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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发〔2015〕52号-关于印发《环境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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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发〔2015〕52号-关于印发《环境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的通知环境保护部文件环发[2015]52号关于印发《环境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凌河保护区管理局,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为保障环境执法人员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廉洁执法,根据《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执法工作实际,我部制定了《环境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并经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环境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环境保护部2015年4月23日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5年4月24日印发附件环境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第一...

环发〔2015〕52号-关于印发《环境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文件环发[2015]52号关于印发《环境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的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凌河保护区管理局,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为保障环境执法人员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廉洁执法,根据《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执法工作实际,我部制定了《环境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并经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环境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环境保护部2015年4月23日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5年4月24日印发附件环境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以下简称环境执法人员)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廉洁执法,根据《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第二条环境执法人员在实施现场检查、案件调查、排污费征收和督查时,适用本规范。第二章一般规范第三条严格执法。依法行政,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不得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第四条规范执法。熟悉掌握执法依据、执法流程,按照法定的权限、时限和程序履行职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第五条公正执法。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相统一,程序优先,不得滥用自由裁量权。第六条文明执法。不断提升执法素养和执法水平,尊重和—3—保护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听证等合法权利,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粗暴执法。第七条廉洁执法。严格遵守廉政规定,做到:(一)不得收受当事人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二)不得接受当事人的宴请、参加其邀请的娱乐活动和营销活动。(三)不得胁迫当事人、向其索要钱物、推销环保商品和服务、干预和承揽环保工程以及其他谋取私利行为。第三章现场检查第八条除例行检查和验收检查外,现场检查均应当采取突击检查方式实施,不定时间、不打招呼、不听汇报,直奔现场、直接检查,不得向当事人通风报信。第九条现场检查时,环境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当事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在场的,应当向其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和执法依据,告知其申请回避的权利和配合调查的义务,告知其拒绝、阻碍、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可能承担的法律 责任 安全质量包保责任状安全管理目标责任状8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幼儿园安全责任状占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第十条现场检查时,应当场制作检查记录,内容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环境管理手续情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及检查实施情况等。检查记录应当真实、明确、规范。—4—第十一条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有环境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改正,提出整改要求,对环境违法情况和责令改正内容作出检查记录,并按程序报告。第四章案件调查第十二条调查案件时,需实施现场检查的,按第九条至第十一条执行。第十三条调查案件时,应当根据案件性质和调查要求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危害后果、违法情节等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及时、公正的调查。第十四条调查案件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或者询问笔录。现场笔录应当有环境执法人员签名和当事人签名、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不能签名、盖章的,应当注明情况。当事人拒不到场、无法找到当事人的,不影响调查取证的进行。有其他人在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询问笔录应当有环境执法人员签名和被询问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第十五条调查案件时,发现当事人其他环境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程序报告,根据指示并案处理或者另案处理。第十六条调查案件时,做到:(一)不得擅自增减、变更案件调查内容。(二)不得擅自向当事人泄露举报人、投诉人相关信息。—5—(三)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不得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违法手段获取证据。(四)不得隐匿、毁损、伪造、变造证据。第十七条调查案件时,做到:(一)违法事实清楚、法律手续完备、证据充分的,作出明确的调查结论。(二)违法事实不成立的,提出已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作出违法事实不成立的结论。(三)违法事实不清,法律手续不完备,证据不充分的,作补充调查。第十八条调查终结后,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所属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不得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条件适用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得以行政处罚要挟当事人或向当事人索要财物。适用一般程序的,应当将已查明的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证据和初步处理意见,送有环境行政处罚权限的部门审查。第五章排污费征收第十九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方法核定排污者污染物排放量。应当按照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污费征收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征收排污费,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排污费征收标准。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改变收费范围。—6—第二十条不得协商收费、人情收费。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或者擅自减征、免征、缓征。第二十一条应当及时将征收的排污费缴入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第六章督查第二十二条督查前,应当制定督查工作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严格按照督查工作方案实施督查,变更督查工作方案应当报请组织督查的部门同意。第二十三条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实施督查时,应当依据督查工作方案,要求督查对象提供相关资料,对其完整性、合法性、客观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填写资料审核表和汇总表,列出发现的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和需要实施现场检查的事项。第二十四条督查时,需实施现场检查的,按第九条至第十一条执行。需实施案件调查的,按第十三条至第十七条执行。第二十五条督查结束后,应当作出明确的督查结论,及时向组织督查的部门作出书面报告,提出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证据和处理建议。提出通报人民政府、挂牌督办、约谈地方政府、实施区域限批等重大处理建议应当根据督查事项的不同,由组织督查的部门或者督查机构集体研究决定。第二十六条根据督查事项的不同,由组织督查的部门或者督查机构向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反馈督查情况,并督促地方政府、—7—有关部门及时整改,开展后督察。第二十七条在督查时,做到:(一)不得擅自变更方案实施督查。(二)不得采取诱导、压制、强迫等方式进行调查询问,不得调查询问与督查无关的内容,不得有歧视和差别待遇。(三)不得擅自约见督查对象或者未经组织批准擅自向督查对象反馈情况。(四)不得以提出通报人民政府、挂牌督办、约谈地方政府、实施区域限批等处理建议威吓督查对象。(五)督查结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不得仅由推断、猜测等作为督查结论的相关证据,不得作出“可能违法”的督查结论。第七章监督处理第二十八条应当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社会和公众的监督。第二十九条对违反上述规范的,由有管理权的部门作出以下处理:(一)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脱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处理情况应当作为考核、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二)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8—第八章附则第三十条本规范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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