
XX市XX污水处理TOT项目特许经营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二〇一七年XX月目录第一章定义与解释 4第二章 声明 无利益冲突声明中华医学会杂志社职业健康检查不够规范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亲友住房声明 和保证 6第三章合同目的及应用 8第四章特许经营权 8第五章项目公司 9第六章污水处理服务 10第七章双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15第八章特许经营期初移交 17第九章运营与维护 18第十章中期评估 20第十一章特许期满后的项目设施移交 20第十二章非正常终止 23第十三章保险 26第十四章违约责任 26第十五章不可抗力 27第十六章合同的转让和合同的批准 28第十七章争议的解决 28第十八章其他 29附件一: 32附件二: 33附件三3-1: 34附件三3-2: 35附件四: 36附件五: 37附件六: 38特许经营合同本合同由下列双方于2017年月日在签署:特许授权人(本合同中简称“甲方”):XX市人民政府地址:法定代表人:特许经营人(本合同中简称“乙方”):地址:法定代表人:项目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鉴于:1、为提高XX市XX污水处理厂运营质量和效率,进一步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甲方决定对XX市XX污水处理厂项目进行市场化改革,推行特许经营制度。具体为:通过市场机制选择特许经营者,特许经营者在XX市设立项目公司经营本项目;特许经营者以支付转让价款为条件,获得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权;在特许经营期限内,甲方将本项目厂内设施移交给项目公司独家经营;特许经营期满后,甲方无偿收回本项目特许经营权和本项目厂内设施。2、通过竞争性谈判程序,甲方确定乙方为本项目特许经营者,与其签署特许经营合同,授予其XX(XX)年特许经营权。3、在项目公司未成立前,由乙方统一履行本合同中乙方和项目公司的全部权利与义务;在项目公司成立后,由项目公司在本合同签署页补充签字盖章,同时代替乙方履行乙方在本合同涉及到的全部权利与义务;对此,甲方予以同意。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和乙方本着“平等协商、诚实守信、共享双赢”的原则进行了充分协商,就本项目的特许经营事宜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合同:第一章定义与解释1.1定义在本合同中,下述词语定义如下:本项目:即XX市xx污水处理项目。本项目设备设施:指xx市xx污水处理厂厂内所有设备、设施。公司:指收购方。项目公司:指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为投资、运营本项目在XX市注册成立的全资子公司。本合同:指甲方与乙方签订的《XX市污水处理项目特许经营合同》及其附件。并包括此后可能签订的任何补充合同和附件,上述每一文件均被视为并入本合同。法律变更:是指:(1)在本合同签署之后,中国任何政府部门颁布、修改、废除或重新解释的任何适用法律:或者(2)甲方的任何上级政府部门在本合同签署日之后修改任何批准的重要条件或增加任何重要的额外条件。并且,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导致:a.适用于乙方或由乙方承担的税收、税收优惠或关税发生任何变化;或b.对本项目的融资、运营、维护和移交的要求发生的任何变化。工作日:指中国法定节假日以外的公历日,TOT(移交一运营一移交):指在特许经营期限内,甲方将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权授予乙方并将特许经营权项下的设施移交乙方或其项目公司独家运营,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后,乙方或其项目公司无偿将本项目设施移交给甲方或其指定机构。特许经营权:是指本合同中甲方授予乙方的,在特许经营期限内独家运营、管理、维护本项目,提供合格的污水处理服务,并收取污水处理费的权利。特许经营期:指本合同第4.5条规定的期限。商业运营期或运营期:指自开始商业运营日起至特许经营期最后一日止的期间。基本水量:指按每月污水进水水量的日均值计算的甲方应给予乙方的最低结算水量。实际处理水量:指乙方每日从接收点接收后实际处理的水量。超进水量:指甲方每月实际提供的进水水量的日均值超过设计规模的进水水量。进水:甲方自接收点向乙方提供的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出水:指乙方从交付点排出的经过处理的污水。进水水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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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本合同规定的甲方提供的进水的质量标准,见6.1条约定。出水水质标准:指本合同规定的乙方排出的出水的质量标准,见6.1条约定。谨慎运行惯例:指在中国的大部分污水处理厂运营者为运营类似于本项目的项目所采用或接受的惯例、方法和作法以及采用的国际愤例和方法。进水采样点:指为检测污水处理厂进水质量对进水进行采样之处。出水采样点:指为检测污水处理厂出水质量对出水进行采样之处。接收点:指污水处理厂接收污水进水的具体地点。交付点:指甲、乙双方确定的本项目污水处理厂排放出水的地点,其位置在距污水处理厂围墙外一米内。正式商业运营日:指满足本合同第8.1.3条的规定的日期。批准:指乙方为履行本合同需从政府部门获得的许可、执照、同意、授权或批准。生效日期:指本合同第18.1条约定的日期。适用法律:是指本合同应当适用的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单行条例、规章、司法解释及其它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违约:指本合同签署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而且这种违约不能归咎于另一方违反本合同的作为或不作为或不可抗力等。污水:指经污水管道收集输送至污水处理厂接收点未经污水处理厂处理的污水。污水处理项目用地:指XX市污水处理厂的用地。污水处理服务费:指乙方根据本合同提供污水处理服务而应得的服务费用,其计算单位为“元/吨”。初始价格:指签订本合同时双方约定的自特许经营期限起算日至第一次调价生效期间的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其单位为“元/吨”。运营年:指运营期内任一公历年度期间,但第一个运营年的开始应自开始商业运营日开始,最后一个运营年的结束应在特许经营期的最后一日结束。运营月:指运营期内任一个公历月期间,但第一个运营月的开始应在开始商业运营日开始,最后一个运营月的结束应在特许经营期的最后一日结束。运营日:指运营期内每日从00:00时开始至同日24:00时结束的二十四小时期间。移交日:指特许经营期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或经双方书面同意的移交项目设施的其它日朔。暂停服务:指运营期内,乙方暂时停止进行全部或部分污水处理服务的状态。