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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课件__第八章_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第八章 强制措施 (一)强制措施的概念、特点和作用 1、强制措施的概念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保障侦查和审判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强行剥夺或者加以一定限制的方法。一、强制措施概述 2、特点 1)对象的特定性。 2)强制性。 3)保障性。 4)暂时性 3、作用   1)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串供、隐匿、毁灭或者伪造证据,保证及时地收集证据,查清案件事实。   2)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继续犯罪、危害社会,保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人民群...

刑事诉讼法课件__第八章_刑事诉讼强制措施
第八章 强制措施 (一)强制措施的概念、特点和作用 1、强制措施的概念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保障侦查和审判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强行剥夺或者加以一定限制的方法。一、强制措施概述 2、特点 1)对象的特定性。 2)强制性。 3)保障性。 4)暂时性 3、作用   1)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串供、隐匿、毁灭或者伪造证据,保证及时地收集证据,查清案件事实。   2)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继续犯罪、危害社会,保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   3)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杀、逃跑等逃避侦查、起诉、审判等诉讼活动。 (二)强制措施与相关处罚、措施的区别 1、与刑罚的区别   目的不同;   对象不同;   适用机关不同;   法律依据不同;   适用时间不同;   稳定性不同。 2、与行政处罚的区别  性质不同  对象不同  适用机关不同  法律依据不同  稳定性不同 3、与民诉、行诉强制措施的区别  性质不同  适用机关不同  适用阶段不同  适用对象不同  种类不同 4、强制措施与扭送的区别 扭送指任何公民对有下列情形的人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1)正在被告犯罪或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通缉在案的; (3)越狱逃跑的; (4)正在被追捕的。 :即现行犯或在逃的   (三)强制措施的适用原则 1.合法性原则。 2.必要性原则。 3.相当性原则。 4.适时变更或解除原则。 (四)强制措施的体系   强制措施体系由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构成。   这是一个从轻到重、层次分明、结构合理、互相衔接的体系,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 (一)拘传的概念与特征   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没有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其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方法。   特征: 1、适用对象为未被拘留或逮捕即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执行拘传的人员对被拘传的人有权强制其到指定的地点接受讯问,从而使其人身自由受到一定的限制。二、拘传 (二)刑事诉讼中的拘传与民事诉讼中的拘传的区别 1、在刑事诉讼中,拘传适用于未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民事诉讼中,拘传的适用对象只能是必须到庭被告人,或者是必须到庭的,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 2、在刑事诉讼中,传唤并非拘传的必经程序,而民事诉讼中,须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才可适用拘传。 (三)拘传的程序 1、填写拘传法律 文书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文书英文书写纸用a4纸打印行政执法文书范本护理文书的书写规范及要求原告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拘传证必须由公检法负责人签发。 2、拘传的执行人员 不少于2人 3、执行拘传时,应当出示拘传证 4、到案和讯问结束后,应当填写当案时间和讯问结束时间 5、拘传的地点:在对象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 6、拘传的时间和次数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7、拘传期间,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四)拘传的决定权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都有适用拘传决定权 (五)拘传的执行权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都有执行拘传的权力 (一)取保候审的概念   取保候审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以保证其在取保候审期间不逃避侦查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三、取保候审 (二)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三)取保候审的种类 1、保证人保证 (1)保证人的条件: ①与本案无牵连; ②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③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④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2)保证人的义务: ①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②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 报告 软件系统测试报告下载sgs报告如何下载关于路面塌陷情况报告535n,sgs报告怎么下载竣工报告下载 。 ③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④根据案件事实,认为已经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逃匿的,如果保证人与被告人串通,协助其逃匿以及明知藏匿地点而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的,如果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同时也是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保证人还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应当以其保证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的诉讼请求数额为限。 2、保证金保证 (1)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2)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 关于书的成语关于读书的排比句社区图书漂流公约怎么写关于读书的小报汉书pdf 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3、两者保证形式不能同时适用 (四)被取保候审人应遵守的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1、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2、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3、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4、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五)被取保候审人违反规定所受的处罚 1、保证人保证的: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六)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均有取保候审的决定权。 (七)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是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没有取保候审的执行权。 (八)取保候审的期限 1、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2、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3、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并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和有关单位。 (一)概念   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未经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或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四、监视居住 (二)适用条件 1、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2、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三)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处理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6、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四)监视居住的场所 1、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 2、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3、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4、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五)监视居住的程序要点 1、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2、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 (六)监视居住的决定机关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均有监视居住的决定权。 (七)监视居住的执行机关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是监视居住的执行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没有监视居住的执行权。 (八)监视居住的期限 1、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2、在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3、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4、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并及时通知被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一)拘留的概念   拘留是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在法定的紧急情况下,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予以羁押,并进行审查的一种强制措施。五、拘留 (二)拘留的条件与对象 1、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适用拘留的条件与对象 (1)条件: ①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②被害人、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③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④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⑤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⑥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⑦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2)对象 ①现行犯 ②重大嫌疑分子 2、人民检察院适用拘留的条件和对象 (1)条件 ①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②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2)对象 犯罪嫌疑人 (三)享有拘留权的机关 1、享有拘留决定权的机关: 只有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有拘留的决定权 2、享有拘留执行权的机关: 拘留的执行权仅仅属于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 (四)拘留的程序要点 1、审查批准,签发拘留证,拘留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负责人签发,人民检察院不签发拘留证。 2、2名以上公安人员执行拘留,出示拘留证。 3、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4、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5、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五)拘留的期限 1、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 (1)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下提 请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 (2)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3)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4)因此:拘留的期限为:一般不超过10日,案件重大复杂的不超过14日,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不超过37日。 2、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4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至3日。所以,对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中的被拘留人,拘留后的最长羁押期限是17日。 (一)逮捕的概念 1、概念   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审判的进行,防止其发生社会危险性,依法采取的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予以羁押的强制措施。   逮捕是一种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六、逮捕 (二)逮捕的适用条件 1、逮捕的要件: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①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②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③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事实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的刑罚 (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2、逮捕的情形 (1)应当逮捕的情形 ①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 ③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A、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B、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C、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D、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E、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2)可以逮捕的情形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 (三)逮捕的决定或批准机关 1、人民法院有权决定逮捕---院长签发决定逮捕通知书 (1)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院长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审判委员会决定; (2)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未予逮捕的公诉案件:由院长或审判委员会决定; 2、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有权决定逮捕---检察长签发决定逮捕通知书 (1)自侦案件:检察长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检察委员会决定; (2)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尚未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案件: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 3、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提请批准逮捕决定有权审查批准----检察长签发决定逮捕通知书 ①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②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采用下列方法: A、讯问犯罪嫌疑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a、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b、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c、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B、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 C、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③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④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⑤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⑥对于不批准逮捕的 A、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B、公安机关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⑦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四)逮捕的执行权1、逮捕的执行权仅仅属于公安机关2、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都没有执行逮捕的权力。3、公安机关对于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有权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而不需要再经过人民检察院的批准,但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五)逮捕的执行程序 1、公安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执行逮捕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必须出示逮捕证。 2、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 3、逮捕后,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4、逮捕后,应当在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6、在异地执行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被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7、特殊的犯罪嫌疑人的逮捕程序 (1)人大代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 ①人民检察院对担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 ②对担任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呈报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请许可。 ③对担任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可以直接报请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也可以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请许可;对担任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由县级人民检察院报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 ④对担任办案单位所在省、市、县(区)以外的其他地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请许可; ⑤担任两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分别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请许可。 (2)外国人、无国籍人 ①涉及国家安全、政治外交、在适用法律上确有疑难的案件:市级检察院层报最高检,征求外交部的意见; ②其他的案件:省检征求省级外事部门,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七、强制措施的变更、撤销、解除和救济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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