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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云南省医疗服务价格及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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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云南省医疗服务价格及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资料《医疗服务价格》相关文件政策规定 云南省非营利性医疗服务价格相关文件与各服务类说明及有关规定 《云南省非营利性医疗服务价格》(试行)----蓝皮书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件 云南省卫生厅 云发改收费(2005)556号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卫生厅 关于规范和调整非营利性医疗 服务价格的通知 各州、市、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发展计划)委员会、 卫生局,各级各类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制改革办公室等八部委《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原国家发展...

2017年8月云南省医疗服务价格及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资料
《医疗服务价格》相关文件政策规定 云南省非营利性医疗服务价格相关文件与各服务类说明及有关规定 《云南省非营利性医疗服务价格》(试行)----蓝皮书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件 云南省卫生厅 云发改收费(2005)556号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卫生厅 关于规范和调整非营利性医疗 服务价格的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各州、市、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发展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委员会、 卫生局,各级各类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制改革办公室等八部委《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原国家发展计划 委员会、卫生部《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和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原国家计委颁发的《全 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为促进我省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维护医患双方的合 法权益,我们制定了《云南省非营利性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和《云 南省非营利性医疗服务价格(试行)》(以下简称“医疗服务价格”),经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 贯彻执行。现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和“医疗服务价格”实施后,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同步降低非 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品价格,实际购销差率在现行基础上平均下调5个百分点,具体调整为:以药品最小零售包装单位的中 标价为基础,中标价小于10元(含10元)的顺加15%;10-100元(含100元)的顺加10%;100-300元(含300元)的顺加5%; 300元以上的顺加3%,但每个包装单位的药品加价额最高不得超过30元。 二、全省各级各类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对持有《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城镇贫困人群和持有《农 村特困户救助证》的农村贫困人群,一律免收挂号费和诊查费,减收20%的床位费。 三、为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提高管理工作的水平和效率,进一步完善医疗服务价格监督管理机制,全省县级以上 具有一定规模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执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和“医疗服务价格”时,必须同步建立医疗服 价格信息化管理系统,使用全省统一的管理软件。 四、“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和“医疗服务价格”从2005年9月1日起执行,执行各类医疗服务价格的非营利性 医疗机构名单由省卫生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另文下发。各非营利性医疗服务机构应及时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 许可证的变更手续。以往我省关于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及制定的医疗服务价格同时废止。 