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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发行可转债及优先股项目券商律师协议模版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xx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年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以及非公开发行优先股项目之法律服务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二〇xx年四月日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xx年4月日签订:甲方: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x座法定代表人:x乙方:xx律师(上海)事务所注册地址:上x主要负责人:x鉴于:甲方正在进行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项目(以下简称“本次可转债发行”)以及非公开发行优先股项目(以下简称“本次优先股发行”,以下与本次可转债发行合称“项目”或“本次发行”),需要乙方提供法律服务;乙方愿意向甲方提供本协议所述的法律服务。依据《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法》、《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执业行为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以及《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双方达成以下条款:第1条乙方法律服务内容1.1乙方应协助甲方完成本次发行的整体尽职调查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草拟法律尽职调查问卷(包括补充尽职调查问卷),收集整理法律尽职调查问卷反馈意见,客观、全面、及时地进行项目的法律尽职调查,坚持尽职调查的独立性和完整性,做到调查内容真实、准确和全面。法律尽职调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的基本情况调查、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调查、高管人员调查、组织结构与内部控制调查、业务发展目标调查、募集资金运用调查、风险因素及其它重要事项调查等。1.2应甲方要求,出席项目相关会议,并提供专业意见。1.3起草或参与起草甲方指定的文件、备忘录,包括但不限于尽职调查清单、尽职调查报告、募集说明书、发行人申请报告、保荐工作报告、发行保荐书、相关会议纪要、访谈 记录 混凝土 养护记录下载土方回填监理旁站记录免费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 等,应甲方要求对该等文件出具法律意见书。1.4审核、修改与项目有关的文件以及甲方指定的文件、备忘录等,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律师法律意见书、保荐协议、承销协议、发行保荐书、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尽职调查报告、募集说明书及其它与项目相关的申报文件、对外披露文件,并应甲方要求对该等文件出具法律意见书。1.5协助甲方设计项目操作的有关法律路径,或者交易模式和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的法律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发行方案,并应甲方要求出具有关法律意见。1.6就项目中出现的法律问题随时向甲方提供口头或书面的(根据甲方的要求)法律咨询服务。1.7对项目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监管政策和有关法律文件采取必要的手段进行验证。1.8协助甲方完成为本项目而需履行的境内法律程序和手续。1.9协助甲方整理项目有关工作底稿。1.10应甲方要求,承担项目中涉及中国法律的其他相关工作以及按照通行惯例应当承担的其他工作。上述法律服务工作分别针对本次发行可转债和本次发行优先股,实际工作中可能存在重叠的情况。第2条甲方的义务2.1向乙方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相关资料。2.2配合乙方为甲方的利益所从事的各项工作。2.3按本协议第6条的规定,向乙方支付相关费用。第3条乙方的义务3.1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从甲方立场出发,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控制甲方在项目中的法律风险。3.2积极、负责、及时地为甲方提供本协议第1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按甲方要求的合理时限、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执业准则和道德规范保质保量地完成受托事项。3.3乙方及其指派的律师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遵循诚实、守信、独立、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保证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3.4乙方在出具法律意见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事项应当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其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乙方应对其提供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3.5乙方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应将有关资料及重要情况汇总,建立律师工作底稿,存档备查,并随时应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供查询。3.6乙方法律服务团队由合伙人律师xxx等共同组成,其中韦玮为项目总负责人,吴智智、潘晓笑为项目主要对口联系人。乙方更换前述法律服务团队成员,应提前五个工作日通知甲方,并经甲方书面同意;甲方认为乙方团队成员不符合项目需求的,有权要求乙方予以更换,乙方应当及时更换。3.7乙方应遵守其他基于诚信义务而产生的合同义务。第4条保密4.1乙方对本协议及其条款,以及在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了解到的与甲方、甲方客户以及项目相关的所有信息和文件(以下统称“保密信息”)均应承担严格的保密义务,非因乙方违约披露而公开的信息除外。该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有效。4.2未经甲方事先书面许可,乙方及其下属律师和其他雇员不得将保密信息用于与甲方委托事项无关的活动,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保密信息。4.3应法院、仲裁机构、监管机构等有权机关之要求,或法律法规要求,乙方可披露保密信息,但应首先给予甲方合理的书面通知,并由双方共同努力,尽量避免、减少因披露保密信息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4.4本协议终止或提前终止,协议所涉及的由甲方送交给乙方的一切保密信息,无论是书面的还是其他具体形式,以及乙方所作的复印件均需立即交还甲方,或者按甲方要求予以销毁,且有关销毁凭证应同时送交给甲方。4.5双方对保密事项另有约定的,从约定。第5条利益冲突及服务资质5.1乙方承诺,除非得到甲方的书面同意和豁免,在为甲方提供本协议第1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期间,乙方及其下属律师和其他雇员不得同时接受有利益冲突的他方当事人委托,为其办理法律事务,不得从事任何与甲方及本协议项下法律服务有利益冲突的事项。5.2非经甲方同意,乙方及其下属律师和其他雇员不得运用来自于提供本项目下法律服务时所得到的信息牟取不当利益,或损害甲方或其客户的利益。5.3乙方承诺其拥有履行本协议所必需的法律服务资质和专业能力,其在法律、法规项下拥有必要的权利和权力,以便签署本协议和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第6条费用及支付方式6.1本协议下,本次可转债发行的法律服务费为人民币30万元(大写:叁拾万元),在本次可转债发行工作基础上的优先股发行法律服务费为人民币15万元(大写:壹拾伍万元),以上费用为含税价。