由于对项目设施进行必要的重大维护和更新而实施的暂停服务属于计划内的暂停服务;除此之外的属于计划外的暂停服务。1.2解释在本合同中,下列词语做如下解释:(1)“元”指“人民币元”;(2)除本合同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一方”或“各方”应为本合同的一方或各方;本合同、或融资文件的各方均包括其它各自的继任者和获准的受让人;(3)所指的日、星期、月和年均指公历的日、星期、月和年;(4)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包括”一词在任何时候应被视为与“但不限于”连用;(5)所指的合同是指有关的合同和合同附件,并且在任何情况下均指对该合同不时所作的补充或修改;(6)所指的“维护”应始终解释为包括修理和更新,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第二章声明和保证2.1双方的共同声明和保证2.1.1双方均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的法人资格和权利,完全有能力承担和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并且,所有为授权其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必需的组织或公司内部程序均已完成。2.1.2双方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为真实、完整的。2.1.3本合同构成甲方和乙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相应条款依适用法律已获得双方确认是合法、有效并具有约束力和强制执行力。2.1.4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不违反甲方或乙方应遵守的任何适用法律或对甲方或乙方有约束力的其他任何合同或安排。2.2甲方的声明和保证2.2.1甲方在本合同签署前,对本项目拥有完全含法、有效的处分权;2.2.2在本合同签署后XX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提供包括但不限于本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及其《项目立项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复、《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其批复、《初步设计报告》及其批复、项目选址意见书、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项目土地使用权证等本项目前期立项和建设许可的相关文件原件以及本项目竣工验收和环保验收文件的原件;2.2.3若因本合同签署之前发生的针对本项目的任何纠纷、诉讼以及有可能对本合同的履行产生影响的情况,由甲方负责自行解决并确保乙方在本项目中的权利不受损害;2.2.4甲方应在其权限内向乙方提供有关污水处理的优惠待遇和外商投资的优惠政策;2.2.5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乙方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为真实、完整的;2.2.6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本合同成立的前提及先决条件均已满足,并履行作为本合同一方对其约定的每一项承诺下的所有义务。2.3乙方的声明和保证2.3.1乙方保证项目公司有能力承担和履行本合同中的所有权利和义务。2.3.2乙方保证将按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设立项目公司,并足额缴纳注册资本;2.3.3项目公司将有权根据甲方批准文件、工商登记文件、章程性文件从事污水处理投融资、建设和运营服务,并履行作为本合同一方对其绚定的每一项承诺下的所有义务。2.3.4用于本合同的资金的来源是合法的;2.3.5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甲方提交的各项文件及资料均是真实、完整的;2.3.6具备相应的财务、运营、人力资源、技术支持和经验实施本项目的能力。2.4对虚假声明和保证的赔偿责任在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规定的情况下,若任何一方在本合同中所作的声明和保证被证明在作出之时在实质方面不正确,而导致另一方受到损害的,受损害方有权就其所遭受的任何损害获得对方的赔偿。该等损害指任何一方在谈判、准备和终止本合同时产生的所有费用及开支,但赔偿数额不应与本合同第十二章规定的提前终止补偿金额重复计算。第三章合同目的及应用3.1合同目的为了保护环境,提高污水处理企业的运营效率并增进服务,吸引资金,实现××市城市的可持续发展,进而维护公共利益和安全;也为了维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法律规定,特对本项目实行特许经营,并签订本特许经营合同。3.2合同的应用3.2.1双方同意本合同是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进行本项目运营、维护、服务并按照本合同收取污水处理服务费的依据之一,也是甲方按照本合同对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的运营、维护、服务行为实施监管的依据之一。3.2.2本合同并不构成甲方和乙方之间的合营或合伙关系。第四章特许经营权4.1特许经营权转让价款本项目特许经营权转让价款为人民币万元。4.2特许经营权转让价款的支付(1)本合同签订及各项附件齐备后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的20%:(2)甲、乙双方签署本项目《移交备忘录》且甲方按本合同第2.2.2条约定向乙方移交完成所有本项目法律手续后XX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的20%;(3)乙方正式运营本项目之日(即甲、乙双方签订《移交备忘录》之日)起4个月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剩余的转让价款。(2)上述款项由乙方汇入甲方指定帐户。4.3特许经营权的授予4.2.1甲方授予乙方在特许经营期内独家对本项目进行经营、维护的权利;4.2.2在特许经营期终止时,乙方将本项目设施无偿移交给甲方或其指定的行政主管部门;4.2.3甲方授予乙方的本项目特许经营权具有独占性,甲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再将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权部分或全部授予其他任何第三方。4.4特许经营权内容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甲方授予乙方特许权内容为:(1)在特许经营期对本项目设施拥有污水处理运营、维护,并按时、足额收取污水处理服务费的权利;(2)拥有本项目立项、建设、验收的全套原件文本资料;(3)在特许经营期届满后,乙方将其污水处理厂无偿移交给甲方或其指定机构:(4)羟甲方或指定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经营活动。