附件:1、云南省非营利性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2、云南省非营利性医疗服务价格(试行)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卫生厅 二OO五年七月一日 附件:1 云南省非营利性医疗服务 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医疗机构补偿机制,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合理制定和规范医疗服务价格,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云南省价格管理条例》、《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及国家发 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公众提供医疗服务的各级各类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 疗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最高限价,医疗机构 实际执行的医疗服务价格可由医疗机构在不高于规定的最高限价范围内确定。 第四条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医疗服务价格的制定、管理、监督及省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 的组织实施。州、市级及以下价格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的管理、监督及辖区内医疗 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为有利于病人的合理分流和医疗机构整体效率的提高,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实行三级分类定价。执行各类价 格的医疗机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群众承受能力及医疗机构的技术水平、医 疗设施、服务质量等情况确定并适时调整。 第六条医疗机构实际执行的医疗服务价格,应按行政隶属关系报省、州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同 一区域或城市执行同类政府指导价的医疗机构,实际执行的医疗服务价格应保持基本一致的相对稳定。 第二章医疗服务价格的制定和调整 第七条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应依据医疗服务成本、市场供求、财政补助、药品收入、医疗损害风险成本等情况, 按照既有利于卫生事业的发展,以有利于保持医疗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的原则,在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群众承受 能力的基础上制定的调整。 第八条医疗机构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使用的一般试剂、医疗器械、卫生材料等医用消耗品,其费用应计入相应的 医疗服务价格,不单列计费;少数特殊材料和组织器官移植供体可以单列计费。 第九条按规定可以单列计费的特殊材料,由医疗机构按实际购进价和规定的加价率顺加作价,另行收费。具体加价 率为:购进价在100元及以下的5%;购进价在100元以上、1000元及以下的4%;购进价在1000元以上的3%,但单项材料加价 额最高不得超过300元。组织器官移植供体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计收。 第十条医疗机构要加强对试剂、医疗器械、卫生材料等医用消耗品的使用管理,逐步实行集中招标采购,努力降低 医疗服务成本,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十一条对主要医疗服务价格的制定和调整,以及在较大范围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举行价格听 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调价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应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不得擅自设立医疗服务项目收费。经省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新用于临床的医疗服务项目, 可按规定程序申报立项定价。 凡新购置的仪器、设备,如其治疗目的与国家医疗服务项目规范所列项目相同,只是治疗方法的改进、增加,或仅是 材料、试剂有差异,均不作为新增项目。 第十三条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由相关医疗机构向卫生行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申报立项定价。省级医疗机构直接向省 级卫生行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申报;其它医疗机构向当地州、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申报,由州、市级卫生 行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初审并向省级主管部门申报。 申报材料应包括项目名称、服务内涵、成本费用、建议价格等内容,并提供该项目用于临床的批准文件和成本明细。 第十四条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试行价格,并于一年试行期满后向国家发 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部审报。经国家审查未被批准列入国家医疗服务项目规范的项目,试行价格应予废止。 第十六条特需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对已列入《云南省非营利性医疗服务价格》的特需医疗服务 项目,原则上按省定政府指导价执行,其中特需病床价格可在省定政府指导价基础理论适度放宽,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 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最高限价;对未列入《云南省非营利性医疗服务价格》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医疗 机构依法自主定价并向社会公示,由患者自愿选择。 