乙方因提供本协议项下服务所产生的一切税费及其他费用,以及乙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差旅、复印、通讯、邮寄、交通、食宿等的工作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6.2双方同意按照以下约定的方式支付法律服务费:6.3.1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民币10万元(大写:壹拾万元)的法律服务费;6.3.2自本次可转债发行向中国证监会申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民币10万元(大写:壹拾万元)的法律服务费;6.3.3自甲方收到本次可转债发行承销佣金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民币10万元(大写:壹拾万元)的法律服务费;6.3.4自本次优先股发行向中国证监会申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民币5万元(大写:伍万元)的法律服务费;6.3.5自甲方收到本次优先股发行承销佣金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民币10万元(大写:壹拾万元)的法律服务费。6.3尽管有第6.1条和第6.2条之约定,如非因任何一方或双方原因项目提前终止,甲方应根据乙方实际工作量,向乙方一次性支付有关款项,具体数额由双方另行约定,但甲方向乙方累计支付的款项数额最高不超过本次可转债发行或/及本次优先股发行法律服务费金额的80%,即分别为人民币24万元(大写:贰拾肆万圆整)或/及人民币12万元(大写:壹拾贰万圆整)。除此之外,甲方不再承担任何付款义务。6.4本协议所述“项目终止之日”是指甲方向乙方发出的书面通知中所载明的项目终止之日。6.5甲方凭乙方事先出具的法律服务费正式发票付款,分期付款情况下,乙方应就甲方每期应付款项分别向甲方开具法律服务费正式发票。法律服务费付至乙方下列银行帐户:户名:xx律师(上海)事务所帐户号:xx开户行:xx第7条违约责任7.1甲乙双方均应当遵守本协议之约定,如违反本协议内容,违约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如乙方违约,甲方有权从尚未支付的法律服务费中扣减乙方应赔偿款项。乙方下属律师和其他雇员违反本协议规定的,视为乙方违约。7.2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对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7.3如因乙方的专业意见或尽职调查报告内容存在虚假、误导或遗漏,导致甲方的工作档案或提交的与项目有关的文件存在虚假、误导或遗漏,甲方由此被监管机构处罚,或遭第三方索赔的,乙方应协助甲方准备有关的答辩、抗辩和证明材料,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为此支付的罚款、罚金、赔偿金、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和其他合理费用。第8条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8.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8.2争议解决: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如双方无法协商解决,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8.3当产生任何争议及任何争议正按前条规定进行解决时,除争议事项外,双方应继续行使本协议项下的其他权利,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如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被认定为全部或部分不合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并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和执行。第9条生效和终止9.1本协议经双方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至双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止。9.2如项目提前终止,甲方有权单方向乙方发出通知终止本协议,协议自通知载明的协议终止日期起终止。9.3经协商一致,双方可提前终止本协议。第10条不可抗力10.1在协议有效期间,如果发生协议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势或重大变故,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政策法规的重大变化、地震、水灾、传染性疾病、国际制裁以及战争等情形,而这种情形已经或者可能对任何一方的业务状况、财务状况和本项目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或障碍,导致一方或双方无法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时,则双方可协商决定暂缓执行或终止本协议。发生不可抗力情况的一方应自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对方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10.2如果上述不可抗力情形的发生严重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则该方有权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而不应被视为违约。但是,该方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情形的后果减小到最低限度。第11条其他11.1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时候变成不合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而不从根本上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时,本协议的其它条款不受影响。11.2本协议各条标题仅为提示之用,应以条文内容确定双方之权利、义务。11.3本协议替代此前双方关于本协议规定事项的所有口头或书面的纪要、备忘录、协议。11.4本协议的变更、修改或终止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双方授权代表正式签署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11.5本协议附件(如有)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11.6双方因履行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的通知都必须按照本协议中的地址或双方另行指定的地址,以书面信函形式或双方确认的传真或类似的通讯方式进行。如果使用书面信函形式的,应采用具有良好信誉的特快专递送达。如使用传真或类似的通讯方式,通知日期即为通讯发出日期;如使用特快专递,通知日期即为邮件寄出日期并以邮戳为准。本协议当事人的寄送地址及传真如下:甲方: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68号中建大厦23层联系人:姜颖电话:(8621)20262300传真:(8621)20262354邮编:200122乙方:地址:上海市北京西路968号嘉地中心23、25层联系人:韦玮电话:(8621)52341668传真:(8621)52341670邮编:20004111.7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效力。(本页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系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xx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年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以及非公开发行优先股项目之法律服务协议之签字盖章页)甲方: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日期:年月日(本页无正文,系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xx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年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以及非公开发行优先股项目之法律服务协议之签字盖章页)乙方:xx律师(上海)事务所主要负责人或授权代表:日期:年月日PAGE3第3页共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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