4.5特许经营权期限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期限为年,自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即取得本项目的许经营权,并在本项目正式移交至乙方后(双方签订《移交备忘录》的次日),乙方即进入特许经营期。4.5.1在合同期限内,因本项目运营、建设需要,乙方有权以本项目的资产或特许经营权项下的应收账款进行质押、抵押融资,所形成的债务由乙方自行承担;4.5.2甲方所属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乙方办理质押和抵押手续。4.6项目的资产权益本合同确定的合同价款包含本项目特许经营期内,乙方仅拥有本项目受让范围内所有在甲方名下的财产、设备和设施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以及污水处理厂围墙内的土地使用权。4.7项目资产和抵押4.8特许经营权的监管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为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甲方有权直接或者授权其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适用法律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监管乙方进行本项目运营、维护、移交的全过程。4.9特许经营期满的移交本项目特许经营期限届满,乙方或项目公司应将本项目的设备设施无偿移交给甲方或其指定机构。4.10经营期内的扩建和续建本合同签署后即视为乙方已经取得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权。当本项目运营负荷率达到设计规模95%以上,并连续运行1年以上时,乙方在得到甲方的同意后,可以以BOT的方式进行规划、设计、建设、运营二期工程。二期工程的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和基本水量另行协商并签订相应协议。4.11经营期内中水回用工程的建设和经营若中水用户在甲方的支持和协调下获得,乙方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获得以BOT的方式进行该中水回用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营的权利,届时,该中水回用项目的投资、运营等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第五章项目公司5.1项目公司的设立5.1.1在本合同签订后三十(30)个工作日内,乙方应作为出资人在XX市成立项目公司;5.1.2项目公司的组织机构、人员编制及聘用由乙方自行决定。项目公司成立后将作为履行本合同的法人主体,自动承继并履行本合同中乙方所有的权利和义务,对此,甲方予以同意;5.1.3乙方应当保证其签署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章程等,均不得与本合同相抵触或有碍于本合同的履行。5.2项目公司的经营范围5.2.1在特许经营期内,项目公司的经营范围以工商核准为准;5.2.2在特许经营期内,项目公司的经营范围应与特许经营权的内容保持一致。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项目公司不能从事本合同规定的特许经营权以外的任何经营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对外投资等经营活动。5.2.3甲方许可项目公司从事除污水处理服务以外的业务,并不视为甲方同时授予此类业务的特许经营权。项目公司从事除污水处理服务以外的业务时,不得对污水处理服务造成不利影响。5.2.4甲方要求项目公司进行出水的深化处理或污泥的综合利用时,双方另行商定相关合同。5.3土地使用权5.3.1在本合同签署后10(十)个工作内,甲方应出具文件,确保在特许经营期内向乙方无偿提供本项目厂区范围内的用地,乙方具有为本项目之目的的合法、独占性地使用和出入用地的权利。5.3.2甲方保证乙方对本项目土地使用权的期限不短于特许经营期限。期限届满双方同意延长特许经营期的,则本项目土地使用权的期限相应延长。5.3.3乙方不得将该土地使用权的全部或部分用于特许经营以外的其他目的和用途,甲方事先批准的除外。第六章污水处理服务6.1污水进、出水水质标准为保证污水处理厂能够长期稳定运行,甲方负责严格控制进厂污水水质满足约定进水水质指标。所有迸入本项目的废水应达到《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43-2010)并满足国家规定的行业排放标准或《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后方可排入城市污水管网。未达到排放标准的污水,本项目不予接纳。6.1.1本项目约定进、出水水质指标┏━━━┳━━━━━┳━━━┳━━━━━┳━━━━━┓┃序号┃项目┃单位┃进水水质┃出水水质┃┣━━━╋━━━━━╋━━━╋━━━━━╋━━━━━┫┃1┃COD。。┃Mg/L┃≤┃≤50┃┣━━━╋━━━━━╋━━━╋━━━━━╋━━━━━┫┃2┃BODs┃Mg/L┃≤┃≤10┃┣━━━╋━━━━━╋━━━╋━━━━━╋━━━━━┫┃3┃SS┃Mg/L┃≤┃≤10┃┣━━━╋━━━━━╋━━━╋━━━━━╋━━━━━┫┃4┃NH3-N┃Mg/L┃≤┃≤5┃┣━━━╋━━━━━╋━━━╋━━━━━╋━━━━━┫┃5┃PH┃┃6-9┃6-9┃┣━━━╋━━━━━╋━━━╋━━━━━╋━━━━━┫┃6┃TN┃Mg/L┃≤┃15┃┣━━━╋━━━━━╋━━━╋━━━━━╋━━━━━┫┃7┃TP┃Mg/L┃≤┃0.5┃┗━━━┻━━━━━┻━━━┻━━━━━┻━━━━━┛6.1.1.1本项目进、出水水质指标以约定指标为基本要求,若进水水质超过约定指标,乙方应尽力处理力争达到设计指标,乙方为此而导致的运营成本增加,甲方应给予经济补偿;若经乙方尽力处理仍未达标,乙方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关责任,甲方应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乙方污水处理服务费用。若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长期超过约定指标,为保证排放达标,甲、乙双方应尽快共同邀请相关环保专家对此种情况进行确认,并讨论、确定技改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届时技改投资、运行成本的增加及水价调整等相关事宜双方另行商定,乙方不承担在技改期间出水不达标的责任。6.1.1.2若日后国家新的排放标准出台,甲方要求乙方执行新的排放标准,由此增加的投资及运行成本,双方另行商定调整污水处理服务费。6.1.1.3本项目按照城市污水处理厂设计,为保证污水处理厂的长期稳定运行,且按本项曰对BOD5/CODcr值的设计要求,BOD。/CODcr不得低于0.X。若确实由于进水BOD与COD的比值过低导致可生化性比较差,导致出水不达标,乙方不承担出水不达标的责任,且不影响乙方按合同约定收取污水处理服务费,但乙方需采取特殊工艺技术进行处理以保证出水指标达标,甲方同意由此增加的投资及运行成本费用届时双方另行商定。