第三章医疗服务价格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医疗服务应全面实行价格公示和住院费用清单制度。医疗机构必须设立公示栏、公示牌、电子屏幕、电子 触摸屏等,将服务项目名称、计价单位、最高限价、实际执行价格、收费依据、监督投诉电话等内容向社会进行公示,无 偿向患者提供服务价格、医疗费用的查询服务和费用清单。 第十八条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医疗机构运行成本、收入、支出等情况的调查审核工作,逐步建立医疗服务价格成本 约束机制。 第十九条为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价格管理和监督机制,提高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水平,医疗机构应逐步实行医疗 服务价格信息化管理,并使用全省统一的管理软件。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向患者收取医疗费用时,应使用云南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医疗单位收费专用收据,不得使用其它 票据。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强化医疗服务价格的内部管理,完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规范自身价格行为,主动接受价格、 卫生、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及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一)医疗机构实际执行价格超过政府最高限价、特殊材料不按规定加价率作价以及不执行价格备案规定的; (二)医疗机构自立项目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以及未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三)医疗机构不按规定公示其主要服务项目实际执行价格的; (四)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政策的。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价格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举报医疗机构的乱收费行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举报后,应依照相关规定及时办理。 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对价格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不服时,可向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卫生行政 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非医疗性经营服务、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医疗机构依 法自主制定。 第二十六条药品价格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暂行办法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暂行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实施。 附件:2 《云南省非营利性医疗服务价格》使用说明及有关规定 一、《云南省非营利性医疗服务价格(试行)》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原 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的部署和要求,根据《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制 定的。 二、《云南省非营利性医疗服务价格(试行)》适用于全省范围内各级各类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所列项目包括目前我 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医疗性服务,不包括非医疗性经营服务、用于临床实验的医学科研项目、技术尚不 成熟的新技术项目和预防保健机构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 三、《云南省非营利性医疗服务价格(试行)》不按临床科室分类列项定价,医疗报务项目主要参照国际疾病分类( ICD-9-CM)标准按相应解剖系统和部位设置,共列项目3966项,所有项目均采用五级编码分类法进行分类。第一级分为综 合医疗服务类、医技诊疗类、临床诊疗类、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每类下设第二至五级分类,其中临床诊疗类的“临床各 系统诊疗”和“手术治疗”类参照国际疾病分类(ICD-9-CM)的分类格式,按解剖部位从上至下,由近端到远端,由浅层 到深层的原则排序。 为体现同一医疗服务的不同内涵和不同技术、方法、设备、试剂之间的成本差异,在相关类别或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下 增设价格子项,对同一服务区别不同情况拉开档次分别定价。 医疗服务项目五编码分类基本框架如下图所示: 医疗服务项目 一级分类:1医疗服务类2医技诊疗类3临床诊疗类4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 ↓二级分类:31临床各系统诊疗32经血管介入诊疗33手术治疗34物理治疗与康复 ↓三级分类:3301麻醉3302神经系统手术3303内分泌系统手术3304眼部手术3305耳部手术…… ↓四级分类:330401眼睑手术330402泪器手术330403结膜手术330404角膜手术330405前房手术…… ↓五级分类:330404010角膜移植术 价格子项:330404010a角膜移植术 330404010b角膜移植术+干细胞移植 四、《云南省非营利性医疗服务价格(试行)》设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说明、最 高限价和财务分类八个栏目: (一)项目编码:由9位阿拉伯数字顺序码组成,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示项目顺序。