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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厦门经济特区劳动管理条例厦门经济特区劳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厦门经济特区发展的需要,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厦门经济特区以及台商投资区内所有企业及其职工。 第三条 企业用工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 第四条 特区开放劳务市场,调节劳动力供求关系,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可以相互选择。 第五条 企业应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安全和健康。 第六条 企业应加强对职工的职业技术培训,提高职...

福建厦门经济特区劳动管理条例
厦门经济特区劳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厦门经济特区发展的需要,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厦门经济特区以及台商投资区内所有企业及其职工。 第三条 企业用工实行全员劳动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制。 第四条 特区开放劳务市场,调节劳动力供求关系,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可以相互选择。 第五条 企业应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安全和健康。 第六条 企业应加强对职工的职业技术培训,提高职工的素质。 第七条 特区实行职工社会劳动保险制度。企业必须按规定保证职工参加社会劳动保险。 第八条 职工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企业应当支持工会工作。 第九条 特区各级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劳动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劳动监察。 第二章 劳动合同 第十条 职工上岗前,企业与职工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必须坚持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合同签订后,企业必须于七日内报劳动管理部门备案。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受国家法律保护,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生产或工作任务; (二)试用期限、合同期限; (三)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福利待遇; (六)劳动保险; (七)劳动保护; (八)劳动纪律; (九)违约责任; (十)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法规的; (二)采取欺诈、胁迫手段签订的; (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四)损害职工人格尊严的。 劳动合同中部分内容无效,但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无效劳动合同的确认和处理权,属劳动管理部门和人民法院。 第十三条 因签订无效劳动合同造成损害后果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向对方赔偿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责任大小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一)双方协商一致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企业转产、改变生产任务的; (三)显失公平的。 劳动合同变更应报劳动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或第二十二条规定的; (二)职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或本人不愿意供职的; (三)职工患病(不包括职业病)或非因工(公)负伤,在规定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又无其他工作可安排的; (四)企业因生产、经营、技术条件发生变化,经厦门市劳动局确认,多余职工无法安排其他工作的; (五)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需要裁减职工的; (六)双方协商一致,且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因前款第(三)、(四)、(五)项和第二十二条第(五)项情况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一个月向对方提出。 解除合同后,企业应及时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本单位工会。 第十六条 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应向劳动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七条 企业发生分立、合并时,由分立、合并后的企业履行原劳动合同。 第三章 职工的招用、辞退和辞职 第十八条 企业按照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自主决定招工的时间、条件、方式、数量。 需招用外来劳动力的,应报劳动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严禁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就业。 第二十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过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的,企业可以辞退: (一)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影响生产工作秩序的; (二)违反操作程序,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 (三)服务态度恶劣,损害消费者利益的; (四)有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打架斗殴等行为的; (五)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企业辞退职工,应当征求本企业工会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在合同期内不得辞退: (一)患有职业病或因工(公)负伤的; (二)患病(不含职业病)或非因工(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和哺乳期内的; (四)其他不可抗力事件,使职工不能履行合同的。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辞职,企业应予同意: (一)经区以上劳动管理部门确认,企业劳动条件恶劣,严重危害职工安全和健康的; (二)企业违反劳动合同,严重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 (三)经企业同意考入中等专业以上学校或留学的; (四)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国外定居的; (五)职工有其他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发给职工补助费: (一)劳动合同期满企业不再续订的; (二)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或第十五条中的(三)、(四)、(五)、(六)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企业终止,劳动合同自行解除的。 企业按职工在本单位的工龄和解除劳动合同前六个月本人月平均实得工资计发补助费:工龄不满半年的,发给半个月工资;工龄满半年不足一年的,发给一个月工资;工龄一年以上的,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工资,但最多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假期 第二十四条 职工每周正常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六日,每日正常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 企业因生产(工作)不能间断、抢修设备或完成紧急生产任务需要,可以加班加点,但每人每月不得超过四十小时,班后加点每次不得超过四小时。 加班加点超过前款规定时间限度的,应征得职工和本单位工会同意,并报主管部门或劳动管理部门批准。 