6.1.1.4若在特许经营期内出现突发环保事件或不明废水进厂,造成进水水质的复杂度增大导致出水不达标,乙方不承担出水不达标的责任,且不影响乙方按合同约定收取污水处理服务费,但乙方应立即书面报告甲方或其授权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采取积极措施尽量处理,由此增加的运行成本双方另行商定。6.2新标准的执行6.2.1在特许经营期内,出现下述情况时,甲方按本合同第6.2.2条处理:(1)在特许经营期内,国家、XX省和XX市颁布并强制执行比本合同出水水质规定更严格的标准法规,甲方要求乙方执行时;(2)XX省环保部门或)【)【市环保部门要求进行的项目出水指标调整,甲方要求乙方执行时。6.2.2乙方由以上原因而投入的污水处理厂技改资金应由甲方以货币补偿乙方或甲方应按乙方增加的技改投资额核实调整提高污水处理服务费价格。同时,经技术改造后导致污水处理成本变化,甲方应根据其变化的额度及时调整污水处理服务费收费价格。6.2.3乙方在投入以上技改资金前,将技改方案、技改资金的使用计划报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在技改结束后60【六十)日内,乙方应委托经甲方认可的审计机构对技改项目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应报甲方备案并作为补偿乙方或调整污水处理服务收费价格的依据。6.3水质不合格的处理6.3.1.进水水质不符合约定指标的处理6.3.1.1在运营期间,如遇以下原因导致进水水质超过合同约定指标上限:(1)若因当地工业污水未经预处理或经过预处理未达到行业标准(BOD3/CODcr低于0.4)或当地工厂和其他排污单位故意或事故性排放(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授权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xx市环保局);(2)或因人力无法抵御的自然灾害而导致污水处理厂不能正常运行时,虽经乙方尽力采取措施,造成的出水水质仍不达标(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授权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XX市环保局);(3)因不明原因导致进厂污水严重超过约定指标上限,虽经乙方尽力采取措施,造成出水水质仍不达标(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授权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XX市环保局)。6.3.1.2若以上原因,确实影响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时,乙方对因其引起的排放超标不受处罚,且不影响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污水处理服务费,且若因其他工厂偷排漏排或其它原因引起进水水质恶劣导致乙方设备设施毁损、菌种破坏,其损失费用经甲方或其授权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核算认定后及时补偿。甲方应责成有关行政部门及时调查处理追究超标排放者责任,并责令超标排放者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6.3.1.3甲方应保证进水水质不超过本合同中6.1条的标准,如果超过该标准而未危及本项目污水处理系统的正常运行,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环保局和甲方授权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应本着谨慎运营原则尽最大钝力处理;如果进水水质的超标程度足以危害本项目污水处理系统的正常运行或损害污水处理设备,可对超标污水拒绝接收,同时立即告知甲方环保局和授权监管部门确认。6.3.1.4若发生进水水质超标,甲方应责成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原因调查。确因其他工业企业超标排放引起进水水质超标的,甲方责成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强化监管措施,确保超标排放的工业企业废水达标排放。6.3.2出水水质不符合标准的处理运营期间,在进水污水水质符合约定标准的前提下,由于乙方自身原因造成约定的考核指标(COD、BOD、氨氮、TN、TP、SS)出水水质未达到约定的排放标准要求,乙方首先要接受当地环保部门的处罚并限期整改,直至污水指标全部达标,甲方以未达标的单项指标进行核算减扣当日未达标水量的污水处理服务费,计算方法见附件五《污水处理出水指标不合格违约金计算方法》。6.4污泥处理6.4.1污泥处理方式:按照原设计工艺进行脱水处理,脱水后污泥含水率低于80%。6.4.2甲方应确保乙方在整个特许经营期内,脱水后的污泥能运输至指定填埋地无偿得到堆放。6.4.3乙方脱水后的污泥运至甲方指定的垃圾处理场或甲方在XX市规划区内提供有效的就近污泥堆放场所(距污水处理厂区xx公里内)无偿堆放,乙方不承担污泥处置的相关费用,约定的运距内的污泥运输费用由乙方负责。6.4.4乙方的污泥无偿堆放权利,不因垃圾处理场或甲方指定的堆放场所的所有权性质或经营权性质发生改变而变化。6.5污水处理服务费6.5.1开始计收时间从甲乙双方签署《移交备忘录》的之日起,乙方正式开始商业运营并收取污水处理服务费。6.5.2初始价格和税收本项目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为____元/吨;本项目污水处理服务费价格中已包含所得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四项税费,此外税务部门或其他行政部门按税法或其他规定要求乙方新缴纳的其他税费,甲方应按照乙方缴纳的税费额度予以返还。如无法返还,则由甲方据实调墼污水处理服务费。6.5.3污水收费计量原则自特许经营期起算之日起,甲方保证的基本水量为:第一年按XX万吨/日收取污水处理服务费,第二年按XX万吨/日收取污水处理服务费,第XX年起至特许经营期结束按XX万吨/日收取污水处理服务费,若甲方所提供污水量超过当年基本水量,按实际污水处理量收取污水处理服务费。6.5.4污水处理服务费的调整6.5.4.1调价因素当下列因素发生变化超过合同约定并影响项目运营成本时,污水处理服务费应当进行调整,以消除此等因素对项目运营成本的影响:(1)因药剂费等其它因素的变动以及政策性因素导致人员工资调整,影响单位运营成本达10%时;(2)电价调整累计涨幅超过10%时;(3)按照xx市统计局公布的年度物价指数变化幅度累计超过10%时;(4)按国家现行规定,污水处理不交纳增值税(营业税),若因国家新增税种费种或税率发生变化时,国家及甲方要求乙方支付时。6.5.4.2调价程序(1)XX市统计局每年公布年度物价指数后,当出现本合同第6.5.4.1条(3)项情形时,乙方可向甲方提出申请。乙方应提供的申请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书、具体的成本分析报告、统计局公告、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甲方要求提供的其他与调价相关的资料。(2)当出现本合同第6.5.4.1条(1)、(2)、(4)项情形时,乙方可随耐向甲方提出申请。