从左至右第1位为一级分类码,第2位为二级分类码, 第3-4位为三级分类码,第5-6位为四级分类码,第7-9位为五级分类码。部分类别项目因分类简单,无三、四级分类,分类 编码记为“OO”。对需要增设价格子项的服务项目,在相应类别或项目的编码后以小写英文字母表示。 (二)项目名称:一般使用中文规范名称,少数项目名称同时标注西文名称或缩写。部分服务项目的不同方法,服务 方式、手术进路等,在项目名称后括号内标注加以区别。施行联合手术的服务项目,两个手术名称之间“+”连接。 (三)项目内涵:规范项目的服务范围、内容、方式、方法和手段,统一使用“指”、“含”、“不含”、“包括” 四个专用词对各种情况进行界定。 1、“指”:是对项目名称或服务内容的进一步解释和说明。 2、“含”:表示该服务项目应当提供的服务内容。“含”后面所列服务内容不得单项分解另行收费,但由于患者病情 只需提供其中部分服务内容即可达到治疗目的的,也按全项服务价格计价。 3、“不含”:表示与该服务项目相关的除外服务内容。“不含”后面所列的服务内容可以另行计价收费。 4、“包括”:表示完成该项服务可能选择的不同技术方法或与该项服务类似的其它服务内容。“包括”后面所列的 不同技术方法或不同服务内容,均按本项目同一价格另行计价收费。 (四)除外内容:列举某类或某项医疗服务中可以另行收费的特殊材料或组织器官移植供体等。 医疗机构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使用的试剂、医疗器械、卫生材料等医用消耗品,除在一、二级分类的“本类说 明及有关规定”或“除外内容”档目中明确规定可以另行收费的特殊材料或组织器官移植供体外,无论其是否为一次性消 耗材料,都不得另行收费。 医疗机构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使用的药品和医院制剂,除与该服务项目直接相关的治疗性药品、消毒剂或在“ 项目内涵”中特别说明包含的特殊消耗药物外,其它需用处方交费领用的药物,以及血液、血液制品,均可另行计价收费。 (五)计价单位:界定提供该项目服务时的基本计价方式。 (六)说明:指该服务项目和价格执行中需要特别说明的相关事宜或限制性规定。 (七)最高限价:全省各级各类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服务执行的最高限价,实行三级分类定价。 (八)财务分类:为规范医疗机构的财务管理和统计口径,根据财政部和卫生部颁布的《医院财务制度》有关规定, 对医疗服务及其相关收入按11类进行财务分类,用大写英文字母表示:A为挂号类收入;B为病床类收入;C为诊查类收入; D为检查类收入;E为治疗类收入;F为护理类收入;G为手术类收入;H为化验类收入;I为谢谢射类收入,其中检查类、冶 疗类和手术类收入中涉及的放射收入分别用DI、EI和GI表示;J为特殊材料类收入,可以单独计费的特殊材料计入本类,其 中检查类、治疗类和手术类收入中涉及的特殊材料收入分别用DJ、EJ和GJ表示;K为其他医疗收入,血液、血液制品、组织 器官移植供体的费用及其它少数难以确定类别的医疗服务收入归入本类。各类医疗服务收入中涉及和放射和特殊材料收入 均应单列归入相应类别。 除特殊材料、血液、血液制品和组织器官移植供体外,各类医疗服务项目的分类已在相应项目的财务分类栏中注明, 医疗机构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全部费用,应随提供报务项目分类归并作帐。诊疗项目及支付范围(自费项属非支付范围) 云南省非营利医疗服务价格及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支付范围 一、综合医疗服务类 本类说明及有关规定: 1、本类包括一般医疗服务、一般检查治疗、社区卫生及预防保健项目和其它医疗服务项目,共4个二级分类,总分类码为1,二级分类码为11—14,包括86个项目,157项价格。 2、涉及多个科室的护理、抢救、注射、换药等服务项目统一列入本类。 3、门诊患者在同一天同一科室就诊同一种疾病,只能收取一次挂号费和诊查费。 4、病人住院天数按计入不计出的办法计算。 第5条修订为:重症监护、特级护理、Ⅰ、Ⅱ、Ⅲ级护理、特殊疾病护理、新生儿护理、精神病护理之间,在同一时段只能根据病情护理需要任选其一,不得重复计算收费。由病人或家属自行完成的服务项目,不得计费。(2011年9月27日发) 6、医用垃圾处理费及住院病人一日清单等单据费用已摊入医疗服务成本,计入相关服务价格中,不得另行收费。 7、测体温、血压、脉搏等临床检查的劳务费用已包含在诊查费中,不得另行收费。 8、各医院执行的具体床位费档次,由医院提出申请,报经同级价格、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项目内涵的规定核准后执行。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内涵 除外内容 计价单位 说明 最高限价 医保支付标识 财务分类 新生儿床等99项(居民)支付情况 一类价 二类价 三类价 11 (一)一般医疗服务 110100001 挂号费 含检查检验单及处方签等,不含初诊病人建档。 病历手册 门诊注射、换药、针灸、理疗、推拿、血透、放射治疗按每个疗程收取一次挂号费。 110100001a 普通挂号费 次 0.50 0.40 0.30 支付(限工伤保险) A 110100001a 普通挂号费 次 0.50 0.40 0.30 自费 A 110100001b 计算机预约挂号 指通过电话、互联网络预约。 次 2.50 2.50 2.50 自费 A 110100001c 初诊病人建档 指计算机建立初诊病人信息档案;含信息卡费 人 5.00 5.00 5.00 自费 A 1102 2.诊查费(09年9月1日执行省修订和调整项目) 包括营养状况的咨询和评估;营养状况咨询和评估是指具有营养师资格的专业人员通过规范的营养状况评估计划,并开具营养处方. 门诊注射、换药、针灸、理疗、推拿、血透、放射等治疗疗程中提供的技术劳务服务不得收取诊查费。 110200001 普通门诊诊查费 指医护人员、营养师提供的技术劳务服务。 次 3 2 1 支付(限工伤保险) C 110200001 普通门诊诊查费 指医护人员、营养师提供的技术劳务服务。 次 5.00 4.00 3.00 支付(限工伤保险) C 限2017年7月29日取消药品加成的公立医院使用(云价收费【2017】94号) 110200001 普通门诊诊查费(09年9月1日执行省修订和调整项目) 指医护人员、营养师提供的技术劳务服务。 