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企业,也应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职工的法定节日、探亲假、病假、婚假、直系亲属丧假、女职工产假及晚育假和独生子女优待假、施行节育手术假、年休假等休假时间及其假期待遇按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和省、市没有规定的,按企业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职工技术培训 第二十六条 待业人员先培训才能就业,在职职工先培训才能上岗。 第二十七条 就业前培训和转业培训由劳动管理部门及企业组织实施。 在职职工上岗前培训和在职培训由企业负责。 经培训考核合格者发给相应的证书,凡取得厦门市劳动局颁发的各种技术合格证书者,在对口的专业(工种)范围内,应承认其技术等级。 第二十八条 企业出资培训的职工在合同期间要求辞职的,如职工与企业订有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培训费按协议规定办理,没有协议的,企业可要求职工适当赔偿培训费。 第六章 工资待遇 第二十九条 企业职工工资标准、形式、分配方法以及各种津贴、奖励等在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由企业自行决定。 第三十条 企业职工加班加点应安排补休。确实无法补休的,应按不低于本人当月实得工资的时、日平均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法定节日加班的,应按不低于本人当月实得工资的时、日平均数的200%加发加班工资。 第三十一条 厦门市人民政府每年七月一日公布特区当年七月至次年六月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每月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十二条 企业每月至少发一次工资,并规定发放工资的日期,不得拖延。 第三十三条 企业在停工期间应发给不低于职工停工前六个月平均实得工资60%的停工津贴。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遵守劳动工资统计制度,及时、准确、如实统计上报,其工资统计口径,应与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一致。 第七章 社会劳动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三十五条 社会劳动保险包括职工的养老、待业、工伤和医疗等保险。 第三十六条 企业和职工必须参加社会劳动保险,并按规定向社会劳动保险机构缴纳各项社会劳动保险费用,以保证职工在退休、待业、工伤和疾病时获得一定的物质保障。 社会劳动保险机构应按规定及时支付给职工各项社会劳动保险待遇。 第三十七条 各项社会劳动保险办法,按厦门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社会劳动保险费用的收缴、支付,由特区各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监督。 第三十九条 职工在职期间的福利待遇,按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和省、市没有规定的,按企业的规定执行。 第八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四十条 企业必须加强劳动保护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法规、标准和政策,接受国家劳动安全监察和卫生部门、工会的监督,保障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第四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生产性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工程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投产。 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等危险性较大设备的安装和使用,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检验、检测和安全发证。 第四十二条 企业应按规定提供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发给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和保健津贴,对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预防职业病。 企业应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按规定做好女职工、未成年工、危险性较大的特种作业人员的劳动保护。 第四十三条 发生职工伤亡事故,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救治伤员,保护现场,并报告主管部门、劳动管理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接受调查处理。 第九章 劳动纪律 第四十四条 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制定劳动规则。劳动规则主要内容:生产工作任务、劳动生产条件、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爱护企业财产、严守企业秘密、文明生产管理、奖惩办法等有关规定。 劳动管理部门发现劳动规则不合法的,有权要求企业修改。 企业和职工应共同遵守劳动规则。 第四十五条 企业对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不良后果的职工,给予处分,并以书面通知本人和企业工会。 第十章 劳动争议处理 第四十六条 企业发生劳动争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执行。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劳动合同不按时报劳动管理部门备案,或招用外来劳动力不报劳动管理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报备,并可按用工人数每人每月五十元处以罚款。 第四十八条 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招用职工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用工人数每人每月五十元处以罚款。违反规定招用童工的,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九条 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随意加班加点的,责令立即改正,并可按超规定总工时数每小时十元处以罚款。 第五十条 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办理社会劳动保险手续的,限期补办,并可按未办理人数每人每月一百元至一百五十元处以罚款。 企业少缴、拒缴或冒领劳动保险费用的,责令补缴或追回款项,并可按少缴、拒缴或冒领数额的一倍处以罚款。 第五十一条 社会劳动保险机构违反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挪用社会劳动保险费用造成损失的,应追回款项,责令赔偿损失,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可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企业违反本条例有关劳动安全卫生规定的,责令改正,停业整顿,并可处以罚款。罚款标准由厦门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十三条 阻挠或拒绝劳动管理部门进行劳动监察的,处以五百元至二千元罚款。 第五十四条 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可处以二百元至五百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劳动管理部门依法执行。罚款全额上缴财政。 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亦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机关、社会团体、 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结构化面试题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财务人员各岗位职责公文事业单位考试事业单位管理基础知识 和其他机构、个体工商户招用工人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同安县的劳动管理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八条 企业聘用外籍人员的管理办法由厦门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五十九条 厦门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本条例的应用解释权属厦门市人民政府。 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4年福建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厦门经济特区劳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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