乙方应提供的申请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书、具体的成本分析报告、税费征收依据(若有)、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甲方要求提供的其他与调价相关的资料。(3)在乙方提供的申请资料齐备之日起,甲方相关部门应在三十(3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批复。6.5.4.3物价、电价调价办法(1)由本合同第6.5.4.1条(1)、(2)、(3)项因素调整时,按合同附件六《调价计算公式》计算:(2)由本附合同第6.5.4.1条(4)项因素调整时,甲方按本合同第6.5.4.2条(2)项进行核算调整提高污水处理服务费价格。6.5.5污水处理费支付程序6.5.5.1甲方的支付程序(1)乙方提请xx市环保局于每月XX日前核准上月度进出水水质报告,并抄送甲方授权的特许经营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XX市财政局;(2)乙方提请甲方授权的特许经营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每月5日前核准上月度处理水量计量单并按《特许经营合同》约定填写计量单(该计量单抄送XX市财政局);(3)乙方提请XX市财政局以本合同6.5.3条污水收费计量原则约定,每月10日前将上月污水处理服务费核拨至乙方银行帐户上;(4)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向乙方及时足额支付污水处理费,若支付延误超过一个月时,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欠付总额的银行贷款利息,超过三个月,甲方每日按欠付总额的XX‰向乙方支付滞纳金。第七章双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7.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7.1.1甲方的权利:(1)授予乙方特许经营权;(2)甲方及其行政部门有权依法和依约定对项目的建设、运菅及服务质量、移交进行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3)甲方对乙方的运营管理和进出水水质、水量有检查监督、检验监测的权利;(4)甲方或其授权的行政主管部门有对乙方提出的为实施本项目而使用资产所有权和特许经营权作为担保质押进行融资的合理申请进行审查批准的权利;(5)适用法律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7.1.2甲方的义务:(1)应确保本合同有效期内,本项目能获准连续运行,不被非法关闭;(2)污水处理厂移交前的债权、债务由甲方享有和承担;(3)甲方应要求XX市财政局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应要求财政部门将污水处理服务费的支付列入财政预算;(4)在特许经营期内,协助乙方办理有关政府部门要求的各种与本项目有关的批准并保持批准有效;(5)确保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提供乙方合理要求的与其运营和维护本项目设备设施及所有批准文件相关的所有资料,并对其有关的申请、建议、通知等在乙方提交之日起的10(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6)甲方及其授权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应违反本合同干预乙方的运营和维护等正常工作,除非因公众健康和公共安全等公共利益以及履行其法定职责所需;(7)尽力帮助乙方享受国家对环保项目的优惠政策,享受XX省及XX市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负责尽力协调乙方享受用电优惠条件及优悫电价;(8)负责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污水并无偿提供污泥填埋场地;(9)甲方及其相关部门负责监督本项目纳污范围的生产企业单位进行废水治理,对违规排放的企业,应依法尽速处理;(10)负责完成本项目污水收集管网等配套设施的建设;(11)甲方及其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乙方以本项目特许经营权、收益权办理项目融资事宜;(12)在本合同签署后1(一)月内,甲方应保证本项目法律文件完整完备,并移交给乙方。在此之前,甲方确保不会因此影响乙方的运营;(13)负责本项目设施、设备的在移交前或移交后两个月发现的缺陷修复:(14)负责员工在移交前所涉及安置方面的善后工作、身份置换(若需要时)等。因移交前员工工资、保险产生的问题与纠纷由甲方负责;(15)适用法律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7.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7.2.1乙方的权利:(1)在特许经营期内享有本项目的独占特许经营权,按照本合同约定取得污水处理服务费;(2)要求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条件调整污水处理服务费的价格;(3)享受国家对环保项目的优惠政策,享受XX省及XX市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4)乙方在合同期限内享有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将本项目特许经营权、特许经营收益权进行质押融资的权利,融资款项应全部用于本项目,其所有债务由乙方自行承担;(5)适用法律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7.2.2乙方的义务:(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政策;(2)接受甲方及其授权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实施监督和管理的义务;(3)按照国家、地方和行业标准及规范,以及本合同的约定提供污水处理服务;(4)乙方应按照约定及时编写并向甲方或其授权的行北行政主部门提交项目运营维护手册,提供真实可靠的运营维护报告;(5)负责本项目设备设施的大修和重置,确保污水处理厂长期稳定运行,经营期满后将符合双方约定标准的、正常运行的项目设施无偿移交给甲方;(6)保证特许经营期间设备的安全正常运营,杜绝对社会和环境造成危害的重大安全事故;(7)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乙方应在特许经营期内自行承担运营产生的费用、责任和风险,负责进行本项目设备设施的运营与维护;(8)乙方若自行投资开发污泥的回收和利用,应事先获得甲方或其授权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符合国家环保要求;(9)服从社会公共利益,履行对社会公益性事业所应尽的义务;(10)维护国家、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11)乙方应当确保其所有文件、章程及其它与本项目有关的任何合同,同本合同的规定保持一致;(12)乙方在特许经营期满前两年,应确保清偿所有债务,并无任何担保事项;(13)配合甲方申请取得与本项目有关的国家政策性资金和贷款,并及时将相关权益和资金转交甲方或其指定机构,由此产生的责任,由甲方承担;(14)适用法律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第八章特许经营期初移交8.1移交时间8.1.1自甲、乙双方签署本合同之日起,乙方即可指派人员进入污水处理厂,与甲方指派人员开始共同查验、清点本合同第8.2筮约定的与移交相关的内容,并在20(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移交备忘录》的编制。