次 3 2 1 不予支付 C 110200002 专家门诊诊查费(09年9月1日执行省修订和调整项目) 指高级职称医务人员、高级营养师提供的技术劳务服务。 110200002a 主任医师 包括正高级营养师。 次 7 6 5 支付 C 110200002a 主任医师门诊诊查费 包括正高级营养师。 次 15.00 12.00 9.00 支付 C 限2017年7月29日取消药品加成的公立医院使用(云价收费【2017】94号) 110200002a 主任医师 包括正高级营养师。 次 7 6 5 不予支付 C 110200002b 副主任医师 包括副高级营养师。 次 5 4 3 支付 C 110200002b 副主任医师门诊诊查费 包括副高级营养师。 次 10.00 8.00 6.00 支付 C 限2017年7月29日取消药品加成的公立医院使用(云价收费【2017】94号) 110200002b 副主任医师 包括副高级营养师。 次 5 4 3 不予支付 C 110200003 急诊诊查费 指医护人员提供的急救、急症的诊疗服务。 次 5.00 4.00 3.00 支付 C 110200003 急诊诊查费 指医护人员提供的急救、急症的诊疗服务。 次 10.00 8.00 6.00 支付 C 限2017年7月29日取消药品加成的公立医院使用(云价收费【2017】94号) 110200003 急诊诊查费 指医护人员提供的急救、急症的诊疗服务。 次 5.00 4.00 3.00 自费 C 110200004 门急诊留观诊查费 含诊查、等级护理。 门急诊留观诊查费按日计算,不足12小时按半日计价。 110200004a 门急诊留观诊查费(12小时以上) 日 10.00 8.00 6.00 支付 C 110200004a 门急诊留观诊查费(12小时以上) 日 20.00 16.00 12.00 支付 C 限2017年7月29日取消药品加成的公立医院使用(云价收费【2017】94号) 110200004b 门急诊留观诊查费(12小时及以内) 半日 5.00 4.00 3.00 支付 C 110200004b 门急诊留观诊查费(12小时及以内) 半日 10.00 8.00 6.00 支付 C 限2017年7月29日取消药品加成的公立医院使用(云价收费【2017】94号) 110200005 住院诊查费 指医务人员的技术劳务服务。 日 每床每日只能收取一次住院诊查费。 10.00 8.00 6.00 支付 110200005 住院诊查费 指医务人员的技术劳务服务。 日 3.00 2.00 1.00 支付 C 110200005 住院诊查费 指医务人员的技术劳务服务。 日 每床每日只能收取一次住院诊查费。 30.00 24.00 18.00 支付 C 限2017年7月29日取消药品加成的公立医院使用(云价收费【2017】94号) 1103 3.急诊监护费 110300001 急诊监护费 含监护床位、诊查、等级护理,不含仪器监护。病房应符合监护病房条件和管理标准。 超过12小时不足24小时按一日计算,不足12小时按半日计算;收取急诊监护费的不得同时收取门急诊留观诊查费。 110300001a 急诊监护费(12小时以上) 日 60.00 60.00 60.00 支付 F 110300001b 急诊监护费(12小时及以内) 半日 30.00 30.00 30.00 支付 F 1104 4.院前急救费 110400001 院前急救费 指内脏衰竭、外伤等的院外现场急救;含出诊费、诊查费、急救性临时给氧。 次 40.00 40.00 40.00 支付 E 110400001 院前急救费 指内脏衰竭、外伤等的院外现场急救;含出诊费、诊查费、急救性临时给氧。 次 40.00 40.00 40.00 自费 E 1105 5.体检费 110500001 体检费 含内、外(含皮肤)、妇、五官科的常规检查、总检报告。 不得另收挂号费、诊查费。 110500001a 体检费(一般体检) 人次 12.00 12.00 12.00 不予支付 D 110500001b 体检费(学生集体体检) 指中、 小学 小学生如何制作手抄报课件柳垭小学关于三违自查自纠报告小学英语获奖优质说课课件小学足球课教案全集小学语文新课程标准测试题 生集体体检。 人次 6.00 6.00 6.00 不予支付 D 1106 6.救护车费 110600001 救护车费 不含院前急救。 以10公里为基数,超出部分按子项b规定价格收费。 110600001a 救护车费(10公里及以内) 次 20.00 20.00 20.00 自费 E 110600001b 救护车费(10公里以上) 公里 2.00 2.00 2.00 自费 E 1107 7.取暖费 110700001 病房取暖费(08-11-20执行云南修改项目) 指使用集中供暖或空调、油汀、电暖炉等取暖设备对住院病房持续供暖。 临时供暖不得收取 110700001a 病房取暖费(特殊地区) 床日 指昭通、曲靖、丽江、怒江、迪庆五个州市,上述州市内的具体执行范围由本州市卫生、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8.00 8.00 8.00 不予支付 B 110700001b 病房取暖费(一般地区) 指上述特殊地区以外的其他州市。 床日 3.00 3.00 3.00 不予支付 B 1108 8.空调降温费 110800001 病房空调降温费 床日 5.00 5.00 5.00 不予支付 B 1109 9.床位费 包括干部病房床位费。 110900001 普通病房床位费 含按规定必须配备的医疗设施和生活用品。 需要严格隔离、消耗损耗大的传染病院(专科),烧伤专科普通病房、重症病房(含翻身床),在同类同档病床的收费标准基础上,按规定加收。 110900001a 套间 指单人多间,配有卫生间,能提供热水沐浴,装修及生活设施较好的病房。 床日 120.00 100.00 80.00 部分支付 B 110900001b 一床间一档 指配有卫生间,能提供热水沐浴,装修及生活设施较好,床均使用面积不低于12平方米的病房。 床日 60.00 55.00 50.00 部分支付 B 110900001c 一床间二档 指配有卫生间并能提供热水沐浴的病房。 床日 40.00 35.00 30.00 部分支付 B 110900001d 一床间三档 床日 30.00 25.00 20.00 部分支付 B 110900001e 二床间一档 指配有卫生间,能提供热水沐浴,装修及生活设施较好,床均使用面积不低于8平方米的病房。 床日 40.00 37.00 34.00 部分支付 B 110900001f 二床间二档 指配有卫生间并能提供热水沐浴的病房。 床日 30.00 27.00 24.00 部分支付 B 110900001g 二床间三档 床日 20.00 17.00 14.00 支付 B 110900001h 三、四床间一档 指配有卫生间,能提供热水沐浴,装修及生活设施较好,床均使用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的病房。 