8.1.2在乙方正式成立项目公司且《移交备忘录》编制完成后5(五)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正式签署《移交备忘录》。8.1.3《移交备忘录>签署之日,即为甲方向乙方移交本项目之日。乙方开始正式商业运营本项目,特许经营期开始起算。8.2移交内容8.2.1甲方应向乙方移交内容包括:(1)污水处理厂内的建筑物和构筑物;(2)污水处理厂内的与本项目相关的所有机械、设备、车辆、无形资产(包括知识产权)等财产;(3)本项目在立项、设计、建设、调试、运营(维护)及移交过程中所形成的应该归档保存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本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及其《项目立项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复、《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其批复、《初步设计报告》及其批复、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项目土地使用权证、项目竣工验收、项目环保验收试生产通知书、环保验收等资料原件,本项目职工的详细资料(资历、职位、收入、福利)、各种设备购买发票、备忘录、会议记录、信函、图纸、表格、计算书、说明书、录音、录像、计算机软件及其它资料;(4)现存的药剂、备品、备件等存货;(5)双方共同认可的其他内容。8.3移交标准甲方向乙方移交的所有本项目设备设施和文件资料,均以《移交备忘录》签署当日的现状为移交标准。甲方应碲保所有移交设施在移交时能够正常运行。双方签署《资产移交备忘录》之日起二(2)个月内,发现设备及设施有缺陷导致污水处理不能达到设计要求或导致污水处理项目不能正常运营时,甲方须整改和维修:或甲、乙双方协商整改和维修价格,由乙方或项目公司负责整改和维修,其费用由甲方承担。此期间不影响本合同污水处理服务费支付条款的执行。8.4原有债权、债务的处理移交前污水处理厂所有债务均由甲方负责承担并解决,污水处理厂原有的所有债权均由甲方享有。8.5人员的移交8.5.1在职工自愿的前提下,乙方可根据该厂实际运营需要,择优录取原有厂内职工。凡签订劳动合同的原污水处理厂员工的工资、福利总额原则上不低于移交前工资福利标准水平。新进员工的用工制度及工资待遇等按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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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同时甲方负责本项目污水处理厂全体员工在移交日前的所有劳动用工责任(包括:买断员工工龄补偿,赔付员工工伤,支付原欠付的工资及福利等)。8.5.3甲方应在签署《移交备忘录》时,将污水处理厂现存的劳动合同、职工花名册等职工资料一并移交给乙方。8.5.4乙方应从污水处理厂移交之日起1(一)个月内按国家规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按照当地劳动保障机关的要求办理社保手续。第九章运营与维护9.1甲方的主要责任甲方应确保在整个特许经营期内,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污水至本项目接收点。9.2乙方的主要责任从开始商业运营日起,乙方应连续接受和处理污水(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将从接收点排入的进水经处理达到约定出水质量标准后,排放至交付点。9.3项目设施的维护和更新9.3.1乙方应在开始运营后的3(三)个月内,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及本项目设备设施的设计要求及使用说明制定出一套详细的设备、设施的《运营维护手册》,并报甲方同意后实施。9.3.2乙方应制定保障设备、设施正常运行及保证人身安全的技术操作规程、岗位责任以及相关的安全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9.3.3乙方应当按照《运营维护手册》进行设备、设施的保养、维护及大修,及时更换受损设备和零部件,以保持各项设施、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营状态。9.3.4乙方应按照《运营维护手册》对设施、设备进行大修,大修时间应安排在污水进水水量最少的月份。乙方应于准备大修的15(十五)个工作日前书面通知甲方关于大修的安排,包括大修的具体时间、持续的时间以及大修的范围等。大修时间每年累计不得超过15(十五)天。9.4运营中的报告9.4.1特许经营年度报告乙方应于每年的二月二十八日前提交上一年度的特许经营年度报告及本年度的运营维护计划,该报告应按照适用注律和本合同约定详述乙方遵守法律和全面履行合同的情况,以及下年度的运营维护计划等。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适时增加报告内容。9.4.2维护和更新报告乙方应将按照《运营维护手册》维护和更新项目设施情况及时向甲方报告。9.4.3财务报告乙方应将其向税务机关报送的财务资料向甲方报送一份完整的副本。9.4.4特别情况报告(1)对于进水水质、水量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的,乙方应将发生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及时报告环保主管部门和甲方授权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2)因进行设备设施检修、维护需暂停污水处理系统运行或导致处理能力明显下降的,乙方必须提前报告甲方授权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取得同意后方可进行此类活动;(3)对于因突发事件或事故造成关键设备停运的,乙方必须采取措施,尽快抢修恢复正常运行,并及时报环保主管部门和甲方授权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9.4.5其他运营情况的报告乙方董事会和法定代表人变更;可能对乙方特许经营业务有重大影响的董事会决议的报告;可能对乙方特许经营业务有重大影响的合同、合同的报告;其它对乙方特许经营业务有重大影响事项的报告。9.4.6报告事项的变更若适用法律及行业惯例对乙方的报告事项作出新的规定,乙方应当及时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时间进行报告。9.5监督和检查9.5.1甲方或其授权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闩负责对本项目的运营和维护实施监督,乙方有义务提供相关资料。