床日 30.00 28.00 26.00 部分支付 B 110900001i 三、四床间二档 指配有卫生间并能提供热水沐浴的病房。 床日 22.00 20.00 18.00 部分支付 B 110900001j 三、四床间三档 床日 15.00 13.00 11.00 支付 B 110900001k 五床间及以上 床日 12.00 10.00 8.00 支付 B 110900001l 新生儿床 床日 10.00 8.00 6.00 自费 B 居民支付 110900001m 简易床 床日 6.00 5.00 4.00 支付 B 110900001n 输液观察床 指门诊输液床位费;含输液中观察。 人次 5.00 4.00 3.00 支付 B 110900001o 输液观察椅 指门诊输液椅位费;含输液中观察。 人次 2.00 2.00 2.00 支付 B 110900001p 特殊病床费Ⅰ 指需要严格隔离、消耗损耗大的传染病院(专科)的病床。 床日 在同类同档病床收费标准基础上加收。 5.00 5.00 5.00 支付 B 110900001q 特殊病床费Ⅱ 指烧伤专科普通病床。 床日 在同类同档病床收费标准基础上加收。 10.00 10.00 10.00 支付 B 110900001r 特殊病床费Ⅲ 指烧伤专科重症病床(含翻身床)。 床日 在同类同档病床收费标准基础上加收。 20.00 20.00 20.00 支付 B 110900001s 特殊病床费Ⅳ 指气垫床。 床日 在同类同档病床收费标准基础上加收。 3.00 3.00 3.00 支付 B 110900002 层流洁净病房床位费 110900002a 层流洁净病房床位费 指达到规定洁净级别、有层流装置,风淋通道的层流洁净间;采用全封闭管理,有严格消毒隔离措施及对外通话系统。 床日 需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 250.00 250.00 250.00 部分支付 B 110900002b 无菌层流床 小时 5.00 5.00 5.00 部分支付 B 110900003 监护病房床位费 (08年9月1日执行修订、调整项目) 应患者或家属要求保留普通床位的,普通床位另行计价。 110900003a 重症监护病房床位 指配有中心监护台、心电监护仪及其它监护抢救设施,符合重症监护病房床单元设备配置标准、相对封闭管理的各种单人或多人监护病房。 床日 需经省、州市级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 70.00(原60.00) 60.00(原50.00) 50.00(原40.00) 支付 B 110900003b 普通监护室床位 指配有心电监护仪及其它监护抢救设施,符合标准的相对封闭管理的单人或多人监护病房。 床日 30.00(原25.00) 25.00(原20.0) 20.00(原15.00) 支付 B 110900004 特殊防护病房床位费 指核素内照射治疗病房等。 床日 50.00 40.00 30.00 支付 B 110900005 急诊观察床位费 指达不到普通病房条件和管理标准的急诊观察床;符合普通病房条件和管理标准的急诊观察床,按普通病房同类同档标准计价。 床位费以日计算,不足12小时按半日计价。 110900005a 急诊观察床位费(12小时以上) 床日 10.00 8.00 7.00 支付 B 110900005b 急诊观察床位费(12小时及以下) 半床日 5.00 4.00 3.50 支付 B 1110 10.会诊费(09年9月1日执行省修订和调整项目) 包括营养会诊;营养会诊是指邀请具有营养师资格的专业人员,通过规范的营养状况评估,制定营养治疗计划,并开具营养处方。 111000001 院际会诊 按会诊医师、营养师每人每次计价。 111000001a 主任医师 包括正高级营养师。 人次 200.00 160.00 120.00 不予支付 C 111000001b 副主任医师 包括副高级营养师。 人次 160.00 120.00 80.00 不予支付 C 111000002 院内会诊 按参加会诊医师、营养师实际人数计价。 111000002a 主任、副主任医师 包括正、副高级营养师。 人次 20.00 16.00 12.00 支付 C 111000002a 主任、副主任医师 包括正、副高级营养师。 人次 50.00 40.00 30.00 支付 C 限2017年7月29日取消药品加成的公立医院使用(云价收费【2017】98号) 111000002b 主治医师 包括中级营养师。 人次 10.00 8.00 6.00 支付 C 111000002b 主治医师院内会诊 包括中级营养师。 人次 30.00 24.00 18.00 支付 C 限2017年7月29日取消药品加成的公立医院使用(云价收费【2017】99号) 111000003 远程会诊 指通过远程可视计算机网络系统进行的交互式异地同步会诊;含网络租用费。 111000003a 省内远程会诊服务费 含1名省内专家会诊费。 次 800.00 800.00 800.00 C 自费 111000003b 省内专家远程会诊费 人 会诊专家超过1名时,超过人数按参加人数计价。 200.00 200.00 200.00 C 自费 111000003c 省外远程会诊服务费 含1名省外专家会诊费。 次 1800.00 1800.00 1800.00 C 自费 111000003d 省外专家远程会诊费 人 会诊专家超过1名时,超过人数按参加人数计价。 600.00 600.00 600.00 C 自费 12 (二)一般检查治疗 1201 1.护理费 120100001 重症监护(08年9月1日执行修订、调整项目) 指24小时室内有专业护士监护,监护医生、护士严密观察病情,监护生命体征;随时记录病情,作好重症监护记录及各种管道与一般性生活护理。 小时 6.00(原5.00) 6.00(原5.00) 6.00(原5.00) F 支付 120100002 特级护理(08年9月1日执行修订、调整项目) 指24小时设专人护理,严密观察病情,测量生命体征,记特护记录,进行护理评估,制定护理计划,各种管道与一般性生活护理。 小时 4.00(原3.00) 4.00(原3.00) 4.00(原3.00) F 支付 120100003 Ⅰ级护理 指护士每1小时巡视观察一次,观察病情变化、测量生命体征、正确实施治疗和护理措施、提供护理相关的健康指导。 专项护理费用按相应项目另行计价。 120100003a Ⅰ级护理(常规护理) 日 30.00 30.00 30.00 支付 F 120100003b Ⅰ级护理(优质护理) 指经省、州(市)级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的优质护理示范病区,实施责任制护理,由护士承担病人的全部基础护理和生活护理。 日 不得再收取Ⅰ级护理(常规护理)费,以及床上洗发、擦浴费用。 