9.5.2在不干涉、延误或干扰乙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的前提下,甲方或其授权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派出检查员或指定代表在任何时候进入项目设施场地,检查项目设施的运营、维护情况。检查人员有权要求乙方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9.5.3乙方应无条件地向甲方或其授权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有关污水处理服务的信息和相关解释,并应按甲方或其授权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在甲方或其代理人或代表在场的情况下,对乙方提供的所有报告和资料中的数据进行核实。9.6运营、维护标准及要求9.6.1乙方应根据有关公共卫生和安全、环境保护、劳动保护、消防等适用法律及本合同的约定,确保项目设施的安全运行。9.6.2乙方对项目设施的管理与维护应符合适用法律和国家行业规范、标准,包括《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CJJ60-94)的要求。9.6.3乙方应保证在整个运营期内始终按照运营维护手册以及项目设施有关的制造商提供的相关手册、指导和建议,以及本合同的约定,谨慎运营管理。9.6.4安全、稳定地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合格的污水处理服务。9.7折旧、摊销和大修费乙方应按照适用法律、会计管理规定、谨慎运营惯例的要求提取折旧费、摊销费和大修费,以利于项目设施的维修和改造,以保证项目设备、设施在整个特许经营期内和移交时处于正常和良好的工作状态。第十章中期评估10.1申期评估报告10.1.1甲方将组织专家组,自本合同生效日起每两个运营年度届满后,对乙方进行一次中期评估。中期评估工作按照乙方提供的报告材料为依据,并在实地调查的基础上,由专家组作出中期评估报告。10.1.2中期评估内容包括:(1)确认本特许经营合同是否实现了其目标以及乙方履约情况;(2)乙方在特许经营期内的运营维护状况;(3)进水、出水质量和环境污染情况:(4)若建设行业部门出台城市污水处理行业的中期评估绩效评估项目和标准,则按照其执行。10.1.3评估小组在评估结束后十五(15)日内向甲方或其指定部门提交评估报告,内容包括:评估结果及建议修改、完善事项的建议意见。10.2中期评估报告的执行专家组的各专家充分了解乙方对污水处理设备设施的运营和维护状况后,应就各评估项目予以评分,并作出中期评估报告。甲方将根据专家作出的中期评估报告载明的建议完善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应执行甲方发出的改进和完善意见;若乙方拒不执行,则视为乙方违约。若乙方的履约问题是由甲方违约行为所造成的,甲方不应追究乙方的责任。第十一章特许期满后的项目设施移交11.1移交委员会在不迟于本项目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前18个月,甲乙双方应成立一个移交委员会,按照本合同第十一章的约定开始进行移交工作。移交委员会白甲方双方各自指派3人共同组成,其负责人由甲方指派的人员担任。11.2移交范围在特许经营期结束当日即移交日,乙方应向甲方或其指定机构完好、无偿移交本项目设备设施、其他权利和权益、文件和资料,且应清楚本项目设备设施和特许经营权上的一切债务和或然债务(包括抵押、质押或任何形式的担保),具体包括:(1)本项目设备设施的建筑物和构筑物;(2)与本项目设备设施相关的所有机械和设备;(3)乙方在运营期间为设施运营而购置和取得的资产、无形资产(包括知识产权)等财产;(4)使用项目设施场地的权利;(5)本项目厂二期工程在立项、设计、建设、调试、运营(维护)及移交过程中所形成的应该归档保存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本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及其《项目立项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复、《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其批复、《初步设计报告》及其批复、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项目土地使用权证、项目竣工验收、项目环保验收试生产通知书、环保验收等资料原件,本项目职工的详细资料(资历、职位、收入、福利)、各种设备购买发票、备忘录、会议记录、信函、图纸、表格、计算书、说明书、录音、录像、计算机软件及其它资料;(6)除本合同第8.2条移交肉容以外的乙方的财产不属移交之列,但如其对本项目经营属于必须的,经甲方提出,乙方应当以评估价转让给甲方;(7)乙方银行存款以及乙方的债权不属移交之列;(8)法律规定及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11.3最后恢复性大修11.3.1在移交日之前不早于12(十二)个月,乙方应对本项目设备设施进行最后恢复性大修,乙方应确保污水处理厂关键设备的整体完好率不低于XX%,其它设备的整体完好率不低于XX%、污水处理厂厂内构筑物不存在重大破损。11.3.2乙方完成最后检修后,应及时通知甲方授权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联合测试和检查,以确定符合移交标准。如果有任何未达标处,乙方应再进行检修直至达标,此种达标检修最迟在移交日3(三)个月前完成。11.4保证期11.4.1乙方应在移交日后xx(XX)个月的保证期内,承担本项目设备和设施质量缺陷的保修责任。11.4.2甲方或其指定机构发现任何上述乙方造成的缺陷或损坏,应及时通知乙方。该通知必须最迟在缺陷责任保证期结束前送达。乙方收到该通知后应尽快自费修正缺陷。11,4.3在缺陷责任保证期内发现乙方造成工艺系统和设备有缺陷导致污水处理不能达到设计要求时,乙方须整改和维修,或甲乙双方协商整改和维修价格,由甲方或其指定部门负责整改和维修,其费用由乙方承担。11.4.4为担保完成缺陷保证责任,乙方自愿将移交日前最后2(二)个月的污水处理服务费延迟至缺陷责任保证朔满后收取。11.4.5若在缺陷责任保证期内,乙方发生违反缺陷责任保证情形,甲方或其指定机构可以通知乙方限期改正。11.5移交过渡期11.5.1本项目特许经营期满前12(十二)个月为移交过渡期。过渡期内由移交委员会办理约定移交范围内的全部设备设施及档案资料的移交。11.5.2自特许经营期满前12(十二)个月起,甲方代表有权参与污水处理厂管理;自特许经营期满前十二(12)个月至特许经营期满的期间内,在甲方代表的监督、指导下,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要求完成污水处理厂设备的整改、人员的培训、缺陷的修复等,确保移交时污水处理厂设施的正常运行。11.6零备件在移交日,乙方应向甲方或其指定机构移交为本项目设备设施正常运营所需的零备件,及零备件的厂商名单和具体价格。在移交时,乙方应向甲方或其指定机构无偿移交足以满足污水处理厂为期XX(XX)个月正常运营所需的零备件。11.7知识产权在移交日,乙方应将其有权移交的与本项目运营和维护有关的所有技术和专门知识:包括以许可或分许可在内的方式取得的,无偿移交和转让或责成移交和转让给甲方或其指定机构。11.8人员和人员培训11.8.1在移交日的十二(12)个月前,乙方应提交一份当时其雇佣的雇员名单,包括每个雇员的资格、职位、收入和福利等的详细资料。乙方同时将说明在移交日之后哪些雇员将可供甲方或其指定机构聘用。11.8.2乙方应在特许期期满的十二(12)个月前,免费为甲方桃选的、准备接管污水处理厂运营的管理人员及员工提供培训。乙方和甲方指定部门应联合对受训人员进行考核,以确定其培训合格,并且具备独立运营和维护处理厂的资格和能力。11.8.3乙方负责将其员工的法定保险和待遇交至污水处理厂移交完毕之日。11.9债权、债务的处理11.9.1在特许经营期内乙方所有债权归属其所有,并由其进行处分和处理。11.9.2从特许经营期的第)【)【(XX)年起,乙方的负债率应限定在)【)【%之内,并逐步降低。11.9.3在移交日的12(十二)个月前,乙方应当清理完毕所有债务,并将与本项目设备设施(包括土地使用权)有关的担保全部解除,甲方不承担乙方在特许期内的任何债务和或然负债(包括任何形式的抵押、质押、保证等担保)。11.10合同的取消和转让特许期满时,乙方如有尚未取消的、仍然有效的设备合同、供货合同或所有与其他第三方签订的合同等,其有义务予以取消,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若这些合同对本项目设施的运营和维护是必需的,乙方应向甲方无偿转让上述合同的权利和义务。11.11自有物品的移出不属本项目转让移交范围的物品或权利、权益,乙方有权自行处理,但应在本项目移交完毕前移出,并不得影响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营。11.12税费的承担办理移交手续需要交纳的税、费,由甲乙双方依法各自承担,没有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平均负担。11.13运营分界点从移交完毕当日起,甲方或其指定的机构即开始负责运营并承担项目运行费用和管理费用。11.14移交过程中的运营在甲方或其指定的机构完成移交接管前,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维持正常的运营业务,保证污水处理厂出水、污泥达标,直至移交完毕。在移交期间,甲方应按照约定价格支付的污水处理服务费给乙方。第十二章非正常终止12.1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导致的终止下述每一条所述事件,如果不是由于甲方的违约或由于不可抗力所致,如果有允许的纠正期限而乙方在该期限内未能纠正,即构成乙方违约事件,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临时接管本项目:(1)乙方股东决定解散公司;(2)乙方被宣告破产;(3)乙方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销;(4)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5)乙方未履行适用法律规定的义务或本合同项下的其它义务,构成对本合同的实质性违约,并且在收到甲方说明其违约并要求补救的书面通知60(六十)个工作日内仍未能补救该实质性违约。12.2可归责于甲方的原因导致的终止下述每一条所述事件,如果不是由于乙方的违约或由于不可抗力所致,如果有允许的纠正期限而在该期限内未能纠正,即构成甲方违约事件,乙方有权立即发出终止意向通知:(1)甲方非依照本合同所约定的情况,擅自撤消本合同项下的特许经营权或将特许经营权授予给乙方以外的公司或经济实体;(2)未按本合同约定需调整污水处理费时,甲方对乙方的申请在90(九十)日内未予批复或批准调价后不予执行;(3)甲方将污水处理厂内设备设施或土地及其附着物进行抵押、质押、设置担保、转让、承包、租赁、委托经营等行为之一,且超过90(九十)日仍未改正此行为;(4)甲方未履行适用法律规定的义务或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构成对本合同的实质性违约的,并且在收到乙方要求说明其违约并予以补救的书面通知后60(六十)日内仍未能补救该实质性违约。12.3不可抗力和/或法律变更导致的终止如果任何不可抗力事件和/或法律变更阻止一方履行其义务且经过努力仍不可克服,自该不可抗力发生或知道发生之日起连续超过90(九十)日,双方应协商决定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条件或者协商终止本合同。如果自该不可抗力发生或知道发生之日起180(一百八十)日之内双方不能就继续履行的条件或终止本合同达成一致意见,则任何一方均有权终止本合同。12.4非正常终止的一般后果12.4.1继续运营自终止通知送达之日起到移交日,乙方应继续运营本顼目,保持污水处理服务的连续,确保公共利益免受损害。12.4.2污水处理服务费的支付在终止通知送达之日至移交日期间,甲方应向乙方按移交日之前提供的污水处理服务开出最后一份帐单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12.5贷款人在项目终止时的权利在融资文件有效期间,甲方在给予贷款人补救乙方违约的机会后方可终止本合同,贷款人可替代乙方进行支付或其他补救行为。如贷款人未能在通知后50(五十)工作日内补救乙方的违约行为,甲方可立即终止本合同。12.6终止后项目资产处理及补偿12.6.1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导致终止12.6.1.1违约责任承担乙方应在20(二十)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万元及其他基于本合同甲方可向乙方请求支付的费用。12.6.1.2资产处理甲、乙双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第12.7条的约定,将本合同第11.2条所述移交范围内的内容无偿移交给甲方。12.6.1.3补偿对于乙方的投入,甲方给予补偿,甲方补偿的金额为:甲方补偿金额=特许经营权转让价款÷特许经营年限×终止时剩余的特许经营年限12.6.2可归责于甲方的原因导致终止12.6.2.1违约责任承担甲方除应在20(二十)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xx万元外,还应补偿乙方所遭受的包含预期可得的净利润在内的直接经济损失。预期可得的净利润=乙方实际运营年度的平均净利润值×剩余特许经蕾年限12.6.2.2资产处理甲乙双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第12.7条的约定,将本合同第11.2条所述移交范围内的内容无偿移交给甲方。12.6.2.3补偿合同终止后,甲方就乙方对本项目的投资作出补偿,甲方支付给乙方的补偿金额为:甲方补偿金额=特许经营权转让价款÷特许经营年限×终止时剩余的特许经营年限12.6.3不可抗力导致的终止甲乙双方应根据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本项目设备设施损毁情况、保险赔偿款、剩余特许经营期限等因素,按照公平分担不可抗力的风险的原则协商终止事宜。甲方分担或补偿乙方因不可抗力遭受的损失不应低于扣除乙方已获得的保险赔款后乙方尚未收回的资本投资的50%。12.7非正常终止后的移交12.7.1移交程序乙方应自终止通知送达之日起30(三十)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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