65.00 65.00 65.00 部分支付 F 120100004 Ⅱ级护理 指护士每2小时巡视观察一次,观察病情变化、根据病情变化测量生命体征、正确实施治疗和护理措施、提供护理相关的健康指导。 专项护理费用按相应项目另行计价。 120100004a Ⅱ级护理(常规护理) 日 20.00 20.00 20.00 支付 F 120100004b Ⅱ级护理(优质护理) 指经省、州(市)级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的优质护理示范病区,实施责任制护理,由护士承担病人不能自理的基础护理和生活护理。 日 不得再收取Ⅱ级护理(常规护理)费,以及床上洗发、擦浴费用。 35.00 35.00 35.00 部分支付 F 120100005 Ⅲ级护理 指护士每3小时巡视观察一次,观察病情变化、根据病情变化测量生命体征、正确实施治疗和护理措施、提供护理相关的健康指导。 日 专项护理费用按相应项目另行计价。 10.00 10.00 10.00 支付 F 120100006 特殊疾病护理 指需在院内严格隔离治疗的特殊传染病人的护理,含严格消毒隔离及Ⅰ级护理内容。 日 45.00 45.00 45.00 支付 F 120100006 特殊疾病护理 指需在院内严格隔离治疗的特殊传染病人的护理,含严格消毒隔离及Ⅰ级护理内容。 日 50.00 50.00 50.00 支付 F 限2017年7月29日取消药品加成的公立医院使用(云价收费【2017】102号) 120100003 Ⅰ级护理(作废) 指护士每15-30分钟巡视观察一次,观察病情变化,根据病情测量生命体征,进行护理评估及一般性生活护理,卫生宣教及出院指导。 日 10.00 10.00 10.00 F 支付 120100004 Ⅱ级护理(作废) 指护士定时巡视一次,观察病情变化及病人治疗、检查、用药后反应,测量体温、脉搏、呼吸,协助病人生活护理,卫生宣教及出院指导。 日 5.00 5.00 5.00 F 支付 120100005 Ⅲ级护理(作废) 指护士每日巡视2-3次,观察、了解病人一般情况,测量体温、脉搏、呼吸,卫生宣教及出院指导。 日 3.00 3.00 3.00 F 支付 120100006 特殊疾病护理(作废) 指需在院内严格隔离治疗的特殊传染病人的护理,含严格消毒隔离及一级护理内容。 日 25.00 25.00 25.00 F 支付 120100007 新生儿护理(10年10月省修订和调整项目) 含新生儿洗浴、脐部残端处理、口腔、皮肤及会阴护理等。 日 20.00 20.00 20.00 F 支付 120100007 新生儿护理(10年10月省修订和调整项目) 含新生儿洗浴、脐部残端处理、口腔、皮肤及会阴护理等。 日 30.00 30.00 30.00 支付 F 限2017年7月29日取消药品加成的公立医院使用(云价收费【2017】103号) 120100008 新生儿特殊护理 120100008a 新生儿干预 次 5.00 5.00 5.00 F 自费 120100008b 新生儿抚触 次 5.00 5.00 5.00 F 自费 120100008c 新生儿肛管排气 次 5.00 5.00 5.00 F 自费 120100008d 新生儿呼吸道清理 次 5.00 5.00 5.00 F 自费 120100008e 新生儿药浴 次 5.00 5.00 5.00 F 自费 120100008f 新生儿油浴 次 5.00 5.00 5.00 F 自费 120100008g 婴儿游泳 次 20.00 20.00 20.00 F 自费 120100009 精神病护理 日 30.00 30.00 30.00 支付 F 120100009 精神病护理 日 40.00 40.00 40.00 支付 F 限2017年7月29日取消药品加成的公立医院使用(云价收费【2017】104号) 120100010 气管切开护理 含吸痰、药物滴入、定时消毒、更换套管及敷料。 120100010a 气管切开护理 日 35.00 35.00 35.00 支付 F 120100010a 气管切开护理 日 50.00 50.00 50.00 支付 F 限2017年7月29日取消药品加成的公立医院使用(云价收费【2017】106号) 120100010b 气管插管护理 气管导管固定器 日 35.00 35.00 35.00 支付 F 120100010b 气管插管护理 气管导管固定器 日 50.00 50.00 50.00 支付 F 限2017年7月29日取消药品加成的公立医院使用(云价收费【2017】107号) 120100010a 气管切开护理(废) 日 25 25 25 F 支付 120100010b 气管插管护理(废) (10年10月省修订和调整项目) 气管导管固定器 日 25.00 25.00 25.00 F 支付 120100011 吸痰护理(09年9月1日执行省修订和调整项目) 含叩背、吸痰等相关护理,不含雾化吸入。 次 同一病人每天吸痰护理费不得超过50元。 5 5 5 F 支付 120100012 造瘘护理 (10年10月省修订和调整项目) 造口袋 次 5.00 5.00 5.00 F 支付 120100013 动静脉置管护理(09年9月1日执行省修订和调整项目) 120100013a 动脉、深静脉置管护理 次 5 5 5 F 支付 120100013b 浅静脉置管护理 包括静脉留置针护理 次 3 3 3 F 支付 120100014 一般专项护理 120100014a 口腔护理 次 5.00 5.00 5.00 F 支付 120100014b 会阴冲洗(09年9月1日执行省修订和调整项目) 包括男性尿道口护理。 次 5 5 5 F 支付 120100014c 床上洗发 次 不得与Ⅰ级护理(优质护理)、Ⅱ级护理(优质护理)同时收取。 8.00 8.00 8.00 F 不予支付 120100014c 床上洗发(废) 次 8.00 8.00 8.00 F 不予支付 120100014d 床上擦浴 次 不得与Ⅰ级护理(优质护理)、Ⅱ级护理(优质护理)同时收取。 10.00 10.00 10.00 F 不予支付 120100014d 床上擦浴(废) 次 10.00 10.00 10.00 F 不予支付 120100014f 压疮护理(09年9月1日执行省新增项目) 含浅表处理 次 10 10 10 F 支付 120100014g 大面积皮肤损伤护理(09年9月1日执行省新增项目) 指放凼后皮肤护理或其它原因导致皮肤损伤超过20平方厘米的皮肤护理;含浅表处理。 次 10 10 10 F 支付 120100015 机械辅助排痰(09年9月1日执行,国家新增项目) 指无力自主排痰的机械振动辅助治疗;含叩背、吸痰等相关护理,不含雾化吸入;包括震荡式呼吸系统治疗。 次 同一病人每计费不得超70元 7 7 7 F 支付 120100016 人工辅助通便(云人社办【2017】59号) 指用手指取出嵌顿在直肠内粪便的人工辅助通便。 次 20.00 20.00 20.00 支付 F 1202 2.抢救费 24小时内抢救次数超过一次的,均按一次计价,大、中、小抢救不得同时计价。 120200001 大抢救 指1.成立专门抢救班子;2.主管医生不离开现场;3.严密观察病情变化;4.抢救涉及两科以上;5.及时组织会诊;6.专人护理,配合抢救。 次 120.00 110.00 100.00 支付 E 120200001 大抢救(废) 指1.成立专门抢救班子;2.主管医生不离开现场;3.严密观察病情变化;4.抢救涉及两科以上;5.及时组织会诊;6.专人护理,配合抢救。 次 100.00 90.00 80.00 E 支付 120200002 中抢救 指1.成立专门抢救小组;2.医生不离开现场;3.严密观察病情变化;4.抢救涉及两科以上;5.及时组织会诊;6.专人护理,配合抢救。 次 60.00 50.00 40.00 支付 E 120200002 中抢救(废) 指1.成立专门抢救小组;2.医生不离开现场;3.严密观察病情变化;4.抢救涉及两科以上;5.及时组织会诊;6.专人护理,配合抢救。 次 50.00 40.00 30.00 E 支付 120200003 小抢救 指1.专门医生现场抢救病人;2.严密观察记录病情变化;3.抢救涉及两科以上;4.及时组织会诊;5.有专门护士配合。 次 40.00 35.00 30.00 支付 E 120200003 小抢救(废) 指1.专门医生现场抢救病人;2.严密观察记录病情变化;3.抢救涉及两科以上;4.及时组织会诊;5.有专门护士配合。 次 30.00 25.00 20.00 E 支付 1203 3.氧气吸入 120300001 氧气吸入 包括中心、管道、氧气瓶等各种供氧方式。 一次性鼻导管、鼻塞、面罩 120300001a 氧气吸入(普通给氧) 指低流量给氧。 小时 3.00 3.00 3.00 支付 E 120300001b 氧气吸入(加压给氧) 小时 4.00 4.00 4.00 支付 E 120300001c 氧气创面治疗 小时 3.00 3.00 3.00 支付 E 1204 4.注射 含用药指导与观察、药物的配置及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输血器、输液贴。 过滤器、采血器、静脉留置针 注射器、输液器、输血器等费用已计入相应项目价格中,不得另行收取。 120400001 肌肉注射 120400001a 肌肉注射 包括皮下、皮内注射。 次 2.00 2.00 2.00 支付 E 120400001a 肌肉注射 包括皮下、皮内注射。 次 5.00 5.00 5.00 支付 E 限2017年7月29日取消药品加成的公立医院使用(云价收费【2017】108号) 120400001b 皮试(09年9月1日执行省修订和调整项目) 含皮试药物。 次 2.5 2.5 2.5 支付 E 120400001b 皮试(09年9月1日执行省修订和调整项目) 次 5.00 5.00 5.00 支付 E 限2017年7月29日取消药品加成的公立医院使用(云价收费【2017】109号) 120400001c 胰岛素注射(09年9月1日执行省新增项目) 指使用胰岛素注射器、胰岛素笔用针头等专用装置进行的胰岛素皮下注射。 次 3.5 3.5 3.5 支付 E 120400002 静脉注射 120400002a 静脉注射 次 4.00 4.00 4.00 支付 E 120400002a 静脉注射 次 8.00 8.00 8.00 支付 E 限2017年7月29日取消药品加成的公立医院使用(云价收费【2017】111号) 120400002b 静脉注射器采血 次 3.00 3.00 3.00 支付 E 120400002b 静脉注射器采血 次 6.00 6.00 6.00 支付 E 限2017年7月29日取消药品加成的公立医院使用(云价收费【2017】112号) 120400002c 静脉采血器采血 次 2.00 2.00 2.00 支付 E 120400002c 静脉采血器采血 次 4.00 4.00 4.00 支付 E 限2017年7月29日取消药品加成的公立医院使用(云价收费【2017】113号) 120400002d 烧伤创面静脉抽血 次 10.00 10.00 10.00 E 支付 120400002d 烧伤创面静脉抽血 次 13.00 13.00 13.00 支付 E 限2017年7月29日取消药品加成的公立医院使用(云价收费【2017】114号) 120400003 心内注射 次 12.00 12.00 12.00 E 支付 120400004 动脉加压注射 120400004a 动脉加压注射 次 7.00 7.00 7.00 E 支付 120400004b 动脉注射器采血 次 6.00 6.00 6.00 E 支付 120400004c 动脉采血器采血 次 5.00 5.00 5.00 E 支付 120400004d 烧伤创面动脉抽血 次 12.00 12.00 12.00 E 支付 120400005 皮下输液 120400006 静脉输液 一次输液超过一组以上时,第一组按子项a或b规定价格计价,第二组起按子项c规定价格计价,由医院静脉输液配置中心统一配送的,不得收取子项c规定的费用。 120400006a 普通输液器输液(第一组) 指使用普通输液器一次输液一组或多组输液时的第一组。 次 5.00 5.00 5.00 支付 E 120400006a 普通输液器输液(第一组) 指使用普通输液器一次输液一组或多组输液时的第一组。 次 10.00 10.00 10.00 支付 E 限2017年7月29日取消药品加成的公立医院使用(云价收费【2017】116号) 120400006b 闭光输液器输液(第一组) 指使用闭光输液器一次输液一组或多组输液时的第一组。 次 10.00 10.00 10.00 E 支付 120400006b 闭光输液器输液(第一组) 指使用闭光输液器一次输液一组或多组输液时的第一组。 次 15.00 15.00 15.00 支付 E 限2017年7月29日取消药品加成的公立医院使用(云价收费【2017】117号) 120400006c 静脉输液(第二组起) 组 1.00 1.00 1.00 E 支付 120400006c 静脉输液(第二组起) 组 2.00 2.00 2.00 支付 E 限2017年7月29日取消药品加成的公立医院使用(云价收费【2017】118号) 120400006d 静脉输血 次 5.00 3.00 3.00 E 支付 120400006d 静脉输血 次 10.00 10.00 10.00 支付 E 限2017年7月29日取消药品加成的公立医院使用(云价收费【2017】119号) 120400006e 微量泵、输液泵使用费 (10年10月省修订和调整项目) 小时 使用微量泵或输液泵时收取。 2.00 2.00 2.00 E 支付 120400007 小儿头皮静脉输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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